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职工被清退法律规定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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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可以辞退怀孕员工

劳务合同可以辞退怀孕员工

在我国,女性员工的权益保护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部分用人单位却存在着对怀孕员工的不公平对待现象。

一些用人单位认为,怀孕员工的工作效率会下降,产假期间还会影响公司运营,因此,在劳务合同中规定可以辞退怀孕员工。

这种做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下面我们来进行分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这是为了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女职工的特殊时期进行歧视和辞退。

因此,劳务合同中规定可以辞退怀孕员工的做法是违反法律法规的。

其次,从道德层面来看,用人单位辞退怀孕员工的行为是不道德的。

女性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是人生中较为脆弱的时期,需要得到社会和用人单位的关爱与支持。

辞退怀孕员工不仅会给女性员工带来巨大的经济和精神压力,还会对她们的身心健康产生严重影响。

这种做法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再次,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用人单位辞退怀孕员工可能会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

一旦被辞退的女性员工依法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用人单位可能面临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等一系列经济损失。

此外,用人单位的名誉和信誉也会受到损害。

因此,用人单位在劳务合同中规定可以辞退怀孕员工的做法并不可取。

那么,用人单位如何处理怀孕员工的工作问题呢?1. 合理安排工作:用人单位应根据怀孕员工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其工作内容,避免从事体力劳动或高强度工作,确保其身心健康。

2. 依法享受产假:用人单位应依法为怀孕员工提供产假,保障其合法权益。

3. 提供必要的支持:用人单位可提供一定的帮助,如提供孕妇休息室、调整工作时间等,以减轻怀孕员工的工作压力。

4. 加强员工关怀:用人单位应关注怀孕员工的生活和工作状况,及时了解其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

总之,劳务合同中规定可以辞退怀孕员工的做法是违法的。

用人单位应尊重女性员工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她们的孕期、产期、哺乳期权益。

辞退孕妇单位会受到什么处罚

辞退孕妇单位会受到什么处罚

辞退孕妇单位会受到什么处罚法律明文规定了对女性劳动权利的保护,下面是店铺为你介绍辞退孕妇单位受什么处罚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辞退孕妇单位会受到的处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因此,以女职工怀孕为由进行辞退的做法,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孕妇获得的赔偿国家对孕期女职工的权益保护做出了明确的保护,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做出非法辞退,孕期职工有权申请以下赔偿:1.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相当于2倍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工作年限×离职前12月的平均工资×2倍(详见《劳动合同法》第42、47、87条)2.怀孕、产期、哺乳期“三期”工资3.工资和加班工资(如有拖欠)应一并发放。

辞退孕妇的相关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由此,按照《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妇女在怀孕期、哺乳期间,单位不能解除其劳动关系,妇女在怀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等“三期”未满前,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

此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应改变。

可见,国家对于作为弱势群体的女职工的法律保护是十分符合实际情况的,因为怀孕女职工一旦遭到违法解雇,一直到哺乳期结束将难以找到工作,生活来源难以保障,因此国家禁止用人单位在职工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关系。

孕妇被辞退赔偿标准

孕妇被辞退赔偿标准

孕妇被辞退赔偿标准孕妇被辞退是一个令人不安的现象,因为这不仅影响到了孕妇本人的生活和工作,也可能对胎儿的健康产生影响。

在中国,孕妇被辞退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有必要了解孕妇被辞退赔偿的相关标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孕妇在怀孕期间享有特殊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这一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是按照女职工上年度工资的三倍支付。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而对于孕妇被辞退的情况,赔偿金的标准也是按照女职工上年度工资的三倍支付。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赔偿金的标准是按照女职工上年度工资的三倍支付。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赔偿金的标准是按照女职工上年度工资的三倍支付。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赔偿金的标准是按照女职工上年度工资的三倍支付。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孕妇被辞退赔偿的标准是按照女职工上年度工资的三倍支付。

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赔偿金的标准也是一致的。

因此,对于孕妇被辞退的情况,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保障孕妇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和发展。

2021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

2021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

2021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女职工劳动保护是对女职工生理特点的特殊保护。

以下小系列认真收集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解读。

欢迎你向他们学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规定》指出,雇主不得以怀孕、分娩或哺乳为由降低女性雇员的工资、解雇她们或终止其劳动或就业合同。

《规定》指出,女职工怀孕期间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少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适合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并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工在工作时间接受产前检查,所需时间包含在工作时间内。

