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之辨——兼论我国行政程序的正当性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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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程序正当性研究

行政执法程序正当性研究

行政执法程序正当性研究一、引言行政执法程序正当性一直是法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行政执法程序正当性作为行政行为的基本准则,对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行政执法程序正当性这一话题展开探讨,从正当性的内涵和重要性、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述。

二、正当性的内涵和重要性2.1 正当性的内涵行政执法程序正当性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执法权的过程中,遵循法定程序和程序公正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行政执法程序正当性包含程序合法性、程序合理性和程序公正性三个方面。

2.2 正当性的重要性行政执法程序正当性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构建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提升行政执法效率、增强政府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正当性原则是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准则,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法治保障。

三、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3.1 存在问题•行政执法程序不规范,程序操作不透明•行政执法中存在不当执法现象,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行政执法程序中存在的权力滥用问题3.2 解决措施•加强执法程序规范化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强行政执法过程的监督•强化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能力四、结论行政执法程序正当性是行政执法工作的核心要求,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

建立健全的行政执法程序正当性体系,不仅有助于提升行政执法效率和公信力,也有利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

各级政府和执法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正当性原则,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公正和合法合理,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政府和国家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政府和国家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政府和国家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政府和国家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一直是政治科学领域内备受关注的话题。

一个政府被认为是“正当”的是指其行使权力是合理、合法并且基于普遍接受的价值观念和规范。

而国家的合法性则是指其权威和统治地位是经过合法程序确立的。

在现代社会中,政府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是建立在民主原则和人权基础上的。

一个合法的政府应该通过普选产生,代表人民的利益,并且尊重和保护人权。

政府在权力行使的过程中,应该依法行事,遵循公正、透明和可预见的程序,且须对其行为负责。

正当性和合法性的基础是人民的支持和认可。

政府应该建立和维护与人民之间的信任和有效的沟通渠道。

政府的政策和决策应该反映多数人民的利益,并且能够满足其基本需求。

政府应该通过公正的机制来平衡不同阶层和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实现一个公平和和谐的社会。

此外,政府还应该具备权力的合法性。

合法的权力来源于宪法或其他法律的授权。

政府必须在法定范围内行使权力,并且有责任保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政府的行为和决策应该符合宪法的原则和规定,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

合法的权力行使还需要监督和制衡机制的存在,以防止滥用职权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政府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也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和评估。

一个合法的政府应该赢得国际社会的认可,并且遵守国际法和国与国之间的协议。

国际社会可以通过国际组织和国际法庭等机构来评估一个政府的合法性并制裁违法行为。

总之,政府和国家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要素。

政府应该通过合理的方式行使权力,并且确保人民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只有在合法的基础上,政府才能赢得人民的信任和国际社会的认可,从而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

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

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导言:行政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所遵循的法律规范。

正当程序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之一,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具有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

本文将围绕正当程序原则的内涵、意义以及实践中的挑战展开探讨。

一、正当程序原则的内涵正当程序原则是行政法治的基石,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合法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依法行使,并且依法进行权力判断和决策。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指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条件。

合法性要求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之前要进行充分调查研究,依法规划和决策,确保行政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

2. 公正性: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坚持公正原则,依据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对待各方利益当事人。

行政机关不能因个人好恶、私心私欲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对待行政当事人,必须依法公正、客观、公开行使权力。

3. 实质公正:正当程序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不仅要注重程序的公正,还要注重结果的公正。

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确保行政决策的结果能够达到公正的目的。

4. 公开透明:正当程序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应当积极主动地公开行政行为的信息,让公民了解行政机关的行为,并有监督行政行为的权利。

公开透明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法定职责的必要条件,也是行政法治的重要体现。

二、正当程序原则的意义正当程序原则的意义在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个人权益:正当程序原则确保了公民在行政行为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如行政若干行为的执行过程中应充分尊重个人权益、财产权、人身自由权等。

2. 可预见性和稳定性:正当程序原则要求确保行政行为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明确规定相应的权力范围和程序,不得随意行使权力或改变规则。

浅议行政执法中的正当程序

浅议行政执法中的正当程序

浅议行政执法中的正当程序行政执法是政府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它是用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手段。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正当程序是非常重要的,它是保障公民权益、保障行政权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力的重要保障。

正当程序具有普遍性、必要性和重要性,加强对正当程序的实施和监督,是当前行政执法改革和完善的一个重要方面。

下面将从正当程序的内涵、基本原则、具体要求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方面进行浅议。

一、正当程序的内涵正当程序是一种程序保障,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正当程序,首先是一种法律程序,是在法定的程序规定下进行行政执法活动。

