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司考刑法新大纲解读
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
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已经出版,法律教育网独家整理公布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供广大考生参考使用!【考点增删说明】说明:本文以“☆”的数量代表曾被考核试题数。
对于2011年考点变动修改处,在2011年大纲正文中用下划线明示,在2010年大纲正文中加阴影明示.刑事诉讼法在最近三年司法考试中,刑事诉讼法在第二卷选择题部分占分均为52分,加上第四卷案例分析题,总分值达到73分,是司法考试的分值大户。
法条是刑事诉讼法考查的重点所在,尤其是相关司法解释,近年来被考频率不断上升,因此,应当熟练掌握《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具体条文,结合刑法理解法条内涵,并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比记忆。
与2010年相比,2011年刑事诉讼法部分调整较大,删除考点5个,新增考点l9个:1.第一章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中,新增考点“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
2.第四章第一节“立案管辖”中,新增考点“监狱和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
因本考点在原教材中即有相关内容,本书【教材增补辅导】中不再赘述。
3.第六章“辩护与代理”:(1)新增第一节“辩护制度概述”,包括考点“辩护”、“辩护权”、“辩护制度”和“辩护制度的意义”。
(2)将原第一节“辩护人”和第二节“辩护的种类”合并为第二节“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刑法【司考刑法考点增删说明】在2009年前的3年司法考试中,刑法在第二卷选择题部分平均为59分,第四卷平均为41分,2009年和2010年刑法选择题部分为58分,第四卷为22分。
这两年,考题的综合性越来越强,对于刑事部分的案例考查也更为综合,融合了民法、刑事诉讼法、法理学等学科。
从近年试题来看,对刑法总则部分的考核占了近一半的分值,而客观题部分的难度明显增加。
因此,考生在复习刑法时,要特别注意对刑法总则条文与相关理论的理解和记忆,并结合分则中的重点法条,融会贯通。
与2010年相比,2011年刑法部分主要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作了调整,大纲删除l个考点,新增3个考点:1.第七章第一节“单位犯罪概述”中,删除考点“类型”。
司考解读
司考解读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月25日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对其中的一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对于2011年的司法考试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从内容上,新的刑法修正案调整了一部分刑罚结构,其修改的重点是,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完善假释规定,加强对被假释犯罪分子的监督管理;适当延长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
另外,还完善了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法律规定:第一,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加大惩处力度;第二,调整敲诈勒索罪的入罪门槛,完善法定刑;第三,完善强迫交易罪的规定,加大惩处力度;第四,完善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从严惩处首要分子。
完善从宽处理的法律制度,规范非监禁刑的适用:首先,完善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第二,进一步明确缓刑适用的条件;第三,完善管制刑及缓刑、假释的执行方式;最后,进一步落实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
在这次修正案中也加强了对民生的保护,增加一些新的犯罪规定,加大惩处力度,比如对一些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响强烈,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主要是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的犯罪,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犯罪等),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对某些犯罪的惩处力度,对盗窃罪的规定等作了修改或者补充,主要是废除了法定最高刑死刑,删除了原有的两种法定最高刑情节。
本次刑法修订,其范围和深度是历次刑法修正案中最大的,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有着重大影响。
对于2011年司法考试的重要影响更是举足轻重,可以说不亚于2010年《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及《国家赔偿法》的修订对司考的影响。
此次修订与前几次修订最大的不同在于不仅仅是对于分则罪名的调整,更有许多总则部分内容的变化,这种变化对于刑法体系本身的影响是根本性的,对于司法考试试题的影响可以说是颠覆性的。
如对特殊累犯的规定,原来只是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现在扩充到了对实施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
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增补考点总结分析【pdf版】
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增补考点总结分析导读: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变点,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即将公布,不少考生已经出现着急心理。
今年司考大纲有何变化?考生需要做哪些准备和调整?这都是司考备考中的重要问题。
在新大纲呼之欲出时,法律教育网司考名师根据最新消息,凭借多年的教学经验和对多年命题方向的研究与总结,提前对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重要变点作出独家解读,以解考生心中疑虑。
与2010年相比,今年大纲整体变化不不会太大,但也根据知识更新和国家立法的情况,适当增减了个别知识点,个别科目的一些章节会作适当调整。
司法考试具体的变化点如下:1、试卷一需重点关注“国际私法”部分。
这部分由于《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的颁布,所有知识点几乎都会重新进行调整。
对于参加过司考的同学,这部分知识要进行全面更新。
从这点来说,没有考过的,第一年准备的考生还会适当的占有一定的优势。
