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资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8.02•【字号】•【施行日期】2024.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及财政部《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23〕141号)、《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4〕1号)等规定,结合数据资产管理试点工作有关做法,现就规范和加强我省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健全体制机制,推动数据资产管理协同共治(一)明确管理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是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持有或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管理服务潜力或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数据资源。
行政事业单位应全面梳理、汇聚治理本单位的数据资源,调研论证后对能够确认为数据资产的纳入资产管理范畴。
(二)落实工作责任。
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具有国有属性,应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财政部门应强化数据资产综合管理职责,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本部门数据资产监督管理职责,行政事业单位应落实本单位数据资产具体管理职责,各司其职、协同配合,构建协同共治的数据资产管理格局,提升数据资产管理水平和效能。
二、规范全程管理,有效促进数据资产赋能增值(三)严抓配置管理。
数据资产配置方式主要包括自主采集、生产加工、购置等。
在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自主采集、生产加工形成数据资产的,应按照规定的范围、方法、技术标准等进行。
购置形成数据资产的,应根据依法履职和事业发展需要,落实过紧日子要求,按照预算、资产、采购等管理要求执行,确保取得程序、方式等合法合规。
(四)加强使用管理。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0.23•【字号】财资〔2017〕1396号•【施行日期】2017.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的通知财资〔2017〕1396号省直各部门、单位:为切实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3〕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政府系统重点领域廉政建设的意见》(皖政〔2017〕33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认识房产公开出租工作意义在当前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规范房产出租行为,严格房产出租收入管理,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必然要求。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国有资产管理意识,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和省委巡视、专项审计工作要求,严格房产出租决策和审批程序,全面实行公开出租,规范合同备案和收入上缴,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盘活国有资产,提升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二、进一步完善房产出租审批手续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3〕501号)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严格履行审批与报备手续。
要进一步完善房产出租内部决策程序,单位确需出租房产的,要经集体研究,形成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并在上报审批时,提供以下资料:(一)出租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拟出租房产地点、面积、现状、出租期限、用途限制(如有,需说明理由)及出租底价等内容;(二)填报《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可从省财政厅网站-公众服务-资产管理板块下载);(三)拟出租房产的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置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四)单位同意出租房产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出租出借的书面证明等)。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津财资〔2019〕170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津财资〔2019〕170号市级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下,市级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高度重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在理顺管理体制、建设制度体系、建立工作机制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有效提升了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质量和水平,保证了行政事业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需要。
但是,经专题调研和审计监督发现,部分行政事业单位仍然存在软件、操作系统、管理平台等无形资产未纳入资产管理的问题。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我市无形资产管理,更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无形资产管理的意义无形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管理,是建立和完善现代产权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充分、有效使用国有资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必要前提,也是资产管理接受“全天候”、“全方位”审计监督的必然要求。
市级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应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无形资产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确保无形资产安全完整,提高无形资产使用效益。
二、进一步明确无形资产管理的范围本通知所称无形资产管理,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对其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实施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特许经营权、名誉权以及其他非实物形态的财产权利等。
行政事业单位以有偿方式取得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数据库使用权、软件使用权,暂按无形资产进行管理。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12.30•【字号】津财资〔2022〕44号•【施行日期】2022.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资〔2022〕44号市级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2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置权限和要求第三章处置方式和程序第一节无偿划转、对外捐赠第二节转让、置换第三节报废第四节损失核销第四章资产处置收入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有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六)发生产权变动的;(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2.05•【文号】财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充分发挥数据资产价值作用,保障数据资产安全,更好地服务与保障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资〔2023〕14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明晰管理责任,健全管理制度(一)明晰责任。
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是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持有或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管理服务潜力或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数据资源。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逐步建立健全数据资产管理制度及机制,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本部门数据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数据资产管理工作。
各部门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数据资产的具体管理。
(二)健全制度。
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办法,针对数据资产确权、配置、使用、处置、收益、安全、保密等重点管理环节,细化管理要求,明确操作规程,确保管理规范、流程清晰、责任可查。
涉及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二、规范管理行为,释放资产价值(三)从严配置。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方法〉的通知》(财资[2023]1号,以下简称《资产清查核实方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仔细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是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夯实资产管理工作基础的重要手段。
近期,财政部出台了《资产清查核实方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各地、各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细心组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确保清查核实数据详实牢靠,清查核实结果科学有效运用,为全面推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结合实际,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定
各地、各部门要仔细落实资产管理职责,严格执行制度规定,切实抓好资产清查核实工作。
依据《资产清查核实方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我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管理权限及要求,详细明确如下:
1.资产盘盈、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审批权限仍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方法的通知》(财办〔2023〕335号)有关规定执行。
2.依据资产核实管理权限,须报经省财政厅批准的资产核实事项,单位应当托付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全面供应申报材料,根据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各市、县(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的管理权限,由市、县(区)财政部门依据实际状况确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安徽省财政厅
2023年2月26日。
国有资产出租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国有资产出租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2*)108号)精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乐政办发(202*)16号)、《关于规范**属企业国有房产租赁行为的意见》(乐监(202*〕2号)及温州**、****关于推进公共资源中私人会所整治常态化制度化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范围开展国有资产出租专项整治工作,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两个月时间的集中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出租行为,建立健全责任明确、监管有力、治理有效、源头预防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重点(一)整治对象。
各资产主管部门及产权单位(乡**、街.道),包括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属国有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不具有实际控股权的企业除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整治重点及范围。
深入梳理已出租国有资产的租赁决策程序、租赁方式、合同管理、转租续租及关联服务管理等情况。
排查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擅自出租、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招租、租金定价不规范、履行合同不力、租金收入不及时足额上缴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
对风景.区.、公园、历史建筑、文保建筑、名人故居、博物馆等具有公共资源属性的各类场所的出租情况,严格按照温纪发[202*)15号文件精神持续深入排查。
三、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建立****国有资产出租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政府常务副**长任组.长,**府办联系工作副主任、**财政局(国资办)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
