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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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征:
( 1)合营企业的一方为外国合营者(企业、 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另一方为 中国合营者(不包括个人)。
(2)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 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3)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关。
(4)合营企业是中国法人,必须遵守中国 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受中国的法律和行 政法规的保护。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不予批准: • 有损于中国主权的; • 违反中国法律; • 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 造成环境污染的; • 签订的协定、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的,
损害一方合营者权益的;
(二)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行业
鼓励类 a. 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
(二)出资方式
• 1、现金出资:不得以合营企业名义 取得贷款为投资
• 2、实物出资:出具所有权和处分权 证明
• 3、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为合营者 合法所有,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
• 4、场地使用权出资
四、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
• (一)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 • (二)组织结构 • 不设立股东会 • 1、最高权利机构——董事会 • 董事会人数不少于3人,名额分配由合营各
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 b. 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 c. 适用市场需求,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
市场 d. 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节约能源、防治环
境污染 e. 发挥中西部人力和资源优势
限制类: a.技术水平落后 b.不利于节约能源、改善生态环境 c.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的特定矿种勘探 d.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
1979年7月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法》
1986年4月12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 企业法》
1988年4月13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 作经营企业法》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 1、定义: 由外国投资者同中国的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法律的 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 立的由双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按照 各自出资比例共担风险 、共负盈亏的企 业。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
(一)注册资本 1、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是双方认缴的出资额总和 投资总额是由注册资金和借款构成。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了 解):
2、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3、合营一方可以向第三方全部或部 分地转让其出资,须经合营他方同 意并报审批,合营他方由优先购买 权
机关 3、登记
设立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 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发给营业执照,合营企业即告成立。
(四)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 协议双方同意可修改,合同和章程 经批准后可修改
• 协议不是合营企业设立的必备条件, 合同和章程是必备条件
• 协议和合同是内部文件,章程对外 公开
(二)特点
1、合作一方为外国合作者(公司、企业、 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一方为中国合 作者(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权利、义务在合同中确定
3、法人资格的可选择性
4、外国合作者可先行收回投资
5、管理机构多样化(董事会、联合管理委 员会、委托管理)
4、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 25%
5、各方在法定或约定地时间内缴清 出资
出资期限:
(1)合同规定一次性出资,营业执照 核发之日起6个月缴清
(2)规定分期出资,投资各方第一期 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的15%,在营 业执照核发日起3个月内缴清
(3)收购设立,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 个月内全部支付;延长者营业执照颁 发之日6个月内缴付60%,1年内付清
四、合营企业的期限、变更和解散
• 1、合营企业的期限 • 应当约定期限:服务业,房地产,资源
开发等 • 可以不约定:鼓励类和允许投资类项目 • 一般10~30年 • 投资大,可延长至50年 • 经批准可延长至50年以上, • 期满可延长申请,应在届满前6个月提

2、解散
原因: • 合营期限届满 • 企业发生严重亏损, • 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协议、合同、
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
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述和特征 (一)外商投资企业概念 1、概念:是指外国投资者(即外国公司、
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国 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并在中国境内直 接投资举办的企业,性质为中国企业, 适用中国法律
章程 • 因不可抗力严重损失 • 达不到经营目的
• 提前终止的,董事会提出解散申 请书,报审批部门批准
• 合营一方违约的导致解散的,应 付赔偿责任
• 清算委员会清算,注销登记
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 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 ,在中国境内共同 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 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2、类别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股权 式 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的企业法人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契约 式企业,
• 外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外商投资性公司,以投资为目的,
二、外商投资企业法概念
是指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管理、经营和 终止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由各方委派、撤换
董事会会议:
• 1/3以上董事提议召开临时 会议
• 2/3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 重大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一致 同意方可有效
2、经济管理机构
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 理工作。
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 理若干人,设总工程师、审计师、 总会计师,上述人员由董事会聘认。
禁止类:
• 危害国家安全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造成环境污染 • 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土地资源的 • 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三)设立合资企业程序
1、设立申请 中外合营者共同将申请材料报审批机关
批准 2、设立审批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及其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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