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专利被许可人的诉权 -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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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知识产权被许可人诉权问题

浅析知识产权被许可人诉权问题

Ab s t r a c t : I n t h e j u d i c i a l p r a c t i c e ,t h e s u i t r i g h t f o r i n t e l l e c t u a l p r o p e r t y l i c e n s e e g e n e r a l l y r e f e r s t O t h e j u d i c i a l i n t e r p r e —
人共 同起诉 , 也可 以在商标 注册人 不起 诉 的情况 下 , 自 规定 . 行提起诉讼 ; 普通被许 可人 经商标 注册 人 明确授 权 , 可 1 9 9 8 年, 《 最 高人 民法院关 于全 国部分法 院知识 产 0 0 6年《 最 高人 民法 院 关 于审 理侵 犯植 权 审判工作 座谈 会 纪要 》 最 早 涉及 知 识 产权 被 许可 人 以提起诉 讼 。2 物新 品种权 纠纷 案件 具体 应 用法 律 问题 的若 干 规定 》 诉 权 问题 , 规定“ 知识 产权 民事 纠纷 案 件 的起 诉人 , 可
近年来 , 知 识产 权 侵权 类 案 件在 各 类 民事 案 件 中 所 占 比重越 来越 大 , 增 幅居 高 不 下 。知 识 产权 被许 可 人认 为 自己合 法权 益 受 到侵 害 , 是 否可 以单独 提 起诉 讼, 许 可使 用合 同 双方 就诉 权 的 行使 作 出的 约定 是 否 有效 , 从 法律 条 文 的规 定来 看 , 无 法 找到 明 确 的答 案 , 司法解释的 细化 规定 亦 未 能实 现 系 统化 , 给 司法 实 践 造 成 了一定 的困难 。
LI An - d o n g ,S HA N S h o n - j i n

论专利当然许可被许可人的独立诉权--基于诉权约定的取得

论专利当然许可被许可人的独立诉权--基于诉权约定的取得

收稿日期:2019-01-02 作者简介:汤贞友(1991-),男,广东茂名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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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学院学报
第 19卷
关系人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何 为 “利 害 关 系 人”?被许可人 是 否 属 于 “利 害 关 系 人 ”? 最 高 法院对专利法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司法 解释第 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只能是独占被 许可人和排他被许可人,不包括普通被许可人。 同时根据最新的知识产权行为保全的司法解释, 被许可人申请诉前责令停止侵害知识产权行为 的,普通被许可人经权利人明确授权以自己的名 义起诉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① 该司法解释虽 只就诉前禁令请求权作了规定,但实质上已明确 经专利权 人 授 权 普 通 被 许 可 人 可 享 有 起 诉 权。 因为诉前禁令是一种临时措施,为起诉前的行为 保全而非终局性裁定,申请人必须在采取行为保 全措施后 30日内起诉,② 如普通被许可人没有 随后的起诉权而权利人亦不起诉,那该诉前禁令 将毫无意义。而且,司法实践早已普遍承认,专 利普通被许可人经授权可取得诉权,该司法解释 仅为将实践经验上升为纸面规定而已。③
一、 专利当然许可被许可人享有独立诉权
的必要性
专利当然许可被许可人能否享有独立诉权,
应从我国实际出发,植根我国社会现实与司法实 践的土壤,结合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的特殊性,分 析其必要性。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现象高发,当然 许可之下,被许可人均无独立诉权,为了在专利 权人怠于制止侵权行为之时有必要的救济手段, 应授予其独立诉权。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专 利 法 修 订 草 案 (送 审 稿)》(简称《送审稿》)第 83条规定,当然许可期 间,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排他许可。 故专利当然许可被许可人仅享有普通许可。按照 我国目前的法律,专利当然许可一旦建立,在该制 度之下,所有被许可人均无独立诉权,如专利权人 不授权被许可人起诉,亦不主动提起诉讼制止侵 权行为,被许可人将无法救济自己的权利。况且, 我国现阶段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严重,是否有必要 授予当然许可被许可人独立的诉权?如其享有独 立诉权,应如何与现有的诉讼体系相协调?

论专利实施许可下被许可人的诉讼资格

论专利实施许可下被许可人的诉讼资格

施权的单位或个人 , 即让与人和受让人, 通常我们 也把受让人称为被许可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转
移的是部分或全部的专利使用权 , 专利权本身并 没有转移 , 仍属于专利权人 , 这也是专利实施许可 合同与专利转让合同的区别 。 通常 , 按照许可范围的不同, 专利实施许可可 以分为独占实施 许可 、 排他实施许可和普通实施 许可等三种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于 20 年 1 月 04 1 3 颁发的《 0日 关于审理技术合 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042 号) 2 条 ( 20]0 第 5 对专利实施许可的方式也做出了上述的规定 。 独 占实施许可 , 指专利权人作为让与人给予 受让方( 即被许可人) 一定条件下实施其专利的权 利, 同时允诺不再 以该专利在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 同第三方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 并且让与人也 不得在该范围内实施该专利 。 其特征是 , 专利权仍 然归让与人所有 , 但在一定范围内的专利实施权 仅 由受让方单独行使 , 即受让方在合同所限定的 地域内, 对让与人的专利享有独 占的实施权 , 让与 人 自己也失去了实施权 。 排他实施许可 , 指专利权人作为让与人给予 受让方在一定条件下 实施其专利的权利 , 同时允 诺不再以该专利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同第三方订 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但让与人 自己仍保留有实 施该专利的权利 。 其特征是 , 专利权仍然归专利权
1 、被许 可人 的权 利 范围不 同
3 被许可人支付 的使用费不同 来自 尽管上述三种许可形式下被许可人均取得他
人专利 的实施权 , 但它们的权利范围截然不同。 独 占实施许可下 , 被许可人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不 仅有排除第三方实施该专利的权利 , 还有排除专 利权人 自己实施该专利的权利 , 因而被许可人取 得的权利是一种独 占权。 排他实施许可下 , 被许可 人仅有排除第三方实施该专利的权利 , 其不能排 除专利权人 自己的实施权 。 普通实施许可下 , 被许 可人既不能排除专利权人 自己实施该专利 , 也不 能约束专利权人将其专利许可给第三方实施 。这 种区别应该是最明显的。 有学者就认为 , 占实施 独 许可下让与人 只保 留了名义上 的所有权 , 与买断 专利所有权颇有相似之处。] E这种权利范围的区 。 别就体现了专利实施许可下被许可人权利的排他 性的强弱 。独 占实施许可下的被许可人具有排除 包括专利权人在 内的排他性权利 , 排他实施许可 下的被许可人仅有排除第三方实施 该专利的权 利, 而普通实施许可下的被许可人权利的排他性