正当程序也是一种程序正义,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程序。

正当程序也是一种程序公平,是实现行政执法公正和效力的程序。

正当程序是保障行政权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的程序,是维护公民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程序。

二、正当程序的基本原则正当程序是受到法制约束的程序,其实施必须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其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合法性原则、公开性原则、公正性原则、效率性原则和法治性原则。

1. 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正当程序的基本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实施执法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合法行使执法权。

2. 公开性原则:公开性原则是行政执法活动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行使执法职权的过程中应当依法公开行政执法活动的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维护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3. 公正性原则:公正性原则是行政执法活动需遵循的另一重要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应当公正、公平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得歧视,不得滥用职权。

三、正当程序的具体要求4. 迅速有效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实施执法行为时,应当采取迅速有效的执法行动,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5. 法治保障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行使执法权力时,应当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保障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加强法治保障。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行政行为是政府机关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行动。

它是政府机关对于社会事务的处理方式,可以影响个人、组织以及整个社会的利益。

在现代社会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指政府机关所采取的行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政府机关必须遵守法律的原则和程序来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础,也是行政行为的必备条件。

政府机关必须确保自身的行政行为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得违反法律,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

为了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现代国家建立了一整套行政法律制度。

行政法是以行政行为为对象,以调整行政行为为目标的法律体系。

它规定了政府机关在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时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限制和规范。

通过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政府行为受到法律的制约,避免了滥用职权、肆意为政的情况的发生。

与合法性相对应的是行政行为的正当性。

行政行为的正当性是指行政机关所采取的行动在道义、伦理上是否合理合法,是否受到公众认可和支持。

行政行为的正当性是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基础,是政府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政府机关在制定和执行行政行为时,应当充分考虑公众利益,尊重公民权利,保护社会公正。

一个正当的行政行为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政府机关在采取行政行为时需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尊重利益相关方的权益,确保行政行为的正当性。

政府机关在执行行政行为时应当提供有效的救济机制,确保个人和组织有追究权力滥用行为的渠道,保护公民权益。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是现代行政管理的基石。

政府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原则,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只有权力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又得到公众的认可和支持,才能有效地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公正。

总之,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是行政管理的基本要求。

行政程序正义与合法性

行政程序正义与合法性

行政程序正义与合法性在现代社会中,行政程序的正义与合法性是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原则。

行政程序正义与合法性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遵守法律、公正合理,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探讨行政程序正义与合法性的含义、重要性以及应该如何实现。

行政程序正义是指行政机关在决策、执行行政行为以及解决争议时,必须遵循公正、平等、透明和合理的原则。

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中公正对待所有公民,不偏袒任何一方。

行政程序正义还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中透明公开,充分考虑各项利益,以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行政程序正义还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中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合法性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进行,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授权进行,不能超越法律的范围。

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不能随意变通和滥用权力。

合法性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合规,遵循法律的规定和程序。

行政程序正义与合法性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们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保障。

在行政决策中,如果没有正义和合法的程序,可能会导致行政机关的滥用权力、违法行为和不公正决策,从而损害公民的权益。

行政程序正义与合法性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公民对行政决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存在质疑和不满时,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甚至导致社会不稳定。

实现行政程序正义与合法性需要多方面的努力。

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行政决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行政机关内部应建立独立的监察机构,监督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防止权力滥用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行政机关应注重对外部监督的接受和合作。

外部监督机构如司法机关、立法机关和行政诉讼机构等,应合理行使监督权力,确保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公民的参与也是实现行政程序正义与合法性的重要手段。

行政机关在制定重要决策时应主动征求公民的意见,并充分听取和考虑各方利益的平衡。

理解民法中的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区别

理解民法中的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区别

理解民法中的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区别在民法领域中,合法性和正当性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法律实践中具有不同的含义和功能。

本文将深入探讨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区别以及它们在民法中的作用。

一、合法性的概念与要求合法性是指行为或行为结果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性。

在民法中,合法性通常与法律文件、法律行为和法律权益等相关。

合法性具有以下几个基本要求。

首先,行为或行为结果必须符合法律的明文规定。

民法是以法律为基础的,因此,在进行各种行为或保护权益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其次,行为或行为结果应遵循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

合法性的要求不仅仅局限于法律,还需要符合社会道德标准,以确保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最后,合法行为或行为结果应该不违反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民法中,个人的合法权益应受到尊重和保护,任何行为都不应损害到他人的权益。

二、正当性的概念与要求正当性是指行为背后的动机或目的符合社会认可的合理标准。

正当性的要求可以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进行考量,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正当性要求行为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保护的需要。

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法律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应的规定,以保障社会的整体利益。

