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项目涉及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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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项目涉及的法律

问题

国际投资项目是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它的建设过程也是广泛的社会协作过程,涉及到多方经济利益。因此,如何确保各方的利益,明确各自的职责,使投资活动规范化、合法化,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这是国际投资项目管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国际投资项目的法律保护

国际投资保护是指世界各国为了鼓励本国公司、企业和个人向外国投资,或者为了吸引外国公司、企业和个人来本国投资,而为可能出现的政治风险提供的一种担保和保护。

国际投资保护的法律形式,可以分为国内法律保护、国际法律保护两类:

国内法律保护形式

(1)资本输出国国内提供的法律保护

资本输出国国内提供的法律保护主要是指资本输出国针对本国对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受到的政治风险而提供的保证或保险。如有的国家(主要是美、日、德国)实行对外投资保险(保证)制度。被保险的对外投资者,因政治风险遭受的损失,有权直接要求本国保险机构,按契约条款予以补偿。

(2)资本输入国国内提供的法律保护

资本输入国国内提供的法律保护主要是指资本输入国政府对外国投资所提供的保护措施。如外资法、外国投资保护法。有的也通过宪法、税法、外汇法等其他法律形式表现出来,有的通过政府间商定的某方面特许协议等来体现对外国投资的保护。

国际法律保护形式

(1)两国政府双边投资保证协定

两国政府双边投资保证协定是资本输出国同资本输入国之间缔结的关于鼓励与保护投资的协定,旨在把国内投资保护上升到政府间的共同保证,使国内法获得国际法的效应。

(2)多国间签订的关于保护国际投资的公约

多国间签订的关于保护国际投资公约是在国际范围内为保护国际投资所确定的统一的法律制度,该公约规定缔约国对外国公司、企业、个人投资相互给予

公正的待遇,投资保护的共同准则、国际投资争议的处理等等。

(二)国际投资项目的国有化和征收

在国际投资项目中,“国有化和征收”历来是个十分敏感的问题。因为对外资项目实行“国有化和征收”既关系到资本输入国的主权问题,又关系到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安全与利益,乃至资本输出国对国外投资的保护问题。不仅会引起投资者与被投资者之间利益的抗争,还会引起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政府间权益的矛盾。因此,如何正确地理解“国有化和征收”并付之实施,是涉及国际投资项目的重要的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

“国有化和征收”的法律性

(1)何谓“国际投资项目国有化和征收”

国际投资项目中的“国有化和征收”主要是指资本输入国政府在必要时对外商投资项目收归为国有的过程。一般而言,“国有化”和“征收”都是资本输入国政府对外资项目采取占有的强制性措施,两者具有共同的内容和法律性质。

“征收”不仅包括一次性、全局性征收,也包含逐渐地、由局部到整体的征收。有的国家政府在和外商共同投资项目的合同中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一定

年限内,按一定比例分别将其股份逐步转让给输入国政府、企业或国民,使接受投资方所持的股份达到以上,甚至达到全部转让。

(2)“国有化和征收”的合法性

1974年12月联合国第29届大会通过《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明确规定,把“每个国家都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征收或转移其所有权。在收归国,征收或转移时,应由采取这些措施的国家考虑本国有关法律和条例的规定以及本国认为有关的一切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偿。”从而在国际法上确立了“国有化和征收”合法地位。

“国有化和征收”赔偿的法律内容

“国有化和征收”赔偿的法律内容就是指合法的赔偿标准。不同的国家对赔偿标准的理解和实务处理不尽相同,当前有代表性的主要观点是两类:

(1)“充分”、“及时”、“有效”的赔偿标准

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主张,对外国投资项目实行“国有化和征收”的国家,有责任“充分”、“及时”、“有效”地对外资项目予以赔偿。并对“充分”、“及时”、“有效”作以下解释:

“充分”,是指“全部”、“完全”。也就是实行国有化和征收的国家必须承担对外资项目全部赔偿的义

务。

“及时”,是指必须立刻支付赔偿金,不得延滞。

“有效”,是指必须以能易兑有价证券或现金的方式支付赔偿金。

从“充分”、“及时”、“有效”的内容分析,可见这种赔偿标准完全是凌驾于资本输入国国内法律之上,有碍于独立国家行使国有化主权的一种侵权行为,也是违背国际法的。

(2)“适当”赔偿标准

绝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都主张采用“适当”赔偿的标准。“适当赔偿”标准是指,投资国双方在遵循“联合国宪章”、相互尊重主权完整、平等互利,既考虑到外国投资者的利益、又兼顾实行国有化国家的实际情况,按国际惯例,一般都参照资本输入国的国内法律的基础上,制订出在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方面相互都能接受的赔偿标准。

我国政府正是按这一“适当”赔偿的标准,解决了许多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问题。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解决资产要求的协议》中,就我国政府在建国初期为了废除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一切特权,而将美国私人投资资产收归国有,美国也冻结了中国在美的全部资产一事,按合理赔偿标准

较好地处理了这一历史问题,对中美关系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当时具体的实施方法是:中国以8050万美元金额补偿被没收的19,680万美元美国在华私人投资,相当于被没收金额的41%。美国全部解冻中国在美的8050万美元资产。中国分6年付清全部补偿金。

(三)国际投资项目争议的解决机制

在国际投资项目的管理过程中,难免发生各种各样的争议,正确、妥善地处理投资争议是改善国际投资环境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实施投资保护的具体落实。从国际惯例来看,投资争议除了政治解决以外,其他解决的途径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和司法解决。

协商解决方式

协商解决方式是指投资争议双方自愿直接磋商解决争议的方式。协商解决的方式一般没有第三人参与,由争端双方当事人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找出具有法律、合同依据的解决办法。

调解解决方式

调解解决方式是指投资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在取得双方认可的调解人的协助下,解决投资争议的方式。调解人的主要职责是,通过调查研究、查清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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