《规定》第7条指出,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分娩前可休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如果是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将增加15天。

怀孕4个月内流产的女职工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后堕胎的42天产假。

同时《规定》针对违反本《规定》的后果确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修订的背景是什么?国务院1988年第9号令颁布的《规定》已实施24年。

在过去的24年里,中国的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一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我国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第二,随着我国女性劳动者的不断增长,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文明的提高,女性劳动者的劳动保护需求发生了变化,这就要求女性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更加明确和具体,标准要科学;三是由于《规定》的提前出台,其适用范围、保护标准、生育待遇、禁忌劳动范围等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需要;第四,部分条款无法与国家陆续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功能的发挥。

由于上述问题,自1998年以来,全国人大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CPPCC)收到了要求国家尽快修改和完善《规定》的提案和建议,提案和建议的数量逐年增加。

许多专家、学者、工人、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也通过各种渠道和渠道呼吁,推动了《特别规定》的修订。

新劳动法关于辞退员工的规定

新劳动法关于辞退员工的规定

新劳动法关于辞退员工的规定辞退员工中经常出问题的基本都是不正确的甚至是违法的辞退。

笔者接触的许多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往往都存在着一些错误的观点,比如,试用期可以随便辞退员工;员工违纪,可以辞退;只要公司给经济补偿金并提前一个月通知,可以辞退员工……这些观点都是很危险的,实践中发生的大量案例已经证明,持有这些观点的企业往往都是劳动争议不断并且屡屡败诉的企业。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实质上是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之一。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由于劳动合同解除事关重大,因此劳动法对其条件和程序做了严格的规定,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必须要遵守严格的法律条件和法律程序,不是说辞就可以辞。

不正确的辞退有很多的情形,其中最为严重的就是违法的辞退。

违法的辞退主要表现为三大类情形:1、辞退员工事实依据不充分;2、辞退员工法律依据禁绝确;3、辞退员工操作程序不合法。

上述三种违法的辞退,往往会给公司的经营管理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

根据现行《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不问解除的事由,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又分三种:1、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a、在试用时代被证实不符合录用前提的;b、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d、被依法追查刑事义务的;e、被劳动教养的。

2、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况,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劳安字[1989]1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劳安字[1989]1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劳安字〔1989〕1号1989年1月20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发布施行以后,一些单位来函询问有关问题。

经研究,对带普遍性的几个问题做出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1.集体企、事业单位应否执行本规定?答:应执行本规定。

《规定》中的“企业”系指我国境内全民、集体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联户企业,私人企业和城镇街道企业等。

2.军队系统的单位是否执行本规定?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一个行政性的法规,军队系统的单位可参照执行。

3.单位实行承包或租赁后,单位领导人应否执行本规定?答:单位实行承包或租赁只是经营形式的改变,单位领导人仍应执行本规定。

4.如何理解“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答: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5.如何理解“矿山井下作业”?答:矿山井下作业系指常年在矿山井下从事各种劳动。

不包括临时性的工作,如医务人员下矿井进行治疗和抢救等。

6.什么是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答:是指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83)中规定的第三、四级的体力劳动强度。

体力劳动强度的大小是以劳动强度指数来衡量的,劳动强度指数是由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平均能量代谢率两个因素构成的。

劳动强度指数越大,体力劳动强度也越大。

反之,体力劳动强度就越小。

辞退孕妇补偿标准2024

辞退孕妇补偿标准2024

辞退孕妇补偿标准2024辞退孕妇补偿标准2024辞退孕妇补偿标准是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公司或雇主辞退孕妇员工时需要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补偿款项。

这些补偿款项旨在保障孕妇员工的权益,避免对其生活和工作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和负担。

辞退孕妇补偿标准通常由国家相关部门发布,以法律形式规定。

下面将重点介绍辞退孕妇补偿标准在2024年的具体情况。

一般情况下,根据中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雇主不能在孕产期内解雇女职工。

这意味着在孕期和产假期间,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孕妇员工辞退。

但是,如果雇主对孕妇员工需要解雇的情况,雇主需要支付相应的补偿款项。

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辞退孕妇员工需要支付补偿款项总额的15倍。

其中,补偿款项的计算方法如下:1.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是指孕妇员工每月的固定薪资。