来源:法律教育网《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出台是国际私法领域的重大变化。
在以往的考试中,《民法通则》涉外篇及其司法解释是国际私法这门学科的绝对重点,每年考查7分左右,占整个国际私法分值的近一半。
而如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将取代《民法通则》涉外篇及其司法解释的地位,其凡52条,将考查7至10分,是今后考试当之无愧的第一重点。
因此,对于该法的相关规定,考生必须全面把握。
试卷一中的其他部分,没有太大变化,个别语句表达上的变化及毫无紧要的文字删减对于备考没有什么影响。
2、试卷二是2011年大纲变化最大的地方。
每年司法考试中,新出台的法律及司法解释都会成为当年的热点。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这次的刑法修改大于新刑法修订以来的任何一次修改,对刑法总则和分则的重要问题均有较多涉及,必将对2011年司法考试产生重要影响。
此外,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对于原来司法解释中关于自首与立功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化,并就司法实践中涉及自首、立功的疑难问题予以了明确规定,尤其是有些内容与我们原来的理解并不一致,如亲友绑送归案的,以往理论与实践的通行做法认为是自动投案,但该司法解释明确否定了。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特别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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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民法】
2011 年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民法】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已经出版,法律教育网独家整理公布 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供广大考生参考使用!说明:本文以"☆"的数量代表曾被考核试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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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已经出版,法律教育网独家整理公布 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供广大考生参考使用!说明:本文以"☆"的数量代表曾被考核试题数。
对于 2011年考点变动修改处,在 2011年大纲正文中用【考点增删说明】下划线明示,在 2010年大纲正文中加阴影明示。
民法历来是司法考试中占分最多的学科,因司法考试试卷结构变化,近年来分值比例有所降,2005 年为l01 分,2006 年为 78 分,2007 年为 97 分,2008 年为 95 分,2009 年为 92 分,2010 年 90 分。
随着我国民事立法的日臻完善,《民法通则》之后,《合同法》、《担保法》、《著作权法》、《商法》、《专利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法律通过,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和修订,可考点极多。
对此,一方面应当结合相关司法解释,理解和记忆本部分基础理论和法条,另一方面,要注各个单行法之间的联系和冲突。
与 2010 年相比,2011 年民法部分新增考点 2 个:1.第十八章第一节"合同的变更"中,新增考点"情事变更原则"。
大纲附录中新增 1 个司法解释:2.第二十章第四节"租赁合同"中,新增考点"房屋租赁合刚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定》。
【高频考点提示】考点民事权利的类型个人合伙法人的责任承担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表见代理诉讼时效考次☆☆☆☆☆☆☆☆☆☆☆☆☆☆☆☆☆☆☆☆☆☆☆☆☆☆☆☆☆☆☆☆☆☆☆☆☆☆☆☆☆☆☆☆☆☆☆☆☆☆☆☆☆☆☆☆☆☆☆☆☆☆☆☆☆☆☆☆☆☆☆☆☆☆☆☆☆☆☆☆☆☆☆☆☆☆☆☆☆☆☆☆☆☆☆☆☆☆☆☆☆☆☆☆☆☆☆☆☆☆☆☆☆☆☆☆☆☆☆☆☆☆☆☆☆☆☆☆☆☆☆☆☆☆☆☆☆☆☆☆☆☆☆☆☆☆☆☆☆☆☆☆☆☆☆☆☆☆☆☆☆☆☆☆☆☆☆☆☆☆☆☆☆☆☆☆☆☆☆☆☆☆☆☆☆☆☆☆☆☆☆☆☆☆ 所有权的取得 抵押权 质权 占有 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 保证 债的转移 合同的效力 抗辩权 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买卖合同 赠与合同 租赁合同 技术合同 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著作权的归属 著作权侵权行为 专利权侵权行为 商标注册的条件 商标侵权行为 离婚是财产处理和债务清偿 遗嘱的生效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遗赠抚养协议肖像权 隐私权 名誉权 精神损害赔偿 共同侵权行为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无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 ☆☆☆☆为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第一章民法概述基本要求:了解: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概念,物的概念和特征,有价证券的概念和特征、类型。
2011年司法考试改革意见稿全文摘要完美解析
1、关于结果加重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故意杀人包含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实际上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B.****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犯罪客体相同,****、强制猥亵行为致妇女重伤的,均成立结果加重犯C.甲将乙拘禁在宾馆20楼,声称只要乙还债就放人。
乙无力还债,深夜跳楼身亡。
甲的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D.甲以胁迫手段抢劫乙时,发现仇人丙路过,于是立即杀害丙。
