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启动2008年度软件和集成电路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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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沪委发〔2015〕7号),进一步优化完善本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的通知》(国发〔2014〕4号)等,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将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作为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核心领域,加快软件产业向高端发展,推动集成电路全产业链自主创新发展,提升产业规模和能级,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集群和创新源。
第三条本政策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登记,并符合有关条件的以软件开发和集成电路设计、制造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及机构。
第二章投融资政策第四条本市继续安排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第五条鼓励投资新建12英寸及以上先进技术集成电路芯片生产线项目、集成电路重大装备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市、区两级财政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一定支持。
鼓励8英寸特色集成电路芯片生产线改造升级。
积极落实相关项目土地、规划、水电气供应等基础设施配套。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第六条充分发挥国家产业基金和引导基金对本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设立市集成电路产业基金。
依托基金,重点支持集成电路先进生产线建设,以市场化方式做大本市集成电路设计产业规模,支持装备材料业进一步发展。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通过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挂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债券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市场主体通过并购、融资租赁等方式发展壮大。
(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第三章企业培育政策第七条对经核定的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由市、区两级政府给予企业核心团队分级奖励;鼓励企业落户上海,对实际到位投资超过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新入沪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由相关区或园区分级给予企业研发资助。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10.20•【字号】沪经信法〔2017〕633号•【施行日期】2017.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正文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沪经信法〔2017〕633号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7〕23号)的精神,加快推进本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我们制定了《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7年10月20日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推进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创新转型,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产业能级,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7〕23号)有关精神以及《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84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使用原则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有关规划、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大项目,创新支持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预算、确定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完成项目进行验收。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上海集成电路政策汇总
上海集成电路政策汇总
上海市在集成电路领域有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以下是一些主要的政策汇总:
《上海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
该政策旨在提升上海在全球集成电路产业的引领作用,并推动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政策强调了创新能力、产业链水平、人才培育等方面的发展,并提出了具体的发展目标。
《上海市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该政策包括财税政策、金融政策、科创政策、市场应用政策、人才政策等方面,旨在全面提升上海集成电路产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上海市集成电路产业链技术突破行动计划》
该计划旨在加强集成电路产业链的技术创新和突破,提高产业链的自主可控能力和安全可靠性。
政策重点支持芯片设计、制造、封装测试等关键环节的技术创新和应用推广。
《上海市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该政策措施旨在加强集成电路领域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政策还提出了支持集成电路领域人才培育和引进的具体措施。
以上是上海市在集成电路领域的一些主要政策措施,这些政策的实施有助于推动上海集成电路产业的快速发展,提高产业的整体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2.05.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
•【施行日期】2012.05.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19号)
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对2011年1月1日后按照原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在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前,凡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可依照原认定管理办法申请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
在《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后,按新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对已按原认定管理办法享受优惠并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新认定管理办法条件的,应在履行相关程序后,重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2.01•【字号】沪府发[2000]54号•【施行日期】200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0]5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000年十二月一日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上海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印发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按照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除享受《若干政策》、国家及本市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政策外,同时执行本政策规定。
第三条本市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机构和认定程序,由市信息办会同市计委、市经委、市科委、市外经贸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章软件产业第四条由市政府安排5亿元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软件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软件项目、软件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并为相关国家项目提供匹配资金。
在上述资金中,专门设立风险种子资金,与国内外各类创业基金,投资公司、上市公司等建立风险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软件产业。
