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问题探究
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审查逮捕阶段的思考
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审查逮捕阶段的思考【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新增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实践中,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以下简称侦监部门)在批准(决定)逮捕后,即使向侦查部门发出《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但由于缺少监督引导,对于逮捕后案件的侦查进展仍缺乏知情权,这一情况值得研究和思考。
【关键词】羁押;审查;逮捕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后,侦监部门启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便可以改变“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审查逮捕之后至移送审查起诉之前阶段的侦查活动的监督,基本处于空白或真空状态,即使有规定,也存在明显的缺陷与不足”[1]的现状。
一、侦监部门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必要性检察权是一种监督权,检察机关对逮捕的审批权是建立在对侦查机关法律监督的基础上,“审查逮捕作为司法程序,其合理的诉讼构造,应当是在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之间形成一种类似审判的的三角形,使犯罪嫌疑人同侦查机关形成诉讼制衡。
”[2]侦监部门作为侦查活动的重要监督部门,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应是包括审查逮捕前、审查逮捕中、审查逮捕后的全程监督。
但由于对审查逮捕后至移送起诉前这一时间段监督的缺失,导致检察机关在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之间关系的失衡。
由侦监部门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有利于对捕后变更或撤销强制措施,以及捕后侦查等活动监督。
二、侦监部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一)启动程序侦监部门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应当建立依职权审查为主以当事人申请为辅的审查模式。
在审查过程中,侦监的承办人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第一责任人,负责程序的启动和跟踪办理。
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建立说明制度,如在受案时,要求侦查机关负举证说明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羁押的必要性,出具《羁押必要性理由书》;在结案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说明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羁押措施的必要性,以及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救济途径。
审查批捕中讯问犯罪嫌疑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审 查 批 捕 中 讯 问 犯 罪 嫌 疑 人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对 策
梁 坚 ( 吉水 县 人 民检 察 院 江西 吉 安
3 3 1 6 0 0)
中图分类号 : D 9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3 — 5 8 1 1 ( 2 0 1 3 ) 0 2 — 0 0 5 4 — 0 1
根据刑诉法第 8 9条规定 , 公安机关对被拘 留的人 , 认为需要
件, 犯罪嫌 疑人 多, 案卷材料多 , 如果要对每一犯罪嫌疑人都进行 逮捕的 , 应在 3日以内报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在特殊情 至 4日, 对 于流窜作案 、 多次作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案 、 结伙作案 的 讯问, 在时间上显得更加仓促。 特别是从 目前各级检察机关侦查监 况下依法可延长 1
2 . 嫌疑人 翻供 、 使审批工作骑虎难下
问时, 他们就部分翻供或全面翻供 。 比如我们在审查批捕吴某盗窃 是否有超期羁押现象。比如我们 曾经在提审时就发现有一流窜作 手机一案时 , 原先他 向侦查机关交代是偷 了 4部手机 , 当我们在审 案 的犯罪嫌疑人讲 的拘 留时 间与案卷中拘留证上 的时 间不相符 , 后经核实 , 发现是侦查人员在侦查期间延长 了拘留 查批捕期间提审他时 , 他改 口说只偷了两部 , 而且将偷 2 部手机的 两者相差 6天 , 所以将拘 留证上拘 留的时间往后挪动 了 6天 , 造 时间 、 地址等情节都交代清楚了 , 究竟是认定 2部还是认定 4部 , 时间后还不够用 , 如果认定 2部 , 数额又不够 , 如果认 定 4 部, 说明提审没有取得实 成了超期。 发现 问题后 , 检察机关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了书面纠正 其二 、 应着重讯问犯罪嫌疑人 以前 向侦查机关交代 自己所涉 质性效果 , 在这种关系到罪与非罪 的情况下 , 批还是不批 , 在短时 意见 。 间内就很难作 出决定 , 批了又怕捕错 , 如不批 , 犯罪嫌疑人属流窜 嫌的犯罪事实是否是真实 ,并应认真听取其作罪轻或者无罪的辩 作案 , 一但改变 了强制措施 , 以后要再抓捕他就很难 了。遇到这种 解 , 从 中发现侦查 机关是否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其i 、 讯 问未成年 情况就使我们的审批工作 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此外 , 有些犯罪嫌 犯罪嫌疑人时 , 还应 当把是否已满十 四、 十六周岁 的临界年龄 , 作 对于难以判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 , 疑人 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 ,讯 问时全面否认 ,这种尴尬状况的出 为重要事实予以查清 ,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的审讯与讯问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的审讯与讯问在刑事案件的侦破过程中,审讯与讯问是重要的手段,能够获取案件相关的证据和信息。
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审讯与讯问工作,需要严格依法进行,确保程序正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就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审讯与讯问进行探讨。
一、刑事案件中的审讯程序刑事案件中的审讯是指法院对被告进行询问的过程,旨在了解案件事实、听取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为案件审理提供必要的证据。