甲在抢劫过程中杀害他人,因抢劫致人死亡包括故意致人死亡,故甲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2、关于黄某使电气厂获取300万元退税的定性,下列分析错误的是:A.具有逃税性质,触犯逃税罪B.具有诈骗属性,触犯诈骗罪C.成立逃税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应数罪并罚D.属单位犯罪,应对电气厂判处罚金,并对黄某判处相应的刑罚3、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未遂?A.以贩卖为目的,在网上订购毒品,付款后尚未取得毒品即被查获B.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支票后,未到银行提取现金即被查获C.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价值5万元的财物送给国家工作人员,但第二天被退回D.发送诈骗短信,受骗人上当后汇出5万元,但因误操作汇到无关第三人的账户4、公安局以田某等人哄抢一货车上的财物为由,对田某处以15日行政拘留处罚,田某不服申请复议。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田某的行为构成扰乱公共秩序B.公安局对田某哄抢的财物应予以登记C.公安局对田某传唤后询问查证不得超过12小时D.田某申请复议的期限为6个月5、黄某倒卖文物案于2014年5月28日一审终结。
6月9日(星期一),法庭宣判黄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立即送达了判决书,黄某当即提起上诉,但于6月13日经法院准许撤回上诉;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于6月12日提起抗诉,上级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于6月17日向同级法院撤回了抗诉。
关于一审判决生效的时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6月9日B.6月17日C.6月19日D.6月20日6、甲以伤害故意砍乙两刀,随即心生杀意又砍两刀,但四刀中只有一刀砍中乙并致其死亡,且无法查明由前后四刀中的哪一刀造成死亡。
2011年司法考试新大纲
2011年司法考试新大纲“新增必考”是司考的铁律,2011年新增考点全面揭示刑法部分:(一)社区矫正对管制、缓刑、假释等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
(修正案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二)禁止性判令对判处管制的罪犯,根据其犯罪情况,可以判令其在管制期间不得从事特定活动,不得进入特定区域、场所,不得接触特定的人。
注意:同样适用于缓刑。
(修正案第二条、第十一条)(三)死刑的限制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修正案第三条)(四)尊老爱幼条款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修正案第一条)(五)特殊累犯1、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作为累犯。
(修正案第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2、扩大特殊累犯的范围,加大对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处力度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修正案第七条)(六)坦白法定化1、进一步落实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修正案第八条)2、废除“自首后重大立功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
(修正案第九条)3、《最高人民法院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变化解读-推荐下载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变化解读 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教材变化解读,第一时间准确解读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教材最新变化 人民网: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和辅导用书即将出版发行,人民网携手法律出版社,邀请到著名的司法考试辅导与研究专家,第一时间为大家解读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和辅导用书的最新变化,以及复习应对战略。
首先请张老师为我们介绍一下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和辅导用书的最新变化。
张老师: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及辅导用书已于5月20日由法律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如果快的话,明天这个时间北京市场上应该已经可以看到了,京外考生可能还要再等一两天。
总体上看,2011年大纲及辅导用书存在以下四大变化: 第一,新组成——大纲编写组及辅导用书编委会重新调整。
转载自:考试大 - [] 为体现大纲的指导性和辅导用书的权威性,2011年大纲编写组及辅导用书编辑委员会重新调整搭建,分别由各学科知名专家以及司法部考试中心和法律出版社主要领导领衔担纲。
这其中有两个特点特别需要强调,一是大纲编写组和辅导用书编辑委员会保持了成员的一致性,二是这些组成人员将均为2011年司法考试试题命制的主要参与者。
第二,新调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考查及试卷学科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2011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将会更加重要,虽然考点没有太多变化,但大纲明确要加大对其的考查力度。
在2011年司法考试四张试卷中,将采取不同形式分别考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有关内容。
卷一以选择题形式全面进行考查,卷二、卷三将结合专业知识进行重点考查,卷四将结合法律实务进行综合考查。
通过这些,更加突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司法考试中的统领地位和作用。
第三,新编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刑法修正案(八)等最新立法内容全面体现。
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及辅导用书,根据国家最新立法及法学理论发展,内容进行了较大完善。
考点删除约10个,新增考点(包括子考点)70余个;大纲附录中法律法规修订3件,删除3件,新增21件。
2011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大纲解析之刑法学
2011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大纲解析之刑法学D查,并且作为一个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的模式来讲,法硕联考偏重于对应用能力的考查会是一个长期的趋势。
如果有同学看过国家司法考试的试题就会发现,法硕联考中刑法学的选择题和司法考试的有很大的共同性,即很多题本身就是一个小的案例。
这就要求我们在复习的过程中要学会将理论和法条知识应用到具体的案例中。
正如我们前面所说,刑法学的考查是“重点恒重”,这些重点主要是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总则部分,尤其是其犯罪论部分,二是分则中的重点罪名。
在这之外,今年的第三个重点就是刑法修正案七所涉及到的知识。