排他性视角下知识产权被许可人诉权建构研究

排他性视角下知识产权被许可人诉权建构研究

厦门广播电视大学学报Journal of Xiamen Radio & Television University第4期2019年10月No. 4Oct 2019排他性视角下知识产权被许可人诉权建构研究刘延庚(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摘要]知识产权被许可人的诉权基础因许可性质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特点,因此不能用单一理论作统一的归纳,以知识产权实施权中排他性视角重新审视被许可人的诉权基础,得出独占被许可人和排他被 许可人均基于实体请求权而获得诉权,普通被许可人仅能以任意的诉讼担当而获得诉权,进而根据不同性质的诉权基础构建不同类型的诉权行使方式。

[关键词]被许可人;知识产权实施权;排他性;诉权基础[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 -3222 ( 2019 ) 04 - 0022 - 07在知识产权的司法实务当中,被许可人因侵 权提起的诉讼不在少数。

而现有法律制度并没有 对知识产权被许可人的诉讼地位和诉权的行使方式进行明确的规定。

虽然实体法下有对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原告资格的认定,包括《著作权法》中的著作权或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专利法》 中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及《商标法》中的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然根据法条本意, 并不能当然得出知识产权被许可人享有原告资格进而拥有诉权,另外对于被许可人所享有的诉权 基础以及诉权行使方式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尽管在商标权和植物新品种权中最高院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回复的《关于商标侵权纠纷中注册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是否有权单独提起诉讼问题的函》以及随后出台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和《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两部司法解释中对被许可人的诉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⑴然能否类推适用于整个知识产权法领域、其规定 的诉权基础和诉权行使方式有无正当性、是否符合民诉法的程序和精神,都有待进一步的研究和明确。

诉讼契约化视角下知识产权被许可人诉权研究

诉讼契约化视角下知识产权被许可人诉权研究

诉讼契约化视角下知识产权被许可人诉权研究张耕,祝艳艳(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内容提要:传统的债权保护方式不利于知识产权被许可人的充分救济,“准物权说”、“用益知识产权说”所追求的“一刀切”的诉权分配方式也难以适应现实中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的复杂实践。

以诉讼契约为视角可以避免对权利属性的争论,突出问题的核心——对被许可人的救济。

禁止未经许可的知识产权实施行为是知识产权作为垄断权的应有之义,并不受知识产权许可类型的影响。

认可被许可人基于约定取得诉权,并不会侵害第三人的行为自由。

权利人与被许可人关于诉权的约定是实体利益分配中意思自治的自然延伸,在不违反法律、不损害诉讼公益的前提下理应得到认可,因此被许可人诉权的约定取得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

诉权约定制度在满足许可双方的利益诉求、促进和提升诉讼效率、保障和实现程序公正等方面具有优势。

建议全面建立诉权约定为主、法定为补充的被许可人诉权保障机制。

关键词:知识产权许可;诉讼契约;意思自治;诉权约定;诉权法定中图分类号:DF5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148X(2021)01-0143-09一、问题的提出立法上,知识产权被许可人在侵权诉讼中的地位模糊。

尽管各知识产权部门法对侵权诉讼原告的范围有所规定©,但这些规定仅仅是对《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直接利害关系”标准的重述,过于抽象,从文义角度难以确定被许可人的诉讼地位。

出于纠纷解决的目的,司法解释对其进行补充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知识产权被许可人诉权②。

司法解释的续造,为明确知识产权被许可人的诉讼地位提供了指引,但仍有诸多问题未能解决。

第一,司法解释的分散性致其标准无法统一适用。

知识产权客体多样,但许可使用的权能并无本质差别,因客体不同而设置不同的诉权分配方式并无必要。

第二,直接赋予被许可人诉权的做法在学理上受到质疑。

诉权的争议来源于实体权利——被许可人实施权的权利属性之争。

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保护与侵权诉讼

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保护与侵权诉讼

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保护与侵权诉讼在知识产权法领域中,专利保护和侵权诉讼一直是备受关注的重要议题。

专利是一种通过法律对创新技术所给予的权利保护,对于创新者来说,专利的保护对于刺激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而侵权诉讼则是针对专利权遭受侵犯时采取的法律手段,以维护专利权人的权益。

