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4年度国
重庆浩泰能源有限公司10万吨年生物柴油建设项目7
前言重庆浩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泰能源”)成立于 2013 年3 月,公司注册地重庆市合川区,注册资本2 亿人民币,占地400 亩,是专门从事生物柴油及相关绿色再生能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新型能源企业。
我国是一个石油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储量仅为全球2%。
同时,我国又是世界上经济发展最为迅速的国家之一,对能源的需求量长期持续高速增长,除煤炭供应能够自给外,石油和天然气供给远远满足不了经济发展的需要,石油进口依存度一年比一年大。
面对全球石油资源紧张、国内石油需求日益增长的现实,从资源循环利用和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发展可再生能源,对弥补我国石油资源短缺,减少环境污染,引导节约能源,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国家,面临着经济增长和环境增长保护的双重任务,为了保护环境并实现经济的持续增长,改变能源发展和消费方式,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是必要的选择,因此,可再生能源具有广阔的潜力和发展前景。
生物能源是我国第三大能源,仅次于煤和石油,在全部能源消耗中约占15%,是唯一可运输和储存的可再生能源,既可作为燃料用于发电,又能转化为“生物液体燃料”如生物柴油等。
生物能源转化为生物柴油,其主要原料来自植物油脂、动物油脂、植物油精练后的下脚料(转化的酸化油、潲水油(地沟油)及各种油炸食品后剩余的废弃动植物油脂等)。
柴油是国家战略物质,广泛用于工程机械、锅炉、工业窑炉、船舶、军舰、农用机械、交通、动力等设备的柴油机燃料。
2012年国内对柴油的年需求量达到1.7 亿吨,为此,国家每年要花大量的资金进口柴油和原油以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
生物柴油作为可再生能源,具有开发利用的广阔前景,具有开发的战略性意义。
重庆浩泰能源有限公司拟投资13亿人民币,引进国内最先进的生物柴油技术,于合川渭沱工业园区建设40万吨/年生物柴油建设项目,根据2013年5月备案的情况,40万吨/年生物柴油项目拟分两期建设,一期20万吨/年,二期20万吨/年,重庆浩泰能源有限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了局部调整,现定分三期实施完成,其中一期投资8.6 亿元,建设形成10万吨/年生物柴油的生产规模;二期扩建10万吨/年生物柴油生产规模;三期扩建20万吨/年生物柴油生产规模,达到40万吨/年生物柴油生产能力,同时副产浓甘油等副产品。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5.03•【字号】赣发改商价〔2017〕478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价格正文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7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光伏发电价格(一)光伏电站我省光伏发电属Ш类资源区,光伏电站执行Ш类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
1.2016年以前备案并纳入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电站,在2016年6月30日以前全部投运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1元(含税,下同);在2016年6月30日以前仍未全部投运,但于2017年6月30日以前投运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98元。
2.2016年备案并纳入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电站,在2017年6月30日以前投运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98元。
3.2017年以前备案并纳入以前年份财政补贴规模管理的光伏电站,但于2017年6月30日以前仍未投运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85元。
4.2017年1月1日以后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电站,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85元。
5.光伏电站中的村级或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上网电价按照我省同期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政策执行,我委不再批复具体项目的上网电价。
(二)分布式光伏发电1.“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项目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支付,由电网企业转付;其中,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我省同期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环保电价,下同)收购。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绿色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绿色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15•【字号】湘发改环资〔2020〕494号•【施行日期】2020.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绿色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绿色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0〕519号)转发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尽快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鉴于我省推荐备选基地数量名额有限,各市州原则上限报1家。
请于2020年7月24日前,将项目申报正式文件、绿色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申报书(一式三份,附电子版光盘)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资环处。
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申报情况,组织审核并择优推荐上报。
联系人:资环处吴哲华*************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绿色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7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绿色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0〕5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坚实的产业基础和技术支撑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保障。
为搭建绿色发展促进平台,不断提高绿色产业发展水平,现就组织开展绿色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示范引领绿色产业发展为目标,以提高绿色产业规模、质量、效益为重点,以增强绿色产业综合竞争力为核心,选择一批产业园区开展绿色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着力推动绿色产业集聚、提升绿色产业竞争力、构建技术创新体系、打造运营服务平台、完善政策体制机制,培育形成绿色产业发展新动能。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转发《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转发《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11•【字号】九龙坡府发〔2018〕26号•【施行日期】2018.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转发《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的通知九龙坡府发〔2018〕2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高新区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的通知》(渝发改投〔2018〕54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同时,废止《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龙坡区产业投资禁投清单的通知》(九龙坡府发〔2017〕45号)文件。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2018年7月11日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的通知渝发改投〔2018〕54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全面提升全市投资便利化水平,结合近年来国家和市出台的产业投资政策、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我委牵头汇总编制了《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执行。
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和应用,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要按照《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要求,在办理投资服务时,进一步完善规程,创新举措,缩短周期,为企业投资提供便捷服务。
要建立高效务实、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信息互通和工作互助,增强工作合力,优化全市企业投资政务服务环境。
要结合产业投资政策的调整、法律法规的修订等情况,及时提出分区域、分行业的产业投资准入政策调整意见,进一步提高产业准入政策的时效性和精准度。
