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化条例

合集下载

407-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

407-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

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城市绿化条例》经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现行版本根据2017年03月2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2020年城市绿化条例

2020年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经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

根据年月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现行版本根据年月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5•【字号】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00年5月19日唐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经200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于2000年8月4日公布施行;根据2010年8月26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经2010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于2010年10月8日公布施行;2016年8月22日唐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经2016年12月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于2016年12月15日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3年8月30日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唐山市地方公路条例〉和〈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经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于2023年12月5日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河北省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县级市)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与建设、管理与保护和监督与检查。

第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行政审批、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国务院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国务院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国务院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0号令1992年6月22日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和单位的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是一部关于城市绿化建设的法律法规,下面是该条例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条例的目的和适用范围,规定了相关的基本概念和术语。

第二章绿化设施的建设:规定了城市绿化的设施建设原则、范围和标准,并对各种绿化设施的建设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三章绿化的管理:规定了城市绿化的管理机构和职责,并对城市绿化的监督和检查进行了规定。

第四章绿化的保护:对城市绿化的保护进行了规定,包括禁止乱砍滥伐、乱挖乱填、乱停乱放、乱倒乱卖等行为,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规定。

第五章奖励和激励:规定了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的奖励和激励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附则:对条例的解释、实施时间、监督检查等进行了规定。

《城市绿化条例》的制定,有助于规范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行为,促进城市绿色环保、宜居宜业的发展。

1/ 1。

郑州绿化条例实施细则

郑州绿化条例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

二、绿地率标准(一)居住区、单位庭院绿地率不低于30%。

(二)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40%。

(三)新建区的绿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35%以上;改建旧城区的绿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25%以上。

三、绿化用地面积(一)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留足绿化用地面积。

(二)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应按照上述绿地率标准执行。

(三)改建旧城区绿化用地面积应按照上述绿地率标准执行,并确保绿化用地面积不减少。

四、绿化植物选择(一)城市园林绿化应当注重植物景观营造、生物多样性和乡土植物应用。

(二)绿化植物选择应符合以下原则:1. 适应性强,生长周期长,易于养护;2. 观赏价值高,具有较高的生态效益;3. 优先选用本地植物,减少外来植物的使用。

五、绿化建设和养护(一)绿化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1. 规划先行,科学设计;2. 绿化与城市景观、文化相结合;3. 绿化与城市建设同步进行。

(二)绿化养护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定期修剪、施肥、浇水、防治病虫害;2. 保障绿化植物生长环境,防止绿化设施损坏;3. 严格执行绿化养护管理制度,确保绿化效果。

六、绿化保护(一)禁止砍伐、移植胸径40厘米以上或者树龄50年以上的法国梧桐,非因自然枯死、达到更新期或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所必须的。

(二)违反上述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罚款每株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七、鼓励参与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八、监督检查(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违反城市绿化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九、实施日期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最新版】

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最新版】

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园林绿化的经费投入。

鼓励开展城市园林创建活动,推动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相关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并组织、指导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每年制定计划增加优质植物品种,推广先进技术和材料,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制定产业政策,编制城市苗圃产业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园林绿化苗木生产。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园林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城市园林绿化及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及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单位附属专用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名胜区绿地、风景林地树木花草的种檀和养护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对全市城市绿化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职贵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措施,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建成区绿地率,逐步增加人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城市绿化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辅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城市绿化建设。

第五条城市绿地实行登记制度。

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确认城市绿地权属,明确保护和管理责任。

第六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义务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任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化规划、损害和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第七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普及城市绿化科学知识,提高城市绿化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八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再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资源,根据人口规模、服务半径、城市面积,合理设置城市绿化用地。

第十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本文档编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城市绿化工作,保护环境,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

本文档适用于各地城市,旨在促进城市绿化的发展和管理。

1. 总则1.1 本条例的目的是加强对城市绿化的管理,提升城市环境质量,改善居民生活环境。

1.2 城市绿化管理应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统筹规划、科学管理的原则。

1.3 本条例适用于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等各个环节。

2. 规划和建设2.1 城市绿化规划应根据城市的发展需求、生态环境要求和居民的需求,制定长期和中期规划,保证城市的绿化面积和质量。

2.2 绿化规划应考虑土地利用、水资源、生态保护、景观美化等因素,注重生态平衡和资源可持续利用。

2.3 绿化建设应注重植物的选择,根据地理气候条件和土壤特点,选择适合生长的本土植物,鼓励使用花草树木来改善环境。

2.4 城市建设项目应与绿化规划相结合,注重建筑和绿化的融合,打造生态友好型的城市。

3. 运营和维护3.1 城市绿地和公园应定期进行巡查和保养,确保绿地景观的整洁和有序。

3.2 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应组织专业力量进行绿化养护工作,包括修剪树木、修整草坪、除草和病虫害的防治等。