本文将从专利保护和侵权诉讼两个方面,探讨知识产权法中的相关内容。

一、专利保护专利保护是指通过法律手段对创新技术进行保护的行为。

在知识产权法中,专利法是专门规范专利保护的法律。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创新者可以通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来获得专利权。

专利权的授予使得创新者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拥有对其发明或技术的独占权利。

专利保护的目的在于鼓励创新和保护创新者的权益。

通过获得专利,创新者可以排他性地使用、制造、销售自己的发明,从中获取经济利益。

专利的保护不仅对创新者具有重要意义,也对促进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发挥着积极作用。

二、侵权诉讼侵权诉讼是指专利权人为维护其专利权益而采取的法律手段。

当他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擅自使用、制造、销售或进口专利技术时,就构成了侵权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侵权诉讼是一种复杂的法律行为,通常需要专利权人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侵犯了其专利权。

一般情况下,被告可以采取辩护策略,如无效辩护、合法使用辩护等。

侵权诉讼的结果通常会涉及赔偿金额的确定、专利的无效宣告等问题。

三、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保护与侵权诉讼实践在实践中,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保护与侵权诉讼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研究。

专利保护旨在鼓励创新和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然而,侵权行为的发生却时有所见。

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同时也确保侵权行为得到应有的处罚,不断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非常必要。

为了提高专利保护和侵权诉讼的效力,一些国家和地区采取了积极措施。

例如,加强了对专利的审查和授予标准,规范了专利申请和授权的程序,从源头上降低了专利纠纷的发生概率。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权利人及许可使用人之诉权分析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权利人及许可使用人之诉权分析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权利人及许可使用人之诉权分析IPRdaily导读:本文分别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各自领域许可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及知识产权人权利滥用时如何处理进行分析,以期对存在独占许可的情形下,诉权如何正确的实施及如何有效避免知识产权人权利滥用行为,有所裨益。

知识产权侵权司法实践中,被告抗辩的一项原则即为“主张侵权诉讼的主体不适格”。

理由即为被许可人无权单独提起诉讼,或权利人已经将自己的权利进行专用使用许可或者独占使用许可的情形下,权利人即丧失诉权。

本文分别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各自领域许可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及知识产权人权利滥用时如何处理进行分析,以期对存在独占许可的情形下,诉权如何正确的实施及如何有效避免知识产权人权利滥用行为,有所裨益。

一、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领域被许可人各自称谓上差异及含义(一)著作权被许可人的类型及含义著作权的被许可人,是指根据与著作权人签订的著作权许可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利用作品的人。

根据《著作权》法第24条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许可合同分为专有使用权许可合同和非专有使用权许可合同,约定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类型在称谓上与商标权和专利权不同。

专有使用是指著作权人仅许可一家以某种方式使用自己的作品,不再向第三人发放同样的许可,著作权人自己也不能以已许可的同样方式使用自己的作品。

非专有使用是指,著作权人在许可一家以某种方式使用自己的作品后,还可以许可第三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自己的作品。

(二)商标使用许可的类型及含义商标使用许可分为三种类型: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以约定的期间、地域和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给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也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仍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诉讼程序中的知识产权许可纠纷

诉讼程序中的知识产权许可纠纷

诉讼程序中的知识产权许可纠纷在知识产权领域,许可纠纷是一种常见的法律争议。

当两个或多个当事人就知识产权的合法使用进行许可谈判时,往往会出现合同履行不当、权利被侵害等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往往会选择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争议。

本文将探讨诉讼程序中的知识产权许可纠纷。

一、起诉阶段在诉讼程序中,起诉是第一步。

起诉人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详细陈述案情和诉讼请求。

在知识产权许可纠纷中,起诉状应包括以下要素:被告的身份、原告的身份、争议的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内容、许可合同的违约行为等。

起诉人还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或其他不当行为。

二、答辩阶段被告收到起诉状后,应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递交答辩状。

答辩状应对起诉状中的各项指控做出明确的回应,并提供相关证据。

答辩状也是被告陈述自己观点和辩护的机会。

在答辩状中,被告可以对原告的许可权是否合法、许可合同是否存在违约等问题进行辩解。

三、举证阶段在诉讼程序中,举证是证明自己主张成立的关键。

原告应在举证阶段提供证据来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或其他不当行为。

常见的证据形式包括书面证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被告也可以在举证阶段提供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

在知识产权许可纠纷中,证据可能包括许可合同、交流记录、专利或商标注册证书等。

四、庭审阶段庭审是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也是当事人进行实质性辩论的地方。

在庭审中,双方可以交流观点、提出异议,并进行质证。

法庭会根据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做出裁决。

在知识产权许可纠纷中,庭审可能会涉及对许可合同的解释、合同约定的合法性等问题。

双方应在庭审中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并提供必要的解释和证据支持。

五、判决和上诉阶段在庭审结束后,法院会根据案件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判决可能包括确认许可合同的效力、责令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禁止侵权行为等。

如果任何一方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将案件提交给上级法院进行审理。

六、执行阶段如果判决生效,且违约方未履行判决决定,那么原告可以申请执行。

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保护与侵权诉讼

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保护与侵权诉讼

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保护与侵权诉讼知识产权法是保护创新和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其中专利保护与侵权诉讼是其中重要的一环。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保护与侵权诉讼内容,并介绍专利保护的基本概念、侵权诉讼程序以及相关的案例与判例。

一、专利保护的基本概念专利是指国家授予发明人对其发明的专有权利,保护其创造性和技术性的新解决方案。

专利保护的目的是鼓励创新,并确保发明人能够享受其创造成果的经济利益。

专利保护的内容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发明专利是对技术领域的新发现和发明的保护,实用新型专利是对实用新型的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是对产品外观的独立创作性的保护。