第五条市经委、市科委、市信息办等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每年从其掌握的各类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不低于25%的资金,用于支持操作系统、大型数据库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开发平台、信息安全、嵌入式系统、大型应用软件系统等基础软件和共性软件项目的研究、开发。
第六条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的各类科技风险投资机构要加大对软件的投资力度;鼓励其他风险科技投资机构对软件产业进行投资。
2023年上海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引
2023年上海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引2023年上海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引解析引言:2023年上海地区将开展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旨在推动上海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创新发展,并提升上海在全球数字经济中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本文将全面评估这一专项资金项目指引,探讨其深度和广度,并分享对相关主题的个人观点和理解。
1. 专项资金项目指引的背景和目标2023年上海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引的制定是为了响应国家关于促进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政策,深化上海作为全球科技创新中心的地位,建设国家级集成电路设计与创新中心,提高上海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该专项资金项目的目标是支持上海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在关键技术和关键领域的创新研发,加速产业链的完善和升级,推动上海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2. 资金项目的规划和实施为了实现上述目标,专项资金项目指引明确了资金项目的规划和实施方式。
资金项目将根据上海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重点,划分为不同的领域和专题。
这些领域和专题涵盖了软件技术、集成电路设计与制造技术、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
资金项目将依托现有的科研机构和企业,建立项目申报和评审制度,确保资金项目的公平、公正和科学性。
资金项目将强化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
3. 技术创新和产业链升级的关键领域资金项目指引明确了技术创新和产业链升级的关键领域。
在软件领域,项目将重点支持人工智能、大数据和物联网等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以推动上海软件产业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在集成电路领域,项目将加强对芯片设计、制造工艺和封测技术等关键环节的支持,提高上海集成电路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项目还将注重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的融合创新,促进两者的协同发展和价值链延伸。
4. 推动上海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国际竞争力资金项目指引明确了推动上海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国际竞争力的具体措施。
1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
12017年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附件2017年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第一部分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领域一、产业发展类(一)云计算1、云计算关键软件产品研发及产业化服务器虚拟化、桌面虚拟化、应用虚拟化技术研发及产业化;支持动态资源调度的云计算资源管理平台;混合云解决方案的研发和部署;具有高可靠集群、海量数据处理和安全审计的云计算数据库,支持研发数据仓库、EB级云储存系统。
2、云计算数据中心管理系统软件研发及产业化支持新型网络技术及网络虚拟化技术研发,突破云计算数据中心的模块化计算、存储网络节点、多数据中心技术、精确能源管理技术、能耗评估模型等关键技术,实现数据中心分布式实施,降低能源消耗,提升云计算资源运行效率。
项目执行期内销售收入不低于8000万元。
3、支撑互联网创新应用的公有云计算平台研发包括云主机、网络负载均衡、数据仓库、云分发、网络加速等功能的基础云平台,数据中心节点覆盖全国主要城市,提供计算资源、存储资源、网络资源等基础IT架构服务,平台覆盖企业用户数不少于5万,项目执行期内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0万元。
(二)人工智能4、人工智能技术及产业化基于感知层算法,实现机器视(听)觉、生物特征识别等功能的智能感知系统;面向新型人机交互,优化体验,实现自然语言理解、机器翻译的个人助理或客户服务系统;基于感知数据、多媒体、自然语言等大数据的深度学习类智能决策系统;基于人工智能算法和模型,在工业、医疗、农业、金融、电商、教育等领域提高工作效率的智能控制系统。
5、认知计算平台及服务系统运用满足实时性要求的计算架构和多源异构大数据处理技术,重点突破认知计算模型算法、知识图谱、知识表示等关键技术并实现产业化应用,构建面向医疗、交通等领域实现辅助、理解、决策和发现等功能的认知计算服务平台。
系统覆盖用户数不低于100万,项目执行期内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
(三)新产品新技术研发及产业化6、虚拟现实技术及产业化基于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技术开发的行业孵化平台,整合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的技术研发、产品制作、推广应用等行业创新服务系统及应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0.09•【字号】沪财教[2008]55号•【施行日期】2008.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08]55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二OO八年十月九日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和本市鼓励支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等文件规定,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了落实和贯彻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支持以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为核心的信息产业发展而设立的政府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信息委”)部门预算。
第四条专项资金属政府财政资金,应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专项资金安排的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上海市信息产业发展规划。
(二)有利于提高信息产业技术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开发,推进产、学、研合作,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体系。
(三)选择对产业与应用具有重大带动和支撑作用的产品与技术,重点支持其产业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扩大产业规模,形成规模经济。
(四)通过专项资金的引导与示范,带动社会资金投入,共同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五)优先支持产业发展亟需的公共服务配套项目。
(六)专项资金要实行分类整合、归口管理,由市信息委根据本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科学决策,统筹安排,节俭使用。
1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
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简介上海作为我国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的重要区域之一,一直致力于推进该行业的发展。
为了进一步促进产业发展,上海市针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开展了专项资金项目,以支持优秀企业和项目的发展。
本文档将对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进行介绍,包括申报条件、申请程序、评审标准等方面的内容。
项目范围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主要支持以下领域的项目:•软件与信息服务•集成电路与智能终端•人工智能与大数据•区块链技术同一企业申报的不同项目,应尽可能涵盖不同领域。
申报条件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要求申报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在上海市注册,且已取得营业执照;2.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3.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连续2年以上实现盈利;4.企业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税收、安全、环保等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5.申报项目已取得著作权、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同时,申报项目所在区域需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划、工程建设管理等要求。
