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标准化部分管理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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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方针管理制度
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要求,为了表明管理层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承诺,明确责任总站和责任人员相应职责,使安全生产方针,得以切实贯彻落实,制定本制度。
一目的
为深入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标准化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安全生产方针管理、制定、传达、评审等,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地上非煤矿山。
三引用及应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四术语
安全生产方针:指政府或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总体的要求,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方向。
五职责
1.企业法人是矿山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方针的制定、评审、发布等环节。
2.矿长负责安全生产方针的传达、公布与修订的具体工作。
3.副矿长、安全员、班组长负责对安全生产的寻传、教育等工作。
六管理内容与办法
1安全生产方针的制定,必须各方面进行论证,与员工、相关方进行详细沟通,形成会议记录并以文件形式发布。
2安全生产的规定,应当体现一下几方面:
①遵守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
②企业风险特点
③预防伤害和疾病
④预防财产损失
⑤持续改进
3安全生产方针应当以手册形式传达到全体员工及相关方,在公众地方张贴或以板报的形式披露。
4安全生产方针应作为员工岗前培训及再教育的资料。
5当外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安全生产方针进行修改和评审。
6安全生产方针每一年进行修订和评审,全体员工参加,并邀请相关方参加,提出宝贵意见并形成新的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杜绝重大事故,避免和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上级有关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精神,结合实际,重新制定了《2006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一、目标
1、确保全年安全生产无死亡事故。
2、确保全年安全生产无重伤事故。
3、不发生一次经济损失超过2000元。
4、争创市、县优良矿业。
二、管理计划
1、年度投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十多万元。
2、安全教育、培训管理人员每季度一次,新工人进场要进行三级教育。
3、安全检查:段部每季度检查12次,站组每星期一次,安全科及时总结各站组工地检查情况,总结各站组工地安全生产动态,及排除安全隐患。
4、安全生产例会每季1-2次,及时总结,表扬先进,找差距,指出存在问题,落实解决办法,向安全先进工地参观学习,以提高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5、每个作业面各队建立安全工作台帐。
6、年终:评比安全生产先进工地,安全生产先进个人。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渠道,及时识别和获取出适用于本厂活动、产品及服务中所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并保持更新,根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01)、《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地方、行业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办法、标准及其他要求的识别和获取。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技安处负责识别和获取适用于与本厂活动、产品、服务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并传递到厂办备案,经审批后实施(纳入企业管理文件或直接贯彻执行)。
第四条其他专业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识别和获取,并传递到技安处和厂办备案。
第五条厂办负责对全厂通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文件的登记、发放,发放方式包括以企业文件形式发放、原文发放和其他形式。
第六条各专业职能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文件的登记、发放,发放形式同第五条。
第七条综管处负责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企业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宣传和培训,技安处及其他专业职能部门配合实施,提高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第八条供运处、销售处及其他涉及企业相关方的管理部门负责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方,传达方式包括纳入合同、纳入“一书一签”的发放、制作成宣传资料及其他方式。
第三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获取第九条获取的内容:
1、法律:全国人大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如: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
2、法规:国务院和省级人大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
3、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局和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标准:国家、地方和行业颁布的安全标准;
5、国际公约:我国已签署的关于劳动保护的公约;
6、其他要求: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地方和相关行业有关的安全生产要求、非法规性文件和通知、技术标准规范等。
第十条获取渠道:
1、各级人大、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条例、办法及其他要求的获取渠道是全国人大公报、国务院公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职能部门;
2、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获取渠道是各部、委或标准化组织等;
3、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获取渠道是各上级主管部门;
4、还可以与咨询机构等部门联系;
5、通过报刊、书店、互联网等渠道。
第十一条获取方式和时机
1、企业各职能管理部门通过上述渠道以走访、电话、传真、信件、会议等方式获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同时建立必要的联系;
2、企业各职能管理部门通过阅读和整理有关报刊收集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登记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获取记录表上,并及时传递到技安处和厂办备案。各管理部门对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适用性判定,报主管厂领导审批后,立即实施。技安处每年整理一次企业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保持所使用的法律法规处于最新状态。
第四章适用性识别、传达和更新
第十二条适用性识别判定依据:
1、企业活动、产品、服务要求;
2、所属行业;
3、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要求;
4、相关方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各职能管理部门根据本厂生产经营活动、产品或服务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生产的特点,对获取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进行适用性判定,将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登记在《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上,并将适用的条款摘录到清单上,经主管厂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传达:
1、各职能部门将审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传递到技安处和厂办;
2、技安处及时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及有关内容予以印制,然后文件管理程序要求的发放到本厂有关部门;以厂部文件形式传达执行的,由厂办按文件管理程序要求进行。
3、各单位将适用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进行传达贯彻,确保每位职工按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各职能部门应随时掌握与本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最新信息,如有换版、更改等情况及时向技安处、厂办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