二、侵权诉讼程序当他人侵犯了专利权利人的专利权益时,专利权利人可以通过侵权诉讼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侵权诉讼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专利权利人通常会向法院递交起诉状,详细说明被侵犯的专利权益和相关事实。

2. 法院会对起诉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如果受理,法院将安排开庭听证。

3. 开庭听证时,双方当事人可以互相举证、辩论,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证人证言。

4. 法院会根据事实和证据进行裁决。

如果判决被告侵权,则可以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

5.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上诉。

如果上诉,案件将由上级法院进行二审。

侵权诉讼程序的具体流程可能因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而有所不同,但大致都遵循以上几个步骤。

三、相关案例与判例以下是一些知名的专利保护与侵权诉讼案例:1. Apple vs. Samsung这是一场全球范围内备受关注的专利诉讼案件。

苹果公司指控三星侵犯了其智能手机的外观设计专利,并要求三星停止销售涉案产品并支付巨额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三星侵犯了苹果的专利权益,并命令三星支付数十亿美元的赔偿。

2. Monsanto vs. Bowman这是一起农业领域的专利侵权诉讼案件。

Monsanto公司拥有专利保护的转基因作物种子,而被告Bowman农民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Monsanto的种子进行种植。

知识产权许可纠纷权利人与许可人之间的权益平衡

知识产权许可纠纷权利人与许可人之间的权益平衡

知识产权许可纠纷权利人与许可人之间的权益平衡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促进创新、鼓励创造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知识产权的运作过程中,许可使用是非常常见的行为,通过许可使用,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将其创造的知识转让给他人,帮助他人更快地从创新中受益。

然而,知识产权许可纠纷也是难免的事情,许可人和权利人之间的权益平衡成为了一项重要问题。

1. 引言知识产权许可纠纷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与许可人之间因许可行为产生的纠纷。

许可人是指获得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他们通过许可使用来获得经济利益。

而权利人则是指被许可使用知识产权的个体或机构,他们可以利用知识产权进行创新和商业运作。

在许可使用过程中,许可人和权利人之间往往会出现一些权益的冲突,需要通过平衡双方的权益来解决。

2. 权利人的权益权利人作为知识产权的使用方,他们享有一定的权益。

首先,权利人有权获得知识产权的合法使用权。

这意味着许可人不能随意收回许可,也不能侵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权利人有权对知识产权进行合理使用和开发。

他们可以将知识产权应用于生产、创作或商业活动中,通过这种方式实现经济效益。

此外,权利人还有权获得许可人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以保障知识产权的正常使用。

3. 许可人的权益许可人作为知识产权的拥有者,也享有一定的权益。

首先,许可人有权获得合理的许可费用。

他们在将知识产权许可给他人时,可以按照市场规律合理收取费用,以获取经济回报。

其次,许可人有权保证其知识产权的合法使用。

他们可以要求权利人在许可使用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许可协议,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使用。

此外,许可人还享有对知识产权的控制权,可以限制权利人对其知识产权的使用范围。

4. 权益平衡的原则在知识产权许可纠纷中,要实现权益的平衡,需要遵循一些原则。

首先,平等原则。

权利人和许可人在许可协议中应处于平等地位,互相尊重对方的权益,达成平等的许可关系。

其次,合理利益原则。

许可费用的确定应基于合理的市场价值和知识产权的贡献,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

知识产权许可纠纷

知识产权许可纠纷

知识产权许可纠纷在现代社会中,知识产权许可纠纷成为了一个逐渐普遍的问题。

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创新的不断涌现,知识产权的保护与许可显得尤为重要。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知识产权许可纠纷的背景、原因和解决方法。

一、背景知识产权是指由知识创造的智力成果所形成的权利。

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等。

在知识产权许可中,许可人将自己的知识产权许可给他人使用,以获取经济利益。

然而,在知识产权许可过程中,纠纷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

二、原因知识产权许可纠纷的原因多种多样。

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 许可合同不明确许可合同中的条款和条件不明确是知识产权许可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

当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不详细说明各方权益和责任时,很容易导致双方的理解出现偏差,从而引发纠纷。

2. 许可费用争议在许可协议中,许可费用往往是一项关键问题。

当双方对于费用的支付方式、金额以及使用期限等方面存在分歧时,就容易引发知识产权许可纠纷。

3. 知识产权纠纷可行性评估不足在许可协议签署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评估。

但如果评估不充分,未对许可使用的前景、侵权风险等进行谨慎分析,那么当纠纷发生时,责任难以划分。

三、解决方法为了解决知识产权许可纠纷,我们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 合理设计许可合同为了避免合同不明确导致的纠纷,许可合同的各项条款和条件应该尽可能明确。

合同中应详细说明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以及许可费用、使用方式、使用期限等具体细节。

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因合同漏洞而产生的纠纷。

2. 强化知识产权意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是解决知识产权许可纠纷的重要手段。

只有提高行业和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才能有效避免纠纷的发生。

3. 实施专业评估在签署许可协议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评估。

此评估应该由专业人士来进行,对知识产权的可行性、市场前景、侵权风险等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

只有这样,合同双方才能更清楚地了解协议的潜在风险,从而避免纠纷的发生。

解释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侵权与维权

解释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侵权与维权

解释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侵权与维权知识产权法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其中专利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形式。

在知识产权法中,专利侵权与维权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解释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侵权与维权,并从多个角度探讨这个问题。

