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1121号)讲解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一、前言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是指中国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所遵循的一项重要准则。
这一准则的颁布和实施,对于提高审计质量、规范审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这一审计准则进行评估和探讨。
二、基本概念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的背景和意义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的一项审计准则,旨在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的行为和程序。
这一准则的颁布,可以有效提高审计工作的规范性和质量,保护投资者和公众利益。
2. 准则的适用范围和相关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主要适用于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工作时的行为规范和程序要求。
其中包括了审计人员的素质要求、审计程序的实施要求、审计报告的编制规范等内容。
三、深度评估1. 审计准则的内涵和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审计工作的多个方面都做出了详细规定,其中涉及了审计人员的独立性、专业判断、审计程序的设计和执行、工作底稿的保存等方面的要求,从而保障了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2. 准则的理论基础和国际对接情况审计准则第1121号的制定,充分借鉴了国际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并结合了中国国情和审计实践进行了适当的修改和完善,以确保其与国际审计准则的对接和一致性。
3. 准则实施中的问题和挑战在实际的审计工作中,我们也经常遇到一些与1121号审计准则相关的问题和挑战。
比如在应用审计程序时的难点、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等方面存在的纠纷和争议。
四、广度评估1. 准则在不同行业和企业类型中的应用情况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在不同行业和企业类型中的应用情况是灵活多样的,我们需要通过具体案例和实践经验来进行探讨和总结。
2. 准则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效益1121号审计准则的实施,对于规范市场秩序、增强投资者信心和提高资本市场发展的透明度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11 号—— 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应用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应用指南(2019年3月29日修订)一、本准则的范围(参见本准则第一条和第二条)1.只有当注册会计师认为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并且拟承接的业务具备某些特征时,注册会计师才能将其作为鉴证业务(包括审计业务)予以承接。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规范了注册会计师在承接审计业务时与职业道德要求相关的并且在其控制范围内的责任。
本准则规范了在被审计单位控制范围内的,且对注册会计师和管理层而言有必要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或前提条件)。
二、审计的前提条件(一)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参见本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2.承接鉴证业务的条件之一是,《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提及的标准适当,且能够为预期使用者获取。
标准是指用于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的基准,当涉及列报时,还包括列报的基准。
适当的标准使注册会计师能够运用职业判断对鉴证对象作出合理一致的评价或计量。
就审计准则而言,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为注册会计师提供了用以审计财务报表(包括公允反映,如相关)的标准。
3.如果不存在可接受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管理层就不具有编制财务报表的恰当基础,注册会计师也不具有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适当标准。
在多数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以按照本指南第8段和第9段所述,假定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是可接受的。
确定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可接受性4.在确定编制财务报表所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可接受性时,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下列相关因素:(1)被审计单位的性质(例如,被审计单位是商业企业、公共部门实体还是非营利组织);(2)财务报表的目的(例如,编制财务报表是用于满足广大财务报表使用者共同的财务信息需求,还是用于满足财务报表特定使用者的财务信息需求);(3)财务报表的性质(例如,财务报表是整套财务报表还是单一财务报表);(4)法律法规是否规定了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质量控制等十项审计准则征求意见稿说明
附件11: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等十项审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征求意见稿)》主要是对现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按照新体例进行改写,并未作出实质性修订。
征求意见稿与现行准则相比,在具体规定方面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变化:(一)征求意见稿强调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质量控制时需要结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二)征求意见稿增加了项目组的质量控制责任,除实施质量控制程序外,还有责任向事务所提供相关信息,以使质量控制制度中有关独立性的部分发挥作用。
(三)征求意见稿增加了“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项目组”、“检查”、“网络事务所”、“网络”、“合伙人”、“人员”、“职业准则”、“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员工”、“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等定义,以“项目合伙人”替换“项目负责人”,更新了“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和“项目组”的定义。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征求意见稿)》主要是对现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按照新体例进行改写,并未作出实质性修订。
征求意见稿与现行准则相比,在具体规定方面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变化:(一)征求意见稿更加突出强调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治理层之间双向沟通的重要性,明确将“推动注册会计师和治理层之间有效的双向沟通”作为注册会计师的目标之一。
(二)在沟通事项中,征求意见稿将其他事项和补充事项的相关内容放在附录和指南之中,不在准则正文中作具体规定。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2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2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征求意见稿)》在对现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2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按照新体例进行改写的基础上,作出了实质性修订。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应用指南(2010年11月1日修订)一、财务报表审计(一)审计范围(参见本准则第十八条)1.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发表审计意见,这样的意见普遍适用于所有财务报表审计。
但是,审计意见不是对被审计单位未来生存能力或管理层经营效率、效果提供的保证。
此外,适用的法律法规可能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其他特定事项(如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管理层报告与财务报表的一致性)发表意见。
虽然审计准则及应用指南可能从这些事项与形成财务报表审计意见相关的角度提出一些要求并提供指引,但是当注册会计师负有额外责任对这些事项发表意见时,注册会计师还需要执行进一步工作。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参见本准则第十九条)2.法律法规可能规定了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责任。