附件: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5月22日附件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一、总说明(一)按照《国务院关于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23号),分区域范围如下。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300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四川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措施,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风能资源状况和工程建设条件,四川为陆上风电第Ⅳ类资源区,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维持现行每千瓦时0.61元。
二、我省风电上网电价在四川电网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以内的部分,由四川电网负担;高出部分,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分摊解决。
风电上网电价中由四川电网负担的部分随四川电网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调整而相应调整。
三、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要按照国家规定与风力发电企业结算电价,准确计量和审核风力发电项目的发电量与上网电量,并按有关规定申请电价补贴。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风电上网电价政策执行的监管。
对新投风力发电项目按现行规定报我委核定上网电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30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合理引导风电投资,促进风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决定适当调整新投陆上风电上网标杆电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陆上风电继续实行分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03•【文号】国办函〔2023〕115号•【施行日期】2023.11.0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3〕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2023年11月3日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实施近十年来,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改善公共服务、拉动有效投资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切实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现就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简称新机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准确把握新机制的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拓宽民间投资空间,坚决遏制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提高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建设运营水平,确保规范发展、阳光运行。
(一)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明确收费渠道和方式,项目经营收入能够覆盖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具备一定投资回报,不因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额外新增地方财政未来支出责任。
政府可在严防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一视同仁的原则,在项目建设期对使用者付费项目给予政府投资支持;政府付费只能按规定补贴运营、不能补贴建设成本。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2.14•【文号】发改价格[2014]268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满足银行客户(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金融服务需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价格法》、《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为银行客户提供的基础金融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基础金融服务包括部分转账汇款、现金汇款、取现和票据等商业银行服务项目,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目录》执行。
二、商业银行免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本行签约开立的个人基本养老金(含退休金)账户,每月前2笔且每笔不超过2500元(含2500元)的本行异地(含本行柜台和ATM)取现手续费。
三、对于银行客户账户中(不含信用卡)没有享受免收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商业银行应根据客户申请,为其提供一个免收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账户(不含信用卡、贵宾账户)。
四、商业银行为银行客户提供账户变动短信提醒服务并收费的,应事先通过网点或电子渠道等与银行客户签约;未与银行客户签约的,不得收费。
五、本通知规定的商业银行是指依据《商业银行法》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16•【字号】渝国资发〔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决策部署,稳妥有序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市国资委在梳理总结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4月16日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决策部署,稳妥有序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参照《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国资产权〔2019〕653号),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通过产权转让、增资扩股、首发上市(IPO)、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等方式引入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工作参考本指引。
以新设企业、对外投资并购、投资入股等方式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履行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有关程序。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市场运作。
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以企业为主体,以产权为基础,以资本为纽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引资本与转机制相结合,产权多元化与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
渝建发〔2014〕25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渝建发〔2014〕25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14〕25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了进一步加强重庆市建设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现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和使用,维护建设工程的安全、文明和环境保护,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和使用管理。
第二章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第三条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施工周期、施工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标准。
第四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预算中明确列支安全文明施工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核减。
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应按照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约定进行,相关文件、记录应妥善保存。
第三章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第六条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的实际需要和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标准,合理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七条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购买、更新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购买、更新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设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活动;开展安全文明施工宣传活动;奖励安全文明施工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审批程序,并保持资金的流转和使用过程的记录。
