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模板
经阵营涉税事项反应表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辨别名(统跨地区涉税事项税跨报〔〕号一社会信誉代码)报验管理编号实质经营时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货物寄存地址预缴税已预缴实质合开具发票应补预缴合同包括的项目名称款征收税款金同执行金额(含自税款金额率额金额开和代开)共计金额税务机关建议:经办人:纳税人(盖印):经办人:税务机关(盖印):年月日年月日【填表说明】1.本表由纳税人在跨地区经营活动结束时填写,向经阵营的国税机关填报。
国税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可讨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
2.本表一式一份,经阵营的国税机关保存。
3.“纳税人辨别名(一致社会信誉代码)”栏,未换领加载一致社会信誉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原 15位纳税人辨别名,已领用加载一致社会信誉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 18位一致社会信誉代码。
4.“跨地区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栏填写原《跨地区涉税事项报告表》中注明的管理编号。
5.“实质经营时期”栏填写实质经营开始日期和经营结束日期。
6.“货物寄存地址”栏填写跨地区经营货物的详细寄存地址,要明确填到区、街及街道号。
若无跨区经营货物的,此栏不需要填写。
6.“预缴税款征收率”栏按预缴税款时合用的征收率填写。
7.“已预缴税款金额”栏填写已向经阵营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的累计金额(金额单位:元,下同)。
8.纳税人在向经阵营的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后 , 应该实时向经阵营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的税费。
纳税人结清经阵营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纳税款以及其余涉税事项后,才能向经阵营的国税机关填报本表。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2格式:正确的附件2税务相关事项反馈营业地点的形式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跨地区税务相关事项检查管理编号税务交叉报告〔〕实际营业期从(mm / DD / yyyy)到(mm / DD / yyyy)项目名称包括在货物存放处的合同中,从(mm / DD / yyyy)到(mm / DD / yyyy)预付税率和预付税额实际合同执行金额发票金额(包括自签和代理签发)应付预付税款总额,由以下机构处理:纳税人(印章):税务机关的意见:经营者:税务机关(印章):日期:2格式:权利1.纳税人应在跨地区业务活动结束时填写此表,并提交给当地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接受后,纳税人可以要求征税通知书(接受通知书)。
2.此表格一式两份,由税务机关在营业地点保存。
3.在“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中,未续签载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填写原始的15位纳税人识别号。
取得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必须填写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在“跨地区税务相关事项检查管理编号”列中填写原始“跨地区税务相关事项报告表”中指示的管理编号。
5.在“实际操作期间”列中填写实际操作开始日期和操作结束日期。
6.在“货物存储位置”列中填写跨地区商业商品的特定存储位置,并清楚地填写地区,街道和街道编号。
如果没有跨地区的商品业务,则无需填写此栏。
7.应根据适用的预付税率填写“预缴税费征收率”列。
八,“预付税额”一栏应填写已预付给地方税务机关的增值税额(金额单位:元,下同)。
9.纳税人只有在当地税务机关清算了应付税款并处理了其他与税务有关的事项后,才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填写此表
格。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问:跨区域经营结束,《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应如何反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一、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这是一个重大改变,现在只要向税务部门填报相关资料就可,大大减轻了企业负担。
二、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
有效避免了合同期限长的项目多次报验的情况。
三、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自主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四、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核对后,推送经营地的地税机关核对,地税机关同意办结的,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
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1.本表由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时填写,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
国税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可索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
2.本表一式一份,经营地的国税机关留存。
3.“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原15位纳税人识别号,已领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栏填写原《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中注明的管理编号。
5.“实际经营期间”栏填写实际经营开始日期和经营结束日期。
6.“货物存放地点”栏填写跨区域经营货物的具体存放地点,要明确填到区、街及街道号。
若无跨区经营货物的,此栏不需要填写。
6.“预缴税款征收率”栏按预缴税款时适用的征收率填写。
7.“已预缴税款金额”栏填写已向经营地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的累计金额(金额单位:元,下同)。
8.纳税人在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应当及时向经营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的税费。
纳税人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后,才能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本表。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带公式)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实际经营期间 货物存放地点 合同包含的项目名称 实际合 开具发票 预缴税款 已预缴 应补预缴 同执行 金额(含自 征收率 税款金额 税款金额 金额 开和代开) 2% 0 0 自 年 月 跨区域涉税事 项报验管理编 号 日 起至 年
