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总结

合集下载

重点普及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20)

重点普及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20)

重点普及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20)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

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外商投资法基础知识点

外商投资法基础知识点

外商投资法基础知识点什么是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是指一国制定的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

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和保护外国投资者在该国的投资活动,提供一个公平、透明和可预测的投资环境。

外商投资法通常包含了外商投资的准入条件、投资保护、投资促进、纠纷解决等方面的规定。

外商投资法的基本原则外商投资法通常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平等待遇:外国投资者在正常合法的范围内享受与本国投资者一样的待遇。

这意味着外国投资者不应受到歧视,应享有与本国投资者相同的权益和权利。

2.公平竞争:外商投资法要求对外国投资者和本国投资者一视同仁,不得限制或禁止外国投资者参与本国市场的公平竞争。

3.可预测性:外商投资法应提供一个稳定和可预测的法律环境,使外国投资者能够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投资。

4.投资保护:外商投资法应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包括财产权、知识产权和合同权利等。

外商投资法的核心内容外商投资法的核心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准入条件外商投资法规定了外国投资者进入本国市场的条件和程序。

这些条件和程序可能涉及投资额度、投资领域、行政审批等。

投资保护外商投资法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合法权益的保护措施,如知识产权保护、财产权保护、合同权益保护等。

这些保护措施旨在减少外国投资者的风险,增加他们对投资的信心。

投资促进外商投资法通常包含了一系列的投资促进政策,以吸引外国投资者来投资。

这些政策可能包括税收优惠、补贴、土地使用权等。

纠纷解决外商投资法通常规定了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政府或本国投资者之间纠纷解决的机制和程序。

这些机制和程序旨在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国家的法律秩序。

外商投资法的国际化趋势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投资的增加,外商投资法也逐渐呈现出国际化的趋势。

许多国家加入了国际投资协定,与其他国家签署双边或多边的投资保护协定。

这些协定旨在进一步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权益,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预测的投资环境。

同时,一些国际组织也制定了一些关于外商投资的指导原则和规范,如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的《国际投资协定的模型法》等。

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涵盖外商独资业在内的多种企业形式,明确了这些企业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包括是外商直接投资、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设立等。企业种类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及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项目根据鼓励、限制、禁止和允许四类进行划分,具体规定了各类项目所包含的情形。出资方式包括现金、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并规定了出资的具体要求和限制,如不得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或租赁设备作为出资。出资期限方面,规定了普通出资期限的具体要求,包括一次性缴清和分期出资的具体时间安排。

外商投资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法律制度
不约定;只有某些特殊行业必须约定合营期限。
(2)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必须在合同中订明。 E.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不同
(1)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 董事长;
B.投资回收不同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在合营期内不
得先行回收投资,只能在企业解散清算后才能回收投 资;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外合作者如果在合作企 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 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其外国作者在合作期 限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C.利润分配不同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收益按照中外合营各方的
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 件。 B.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 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 的文件。
C.合营企业章程,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 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 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 项的文件。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调整中外合资经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解散
A.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B.一方 不履行合营协议、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 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C.因自然灾害、战争等 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D. 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无发展前途E.企 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清算
5.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
(1)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 同意;
(2)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 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3)合营企业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 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学习体会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学习体会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学习体会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这部法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制定和实施外商投资法,是坚定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以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充分彰显了新时代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的决心和信心。

外商投资法草案着眼于增强发展的内外联动性,明确规定了多项促进内外资企业规则统一、促进公平竞争方面的内容,有利于贯彻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的原则,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制定和实施外商投资法,有利于更好地促进、保障和规范外商投资活动,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草案坚持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将吸引更多外国投资者来我国投资,内外资企业在同一舞台相互促进、共同提升,有利于增强微观主体活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坚持内外资一致原则,将提高投资环境的开放度、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为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外商投资法草案提出,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这体现出内外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无差别地位,消除了准入限制,给予外资同等政策支持,有利于真正实现国际产业资本的自由流动。

近年来,随着中国开放步伐加快,中国对外资吸引力也在不断增强。

数据显示,去年我国新设外资企业超过6万家,同比增长近70%,实际使用外资8856亿元人民币,创历史新高。

过去40年中国经济发展是在开放条件下取得的,未来中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也必须在更加开放条件下进行。