同时也应当接受监督和审计。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检查评估第九条重庆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检查评估制度。
第十条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和使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于不符合施工要求的工程项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7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7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随着招标投标以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施行,我市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日益规范、有序。
但是,目前部分领域、部分项目仍存在规避招标投标、围标串标、挂靠或出借资质投标,以及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
这些问题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降低了国有资金投资绩效,增加了腐败风险,给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带来了隐患。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监管体系,形成招标投标有效监管合力(一)落实监管责任。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领导干部招标投标工作纪律“三要十不准”》,严格遵守招标投标规定;尽职履责,切实强化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清正廉洁,带头守住纪律底线。
不准违背招标投标审批程序以个人签批、假借集体研究名义等方式违规决定不招标、邀请招标,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不准违规泄露任何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不准以推荐、串通等方式违规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不准授意、默许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准指使、纵容、默许投标人采用资质挂靠、弄虚作假等手段围标串标;不准以授意、诱导等方式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不准授意、默许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订立合同;不准授意、默许标后违规变更设计、调整建设内容、支付资金,或者为中标人指定、推荐分包人、供货商、服务商;不准对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放任不管、压案不查,或者干扰、妨碍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不准纵容、默许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重庆市工业企业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试行)
间接 排放
外购电力和蒸汽消耗 源
交流电焊机、泵系统、再 生器(炼油业)等电力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蒸汽使用终端(各种用热
√
设备)
特殊 输出能源 3
排放 封存和转移
输出燃料 输出电力和蒸汽 封存温室气体 转移温室气体
√
√
√*
*
*
*
*
√*
*
*
*
*
注1:√表示该类碳排放源主要排放的温室气体;*表示可能排放的温室气体。
注2:在实际中,并非所有识别的排放源都需要核算,个别排放源由于活动水平数据的不确定性大,缺少核
5.2.3 特殊排放
除上述两种碳排放类型,还存在一种特殊的排放情况,包括: ——企业生产并外输能源产生的碳排放,包括输出燃料、电力和蒸汽等产生的碳排放; ——企业产生的温室气体,但经封存和转移作为纯物质、产品的碳排放。
6 碳排放源
在所确定的企业边界和排放边界内,基于设施对各类碳排放源进行识别,见表1。 表 1 企业碳排放源识别表
温室气体封存和转移 种类、生产纯物质、产品 帐、盘存表及有关产成品出库帐等。
的产量
8 核算方法
4
8.1 概述
8.1.1 核算排放边界内的直接排放量和间接排放量,并对特殊排放产生的排放量进行扣除。 8.1.2 碳排放计算采用排放因子法,根据活动水平数据、对应的排放因子和全球变暖潜势计算 碳排放量。
8.2 碳排放总量( AE总 )
生系统误差、测量误差、人为误差等造成。
4 原则
4.1 相关性 根据企业实际,选择适宜的核算边界、核算方法和数据,确保真实反映企业碳排放情况,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0.30•【字号】冀发改农经〔2014〕1547号•【施行日期】2014.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有关设区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局):为进一步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地区〔2014〕217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现将《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做好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总体要求、搬迁原则、搬迁对象、搬迁方式、安置方式、资金筹措、项目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是指导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各地要认真学习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协调联动,切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促进贫困地区精准扶贫。
二、加快编制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十三五”规划。
各设区市要按照国家《指导意见》要求,在充分调查研究、摸清安置资源状况的基础上,认真编制各市(含扩权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十三五”规划》,建立项目储备库,合理确定目标任务、安置方式和实施步骤,研究制定资金筹措、安置用地、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等方面切实可行的配套政策。
各市要于2015年年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工作。
三、切实落实工作责任。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是一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专项扶贫工程,有关设区市、县政府是工程实施的责任主体,要成立以市、县政府领导为组长的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易地扶贫搬迁总体规划的制定、重大事项和有关政策的协调,并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方案的落实、技术方案的执行和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监督和严格考核。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24•【字号】•【施行日期】2020.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正文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各县(市、双阳区、九台区、江源区)发展改革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5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执行:1.充分认识降低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及相关工作的重要意义,持续推进景区降价工作。
完善国有景区价格形成机制,降低国有景区门票及服务价格是促进旅游综合消费能级提升,更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措施。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要持续推进景区降价工作,切实把虚高的景区门票及服务价格降下来,充分体现政府定价景区门票价格的公益属性,充分释放旅游消费需求,促进旅游业的转型升级,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2020年推进景区门票降价工作的重点是2018年以来降价不到位和3A级及以下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
同时要加强对景区内垄断性较强的交通车、缆车、游船等服务价格的监管。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针对不同景区的特点,制定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做好降低景区门票及服务价格的落实工作。
坚决杜绝“高定价大折扣”现象,切实降低虚高票价。
同时要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工作情况,制定灵活措施,鼓励景区采取临时性促销政策,吸引游客,促进景区运营的全面恢复。
2.落实成本监审或调查工作,建立景区门票价格定期评估机制。
2019年,各地已经对4A级及以上景区进行了全面的成本监审或调查,开展了价格评估工作,为降低景区门票价格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基础性保障。
申请调整电价请示范文
申请调整电价请示范文申请调整电价请示范文申请调整电价请示范文篇一万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重庆市电网电价的通知》(渝价[2009]408号文)的精神,2008年7月及以后投产的水电机组应按分档上网电价标准执行。
我协会会员单位重庆市万州区速泉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等10家是2008年7及以后投产的,现向贵委请示,要求按渝价[2009]408号文件的规定,对这10家小水电站的上网电价,在现有上网电价的基础上再上调0.01元/kWh。