月
日
合计金额
0 税务机关意见:
0
0
经办人: 纳税人(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A01069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A01069《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分类索引】
业务部门
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业务域
登记
业务类别
税务登记
表单类型
纳税人填报
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
【表单】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表单说明】
1.本表由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时填写,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
2.本表一式一份,经营地的税务机关留存。
3.“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原
15位纳税人识别号,已领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栏填写原《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中注明的管理编号。
5.“实际经营期间”栏填写实际经营开始日期和经营结束日期。
6.“货物存放地点”栏填写跨区域经营货物的具体存放地点,要明确填到区、街及街道号。
若无跨区经营货物的,此栏不需要填写。
7.“预缴税款征收率”栏按预缴税款时适用的征收率填写。
8.“已预缴税款金额”栏填写已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的累计金额(金额单位:元,下同)。
9.纳税人结清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应纳税款,以及办结其他涉税事项后,才能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本表。
【对应流程及电子表单】
对应流程及电子表单清单。
A01069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A01069《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分类索引】
业务部门
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业务域
登记
业务类别
税务登记
表单类型
纳税人填报
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
【表单】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表单说明】
1.本表由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时填写,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
2.本表一式一份,经营地的税务机关留存。
3.“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原
15位纳税人识别号,已领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栏填写原《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中注明的管理编号。
5.“实际经营期间”栏填写实际经营开始日期和经营结束日期。
6.“货物存放地点”栏填写跨区域经营货物的具体存放地点,要明确填到区、街及街道号。
若无跨区经营货物的,此栏不需要填写。
7.“预缴税款征收率”栏按预缴税款时适用的征收率填写。
8.“已预缴税款金额”栏填写已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的累计金额(金额单位:元,下同)。
9.纳税人结清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应纳税款,以及办结其他涉税事项后,才能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本表。
【对应流程及电子表单】
对应流程及电子表单清单。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模板之欧阳道创编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1.本表由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时填写,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
国税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可索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
2.本表一式一份,经营地的国税机关留存。
3.“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原15位纳税人识别号,已领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栏填写原《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中注明的管理编号。
5.“实际经营期间”栏填写实际经营开始日期和经营结束日期。
6.“货物存放地点”栏填写跨区域经营货物的具体存放地点,要明确填到区、街及街道号。
若无跨区经营货物的,此栏不需要填写。
6.“预缴税款征收率”栏按预缴税款时适用的征收率填写。
7.“已预缴税款金额”栏填写已向经营地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的累计金额(金额单位:元,下同)。
8.纳税人在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应当及时向经营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的税费。
纳税人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后,才能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本表。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模板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填表说明】
1.本表由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时填写,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
国税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可索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
2.本表一式一份,经营地的国税机关留存。
3.“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原15位纳税人识别号,已领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栏填写原《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中注明的管理编号。
5.“实际经营期间”栏填写实际经营开始日期和经营结束日期。
6.“货物存放地点”栏填写跨区域经营货物的具体存放地点,要明确填到区、街及街道号。
若无跨区经营货物的,此栏不需要填写。
6.“预缴税款征收率”栏按预缴税款时适用的征收率填写。
7.“已预缴税款金额”栏填写已向经营地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的累计金额(金额单位:元,下同)。
