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发文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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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6〕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环境保护厅(局):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司发通〔2015〕117号)、《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118号),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共同研究制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评审办法》2.《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司法部环境保护部2016年10月12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专家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工作中的作用,依据《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118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评审专家库由国家库和地方库组成。

环境保护部会同司法部建立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建立本省(区、市)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

第三条国家库下设污染物性质鉴别、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大气、土壤与地下水、近岸海洋和海岸带、生态系统、环境经济、其他类(主要包括噪声、振动、光、热、电磁辐射、核辐射、环境法等)等8个领域的专家库。

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当地实际设立管理地方库。

第四条入选国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从事审判、检察、公安等工作并熟悉相关鉴定业务;(二)从事或参与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三)了解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国家和地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制度与技术规范;(四)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操守;(五)健康状况良好,可以参加有关评审、评估和培训等活动。

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资质标准

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资质标准

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资质标准精选文档 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河南省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资质标准草稿一、总则(1)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环境保护和司法部门开展环境污染事故损害评估工作的特殊需求,对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的资质;(2)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的业务范围包括: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空气环境污染鉴定、水环境污染鉴定、声环境污染鉴定、光环境污染鉴定、土壤环境污染鉴定、海洋环境污染鉴定、生态环境污染鉴定)、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环境保护或治理工程项目评估鉴定。

二、依据主要以我国现行的有关环境污染事故损害赔偿机制的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为依据,具体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7)《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8)国务院国发[1996]31号文《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年8月3日;(9)国务院国发[2000]38号文《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10)《侵权责任法》;(11)《民法通则》;(12)《环境损害评估数额计算推荐方法》;(13)《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11]60号);(1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5号令《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15)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6号令《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三、术语和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内容,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确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中国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中国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在我国,随着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领域。

然而,同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例如鉴定标准不统一、鉴定方法不规范、专业水平参差不齐等,这些问题都影响了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质量和效果。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以提高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质量,保护生态环境的权益。

1. 鉴定标准不统一在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缺乏统一的鉴定标准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不同的地区、不同的鉴定机构可能会采用不同的标准,导致鉴定结果的差异。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标准,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和客观性。

2. 鉴定方法不规范除了标准不统一外,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还存在着鉴定方法不规范的问题。

一些鉴定机构可能会采用不科学、不规范的方法进行鉴定,导致鉴定结果的可信度受到质疑。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管,规范鉴定方法,确保鉴定过程科学、客观、公正。

3. 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在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领域,一些鉴定机构的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存在着一定的水平差距。

这些差距可能会导致一些鉴定结论的不准确性,影响司法判决的公正性。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对鉴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水平,确保其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一名热心公民,我认为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质量和效果直接关系到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工作。

我们有必要对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并采取有效的对策加以解决。

只有通过不懈的努力和不断的改进,才能够更好地保护和修复我们的生态环境。

总结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鉴定标准不统一、鉴定方法不规范、专业水平参差不齐等。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建立统一的鉴定标准,规范鉴定方法,加强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监管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鉴定质量。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强化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强化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强化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0.11.02•【文号】司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强化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司法鉴定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帮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司法保障制度。

进一步深化改革,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完善体制机制,严格监督管理,不断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人民为中心,以改革为动力,以质量为核心,以问题为导向,持续深化改革,强化公益属性,强化监督管理,优化执业环境,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功能作用。

(二)工作原则和目标。

进一步深化改革,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必须进一步坚持党对司法鉴定工作的全面领导,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在行业全覆盖,推进党建与业务有机融合、协同发展;必须进一步健全完善科学管理、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统一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促进司法鉴定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持续提升;必须进一步加强质量建设和队伍建设,严格监督管理,推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金钱、人情、虚假”鉴定和“多头、重复”鉴定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必须进一步强化司法鉴定公益属性,坚持客观公正价值导向,严格收费管理,完善保障措施,努力让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的鉴定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司法鉴定在促进司法公正、维护人民权益、推进依法治国中作用进一步发挥。

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21•【文号】司发通〔2015〕118号•【施行日期】2015.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环境保护厅(局):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要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适应环境损害诉讼需要,加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司发通〔2015〕117 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鉴定机构设置发展规划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有序发展的原则,根据诉讼活动的实际需求和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发展规划。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应当严格标准、严格程序、确保质量,特别是在审核登记工作初始阶段要严格限制鉴定机构数量,确保高资质高水平。