一、专利侵权的概念和范围专利侵权是指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对专利权人拥有的专利权享有的权利进行侵犯或侵害。

侵权的行为可以包括专利的制造、使用、销售等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

专利侵权的范围非常广泛,涵盖了各个领域的技术创新和发明。

二、专利侵权的法律后果根据知识产权法的规定,专利侵权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追究。

专利侵权行为会导致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侵权造成的损失、停止侵权行为等。

同时,一些情况下,侵权行为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侵权人可能会面临刑事制裁。

三、专利维权的方式和途径专利维权是指专利权人为保护自己的专利权而采取的行动。

专利维权的方式多种多样,一般包括以下几种途径:1. 依法维权:专利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侵权造成的损失。

这是最常见的专利维权方式。

2. 和解和协商:专利权人可以与侵权人进行和解和协商,尝试通过对话解决纠纷。

这种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诉讼的时间和成本。

3. 技术许可和授权:专利权人可以选择将专利授权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使用,以获取授权费用。

这种方式可以增加专利权人的收入,同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自己的专利权。

4. 投诉和申诉:专利权人可以向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和申诉,寻求行政机构的帮助和支持。

这种方式适合于那些不愿意或不能通过诉讼解决问题的情况。

四、专利侵权与维权的挑战和困境在实际操作中,专利侵权与维权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困境。

其中一些主要问题包括:1. 难以发现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往往隐蔽,专利权人很难及时发现。

需要借助监控、市场调查等手段来发现侵权行为。

2. 证据收集的困难:侵权案件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持,但是证据的获取和保存并不容易。

论专利被许可人的诉权

论专利被许可人的诉权

论专利被许可人的诉权
董美根
【期刊名称】《科技与法律》
【年(卷),期】2008(000)004
【摘要】专利被许可使用权是被许可人通过许可合同取得的,由于缺少法律的直接规定.这种基于合同取得的使用权不可能上升为一种类似于用益物权的权利.只能是一种债权.现行法律允许被许可人向侵权第三人提出侵权之诉不是基于被许可使用权,而是基于被许可人是许可范围内的利益享有者,由于我国直接将本应由专利权人授予给独占被许可人的诉权上升为专利法规定.这样反而使得一般许可下专利权人的诉权授予显得非常特殊.
【总页数】5页(P47-51)
【作者】董美根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论专利独占被许可人的诉权 [J], 张轶
2.专利被许可人的起诉权初探 [J], 王宏芹
3.论专利当然许可被许可人的独立诉权\r——基于诉权约定的取得 [J], 汤贞友
4.排他性视角下知识产权被许可人诉权建构研究 [J], 刘延庚
5.诉讼契约化视角下知识产权被许可人诉权研究 [J], 张耕;祝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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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著作权侵权纠纷中被许可使用人之诉权问题

试论著作权侵权纠纷中被许可使用人之诉权问题

试论著作权侵权纠纷中被许可使用人之诉权问题摘要:目前,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层出不穷,诉讼中出现了不少以被许可使用人为原告的诉讼主体。

但是,被许可使用人之诉权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

因此,被许可使用人在遭受第三人侵权时,是否可以单独起诉,如何行使诉权,以及许可使用合同中各方是否可以进行诉权约定等,有必要进行一番探讨与明晰。

关键词:著作权、侵权、许可使用、诉权、诉权约定一、引言当前,全国范围内,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层出不穷,数量激增。

在打击侵权、维权诉讼中,除了著作权人(指作者)外,还有其他主体,其中有两类主体尤为引人注目,一个是受让人,一个是被许可使用人。

如果说受让人受让了相应著作权权利而成为新的主体,诉权随之产生的话,那么被许可使用人之诉权就存在问题了。

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并未明确被许可使用人之诉权问题,而在司法实践中,这类人提起侵权诉讼的不在少数。

在这类诉讼中,被许可使用人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往往成为对方首先选择的抗辩理由,也成为法院审查的第一重点。

目前,各个法院态度并不十分统一,有的承认,有的不承认。

被许可使用人是否享有诉权,是否是独立诉权等需要予以理清。

这有助于司法审判,有助于被许可使用人维护自身权益,也便于著作权人更好地许可他人使用部分权利。

二、著作权许可使用相关问题(一)著作权许可使用含义及其与转让之差别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利用著作权形式有很多种。

在世界范围内,比较主要的还是自身使用、转让与许可使用三种。

许可使用和转让是各国之间最主要的著作权利用模式,也是国内外版权贸易的基本形式。

许可使用贸易又被为许可证贸易。

所谓许可使用,顾名思义,是著作权人将作品的某项著作权财产权或者全部许可他人在一定时间于一定地域范围内以一定方式使用。

此情况下,权利主体不发生任何改变,依然是作者,被许可使用人只是获得该项权利的使用权,只是使用权主体予以了扩展。

而转让则不一样,其是将某项财产权或者全部转给他人,此情况下,权利主体发生变更,由作者变为受让人。

知识产权许可纠纷起诉

知识产权许可纠纷起诉

知识产权许可纠纷起诉知识产权的保护在现代社会中变得越来越重要。

许多企业和个人依赖于知识产权作为其核心竞争力和经济利益来源。

然而,随着众多公司和个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觉醒,许可纠纷的频发也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

当许可方和被许可方之间发生意见分歧时,可能无法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进而引发诉讼。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许可纠纷起诉的一般程序和应对策略。