基本工资乘以辞退孕妇员工的服务年限得到基本工资的补偿款项。

2.补贴和津贴补贴和津贴包括各种福利、奖金、津贴等。

补贴和津贴乘以辞退孕妇员工的服务年限得到补贴和津贴的补偿款项。

3.工龄工资服务年限满一年的员工可以享受工龄工资。

工龄工资是指孕妇员工的基本工资乘以其服务年限的10%。

工龄工资乘以辞退孕妇员工的服务年限得到工龄工资的补偿款项。

以上三项补偿款项相加即为辞退孕妇员工需要支付的最低补偿金额。

补偿款项的具体计算和支付时间可以根据雇主和孕妇员工之间的协商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辞退孕妇员工的条件和程序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符合合同约定和劳动法规定的合法情况。

如果雇主存在非法辞退孕妇员工的行为,孕妇员工可以通过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国际上,各个国家和地区对辞退孕妇员工的补偿标准也存在差异。

因此,在跨国公司或国际企业中,雇主需要参考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为辞退孕妇员工提供合理的补偿。

综上所述,2024年辞退孕妇补偿标准根据中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辞退孕妇员工需要支付补偿款项总额的15倍,具体金额由基本工资、补贴和津贴、工龄工资的补偿款项相加计算得出。

“三期”女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后是否可以主张哺乳期期满前的工资损失?

“三期”女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后是否可以主张哺乳期期满前的工资损失?

“三期”女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后是否可以主张哺乳期期满前的工资损失?案例聚焦王某于2017年7月6日入职广州某公司,担任人事行政主管工作,周一至周六每天上班7.5小时,电子指纹打卡考勤,每月满勤工资4300元。

2019年9月2日,广州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某与王某发生口角,王某因广州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某口头将其解雇,于当日离开公司后没有再到公司上班。

随后王某申请劳动仲裁。

后王某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广州某公司以口头方式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广州某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具有依法可以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情形,广州某公司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违法,需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王某怀孕期间被广州某公司解雇,客观上造成王某“三期”待遇损失,广州某公司应予以补偿。

产期应按正常工资标准足额支付工资,孕期和哺乳期可按其本人正常工资的20%支付,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终法院判决,广州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2900元,支付孕期、哺乳期、产假期间工资合计53306.28元。

实操技巧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因女职工怀孕等原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不在少数,大多最终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究其原因在于用人单位因女职工怀孕等不能像往常一样正常提供劳动,即将面临休产假等情形,想尽各种办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还有一种情形在于“三期”女职工认为自己属于法律规定保护人员,即使在工作中出现违纪行为,用人单位也不能对其进行处理,即使用人单位依据制度或法律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最终如证据不充分或存在瑕疵亦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所以,用人单位在处理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时一定要慎重。

笔者结合实操经验,作如下分析,以供参考:一、“三期”女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后是否可以主张哺乳期期满前的工资损失,各地认定不同因用人单位对“三期”女职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女职工主张用人单位向其赔偿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的工资损失的,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在司法实践中,各地的做法不尽相同,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女职工在“三期”内被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客观上已经造成女职工“三期”待遇的损失,用人单位除需支付赔偿金外,还应当支付“三期”内的工资待遇。

哺乳期结束_解除劳动合同

哺乳期结束_解除劳动合同

哺乳期结束解除劳动合同一、前言在我国,哺乳期妇女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然而,随着哺乳期的结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解除问题逐渐成为劳动争议的焦点。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社会伦理和实际操作等方面,探讨哺乳期结束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问题。

二、法律法规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这一规定明确了哺乳期女职工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待遇。

2.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哺乳期内的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同意。

”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不得被解除。

3. 然而,随着哺乳期的结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解除问题变得复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这意味着,哺乳期结束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并非不可解除,而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三、社会伦理分析1. 尊重妇女权益。

哺乳期结束解除劳动合同,涉及到妇女的权益保障问题。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充分尊重女职工的意愿,听取其意见和建议,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 平衡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的利益。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充分考虑自身的经营状况,确保女职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也要兼顾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3. 注重人性化关怀。

哺乳期结束解除劳动合同,涉及到家庭和个人的隐私问题。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注重人性化关怀,妥善处理相关事宜,避免对女职工造成心理和生活上的困扰。

四、实际操作建议1. 提前沟通。

用人单位在解除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前,应提前与女职工进行沟通,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和依据,听取女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沪劳保发[199]109号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沪劳保发[199]109号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正文:----------------------------------------------------------------------------------------------------------------------------------------------------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沪劳保发[199]109号)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一九九0年九月二十一日,市人民政府第36号令发布了《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认真实施《办法》,现将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关于不得在女职工妊娠期、产期和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劳动合同制女职工(包括女性临时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如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用时,应续订劳动合同至哺乳期结束。