审讯程序一般包括开庭审理、出示证据、质证、辩论等环节。
在审讯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有权提出质证、申辩和作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审讯的过程中,法官应当保持中立公正,确保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法官对证人、被告的询问应当遵循正当程序,不得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
同时,受审人在审讯过程中享有辨白、申诉、辩解等权利,并有权力对自己被问及的问题进行回答。
整个审讯过程应当在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下进行,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听证权和申辩权。
二、刑事案件中的讯问方式刑事案件中的讯问是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并获取相关信息和证据的过程。
讯问方式一般包括口头讯问和书面讯问两种形式。
1. 口头讯问:侦查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可以采用口头询问的方式。
讯问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应当尊重被讯问人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不得采用虐待、威胁或变相逼供等非法手段。
被讯问人在询问过程中享有知情权、陈述权、提供证据权等权利,有权回答或拒绝回答讯问者的问题。
2. 书面讯问: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侦查机关可以采用书面讯问的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
书面讯问通常由侦查机关书面发出,并要求被讯问人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回答。
被讯问人应当如实回答问题,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无论是口头讯问还是书面讯问,侦查机关在讯问过程中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尊重被讯问人的权益,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讯问过程应当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以确保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护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护是极为重要的。
关于完善我国审查逮捕制度的探讨
关于完善我国审查逮捕制度的探讨[摘要]学界对审查逮捕机制的异议由来已久,现行的审查逮捕制度确实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但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不在于权力配置,而在于权力正确实施的程序保障。
在这里笔者从法律规定的实然层面去探讨当下审查逮捕制度运作方式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审查逮捕;侦查监督;思考一、问题的提出学界对审查逮捕机制的异议由来已久,有学者认为我国逮捕制度的根本缺陷在于没有建立司法审查与司法救济机制,对逮捕实行司法审查应成为对审查逮捕机制改革的方向。
①无疑,任何法治国家的审前羁押制度都面临着如何实现制度本身合理化,在这里笔者并不试图在“宪政”的视角下对检察权的配置问题做一些制度层面上的应然设计,而是从法律规定的实然层面去探讨当下审查逮捕制度运作方式存在的问题。
当前审查逮捕制度运作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1.缺少对自侦案件审查逮捕的程序性制约。
2.书面审查的逮捕方式带来的批捕决策信息来源的单方面化。
检察机关原则上只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及其卷宗材料或者自侦部门移送的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及其卷宗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3.救济方式的单向性导致犯罪嫌疑人缺少程序参与及救济的机会。
二、逮捕功能及其异化可能的考察与反思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逮捕功能异化的危险,案件承办人片面理解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往往将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置于“防止社会危险性发生”之前予以考虑作为逮捕的首要功能,对保护性功能有所忽视,这种对逮捕功能错误认识导致一些检察机关对逮捕的审查把关偏重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判断,而对于“逮捕必要性”、“采取其他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条件审查不严,甚至不做审查。
这导致检察机关在对逮捕条件的把握上,常常忽视“有逮捕必要”这一条件,致使不符合慎用逮捕措施的刑事政策,侵害了部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偏离了逮捕制度的司法审查特征和立法本意。
对现代逮捕的功能有理性、科学的认识,摆脱落后的、陈旧的刑事诉讼观念枷锁的束缚是完善现行审查逮捕制度的前提。
监委语境下谈话询问讯问措施的使用问题探究
监委语境下谈话询问讯问措施的使用问题探究《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以下简称监察法草案)第二稿于2017年12月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
这部法律涉及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这一全新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依法行使监察职权的根本性问题,因而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尤其是司法界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尤为关注。
根据监察法草案的规定,在调查过程中,监察委员会可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措施。
可以预见将来监察法正式公布后,赋予监察委的这12项措施应该不会有所变化。
在这12项措施中,除谈话和留置外,其余10项措施均为刑事诉讼法中已有的措施,从检察系统转隶的同志都应该非常熟悉这10项措施的使用场合及方式,但谈话措施却是转隶同志很少接触的。
而原纪检委的同志们对于谈话措施并不陌生,但对于询问和讯问措施却接触较少。
因此,对于整合后新成立的监察委员会的同志们来讲,厘清谈话、询问和讯问三种措施的使用场景及方式对于案件的调查工作至关重要。
一、“谈话”措施的使用场景及方式“谈话”措施是指调查人员以言词的方式向被调查人及相关涉案人员核实违纪和职务违法事实的一种调查措施。
有过纪检工作经验的同志对于“谈话”措施应该是比较熟悉的。
在《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纪规则)中,分别存在着“谈话函询”、“谈话提醒”、“诫勉谈话”、“审查谈话”和“调查谈话”五种与“谈话”相关的表述。