3.3 受损的绿化设施应及时修复或更换,保证设施的正常使用。

3.4 举办各类绿化文化活动,提升居民对绿化的认识和参与度,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

4. 绿色植被覆盖4.1 城市绿地覆盖率应达到一定标准,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土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十。

4.2 城市道路两侧应种植树木,形成绿色走廊,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和降低城市噪音。

4.3 建筑物屋顶应鼓励种植绿色植物,提高建筑物的热防护能力和生态效益。

4.4 绿色植被覆盖还应注重搭建生态廊道和绿色网络,增加城市生态系统的连通性。

5. 生态保护5.1 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应注重生态保护,保护和修复自然生态系统,提高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

5.2 禁止非法采伐树木、破坏湿地和绿地,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加大执法力度。

国务院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国务院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国务院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0号令1992年6月22日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和单位的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绿化管理条例

绿化管理条例

绿化管理条例一、总则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管理,提高城市景观质量,促进城市居民的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二、绿化设施的设置和管理(一)绿地管理城市园林绿地是城市绿化的主要组成部分,市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划定城市绿地的规划范围,统一规划和建设。

建设和管理城市绿地,应当根据城市绿化规划,合理安排绿地内的绿化内容和设施设备,充分发挥其生态和美化功能。

市政府应当为城市绿地保持一定的比例和数量。

(二)绿化带管理绿化带是连接城市和乡村以及各个城市的间隔带,是城市绿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市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建设和维护绿化带。

建设和管理绿化带,应当充分发挥其防风、固沙、清洁空气、净化环境和美化城市的作用。

市政府应当为绿化带保持一定的比例和数量。

(三)植树管理城市和乡村的道路两侧、广场、公园、绿地、绿化带、居民小区和企事业单位内的设施用地等场所,应当根据需要种植乔、灌、草、花等各类绿化植物。

植树应当选用品种适应当地气候条件,注重生态环境和美化效果,力求一株一株精植、一根一根用好,提高绿化覆盖率和景观效果。

(四)草坪管理草坪可以起到美化环境、调节气候、增加人们休闲娱乐的功能。

为此,市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统一建设、管理和维护草坪。

三、绿化施工和验收(一)绿化工程的施工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应当按照绿化规划、设计和批准文件要求的标准、技术要求和工艺要求施工,合理规划施工期、安排人员、用材量、工具和机械设备。

在施工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安全、环保、美化和节能等因素,保证绿化效果和质量。

(二)绿化工程的验收城市绿化工程建设完成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验收。

验收应当分为初验和终验两个阶段。

初验时主要检查绿化工程的施工质量符合规划和设计要求;终验时主要检查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符合规划和设计要求,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四、绿化保护和文化建设(一)绿化保护城市绿化设施是城市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充分发挥其美化和环保功能。

信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信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信阳市城市绿化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8.22•【字号】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七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七号)《信阳市城市绿化条例》已经信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6月27日审议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8月3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8月22日信阳市城市绿化条例(2024年6月27日信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8月3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建设第四章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信阳,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城镇开发边界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城镇开发边界外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城市绿地,其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建管并重、全民参与,注重自然山水风貌保护,体现地域历史人文特色。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用地,推进绿化事业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长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长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长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居民身心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一)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二)生产绿地: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三)防护绿地: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四)附属绿地: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

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五)其他绿地: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第四条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促进绿化科技成果的应用转化。

优化绿化结构,鼓励培育、选育和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新品种,推广科学的种植和养护技术,提倡植物多样性。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做好园林植物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

第六条有植树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完成植树任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行政管理工作。

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是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1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行政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依照法定授权,负责对城市绿化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2023年修正)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2023年修正)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7.31•【字号】•【施行日期】2023.07.3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12月22日济宁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23年6月30日经济宁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经2023年7月26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监督和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化生活和工作环境,增进居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外的镇规划区的绿化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市的城市绿化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乡水务、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统筹规划、配套建设、植护并重、突出特色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养护、管理、科研所需资金,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有序实施和城市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邵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邵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邵阳市城市绿化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7.31•【字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邵阳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年7月31日邵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查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县城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生态优先、因地制宜、植护并重和城市绿地总量只增不减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城市绿化用地和城市绿化建设、养护、管理、科研所需资金。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和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及其综合执法工作。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市城市、县城规划区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

各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本市城市、县城规划区内的居住小区应当创建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检举侵占绿地、损害树木花草和破坏绿化设施的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管理服务联系方式。

城市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答复举报投诉人。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管理、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园林绿化相关条例

城市园林绿化相关条例

城市园林绿化相关条例城市绿化是对社会环境资本的投入,其经济回报是多方面的,而且是十分丰厚的。

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城市园林绿化相关条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城市园林绿化相关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创造优美、整洁的生产、生活环境,适应创建国家优秀旅游城市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园林绿化的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化地包括:(一)公共绿地: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小游园、街头绿地、广场绿地、行道树和文化宫、俱乐部、青年宫、名胜古迹区等公共场所内的绿地。

