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政府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限高、限宽设施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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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农村公路保护条例(2023年修正)

徐州市农村公路保护条例(2023年修正)

徐州市农村公路保护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1.31•【字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徐州市农村公路保护条例(2023修正)(2010年8月27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制定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22年12月30日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等保护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

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保护的责任主体。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保护相关工作,并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农村公路保护工作。

开发区(港务区、园区等)管理机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农村公路保护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履行农村公路保护相关职责、居民委员会承担农村公路保护相关工作的,适用本条例关于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规定。

推行县、乡、村三级路长制。

各级路长根据职责,负责组织领导相应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保护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2012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3月30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养护第四章资金筹集与管理第五章路政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使用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包括农村公路的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和养护并重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方筹资、分级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对农村公路的资金投入,促进农村公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明确相应的人员或者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以及村道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村道的建设、养护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指导、监督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称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水行政、城乡规划、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南京市公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长效管理实施方案

南京市公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长效管理实施方案

南京市公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长效管理实施方案南京市公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长效管理实施方案为巩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提升公路服务水平,方便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长效管理意见的通知》(苏交执法〔2021〕8号)相关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公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长效管理实施方案。

具体内容如下:一、主要目标按照完善现有、严控新增、规范流程、长效管理的工作要求,对我市列入统计范围的国道、省道、农村公路上设置的限高限宽设施、检查卡点,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开展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交公路函〔2021〕813号),以及《省交通厅关于现有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整治的指导意见》(苏交传〔2021〕622号)的文件要求,严把新增设施批准关,需要拆除与取缔的动态清零,及时更新限高限宽设施、检查卡点清单,进一步完善标志标线设置,做好长效的规范化管理。

因公路运行安全保护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设置限高限宽设施的,按照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专项整治要求执行。

二、任务分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需求、谁设置原则,实施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长效管理的任务分工为:(一)限高限宽设施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管辖范围内的国省道限高限宽设施设置的长效管理;承担市管高速、普通国省道限高限宽设施的批准工作;汇总各单位年度设施清单并定期公示;总体协调、统筹推进和业务指导该项工作的实施。

江北新区建交局、江北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各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限高限宽设施长效管理工作;承担农村公路限高限宽设施的批准和监督检查处理工作;指导街道及社区人民政府做好乡、村道限高限宽设施设置工作;负责设施清单的更新、汇总。

市交通综合执法监督局执法指挥支队承担市管高速、普通国省道限高限宽设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对接省交通综合执法监督局,组织落实省局对该项工作的部署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三月七日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但是,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经费除外。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标准、公路使用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水平,努力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以下简称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八条国家建立健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配体系,确保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能够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1

公路安全保护条1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但是,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经费除外。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标准、公路使用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水平,努力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以下简称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八条国家建立健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配体系,确保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能够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章公路线路第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3•【字号】菏政办发[2011]38号•【施行日期】2011.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通知(菏政办发〔2011〕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贯彻实施《条例》,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公路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也是国家综合运输基础设施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我市公路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公路通车总里程达2.04万公里,其中国、省干线公路1573.4公里,县、乡、村级公路1.88万公里,公路通行能力和通达深度大幅度提高,公路基础设施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保障能力显著增强。

深入贯彻实施《条例》,建立完善“政府主导、交通主管、公路主办、部门协调”公路保护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全市公路路网运转效能,对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从促进公路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贯彻实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确保贯彻实施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各县区要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及公路发展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公路、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对所辖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进行调查,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确定权属关系,并登记造册,绘制地图,建立专门档案。

高速公路的建筑控制区从公路用地外缘起不得少于30米,国道不得少于20米,省道不得少于15米,县道不得少于10米,乡道不得少于5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要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国务院令第593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593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三月七日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但是,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经费除外。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标准、公路使用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水平,努力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以下简称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八条国家建立健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配体系,确保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能够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试题(含答案)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试题(含答案)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试题题(含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自( )起实施。

A、2011年5月1日B、2011年6月1日C、2011年7月1日D、2011年8月1日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主要依据《》制定。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3、国道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不少于的()米距离。

A、50B、30C、20D、154、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定并公告。

A、7B、15C、30D、455、禁止在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米内开矿取土。

A、50B、100C、150D、2006、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A、500B、1000C、2000D、30007、禁止在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米范围内采砂。