二、鉴定事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环境科学的技术或者专门知识,采用监测、检测、现场勘察、实验模拟或者综合分析等技术方法,对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讼诉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环境诉讼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包括:确定污染物的性质;确定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性质、范围和程度;评定因果关系;评定污染治理与运行成本以及防止损害扩大、修复生态环境的措施或方案等。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主要领域包括:(1)污染物性质鉴定,主要包括危险废物鉴定、有毒物质鉴定,以及污染物其他物理、化学等性质的鉴定;(2)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主要包括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造成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资源和沉积物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

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环法规[2020]44号)

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环法规[2020]44号)

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为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的相关规定,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基础上,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具体负责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改革方案》中明确的赔偿权利人可以根据相关部门职能指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相关部门或机构(以下简称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工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涉及多个部门或机构的,可以指定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牵头部门(以下简称牵头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二、关于案件线索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本地区实施方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可以重点通过以下渠道发现案件线索:(一)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4—(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三)发生生态环境损害的资源与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四)涉嫌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案件;(五)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六)各项资源与环境专项行动、执法巡查发现的案件线索;(七)信访投诉、举报和媒体曝光涉及的案件线索。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定期组织筛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形成案例数据库,并建立案件办理台账,实行跟踪管理,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

三、关于索赔的启动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对拟提起索赔的案件线索及时开展调查。

经过调查发现符合索赔启动情形的,报本部门或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开展索赔。

索赔工作情况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报告。

对未及时启动索赔的,赔偿权利人应当要求具体开展索赔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及时启动索赔。

四、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调查可以通过收集现有资料、现场踏勘、座谈走访等方式,围绕生态环境损害是否存在、受损范围、受损程度、是否有相对明确的赔偿义务人等问题开展。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明确界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和鉴定人的执业类别,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我国司法鉴定管理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需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环境科学的技术或者专门知识,采用监测、检测、现场勘察、实验模拟或者综合分析等技术方法,对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包括:确定污染物的性质;确定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性质、范围和程度;评定因果关系;评定污染治理与运行成本以及防止损害扩大、修复生态环境的措施或方案等。

第二章污染物性质鉴定第四条固体废物鉴定。

包括通过溯源及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判断待鉴定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

第五条危险废物鉴定。

包括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中规定的程序,判断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以及鉴别固体废物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确定危险废物的合法、科学、合理的处置方式,制定处置方案建议,按照处理成本、收费标准等评估处置费用等。

第六条有毒物质(不包括危险废物)鉴定。

包括根据物质来源认定待鉴定物质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的有毒物质,或根据文献资料、实验数据等判断待鉴定物质是否具有环境毒性;确定有毒物质的合法、科学、合理的处置方式,制定处置方案建议,按照处理成本、收费标准等评估处置费用等。

第七条放射性废物鉴定。

包括认定待鉴定物质是否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放射性水平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控制水平,是否属于预期不再使用的放射性物质等;确定放射性废物的合法、科学、合理的处置方式,制定处置方案建议,按照处理成本、收费标准等评估处置费用等。

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

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

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5.25•【文号】环发[2011]60号•【施行日期】2011.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1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等手段,对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范围、程度等进行合理鉴定、测算,出具鉴定意见和评估报告,为环境管理、环境司法等提供服务的活动。

为切实推动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顺利开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是应对环境挑战的迫切需要当前,我国面临的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随着我国进入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发达国家二三百年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已集中显现,环境保护工作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

而我国法律在环境责任、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和土壤污染防治等方面规定的不完善以及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制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污染者负担原则的有效落实,与我国面临的环境形势及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很不适应。

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全面追究污染者的环境责任,是切实落实污染者负担原则、有效应对环境挑战的迫切需要。

(二)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举措目前,在我国环境管理实践中对私益环境损害的赔偿远不能足额到位,对公益环境损害的赔偿更是很少涉及。

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对环境污染损害进行定量化评估,将污染修复与生态恢复费用纳入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科学、合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与行政罚款数额,有助于真实体现企业生产的环境成本,强化企业环境责任,增强企业的环境风险意识,从而在根本上有利于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突出问题,改变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增长方式。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9.05.24•【文号】•【施行日期】2019.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近年来,司法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部署要求,全面加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管理,为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提供了有力支持。