8.纳税人在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应当及时向经营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的税费。
纳税人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后,才能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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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阵营涉税事项反应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辨别名(统跨地区涉税事项
税跨报〔〕号一社会信誉代码)报验管理编号
实质经营时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货物寄存地址
预缴税已预缴实质合开具发票
应补预缴合同包括的项目名称款征收税款金同履行金额(含自
税款金额
率额金额开和代开)
共计金额
税务机关建议:
经办人:
纳税人(盖印):经办人:
税务机关(盖印):
年月日
年月日
【填表说明】
1.本表由纳税人在跨地区经营活动结束时填写,向经阵营的税务机关填报。
2.本表一式一份,经阵营的税务机关保存。
3.“纳税人辨别名(一致社会信誉代码)”栏,未换领加载一致社会信誉代码营业执照的纳
税人填写原 15位纳税人辨别名,已领用加载一致社会信誉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18位一致社会信誉代码。
4.“跨地区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栏填写原《跨地区涉税事项报告表》中注明的管理编号。
5.“实质经营时期”栏填写实质经营开始日期和经营结束日期。
6.“货物寄存地址”栏填写跨地区经营货物的详细寄存地址,要明确填到区、街及街道号。
若无跨区经营货物的,此栏不需要填写。
7.“预缴税款征收率”栏按预缴税款时合用的征收率填写。
8.“已预缴税款金额” 栏填写已向经阵营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的累计金额(金额单位:元,下同)。
9.纳税人结清经阵营的税务机关应纳税款,以及办结其余涉税事项后,才能向经阵营的税务
机关填报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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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本表由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时填写,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
国税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可索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
2.本表一式一份,经营地的国税机关留存。
3.“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原15位纳税人识别号,已领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栏填写原《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中注明的管理编号。
5.“实际经营期间”栏填写实际经营开始日期和经营结束日期。
6.“货物存放地点”栏填写跨区域经营货物的具体存放地点,要明确填到区、街及街道号。
若无跨区经营货物的,此栏不需要填写。
6.“预缴税款征收率”栏按预缴税款时适用的征收率填写。
7.“已预缴税款金额”栏填写已向经营地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的累计金额(金额单位:元,下同)。
8.纳税人在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应当及时向经营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的税费。
纳税人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后,才能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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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1.本表由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时填写,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
国税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可索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
2.本表一式一份,经营地的国税机关留存。
3.“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原15位纳税人识别号,已领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栏填写原《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中注明的管理编号。
5.“实际经营期间”栏填写实际经营开始日期和经营结束日期。
6.“货物存放地点”栏填写跨区域经营货物的具体存放地点,要明确填到区、街及街道号。
若无跨区经营货物的,此栏不需要填写。
6.“预缴税款征收率”栏按预缴税款时适用的征收率填写。
7.“已预缴税款金额”栏填写已向经营地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的累计金额(金额单位:元,下同)。
8.纳税人在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应当及时向经营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的税费。
纳税
人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后,才能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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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之迟辟智美创作
1.本表由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时填写,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国税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可索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
2.本表一式一份,经营地的国税机关留存.
3.“纳税人识别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原15位纳税人识别
名,已领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栏填写原《跨区域涉税事项陈说表》中注明的管理编号.
5.“实际经营期间”栏填写实际经营开始日期和经营结束日期.
6.“货物寄存地址”栏填写跨区域经营货物的具体寄存地址,要明确填到区、街及街道号.若无跨区经营货物的,此栏不需要填写.
6.“预缴税款征收率”栏按预缴税款时适用的征收率填写.
7.“已预缴税款金额”栏填写已向经营地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的累计金额(金额单元:元,下同).
