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红十字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关于上海市中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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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红十字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关于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住院医疗保险办法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布部门】上海市红十字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实施日期】1992.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红十字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关于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住
院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条为减轻本市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家庭因孩子病、伤住院的医疗费用负担,以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特举办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住院医疗保险。
第二条凡本市中小学(含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特殊学校)在册学生和幼儿园入园儿童,均应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每保险年度自当年九月一日起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条被保险人每保险年度应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市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六元。
若年度保险金总结付额每超过本年度保险费总收入10%的,下一年度保险费缴费标准即可调高一元。
第五条市保险公司委托被保险人所在学校和幼儿园于每一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收取保险费,并统一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市保险公司不接受临时投保。
第六条本保险实行划区(县)医疗。
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