A、500B、1000C、2000D、3000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

A、公路桥梁B、公路隧道C、公路用地D、公路渡口9、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A、300B、500C、1000D、150010、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

A、公路管理机构B、林业管理机构C、环保管理机构D、当地政府11、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A、超限运输车辆许可证B、超限运输车辆审批单C、超限运输车辆标志牌D、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12、经()批准,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设立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

{安全管理制度}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标准答案试题

{安全管理制度}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标准答案试题

{安全管理制度}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标准答案试题C、禁止在国道公路用地外缘起100米以外从事采矿工作D、中型桥梁周围200米内禁止存放烟花8、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B)意见。

A、公路管理机构B、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C、公路路政部门D、超限运输监测站9、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路段长度在()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日的,除紧急情况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之日前()日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路线,并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

(A)A、2、30、5B、1、30、7C、2、60、5D、2、30、710、《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明确规定,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B)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A、5%B、10%C、15%D、20%11、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D)元以下的罚款。

A、1万B、2万C、3万D、500012、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C)的罚款。

A、3B、5C、3倍以上5倍以下D、2倍13、公路养护应当按照(D)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B、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C、公路经营企业D、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14、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的需要,在(C)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

A、乡道B、村道C、乡道、村道D、县道15、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C)米。

A、50B、100C、30D、6016、禁止在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A)范围内采砂。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8•【字号】•【施行日期】2013.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实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完善我市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长效机制,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防止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26号)精神,根据治理超限超载(以下简称治超)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治超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打击和有效遏制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一)规范货物装载行为,完善车辆监管机制,从源头上防止超限超载行为发生1.各县(市)区政府要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源头治理任务目标和监管责任,正确引导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和道路运输经营者,选择合法合规运输车辆依法装载、规范运输,形成政府主抓、职能部门依法监管、行业自律的超限超载源头治理长效机制。

2.强化道路运输货物装载源头治理,要对货运量大、容易产生超限超载的港口、货运站场等货物集散地、装卸现场开展调查,确定重点货运单位,上报当地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要通过派驻或巡查等方式加强监管;检查规范装载行为,要坚持货物装载源头监管与路面执法并重;最大限度将超限超载车辆堵在货物装载源头。

(二)依法严格管理,切实加大超限超载车辆路面执法工作力度1.交通、公安等部门要按照“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内容标准化、执法程序合法化”的要求联合开展路面执法工作。

明确监管范围、执法权限、办案流程和处罚标准,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健全执法案卷。

2.要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坚持长期开展治超路面联合执法工作,依法制止和查处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标准答案试题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标准答案试题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试题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10分)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自2011年7 月1日起施行。

2.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4.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长、限宽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证。

5.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二、单选题(共40题,每题1分,共40分,多选、错选均不得分)1、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A)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定并公告。

A、30 B 、20 C、60 D、当天2、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B)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A、30 B 、20 C、60 D、903、以下哪种道路不适用于《公路安全保护条例》(C)A、国省道B、县乡道C、专用公路D、村道4、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B)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A、公路路政部门B、道路运输管理机构C、公安交警D、公路经营企业5、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国道、省道不少于()米;县道、乡道不少于()米。

(C)A、50、30B、30、10C、50、20D、30、156、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受理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二零一一年三月七日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但是,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经费除外。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标准、公路使用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水平,努力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以下简称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八条?国家建立健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配体系,确保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能够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第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乡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

乡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

乡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保证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议案办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府办发[4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国家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计口径内的县道、乡道、村道、专用道,包括桥梁、涵洞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应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养护优先、依法治路、科技支撑、体制创新”的原则,做到“有路必管、管必到位,有路必养、养必规范”,促进农村公路畅、安、舒、美。

第五条县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实行绩效考核,开展专项督查,定期通报。

在对各乡镇的年度绩效考核分值中占2分,绩效考核结果与养护补助资金挂钩,具体的考核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另行发文明确。

第二章养护与管理体制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实行“以县为主、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县政府是全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将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资金投入,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养护与管理,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道的养护与管理。

各乡镇成立交通管理站,挂靠“村镇建设环卫中心”,并落实2-3名专兼职人员具体承担辖区内农村公路的管养工作。

第七条县交通运输局主管全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农村公路信息化管理平台;(二)负责编制、审核和监督实施农村公路养护计划、资金预算;(三)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负责养护工程竣工验收;(四)负责全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五)制定和组织实施农村公路抢险保通应急预案,建立机械化养护中心;(六)检查考评全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