二、对重点知识点的归纳和梳理(一) 总则部分第一章绪论中,重点掌握第三节刑法的效力范围,对于刑法的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不但要掌握其概念、学理根据、具体规定,还要能予以应用、区分和准确判断。
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要掌握其内容,并能再认其具体的表现;第一节的概述予以了解即可。
第二章犯罪概念,考生应能熟记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于不同的犯罪定义所反映的不同的犯罪观应有所了解;第二节中犯罪的基本特征部分则应当掌握。
第三章犯罪构成是刑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所在,也是刑法学考试自古以来的重点。
第一节中要掌握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与区别,犯罪构成的分类,各种犯罪构成的含义和要件;第二到第五节,对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予以分述,即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对于这些内容,考生应当全部掌握!其中尤为重要的是对犯罪客体的理解、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异同、客体的分类、客观方面的主要内容、危害行为的分类、不作为犯的要件和分类、刑法的因果关系、刑事责任年龄、各种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能力、单位犯罪的处罚、犯罪故意、过失、认识错误等。
可以说,上述这些知识点年年必考,是每一个命题人都热衷的考点,考生务必彻底吃透。
第四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这也是刑法学部分的传统重点。
考生应当掌握不同形态的定义、特征、各种形态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以及各种情况的处罚原则。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修正案(八)
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 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 的规定。已改为“依法实行社区
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 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 矫正”。
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 宣告。
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的除外。这与第 17 条之一体现的
精神相吻合。这将具有划时代的
意义。
至此,中国不适用死刑的有三种
人:
1、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
人;
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3、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
人。注意例外情形:手段特别残
忍。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本条修订之处主要有:
罚。
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 本条第一款作了修改。
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 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 对于累犯及处罚,此次修改规定
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 了例外: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
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 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 1、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
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 期满以后,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
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 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由“15 年以上 20 年以下”改为
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
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是中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指导性文件,它规定了考试的范围、内容和要求。
以下是对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的概述:一、考试目的和性质2011年司法考试旨在选拔具有良好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的法律职业人才。
考试性质为国家统一考试,由国家司法部主管,全国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二、考试科目和内容2011年司法考试主要分为以下几个科目:1. 宪法:包括宪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国家机构、公民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2. 民法:涉及物权、合同、人身权、家庭法、继承法等民法基本制度。
3. 刑法:包括犯罪论、刑罚论、具体犯罪类型及其处罚等内容。
4. 行政法:涵盖行政组织、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等行政法基本原则和制度。
5. 民事诉讼法:包括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程序、证据制度等。
6. 刑事诉讼法:涉及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程序、证据制度等。
7. 商法: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破产法等商事法律制度。
8. 经济法:涉及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经济法律制度。
9. 国际法: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国际法律制度。
10. 法律职业道德和法律实务:包括律师职业道德、司法职业道德、公证员职业道德等。
三、考试形式和题型2011年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形式,题型包括:- 选择题:包括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考查考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