开放带来进步,封闭必然落后。

面向未来,我国经济要实现高质量发展,就必须抓住机遇、用好机遇,以扩大开放推动改革、带动创新、促进发展。

制定和实施外商投资法,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有利于中国经济在全面开放新格局中实现更高水平、更高质量的发展。

外商投资法鼓励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这对国内企业而言是挑战更是机遇。

第05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05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经营企业法律规定,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 )万美元。(2002年)
A、500
B、480
C、450
D、400
A
服务性行业、从事土地开发和经营房 地产的、从事资源开发 的、国家规 定限制开发的

有的行业必 1、期限:一般项目10---30年

须约定期限
2、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用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 2.设立条件和法律程序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 理
4.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 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五外资企业法 1.外资企业的特点 2.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和法律程序 3.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4.外资企业的期限、终止和清算
率低以及由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

或者关键技术生产尖端产品项目;或
期 限
有的行业 可以约定
者在国际上有竞争能力的产品的项目 可延长到50年
3、经国务院批准的,可在50年以上
延长
应当在距合营期满6个月前提出申请
2002年2月1日--2002年8月1日,应当在2002年2月1日前提出申 请
香港甲公司收购境内乙公司部分资产,并以该部分资 产作为出资与境内丙公司于1998年3月1日成立一家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甲公司收购乙公司部分资产的价款为120万 美圆。下列选项中,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价款支付方式 是:
CD
2.双方于是对合同作了相应的改正,合营企业于1997年1月领 取了营业执照。同年3月,HB公司出资的机器设备全部运抵,经 我国商检部门认定,这批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比HB公司的报价 低80万美元。对此,双方在磋商过程中提出了以下几种解决方案 。其中哪些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A.HB公司的这部分实物出资改为现金出资,于2个月内一次缴清 B.这80万美元算作HB公司欠合营企业的债务,从今后的利润分 配中扣除 C.HB公司的出资额减至220万美元,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相应地 减少20% D.HB公司将80万美元的出资份额转给第三方,由第三方以现金 投入并取得相应的投资权益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心得体会3月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外商投资法,制定了新时代外商投资大法,为进一步扩大开放提供了法律保障。

对此,学习中获得以下见解:1、新法是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法律保障外商投资法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审议,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一部统一的、新的外商投资领域基础性法律的审议和出台,充分展现了新时代中国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将改革进行到底的决心和意志,也是我国依法治国,用法治巩固改革开放成果的迫切需要。

一是外商投资法立法原则强调内外资一视同仁、公平竞争、公开透明。

凡是对内资企业适用的优惠政策,外资企业全部能够享受,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具有完全相同的参与标准制定的权利,外资可以与内资一样公平参与政府采购的竞争。

二是外商投资法既明确细化扩大开放,又多次强调了保护外商投资权益,特别是保护知识产权,禁止强制技术转让;规定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特定行业、领域、地区投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外商优惠措施。

三是外商投资法确立了高水平投资便利化和自由化,提出建立三大外商投资管理制度的原则性规定,包括: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和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反映了我国外商投资环境更加开放、稳定和透明。

2、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法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这是我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根本性变革。

负面清单将简化外商在清单外领域投资的审批流程,为其营造开放、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2013年,上海自贸试验区发布中国首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2016年自贸试验区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全国推广。

这次相当于将负面清单制度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

经济法》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一、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有以下基本特征:(1)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是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外资企业。

(4)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权利:(1)生产经营计划权。

(2)资金筹措运用权。

(3)物资采购权。

(4)产品销售权。

(5)外汇收入使用权。

(6)劳动用工管理权。

(7)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权。

义务:(1)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2)必须履行依法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3)必须依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缴纳税款;(4)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和经营情况,接受中国政府有关机关的管理和监督;(5)应承担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根据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各方的出资方式有:现金、实物、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1)掌握有关现金出资的规定。

外方合营者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其用外币缴付的出资,应当按照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挂牌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整算成约定的外币。

中国合营者以人民币缴付的出资如需折合外币,应当按照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挂牌汇率(中间价)折算。