尽管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对这些责任的范围或表述方式的规定可能不尽相同,但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的前提是相同的,即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已认可并理解其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如适用);(2)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3)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允许注册会计师接触与编制财务报表相关的所有信息,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所需的其他信息,允许注册会计师在获取审计证据时不受限制地接触其认为必要的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3.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需要:(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2)据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3)在财务报表中对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作出恰当的说明。
编制财务报表要求管理层根据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运用判断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士于政策。
中英对照审计准则1121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2010年11月1日修订)CHINESE CPA STANDARD ON AUDITING 1121 QUALITY CONTROL FOR AN AUDIT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asrevised November 1, 2010)第一章总则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质量控制程序的责任,以及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Article 1 This Chinese CPA Standard on Auditing (CSA) is formulated to regulate the specific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CPA regarding quality control procedures for an audit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and, where applicable,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engagement quality control reviewer.第二条注册会计师在使用本准则时,需要结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Article 2 This SCA is to be read in conjunction with relevant ethical requirements.第三条建立和保持质量控制制度(包括政策和程序),是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
按照《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有义务建立和保持质量控制制度,以合理保证:(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二)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质量控制程序的责任,以及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注册会计师在使用本准则时,需要结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第三条建立和保持质量控制制度(包括政策和程序),是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
按照《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有义务建立和保持质量控制制度,以合理保证:(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二)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报告。
本准则基于这样的前提,即会计师事务所遵守《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
第四条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框架下,项目组有责任实施适用于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程序,并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信息,以使质量控制制度中有关独立性的内容发挥作用。
第五条在实施适用于审计业务质量控制程序时,项目组可以依赖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除非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机构或人员提供的信息表明其不可信赖。
第二章定义第六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在审计报告日或审计报告日之前,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的过程。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适用于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确定需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其他审计业务。
第七条上市实体,是指其股份、股票或债券在法律法规认可的证券交易所报价或挂牌,或在法律法规认可的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类似机构的监管下进行交易的实体。
第八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是指项目组成员以外的,具有足够、适当的经验和权限,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的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人员、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或由这类人员组成的小组。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2019年2月20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质量控制程序的责任,以及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注册会计师在使用本准则时,需要结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第三条建立和保持质量控制制度(包括政策和程序),是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
按照《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有义务建立和保持质量控制制度,以合理保证:(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二)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报告。
本准则基于这样的前提,即会计师事务所遵守《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
第四条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框架下,项目组有责任实施适用于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程序,并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信息,以使质量控制制度中有关独立性的内容发挥作用。
第五条在实施适用于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程序时,项目组可以依赖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除非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机构或人员提供的信息表明其不可依赖。
第二章定义第六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在审计报告日或审计报告日之前,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的过程。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适用于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确定需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其他审计业务。
第七条上市实体,是指其股份、股票或债券在法律法规认可的证券交易所报价或挂牌,或在法律法规认可的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类似机构的监管下进行交易的实体。
第八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是指项目组成员以外的,具有足够、适当的经验和权限,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的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人员、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或由这类人员组成的小组。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应用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应用指南(2019年3月29日修订)一、质量控制制度和项目组的角色(参见本准则第三条)1.《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并保持有关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制度的责任。
质量控制制度包括针对下列要素制定的政策和程序:(1)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2)相关职业道德要求;(3)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4)人力资源;(5)业务执行;(6)监控。