至于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和哺乳期内有违纪行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予以处理。

二、关于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问题《办法》中提及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是指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683869-83)中规定的第Ⅲ、Ⅳ级的体力劳动强度。

体力劳动强度的大小是以劳动强度指数确定的,劳动强度指数是由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平均能量代谢率两个因素构成的,劳动强度指数越大,劳动强度越大。

标准中规定:劳动强度指数小于15,体力劳动强度为1级;大于15,小于20,为Ⅱ级;大于20,小于25,为Ⅲ级;大于25,为Ⅳ级。

企业若需了解本企业有关工种是否达到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可委托上海市劳动保护检测站实地测定和计算(地址:沪太路中山北路口泰山三村31号,电话6614260)。

三、关于在女职工月经期间给予公假和酌情照顾的问题《办法》第八条中的"高空作业",系指女职工从事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规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的高处作业。

最新劳动法产假期间公司是否有权解雇员工

最新劳动法产假期间公司是否有权解雇员工

最新劳动法产假期间公司是否有权解雇员工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对劳动权益的关注度提高,劳动法也不断更新和完善。

其中,关于产假期间公司是否有权解雇员工的问题备受争议。

本文将从最新劳动法的角度出发,探讨此问题,并给出相关解读。

1. 产假制度的目的和保护范围产假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女性员工在怀孕和生育期间的权益,确保她们能够获得必要的休息和照顾。

根据最新劳动法规定,女性员工在怀孕期间享有产假,期限一般为98天。

产假期间,女性员工有权利享受工资福利,并且公司不得解雇员工。

2. 产假期间的员工权益在产假期间,员工享有以下权益:(1)工资福利:女性员工在产假期间享受正常的工资待遇,公司需按照劳动合同或劳动法规定支付相应薪资;(2)保险和福利:公司仍需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以确保员工权益的持续保障;(3)职位保障:公司不得解雇员工,或以任何形式限制员工的工作权益;(4)复职权:产假期满后,员工有权重新回到工作岗位,公司应当为员工提供适当的工作岗位。

3. 限制公司权利的情形尽管员工在产假期间享有诸多权益,但也需注意以下情形下公司可能有权解雇员工:(1)员工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约定;(2)员工因故意行为导致公司经济损失;(3)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涉及裁员或整体解散。

值得强调的是,公司解雇员工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必须合理、合法,并提供合适的赔偿和安置方案。

4. 监督和维权途径对于产假期间遭遇公司解雇而引发的纠纷,员工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1)与公司协商:如与公司达不成共识,可以提出合理的要求,争取维护自己的权益;(2)劳动监察部门:向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请求合法权益的保护;(3)法律途径:如有必要,员工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 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最新劳动法明确规定公司在产假期间不得解雇女性员工,否则公司可能会面临法律追责和经济赔偿。

因此,公司有责任切实履行对员工的保障义务,积极落实劳动法规定,确保员工权益不受损害。

最新女职工保护法全文

最新女职工保护法全文

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新女职工保护法全文对女职工权益的保护,在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是很多的,并且我国劳动部门还专门制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法》。

接下来,针对这部法律对女职工权益的保护内容,赢了网小编为大家做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食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劳动合同法哺乳期规定

劳动合同法哺乳期规定

劳动合同法哺乳期规定哺乳期是指产后产妇用自己的乳汁喂养婴儿的时期,就是开始哺乳到停止哺乳的这段时间,一般长约10个月至1年左右,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法哺乳期规定,供大家参考学习。

劳动合同法哺乳期规定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一、劳动合同法哺乳期《劳动法合同》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二、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第三条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易导致流产或者胎儿发育畸形的作业;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员工生完孩子多久可以辞退?

员工生完孩子多久可以辞退?