2019年1月,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高检会[2019]1号);2月,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座谈会纪要》(高检会[2019] 3号),对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和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司法鉴定有关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为进一步做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在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办理中的功能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业务指导和服务。

要加强与生态环境部门沟通协作,认真研究解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流程、标准适用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增强业务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要依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资源,尽快组建本省(区、市)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家顾问团队,为机构正常开展业务提供“手把手”、“点对点”式的专业指导和服务,帮助机构不断提升鉴定能力和质量。

要搭建沟通交流平台,鼓励机构“走出去”,向大型综合性高资质、高水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优秀鉴定人学习经验。

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按要求对每一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每年进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鉴定人能力素质。

要加强典型宣传报道,大力宣传依法规范执业、有突出贡献的优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树立行业良好形象。

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05.06•【文号】司发通〔2019〕56号•【施行日期】2019.05.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19〕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生态环境局:为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118号)等法律、规章及文件有关规定,司法部和生态环境部联合组织制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细化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七大类鉴定事项,对于更加清晰准确地界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类别和范围,方便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委托,切实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针对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

请各地严格按照《规定》确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类别,切实加强执业监管,不断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水平,努力为新时代美丽中国建设作出新贡献。

司法部生态环境部2019年5月6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明确界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和鉴定人的执业类别,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我国司法鉴定管理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需求,制定本规定。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 扩项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 扩项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扩项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扩项是指对环境损害案件进行鉴定时,除了
对已知的损害进行评估外,还需要对其他可能的环境损害进行评估和
鉴定的过程。

这是为了全面了解案件中可能存在的环境损害情况,确
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扩项通常会出现在以下情况中:
1. 新发现的环境损害:当初步鉴定过程中发现了案件中原本未
知的环境损害,需要对这些新发现的损害进行评估和鉴定。

2. 案件相关的其他环境损害: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可能发现
了与被告行为相关的其他环境损害,需要对这些相关的损害进行评估
和鉴定。

3. 综合评估的需要:有些案件可能需要综合考虑多个环境因素
对环境的综合损害情况进行评估,这时就需要对扩项进行评估和鉴定。

扩项的进行需要通过合适的方法和技术手段,进行数据收集和分析。

常见的扩项方法包括采集现场样品进行实验分析、调查问卷调查、资料收集等。

这些数据和信息的获取将有助于鉴定人员全面评估环境
损害的程度和范围,提供科学依据,确保司法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
靠性。

环境保护部、司法部关于公开遴选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专家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司法部关于公开遴选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专家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司法部关于公开遴选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专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司法部•【公布日期】2016.11.17•【文号】环办政法函[2016]2075号•【施行日期】2016.1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司法部关于公开遴选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专家的通知环办政法函[2016]2075号为充分发挥专家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评审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6〕101号),环境保护部、司法部现面向社会公开遴选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国家库)专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业领域国家库下设污染物性质鉴别、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大气、土壤与地下水、近岸海洋和海岸带、生态系统、环境经济、其他类(主要包括噪声、振动、光、热、电磁辐射、核辐射、环境法等)等8个领域的专家库。

二、专家条件入选国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从事审判、检察、公安等工作并熟悉相关鉴定业务;(二)从事或参与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三)了解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国家和地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制度与技术规范;(四)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操守;(五)健康状况良好,可以参加有关评审、评估和培训等活动。

三、工作内容入选国家库专家的工作内容包括:(一)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评审提供专家意见;(二)参加相关技术培训;(三)承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工作。

四、其他事项符合条件的相关领域专家,可自愿向环境保护部提交申请表(见附件)和证明材料,并于2016年12月5日前将纸质版(一式二份)邮寄至环境保护部,电子版请一并发送。

生态环境部等14家单位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等14家单位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等14家单位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科学技术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2.04.26•【文号】环法规〔2022〕31号•【施行日期】2022.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通知环法规〔2022〕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科技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林草局2022年4月26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目标,持续改善环境质量,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

第三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坚持依法推进、鼓励创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主动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我国将全面建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黑名单

我国将全面建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黑名单

南方农药VOL.23.35验做法,曝光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

紧盯2018年国务院安委会对省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巡查和明查暗访中发现的问题,跟踪报道整改和落实情况,宣传整改行动迅速、措施有力、效果明显的经验做法,曝光整改问题敷衍了事的市县和企业,推动市县政府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结合安全执法和危险化学品重点市县、开发区专家指导服务等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法规知识普及、咨询服务、隐患排查等宣传报道和非法违法行为、违规违章作业等曝光活动。