**发改局、**公.安局、**财政局(国资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卫生健康局、**审计局、****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税务局、**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旅游和体育事业发展中心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局(国资办),**财政局(国资办)主要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财政局(国资办)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
【财政办法】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办法】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直行政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以及市财政局、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惠财资﹝2014﹞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及其他市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直行政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
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行政单位顺利履行职能和事业单位正常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市直行政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
第五条市直行政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
市政府或市财政部门对市直行政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准文件,是市直行政和事业单位订立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单位账务处理按照国家行政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市直行政和事业单位应加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实行专人负责,资产管理部门要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与财务部门对接,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市直行政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本单位的资产变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依法担保的信息录入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依法担保的资产应建立专门台账,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
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3]501号)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使用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自用和有偿使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本单位职能正常履行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占有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等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申请有偿使用。
第五条省财政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六条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的批复文件,是单位订立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合同(协议)以及办理产权登记、账务处理等重要依据。
账务处理按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国有资产统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按照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使用情况及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按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报送资产统计报告。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1.28•【字号】财资〔2019〕109号•【施行日期】2019.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109号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8〕1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政府职能、保障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党和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保障。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既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内容,更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现实要求,同时也是贯彻落实同级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强化工作责任,细化工作任务,全面做好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各项工作。
二、切实加强各项国有资产报表统计工作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报告工作、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资产报表统计工作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月报试编工作,全面准确摸清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家底,及时发现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的解决问题,夯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数据基础。
三、严格落实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现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切实规范国有资产配置、出租出借、处置、对外投资行为,严格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工作,加强国有资产评估核准与备案工作,杜绝违规使用、处置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对存在问题的,要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限期做好整改工作,并积极改进资产管理工作机制,避免出现新的问题,全面提升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4.08•【字号】新财资管〔2019〕68号•【施行日期】2019.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新财资管〔2019〕68号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8〕108号),为切实加强和改进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更好地保障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加快解决存在的问题,夯实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基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单位履行职能,保障政权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
资产管理工作是关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提高资产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资产管理放在与资金管理同等重要的位置。
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实物管理相结合,建立起配置科学、使用有效、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的资产管理体制机制,落实管理机构和管理力量,为资产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组织保障;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厘清财政、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职责,简政放权,充分调动部门单位的工作积极性,落实部门单位资产管理主体责任,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建立既相互衔接又有效制衡的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提升资产管理服务财政管理各项工作的能力,真正发挥资产管理在财政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承担起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各部门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担当意识,主动承担资产管理主体责任,抓好具体工作落实。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12.23•【文号】财资[2015]90号•【施行日期】2015.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保障政权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财政管理的重要基础和有机组成部分。
近年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确立了“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初步构建了管理制度框架,逐步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管理。
但是,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下,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各级财政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管理职责没有很好落实,制度体系不够健全;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资产管理的资源配置职能没有充分发挥;资产使用、处置管理等需要进一步规范,管理方式有待改进;管理基础薄弱,部分单位特别是基层单位业务力量相对不足,资产管理队伍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
为了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加快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系,更好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制度,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理顺和巩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和内控机制,深入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国库管理相结合,建立既相互衔接又有效制衡的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着力构建更加符合行政事业单位运行特点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律、从“入口”到“出口”全生命周期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系。
肇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肇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以及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及其他市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第四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
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行政单位顺利履行职能和事业单位正常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 16 —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
第六条市财政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等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核批准,不得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担保。
第七条市政府、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以及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账务处理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实行专人负责,资产管理部门要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与财务部门对接,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3.18•【字号】包府发〔2019〕13号•【施行日期】2019.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8〕108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利用财政资金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不得在国外贷款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等。
(二)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进行对外投资入股,凡投资入股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加强风险管控,由国有实体公司作为出资人进行管理,并纳入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管理。