(二)专用绿地: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团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用地。

(三)生产用地: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五)风景名胜区和风景林。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行统一目标、统一指挥、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原则。

通过园林绿化专业队伍和全民义务植树垂直绿化活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市政府设立市绿化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属市园林处具体承担全市的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所有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其他绿化和爱护树木、绿地、花草的义务。

第七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地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对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小区)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市园林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严格执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行绿色图章制度。

凡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如确需改作他用的,要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九条城市规划新区和改造旧区,一定要留住绿化用地面积。

绿化工程相关法规制度内容

绿化工程相关法规制度内容

绿化工程相关法规制度内容1.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是我国城市绿化工程的基本法规,于1996年颁布实施。

该条例规定了城市绿化项目的立项程序、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维护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利,保障了城市绿化工程的有序推进。

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绿化规划,合理规划和组织城市绿化工程,确保城市环境优美,居民生活舒适。

2.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是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协会颁布的一项规范性文件,主要对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规范详细阐述了各项工程的标准和技术要求,要求绿化工程必须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3. 《绿化工程施工管理规定》《绿化工程施工管理规定》是国家林业局颁布的一项专门规章,主要对绿化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了规范。

规定了绿化工程的施工程序、施工资质要求、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强调了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原则。

规定各级林业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绿化工程的实施,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管,确保绿化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

4. 《城市绿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城市绿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是国家环境保护部颁布的一项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城市绿化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要求。

规定了城市绿化项目涉及环境保护的范围、内容和方法,要求对绿化工程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和预测,制定并实施环境保护措施。

规定了评价报告的审批程序,确保城市绿化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得到有效管理和监督。

5. 《园林绿化保护条例》《园林绿化保护条例》是我国对园林绿化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的一部专门法规,旨在加强对园林绿化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条例规定了园林绿化资源的保护措施,明确了园林绿化资源的管理和利用权限,规定了对违法破坏和侵占园林绿化资源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条例还规定了对市政园林的规划、设计和施工的要求,加强了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管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
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
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
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罚条例》的规定执行。五章附则三十三条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实施办 法。三十四条本条例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施 行。
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
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
端午假期结束,我就要踏上回校的路程,就在我要出屋的时候,在破旧的窗台上
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
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 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 者上级人民批准。四章罚则二十六条工程建设项 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 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 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
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
施。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城市人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 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 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修剪
人民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
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
入城市总体规划。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
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 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城市人 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 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 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十条城市 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100 号《城市绿化
条例》已经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国务院一○四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二年八月 一日起施行。一章总则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 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 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二条本条例适用于 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
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三条城市人民应
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划。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
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 水平。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 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 义务。六条对在城市绿化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 人,由人民给予表彰和奖励。七条国务院设立全 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其
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
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
端午假期结束,我就要踏上回校的路程,就在我要出屋的时候,在破旧的窗台上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
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 位管理。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 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 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二十条任何单位和 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 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
型的防护绿地。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
定,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十
端午假期结束,我就要踏上回校的路程,就在我要出屋的时候,在破旧的窗台上
四条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
自行负责,城市人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十五条城市苗圃、 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 化建设的需要。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 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 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
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
端午假期结束,我就要踏上回校的路程,就在我要出屋的时候,在破旧的窗台上
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
地等。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 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 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 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 加审查。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 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
1ca0f0cd3
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
用。十七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
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
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 工程施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三章 保护和管理十八条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 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 人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 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
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
端午假期结束,我就要踏上回校的路程,就在我要出屋的时候,在破旧的窗台上
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二十三条城市的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 二十四条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 时,必须经城市人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 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
者拆除,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
偿责任。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
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城市人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三十条对违反本条例的 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 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
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
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城市绿化行
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二十五条百年以上 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 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城市 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城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 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
照规定报城市人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
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
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十二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 计,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 地方特色。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 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 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十 三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因地制宜地规划不同类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城市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
时用地手续。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
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 须经城市人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 施。二十二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 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 经城市人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
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三)砍伐、擅自迁移古
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
端午假期结束,我就要踏上回校的路程,就在我要出屋的时候,在破旧的窗台上
或者死亡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二十
八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 人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 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 责任。二十九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 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人民城市绿化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十一条城市人民城市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人员
端午假期结束,我就要踏上回校的路程,就在我要出屋的时候,在破旧的窗台上
玩忽职守、滥用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 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 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 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
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城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
端午假期结束,我就要踏上回校的路程,就在我要出屋的时候,在破旧的窗台上
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
市绿化。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城市人民城市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 区的城市绿化。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二章规划和建设八条城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