- 判断题:考查考生对法律条文和法律原理的理解能力。
- 简答题:要求考生简明扼要地回答法律问题,考查考生的法律分析能力。
- 案例分析题:通过具体案例考查考生的法律应用能力。
- 论述题:要求考生对某一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论述,考查考生的综合法律素养。
四、考试时间和分值2011年司法考试通常分为两天进行,每天考试时间约为3小时,总分为600分。
各科目分值根据其在法律职业中的重要性和考试难度进行分配。
五、考试要求考生在参加司法考试时,需要遵守考试纪律,诚实守信,不得作弊。
2011年司法考试教材修订情况及新增考点
2011年司法考试教材修订情况及新增考点
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和教材的最新四大变化:
第一,全新修订。
根据国家法治建设要求,依据中央政法委员会等六部委组织编写并公开发行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进行了相应调整,进一步完善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关内容并单列一编。
第二,全新编写。
刑法作者调整,内容重新编写。
其中,总则部分恢复采用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分则部分,增删、调整相关罪名,重新编排体例内容。
对于犯罪论体系,2010年大纲恢复采用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总则部分考点调整较多。
就此变化,作者在教材第三章第一节作了说明:“本书按照我国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展开论述。
考生需重点关注在理论和实务上都很重要的作为与不作为、因果关系、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犯罪故意和过失、认识错误等与犯罪成立与否直接有关的主、客观要素。
”
第三,全新考点。
2010年司法考试新增考点48个,主要集中在民法、刑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等重点学科。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新增考点提示(48个)
第四,全新法规
2010年新增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22件,其中,民法7件,刑法4件,刑事诉讼法3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件,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1件,经济法2件,国际私法2件,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2件。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参考答案及解析
2011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参考答案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D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该原则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民主主义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人民群众决定,具体表现为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来决定;尊重人权主义要求,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故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在事前明文规定。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执法为民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对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处罚。
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答案】D《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规定,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本题中,孤儿院将38名儿童交给国外从事孤儿收养的中介组织,收取所谓的“中介费”,实际上就是变相的买卖儿童,侵害了我国公民的人身权,因此,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该单位主管人员与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受到刑罚处罚,以体现我国法治社会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目的。
3.【答案】D根据因果关系认定的条件说,当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一般人可以预料的,前行为适用因果关系,一般人不可预料的,介入因素适用因果关系。
选项D:虽然丁的行为给被害人的身体造成了伤害,但被害人的死亡是其自己的行为所致,并不是因为丁的伤害直接造成的。
因此,不能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答案】C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
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的性质、结果与意义的能力,而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支配自己实施或者不实施特定行为的能力。
《大纲新增考点》word版
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刑法新增考点(一)社区矫正对管制、缓刑、假释等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
(修正案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二)禁止性判令对判处管制的罪犯,根据其犯罪情况,可以判令其在管制期间不得从事特定活动,不得进入特定区域、场所,不得接触特定的人。
注意:同样适用于缓刑。
(修正案第二条、第十一条)(三)死刑的限制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修正案第三条)(四)尊老爱幼条款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修正案第一条)(五)特殊累犯1、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作为累犯。
