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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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PPT 49张)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PPT 49张)
《决定》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 、终止等环节的审批项目。只要是负面清单 之外的领域,以上审批均改为备案。

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审批改为备案的 项目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审批,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转让股权审批,中外合资经 营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审批,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出资方式审批,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经营期限审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解 散审批,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 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出资审批等。


外商投资企业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外商投资企业是具有中国国籍的 企业。 第二,外商投资企业有来自中国以外的 投资者的投资。 第三,外商投资企业是以直接投资方式 设立的企业。
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


直接投资: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定 义FDI是指,在投资人以外的国家所经营 的企业拥有持续利益的一种投资,其目 的在于对该企业的经营管理具有发言权。 间接投资:指一国的投资者购买外国企 业发行的股票或购买外国政府和企业发 行的债券等有价证券,并获取有关利益 的一种投资行为。
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重点介绍:
节概述
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法律制度概 述 一 、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种类 1、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 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 者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



2、种类:外商投资企业包括: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外商独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及法律管辖、 法律保护 1.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地位 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才能成立;中外合 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具备法人资格,也 可以不具备法人资格。 2.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管辖、法律保护 外商投资企业是中国企业,一方面受中国 法律的管辖,另一方面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经济法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经济法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是调整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在设立、管理、经营和终止过程中所产生的 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88年4月13日七 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 合作经营企业法》,该法于2000年10月31日经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作了修正,本法 及其他具体法规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主要法律 依据。
2. 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
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 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 理若干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其人员由合 营企业董事会聘请或任命。 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 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 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 的商业竞争。
三、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与出资 方式
(一)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 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 为其他责任形式。 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外资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 务承担责任。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 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有关中国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三、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与管理机构
(一)合作企业的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 联营式合作企业 (二)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董事会制 联合管理制 委托管理制
四、合作企业的出资、利润分配和风险承担 及投资回收
(一)合作企业的出资 (二)合作企业的利润分配和风险承担比例 (三)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 (四)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定条件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主要包括1979年7月1日 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经过1990年和 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法》(简称《合营企业法》),1983年9月20日国 务院公布并经1986年、1987年和2001年三次修订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简称《实施条例》)及其他关于合营企业的法律 法规。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powerpoint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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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一)设立的条件(二)设立的程序1、申请 :2、审批 :3、登记 合营企业申请者应在获得审批后一个月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决定。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一)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概念及来源
比例要求
变更
增资
4、出资违约责任
(1)各方均违约: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2)一方违约,一方守约
A: 外商投资企业一方未按期缴付出资的,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出资, B:逾期仍未缴付出资的,视同违约方自动退出外商投资企业,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C: 守约方应当在逾期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投资者承担违约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例题】国内企业甲与外国投资者乙共同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丙,其中甲出资60%,乙出资40%;投资总额为400万美元。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甲乙出资额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至少应出资240万美元,乙至少应出资160万美元
B、甲至少应出资126万美元,乙至少应出资84万美元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合作章程规定。
5、经营期限不同
《公司法》对公司的经营期限未作限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合同中应当订明合作期限;一般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不订明合营期限,但某些特殊行业必须订明合营期限。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一)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二) 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组织机构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无股东会和监事会。 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最高权力机构1、人数:不少于3人,名额分配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2、任期:4年。3、会议:A:召开频率: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B:临时会议提议权人: 经1/3以上的董事 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C:会议有效性: 应有2/3以上的董事出席 才能举行。4、议事规则:由合营企业章程载明,但下列议案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同意:章程的修改,企业的中止、解散,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企业的合并、分立。

外商投资法的概念_概述及解释说明

外商投资法的概念_概述及解释说明

外商投资法的概念概述及解释说明1. 引言1.1 概述外商投资法(Foreign Investment Law)是一项涉及外国投资者在某个国家进行投资的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旨在为外商投资提供明确的规则和保障,促进外商直接投资和经济发展,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首先对外商投资法的概念进行详细阐述,包括外商投资、法律框架以及其定义和范畴。

然后对外商投资法的历史背景进行概述,并解释其主要原则和目标。

接着,将重点解读关键条款和内容,深入分析其内涵和影响。

最后,我们将从几个要点出发,在正文部分一和正文部分二中论述不同方面的问题与观点。

1.3 目的本文旨在让读者全面了解外商投资法的概念、背景、主要原则以及关键条款等内容,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该领域相关政策和规定,并为实践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通过对外商投资法的详细探讨,我们还将展望未来发展方向,为相关行业和国家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与建议。