依赖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参见本准则第五条)2.在实施适用于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程序时,项目组可以依赖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除非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机构或人员提供的信息表明其不可依赖。
例如,项目组可以依赖下列方面的质量控制制度:(1)通过招聘和正规培训提高人员的胜任能力;(2)通过收集和传达有关独立性的信息保持独立性;(3)通过接受和保持客户关系的制度维护客户关系;(4)通过监控过程确保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二、项目合伙人的定义(参见本准则第十三条)3.在有限责任公司制的会计师事务所,项目合伙人是指负责某项审计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的审计报告上签字的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或类似职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对审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参见本准则第二十二条)4.为履行对每项审计业务的总体质量承担的责任,项目合伙人需要通过行动示范和向项目组其他成员传达信息,以强调质量至上的事实和下列事项对审计质量的重要性:(1)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工作;(2)遵守适用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3)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报告;(4)项目组能够提出自己的疑虑而不怕遭到报复。
四、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一)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参见本准则第二十三条)5.《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2号——职业道德概念框架》规定了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并提供了遵循这些原则的概念框架。
第六章 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审计第六章 审计工作底稿知识点: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 定义:复核包括项目组成员实施的复核、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详细描述:(一)项目组成员实施的复核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规定,由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包括项目合伙人)复核经验较少人员的工作。
注意: 复核范围因审计规模、审计复杂程度以及工作安排的不同而存在显著差异。
有时由高级助理人员复核低层次助理人员执行的工作,有时由项目经理完成,并最终由项目合伙人复核。
(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前,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或人员对审计项目组执行的审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例题:1.下列关于审计工作底稿归档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工作是业务性工作B.针对客户的同一财务信息执行不同委托业务,可将其归整为一份审计档案C.审计工作完成后,应于审计报告日后60天内归档D.未完成审计工作的,应于审计业务中止后90天内归档正确答案:C解析:选项A,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工作属于事务性工作;选项B,应归整为不同档案;选项C,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报告日后60天内;选项D,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完成审计业务,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业务中止后60天内。
2.下列各情形中,属于在归档期间对审计工作底稿作出事务性变动的是()。
A.注册会计师删除被取代的审计工作底稿B.注册会计师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和交叉索引C.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档案归整工作的完成核对表签字认可D.注册会计师记录在审计报告日后实施补充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正确答案:A,B,C解析:在归档期间对审计工作底稿做出的事务性变动,主要包括:删除或废弃被取代的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和交叉索引;对审计档案归整工作的完成核对表签字认可;记录在审计报告日前获取的、与项目组相关成员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
【发布单位】财政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6-02-15【生效日期】2007-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包括财务报表在内的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程序,明确会计师事务所人员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的规定,制定质量控制制度,以合理保证:(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规定;(二)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
项目负责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审计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的主任会计师或经授权签字的注册会计师。
第四条项目组应当实施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中适用于单项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程序。
项目组是指执行某项审计业务的所有人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为执行该项业务聘请的专家。
第二章对审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第五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派的每项审计业务的总体质量负责。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审计业务的所有阶段,通过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向项目组其他成员强调下列事项的重要性,以保证审计业务的质量:(一)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二)遵守适用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三)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
第三章职业道德规范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应当考虑项目组成员是否已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职业道德规范要求项目组成员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审计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第八条在整个审计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当对项目组成员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迹象保持警惕。
如果发现项目组成员违反职业道德规范,项目负责人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人员商讨,以便采取适当的措施。
审计准则讲义(1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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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性概念(续)
(四)重要性和审计风险(续)
重要性的运用 计划审计工作时
确定风险评估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确定迚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评价识别出的错报对审计的影响 评价未更正错报对财务报表和审计意见的影响。
执行审计工作时
发现重大审计调整影响被审计单位的利润;
被审计单位业务发生预期外的重大衰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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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计过程中修改重要性
在确定审计程序后,如果注册会计师决定接受更低的 重要性,审计风险将增加。注册会计师应当选用下列方法 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如有可能,通过扩大控制测试范围或实施追加的控制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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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定重要性(续)
(二)实际执行的重要性(续)
实际执行的重要性: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的50%-75%。 接近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 50%的情况