申请程序1.申请企业准备申请资料,包括《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企业信息证明、申报项目的技术方案、商业计划书等。
2.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资料提交至上海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3.经技术评审、专家论证、现场调研等环节后,上海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将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并确定资助额度。
4.申请企业经过资金到位、验收备案等环节后,可开始项目实施。
评审标准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经济效益:评估项目本身的市场前景和投资回报率;2.技术创新:评估项目的创新性和技术先进性;3.行业推广:评估项目对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推动作用;4.团队实力:评估企业的管理能力和团队实力。
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为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同时也对产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说到“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你可能会想,这是什么东西?听起来就像是一个很“高大上”的名词,让人有点摸不着头脑。
别急,我来给你捋一捋。
其实就是国家为了支持咱们国内的高科技产业发展,特别是在软件和集成电路这两块,设立了一笔专项资金。
这笔钱的目的就是希望通过给企业和项目一些资金支持,鼓励大家在这两个领域加大投入,研发创新,搞出点儿真正有影响力的成果,推动整个产业的发展。
你说,这事儿是不是很“上头”?咱们都知道,软件和集成电路在现代科技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简直就像是现代生活的“骨架”和“大脑”。
没有软件,手机、电脑、汽车上的智能系统都没法运行;没有集成电路,咱们的电子设备啥都不行。
简而言之,如果没有这些东西,咱的生活就得倒退几十年,可能还得看黑白电视,听收音机,开着手动挡的车,啥也不说了,想想都可怕。
所以,国家也意识到这个问题,决定给这些企业“送个大礼包”,让他们有更多的资金去研究技术、打造更强的产品。
你想,想要在技术上有所突破,光靠一个小小的团队或几块设备可不行。
资金、资源、设备、人才,样样都需要。
这个专项资金项目就是在给大家提供一个“加油站”,让这些企业能迅速充电,提升自己的核心竞争力。
要是你是做这方面业务的企业负责人,或者有相关项目在手,可能会好奇,这笔钱到底怎么拿?是不是像申请个奖学金那样要写一大堆材料?嘿,确实,项目申请是有一定要求的。
你需要提交详细的计划书,说明你的项目有什么创新,预计能带来什么样的经济效益,能解决哪些技术难题,最好还得有点具体的数字,比如你们的研发预算、技术路线、团队背景之类的。
可别觉得这些麻烦,申请一次,合格了,拿到这笔专项资金,不仅能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还能进一步提升市场竞争力,简直是“双赢”呀!不过话说回来,申请这个资金项目也不是随随便便就能通过的。
国家对这些资金的使用非常严格,不能拿来做别的事情,只能用于研发、技术改造或者产品创新等方面,保证这些钱能够真真正正地“花”到刀刃上。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30•【字号】沪府[2005]102号•【施行日期】2005.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2005]10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现将《关于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关于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为更好地落实《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纲要》,合理引导各类资源的优化配置,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优化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环境,进一步增强城市的服务功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提出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如下:一、降低准入门槛(一)各类服务业企业登记注册时,除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外,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
(二)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进入法律、法规和规章未禁入的现代服务行业和领域。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以下领域: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旅游文化服务、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动漫和网络游戏、广告、影视剧制作发行、电影放映、书报刊与音像制品分销、体育经营等。
积极发展多元投资合作办学,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改制和重组,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建立高水准的高校,大力发展非学历培训。
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总体要求,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多种形式,兴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参与基本医疗服务主体框架外的公立医疗机构的改制。
(三)简化连锁经营企业审批手续,除药品经营、卫生许可实行“一店一证”外,连锁企业经营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等业务,可由总部向管理部门统一申请。
(财税[2012]27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推荐下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2012.4.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现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四、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上海市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上海市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21•【字号】沪府规〔2021〕18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软件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上海市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沪府规〔2021〕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新时期促进上海市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21日新时期促进上海市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才支持政策第三章企业培育支持政策第四章投融资支持政策第五章研发和应用支持政策第六章长三角协同创新支持政策第七章行业管理支持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促进新时期上海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若干政策。
第二条本若干政策适用于符合有关条件的本市集成电路生产、装备、材料、设计(含IP、EDA,下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及机构,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及机构。
第二章人才支持政策第三条优化研发设计人员和企业核心团队奖励政策。
优化研发设计人员支持结构,重点支持承担国家及本市重大攻关任务的集成电路生产、装备、材料、设计、先进封装测试企业研发设计人员,基础软件、工业软件、新兴技术软件、信息安全软件企业以及符合国家规划布局导向的大型行业应用软件企业研发设计人员。
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做大产业规模,对于首次突破相关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条件的集成电路装备材料、EDA、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由市、区两级政府给予企业核心团队分级奖励。