1. 提交起诉状当许可方与被许可方之间发生严重分歧时,许可方可以通过向合适的法院提交起诉状来提起诉讼。

起诉状应当包括以下要素: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材料等。

许可方需要确保起诉状的内容准确无误,以增加胜诉的可能性。

2. 许可合同的解释和执行在起诉许可纠纷时,法院将会对许可合同进行解释和执行。

因此,许可方在准备起诉状时,应对许可合同的条款进行充分分析,并提供证据以证明被许可方未执行许可合同条款的行为。

3. 商业秘密保护的要求针对知识产权许可纠纷,商业秘密往往是关键问题。

许可方可能担心被许可方泄露商业秘密,从而对其自身带来重大损失。

在起诉过程中,许可方可以要求法院采取措施来保护商业秘密的机密性,例如限制访问、封存文件等。

4. 证据收集和证人证言在提起知识产权许可纠纷起诉时,证据是至关重要的。

许可方需要收集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被许可方未履行许可合同的约定,例如未支付许可费用、未按规定使用许可权等。

此外,许可方还可以寻找可靠的证人来提供有力的证言,以支持其主张。

5. 专家鉴定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需要专家对知识产权相关技术或专业领域进行鉴定。

许可方可以在起诉过程中提出对相关技术或专业领域进行鉴定的请求,以增加案件胜诉的可能性。

6. 救济措施和赔偿如果法院认定被许可方确实侵犯了许可方的知识产权,法院可以采取一系列救济措施和赔偿措施。

这可能包括禁止被许可方继续使用知识产权、支付赔偿金等。

7. 调解和和解在知识产权许可纠纷起诉中,调解和和解是可以考虑的解决方案。

通过与被许可方进行非正式的谈判,许可方可以试图达成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以减少诉讼的时间和成本。

知识产权许可纠纷诉讼

知识产权许可纠纷诉讼

知识产权许可纠纷诉讼知识产权是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保护和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是至关重要的。

在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引发各种纠纷。

当双方无法通过和解解决争议时,诉讼成为了解决争议的常见方式。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许可纠纷诉讼的相关内容。

一、知识产权许可纠纷诉讼的背景(这一部分可以对知识产权的定义、重要性进行简要介绍,以及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定义和作用。

)二、知识产权许可纠纷诉讼的诉前准备(这一部分可以包括以下内容:)2.1 准备证据在知识产权许可纠纷诉讼中,充分准备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许可合同、付款记录、通信记录等文件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

2.2 选择合适的法院和管辖权问题当纠纷出现时,选择合适的法院也是十分重要的。

通常情况下,选择双方所在地法院或者许可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地作为管辖法院。

2.3 找寻律师协助在知识产权许可纠纷诉讼中,专业的律师将是您最好的帮手。

他们可以协助您准备诉讼材料,提供法律建议,并代表您出庭。

三、知识产权许可纠纷诉讼的诉讼程序(这一部分可以包括以下内容:)3.1 起诉和答辩起诉是知识产权纠纷诉讼的第一步。

起诉书中应当清晰地陈述争议事实、诉讼请求和相关法律依据。

被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辩。

3.2 举证和质证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和被告都有权利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这些证据可以是文件、书证、证人证言等形式。

双方也可以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3.3 开庭和辩论法院将会安排开庭审理。

在开庭时,双方可以逐个陈述自己的观点,辩论争议的焦点,并提供相关证据。

3.4 判决和上诉法院将根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判决。

如果一方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可以提起上诉。

四、知识产权许可纠纷诉讼的解决方式除了通过诉讼解决,知识产权许可纠纷还可以通过其他的解决方式,如调解、仲裁等。

这些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诉讼的时间和成本,实现双赢的结果。

结论知识产权许可纠纷诉讼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但它也是一项复杂的过程。

知识产权许可纠纷

知识产权许可纠纷

知识产权许可纠纷知识产权许可纠纷是指在知识产权许可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和纠纷。

知识产权许可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许可给他人使用,并按照约定获得相应的许可费或使用费的行为。

然而,由于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违反合同约定、合同解释难题、权利人转让等原因,知识产权许可纠纷时有发生。

在本文中,将就知识产权许可纠纷的解决途径和案例进行探讨。

一、知识产权许可纠纷的解决途径当知识产权许可纠纷发生时,纠纷双方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争议。

1. 申请行政诉讼在知识产权许可纠纷中,当许可方或被许可方认为对方的行为侵犯了其知识产权时,可以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会介入调查,依法作出裁决,并给予相应的赔偿或行政处罚。

2. 提起民事诉讼当知识产权许可纠纷不适合通过行政途径解决时,纠纷双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听取各方的陈述和证据,并进行判决。

判决结果有法律约束力,一方不服可以上诉。

3. 仲裁解决纠纷双方也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机构解决争议。

仲裁会在公正、公正的原则下进行,当事人可以从候选人名单中选择仲裁员,确定仲裁庭以及仲裁程序。

仲裁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一般被法院认可。

二、知识产权许可纠纷案例1. 著作权许可纠纷甲方是某出版社,乙方是某作家。

双方签订了著作权许可合同,约定乙方授予甲方其作品的出版权,甲方按约定给予乙方相应的稿费。

然而,甲方未按时支付稿费,导致乙方起诉甲方,要求追偿。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甲方支付乙方一定的赔偿金,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2. 商标许可纠纷甲方是某品牌所有人,乙方是某经销商。

双方签订了商标许可合同,约定乙方可以使用甲方的商标在一定区域内销售产品,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