(2)了解有关实物出资的规定。

(3)了解有关工业产权、技术出资的规定,注意掌握技术转让协议的7点规定。

(4)其他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很重要,特别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4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掌握5点出资期限的规定。

外商投资法的基本知识

外商投资法的基本知识

外商投资法的基本知识外商投资法是指规范外国投资者在一个国家或地区进行投资的法律体系。

它主要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在该国法律框架下的权利和保障,同时也保护了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利益和发展目标。

本文将介绍外商投资法的基本知识,包括定义、特点、法律框架和保护措施等内容。

定义外商投资法是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集合,它为外国投资者在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投资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它涵盖了外资企业设立、运营和退出的相关规定,旨在建立一个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

特点外商投资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国家利益保护:外商投资法在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权利和保护的同时,也确保了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利益和发展目标的实现。

2. 可预期性:外商投资法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框架和规定,使得他们能够在该国家或地区进行投资时具备较高的预测性和可靠性。

3. 公平公正:外商投资法保障外国投资者和国内投资者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地位,避免了投资环境对外国投资者的不公平对待。

法律框架外商投资法的法律框架通常由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组成。

这些文件可能包括宪法、外国投资法、投资促进法、公司法、劳动法和知识产权法等。

外商投资法的法律框架需要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对外商投资的管理和监督措施。

保护措施外商投资法通常包含了一系列保护措施,以确保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这些措施可能包括:1. 投资准入:外商投资法规定了外国投资者进入该国家或地区市场的条件和程序,保障了他们依法获得合法投资地位。

2. 投资保护:外商投资法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在企业设立、资产保护、合同执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权利和保护措施。

3. 利益保障:外商投资法确保国家或地区提供公平的营商环境,保障外国投资者的合法利益,防止不当干扰和执法歧视。

4. 法律救济:外商投资法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在与国家或地区发生投资争议时的救济途径和程序,以解决投资纠纷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总结外商投资法是外国投资者在一个国家或地区进行投资时的法律依据,它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法律框架、权利和保护,并确保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利益和发展目标。

外资投资企业法

外资投资企业法
• 【相关链接】合营企业的总经理由董事会 聘请,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 国公民担任。
• (2)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 【相关链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 (3)董事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 • (4)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 • (5)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合营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中国急需的或中国 需要进口的,可以在中国国内市场销售为主。
(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与解散
• 1、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
• 一般情况下,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 期限,也可以不约定。但下列行业必须约定合 营期限:
• (1)服务性行业;
• (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
• 2、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 总额
•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 投资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 于25%
•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是两个不同 的概念(投资总额包括注册资本 和企业借款)
•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
• (1)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 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0%(7/10)。
• 【相关链接】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有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 1、合资企业的物资购买 • 合营企业所需要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
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有权自行决 定在中国购买或向国外购买,但在同等条件下, 应优先在中国购买。
• 2、合营企业的产品销售 • 中国政府鼓励合营企业向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
探的项目 • 参考答案:AC •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

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
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三、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与出资方式
(一)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法
(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外国合营者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一般不低于
——25%
外商投资企业法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关系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要符合法律规定 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概述 二、设立 三、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与合营各方的出
资方式 四、组织机构 五、经营管理 六、经营期限、解散和清算 七、争议的解决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概述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指由中外合营者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按照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七、合营各方争议的解决
合营各方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通过董事会协商解决。 由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 如合营各方之间没有仲裁的书面协议,任
何一方都可向中国的人民法院起诉。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二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一、合作经营企业法概述 二、设立 三、组织形式与管理形式
四、投资方式与财产所有权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学习目标 主要内容 本章小结 知识结构
外商投资企业法
了解三种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三种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及其组织机构 掌握三种外资企业的特殊法律制度
能处理实例中出现的违反外商投资企业法的 情形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二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三节 外资企业法
五、收益分配、亏损风险分担及投 资回收
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和终止