其次,正当性要求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合理性是指行为在相关环境下的合理性和合理期望,必要性则是指行为对于实现一定目的的必要性。

最后,正当性还要求行为符合公平正义原则。

公平正义是民法中的基本价值观,要求在行为中尽量避免不公平行为,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三、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区别合法性和正当性虽然都与法律相关,但它们在概念和要求上存在一定的区别。

首先,合法性是以法律为基础,要求行为或行为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而正当性则更注重行为的动机和目的,要求行为符合社会认可的合理标准。

其次,合法性主要关注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正当性更注重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必要性和公平正义。

最后,合法性是一种依法行动的要求,合法行为的主体必须依照法律来执行。

宪法对行政程序正当性的要求与制衡

宪法对行政程序正当性的要求与制衡

宪法对行政程序正当性的要求与制衡在一个法治社会中,宪法作为最高法律的象征,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

它不仅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权力分配,还对行政程序的正当性提出了严格要求。

宪法对行政程序的要求与制衡,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公正、透明,并防止行政滥权的发生。

首先,宪法要求行政程序的合法性。

宪法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的权限和职责,并规定了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和标准。

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事,遵循程序正义原则,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例如,在依法行政的原则下,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法规和政策时,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不能越权或滥用职权。

此外,行政机关的行政决策必须符合法定程序,遵循程序公正原则,尊重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听证、调查、申诉等程序的公开公平。

其次,宪法要求行政程序的公正性。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利和法律责任,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不得歧视或偏袒任何个人或群体。

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时,必须公正、公平、无私,不能以个人偏见或特殊利益为依据进行判断。

同时,宪法还规定了合法程序的保障措施,例如,对于拒绝、冻结或解除公职的决定,行政机关必须提供充分的理由,并明确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诉和辩护。

再次,宪法要求行政程序的透明性。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时应当及时、充分、明确地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并允许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

宪法还规定了公众监督的机制和程序,保障了公民对行政机关行为的监督权力。

此外,宪法还强调了行政程序的公开性,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行为执行和结果判定过程中,应当提供充分的信息,并向公众公示相关文件和资料,确保行政机关行为的透明度和公众的监督能力。

最后,宪法要求行政程序的合理性。

宪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合理行为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要遵循合理性原则,即依据客观事实和合理推理,做出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决策。

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符合合理的程序和目的,并且需要考虑到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和合理期望。

行政行为合法性与正当性的界定与思考

行政行为合法性与正当性的界定与思考

行政行为合法性与正当性的界定与思考行政行为合法性与正当性是行政法领域中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

在行政法的实践中,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被视为合法的,但合法并不代表就是正当的。

本文将分别从法律的角度和伦理的角度来探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的界定。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合法性的判断主要依据是法律的明文规定和解释,包括宪法、法律法规等。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依法行政,不能超越法定权限进行干涉或滥用职权。

同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受到法律程序的保障,即行政决策过程中是否遵循正当的程序和程序的合法性。

然而,合法并不意味着就是正当的。

正当性是行政行为在法律上合法的基础上,又符合道德伦理和公平正义原则的要求。

行政行为要求在公平性、效率性和可预见性等方面具有正当性。

公平正义原则是通过平等、公正的方式来对待每个公民,确保行政行为不偏不倚、公正无私。

效率性要求行政行为能够高效、迅速地完成任务,不拖延、不浪费资源。

可预见性要求行政行为的决策过程和结果可以预测,公民对行政行为的结果有合理的期待。

在具体的行政实践中,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需要权衡各种利益和价值观,并考虑合法性和正当性之间的平衡关系。

在这一过程中,行政机关应遵循法治原则,尊重法律的约束,但也需考虑到社会公众的期望和权益保护的需求。

行政机关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运用法律和伦理的原则,确保行政行为既合法又正当。

正当性与合法性的界定也是一个相对而言的问题。

合法性是一种形式上的合法,它可以被法律明文规定和解释所确认。

而正当性则更多是一种实质上的合理性和公平性,需要综合考虑具体情况和价值观的变化。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公众的意识觉醒,对行政行为的正当性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

因此,在界定行政行为的正当性时,法律和伦理的标准需要相互补充和协调,以适应新时代的需求。

总之,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是法律和伦理的双重约束。

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问题

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问题

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问题行政权力作为社会组织的一种体现,对于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和争议。

在现代社会中,如何确保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对于建设法治国家和促进公正和公平至关重要。

行政权力的合法性首先体现在宪法和法律的授权。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对行政权力的行使作出了明确规定。

宪法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权限和职责,并对其行使权力的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规定。