(修正案第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2、扩大特殊累犯的范围,加大对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处力度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修正案第七条)(六)坦白法定化1、进一步落实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修正案第八条)2、废除“自首后重大立功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
(修正案第九条)3、《最高人民法院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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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考刑法新大纲解读新大纲的变化及考试地位分析【新大纲评述与预测】2011年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刑法学的内容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由于主要是在原有概念之下的变化,所以体现在以列举概念为主要内容的《大纲》上的变动却不大。
具体知识点中,今年新增考点4个,删除考点3个,变更考点4个,新增司法解释6个。
2011年刑法学习新增的重点就是对刑八重点法条的解读。
司法解释中关于《刑八》溯及力的解释和诈骗罪的解释也是学习的重点。
与2010年相比,内容和重要性发生改变的高概率考点,体现在新大纲和新教材中的有:死刑(死缓)、累犯(尤其是特殊累犯)、自首与坦白、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假释、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强迫交易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与故意伤害罪、强迫劳动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新教材体现了如下特点:1、立场统一于客观主义立场。
2、观点有对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折衷和妥协。
如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的内容,抢劫罪的既遂标准。
对司法解释引用比率增大。
3、分则中体现了对社会热点问题的关注。
如大篇幅讨论医生所涉及的医疗事故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新旧大纲对照一览表】核心考点一《刑八》溯及力一、核心考点剖析(一)从旧兼从轻但是当行为跨越新旧两部法律,但需要从整体上解决最终的刑事责任时,一律按照新法处理。
即跨法连续犯、跨法继续犯、跨法累犯、跨法数罪并罚的法律适用。
1.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前刑法的规定;但是,前罪实施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的规定。
2.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2011年5月1日以后再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的规定。
(二)从新原则禁止令和死缓限制减刑适用从新原则。
1.对于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依法应当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认为确有必要同时适用禁止令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规定。
2.被告人具有累犯情节,或者所犯之罪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规定。
二、高仿真题关于刑法溯及力的说法,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药某在2011年2月实施故意杀人罪,4月一审判决为死刑,药某上诉,5月二审法院改判为死刑缓期执行,并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B、陈某17岁时犯盗窃罪,被判刑三年,于2006年1月20日刑满释放,于2009年3月1日再犯抢劫罪。
2011年5月法院审理陈某的抢劫罪。
此时根据1997年《刑法》,陈某成立累犯。
C、张某于1998年因间谍罪被捕,刑满释放后,于2011年5月2日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对张某应该按照特殊累犯处理。
D、周某于2009年犯盗窃罪、2010年犯抢劫罪、2011年5月 4日犯强奸罪,法院分别判处周某盗窃罪15年有期徒刑、抢劫罪15年有期徒刑、强奸罪15年有期徒刑。
此时对周某数罪并罚不得超过有期徒刑20年。
答案: A C核心考点二禁止令一、核心考点剖析(一)内容:判令其在管制或者缓刑期间不得从事特定活动,不得进入特定区域、场所,不得接触特定的人。
(二)对象和执行机关:适用于管制犯和缓刑犯。
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三)期限:1、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但判处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宣告缓刑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
2.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以致管制执行的期限少于三个月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最短期限的限制。
3.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之日:指法院签发执行通知之日。
二、高仿真题甲因为故意轻伤害乙而被逮捕,一个月后被判处管制,同时法院对其适用禁止令。
关于针对甲的禁止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的禁止令期限必须与管制的执行期限相同B.如果甲被判处管制3个月,则甲的禁止令期限会少于三个月C.甲的禁止令期限不可能少于三个月D.法院可以禁止甲在一定期限内接触乙答案:ABD核心考点三死刑一、核心考点剖析1、死刑的适用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
(1)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
(2)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适用死刑。
“审判时”:扩大解释到包括羁押期间;“怀孕的妇女”:扩大解释到包括流产。
(3)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但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致人死亡的除外。
(4)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2、死缓的处理结局:(1)执行死刑:条件是在二年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减为无期徒刑:条件是二年期内没有故意犯罪,即使有一般的违法行为甚至是过失犯罪行为的,也应当减为无期徒刑。