其中“谈话函询”是一种问题线索处置方式;“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是对违纪干部进行组织处理的方式;“审查谈话”和“调查谈话”是在执纪案件调查过程中,执纪审查人员依照程序通过言词方式对“被审查人”和“相关人员”调查违纪案件事实的行为。
从上述概念的比较上可以看出,监察法草案中的“谈话”措施与执纪规则中“审查谈话”和“调查谈话”的概念基本接近,且三者都是通过“谈话笔录”的形式开展。
司法警察对罪犯与嫌疑人的审讯与讯问
司法警察对罪犯与嫌疑人的审讯与讯问审讯与讯问是司法警察在破案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它们能够帮助警方获取有效的证据和信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准确的判断和定罪。
然而,在进行审讯与讯问时,警察必须尊重法律规定和被讯问者的权益,遵循合法程序,确保公正性和合法性。
本文将探讨司法警察对罪犯与嫌疑人的审讯与讯问过程,并分析其中的挑战与应对措施。
一、审讯与讯问的定义与目的审讯是指司法警察在犯罪侦查过程中对嫌疑人进行正式询问和了解。
它是一种面对面的交流方式,通过询问、辩论和交流,收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证据,以便进一步了解案件事实,依法制定案件处理方案。
讯问是指司法警察在犯罪调查中对嫌疑人进行初步询问,以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的基本背景等。
讯问通常是在嫌疑人被拘留后进行的,旨在初步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与案件有关。
审讯与讯问的目的是了解案件事实、获取证据以及查明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违法行为。
同时,它们也是检验犯罪嫌疑人供述真实性和有效性的手段之一。
二、审讯与讯问的原则与要求1. 合法性与权益保障:审讯与讯问必须依法进行,确保嫌疑人或罪犯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警察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并尊重嫌疑人或罪犯的人权。
在讯问过程中,警察应当尊重其隐私,禁止任何形式的不当干涉或虐待。
2. 公正性:审讯与讯问应当公正、客观,不得偏颇。
警察在询问中要严格遵循事实,避免使用武断和误导性的问题,确保问话过程公正无私。
3. 证据合法性:审讯与讯问收集的证据必须合法有效。
警察在询问过程中应当尊重嫌疑人或罪犯的权利,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
警察收集的证据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将无法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4. 隐私保护:审讯与讯问过程中,警察需要保护嫌疑人或罪犯的个人隐私。
警察应当尊重其人格尊严,不得使用侮辱、恐吓或侵犯隐私的手段。
三、审讯与讯问的挑战与应对措施1. 嫌疑人或罪犯的拒绝配合:在审讯与讯问过程中,嫌疑人或罪犯可能会拒绝回答问题,以逃避追责。
对此,警察需要灵活运用讯问策略,通过适当的引导和分析,使其自愿提供相关信息。
浅谈审查逮捕环节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机制的必要性及存在的问题
浅谈审查逮捕环节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机制的必要性及存在的问题发表时间:2011-12-07T16:50:44.877Z 来源:《时代报告》2011年9月上期供稿作者:申颖颖[导读] 近日,备受关注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被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隔15年,刑事诉讼法迎来第二次大修。
申颖颖(安阳市殷都区检察院河南安阳 455000)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41-1413(2011)09-0000-01摘要: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日渐由个别试点走向全面铺开。
实践证明,在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这一工作机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应当得到推广,但也存在不少问题。
因此需要广大检察机关尤其是侦查监督工作者的进一步实践和努力。
关键词:审查逮捕;讯问;必要性;问题近日,备受关注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被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隔15年,刑事诉讼法迎来第二次大修。
关于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环节的规定,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当面陈述的,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有这三种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在本修正案草案提出之前就已经开始实行这一制度,河南省各级检察机关更是坚持每案必问的原则,每一起审查逮捕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检察官都要对每名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并制作讯问笔录,保证每名犯罪嫌疑人都获得向检察院人员当面陈述案件事实的机会。
不仅如此,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严格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一般为父或母)到场参加讯问,以起到感化教育作用,更好地维护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一、审查逮捕环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必要性逮捕作为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并将其羁押在一定场所的司法行为。
因此,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案件中,既要对公安机关报送的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也要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讯问,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
关于新《刑事诉讼法》审查逮捕制度的思考
关于新《刑事诉讼法》审查逮捕制度的思考摘要:在全社会的高度瞩目下,2012年3月通过了新的《刑事诉讼法》,其中第86条对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制度有了新规定,强调重视在审查逮捕阶段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律师在此环节有了更大发挥的空间。
故通过对我国逮捕现状进行数据分析以及”逮捕率高、逮捕后起诉率高”的原因阐述,建议司法解释或相关规定在审查逮捕制度上更加细化、具体化,同时应在刑诉制度上给予相应的制度保障。