第五章 三资企业

第五章 三资企业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依照我国法律设 立的,由外国投资者单独直接投资或者由外国投 资者和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的企业。外国投资者 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中国投资者是指与外商共同投资举办企业的中国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目前,在我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外 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权和份额的比 例不同,可分为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合资 企业以其是股权式还是契约式又可分为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两种。外商独资企 业又叫外资企业。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1、审批设立合营企业的机构及批准条件 《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合 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 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发给批准证书。” 2、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的程序 设立合营企业的程序如下: (1)向企业主管部门呈报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 性研究报告,由企业主管部门核准,再报当地计 划委员会协调批准。
(2)向审批机构报送正式文件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国合营者负责向审批机 构报送下列正式文件: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合营各 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 董事人选名单;中国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合 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 设立该合营企业签署的意见。 可行性研究的内容一般与初步可行性研究相同, 但可行性研究必须为项目的投资提供技术、经济 和商业上的具体依据,提出完整的细目分析。合 营企业的其他文件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 形成的。
以上条款中有无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

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
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 定明。
第三节 外资企业法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 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 业,但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 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外资企业法的特征: ⒈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是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并 且是由外国投资者经营的; ⒉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 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⒊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 境内的分支机构; ⒋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核算、自 负盈亏、独自承担法律责任。
经营期限
案例分析1

某外商拟在中国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 业和一家外资企业,在其与一国内企业起草的设立合资企业的章程中表 明的内容有:(1)该企业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350万美元; (2)该企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董事任期5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 会会议应有5人以上出席方能举行;(3)该企业营业期限30年;(4)合 营各方不得转让出资额。 在与另一国有企业签订的合作企业合同中有以下约定:(1)该企业 设立联合管理机构和董事会管理机构;(2)利润按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净 利润分成和产品分成;(3)合作期限10年,合作期限届满后,全部固定 资产归中方所有。外方可以在3年内自行回收投资,用加速资产折旧的方 式回收投资,头3年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全部提归外方。外方无论企业是盈 利还是亏损,皆可先行回收投资,先行回收投资后,中方在以后的经营 中所负债务自行负责。 其拟申请设立的外资企业是产品出口企业,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表 明,当年全部产值1500万美元,用于出口500万美元。该企业拟通过设立 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交报告,再通过县政府报审批机关批 准。分析: 该外商在中国设立的这三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和外资企业是否合法?为什么?

经济法解读外商投资法的关键要素

经济法解读外商投资法的关键要素

经济法解读外商投资法的关键要素外商投资法是指针对外商投资活动特别制定的法律法规,旨在为外商提供一个更加开放、公正、透明的营商环境。

外商投资法中包含了一系列关键要素,这些要素在保障外商投资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外商投资法的关键要素进行解读,以期加深对外商投资法的了解。

一、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制度国民待遇是指各国对待外国投资者和其投资行为要给予与本国投资者相同的待遇。

外商投资法提倡国内国外一视同仁的原则,要求对外资企业在准入、经营等方面享有与中国企业同等的待遇。

同时,负面清单制度也被引入,明确规定外商投资领域的限制和禁止事项,以保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二、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审查制度外商投资法要求实施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审查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确保外商在投资准入前能够获得公平的待遇,并防止非市场因素对外资企业的不公平待遇。

外商投资法规定了国家安全审查、产业政策审查以及经营者自愿申请审查等情况下的具体审查程序和要求,以保障外商投资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三、知识产权保护外商投资法明确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其中,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为了引导技术创新和提升科技水平,外商投资法规定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享有与中国企业同等的知识产权保护,同时强调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制裁,确保企业的创新成果和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四、非歧视性原则外商投资法明确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歧视性待遇。

这意味着外商投资企业在市场准入、运营过程中不应受到不公平的对待,而应享有与中国企业同等的待遇。

这一原则的确立有助于增强外商在中国的信心,提升外商投资的积极性,促进经济的发展。

五、投资保险和合同保护外商投资法强调对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其中包括保护投资者的财产权利和知识产权,在遭受不正当侵害时给予补偿,并确保外商投资企业享有与中国企业一致的对外贸易便利政策。

此外,在与中国企业签订合同时,外商投资企业的权益也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有效减少交易风险。

第5章 外商投资法

第5章 外商投资法

三、外商投资立法的原则
01 坚持对外开放,促进外国投资 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 02 理制度
03 体现内外资一致 保护外商投资者合法权益 04
第二 投0资促进 0