只有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使权力,行政权力才具备合法性。

保障行政机关在法律框架内运行,防止滥用权力和违法行为的发生,是确保行政权力合法性的基本前提。

行政权力的合法性还需要通过民主监督和司法审查来实现。

民主监督是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有效方式之一。

透明的行政程序和民主的决策过程可以有效地保障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性,并使其能够接受社会的监督。

司法审查也是确保行政权力合法性的一种重要手段。

司法机关通过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审查,防止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的发生,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权力的正当性问题上,行政机关的合法性仅仅是基础条件,还需要进一步确保其在行使权力时能够符合公共利益和公正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注重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服务公众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力求在行使权力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权益。

行政机关还应当倾听民意、广泛征求意见,并保持与社会的良好互动,确保行政决策的广泛参与和民众的知情权,从而使行政权力的行使更加符合公众的期待和利益。

为了确保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还需要建立和完善行政监督机制。

行政机关的行为应当接受独立的监督。

法律、监察机关、媒体等都可以发挥监督作用,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监察和评估。

建立起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的纪律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减少权力滥用和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是确保政府有效管理和谐社会的关键。

只有在行政机关合法并正当地行使权力的前提下,社会和谐才能得以维护,国家的政治稳定才能得以保障。

行政程序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之辨

行政程序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之辨

行政程序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之辨作者:康枫翔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04期摘要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正当性与合法性两个词贯穿了社会科学的整体研究脉络。

行政程序作为人为的公法制度安排,其正当性与合法性问题同样值得探讨。

本文认为当前正当性与合法性概念的混淆体现在行政程序领域,一是我国行政程序缺乏正当性基础,二是行政程序的立法指导不明确。

关键词行政程序正当性合法性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024-02一、“Legality”和“Legitimacy”“Legality”(法文L€間alit€椤⒌挛腖egalitt) 与“Legitimacy”(法文L€間itimit€椤⒌挛腖egitimitt)这一对概念,在西方法律政治思想源流中出现频率极高,然而,中文译著中对二者的翻译却极其混乱。

比如,在哈贝马斯的《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中, 译者将Legalit?t译为“合法律性”,将Legitimitt 译为“合法性”。

在哈贝马斯的《合法化危机》中,Legalitt 被译为“正当性”,Legitimitt 被译为“合法性”。

同样是德文著作,在卡尔·施米特《政治的概念》中,Legalitt被译为“合法性”,Legitimitt 被译为“正当性”。

目前我国学者的著作中也常常混用这两个词。

通过对思想史的回溯,可以发现“中世纪法律和哲学所建构的 Legitimacy概念成為衡量统治资格之品质的标准。

”对此,一大批古典自然法学家都进行了论证,其中以社会契约论最具影响力。

而“Legality”最早出现于中世纪的思想家托马斯·阿奎那的一段论述中:“因执行而产生(ex parte exercitii)的暴政意味着不法(illegality) , 因无权力而产生(ex de-fectu tituli)的暴政意味着非法(illegitimacy) 。

”此后的实证主义法学家也常常使用“Legality”一词。

论行政程序合法与行政程序正当

论行政程序合法与行政程序正当

论行政程序合法与行政程序正当【摘要】行政程序制度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若失去了正当行政程序的理念支持,行政程序也可以被设计成为行政机关作“恶”提供合法性的保障和便利性的借口。

行政程序不仅仅要求合法更应该要求约束行政行为的行政程序本身是合理、正当的。

【关键词】行政程序;正当性;合法性;程序公正一、行政程序合法性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顺序和时限的综合。

原则上我国应该在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全面推进行政程序的合法性,但事实上行政程序不合法的现象一直存在,损害了国家、社会的利益。

因此,我们需要采取各种措施来规范我国的行政程序,将行政程序纳入法治的轨道:(一)行政权的来源和设定合法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无法律即无行政,在法律没有授权的领域和地方,行政主体无权实施管理。

(二)行政权的运用和行使合法行使行政权的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组织,行政权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而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权非以法律为依据,不得科以相对人以义务或损害其权益,也不得擅自免除特定人的法定义务或为特定人设定权利。

(三)行政权的委托合法当行政主体需要将其职权的部分或全部委托给其它的组织行使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二、行政程序正当性“行政程序”就是指行政权力运作的一系列法律规则,其中包括有步骤,时效以及方法等,实质上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它不包含任何价值取向的。

如果使用法律对行政程序进行规制的时候,它就成为了行政主体自我规范的要件,必然融入各类主体的价值判断和标准设定,程序制定者的价值观往往导致程序价值的偏离。

(一)正当性是行政程序不可或缺的价值基础行政程序的正当性目的就是在建立了某种价值的基础之上,从而让行政程序有了支持自我的“精神内核”,使其具备有完全公正的内容和充分的合理性及适当性,进而表现出对人们的人文照顾和尊重以及人们对程序本身应有的信赖和认可。