关键词:审查逮捕;辩护律师;新《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我国通过了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修改众多条款,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我国刑事法治发展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辩护制度的修改给予律师更多的信心迎接挑战,而强制措施制度的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更具体的权利保障,律师如何在新《刑事诉讼法》赋予的这些权利的基础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有效辩护就成为我们普遍关注的问题。
一、我国逮捕实施情况表一反映的是2005年至2011年我国检察机关批准(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情况。
可以看出,从2005年至2011年全国平均逮捕936711名犯罪嫌疑人,这意味着每年有将近93万的犯罪嫌疑人在审前处于羁押状态。
从逮捕率的角度来看,我国的逮捕率是比较高的,以2010年和2011年为例,2010年全国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总数为980404人,批准逮捕916209人,逮捕率约为93.5%;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总数为1022875人,批准逮捕908756人,逮捕率约为88.8%,平均逮捕率高达90%以上。
表二是2005年至2010年全国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被告人判决生效情况(缺2009年的数据),可以发现全国每年有将近37%的犯罪嫌疑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缓刑、判处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换言之,全国每年有超过30万名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提起公诉后未获徒刑以上的刑罚。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逮捕的刑罚要件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审查批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技巧
出示 给犯 罪嫌疑人 ,也 不应 征求其 对证据 的看 法 , 但
以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 ,如果犯罪嫌疑人有异议 , 则 要求其说明原因。 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侦查人员有刑 讯逼供的行为时 , 经核实 , 确有刑讯逼供行为 , 则相关
材料不 能作为 证据使 用 , 而且 还要追 究侦 查人 员刑讯 逼供 的责任 。
以要求侦 查机关 继续 侦查 。
犯罪嫌疑人对 自己的被羁押原因不清楚 , 为此 , 可以
向犯罪 嫌疑人 进行必 要 的说 明。
三是讯 问犯罪嫌疑人对侦查机关收集的有关证
据 是否有 异议 。一般来 说 , 问人 员不 应将案 卷材料 讯
二 是讯 问在侦查 机关供 述 的罪行是 否属实 。 如果 犯罪嫌 疑人 的供述与 案件 事实相 符 , 经过 固定证 据 可
业务实践
青海j 察 睑
段u I的思考 , 白 自己的所有罪行 , /- ,. ' j 坦 还有个别犯罪
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能遇到 了诱供或刑讯逼供 , 对侦
查人员有抵触情绪。 当审查批捕阶段检察人员提审犯
罪嫌疑人时 , 经过检察人员 的循循善诱 , 犯罪嫌疑人
浅析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常见的心理特点及应对策略
浅析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常见的心理特点及应对策略
▲{I}J占缸金’....’.—’’,2012?03(上)◆司法天地浅析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常见的心理特点及应对策略何蔚摘要本文通过运用心理学理论,分析了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常见的侥幸,畏罪,悲观和抵触四种心理特点,并对如何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特点提出了应对策略,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关键词审讯犯罪嫌疑人嫌疑人心理特点作者简介:何蔚,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科员.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常见的心理特点(一)侥幸心理侥幸心理是犯罪嫌疑人自认为可以逃避侦查和法律惩罚的一种自信感,是刑事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最常见的心理特点.犯罪嫌疑人之所以会产生侥幸心理主要有以下原因:(1)认为自己作案的手段高明,行动隐蔽,没有留下任何作案痕迹,可以瞒天过海.特别是一般贸易价格瞒骗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实施价格瞒骗时的”洗单”环节都是在香港或者境外进行,一般没有第三者在场,知情人很少,没有留下痕迹,并且侦查人员要进行境外取证的难度非常大,所以犯罪嫌疑人往往会自持只要自己不招供就不会被定案治罪.(2)认为自己多年来在社会上影响广,利用“钱”,”权”交易编织了不少的”关系网”和找到不少的”后台”,这些都会对自己起到很大的帮助,侦查人员不敢对自己怎么样.(3)认为自己在进来之前订立的攻守同盟牢不可破,同伙不会出卖自己也不敢出卖自己.只要不自乱阵脚,只要自己不供述,侦查人员就找不到自己的有罪证据,就不能给自己定罪.(4)过去经验的影响.那些过去曾有过违法犯罪行为或犯过错误而未被发现的犯罪嫌疑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三)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四)有线索或者证据表明侦查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十四条 检察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根据其过错事实、情节及后果,依照有关法律和《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或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高检就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规定答问
讯问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 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全面审阅案卷材料,熟悉案情及证据情况;
Hale Waihona Puke (二)掌握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和专业知识;
(三)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和案件整体情况做好应对预案和相关准备,必要时应当听取案件侦查人员的意见;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予讯问的,应当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由犯罪嫌疑人填写后及时收回审查并附卷。犯罪嫌疑人要求讯问的,一般应当讯问。