接近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 75%的情况
以前年度审计调整较多
项目总体风险较高 (如处亍 高风险行业,经常面临较大市 场压力, 首次承接的审计项目 或者需要出具特殊目的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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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定重要性(续)
(一)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续)
被审计单位
以营利为目的的实体 非营利性组织 以收入为基准的实体 以资产总额为基准的实体
恰当的百分比
税前利润的5%到10%。 费用总额或收入的1%到2%或资产总 额的0.5%到1% 收入的1%到2% 通常丌超过资产总额的1%
以扣除利息、税金折旧及摊销 的利润(EBITDA)为基准的实 通常丌超易、管理层和治理层的报酬);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财会(2010)21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确定审计的前提条件是否存在,以及与管理层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规范被审计单位控制范围内的,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有必要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规范注册会计师控制范围内的业务承接的有关事项。
第二章定义第三条审计的前提条件,是指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可接受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以及管理层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工作的前提的认同。
第四条在本准则中单独提及的管理层,应当理解为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
第三章目标第五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只有通过实施下列工作就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达成一致意见,才承接或保持审计业务:(一)确定审计的前提条件存在;(二)确认注册会计师和管理层已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第四章要求第一节审计的前提条件第六条为了确定审计的前提条件是否存在,注册会计师应当:(一)确定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是否是可接受的;(二)就管理层认可并理解其责任与管理层达成一致意见。
管理层的责任包括:(一)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如适用);(二)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三)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允许注册会计师接触与编制财务报表相关的所有信息(如记录、文件和其他事项),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所需要的其他信息,允许注册会计师在获取审计证据时不受限制地接触其认为必要的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七条如果管理层或治理层在拟议的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中对审计工作的范围施加限制,以致注册会计师认为这种限制将导致其对财务报表发表无法表示意见,注册会计师不应将该项业务作为审计业务予以承接,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知识点: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质量控制
注会考试《审计》知识点: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质量控制建立和保持质量控制制度(包括政策和程序),是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在审计报告日或审计报告日之前,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的过程。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适用于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确定需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其他审计业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是指项目组成员以外的,具有足够、适当的经验和权限,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的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人员、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或由这类人员组成的小组。
合伙人,是指在执行专业服务业务方面有权代表会计师事务所的个人。
项目合伙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审计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的审计报告上签字的合伙人。
如果项目合伙人以外的其他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字,本准则对项目合伙人作出的规定也适用于该签字注册会计师。
项目组,是指执行某项审计业务的所有合伙人和员工,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网络事务所聘请的为该项业务实施审计程序的所有人员,但不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或网络事务所聘请的外部专家。
网络事务所,是指属于某一网络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实体。
网络,是指由多个实体组成,旨在通过合作实现下列一个或多个目的的联合体:(一)共享收益或分担成本;(二)共享所有权、控制权或管理权;(三)共享统一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四)共享同一经营战略;(五)使用同一品牌;(六)共享重要的专业资源。
监控,是指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进行持续考虑和评价的过程,包括定期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以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合理保证其质量控制制度正在有效运行。
检查,是指实施程序以获取证据,确定项目组在已完成的业务中是否遵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在业务层面实施质量控制程序,以合理保证注册会计师:(一)在审计工作中遵守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报告。
第1121号 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应用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应用指南(2017年2月28日修订)一、质量控制制度和项目组的角色(参见本准则第三条)1.《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并保持有关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制度的责任。
质量控制制度包括针对下列要素制定的政策和程序:(1)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2)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3)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4)人力资源;(5)业务执行;(6)监控。
依赖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参见本准则第五条) 2.在实施适用于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程序时,项目组可以依赖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除非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机构或人员提供的信息表明其不可依赖。
例如,项目组可以依赖下列方面的质量控制制度:(1)通过招聘和正规培训提高人员的胜任能力;(2)通过收集和传达有关独立性的信息保持独立性;(3)通过接受和保持客户关系的制度维护客户关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4)通过监控过程确保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二、项目合伙人的定义(参见本准则第十三条)3.在有限责任公司制的会计师事务所,项目合伙人是指负责某项审计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的审计报告上签字的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或类似职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对审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参见本准则第二十二条)4.为履行对每项审计业务的总体质量承担的责任,项目合伙人需要通过行动示范和向项目组其他成员传达信息,以强调质量至上的事实和下列事项对审计质量的重要性: (1)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工作; (2)遵守适用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3)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报告;(4)项目组能够提出自己的疑虑而不怕遭到报复。