(3)减为25年有期徒刑:条件是二年期间不但没有故意犯罪反而有重大立功的。
3、死缓犯的限制减刑(1)对象:1)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2)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2)决定权: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3)内容:1)死缓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2)死缓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
4、死缓的期间计算:(1)死缓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判决或者核准死缓的判决宣告或送达之日。
(2)如果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从死缓考验期满之日起计算。
二、高仿真题1.关于死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对于犯罪时不满75周岁的人,即使审判时已满75周岁,也可以适用死刑B.对于一审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对于到二审时才满75周岁的人可以适用死刑C.对于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如果是因为采取残忍暴力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死亡的,可以适用死刑D.对于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如果是投毒杀人,则不可以适用死刑答案:CD2.甲为一街头小贩,因为与城管发生冲突,激怒下拔刀捅死城管。
法院判处甲成立故意杀人罪,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关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因为甲罪行恶劣,法院必须同时决定对甲限制减刑B.如果法院决定对甲限制减刑,则甲在死缓考验期满后不得被减为有期徒刑C.如果法院决定对甲限制减刑,则甲在死缓考验期满后被减为无期徒刑的,下次(及之后的)减刑不得少于25年有期徒刑D.如果法院没有对甲决定限制减刑,则甲在死缓考验期满后被减为无期徒刑的,下次及以后的减刑不得少于20年有期徒刑答案:C核心考点四累犯一、核心考点剖析(一)一般累犯1、主观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如果其中一个罪是过失犯罪,则不能成立累犯。
2、刑度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或者应当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3、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之内。
“刑罚执行完毕”一般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
4、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作为累犯。
(二)特殊累犯1、罪质条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2、时间、刑种条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不受时间和刑种的限制,也不受“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限制。
(三)累犯的法律后果应当从重处罚;不能适用缓刑、不能适用假释。
二、高仿真题甲于1998年实施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年入狱,2008年刑满释放。
2011年5月1日甲为某国间谍搜集我国重要国家机密时被抓获。
关于甲的量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由于甲的第一个罪发生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所以甲只成立一般累犯,不成立特殊累犯B.虽然甲的第一个罪发生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但是累犯是对第二个行为的量刑情节,甲的第二个行为发生在2011年5月1日,所以应该成立特殊累犯C.如果甲犯第一个罪时,不满18周岁,那么甲不成立累犯D.由于甲的第一个罪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因此甲不成立特殊累犯答案:B核心考点五缓刑一、核心考点剖析(一)对象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可以型”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三)“应当型”条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此处的年龄和怀孕状态均应指判决时的状态。
(四)禁止性条件:对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
二、高仿真题关于缓刑,下列哪种说法正确?A.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事由,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B.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过失犯罪的,不构成撤销缓刑的事由C.对于满足缓刑要求的犯罪时已满75周岁的人,必须适用缓刑,即使行为人是累犯D.甲在2002年4月5日被法院判处2年有期徒刑,缓刑3年,按规定应当在15日内到考察机关报到,甲没有去,却应朋友乙的请求,手提铁棍陪同乙到某工地讨债,造成恶劣影响,对甲应撤销缓刑,收监执行,但经过的缓刑考验期应予折抵刑期答案:A核心考点六假释一、核心考点剖析(一)假释的条件1、对象条件: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
2、根本性条件(实质条件):确有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
3、限度条件:有期徒刑犯被假释,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无期徒刑犯被假释,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3年。
但是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期限的限制(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4、禁止性条件:(1)累犯不得假释;(2)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司考教材认为:此处犯罪必须是“暴力性犯罪”,还包括其他暴力犯罪,如伤害、武装叛乱、劫持航空器等。
(P113)(二)假释的考验期有期徒刑以剩余刑期为考验期限、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三)假释的法律后果1、成功的假释: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