2
3
0 4
为了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 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 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努力营造稳定、透明、 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外商投资法是新时代国家关于外商投资活动全面的、基本的 法律规范,确立了有关外商投资的概念、基本形式、法律原 则、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框架、基 本规则、基本规范,是一部外资领域新的基础性法律,为进 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 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提高外商投资政策 法规的透明度
(一)
国家保障外商投资 企业平等参与市场
竞争
(二)
鼓励和引导外
(四)
国投资
国家建立健全外商 (三)
投资服务体系
第三 投0资保护 0

2
3
0 4
一、国家对外 国投资者的投 资不实行征收
三、国家保护 外国投资者和 外商投资企业
的知识产权
五、国家建立 外商投资企业 投诉工作机制
二、外国投资者 可以依法自由汇 入、汇出人民币
或者外汇
四、国家规范 各级政府及其 工作人员涉及 外商投资行为
第四 投0资管理 0

2
3
0 4
一、实行外商投 资准入负面清单 管理
三、国家建立外 商投资信息报告 制度
二、实行外商投资 项目核准、备案制 度和行业许可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 内投资举办的企业。 (二)特征 1、外商直接投资举办; 2、外国私人投资举办; 3、依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 内设立。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三)外资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四)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1、积极条件:符合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和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2、消极条件:5点(P90) (二)审批机关:商务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 (三)法律程序 1、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 2、审批机关审批:3个月 3、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规则 1、被并购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置 (1)股权并购:由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 继承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债务; (2)资产并购:由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 其原有的债权债务。 2、并购交易价格的确定 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股份 价值或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 格的依据。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 转让。
(四)汇源果汁 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朱新礼 6 日首次会见首都部分媒体称,这是汇源最大的一笔 “招商引资”,完全是一种正常的商业行为。 朱新礼认为,出售汇源是一种多方共赢的商业行为, 对国家、企业、员工、消费者等都有好处,“汇源 没有坑害任何人,这正好体现了一个民营企业的社 会责任感。”他说,不要狭隘地理解民族品牌,应 以大国的胸怀和开放的姿态来看待这次并购。 朱新礼说,汇源果汁有着很长的产业链,可口可乐 收购的只是汇源产业链中的下游产业,汇源仍拥有 果园和水果加工等产业。 朱新礼表示,不论审批是否通过,都将顺其自然。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点 1、外国合营者为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 或者个人,中国合营者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 组织; 2、中外合营各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按出资比 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外方一般不低于25 %); 3、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为最高机构; 4、合营企业是中国法人。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一)董事会:最高权力机构 1、成员不少于3人,董事任期4年,可以连任, 名额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分属合营各方担任。 2、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 3、下列事项,必须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营企业的终止、解散 (3)合营 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减 (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6、外资并购的审批与登记 审批:商务部,涉及上市公司还应向国务院 证券管理机构办理手续。 7、反垄断审查:为防止外资并购造成境内市 场过度集中,以致妨害境内正当竞争、损害 境内消费者利益等情形,处于维护公平竞争 和国家经济安全的考虑,规定了反垄断条款, 进行反垄断审查以及审查豁免情形。
5、投资总额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对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应按下列比例确 定投资总额的上限: (1)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不得超 过注册资本的10/7; (2)注册资本在210-500万美元的,不得超 过注册资本的2倍; (3)注册资本在500-1200万美元的,不得 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4)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不得超 过注册资本的3倍。
(六)结果: 商务部2009年3月18日正式宣布,根据中国反垄断 法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商务部否决后,可口可 乐迅速做出回应,“我们很遗憾该项交易未能如计 划进行,但我们尊重商务部的决定”,并宣布中止 对汇源的收购。 一个被许多市场人士接受的揣测是,本来就对并购 持保留意见的商务部,和本来就在打退堂鼓的可口 可乐一道,促成了交易被否。商务部和可口可乐皆 大欢喜,将伤心眼泪留给了朱新礼。 “可口可乐笑了,朱新礼哭了;可口可乐美国股东 笑了,汇源员工和股东哭了;网民笑了,股民哭 了。”
六、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一)遵循的原则 1、遵守中国法律,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信原 则,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扰乱 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导致国有资 产流失。 2、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投资者资格的要求 及产业、土地、环保政策。 3、涉及国有资产的,应遵守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4、所涉各方当事人应依法纳税,接受税务机关监督。 5、所涉各方当事人,应遵守外汇管理规定。
二、进展 该并购交易需要两个先决条件,第一要通过政府部 门批准有关反垄断法的审查;第二需要得到起码 64.5%的股东同意。第二个条件基本上没有问题, 因为三大股东(朱新礼、达能、华平基金)已经做出 不可撤销的承诺,愿意将其持有的65.8%的股份卖 出。所以目前只需要通过商务部通过关于反垄断法 的审查。2008年12月2日前,可口可乐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将申请方案递交商务部审核。