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应当严格履行资产评估程序,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公益性资产是指政府部门提供的如科教文卫、体育、环保、广播电视、行政司法等为发展社会公共事业,具有公共产品属性,无利润或利润很少或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项目资产,这些资产大多数处于非生产经营领域)、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国家机关以及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严格执行《预算法》《担保法》等有关规定,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债责任,不得在预算安排之外与其他单位或企业签订回购协议,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内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内江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内江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江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4.06•【字号】内财资〔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内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内江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资〔2022〕21号市级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内江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内江市财政局2022年4月6日附件内江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配置条件第三章配置标准第四章配置程序第五章配置预算执行与调整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行为。
本办法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有关人民团体,以及市级各类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除外)(以下简称市级各单位)。
资产配置是指市级各单位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通过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三条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规定;(二)与单位履行职能、事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三)厉行节约、节能环保;(四)调剂优先、共享共用;(五)严格标准、预算约束;(六)资产存量与增量挂钩;(七)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财务管理有机结合。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7.21•【字号】黑财资〔2020〕59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资〔2020〕59号省直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资产共享共用机制,推进闲置资产盘活利用,省财政厅建立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制度,现将《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2020年7月21日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效盘活利用闲置资产,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建立部门间资产调剂机制,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及经省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临时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是指利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采取虚拟方式,对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进行调配、处置的运作平台。
纳入公物仓的资产,出仓前实物仍由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保管。
第四条纳入公物仓资产主要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五条公物仓运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共享共用,厉行节约;(二)应入尽入,物尽其用;(三)科学配置,盘活资产;(四)公开透明,阳光运作。
第六条省财政厅是公物仓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公物仓管理的相关制度;(二)负责公物仓资产的清理、调剂和处置等事项审批;(三)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及资产入仓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全文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全文为了做好新形势下资产管理工作,加快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系,更好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的需要,提升资产管理水平,财政部近日印发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保障政权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财政管理的重要基础和有机组成部分。
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理顺和巩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和内控机制,深入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国库管理相结合,建立既相互衔接又有效制衡的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着力构建更加符合行政事业单位运行特点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律、从入口到出口全生命周期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意见》从总体要求、管理职责、制度建设、管理环节、配套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新时期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任务和主要举措。
《意见》重申了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职责,强化财政部门综合管理职能和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能,进一步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主体责任;提出了完善制度体系的要求;《意见》从切实把好资产入口关、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和进一步规范资产处置行为等方面,明确了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各环节的管理要求;《意见》提出了加强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自然资源资产等由部门、单位、机构经手管理的资产和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管理的相关要求,还从收益管理、资产清查核实、产权登记、信息系统建设和资产报告等基础性工作、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队伍建设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配套措施。
xx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xx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有效提高资产管理的质量和水平,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需要,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2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2x)1号)、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xx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自财资产(202x)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监督,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市财政局是政府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会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负责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批、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等工作;(三)按规定权限审批资产购置、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负责组织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四)负责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五)监督、指导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六)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2023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_1
2023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2023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1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资〔〕2号)和《关于开展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桂财资〔〕4号)工作部署要求,我市定于3月至7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
为了保证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资产清查基准日和清查范围本次资产清查以12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清查范围为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分级实施”的原则,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组织开展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
市直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单位资产清查。
二、资产清查要求和报送时间对于近两年已经进行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地方和部门(单位),可以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其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补充、调整,审核并更新有关数据后,按要求上报。
对于近两年来没有进行过资产清查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此次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认真开展本部门和单位的清查工作。
各县、市(区)财政局和市直各部门应当于7月31日之前,将清查结果按要求报送市财政局。
资产清查报表全部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录入、审核、汇总及报送工作。
其中,纸质材料应当包括正式文件、本部门资产清查汇总报表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电子材料除提供纸质材料电子版外,还应当包括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资产清查汇总表等。
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按照《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附件)和财政厅有关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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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保障政权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财政管理的重要基础和有机组成部分。
近年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确立了“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初步构建了管理制度框架,逐步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管理。
但是,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下,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各级财政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管理职责没有很好落实,制度体系不够健全;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资产管理的资源配置职能没有充分发挥;资产使用、处置管理等需要进一步规范,管理方式有待改进;管理基础薄弱,部分单位特别是基层单位业务力量相对不足,资产管理队伍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