第三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且其中至少一人具有检察官职务。
第四条 检察人员讯问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具提讯凭证(注明审查逮捕起止日期)、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报请逮捕书或者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保证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依法打击犯罪,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方法有哪些
讯问犯罪嫌疑⼈的程序和⽅法有哪些(⼀)讯问犯罪嫌疑⼈的概念和意义讯问犯罪嫌疑⼈,是指侦查⼈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词⽅式向犯罪嫌疑⼈查问案件事实的⼀种侦查⾏为。
讯问犯罪嫌疑⼈,⼀⽅⾯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扩⼤收集证据的线索,发现新的犯罪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另⼀⽅⾯可以通过听取犯罪嫌疑⼈的申辩,保证⽆罪的⼈和其他依法不应追究的⼈不受刑事追究。
(⼆)讯问犯罪嫌疑⼈的程序和⽅法1.讯问犯罪嫌疑⼈必须由公安机关或者⼈民检察院的侦查⼈员负责进⾏。
为了提⾼讯问效率,保证讯问质量,防⽌违法乱纪,确保讯问安全,讯问的时候,侦查⼈员不得少于2⼈。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讯问,但是应当出⽰公安机关或者⼈民检察院的证明⽂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
对于已经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应当在拘留或者逮捕后的24⼩时以内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或者逮捕的时候,必须⽴即释放。
3.侦查⼈员在讯问犯罪嫌疑⼈的时候,应当⾸先讯问犯罪嫌疑⼈是否有犯罪⾏为。
如果犯罪嫌疑⼈承认有犯罪⾏为,即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如果犯罪嫌疑⼈否认有犯罪事实,则让其陈述⽆罪的辩解,然后根据其陈述,向犯罪嫌疑⼈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对侦查⼈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是否与本案⽆关,应以是否对查明本案的全部事实情节,即时间、地点、⽅法、⼿段、动机、⽬的、作案⼈的情况等有实际意义或证据价值为准。
4.讯问聋、哑犯罪嫌疑⼈,应当有通晓聋、哑⼿势的⼈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笔录。
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到场。
如果犯罪嫌疑⼈不通晓当地通⽤的语⾔⽂字,应当为其翻译。
5.讯问犯罪嫌疑⼈应当制作讯问笔录。
笔录应当如实记载提问、回答和其他在场⼈的情况。
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的,应当向他宣读。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讯问”和“询问”使用问题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讯问”和“询问”的使用问题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规定”讯问”和”询问”的用法,但基于刑事诉讼法的体系,可知二者的区分在于其针对的问话对象不同。
本文通过对刑事诉讼法第211条和252条的分析,发现仅依靠问话对象对”讯问”和”询问”进行区分并不足以解释法条的规定,而且引发了对于法律规定的争议。
相比之下,本文对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进行简单的分析,发现它没有为”讯问”和”询问”的用法给出一个绝对的标准,而是根据法律目的选择最恰当的语言,从而为法律解释或嗣后的修改都提供了空间,值得大陆刑事诉讼法借鉴。
关键词:讯问询问刑事诉讼法一、引言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讯问”和”询问”的用法进行明文规定,但基于刑事诉讼法的体系,可知二者的区分在于其针对的问话对象不同。
但是,刑事诉讼法第211条的”讯问”并不符合这种使用标准,并且刑事诉讼法第252条关于”讯问”的使用引发了许多争议。
因此,如何区分”讯问”和”询问”影响着刑事诉讼法效果的发挥。
二、何为”讯问”和”询问”从法律语言的类型上看,”讯问”属于法律专业术语,而”询问”属于法律常用词。
”讯问”一词本身即是一种和法律程序相关的行为;相反,”询问”一词不仅用于法律语境,且几乎渗透于日常生活中每一处。
法律术语凭借浓厚的法律专业性区别于法律常用语词。
法律术语会让人或多或少地联想到法律的因素;相反,法律常用词则更多地展现了一种与生活的联系,普通人一般不会将其与法律的因素联想起来。
三、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讯问”和”询问”的使用问题(一)使用状况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讯问”和”询问”是如何使用的呢?本文从三个方面,即问话主体、问话对象、问话程序,来对刑事诉讼法中”讯问”和”询问”的使用作了一个分析,得出如下结论:1、讯问的使用状况第33、84、116、117、118、119、121条规定了侦查机关在侦查程序中对被拘留的人、犯罪嫌疑人运用的是讯问;第86、92、164、170、269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程序中对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人、被批捕的人运用的是讯问;第186、213、223、240、252规定了审判机关在审判和执行程序中对被告人、罪犯运用的是讯问;第270条规定了办案人员在侦查、起诉、审判程序中对犯罪嫌疑人运用的是讯问。
审讯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规律及讯问策略
审讯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规律及讯问策略摘要: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各种外在现象的变化与其心理活动密切相关。
在讯问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往往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特征,可能产生怕罪、侥幸、冲突、警惕、悲观五种基本心理状态。
大部分犯罪嫌疑人都要经历四个阶段:探查、对抗、动摇、坦白,最后才坦白自己的罪行。
针对这些心理活动,侦查人员应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讯问中的相关知识,因案制宜,合理采用攻心式讯问策略,即政策攻心、思想攻心、证据攻心等策略,以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发展。
关键词:犯罪嫌疑人;审讯心理;矫正策略一、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心理变化的一般过程(一)探索阶段试探行为往往发生在讯问开始的时候。