青海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青海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青海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号《青海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已由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29日青海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2023年11月29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源头管控第三章通行监管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超限超载,是指货物运输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值标准或者超过公路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

第三条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科技支撑、源头管控与通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将治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绩效)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将治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各类园区管理机构在各自区域范围内做好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相关工作。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路政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三月七日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但是,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经费除外。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标准、公路使用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水平,努力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以下简称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八条国家建立健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配体系,确保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能够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安全管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1)

安全管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1)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但是,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经费除外。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标准、公路使用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水平,努力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以下简称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八条国家建立健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配体系,确保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能够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章公路线路第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解读提纲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解读提纲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解读提纲张雅萍一、出台背景(一)公路立法的现状条例出台前公路立法的框架主要由一法两条例和21部规章组成。

一法是1997年7月公布的《公路法》;两条例是1987年公布的《公路管理条例》和2004年公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公路法》作为母法,全面但是又比较原则;《公路管理条例》内容陈旧,许多内容已被《公路法》代替,一些内容因与《公路法》抵触已不适用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则是针对收费公路的专项性规定。

因此,从法律、行政法规的层面针对公路保护还缺乏系统又明确的规定。

(二)公路安全保护上面临的问题公路在大发展的同时,面临着在保护和使用管理上的很多问题和困惑。

损毁公路和占路问题、遗洒、掉落物问题、公路衔道化问题、超载超限问题等。

公路保护面临着上述种种问题,现有法律又不能很好地预防和制裁,所以就必然催生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出台.二、主要内容(一)立法目的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二)管理范围公路的含义。

《公路管理条例》,“公路”是指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

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和公路渡口。

从公路的范围看,条例明确排除了专用公路的适用.专用公路就是由企业自建、自养和自管,主要为本企业使用的道路。

村道参照执行.(三)管理主体主要体现在第三条。

这个条款有四层意思,一是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的公路保护;三是国、省道的保护主体由省政府决定;四是授权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上述层级具体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四)管理制度条例确立的制度主要有九个方面。

(一)明确各自职责从部的层面看,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主要体现在法规、政策、技术标准的制定,国道的规划和行业指导上。

地方人民政府公路保护的职责主要有:(一)将公路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二)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及公路发展的需要,依法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农村公路条例

农村公路条例

农村公路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工作,进一步把农村公路建设好、养护好、管理好、运营好,服务和支撑乡村振兴,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包括纳入农村公路规划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公路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生态环保和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

乡级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村道的相关工作,并指导、组织村民委员会参与村道的相关工作。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帮助县级人民政府履行主体责任。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和指导工作。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行业管理和指导工作,其中,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县道和农村公路运营相关工作。

国家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通过财政、土地、税收、金融以及产业政策,引导、支持和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运营中政府所承担的资金以及管理机构和人员经费纳入政府一般公共预算。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公路资金补助机制,并结合县级财政支出能力、农村公路里程和物价等因素及时调整农村公路资金政策。

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一事一议”筹集村道建设和养护的资金。

鼓励采取出让农村公路冠名权、相关资源开发权等方式筹集建设和养护资金,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支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鼓励保险业参与农村公路事业,鼓励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款、捐助农村公路事业发展。

第七条农村公路工作应当纳入“三农”工作统筹谋划,在县级党委及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下,建立党的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以县为主、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农村公路工作目标责任制和绩效管理。

对农村公路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

内蒙古⾃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录第⼀章总则第⼆章源头治理第三章路⾯治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为,保护⼈民群众⽣命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治区⾏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适⽤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货物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的限载、限⾼、限宽、限长标准,在公路上⾏驶的⾏为。

本办法所称超载运输,是指货物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公路上⾏驶的⾏为。

第三条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加强本⾏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作的领导,建⽴健全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作联席会议和⾏政执法联动制度,实⾏⽬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作所需经费纳⼊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负责本⾏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作。

旗县级以上⼈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作。

发展改⾰、⼯商⾏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产监督、经济和信息化、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职责,做好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相关⼯作。

第七条旗县级以上⼈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信息系统,对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违法⾏为进⾏登记、抄告、处理和公⽰。

第⼋条任何单位和个⼈都有权向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举报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违法⾏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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