甘肃省 :6月1日至30日期间,“安全生产陇原行”与“安全生产月”同步启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由安全生产专家和媒体记者组成的采访团,深入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的企业,总结推广经验做法,曝光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

紧盯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巡查、化工行业企业明查暗访中发现的问题,跟踪报道整改和落实情况,宣传整改行动迅速、措施有力、效果明显的经验做法,曝光整改问题粗枝大叶、敷衍了事、蜻蜓点水的地区和企业,推动地方政府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结合安全执法和危险化学品重点县专家指导服务等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法规知识普及、咨询服务、隐患排查等宣传报道和非法违法行为、违规违章作业等曝光活动。

通过以上内容可以看出,湖北、江苏、山东等地均将本省的活动“安全生产齐鲁行”、“安全生产楚天行”等与此次“安全生产月”活动同步启动,安排有关部门组成团队,深入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的企业,曝光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并开展问题整改“回头看”,紧盯应急管理部对本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巡查、化工行业企业明查暗访中发现的问题,以及省、市、县各级执法检查、考核督查等发现的问题,跟踪报道整改和落实情况,还要组织新闻媒体深入采访报道,紧盯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有效发挥网络监督作用,并借助媒体力量监督整改。

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资质标准

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资质标准

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资质标准河南省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资质标准草稿一、总则(1)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环境保护和司法部门开展环境污染事故损害评估工作的特殊需求,对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的资质;(2)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的业务范围包括: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空气环境污染鉴定、水环境污染鉴定、声环境污染鉴定、光环境污染鉴定、土壤环境污染鉴定、海洋环境污染鉴定、生态环境污染鉴定)、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环境保护或治理工程项目评估鉴定。

二、依据主要以我国现行的有关环境污染事故损害赔偿机制的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为依据,具体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3)(4(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12.25;(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3;(7)《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8)国务院国发[1996]31号文《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年8月3日;(9)国务院国发[2000]38号文《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10);(11;(12)《环境损害评估数额计算推荐方法》2011.06;(13)《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11]60号);(1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5号令《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15)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6号令《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三、术语和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内容,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确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环境污染损害:环境污染事故发生过程中或发生后造成的各类损害,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的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和自然资源破坏、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及其减少的实际价值,也包括为防止污染扩大、修复和/或恢复受损生态环境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利益的丧失,污染环境部分或完全恢复前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期间损害。

司法部明确六项要求 推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加快准入

司法部明确六项要求 推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加快准入

司法部明确六项要求推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加快准入为切实解决全国范围内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偏少,分布不均这些问题,近日,司法部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准入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六项要求,推动各地加快准入一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为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通知》要求:一要充分认识加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作为落实中央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具体举措,作为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实践,努力在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中有新作为。

二要科学统筹本省份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林业草原等不同部门及大学院校、社会机构等科研力量,各省份特别是长三角、珠三角、长江经济带、京津塘等重点区域,加快准入一批诉讼急需、社会关注的鉴定机构,如大气、水、土壤、野生动植物物种识别等,鼓励和引导优质科研机构、大学院校申请准入登记,在2018年年底前确保达到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省域全覆盖。

三要坚持“凡登记必评审”原则,按照司法鉴定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特别是《评审细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拟申请准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专家评审工作,为准入登记提供明确依据和参考。

四要加快完成已登记机构的重新审核登记和能力评估工作,确保已登记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与新准入机构和鉴定人执业范围相统一。

五要认真组织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培训和考核,积极为拟执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提供教育培训渠道和交流提高平台,更好地适应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六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区、市)司法厅(局)一把手要亲自抓,亲自牵头负责,建立准入登记工作台账,明确时限、要求、责任人等,确保按进度、按计划准入登记一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

据悉,自本月起,司法部将建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准入登记工作月报告制度,要求各地将准入登记工作动态及落实本通知情况及时报告。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组建京津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有关请示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组建京津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有关请示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组建京津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有关请示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司法部•【公布日期】2017.09.22•【文号】环办政法函〔2017〕1502号•【施行日期】2017.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关于组建京津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有关请示的复函环办政法函〔2017〕1502号河北省、北京市、天津市环境保护厅(局)、司法厅(局):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司法厅《关于制定〈京津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请示》(冀环法函〔2017〕882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同意河北省、北京市、天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组建京津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