外商投资法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它将对国际经济合作和全球资本流动产生深远影响。

因此,本文旨在为读者提供一个系统且综合的介绍外商投资法的文档。

通过深入研究该领域,我们希望能够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并通过理论与实践使外商投资法更加完善和具有可操作性。

2. 外商投资法的概念2.1 外商投资外商投资是指境外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将资金投资到国内的经济活动中,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

直接投资是指境外实体在境内设立企业或购买现有企业的股权;间接投资是指通过购买证券、债券等金融工具来参与国内企业的经营。

2.2 法律框架外商投资法通常由国家制定和实施,旨在规范和管理外国投资者在本国经济中的行为。

该法律框架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各国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不同版本的外商投资法,但其目标都是为了保护本国利益并吸引外资。

2.3 定义和范畴外商投资法界定了什么样的行为被认定为外商投资,以及适用于哪些主体。

这些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境外自然人、境外公司、跨国公司和其他有连锁企业关系的机构。

第4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4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答案:C 解析: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有关法律 规定,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 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 须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批准。

6.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 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 )。 A、需要延期缴付出资 B、违约 C、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 D、外商投资企业未成立
3.审批
(1)审查—程序/实质审查
(2)审批机构—商务部/国务院授权的
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 4.登记 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 管理机关申请登记—营业执照的签发 日即为企业成立之日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

(一)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法人企业
投资总额
(万美元)
注册资本/投 资总额

答案:ACD 解析: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 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3.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法律规定,下列关于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区别的正确表述有( )。 A、合营企业外方投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而 合作企业外方投资比例没有限制 B、合营企业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收益,而合作企业按照合 同约定分配收益 C、合营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而合作企 业可以不具备法人资格 D、合营企业在经营期间外方不得先行回收投资,而合作 企业在经营期间内外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1.外国投资者以货币出资的应以外币
缴付出资 2.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 使用权等 外方以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 术等出资的应报审批机构批准
(三)出资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规定了共同适用的出资
期限 1.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应按照项目进 度,在合同、章程中明确约定出资期 限。 2.一次缴清的,投资各方应在营业执 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

经济法》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一、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有以下基本特征:(1)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是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外资企业。

(4)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权利:(1)生产经营计划权。

(2)资金筹措运用权。

(3)物资采购权。

(4)产品销售权。

(5)外汇收入使用权。

(6)劳动用工管理权。

(7)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权。

义务:(1)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2)必须履行依法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3)必须依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缴纳税款;(4)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和经营情况,接受中国政府有关机关的管理和监督;(5)应承担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根据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各方的出资方式有:现金、实物、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1)掌握有关现金出资的规定。

外方合营者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其用外币缴付的出资,应当按照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挂牌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整算成约定的外币。

中国合营者以人民币缴付的出资如需折合外币,应当按照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挂牌汇率(中间价)折算。

(2)了解有关实物出资的规定。

(3)了解有关工业产权、技术出资的规定,注意掌握技术转让协议的7点规定。

(4)其他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很重要,特别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4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掌握5点出资期限的规定。