不然的话,行政程序就极有可能会沦为行政机关的工具,用来施行行政强权。

行政机关的程序公正与行政行为合法性

行政机关的程序公正与行政行为合法性

行政机关的程序公正与行政行为合法性行政机关是国家行政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责是履行政务,保障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

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行政机关既要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又要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本文将从行政机关程序公正和行政行为合法性两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行政机关的程序公正1. 程序公正的意义程序公正是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基本要求之一,其本质是指行政机关在制定和执行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守一定的规程和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程序公正的确立有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增强政府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2. 程序公正的实现途径(1)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并在程序上遵循预先确定的规范,确保行政行为具备合法性。

(2)公开透明: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必须公开透明,向被执行对象提供足够的信息,使其了解和参与到决策过程中。

同时,行政机关应及时公开决策结果,接受公众监督。

(3)独立公正:行政机关应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非法干扰。

独立性可以保证机关决策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 程序公正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在程序公正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一些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缺乏透明度,决策程序不公开,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得不到充分保障。

另外,由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不公正现象和不合理分权制度,导致某些行政行为缺乏公正性。

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1. 合法性的内涵行政行为合法性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超越法律授权范围和行使权限的情况。

合法性既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包括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2. 合法性的保障机制合法性的保障主要依赖于法治体系的建设和健全,包括:(1)宪法保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符合宪法规定,遵循宪法精神。

(2)法律保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行使,不得超越法律授权范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3)司法保障:行政行为合法性争议可以通过诉讼等司法途径解决,行政机关行为是否合法可以由独立的司法机关进行审查和裁决。

行政程序的合规与合法性

行政程序的合规与合法性

行政程序的合规与合法性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行政活动,包括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审批等。

行政程序的合规与合法性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活动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的要求,以确保行政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从行政程序的合规性和合法性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行政程序的合规性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活动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的要求。

这包括行政机关在行使自己的权力时,必须遵循行政程序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并按照程序的要求进行行政活动。

行政程序的合规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政程序的透明性。

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活动时,应当及时向相关利害关系人公开相关信息,确保行政活动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这样可以使利害关系人了解行政机关的行为依据和理由,对行政决策进行监督和制约。

第二,行政程序的公正性。

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活动时,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行政活动的公正性。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不偏袒任何一方,以实现行政活动的公正性。

第三,行政程序的合理性。

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活动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相应的程序,并依法进行。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不同的案件性质和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程序进行行政活动,确保行政活动的合理性。

行政程序的合法性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活动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要求。

这包括行政机关在行使自己的权力时,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并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行政活动。

行政程序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政程序的合法性。

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活动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力,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进行行政活动。

行政机关的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审批等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不能凭借个人意志或偏见进行。

第二,行政程序的程序性要求。

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活动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法律对行政程序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行政活动,不能随意变更或违背法律规定的程序。

行政机关行政权力行使的程序尺度与合法性审查问题

行政机关行政权力行使的程序尺度与合法性审查问题

行政机关行政权力行使的程序尺度与合法性审查问题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一定的程序尺度,同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需要得到审查。

这一过程旨在确保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程序尺度与合法性审查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与矛盾,需要合理权衡和处理。

一、程序尺度的重要性程序尺度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基本要求。

程序尺度的遵守能够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行政机关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主体,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行动,其中包括制定规章制度、开展听证会和公众参与等环节。

程序尺度的严格遵守,保证了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提高了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可预测性,有效防止了滥用行政权力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二、程序尺度与合法性审查的关系程序尺度与合法性审查是相互关联的。

程序尺度作为一种制度安排,通过规范行政行为的过程,确保行政决策和执行的合法性。

合法性审查则是对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和评估。

程序尺度的严格遵守是保证合法性审查的前提,合法性审查则是对程序尺度的监督和检验。

三、程序尺度的界限与权益平衡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程序尺度与权益平衡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程序尺度往往需要考虑到各种利益的平衡,包括行政效率、公众参与和个人权益等。

对于一些时间敏感的行政决策,行政机关可能需要在程序上做适度的简化,以确保决策的及时性和效果。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无视程序尺度。

在具体行政行为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权衡各种利益,以实现最大程度的权益平衡。

四、加强合法性审查的措施为了确保行政机关行政权力行使的合法性,需要加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范围和限制。

其次,加强对行政决策的监督和评估,建立有效的监察机制,及时纠正和追究违法行为。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为的公开与透明,提供更多的决策信息和公众参与的机会,使行政决策更具合法性和公正性。

