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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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资金构成及有关税费

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资金构成及有关税费

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构成及有关税费一、《移民条例》有关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十六条规定: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依法应当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费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应当列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概算。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居民点迁建、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以及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补偿费(含有关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和搬迁费,库底清理费,淹没区文物保护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及有关税费的规定。

制定本条的目的:一是明确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及有关税费应当纳入工程概算;二是明确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构成。

制定本条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第四条规定:“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本条主要概念解释1、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于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专项资金。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移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移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及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

第三条移民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主体、项目法人和移民群众参与,规划设计单位技术负责,监督评估单位跟踪监评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移民工作坚持开发性移民和先移民后建设方针,坚持以民为本、依法依规、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原则,妥善处理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水利水电开发和移民脱贫致富及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保障移民合法权益,使移民生产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第二章移民工作管理职责第五条省扶贫移民局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移民工作法规政策,研究拟定全省移民工作地方性规章、政策及规定。

(二)组织审查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确认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审批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后期扶持方案。

(三)与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与市级人民政府签订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责任书。

(四)指导和协调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

(五)委托开展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综合设计(设代)、实施阶段设计、咨询服务工作;委托开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测评估工作;与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共同委托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综合监理、独立评估)工作。

(六)下达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年度计划。

(七)组织审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及单项工程重大设计变更报告。

(八)负责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以及内部审计、稽查与统计工作。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已经2006年3月29日国务院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七月七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第六条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版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版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4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第六条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通告管理办法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通告管理办法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通告管理办法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等法规规定,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应由省政府发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通告》(以下简称《停建通告》)。

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管理,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减少对停建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发布《停建通告》应具备的条件申请发布《停建通告》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应符合全省水利、能源发展规划以及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工程占地区、水库淹没影响区范围已经确定,工程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已经完成意见征求。

具体申报要件包括:(一)河流水利水电规划批复文件或省级及以上水利发展规划。

(二)水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可行性研究阶段正常蓄水位选择、施工总布置规划和水库影响区地质专题报告审查意见。

(三)大型水利工程方案(工程规模及总体布置方案)意见;中型水利工程取得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涉及停建范围的专题审查意见。

(四)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的停建范围说明、界桩布置设计图、工程占地区红线图。

(五)省级、市(州)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机构,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县(市、区)政府对工程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的意见。

(六)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实施界桩布设、开展实物调查、编制报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送审移民安置规划等工作计划。

二、申报办理程序(一)《停建通告》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向工程建设征地所涉及的县级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上报省政府。

跨市(州)行政区域的项目,由相关市(州)政府联合或分别上报省政府。

(二)省政府收到发布《停建通告》请示后,转省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完成《停建通告》报件清核工作,形成办理意见报省政府批准。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3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9日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移民安置实行开发性移民和先移民后建设方针,将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保障移民合法权益,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第三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主管机构(以下简称省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省发展改革(能源)、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文化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工作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和社会稳定工作。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第四条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在申报停建通告前,应编制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

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由市(州)、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征得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报省移民管理机构确认。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在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应向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发布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通告的申请。

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资金构成及有关税费

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资金构成及有关税费

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构成及有关税费一、《移民条例》有关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十六条规定: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依法应当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费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应当列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概算。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居民点迁建、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以及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补偿费(含有关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和搬迁费,库底清理费,淹没区文物保护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及有关税费的规定。

制定本条的目的:一是明确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及有关税费应当纳入工程概算;二是明确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构成。

制定本条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第四条规定:“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本条主要概念解释1、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于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专项资金。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全文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全文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全文为了规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制定了《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并于9月1日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2016年7月2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规划编制、安置实施、后期扶持、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遵循开发性移民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和移民参与、规划设计单位技术负责、监督评估单位跟踪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移民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移民资金管理和使用、移民政策宣传、社会稳定维护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配合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移民工作职责,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移民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审核移民安置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移民安置,监督管理移民资金,组织开展移民安置验收。

市(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移民安置实施,监督管理移民资金。

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移民具体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审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移民相关工作。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移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移发[2010]43号)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移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移发[2010]43号)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移发[2010]4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以下简称“移民资金”)管理,规范移民资金拨付、使用、管理行为,强化移民资金监管,确保移民资金安全,提高移民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估)算编制规范》(DL/T5382-2007)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移民资金是指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专门用于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及移民后期扶持的特殊用途的专项资金,包括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及进入移民资金管理序列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拨付、使用、管理在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的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单位。

第四条移民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移民政策的相关规定;加强移民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管,建立健全移民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内控管理;正确反映移民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情况;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账核算”原则,加强对用款单位和机构的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保证移民资金安全,提高移民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移民资金的管理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全面监管的管理体制。

省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省的移民资金管理及监督工作,对省政府负责;市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移民资金管理及监督工作,对省移民管理机构和同级政府负责;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移民资金的管理及监督工作,对上级移民管理机构和同级政府负责;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是本级拨付、使用、管理移民资金的责任主体,是本辖区移民资金监管的责任主体;移民项目实施单位是其使用、管理移民资金的责任主体,对其使用、管理的移民资金负责。