三、各方声音 (一)国内饮料企业—“我们感到震惊” 国内饮料企业坚决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说“不”。以 牵手为首的国内饮料企业将向商务部递交三个替代方 案,以避免“品牌流失”及“市场垄断”的出现。这 三个替代方案是:一、将汇源分拆出售,由中国的各 大企业分别购买;二、把汇源的资产与品牌分离, “把资产当猪卖,把品牌当人留”,品牌由中国企业 购买;三、组织一个人民币基金共同购买。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经理人表示,反对收购并不是反 对交易本身,而是反对这起交易可能带来的风险, “收购可能带来国内整个果汁行业的覆灭”。对此, 一位观察人士表示赞同。他同时强调,这绝不是危言 耸听,因为有前车之鉴,“国内可乐业就是这么死 的”。 一些国内企业发出号召,呼吁国内相关企业“积极参 与商务部举行的有关收购的听证会”。
(三)出资期限 应在合同、章程中明确规定出资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 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 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 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的15%,并且应 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投资各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 为自动解散,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二)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方式和依据 1、股权并购: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 资企业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境内 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2、资产并购: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通 过该拟设立的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 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 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依据:2006年9月商务部等六部委《关于外国投资 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事件 一、起因: 汇源果汁和可口可乐于2008年9月3日共同发 布公告称,荷兰银行将代表可口可乐公司全 资附属公司Atlantic Industries以约179.2 亿港元收购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股本中的 全部已发行股份及全部未行使可换股债券, 可口可乐提出的每股现金作价为12.2港元。
3、对价支付 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一 般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 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企业支付全部对价。 4、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 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享受外资企 业待遇,低于25%的,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外不享受外资企业待遇。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P67) 物资采购权:可在国内和国际市场自行购买; 产品销售权:鼓励向国际市场销售; 外汇收入使用权:按法律规定使用外汇,利润、 合法收入等可依法汇往国外。 (二)义务 1、守法; 2、履约; 3、纳税; 4、接受管理和监督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 2002年国务院发布《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一)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6项,产品全部直 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 (二)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5项 (三)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6项 (四)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属于鼓励、限制 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出口销售额占 70%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经省级、计划单列市 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视为允许类。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一)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应符合公 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其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合 营期限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二)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 由注册资本和借款构成。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之间 应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
五、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 (一)出资方式 1、现金(外方:外币,中方:人民币) 2、实物 外方:机器设备和其他物资,中方:厂房、建筑物、 辅助设备等;作价由双方协商或由第三方评定。 实物必须是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并 出具有效证明。 外方实物必须符合:(1)为企业生产所必须;(2) 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3、场地使用权:举办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的中方。
4、工业产权、专有技术:自己所有、未设立任何 担保物权、出具有效证明和有关资料。外方的 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 生产效率; (2)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 5、其他财产权:包括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国有自 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公民或集体组织的承包 经营权、公司股份或其他形式的权益等。 6、人民币利润: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可 以用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 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二)公众声音 。“可口可乐全面收购汇源果汁”这个突如 其来的消息迅速在全国蔓延,并成为人们街 头巷议的焦点。 网上一项由近7万名网民参与的调查显示,高 达82%的网民反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三)可口可乐 可口可乐中国区副总裁李小筠表示,意向协 议签订后,双方将整理各类申报资料,向有 关部门申请报批,其中包括商务部反垄断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