在这一阶段,讯问人员与犯罪嫌疑人通过肢体动作、语言或眼神交流信息,了解对方的心理活动或性格特征。
之所以会有这种行为,是因为犯罪嫌疑人被捕后,对周围环境不适应,情绪波动较大。
同时,他开始反复考虑自己被捕的原因,拼命想知道侦查人员对他犯罪的证据材料掌握到什么程度,以此来缓解自己的紧张和焦虑,制定相应的防御对策。
常见表现如下:1.接下这个案子。
接案是指犯罪嫌疑人会有意无意地通过各种方式向讯问人员询问案件情况,希望获得对自己判断当前形势有用的信息。
2.求证据。
索要证据是指犯罪嫌疑人会主动向侦查人员公开索要证据,以观察侦查人员的反应,可以作为判断掌握证据的依据。
3.假口供。
假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故意作出事先设计好的口供,这种口供要么是编造的口供,要么是混合口供,以试探侦查人员的反应。
一旦发现调查人员没有具体信息,会立即推翻之前的口供。
(二)对抗和相持阶段对抗是指犯罪嫌疑人以语言或武力手段对讯问人员进行反击,试图逃避法律制裁,妨碍正常讯问的阶段。
这个阶段是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最激烈的心理对抗,也是对双方智力、情感和意志力的考验。
犯罪嫌疑人通过探查对侦查人员的心理活动有了大致的了解,认为自己有应对各种讯问情况的经验,所以犯罪嫌疑人会产生强烈的侥幸心理和对抗心理。
三个方面做好审查逮捕环节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工作
三个方面做好审查逮捕环节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工作《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05条规定,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并规定了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的6种情形。
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查明犯罪嫌疑人和案件真实情况,鉴别和印证其他证据的重要根据,对正确适用逮捕条件、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有效监督侦查活动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在审查逮捕环节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可以重点针对以下几方面内容进行讯问。
一是针对重点问题进行讯问。
在审查逮捕讯问过程中,讯问要有针对性,以提高工作效率。
首先应注意讯问的合法性,针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明确告知,确保讯问的合法性。
其次应注意核实犯罪嫌疑人的主体状况,包括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及身体健康状况。
三是应注意核实审查证据材料中所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讯问。
二是针对疑点问题进行讯问。
在审查逮捕阶段,通过审查报捕材料,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前后反复较大、先供后翻或先翻后供,以及口供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等可能影响案件定性的疑点,需要在讯问前分析产生这些疑点的可能原因。
在讯问时,办案人应了解犯罪嫌疑人前后供述变化的客观外部因素和主观认识,排除疑点,摸清原因,为我们准确分析、甄别证据,准确行使逮捕权提供判断依据。
在讯问中,面对犯罪嫌疑人的翻供,办案人应充分听取其辩解,如其他证据充分,则进一步考察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如其他证据不充分,在认真听取后分析如何排除其辩解,增补强证据。
同时,认真核实翻供理由,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保证后续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三是针对违法问题进行讯问。
检察机关担负着法律监督职能,在审查逮捕过程中,不仅要对涉案犯罪事实进行讯问,还要关注检察监督职能的履行。
在审讯过程中,办案人应加强监督意识,通过与犯罪嫌疑人的接触,可以对侦查机关在采取扣押、搜查、传唤、拘留等侦查措施过程中的违法现象进行监督,或者获取侦查、立案监督线索,从而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制度在民族地区实施问题初探
中图分类号 : D 9 2 5 .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5 — 5 7 3 8 ( 2 0 1 3 ) 0 2 — 0 1 2 — 0 6
犯罪事实、 核对责任能力、 核对证据合法性、 核对逮 确 定 的审查 非常必 要 。为此 , 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会 同 关 于审 查逮捕 阶 段讯 问犯 罪嫌 疑 人 捕 必要性 。叫涉及 犯罪 嫌疑 人 的年龄 、 精神 状态 , 犯 公 安部制 定 了《 罪嫌疑人供述是否合法收集, 涉案赃款赃物是否合 的规 定》( 以下 简 称 《 规 定》 ) , 并于 2 0 1 0年 1 0月 1
法 扣押 、 提取, 犯 罪 嫌 疑人 对 于犯 罪 现场 和 犯 罪 对 日正式 实施 。 觇定》 有 利 于积 极推进 检 察权 改革 ,
象 的指认 、 辨 认 是否 合 法 进行 , 犯 罪嫌 疑 人 是 否 具 改进侦 查监 督部 门 的审查批 捕 工种因素 的影 响, 查逮捕 阶段 讯 问犯罪 嫌疑 人 的程序 问题 , 以提高 审 犯罪嫌疑人的态度会发生不稳定的变化。因此 , 检 查逮捕 案件 质量 。但 是 , 由于 民族地 区特 殊 的 自然
收稿 日期 : 2 0 1 3 - 0 3 - 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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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 明: 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 疑人制度 在民族地 区实施问题初探
环 境和 主客 观条 件 , 实施 审查逮 捕 阶段 讯 问犯 罪 嫌 当依法 告 知其 享有 的诉 讼权 利 ,认 真 听取其 供 述 、
审查逮捕阶段的讯问价值与技巧
审查逮捕阶段的讯问价值与技巧作者:王匡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28期摘要实务经验和技能的总结与传授问题是整个实务界需要高度重视并要着力解决好的重要课题,本文结合实际工作探讨审查逮捕阶段的讯问价值与讯问技巧,认为检察官通过讯问可以最真实的了解案件情况,防范冤假错案发生,纠正侦查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可以核实案情,进而增强内心确认,完成对整个案件的证据采信。
关于讯问技巧,文中从分析研究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制定系统的讯问提纲、设计高质量的“问题”,保持恰当“姿态”、拉近对话距离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
关键词审查逮捕阶段讯问价值讯问技巧作者简介:王匡,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员额检察官。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10.052一、审查逮捕阶段的讯问价值(一)最真实的了解案件情况,防范冤假错案发生,纠正侦查中存在的问题某时某地发生了一起刑事案件,警察出动,历经一番侦查的辛苦,终于将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并凭一张刑事拘留证将其羁押,之后案卷第一次离开公安局,送到检察院,如果不去看守所提讯,侦查监督部门的检察官只能通过书面审的方式了解案情并作出是否继续羁押的决定。