二、概算控制、计划管理各级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概算及分解概算,不得随意更改、调整概算,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进行报批。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2016年7月2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规划编制、安置实施、后期扶持、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遵循开发性移民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和移民参与、规划设计单位技术负责、监督评估单位跟踪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移民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移民资金管理和使用、移民政策宣传、社会稳定维护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配合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移民工作职责,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移民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审核移民安置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移民安置,监督管理移民资金,组织开展移民安置验收。

市(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移民安置实施,监督管理移民资金。

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移民具体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审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移民相关工作。

第七条项目法人负责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工作,落实移民资金,参与移民工作。

第八条规划设计单位负责移民安置相关规划设计,对设计成果质量负责,参与移民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08年8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蒋巨峰二OO八年八月二十二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省政府对截至2007年底制定和发布的规章共203件(其中有6件已经废止)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或者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31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目录见附件1)二、对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不执行的4件省政府规章,宣布失效。

(目录见附件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四川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31件)2.四川省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4件)附件1四川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31件)序号规章名称公布机关及日期说明1四川省企业治安保卫工作若干规定省政府1988年11月18日公布已被2004年9月27日国务院令第421号公布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代替。

2四川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省政府1989年1月27日公布已被2002年4月4日国务院令第351号公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代替。

3四川省开垦耕地暂行办法省政府1989年3月27日公布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已经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实际已不执行。

4四川省无线电管理收费实施办法省政府1989年11月25日公布实际已不执行,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无管委《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川价字费(1998)99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1991年1月25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1991年2月15日国务院以第74号令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地补偿第三章移民安置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的管理,合理征用土地,妥善安置移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条例。

二、国家兴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下简称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三、国家提倡和支持开发性移民,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的办法。

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实行下列原则:1、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应当服从国家整体利益安排。

2、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经济发展相结合,逐步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3、移民安置应当因地制宜、全面规划、合理利用库区资源,就地后靠安置;没有后靠安置条件的,可以采取开发荒地滩涂、调剂土地、外迁等形式安置,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征地补偿五、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由建设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1、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产值的二至三倍,大型防洪灌溉及排水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其土地补偿费标准可以低于上述土地补偿费标准,具体标准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2、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第第1项的标准规定。

六、依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安置移民仍有困难的,可以酌情提高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下列倍数:1、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一亩以上的,不得超过八倍;2、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零点五亩至一亩的,不得超过十二倍;3、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零点五亩以下的,不得超过二十倍。

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移民安置独立评估细则范文

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移民安置独立评估细则范文

**水电站移民安置独立评估细则(范本)单位:*****年**月审查:**校核:** 编写:**目录前言 (1)1 概述 (2)工程概况 (2)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概况 (2)2评估依据和原则 (4)评估依据 (4)工作原则 (6)3评估工作任务、范围和流程 (8)评估工作任务 (8)工作范围 (9)工作期限 (9)工作流程 (9)4指标体系建立及样本选择 (11)指标体系建立 (11)样本选择 (15)5主要内容和方法 (17)移民生产生活水平评估 (17)城(集)镇和专业项目功能恢复评估 (21)移民权益实现评价 (22)实施组织评估 (23)6 移民安置效果总体评价 (25)确定指标权重 (25)综合分析评价 (26)提出结论与建议 (27)7 评估工作成果及应用 (28)独立评估主要成果 (28)独立评估成果的编制、审批与传递要求 (28)独立评估报告编制内容与成果发布要求 (28)应用 (33)8 独立评估工作保障措施 (34)组织保障措施 (34)质量和安全保障措施 (37)信息管理措施 (38)9 附表 (40)10附件 (56)前言**年**月,**水电站完成预可行性研究工作,**年**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号文批复同意了《**水电站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年**月**日,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以**号文批复同意了《**水电站可研阶段实物指标调查细则及登记工作方案》。

**年**月**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下达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水电站水库淹没区及施工区停止基本建设控制人口增长的通知》(简称“封库令”)。

**年**月,**水电站开始进行可行性研究工作。

**年**月,**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完成,**年**月,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号文批复同意了《**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年**月,**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编制完成,**年**月,四川省扶贫移民局以**号文批复同意了《**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以下简称《规划报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扶贫移民局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扶贫移民局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扶贫移民局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21•【字号】川办函[2014]27号•【施行日期】2014.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扶贫移民局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办函〔2014〕2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省扶贫移民局《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21日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省扶贫移民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及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

第三条移民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主体、项目法人和移民群众参与,规划设计单位技术负责,监督评估单位跟踪监评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移民工作坚持开发性移民和先移民后建设方针,坚持以民为本、依法依规、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原则,妥善处理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水利水电开发和移民脱贫致富及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保障移民合法权益,使移民生产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第二章移民工作管理职责第五条省扶贫移民局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移民工作法规政策,研究拟定全省移民工作地方性规章、政策及规定。

(二)组织审查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确认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审批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后期扶持方案。