深入了解行政诉讼程序研究行政行为合法性和违法性

深入了解行政诉讼程序研究行政行为合法性和违法性

深入了解行政诉讼程序研究行政行为合法性和违法性行政诉讼程序是指在国家授权的法院中,依照法定程序审理涉及行政行为合法性和违法性的争议案件的一种司法活动。

对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违法性进行深入研究是行政诉讼程序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深入探讨行政诉讼程序中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和违法性的研究。

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评判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权力机关对特定行为对象作出的一种行为,它是行政权力机关实施行政职权和行政活动的一种体现形式。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评判主要包括程序合法性与实体合法性两方面。

程序合法性是指行政行为在实施过程中是否遵循了合法的程序规定,包括是否经过适当的调查研究、听证、公示等程序。

程序合法性的评判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行政行为的制定是否依据了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机关是否具备了适当的权限和程序,是否充分听取了相关方的意见等。

实体合法性是指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和要求,包括是否依据了正确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反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的规范性规定等。

实体合法性的评判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违背了正义原则,是否合理且适当等。

二、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评判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评判是指行政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法的行政行为对相关方的权益产生了不公平、不合理的影响。

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评判主要包括主观违法性与客观违法性两方面。

主观违法性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主观违法性的评判需要考虑行政机关是否存在明知违法而为之的主观意图,或是因为粗心大意、无知忽视等造成违法行为的过失。

在行政诉讼程序中,主观违法性对于责任的认定起着重要的作用。

客观违法性是指行政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是否有违法行为存在。

客观违法性的评判需要考虑行政行为是否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存在禁止性规定的违反、规范性规定的失职等情况。

三、行政诉讼程序对于合法性和违法性的审查行政诉讼程序是属于特定的诉讼程序,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违法性的公正审查。

行政公文探究行政程序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行政公文探究行政程序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行政公文探究行政程序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一、引言行政公文作为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进行信息传递和行政决策的工具,是行政活动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本文将探究行政公文中行政程序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问题,并讨论其重要性和影响因素。

二、行政公文的合理性合理性是指在行政公文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合理、科学、公正的方式和程序来保证公文中的内容与目的相一致。

行政公文的合理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决策程序的合理性:行政公文应当通过合理的决策程序产生,包括信息收集、问题分析、意见征询、评估决策风险等环节,以确保公文所陈述的问题准确、全面,并且能够实现预期的目标。

2. 决策内容的合理性:行政公文应当对决策内容进行合理的研究和论证,确保决策的依据充分、论证合理,并且能够在实际操作中产生预期的效果。

3. 决策结果的合理性:行政公文应当确保决策结果与行政机关的职权和法律规定相符,不能超越或违反法律和程序的限制。

三、行政公文的合法性合法性是指行政公文采取的行政程序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法治原则,并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范围内进行。

行政公文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依据的合法性:行政公文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超越或违反法律的范围,必须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 行政程序的合法性:行政公文的制定和执行程序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包括履行信息公开、听证、征求意见等程序的要求,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到充分保障。

3. 决策结果的合法性:行政公文所做出的决策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超越或违反法律的范围。

同时,行政公文的执行过程中也必须依法进行,不能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公文合理性与合法性的重要性行政公文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对行政机关和公众都具有重要意义:1. 行政机关:合理性和合法性的保证可以使行政机关的决策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有利于减少决策错误和争议,提高行政效率和公信力。

分析我国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

分析我国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

分析我国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一、引言行政行为是相关部门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定,对社会成员进行管理和服务的一种行为。

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合法性是指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合理性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制定和执行行政决策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公正、公平、公开。

本文将对我国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二、我国现有制度对于保障行政决策的合法性与合理性1. 法律体系建设我国现有的宪法体系及相关立法确保了我国各级各类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事务时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了其决策具备一定程度上的正当性。

例如,宪法对于人民民主权利和社会主义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案审查程序暂时条例》等相关立案程序也明确了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遵循的程序。

2. 法治思维深入人心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思想深入人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行政决策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意识逐渐增强。

法治思维的普及使得行政机关在决策制定、执行过程中更加注重依法依规,从而增加了行政决策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三、我国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1. 法律依据是否明确在我国,行政机关制定和执行决策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些行政机关在制定和执行决策时可能存在对相关法律规定不了解或不重视,导致其决策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2. 行政权力是否滥用滥用权力是指行使权力时超出了权力范围或以不正当方式进行。

在我国,一些地方官员可能会滥用权力以谋取私利或实现个人目标。

这种滥用权力导致了一些不正当、不公正的决策出现。

3. 行政程序是否规范我国现有立案程序为保障公民和组织对于违反宪法、法律和其他规章申诉进行监督提供了保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行政机关在立案程序上可能存在程序不规范、不公正的问题,导致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四、我国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1. 公共利益是否得到保障合理性是指行政决策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公正、公平、公开。