实际工作中,公安侦查层面的确存在部分问题,比如业务不精,该取证的未及时取证,比如责任心不强,该固定的证据没有固定,比如办案人员有倾向性,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有利证据不搜集、不记录,甚至,明明存在重大疑点的案件却仍按照刑事犯罪处理,最后还要提捕,将问题推给检察院。
因此,对于侦查监督部门的检察官而言,最真实的了解案件情况的方式就是讯问(询问被害人、证人的价值也在于此),通过讯问,可以倾听到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辩解,可以了解到是否存在关键证据尚未调取等情况。
实践中,的确存在这么一种情况,提捕案卷中展示的证据和事实是一个样子,在看守所听完犯罪嫌疑人辩解后了解到的却是另一种情形,较为典型的罪名如合同诈骗、职务侵占、强奸(发生于熟人之间的)。
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的必要性与技巧研究
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的必要性与技巧研究作者:薛敬尧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11期摘要:审查逮捕作为侦查监督的首要职责,既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的第一道关口,更为开展好侦查活动监督与立案监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而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是必不可少的一项环节,不仅仅是对审阅案卷工作的有效补充,更是通过与犯罪嫌疑人的面对面直接接触对案情形成直观的感受与判断的有效手段,从而加强对案情的全面掌控,谨防逮捕权的滥用,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审查逮捕阶段的讯问具有自己独有的优势与劣势,在讯问过程中要合理运用讯问的技巧最大限度地达到讯问的目的和效果。
关键词:审查逮捕;讯问;必要性;技巧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2-0145-02作者简介:薛敬尧(1989-),研究生,任职于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
一、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必要性(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立法精神虽然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对于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过程中规定的是“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只是规定了诸如“侦查活动可能有违法行为”、“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等情况为“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等情形,但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保证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任务,这一任务对于审查逮捕阶段当然同样适用,而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是更好地查明案件客观事实,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要求和立法本意。
(二)有利于对证据的全面审查,最大限度地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证据材料在审查逮捕阶段由于侦查时限的原因,证据搜集往往并不充分且或多或少存在未将犯罪嫌疑人辩解或无罪供述入卷的情况,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有效、及时的讯问,不仅可以掌握到卷宗材料中未体现的情况,加强对案件定性的全面把握,而且可以全面充分地听取犯罪嫌疑人对于自己行为的辩解,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最大限度地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审讯的发问与应答技巧
审讯的发问与应答技巧2005.6(下)心氏拾秦审讯的发问与应答技巧于强香精华’赛流氰肇邵黝交耀嘿瓣瓢侦查工作实践告诉我们: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办案人员一句话可以“败一案”,也可以“成一案”,甚至可以“挖一串”、“破一片”,这足见讯问策略中语言技巧的重要性。
可以说,侦查工作的关键就是破案,而能否破案是能否滚动发展的关键,在大多数情况下取决于审讯策略的运用。
一、审讯的发问技巧发问技巧,是指在侦查讯问中,侦查讯问人员依据既定的侦查讯问谋略,运用语言学的规则和逻辑学的原理,向犯罪嫌疑人口头提出问题时所采用的具体方法。
发问是讯问语言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发问方法的正确选择,对侦查讯问活动的顺利推进,完成审讯任务、扩大战果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侦查讯问实践中,笔者归纳了以下几种常用的发问方式:(一)试探发问。
是以试探犯罪嫌疑人态度,摸清其底细为目的的一种发问方法。
试探发问法常用于初审或初次追讯新的重大问题或者讯问抵触情绪比较强的犯罪嫌疑人时。
试探的内容,可能是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个性特点、心理状态、反讯问伎俩、案件事实,也可能是试探掌握的某一证据是否属实,某一推测判断是否正确等。
试探发问一般是从准备讯问问题的外围,或者从不直接相关的问题问起,也可以适当地穿插讯问个别较为重大的问题,实施“火力侦察”。
具体的试探形式有定向试探、不定向试探、正面试探和侧面试探等。
定向试探有特定的侦查目标,提问有明确的针对性,例如:“你认识某某人吗?”“你与某单位有无业务联系?”不定向试探则没有固定的侦查目标,从不同侧面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例如:“你今天不去办公室,单位会不会找你?”正面试探是以直接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提出已经掌握的某一事实、某一推测,以确定其真伪。
侧面试探是采用旁敲侧击、引而不发的谋略,试探所需要明确的问题。
采用此方法讯问时,用语要委婉、含蓄、言简而容量大,富有进退空间。
在办理贪污贿赂案件中,这种发问方法运用普遍,有利于扩展案件线索,扩大办案战果,深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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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问题探究
作者:金海珠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0期
作者简介:金海珠(1987-),男,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检察院科员。