其中,基础软件、工业软件、信息安全软件企业突破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可作进一步放宽。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9]第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9]第1号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9]第1号)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下列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委办局以及其他机构于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71件),经审查准予备案,现公告如下:一、区县人民政府(17件)(一)浦东新区人民政府(3件)1.浦东新区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办法(浦府〔2008〕193号,2008年8月8日制定)2.浦东新区支持鼓励人才若干意见(浦府〔2008〕145号,2008年6月26日制定)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自主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浦府〔2008〕233号,2008年9月24日制定)(二)虹口区人民政府(1件)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7年本区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平均市场单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的通告(虹府〔2008〕13号,2008年6月30日制定)(三)闸北区人民政府(1件)闸北区关于加强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管理的暂行办法(闸府规范(2008)2号,2008年11月14日制定)(四)静安区人民政府(3件)1.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发改委《关于加强和规范静安区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静府发〔2008〕8号,2008年5月10日制定)2.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发改委《关于促进企业做好节能降耗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静府发〔2008〕10号,2008年7月4日制定)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外经委《静安区贯彻<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改革方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静府发〔2008〕17号,2008年10月14日制定)(五)宝山区人民政府(2件)1、宝山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若干规定(宝府〔2008〕14号,2008年3月13日制定)2、宝山区关于撤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的若干规定(宝府〔2008〕15号,2008年3月17日制定)(六)松江区人民政府(2件)1.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区原乡镇企业退休无保障人员退养金补贴标准和享受范围的通知(沪松府〔2008〕84号,2008年6月23日制定)2.松江区特困家庭综合救助施行意见(沪松府〔2008〕95号,2008年6月30日制定)(七)嘉定区人民政府(2件)1.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稳粮资金的实施意见(嘉府发〔2008〕26号,2008年5月29日制定)2.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意见(嘉府发〔2008〕30号,2008年6月23日制定)(八)青浦区人民政府(1件)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补充规定(青府发〔2008〕69号,2008年7月24日制定)(九)崇明县人民政府(2件)1.崇明老毛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崇府发〔2008〕57号,2008年6月16日制定)2.崇明老白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崇府发〔2008〕58号,2008年6月16日制定)二、市政府委办局(52件)(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件)1.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本市原料奶收购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价商〔2008〕013号,2008年9月11日制定)2.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08)092号,2008年10月9日制定)(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件)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继续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免借读费工作的意见(沪教委基〔2008〕58号, 2008年9月8日制定)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学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8]50号, 2008年8月18日制定)(三)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消防局)(2件)1、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沪公发〔2008〕314号,2008年8月16日制定)2、关于自2008年7月1日起在本市范围内调整消防审批和消防验收受理范围扩大简易审批和简易验收范围的通告(沪消发[2008]193号,2008年7月17日制定)(四)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1件)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印发《关于开展本市社区群众活动团队备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民社团〔2008〕1号,2008年8月7日制定)(五)上海市司法局(2件)1.市司法局关于贯彻修订后的《律师法》做好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司发律管〔2008〕50号,2008年5月21日制定)2.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参与医患纠纷调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司发基层〔2008〕3号,2008年7月19日制定)(六)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7件)1.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08〕26号, 2008年6月5日制定)2.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企〔2008〕30号,2008年7月14日制定)3.上海市财政检查工作规程(试行)(沪财督〔2008〕5号, 2008年8月14日制定)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08]54号, 2008年10月9日制定)5.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08]55号, 2008年10月9日制定)6.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08]50号, 2008年11月11日制定)7.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担保机构代偿损失实施补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企[2008]50号, 2008年11月18日制定)(七)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1件)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万人就业项目等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收入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8〕32号,2008年5月9日制定)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调整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8〕30号,2008年4月24日制定)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特殊援助工作的补充意见(沪劳保就发〔2008〕33号,2008年5月9日制定)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的补充通知(沪劳保就发〔2008〕34号,2008年6月5日制定)5.关于2008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39号,2008年7月22日制定)6.关于2008年按照本市城镇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40号,2008年7月22日制定)7.关于2008年按照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41号,2008年7月22日制定)8.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通知(沪劳保仲发〔2008〕44号,2008年8月21日制定)9.上海市集体合同审查办法(沪劳保关发〔2008〕43号,2008年8月5日制定)10.关于来沪从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8〕37号,2008年6月25日制定)1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实现就业后给予专项就业补贴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发〔2008〕36号,2008年6月6日制定)(八)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2件)1.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监察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沪建交联〔2008〕455号,2008年6月13日制定)2.