以上请示当否?请批复。
附:万州区2008年7月及以后投产水电站基本情况表重庆市万州区小水电协会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申请调整电价请示范文篇二宁都县供电有限公司:小布镇位于宁都县西北部,距县城63公里,总面积152.57平方公里,辖9个行政村,1个居委会,总人口17112人,镇政府现有干部职工70人。
我镇原有干部职工办公生活住房始建于上世纪70年代,是全县干部职工办公生活住房条件较差的乡镇。
为改善干部职工办公住房条件和营造良好的群众办事环境,我镇于2013年3月份开始动工新建干部职工办公住房大楼,于2014年1月份竣工并投入使用。
我镇现有干部职工办公住房大楼设计六层,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其中一楼为便民服务大厅,其余五层为干部职工住房。
由于我镇距县城较远,且本地干部较多,因此有较多的干部职工家属居住,用电量较大,鉴于我镇是边远山区乡镇,且财力困难,为确保干部职工办公住房大楼正常用电,现恳请贵公司调整我镇干部职工住房大楼用电电价。
特此请示!小布镇人民政府2014年3月20日申请调整电价请示范文篇三凉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1〕1666号)和《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67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拟对我县电力销售电价进行调整。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7.02
•【字号】渝发改投资〔2021〕804号
•【施行日期】2021.07.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发改投资〔2021〕804号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提高投资效益,激发全社会投资活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
现转发你们,在工作中严格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7月2日。
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权责清单
1
XKFG00010000
企业、事业单位、社 行政许 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 可 固定资产项目核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 行政许 围、招标方式及招标 可 组织形式的审批(核 准) 行政许 车用燃气经营许可 可
2
XKFG00020000
3
XKFG00040000
4
XKFG00050000
行政许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 可 能评估和审查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对违反招投标法律、 的项目招标人不按照 行政处 法规、规章行为的处 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 罚 罚 告或者招标公告,构 成规避招标的行为的 2. 对依法应当公开 对违反招投标法律、 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 行政处 法规、规章行为的处 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 罚 罚 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 公告,以及在不同媒 对违反招投标法律、 3. 对应当公开招标 行政处 法规、规章行为的处 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 罚 罚 邀请招标行为的处罚
12
QTFG00040000
其他行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 政权力
第 2 页职权类 型
职权名称 项目 子项
职权依据
【规章】《关于转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 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的通知(辽发 改外资[2006]78号) 规定各市每年申请世界银行贷款规划项目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境外投资项目核 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辽发改外资 [2014]1028号) 第十一条 属于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境外 投资项目,由投资主体经所在市发展改革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贯彻国家发改委 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 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发改外资[2006]423号) 规定“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 【规范性文件】《关于规范国家鼓励发展 的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办理工作的通知》 (辽发改规划[2007]244号) 第二条 各市发展改革委正式行文提出项 目免税确认申请。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宏观管理的通知》(国 发[1995]30号) 规定基本建设项目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 款,其申请借款规模在国家规定限额以下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 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 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 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999年4月29日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 正)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 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
交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7.27•【文号】厅档案字[2006]245号•【施行日期】2006.07.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交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厅档案字[2006]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部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现将《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档发[2006]2号)转发给你们。
为贯彻落实好《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精神,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由交通部负责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一般由交通部档案馆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工作,特殊情况部档案馆可委托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部属单位档案部门组织验收。
受委托单位在项目档案通过验收后,应将有关验收情况报部档案馆备案。
未经部档案馆组织或委托组织档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二、凡由部档案馆组织的档案验收项目,在建设单位(法人)自检的基础上,于项目竣工验收前3个月,由项目主管单位向部档案馆提出档案验收申请,部档案馆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申请单位除按规定提交申请报告、填报申请表外,还应同时上报项目档案案卷目录。
三、项目档案验收应根据DA/T28-200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交通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交办发[1992]100号)、《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交办发[2001]390号)的要求,对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规范性进行检查评价。
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交通部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附: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4年度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批复》
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发改技[2015]373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4.08
【实施日期】2015.04.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4年度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
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批复》的通知
(渝发改技〔2015〕373号)
沙坪坝区、南岸区发展改革委,北部新区发展改革统计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4年度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批复》(发改高技〔2015〕581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你们督促创新平台承担单位,根
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