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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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营企业的设立条件
申请设立的合营企业,应注重经济效益,符合下列一项或者数项要求:
• ⒈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产 量,节约能源和材料;
• ⒉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 • ⒊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 ⒋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是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或者 外国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国的法律规定而设 立的企业。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又称三资企业,是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 独资企业的简称。
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依照《合营企业法》及其 《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外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 等互利的原则,经我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一个或几个中 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共同经营和共负盈亏的股权式合 营企业。
中方看了草案后认为其中多处不符合法律规定,必须进行 修改。请分析上述条款中,跟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有冲 突的地方。
外商投资企业在出资、经营组织、管理机构、注册资本的减少、股权 转让、利润分配、剩余资产的分配等方面跟一般的公司企业都有不同,并且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也有很多不同,通过本章的学习,您 将掌握基本的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内容。
2.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 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在 合营企业合同中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3. 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 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 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六、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的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是董事会和经 营管理机构,或者说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 理负责制。 1. 合营企业的董事会制度 2. 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
二、合营企业的企业形式和法律特征
《合营企业法》第4条第1款规定:“合营企 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 其特征如下:
1. 属于中国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和责任。
2. 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3. 不设立股东大会和监事会,直接实行董事会 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
4. 股权式的合营企业。
案例分析
某西方跨国公司A拟向中国内地有关领域进行投资,并拟定了一份投资 计划,如下:
在上海寻求一位合营者,共同举办一家合营企业,该合营企业采取有 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注册资本1200万美元,外方出资1000万美元,公司拟建 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管理机构。
请问该投资计划是否符合《合营企业法》的规定?
四、合营企业的设立程序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具体来说包括 申请立项、报批协议、合同和章程以及登记注册三个阶段。
五、合营企业的资本制度
1.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 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 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从来源分包括自有资 本和借贷资本。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主要包括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 通过、并经过1990年和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简称《合营企业法》),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公布并经1986年、1987年 和2001年三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简 称《实施条例》)及其他关于合营企业的法律法规。
1. 合营企业的董事会制度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合营企业中董事会的人数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
出资比例协商确认,然后由合营各方按照分配的名额分别委派董事。董事的 任期为4年,经合营者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是调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设立、管理、经营 和终止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88年4月13日七届人 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该法于2000 年10月31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作了修正,本法及其他具体法 规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主要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组织、经营、终止 和解散等行为活动,以及解决中外双方争议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是按照利用外资的形式不同分别立法,主要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 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2条:双方在公司成立后分期缴付出资。第一期出资必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须在3个月内缴纳,并且不能少于认缴出资额的15%。
第3条:双方都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或向第三者转让出资, 转让出资协议经双方签字即生效。
第4条:公司设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执行机 构。
第5条:本合同发生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日本 国法律。
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本章学习提示
• 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外商独资企业法
引入案例
2007年11月,中国某工业公司与日本某有限责任公司商议 成立一家中日合资经营企业,日方先提出了合资企业的协议草 案。草案中有下列条款:
第1条: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2. 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
• 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 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 理若干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其人员由 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或任命。
• 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 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 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 的商业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