四、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一)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参见本准则第二十三条) 5.《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2号——职业道德概念框架》规定了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并提供了遵循这些原则的概念框架。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解读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确定审计的前提条件是否存在,以及与管理层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制定本准则。
本准则规范被审计单位控制范围内的,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有必要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规范注册会计师控制范围内的业务承接的有关事项。
准则规范重点:确定审计的前提条件是否存在,以及与管理层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
准则将规范的重点上升到审计业务的承接或保持这一层次。
第二章定义审计的前提条件:是指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可接受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以及管理层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工作的前提的认同。
在本准则中单独提及的管理层,应当理解为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
第三章目标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只有通过实施下列工作就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达成一致意见后,才承接或保持审计业务:(一)确定审计的前提条件存在;(二)确认注册会计师和管理层已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四章要求第一节审计的前提条件思考:1)为什么要确定审计前提条件?报表编制基础不可接受、管理层不认可其责任,审计工作无法进行下去。
2)如何确定审计的前提条件是否存在?确定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是否可接受;就管理层认可并理解其责任与管理层达成一致意见。
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可接受性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是编制财务报表采用的标准;承接审计业务的条件之一,是使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适当且能够被预期使用者获取。
确定财务报告编制基础考虑的因素:被审计单位的性质(商业、非营利组织、公众利益实体);财务报表的目的(通用或特殊目的);财务报表的性质(整套或单一);法律法规是否规定了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通用目的编制基础:旨在满足广大财务报表使用者共同的财务信息需求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企业财务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用以满足报表特定使用者财务信息需求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21 号 ——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应用指南(2021年11月1日修订)一、本准则的适用范围(参见本准则第一条至第二条)1.本准则适用于所有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包括集团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规范了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集团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的特殊考虑,特别是涉及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特殊考虑。
在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如果审计项目组有来自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成员,则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中的相关规定作出必要调整后,该准则可以参照。
例如,如果审计项目组由来自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执行存货监盘,检查不动产、厂房或设备,或在位于偏远地区的服务提供中心实施某些审计程序,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可以参照。
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和审计项目组的角色(一)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参见本准则第三条)2.《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规范了会计师事务所设计、实施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的责任。
3.会计师事务所在设计其质量管理体系时,可以使用与《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不同的框架或术语来划分和描述质量管理体系的各个组成要素,但需要确保遵守该准则中的各项要求并实现质量管理体系的目标。
(二)审计项目组与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的职责(参见本准则第五条)4.在审计项目层面实施质量管理,需要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提供支撑,并结合审计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情况。
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第七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向项目组传递信息,以使项目组能够理解和履行与执行业务相关的责任。
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制定相关政策和程序,要求在涉及复杂技术或道德问题的情况下向指定的人员咨询,或者在特定的业务中,由会计师事务所指定的专家实施与某些特殊事项相关的审计程序(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明确规定,在金融机构审计业务中,针对预期信用损失准备金的审计,需要由会计师事务所指定的信贷专家参与)。
1121号准则
1121号准则
(原创版)
目录
1.1121 号准则的概述
2.1121 号准则的主要内容
3.1121 号准则的实施与影响
正文
1.1121 号准则的概述
1121 号准则,全称为《企业会计准则第 1121 号——存货》,是由我国财政部制定并于 2006 年发布的一项会计准则。
该准则主要针对企业的存货管理作出具体规定,以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行为,提高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2.1121 号准则的主要内容
1121 号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存货的定义: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商品、商品原材料、在制品、半成品等。
(2)存货的分类:存货分为两类,一类是原材料,指用于生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的物质;另一类是成品,指已经完成生产过程并可供销售的商品。
(3)存货的计量: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企业在确定存货成本时,应当合理分摊共同成本。
(4)存货的减值:企业应当定期对存货进行检查,对于已经发生减值的存货,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5)存货的清查: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存货清查,对于存货的盘盈、
盘亏等情况,应当及时调整存货账面余额。
3.1121 号准则的实施与影响
1121 号准则的实施,对于规范企业的存货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按照该准则进行存货核算,有助于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为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
此外,1121 号准则的实施还有助于企业加强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降低存货损失风险。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2010修订)【法规类别】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发文字号】财会[2010]21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2010.11.01【实施日期】201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财会[2010]21号财政部 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质量控制程序的责任,以及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注册会计师在使用本准则时,需要结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第三条建立和保持质量控制制度(包括政策和程序),是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
按照《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有义务建立和保持质量控制制度,以合理保证:(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二)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报告。