浅谈行政法与正当程序原则

浅谈行政法与正当程序原则

浅谈行政法与正当程序原则焦琰茹摘要: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是在美国宪法中确立的,它的内涵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本文就正当法律程序与美国行政法的关系做一探讨,本文从正当法律程序存在于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行政法发展的统一趋势、对构建和完善我国行政法的启示这样三个方面对正当程序原则进行了剖析和论证, 力求为科学地揭示该原则的基本内容提供系统的理论论证, 并为科学地构建中国行政法上之正当程序原则提供理论依据。

一、正当法律程序与美国行政法作为联邦制的美国,是一个很复杂的社会, 单是立法机关没有人力和时间来掌控政府活动每一个方面的细微末节。

关于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管理活动的细节问题不得不授权行政部门。

行政部门必然会把大部分政府日常管理职能委托给个别行政机关, 政府“第四部门”的观念在美国人的意识中已根深蒂固,在可预见的未来似乎没有可能改变。

而且似乎也无兴趣在各级政府设立新的行政机关或实施新的管制计划。

未来几年的特点似乎是保持行政机关固有的地位。

随着行政权力的膨胀在世界各国都成为一个普遍问题的同时,行政程序的价值在美国这样一个普通法系的国家就显得尤为重要。

美国宪法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规定在其修正案第5条,第14条中,但均直接源于殖民时代的北美各州基本法。

美国许多重要的宪法原则都是先在各州得到发展,然后才被吸收到联邦法律之中。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美国宪法中的确立也是如此。

(一)、正当程序原则的理论基础关于究竟什么样的法律程序是“正当”的法律程序, 在理论上存在着两种对立的价值分析方法: 程序工具主义和程序本位主义。

程序工具主义认为, 程序不是作为自主和独立的实体而存在, 它只是实现实体法的“功利”手段, 评价一种法律程序的好坏就是看它实现良好结果的有效性。

程序本位主义认为, 程序并不只是实现某种实体目的的手段或者工具, 结果有效性亦并非法律程序的惟一价值, 评价法律程序的价值标准应当立足于程序本身是否具有某些独立于结果的“内在品质”, 也就是过程价值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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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断 、 求对制 定法 的严格遵 循 。针对 二者 的区 别 , 贝马斯指 深层 次来看 , 政程序 的正 当性 要求其 应当 具备一种 支撑 其存在 要 哈 行 出, 若正 当性 ( e i tt信 念被 视为一 种 同真理 没有 内在联系 的“ L gt  ̄ i i mi ) 精神 内核 ” 否则法律文本 中所 体现 的行政 程序只 是一具躯壳 。 , 的经验 现象 , 么它 就退 缩 为一种 合法 性 ( e ai 信念 合法 那 L g lY) t 受西方 程序 正义观 的影 响 , l 8 年 《 政诉 讼法》 自 99 行 明确采 日趋 繁盛 , 法律 学者致 力于推进 行政 程序 的法典化 , 出现 了不 少 时 , 政程序 正 当性的 问题却 渐渐被 忽略 。有 的学 者认 为 “ 行 行政 程序 的正 当性 , 是指 行政 行为 的程序 是否 合法 。 就 当行 政 程序 显 化 信念 不具 有 正当化 的 能力 , 各种 有关 证 明一般 性行动 和评价 用“ 定程序” “ 法 一词伊 始 , 国法 学界对 于行 政程序 法典化 的探讨 中
通 过对 思想 史的 回溯 , 以发 现 “ 可 中世纪法 律和 哲学所 建构 而“ 逻辑 上, 任何 规范性 价值判 断的正 当性与 否均须通 过证 成 。 ” 的 L gt c 概 念成 为衡 量统 治 资格之 品质 的标准 。、 此 , ei i y ma ”对 D 一
力 。而“ e a t” L g ly 最早 出现 于 中世纪 的思 想家托 马斯 ・ i 阿奎 那 的
L g l i 译为 “ 法性 ” L gt t 被 译为“ 当性” 目前我 式得 出的有 约束 力 的决定 。而法 律文 本 中的 行政程 序 规范 多 由 e a Rt i 被 合 , e imii i  ̄ t 正 。 国 学者 的著 作 中也常 常混 用这两 个词 。 立法机 关或行政 机关制 定, 难免 会 出现 倾斜 , 正 当性 受到 怀疑 。 其
— —
二、 行政 程序 的正 当性与合 法性
正当性 问题 在公法 领域具 有普遍性 , 行政 程序作 为行 政权力
公权 力之— — 运 行中 的步骤和方 式 , 其正 当性也值 得探 对 讨 。 政程 序应 当符合 形式 和实质 的价 值要 求 , 有在 与一 定 的 行 只 价值相联 系 的情 况下 , 方才 能从内心接 受 以一种 公开公 正的方 双
词 。 见 , L g i c ” 致是 与 自 法 思想相 伴而行 的 , 坚 守 文本 中 的具体规 定可 能受 立法 者或执 法 者价 值观 或立 法水 平 的 可 “ e imay 大 t 然 它
着 自然 法和 制定法 的二元 划分 , 表 了永恒 绝对 的关于 正义 、 代 善 制约 而导致 行政 程序价 值 的偏离 。 等基 本 和终 极 的原则 集合 , 是评 判制 定法 的标 准 。 自然法 学在 与 基于稳 定性和确 定性的考 虑 , 行政 程序 以其所 处的 既定法律 l 世 纪 初受 到新 兴 的实证 主义 法学 的挑 战相一 致 ,L gl ” 9 “ eat 在 框架 为基础 , i y 即行政 程序 首先应 当是 具备 合法 性 的, 政机 关或 行 实 证主 义 的影响 下 , 斥甚 至取代 了正当性 , 排 强调一 种剔 除价值 行政 相对人 应 当严格遵 守现 行法 中的行 政程 序规 定 。 然而 , 从更
政程 序 缺 乏正 当性基 础 , 是行 政程序 的立法指 导 不明确 。 二
关 键词 行政 程序 正 当性 合 法性
中图分 类号 : 921 D 2.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09 (000 .2.2 10.5 2 1) 040 2 2
“ e ai ” “ e ima y L g l y 和 L gt c ” t i 强调应 然有 效性 , 合法 性强调 实 际有效 性 。 而 若对 某种 规范 或行 “ e a t” 法文 L g l6 德文 L g l ̄) L gt c ” 法 为进行 评判 , 能 出现 四种情 形 : 当且合 法 : 当但不合 法 : L gl ( i y 6 a t、 i e a t 与“ e i i i y( ma 可 正 正 合 文 L gt t、 文 L g i t ) 6imi 德 i 6 eimi 这一对 概念 , 西方法 律政 治思想 法但 不正 当: t  ̄ 在 既不 正 当也 不合法 。