四川省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

四川省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

四川省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四川省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已经1994年7月6日省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肖秧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一日四川省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的管理,合理征用土地,妥善安置移民,维护移民的合法权利,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兴建大型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提倡和支持开发性移民。

有关部门和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移民实行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生产扶持。

第四条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行下列原则:(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服从国家整体利益安排,依法对征地、移民进行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二)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经济发展相结合,使移民生活不低于原有水平,并为长远的经济发展和移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创造条件;(三)移民安置应当因地制宜、全面规划,合理利用库区资源,就地后靠安置,没有后靠安置条件的,可以采取开发荒地滩涂、调剂土地或者有组织地外迁等形式安置。

鼓励移民自愿投亲靠友、自谋职业。

第五条县级(含县,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的领导。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任务重的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设立的移民安置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水电工程征地的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水电工程移民安置法规

水电工程移民安置法规
➢ 国家能源局印发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新 能[2011]263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水电工程先移民后建设的有关 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2]293号)
➢ 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枢纽和水电工 程移民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移[2013]84号)
➢ 国家档案局•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 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档发[2012]4号)
➢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 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 [2012]2492号)
➢ 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1]355号)
➢ 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利部文件 水规计[2010]33号)
➢ 国家能源局印发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国能新能[2011]92号)
➢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水电建设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
[2011]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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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移民安置法规介绍
➢ 国家能源局印发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和水电工程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361号)
水、环保、文物、矿产等等各种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
号令)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 ➢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
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水电工程移民安置法规介绍
➢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 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doc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doc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1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办函〔2013〕19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0月15日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下简称“风险评估”)工作,保障移民合法权益,维护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促进移民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风险评估是指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可能引发重大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等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开展系统调查研究,进行科学预测、分析和判断,制订对策措施,有效规避、防范、控制和化解潜在风险的工作过程。

风险等级按风险程度分为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三类。

第四条风险评估应坚持“以人为本”,“法治、民主、科学”,“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一票否决”的原则。

第五条风险评估工作由项目涉及区域市(州)人民政府负总责。

实行市(州)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2县(市、区)人民政府会同项目法人,组织开展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编制风险分析报告。

市(州)人民政府为风险评估主体,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开展风险评估论证,编制风险评估报告,作出科学客观的结论。

移民安置实施办法(3)

移民安置实施办法(3)

移民安置实施办法(3)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为加快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对按规定日期提前一个月搬迁的移民每户奖励500元。

第三十五条对依法给予补偿后,拖延办理拆迁手续,拒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出限期搬迁通知书,拒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执行费用由被拆迁户承担。

第三十六条对辱骂、殴打移民工作人员、阻碍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县移民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新邵县筱溪水电站库区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补偿表移民安置实施办法 [篇2]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471号令)和《国务院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17〕17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移民安置工作按照省政府统一领导,市级政府统一组织,县级政府具体实施,项目法人单位紧密配合的机制运行。

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

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设区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负责本辖区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移民机构建设,保证移民机构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第二条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的经济责任,及时足额支付移民资金,并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有关的移民安置工作。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全文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全文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全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发布了,以下是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全文,希望对您有帮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第六条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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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4.07.11
【实施日期】1994.07.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8月22日实施日期:2008年8月22日)废止(原因:已被2006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代替。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47号)
《四川省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已经1994年7月6日省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肖秧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一日
四川省大型水电工程建设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的管理,合理征用土地,妥善安置移民,维护移民的合法权利,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兴建大型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提倡和支持开发性移民。

有关部门和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移民实行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生产扶持。

第四条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行下列原则:
(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服从国家整体利益安排,依法对征地、移民进行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
(二)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经济发展相结合,使移民生活不低于原有水平,并为长远的经济发展和移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创造条件;
(三)移民安置应当因地制宜、全面规划,合理利用库区资源,就地后靠安置,没有后靠安置条件的,可以采取开发荒地滩涂、调剂土地或者有组织地外迁等形式安置。

鼓励移民自愿投亲靠友、自谋职业。

第五条县级(含县,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
安置工作的领导。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任务重的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设立的移民安置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水电工程征地的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电力、农业、国土、劳动、人事、公安、民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六条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建设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3至4倍;征用其他土地的,每亩按该土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2至3倍计算,其中征用宅基地的,按征用耕地的标准的上限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每1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标准,征用耕地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2至3倍;征用其他土地的,为该土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1至1.5倍。

(三)征用林地的,按四川省有关林地、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补助费的规定执行。

以上所称年产值,按被征用耕地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量乘以征地当年市场平均价格计算。

第七条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安置移民仍有困难的,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省移民安置机构与建设单位协商一致后,酌情提高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下列倍数:
(一)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1亩以上的,不得超过8倍;
(二)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0.5亩至1亩的,不得超过12倍;
(三)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0.5亩以下的,不得超过20倍。

第八条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其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审查后,报省移民安置机构批准执行。

从协商征地方案时起,抢种的竹木和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第九条移民经费列入工程概算,工程开工后,按批准的年度移民安置计划提前拨款。

第十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也可以包干到县,由县统一安排,用于土地开发和移民的生产、生活安置。

第十一条为安置移民而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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