Growing up is a game against yourself. Don’t worry that others will do better than you. You just need to do better every day than the day befor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员工生完孩子多久可以辞退?员工生完孩子一般是必须要顺延到哺乳期进行结束了之后才可以进行辞退,但辞退必须要有法定的事由,不然用人单位就会承担经济的补偿;这样一般双方才不会引起各种的劳动纠纷。

一、员工生完孩子多久可以辞退?劳动合同顺延到哺乳期(小孩满一岁)结束后,必须具有法定事由才可以辞退。

哺乳期能解聘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企业辞退的原则根据原劳动人事部等四部门劳人劳[1987]5号文件规定:企业对违纪职工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切实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帮助他们改正错误。

对于那些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后仍然无效的,可以按照《辞退规定》予以辞退。

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按照《辞退规定》办事。

如发现辞退不当的,要及时纠正;发现确属企业领导人滥用职权打击报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企业对被辞退的违纪职工,要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不能简单从事,防止矛盾激化。

辞退后,本人要求迁移户口的,按户口迁移规定办理。

三、辞退不当造成的后果1、员工辞退处理不当会直接激化被辞退人员与企业的矛盾,被辞退人同会在在公司和业内传播对原公司的不满,影响企业的美誉度。

哺乳期辞退赔偿标准2n+1

哺乳期辞退赔偿标准2n+1

哺乳期辞退赔偿标准2n+1一、哺乳期辞退赔偿标准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哺乳期内强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行为。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员工在哺乳期内被强行解除劳动合同,每满一年可获得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其他经济补偿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应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相关法律规定:(一)《劳动法》第二十就=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二、辞退赔偿金怎么计算如果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两倍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员工存在严重过错,公司可以解雇员工,无需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

劳动法中关于哺乳期的规定

劳动法中关于哺乳期的规定

劳动法中关于哺乳期的规定之杨若古兰创作
一、哺乳期的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呵护规定》和《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呵护规定〉成绩解答》,哺乳期普通为12个月,即到婴儿满1周岁哺乳期即结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呵护规定〉成绩解答》中同时规定: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普通不再耽误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衰弱,经医务部分证实,可将哺乳期酌情耽误.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冬季,也可耽误1~2个月.
二、女职工在哺乳期的权利:
1、《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按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女职工劳动呵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3、《女职工劳动呵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该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豢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添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来回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4、《女职工劳动呵护规定》第十条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
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耽误其劳动时间,普通不得安插其从事日班劳动.。

人员清退管理制度

人员清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优化人员结构,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人员清退是指因公司经营需要、员工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经公司批准,对不符合岗位要求或不再适合在公司工作的员工进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四条人员清退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清退条件第五条以下情况属于人员清退的范畴:(一)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的;(二)员工因个人原因无法履行岗位职责,经公司考核不合格的;(三)员工因公司业务调整、组织架构优化等原因,不再适合在公司工作的;(四)员工自愿提出离职的;(五)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以下情况不得作为人员清退的依据:(一)员工在试用期内,因不符合录用条件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三)员工因工伤、疾病等原因,经医疗机构证明无法胜任工作的;(四)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不得清退的情形。

第三章清退程序第七条人员清退程序如下:(一)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人员清退建议;(二)部门经理对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清退建议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三)人力资源部门将审核通过的清退建议报公司领导审批;(四)公司领导审批通过后,人力资源部门与被清退员工进行沟通,告知其清退原因、清退时间等相关事宜;(五)人力资源部门与被清退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包括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六)人力资源部门对被清退员工进行离职面谈,了解其离职原因,为改进公司管理提供参考。

第八条人员清退过程中,人力资源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充分了解被清退员工的工作表现、业绩等情况;(二)与被清退员工沟通,确保其理解清退原因,并给予必要的关怀;(三)为被清退员工提供职业指导,协助其再就业。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九条对于因公司业务调整、组织架构优化等原因导致的人员清退,公司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哺乳期女工禁止从事哪些工作

哺乳期女工禁止从事哪些工作

哺乳期女工禁止从事哪些工作标题:哺乳期女工禁止从事哪些工作——法律分析与建议一、引言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女性在孕期和哺乳期都面临着工作上的挑战。

尤其在哺乳期,女工不仅要照顾婴儿,还要保证自己的身体健康。

因此,国家法律规定了哺乳期女工的特殊保护措施。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和判决书结果,对哺乳期女工禁止从事哪些工作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

二、哺乳期女工禁止从事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哺乳期女工禁止从事以下工作:1. 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2. 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作业;3. 从事高空、高温、低温、冷水作业等环境恶劣的作业;4. 从事接触射线、放射性药品或者有害物质作业;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三、实际案例与判决书结果案例一:某公司雇佣了一位哺乳期女工,要求她从事重体力劳动。