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一项重大国家战略。

根据《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要打破行政区域限制,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促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扩大区域生态空间。

组建京津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符合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要求。

评审专家库组建后,要按照《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118号)、《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6〕101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共同做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工作,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工作发挥应有作用。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2017年9月22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第三批)》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第三批)》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第三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20.04.29
•【文号】环办法规函〔2020〕211号
•【施行日期】2020.04.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第三
批)》的通知
环办法规函〔2020〕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健全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和“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落实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精神,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力量建设的要求,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技术支撑作用,满足行政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环境司法等工作需要,在有关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推荐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自荐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审,现将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印发给你们,供选择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时参考。

特此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4月29日附件: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

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

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

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司法协助业务【发文字号】司发通[2016]101号【发布部门】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发布日期】2016.10.12【实施日期】2016.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6]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环境保护厅(局):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司发通〔2015〕117号)、《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118号),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共同研究制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评审办法》2.《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司法部环境保护部2016年10月12日附件1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评审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专家评审工作,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1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海洋、地质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根据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实际需求、发展趋势和鉴定资源等情况,合理规划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布局、类别、规模、数量等,适应诉讼活动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需要。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会同司法部建立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制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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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v i r o n m e n t a l
c o n o m y E 总第229期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进驻工作结束问责4305人生态环境部:抓好“无废城市”试点城市筛选与建设指导7月6日,生态环境部党组书记、部长李干杰主持召开生态环境部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听取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和“放管服”改革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审议《“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会议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固体废物管理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

开展“无废城市”建设试点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的具体行动,是在城市层面推进固体废物领域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统筹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与固体废物问题的有力抓手和有益探索,是提升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举措。

会议要求,要充分认识开展“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着力开展试点工作。

积极做好与各方沟通协调,加快制度创新,强化制度执行,抓好试点城市筛选与建设指导,充分调动地方党委和政府积极性,加快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无废城市”建设的路径和模式。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第一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6个督察组于2018年5月30日至6月7日陆续对河北、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江西、河南、广东、广西、云南、宁夏等
10省(区)实施督察进驻。

截至7月7日,全部完成督察进驻工作。

进驻期间,督察组共计与140名领导干部进行个别谈
话,其中省级领导51人,部门和地市主要领导89人;走访问询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101个;调阅资料6.9万余份;对120
个地(市、盟)开展下沉督察。

督察组高度重视群众环境诉
求,截至7月7日,共收到群众举报45989件,经梳理分析,受理有效举报38165件,合并重复举报后向地方转办37090件。

各督察组注重信息公开,针对督察发现的“表面整改”“假装整改”“敷衍整改”等问题,经梳理后陆续公开50余个
典型案例,引起社会强烈反响,发挥了督察震慑、警示和教育作用。

经过努力,一批群众身边的环境问题得到解决;一批整改不力不实的问题得以再次查处。

截至7月7日,督察组交办的群众举报生态环境问题,地方已办结28076件。

其中,责令整改22561家;立案处罚5709家,罚款51062万元;立案侦查405件,行政和刑事拘留464人;约谈2819人,问责4305人。

从各被督察地方报送情
况看,河南省边督边改问责达到1015人,广东省拘留环境违法人员162人,江苏省处罚金额近2.4亿元。

根据督察安排,各督察组已进入督察报告起草和问题案卷梳理阶段,并安排专门人员继续紧盯地方边督边改情况,以确保尚未办结的群众举报能够及时查处到位、公开到位、问责到位,确保群众举报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发文
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资质
司法部、生态环境部日前联合发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旨在确保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高资质、高水平。

细则针对污染物性质鉴定、地表水和沉积物、空气污染、土壤与地下水、近海海洋与海岸带、生态系统和其他环境损害鉴定等7个鉴定类别,分别提出鉴定机构和人员登记准入的具体要求和条件,确保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高资质、高水平。

细则以鉴定人专业能力评价为核心,进一步明确了鉴定人相关专业、相关工作经历等要求,以及环境损害各个鉴定类别的执业范围、鉴定人学历或职称专业目录、鉴定人专业能力所涉及的领域等。

细则还进一步强化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工作中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有利于进一步形成管理合力,加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监管。

细则分为正文部分和5个附件,分别对登记评审评分标准、机构和人员专业能力、实验室和仪器设备配置等提出
了具体要求。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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