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下乡知识青年待遇标准的意见
【法规类别】移民与其他人员安置
【发文字号】辽民函[2007]9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7.02.14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下乡知识青年待遇
标准的意见
(辽民函〔2007〕9号)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解决我省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下乡知识青年(以下简称残疾知识青年)生活费和护理费偏低问题,进一步改善残疾知识青年的生活,根据中共中央批转《国务院关于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中发[1978]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残疾知识青年生活费和护理费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