为了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加快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系,更好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制度,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理顺和巩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和内控机制,深入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国库管理相结合,建立既相互衔接又有效制衡的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着力构建更加符合行政事业单位运行特点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律、从“入口”到“出口”全生命周期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在单位。
根据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明确国家和单位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进一步明晰国有资产产权关系。
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通过资产与预算相结合,管控总量、盘活存量、用好增量,有效缓解部门、单位之间资产占有水平不均衡的状况,促进资源配置的合理化,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通过对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流程进行必要的再造,实现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紧密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紧密结合,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提升单位管理水平。
(三)主要目标。
保障履职。
充分发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单位履行职能方面的物质基础作用,有效保障政权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
配置科学。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的范围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资产配置标准科学合理;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职能、资产配置标准、资产存量情况以及资产使用绩效细化资产配置预算。
使用有效。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完善,单位资产得到有效维护和使用;资产共享共用机制合理,实现使用效益最大化;绩效评价体系科学;对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行为及其收益实现有效监管。
处置规范。
有效遏制随意处置资产的行为,防止处置环节国有资产的流失;建立完善的资产处置交易平台和重大资产处置公示制度,引入市场机制,实现资产处置的公开化、透明化;规范资产处置收入管理。
监督到位。
建立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全方位、多层次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监督体系,以及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督制约机制,单位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二、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管理职责,合力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四)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进一步理顺和巩固“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完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三个层次的监督管理体系,强化财政部门综合管理职能和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能,进一步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主体责任,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
(五)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强化和落实综合管理职责,明晰和理顺与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职责,协调好与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指导监督,搞好协作配合。
同时,明确财政部门内部资产管理职责分工,加强对资产管理制度、规则、标准、流程等制定、管理与控制。
充分调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主动性、积极性,强化主管部门的组织管理和行政事业单位具体管理的主体责任。
(六)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切实承担好本部门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组织管理职责。
认真组织实施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本部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的审核和监督管理;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组织实施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情况的考核评价。
(七)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承担本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职责,应当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在资产管理岗位设置、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预算管理的衔接,构建既有机联系又相互制衡的内部工作机制,提升管理效能。
对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加强对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的专项管理。
三、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体系,提升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八)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现有的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进行梳理和完善,加强顶层设计,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出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地方性制度,逐步完善涵盖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办法和清查核实、产权登记、收益收缴、信息报告、监督检查等全方位管理制度体系。
(九)各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结合本部门或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或本行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健全完善本部门或本行业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配套制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十)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建立和完善本单位资产清查登记、内部控制、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等具体管理制度。
四、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切实把好资产“入口关”(十一)资产配置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形成的起点,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控资产配置“入口关”。
配置资产应当以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为基础,以资产功能与单位职能相匹配为基本条件,不得配置与单位履行职能无关的资产。
完善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机制,将资产配置管理职能嵌入到预算管理流程中,为预算编制提供准确、细化、动态的资产信息。
以科学、合理地支撑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为目标,建立健全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优化新增资产配置管理流程,逐步扩大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范围。
(十二)资产配置标准是科学合理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先易后难、分类实施、逐步推进”的原则,分类制定资产配置标准。
明确各类资产的配置数量、价格上限和最低使用年限等,并根据物价水平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变化适时调整,为预算编制提供科学依据。
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由财政部门组织制定,专用资产配置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对已制定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结合财力情况严格按照标准配置;对没有规定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并结合单位履职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等,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采取调剂、租赁、购置等方式进行配置。
(十三)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调控力度,有效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
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资产调剂机制。
五、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十四)各级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资产使用管理,进一步落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主体责任制和各项资产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资产使用管理的内部流程、岗位职责和内控制度,充分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动态管理优势,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
(十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各级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级事业单位不得利用财政资金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不得在国外贷款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等。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加强风险管控等。
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应当严格履行资产评估程序,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六)加强对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的监管,严格控制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行为,确需出租出借资产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原则上实行公开竞价招租,必要时可以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等方式确定出租价格,确保出租出借过程的公正透明。
(十七)探索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共享共用机制,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整合。
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避免资产重复配置、闲置浪费。
鼓励开展“公物仓”管理,对闲置资产、临时机构(大型会议)购置资产在其工作任务完成后实行集中管理,调剂利用。
六、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进一步规范资产处置行为(十八)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置制度,履行审批手续,规范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处置国有资产原则上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并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公开进场交易方式处置,杜绝暗箱操作。
资产处置完成后,应当及时办理产权变动并进行账务处理。
(十九)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大对资产处置的监管力度,建立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机制。
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门授权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备案;由行政事业单位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应当由主管部门及时汇总并向财政部门备案。
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二十)切实做好在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培训疗养机构脱钩等重大专项改革中涉及的单位划转、撤并、改变隶属关系的资产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七、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管理,确保应收尽收和规范使用(二十一)国有资产收益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资产收入收缴和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规范收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