源 流 中 出现频 率极 高 , 而 , 然 中文译 著 中对二者 的翻 译却极 其混 乱。 比如 , 哈 贝马 斯 的《 在 在事 实与 规范 之间》 译者将 L gl? 中, eat i
t 为“ 译 合法 律 性”将 L g i t 译为 “ 法性 ” , e imi t t t i 合 。在 哈 贝马斯 的 《 法化 危机》 , e a t 被译 为 “ 合 中 L g l ̄ it i 正当性 ” L g i ii被 译为 , e im t t  ̄ t “ 法性 ” 合 。同样是 德文 著 作 , 在卡 尔 ・ 施米特 《 治 的概念》 政 中,
(l at) 因无 权 力而产 生(x ef ttui ie l , lg i y e ・ c tl的暴政 意味着 非法 概念 , 本身 并不含 有任 何价值 评判 。参 照前述 四种 组合 , d eui ) 其 行政 (l im c) 此 后的 实证主义 法学家 也常常使 用“ e ̄t” ie t ay 。 lg i L g i 一 程序 同样可 以 出现 合法 但不 正当 的情形 , y 也就 是说 , 现在 法律 体
行政程序 的正 当性 与合法性之辨
兼论我 国行政程序 的正 当性危机
康 枫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摘 要 在 社会 科 学的研 究 中,正 当性 与合 法性 两 个词 贯 穿 了社会 科 学的整体 研 究脉络 。行政 程序作 为人 为 的公 法 制度
安排, 其正 当性 与合 - I 问题 同样值得 探 讨。本 文认 为 当前正 当性 与合 . I 慨 的混淆体 现在行 政程序 领域 , 是我 国行 法} 生 法 念 一

行 政程序 的正当性 是对行 政程序提 出的更高 的要求 , 指行政
们主 体性 的尊重 与关怀 以及 人们对 行政 程序 的认可 与信 任 。 本 文认 为, 行政程序 只是 作为描述 “ 步骤 和方式 ” 的一 个中性
大批 古典 自然法 学家 都进行 了论证 , 中 以社会 契约论最 具影响 程序所具 有 的价 值合理 性和道德 依据 , 其 集中表 现为行 政程 序对人 段 论述 中 : 因执 行而产 生(x a e x rii “ e p r e ec i 的暴政 意味着 不法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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