【摘要】审查逮捕是侦查监督的首要职责,是开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的重要基础。
审查逮捕的案件处于诉讼的初级阶段,侦查不充分,证据收集不完善,在短期内作出决策,难度大、风险高,这都是审查逮捕工作的难点和重点。
因此,为了全面掌握案情,确保案件质量,既要对公安机关报送的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也要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讯问,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防止逮捕权滥用,防止冤错案件发生,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检察干警没有认识到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性,又人为地造成案件决策难度的增大。
【关键词】审查逮捕;讯问犯罪嫌疑人;必要性;问题;对策
一、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必要性
(一)审查逮捕环节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利于全面复核证据,防止错案发生
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多是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罪重的证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提出的合理的辩解或供述往往不附入卷宗,如果只是停留在对公安机关所报卷宗的审查,可能出现错捕案件。
承办人应在全面阅卷、熟悉案情的基础上,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排除阅卷时发现的矛盾和疑点,发现阅卷时未发现的新疑点和新问题,最大限度的获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甚至还有许多案外的情况,进而综合分析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真实可靠,提高办案质量,有效地避免错捕的发生。
(二)审查逮捕环节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查清和消除矛盾点,完善证据,确保批捕案件质量
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一方面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动机、悔罪表现、精神状态、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另一方面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立功、自首等法定从轻情节,从而更准确把握每一起案件的逮捕必要性。
(三)在现行体制下,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三项重要职责中,审查逮捕占据着特殊重要的地位,从某种程度上讲,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这两项职能,只有依靠审查逮捕职能的作用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然而审查逮捕环节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途径。
审查逮捕阶段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一方面,可以深挖漏罪漏犯,为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提供线索;另一方面,也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侵害犯罪嫌疑人正当权益的违法行为,如刑讯逼供、引供、诱供等,可以更有效地开展侦查监督活动。
二、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出现的一些问题(一)不提前阅卷,仓促上阵,无针对性的讯问
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在没有阅卷的前提下,往往依靠经验,采用一边讯问犯罪嫌疑人一边来熟悉案情,而后再回过头来阅卷的方式办案。
这种先讯问后阅卷的方式弊多利少,因为这容易出现阅卷后才发现该讯问的问题没有讯问,已讯问的问题笼统不明确,没有重点,没有达到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目的,造成无效提审。
(二)缺乏讯问技巧,讯问内容不当,使犯罪嫌疑人从中找到漏洞而翻供
提请逮捕的案件证据相对孤立、薄弱,甚至不完整。
比如,在同案人员未抓获、重要证人未找到、不同证据之间出现矛盾的情况下,审讯人员一旦流露出关键的案件信息被犯罪嫌疑人所掌握,犯罪嫌疑人心里对审讯人员的事实、证据有数了,就可能沿着利于无罪方向狡辩乃至翻供,致使案件在短期内无法补证,而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释放犯罪嫌疑人,从而导致案件向未知方向发展。
(三)有的检察人员不允许犯罪嫌疑人提出辩解,对待犯罪嫌疑人态度蛮狠、冷漠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事实提出辩解是可以理解的,如果是合理辩解,可以找出案件证据的薄弱点,即时补充、完善证据。
如果是犯罪嫌疑人的狡辩,也大可不必与其针锋相对,可以通过案卷中现有证据来做出决断。
如果审讯人员表现的态度蛮狠、不耐烦等,会使犯罪嫌疑人出现反感、抵触讯问,而造成犯罪嫌疑人不开口的讯问僵局。
三、针对讯问中出现问题的对策(一)充分做好讯问前的准备工作
讯问前要全面审阅案卷材料、熟悉案情及证据情况,即时掌握有关法律政策和专业知识、针对犯罪嫌疑人心理状态等做好应对准备,针对审查中发现的疑点、犯罪嫌疑人供述存在的矛盾、漏洞拟定审讯提纲,明确讯问的目的和顺序,力求达到讯问效果。
(二)讯问是获取证词,确认犯罪事实的必要途径,承办人在讯问时不仅要讲究策略,而且还要善于从细微处辩是非,运用辩言观色及时感知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动态。
审查逮捕阶段,经过长时间的侦查或调查,犯罪嫌疑人准备充足,形成了强大的心理防线,讯问时一定要讲究策略,不仅要注意讯问的技巧、方法,更好抓住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动态,适当运用语言技巧,利用嫌疑人语言漏洞揭开疑点。
(三)讯问一定要在自然状态下进行,秉着平和司法、公正司法的理念,表现的冷静客观、严肃认真、态度诚恳,以温和耐心的态度与犯罪嫌疑人对话。
协调讯问人员同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保持正常的心理接触和信息交流,通过情感感化使犯罪嫌疑人接受正确认识,同时增加压力,消除冷漠,促使犯罪嫌疑人对讯问活动关心,打乱其心理防线。
在协调的讯问气氛下把我们凭直觉观察到的犯罪嫌疑人的情绪表现和非语言信号,同其对罪行的供述,同证据材料结合起来全面综合分析,做出准确的判断。
成功地讯问犯罪嫌疑人,达到讯问的目的,是需要了解心理学、侦查学等多方面知识及长期人生阅历的积累,在今后工作中,应当着重增强承办人责任意识,耐心讯问,灵活应变,沉着应对,真正发挥审查逮捕环节中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作用。
注释:
①试析侦查监督中的询问犯罪嫌疑人.刘毅[Z].
②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负责人就答记者问[Z].
③[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