8.纳税人在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应当及时向经营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的税费.纳税人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后,才华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本表.。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模板之欧阳光明创编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填表说明】
1.本表由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时填写,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
国税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可索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
2.本表一式一份,经营地的国税机关留存。
3.“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原15位纳税人识别号,已领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栏填写原《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中注明的管理编号。
5.“实际经营期间”栏填写实际经营开始日期和经营结束日期。
6.“货物存放地点”栏填写跨区域经营货物的具体存放地点,要明确填到区、街及街道号。
若无跨区经营货物的,此栏不需要填写。
6.“预缴税款征收率”栏按预缴税款时适用的征收率填写。
7.“已预缴税款金额”栏填写已向经营地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的累计金额(金额单位:元,下同)。
8.纳税人在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应当及时向经营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的税费。
纳税人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后,才能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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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表由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时填写,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
国税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可索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
2.本表一式一份,经营地的国税机关留存。
3.“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原15位纳税人识别号,已领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栏填写原《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中注明的管理编号。
5.“实际经营期间”栏填写实际经营开始日期和经营结束日期。
6.“货物存放地点”栏填写跨区域经营货物的具体存放地点,要明确填到区、街及街道号。
若无跨区经营货物的,此栏不需要填写。
6.“预缴税款征收率”栏按预缴税款时适用的征收率填写。
7.“已预缴税款金额”栏填写已向经营地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的累计金额(金额单位:元,下同)。
8.纳税人在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应当及时向经营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的税费。
纳税人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后,才能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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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之宇文皓月创作
【填表说明】
1.本表由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时填写,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
国税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可索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
2.本表一式一份,经营地的国税机关留存。
3.“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原15位纳税人识别号,已领用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栏填写原《跨区域涉税事项陈述表》中注明的管理编号。
5.“实际经营期间”栏填写实际经营开始日期和经营结束日期。
6.“货物存放地点”栏填写跨区域经营货物的具体存放地点,要明确填到区、街及街道号。
若无跨区经营货物的,此栏不需要填写。
6.“预缴税款征收率”栏按预缴税款时适用的征收率填写。
7.“已预缴税款金额”栏填写已向经营地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的累计金额(金额单位:元,下同)。
8.纳税人在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应当及时向经营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的税费。
纳税人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后,才干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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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填表说明】
1.本表由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时填写,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
国税机关受理后,
纳税人可索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
2.本表一式一份,经营地的国税机关留存。
3.“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原15位纳税人识别号,已领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18位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
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栏填写原《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中注明的管理编号。
5.“实际经营期间”栏填写实际经营开始日期和经营结束日期。
费。
2020年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模板(精选干货)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税跨报〔〕号实际经营期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货物存放地点合同包含的项目名称预缴税款征收率已预缴税款金额实际合同执行金额开具发票金额(含自开和代开)应补预缴税款金额合计金额经办人:纳税人(盖章):年月日税务机关意见:经办人:税务机关(盖章):年月日【填表说明】1.本表由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时填写,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国税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可索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
2.本表一式一份,经营地的国税机关留存.3.“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原15位纳税人识别号,已领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栏填写原《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中注明的管理编号。
5.“实际经营期间”栏填写实际经营开始日期和经营结束日期。
6.“货物存放地点"栏填写跨区域经营货物的具体存放地点,要明确填到区、街及街道号.若无跨区经营货物的,此栏不需要填写。
6.“预缴税款征收率"栏按预缴税款时适用的征收率填写。
7.“已预缴税款金额”栏填写已向经营地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的累计金额(金额单位:元,下同)。
8.纳税人在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应当及时向经营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的税费。
纳税人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后,才能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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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本表由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时填写,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
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可索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
2.本表一式一份,经营地的税务机关留存。
3.“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原15位纳税人识别号,已领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栏填写原《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中注明的管理编号。
5.“实际经营期间”栏填写实际经营开始日期和经营结束日期。
6.“货物存放地点”栏填写跨区域经营货物的具体存放地点,要明确填到区、街及街道号。
若无跨区经营货物的,此栏不需要填写。
7.“预缴税款征收率”栏按预缴税款时适用的征收率填写。
8.“已预缴税款金额”栏填写已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的累计金额(金额单位:元,下同)。
9.纳税人结清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应纳税款,以及办结其他涉税事项后,才能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本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