6-外商投资企业法

6-外商投资企业法
答案:B 解析: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按照投
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 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 公司的股东可以分期缴付出资。因此,只有B项正确。
四、合营企业投资总额 投资总额=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企业借款(借入资本) ★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四大三小区间(万美元)
【例2】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符 合规定的有()。(05) A.注册资本150万美元,投资总额200万美元 B.注册资本300万美元,投资总额620万美元 C.注册资本700万美元,投资总额1500万美元 D.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投资总额3900万美元
答案: ACD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一)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二)组织机构
(6)召开频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
(7)董事会召开条件: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 事出席方能举行。
(8)临时董事会召开条件: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 可以由董事长召开临时会议。
(9)委托:董事不能出席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 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10)特别决议: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 一致通过:
A.甲至少出资240万美元,乙至少出资160万美元
B.甲至少出资126万美元,乙至少出资84万美元
C.甲至少出资120万美元,乙至少出资80万美元
D.甲至少出资168万美元,乙至少出资112万美元
答案:B
解析:投资总额在400万美元时,注册资本至少是210万美元,则甲至少出
资210×60%=126万美元,乙至少出资210×40%=84万美元。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经济法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 内设立,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 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 单独投资的企业。
第2 页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
(3)外商投资 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 设立的企业。
第3 页
(2)外商投资企业 的投资者由中国投资者和 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 者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
(4)外商投资企业 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具 有中国国籍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调整和
协调经济运行中发生的关于外商投资 企业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4 页
经济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ppt 72页)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ppt 72页)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四、 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资本的特殊规定 (三)、外资企业资本的特殊规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
1、资本构成 2、合营各方的出资 3、出资期限 4、出资比例
1、资本构成: 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借入资本
(三)、外资企业
1、外资企业的概念 2、 外资企业的特征 3、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1、外资企业的概念
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 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 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 内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法》第2条)
2、 外资企业的特征
(1)、 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 设立的企业。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批准机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国务院授权 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
审批期限:45天。(国务院授权的地方政府批 准设立的合作企业,批准之日起30天内将有关 批准文件报外经贸部备案)
不批准:损害国家主权或社会公共利益;危害 国家安全;污染环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国家产业政策。
注册资本 记载在合营企业合同、章程上 并经有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合营各方 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借入资本:以合营 企业名义借入的资金。 *合营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投资总额
和经营规模确需减少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2、合营各方的出资:
*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 有技术;场地使用权
*合营一方向合营另一方或合营方以外第 三方转让出资时,须经合营他方同意, 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改 并施行。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ppt 62页)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ppt 62页)
形式。
5.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6.中外合作开发
主要开采石油和天然气资源,契约合作的方式
法律特征:
1)外国合作者承担相对较大的风险。2)中方合作者是国家指 定的专营机构。3)外国合作者按照合同的约定从生产的石 油中回收投资和费用,并取得报酬。
7.BOT投资方式
BOT(Build-operate-transfer )建设-经营-转让。广义 理解,又有多种变换形式。主要包括: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建设-拥有-经营;BRT(build-renttransfer)建设-出租-移交 等不同的具体操作方式。
出资限制: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 赁的设备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 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提供担保
5、出资期限——授权资本制的体现
合营各方应在合同中规定期限。凡规定一次性缴纳出资 的,合营各方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凡 规定分期缴纳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缴纳的出资不得 低于各自认缴额的15%,并且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 个月内缴清。未按规定缴纳出资的,视同合同自动解散。 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外商投资企业种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依中国法律,设在中国境内,由中国合营 者和外国合营者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按出
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性企业
中国合作者和外国合作者,依中国法律, 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约 定分配收益和产品,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特征:
1)企业的法律形式可以为法人型,也可以为非法人型。

{财务管理投资管理}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财务管理投资管理}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财务管理投资管理}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及特征(一)吸引的是私人直接投资;(二)三资企业是中国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企业)(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企业)(三)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四、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韩国SM公司若打算在中国投资设立一手机生产企业,首先要做的就是查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了解自己是否被鼓励和允许在中国设立该类企业。

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手机生产被列在鼓励目录中的第20款第27项中。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书上)1、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2、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3、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国家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有( )。

A.运用我国特有工艺生产产品的项目B.不利于节约资源的项目C.技术水平落后的项目D.不利于改善生态环境的项目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有( )。

A.能源、重要原材料工业项目B.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项目C.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种矿种勘探的项目D.运用我国特有工艺生产产品的项目美国一跨国电信公司于1999年向中国主管部门申请设立一美方独资的移动通讯公司从事移动话音和数据服务。

被告知该行业不允许外资涉及。

随着我国加入WTO,该公司认为时机已到,于是于2002年再次提出申依照商务部制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我国的基础电信中的移动话音和数据服务,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25%;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外资比例不超过35%;不迟于2004年12月五、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一)出资方式:现金/实物/场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二)出资比例,《合营企业法》N.4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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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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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国家协调经济运行
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资企业
1
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 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建设; 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技术,能够改 进产品性能、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提 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适应市 场需求而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 新材料的; 3.属于适应国际市场需求,能够提高 产品档次,开拓新市场,扩大产品外 销,增加出口的; 4.属于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 防治环境污染的新技术、新设备的; 5.属于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 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6.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鼓励 的其他项目。
2
1.技术水平落后的; 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 改善生态环境的; 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 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勘探、开采的; 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 的产业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其他情形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3
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 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 人体健康的; 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 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 的; 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 使用效能的; 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 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其他情形。
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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