然而,乙方在未经甲方允许的情况下扩大了销售范围,甲方要求乙方停止侵权并支付违约金。

最终,通过仲裁解决纠纷,裁决乙方停止侵权并支付一定违约金。

3. 专利许可纠纷甲方是某技术研究机构,乙方是某企业。

双方签订了专利许可合同,约定乙方可以使用甲方的专利技术,并支付相应的许可费。

专利侵权起诉人资格问题

专利侵权起诉人资格问题

专利侵权起诉人资格问题
有权提起侵权诉讼的人,应该首先是专利权人,因为侵权人侵犯的权利就是专利权。

我国专利法未明确规定专利被许可人是否有权自行对专利侵权人起诉。

在我们上述案例中,专利的被许可人C公司最先发现B公司和D公司的侵权行为,并且在该案中,C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失最大,因为虽然A公司的专利权受到侵犯,但他仍然可以按照合同收取C公司的专利使用费,而C公司由于受到B、D公司侵权行为的影响,市场份额和业务收入大大减少。

因此,从理论上讲专利被许可人也应当有权起诉。

但是我国法院目前在实践中一般是要求专利权人作为唯一原告。

为解决这一问题,保护专利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在立法和实践中可采取一些对策。

立法上可以作如下规定:l、独占许可证的被许可人在授权区域内遭受侵权,可以单独提起侵权诉讼。

2、普通许可证的被许可人可以按照许可合同授予的起诉权提起侵权诉讼。

从实践上讲,可采取下列措施:l、被许可人在利益受损时,要及时请求专利权人提起诉讼。

2、在签订专利许可合同时,可以约定发生侵权时,专利权人对侵权人的请求权属于被许可人,所得赔偿也归被许可人。

如果法院没有受理被许可人提起的诉讼,专利权人必须及时提起诉讼,否则,必须承担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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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专利被许可人的诉权董美根内容摘要:专利被许可使用权是被许可人通过许可合同取得的。

由于缺少法律的直接规定,这种基于合同取得的使用权不可能上升为一种类似于用益物权的权利,只能是一种债权。

现行法律允许被许可人向侵权第三人提出侵权之诉不是基于被许可使用权,而是基于被许可人是许可范围内的利益享有者。

由于我国直接将本应由专利权人授予给独占被许可人的诉权上升为专利法规定,这样反而使得一般许可下专利权人的诉权授予显得非常特殊。

关键词:专利 许可 利益 诉权The Patent Licensee’s Right to SueMei-gen DongAbstract:The Patent License’s right to use is origined from the patent right by contract.The right to use only is a creditor’s right, But not a right similarly to usufruct which is created directly by law. The reason that the licensee is permitted to sue the infringer by law is that the licensee completely or mainly take the interest of patent in the range of the patent license contract. At the same time, Since the Patent Law stipulate the exclusive licensee the right to sue the infringer which should be granted by the patentee, Thus it seems especially unusual that the patentee grant the non-exclusive licensee the right to sue.Key Words:Patent License Interest Right to sue我国《专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专利侵权诉讼中,根据不同类型的许可,被许可人享有的诉权[1] 亦有所不同:独占被许可人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独家被许可人可与权利人共同起诉,也可在专利权人不起诉的前提下单独起诉;一般被许可人只有在专利权人特别授权的前提下才可起诉,否则不能起诉。

当在许可范围内发生侵权时,被许可人都是利害关系人。

那么不同被许可人诉权为何产生如此大的差异?被许可人之所以能享有诉权进而获得救济,正是由于专利权人的许可使得许可范围内所生之利益归属于被许可人,被许可人成为利害关系人,进而产生了其享有诉权的可能。

独占被许可人与独家被许可人根据法律直接享有了诉权,那么这一诉权与一般许可人经特别授权的诉权本质上是否有所不同?这两个问题的根源在于虽然专利被许可人是利害关系人,但不同类型的被许可人所享有的利益程度并不相同。

一、专利被许可使用权的性质对专利被许可使用权的性质,目前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被许可使用权是一种债权;二是认为被许可人享有的使用权是一种类似于用益物权的权利[2]。

被许可人所取得使用权能否成为类用益物权呢?只要分析一下用益物权产生的机制,不难发现,被许可使用权不能成为类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之物[3]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是一项独立的物权。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例,使用人享有用益物权理论上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使用人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取得了使用权。

这一使用权根据其来源为合同只能对抗所有权人,并不能对抗对任意第三人。

第二层次是由于使用人实际占有了土地(占有事实导致占有人享有占有权),加上物时空上的唯一性导致了使用人对土地的实际占有与使用保留了物权的排他性特征。

物权法所追求的“定纷止争”的目标需要赋予使用权以绝对性与支配力,法律也实际将使用人基于合同产生的使用权上升为用益物权,从而使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了对外效力。

专利被许可使用权成为类用益物权,理论上同样应具备以上两个层次。

虽然被许可人基于许可合同取得了使用权,然而并没有法律理论支持将专利被许可使用权上升为类用益物权,这至少在下述两点上表现得非常明显:①就专利许可而言,专利具有非物质性特征,被许可人不可能实际“占有”专利技术,亦即不可能公示其为专利技术的实际控制者,对专利技术的事实上的使用也不可能产生排他性(如先用权、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例外等等情形)。