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关于减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的试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联〔2008〕511号,2008年7月7日制定)(九)上海市农业委员会(1件)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为农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通知(沪农委[2008]428号,2008年12月4日制定)(十)上海市卫生局(2件)1.关于修订下发《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疾妇〔2008〕18号,2008年6月25日制定)2.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沪卫监督〔2008〕9号,2008年8月6日制定)(十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件)1.关于上海世博会官方参展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管理办法(沪工商外〔2008〕202号,2008年7月28日制定)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落实市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工商注〔2008〕212号,2008年8月11日制定)(十二)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件)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电梯改造规则》的通知(沪质技监特[2008]580号,2008年11月24日制定)(十三)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4件)1.关于加强对公寓式办公建筑层高规划管理的意见(沪规区〔2008〕269号,2008年4月23日制定)2.关于在批公寓式办公建筑层高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沪规区〔2008〕453号,2008年6月19日制定)3.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沪规查〔2008〕371号,2008年5月27日制定)4.关于加强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沪规法[2008]756号,2008年9月17日制定)(十四)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3件)1.关于住宅物业小区内业主共有或使用的房地产有关登记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2008〕56号,2008年1月18日制定)2.关于加强本市新建住宅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建〔2008〕32号,2008年1月10日制定)3.关于调整本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的实施意见(沪房地资法〔2008〕551号,2008年9月1日制定)(十五)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2件)1.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发布《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沪交法〔2008〕248号,2008年7月22日制定)2.上海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管理规定(沪交法〔2008〕278号,2008年9月16日制定)(十六)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2件)1.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加强本市金融税控收款机专业维护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沪信息委社〔2008〕13号,2008年1月7日制定)2.上海市社会保障卡副卡管理办法(沪信息委法〔2008〕205号,2008年7月22日制定)(十七)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2件)1.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本市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沪金融办〔2008〕4号,2008年7月18日制定)2.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08〕3号,2008年8月11日制定)(十八)上海市港口管理局(1件)上海港口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许可实施办法(沪港规〔2008〕295号,2008年7月22日制定)(十九)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1件)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载卫星定位系统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沪交[2008]47号,2008年11月27日制定)(二十)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1件)关于印发《关于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工业用地、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规法[2008]866号,2008年10月15日制定)(二十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1件)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本市重点产业项目加快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建交[2008]919号,2008年11月7日制定)三、其他机构(2件)(一)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1件)关于2008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08〕2号,2008年6月23日制定)(二)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1件)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实施办法(沪机场集办〔2008〕245号,2008年9月27日制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二月四日——结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2.04.20•【文号】财税[2012]27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现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四、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申报2014年度本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申报2014年度本市软件和集成电路
企业设计人员专项奖励的通知
【法规类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科技成果鉴定奖励
【发布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7.08
【实施日期】2015.07.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申报2014年度本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专项奖励的通
知
根据《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沪府发〔2012〕26号)第十四条“实施对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设计人员、集成电路设计的政府奖励政策”和《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专项奖励办法》(沪经信法(2012)557号)的规定,现就2014年度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设计人员专项奖励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软件产品设计人员:
1、在本市认定的软件企业中工作一年以上,并在本市依法纳税;其2014年年所得超过15万元人民币。
2、相关工作岗位须为从事产品规划、软件技术研究、系统分析、结构设计、代码编写、测试、项目管理等工作。
3、其设计的软件产品2014年获得了市经济信息化委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二)集成电路产品设计人员:
1、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中工作一年以上,并在本市依法纳税;其2014年年所得超过15万元人民币。
2、相关工作岗位须为从事系统及产品构架设计、功能设计、算法设计、可制造设计(DMF)、可测试设计(DFT)、硅知识产权设计、电路设计、电路验证、版图设计、测试程序设计、项目管理等工作。
上海制定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规划
上海制定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规划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无线通信》
【年(卷),期】2003(9)3
【总页数】1页(P1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6