本准则基于这样的前提,即会计师事务所遵守《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
第四条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框架下,项目组有责任实施适用于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程序,并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信息,以使质量控制制度中有关独立性的内容发挥作用。
第五条在实施适用于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程序时,项目组可以依赖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除非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机构或人员提供的信息表明其不可依赖。
第二章定义第六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在审计报告日或审计报告日之前,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的过程。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适用于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确定需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其他审计业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2020年11月19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项目层面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质量管理的具体责任,以及项目合伙人与之相关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注册会计师在使用本准则时,需要同时考虑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负责设计、实施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目标是,针对所执行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财务报表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设计、实施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为会计师事务所在下列方面提供合理保证:(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并根据这些规定执行业务;(二)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报告。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受《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的约束,是本准则的适用前提。
第五条审计项目组在项目合伙人的领导下,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的框架下,通过遵守本准则的要求,承担下列责任:(一)利用会计师事务所传递或从会计师事务所获取的信息,实施会计师事务所政策和程序所要求的、适用于该审计项目的应对措施,以应对质量风险;(二)考虑审计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情况,确定除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外,是否需要在项目层面设计和采取其他应对措施;(三)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来自审计项目的信息,或按照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应予沟通的信息,以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实施和运行。
第六条遵守其他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可能能够为项目层面实施质量管理提供相关的信息。
第七条对于每项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都实现本准则及其他审计准则的目标,以持续高质量地执行审计业务,是服务公众利益的内在要求。
实现审计业务的高质量,需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人员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的规定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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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指导、监督与复核注意事项; (5)咨询; (6)意见分歧; (7)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监控包含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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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层,会计事务所有关监控的责任;
第二层,项目合伙人对监控信息的考 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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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事务所通报的最新监控信息考虑事项:
第一,缺陷是否产生影响; 第二,增改措施是否足够;
监控的补救措施应当考虑:
第一,考虑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缺陷是否对自己负责的项目产生影响;
(1)总体要求;
(2)业务接受与保持决策;
(3)接受审计业务后获知重要信息时的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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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的工作委派(57页)
项目:
(1)总体要求;
(2)整体应具备的素质和专业胜任 能力;
业务执行(58页) 项目: (1)指导; (2)监督; (3)复核;
第三节 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 的质量控制(第1121号)
本准则修改变化: (1)强调执业道德要求; (2)增加责任ame www.themegalle
框架结构 本准则共五章40条(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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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现场控制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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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把握重点审计领域和审计事项; (5)认真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6)善于沟通; (7)认真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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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认真复核、撰写审计报告;
(9)关注报告出具后的后期事项;
(10)评价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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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职业道德要求(56页) 项目: (1)保密; (2)关注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行为; (3)特别关注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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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关系管理(56页-57页)
项目:
本准则增加的相关概念(52页) (1)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人员;
(2)人员; (3)合伙人; (4)员工 (5)项目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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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项目组; (7)网络事务所; (8)网络; (9)职业准则 (10)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11)监控 (12)检查
分层次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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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层:项目合伙人就总体质量负责;
第二层:注册会计师签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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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做一个合格的项目合伙人
(1)全面了解、总体评价审计风险;
(2)制定具体审计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