②专利被许可使用权的性质应适用于所有的专利许可类型。

如果对使用权的定性仅适用于部分许可类型,则这种界定是不完整的,也是不准确的。

如果将被许可使用权界定为“类用益物权”,此时表面上尚可适用至独占许可,但却完全不能适用于一般许可。

因为在一般许可情况下,专利权人除可自己使用外,还可同时许可给多人以相同方式使用相同的专利技术,任何一个被许可人的使用权都不具有对外效力,不能排除他人使用专利。

因此,我国立法没有将专利被许可使用权规定为类用益物权是恰当的。

相反,将被许可使用权界定为合同之债权则完全符合使用权的内容与特征。

①从被许可使用权的来源来看,美国有相关判决认为,“专利许可不是专利法,而是合同法所创设的。

”[4]“独占被许可人所取得的权利来源于州法,而不是美国联邦专利法或联邦法”[5]。

我国专利被许可使用权同样是基于合同,而不是专利法产生。

②从许可的内容来看,对许可人而言,其最主要的义务在当债务人(被许可人)在遵守合同义务时,其应当容忍被许可人在在约定范围内使用专利。

对被许可人而言,其主要义务表现为其应当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否则构成违约或侵权。

③从许可的后果来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38年General Talking Pictures Corp. v. Western Electric Co.[6]案中就援引1927年De Forest Radio Teleph. & Teleg. Co. v. United States[7]案中的观点,将专利许可描述为“仅仅是专利权人起诉权利的放弃”。

这一观点一直为美国法院所坚持,并通过不同语句进行了描述。

如,“许可仅仅意味着同意被许可人去做某事,否则专利权人将有权进行阻止”;[8]“制造、使用或销售专利产品的有效许可是专利侵权之诉完全有效的抗辩,这在专利法中已广泛建立。

”[9]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法院在此并未区分许可是独占许可还是非独占许可。

这样,从被许可人本人的角度而言,被许可人所取得的使用权实质是被许可人在许可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专利的行为资格[10]。

这种行为资格的取得是以被许可人支付对价取得的,是专利权人所授予的,这种行为资格正是被许可人所取得的债权的内容。

④从对外处分来看,被许可使用权同样是一种债权。

被许可人对其所取得使用权受到许可合同的限制。

如被许可人未获得专利权人的同意,不得将其所获得的使用权进行分许可。

至于被许可使用权的转让,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早在1852年Troy Iron & Nail Factory v Corning[11]案中就认为:“如果合同中没有转让字样或具有与转让产生相同效果字样的,专利使用许可仅仅是专利权人将其个人的力量赋予给被许可人,这种许可是不可以转让的。

”这种转让的限制正是合同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时应取得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体现。

因此,被许可使用权本质上只是一种债权,而不是类用益物权。

二、侵权导致被许可人的利益[12]直接受损在经济活动中,任何人都会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被许可人接受许可的目的亦不例外。

被许可人的利益至少包括:一是取得市场竞争优势。

如未为取得许可而使用他人专利的属于侵权使用,行为人应停止使用,最终被排除出市场。

随着专利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性逐渐加重,通过取得许可,被许可人不仅参与了市场竞争,而且由于专利本身所具有天然独占性,被许可人可获得或维持较高的竞争优势。

二是取得经济利益。

被许可人通过许可所获得的经济利益体现在积极利益与消极利益两方面。

积极利益表现为通过取得或维持竞争优势直接获得经济利益,消极利益表现为减少了研发的时间与金钱成本。

不仅如此,通过许可,被许可人可集中精力于研发或生产经营的某一环节,从而在这一环节取得竞争优势。

如果被许可人在使用过程中还可创造出新发明创造,则会取得更大的竞争优势或产生经济利益(积极利益可表现为向第三人许可并收取的使用费,消极利益可表现为如回授给许可人,或与许可人达成交叉许可协议,从而减少甚至免除支付使用费)。

在许可范围内发生第三人侵权时,侵权人必然侵占了被许可人的市场份额,导致被许可人市场份额的减少,竞争优势的丧失。

在绝大部分情况下,还直接表现为被许可人的经济收入积极减少。

因此,第三人侵权时,被许可人的利益直接受损,是直接利害关系人[13]。

事实上,从美国专利许可的实践来看,被许可人所取得的利益也正是许可授权的实质内容。

《布莱克法律辞典》对权利解释是:“权利常常指包括了有形财产或无形财产上的利益、请求和所有权。

”[14]这样,美国专利权人表面上授予独占被许可人排除他人实施专利的权利,这一授权真正对象却是专利发明上的权益(interest)[15],而不是请求(clarm[16])。

结果是,“许可人合同法上的容忍义务使得被许可人可进行有限的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归属于被许可人”[17],“许可人与独占被许可人之间某些时候就具有了信托的色彩。

”[18][19]独占被许可人就成为衡平法上的所有者[20]。

三、独占被许可人能够行使诉权的原因根据美国法律及司法实践,无论是独占被许可人还是非独占许可人都不享有诉权。

因为非独占许可仅仅是专利权诉权的放弃。

对于“专利权人除了免于起诉外,还授予独占被许可人相应权利(interest),同时不再将相同的权利再授予给第三人”[21]的独占许可而言,独占被许可人亦不享有诉权。

美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对侵害其专利的行为可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救济。

”[22]只要专利权人的头衔不变,只能以专利权人的名义提起侵权之诉,即使是独占被许可人也无权以其自己名义直接起诉。

不仅如此,即使专利权人另行再授予独占被许可人诉权(grant the right to sue),独占被许可人也只能以专利权人的名义提起或共同提起侵权之诉[23]。

那么我国专利被许可人是否享有诉权呢?从民法来看,权利可划分为原权与救济权。

救济权是原权的继续,是原权所派生出来的权利,是权利人因他人违反民事义务或侵害民事权利而产生的权利,是权利受侵害时要求受保护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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