该女工在工作中感到身体不适,经医生诊断为因过度劳累导致的身体不适。

女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公司违反了哺乳期女工保护规定。

法院判决: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某化工厂雇佣了一位哺乳期女工,让她在有毒有害环境下工作。

女工在工作中感到身体不适,经医生诊断为因接触有毒物质导致的身体不适。

女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公司违反了哺乳期女工保护规定。

法院判决: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法律分析根据上述案例和判决书结果,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哺乳期女工禁止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因为这可能导致身体过度劳累,影响女工的健康和婴儿的哺乳。

2. 哺乳期女工禁止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因为这可能对她们的健康造成危害,影响婴儿的哺乳。

3. 哺乳期女工禁止从事高空、高温、低温、冷水作业等环境恶劣的作业,因为这可能对她们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影响婴儿的哺乳。

清退和解除劳动合同

清退和解除劳动合同

清退和解除劳动合同是企业与员工之间常见的法律行为。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需要清退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为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清退和解除劳动合同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从清退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概念、原因、程序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清退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概念1. 清退劳动合同清退劳动合同是指企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经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

清退劳动合同是双方自愿的行为,不需要员工承担违约责任。

2. 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是指企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一方或双方的原因,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

解除劳动合同可能涉及到员工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

二、清退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1. 企业原因(1)企业经营不善,需要进行人员调整;(2)企业进行破产清算;(3)员工所在岗位取消;(4)企业搬迁至较远地区,员工不愿跟随。

2. 员工原因(1)员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2)员工严重失职,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3)员工同时与其他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4)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3. 双方原因(1)双方协商一致;(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清退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1. 企业提出解除或清退劳动合同的意向,并与员工进行沟通;2. 企业向员工出具解除或清退劳动合同的通知书,说明解除或清退的原因;3. 企业与员工协商解决解除或清退劳动合同后的相关问题,如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公积金等;4. 企业按照约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办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转移或清算手续;5. 企业与员工解除或清退劳动合同关系。

四、清退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1. 企业清退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员工合法权益;2. 企业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并根据实际情况支付赔偿金;3. 企业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员工有权要求企业支付;4. 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有权要求企业支付赔偿金,并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5. 员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的,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企业和孕妇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和孕妇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和孕妇解除劳动合同在我国,劳动合同是规范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和孕妇之间的劳动合同解除问题却成为一个较为敏感且复杂的话题。

一方面,企业作为经济实体,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孕妇作为特殊群体的劳动者,享有法律赋予的一系列权益。

如何在保障企业利益和维护孕妇权益之间找到平衡点,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企业和孕妇解除劳动合同的背景及原因1. 企业角度(1)经济压力: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不断寻求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途径。

在面临孕妇员工时,企业可能担心孕妇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劳动能力下降,以及产假、哺乳假等导致的岗位空缺,从而影响整体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2)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不得解除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员工的劳动合同。

因此,企业在招聘和管理孕妇员工时,可能会更加谨慎,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2. 孕妇角度(1)身体负担: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是女性生命中非常重要的阶段,孕妇需要承担巨大的身体和心理负担。

在此期间,部分孕妇可能因身体状况等原因,无法继续从事原有的工作,从而影响到企业的生产和运营。

(2)权益保护:尽管我国法律法规对孕妇权益给予了较高程度的保护,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企业仍然可能出于各种原因,侵犯孕妇的合法权益,如降低工资、调整工作岗位等。

二、企业和孕妇解除劳动合同的合理性和可行性1. 合理性(1)企业角度:企业在面临孕妇员工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经济状况和实际需求。

在招聘和管理孕妇员工时,可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如调整工作岗位、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等,以降低企业成本和风险。

(2)孕妇角度:孕妇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应充分了解自身的权益,并根据身体状况和企业发展需要,合理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

在确保自身权益的前提下,积极履行劳动合同,为企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2. 可行性(1)企业层面:企业可通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员工福利待遇,为孕妇员工提供更多的工作和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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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
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哺乳期一般指产后一年。

二、总结: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哺乳期指产后一年。

因此,李XX还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李XX解除劳动合同。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如果公司属于经济性裁员,应至少履行以下程序: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但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李XX属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人员,应优先留用。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如果李XX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强行解除的,李XX有权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如果李XX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即应该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计算标准为: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而李XX属于哺乳期员工,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工资中存在几个月的生育期,很大一部分为基本津贴性工资,如果按照该标准对其不合理。

应按照其非生育期间的十二个月工资的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或者按照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的双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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