【相关文献】
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J],
2.上海大力推进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J],
3.《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制定背景及情况介绍 [J], 唐燕萍
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J], ;
5.上海市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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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发展,加快本市电子信息产业建设,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2〕26号)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本市市级财政设立,专项用于支持以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集成电路和电子信息制造业为核心的电子信息产业健康发展。
鼓励区(县)对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予以配套。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编制并发布专项资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实施项目申报和评审,编制专项资金项目使用计划,开展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组织项目验收。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
有关政策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监督制度)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使用范围
第六条(支持对象和条件)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支持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信用良好。
(四)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能力。
第七条(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的地方配套。
(二)对产业与应用具有重大带动和支撑作用的技术、产品与服务,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集成电路和电子信息制造业项目。
(三)产业发展所需、市场配置不完善的共性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示范应用及产业发展和产业政策研究项目。
(四)利用本市集成电路生产线开展符合一定条件的工程产
品首轮流片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五)经认定的市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六)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一定规模的企业核心团队。
(七)向境外企业购买列入当年国家《鼓励进口先进技术和产品目录》的技术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八)数字出版业的发展。
(九)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八条(除外规定)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和奖励方式安排使用。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原则上只采用一种支持方式。
第十条(支持标准)
专项资金的支持适用以下标准:
(一)对获得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资助的项目给予50%的配套支持。
(二)专项资金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三)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示范应用项目由专项资金给予
一般不超过总投资50%的资助,产业发展和政策研究项目由专项资金全额资助。
(四)对利用本市集成电路生产线开展符合一定条件的工程产品首轮流片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由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流片费用3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向境外企业购买技术使用权或者所有权,所购技术列入当年国家《鼓励进口先进技术和产品目录》的,在享受国家进口贴息的基础上,由专项资金给予配套支持,单个企业资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专项资金支持经认定的市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专项资金支持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核心团队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专项资金支持数字出版业发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指南)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集成电路和电子信息制造业的发展规划,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十二条(申报与评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根据当年项目申报指南,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项目。
各区(县)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项目申报指南的要
求,负责本区(县)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
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区(县)有关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通过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估,并对拟支持项目进行网上公示。
第十三条(拨款申请)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及项目实施情况,对经批准的项目,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
第十四条(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项目管理)
对经审核确定予以支持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与市经济信息化委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或者协议,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验收考核指标、项目总投资、专项资金支持额度、资金用途等内容,并严格按照计划任务书或者协议明确的内容执行。
未经市经济信息化委批准,不得随意调整计划任务书或者协议明确的内容。
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当每季度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或者受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市经济信息化委自行或者委托项目管理单位对项目单位进行检查,对项目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实行监督和追踪。
第十六条(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验收申请。
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项目验收评审小组,进行验收评审。
第十七条(项目变更和撤销)
专项资金项目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将变更事项和理由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
专项资金项目因故中止或者撤销的,将收回全部或者部分专项资金。
第五章监督和评估
第十八条(财务管理要求)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审计监督)
专项资金应当按规定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专项资金应当按规定接受市财政局组织的注册会计师审计,相关审计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信息公开)
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依法公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责任追究)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除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
第427号令)进行处理外,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同时取消项目单位后三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2008年10月9日市财政局、市信息化委发布的《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财教[2008]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