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归责任原则及损害赔偿研究 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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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件中销售者的侵权判定及赔偿责任探析

商标侵权案件中销售者的侵权判定及赔偿责任探析

商标侵权案件中销售者的侵权判定及赔偿责任探析《商标法》规定,侵权商品的销售者只要能够证明自己是“善意侵权”即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这里善意侵权的性质仍属侵权,只是侵权人因善意而免除赔偿责任,但仍应承担如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商品等其他民事责任。

在实践中,“善意侵权”如何判定,“恶意侵权”销售者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并没有明确的标准。

“恶意侵权”的销售者又可分为提供了来源但不合法、没有能力提供来源及故意不提供来源等几种情形,每种情形确定的侵权赔偿责任有无区分。

对那些有能力提供来源却拒不提供的销售者是否可以要求其承担接近生产者的赔偿责任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没有统一的尺度,笔者试结合审判实践及赔偿责任法理对以上问题作出回答。

一、商标侵权案件中的销售者(一)销售者的分类由于《商标法》已经将销售行为单独列为商标侵权行为,因而,本文所称销售者指商品或者劳务由制造商传递给最终消费者的过程中所使用的中间成员,即管理学中所称的中间商。

中间商主要包括代理商、批发商、零售商等。

[1]1.代理商代理商指企业以代理人的身份,以代理企业的名义从事商品经营活动,其经营风险由被代理的厂商承担。

代理商只是收取一定的代理费。

2.批发商批发商指为了进一步加工和转售而进行大宗商品买卖的商业企业,它们处于商品流通的中间环节,服务对象是生产企业和零售商。

批发商通过向生产企业购进商品,利用自己的销售网络把产品销售出去。

批发商又可分为商人批发商、经纪人和代理商、制造商和零售商的分部和营业所、其他批发商。

[2]3.零售商指将商品以零售价格卖给最终消费者的企业,是商品流通的最终阶段。

以出售新产品的系列可以零售商可以表现为特营商店、百货商店、超级市场、方便商店、综合商店、超级商店、巨型超级商业及服务性商店[3]。

(二)销售者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的独立诉讼地位第一,销售者侵权行为具有独立性。

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第52条第(二)项中单独规定销售行为构成侵权,而生产行为包含在该条第(一)项中,可见,法律对于生产、销售侵权行为的规定是各自独立的,相互并不以对方承担责任为前提和基础。

我国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困境与思考

我国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困境与思考

》政治法律我标侵权鲫性能制度的适用闲境与思考董婕池中莲*摘要随着我国商标侵权案件数量逐年递增、案件复杂程度逐年加大,惩罚性赔偿制度所独有的功能对于打击商标侵权行为、优化市场营商环境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关于如何处理惩罚性赔偿所面临的司法困境,扫清制度适用的障碍。

笔者认为,在厘清法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基础之上,应当把握好“恶意”和“情节严重”的内涵,运用科学的计算方法进行赔偿数额的计算。

及时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在判决书中尽量详述认定依据,增强判决说服力、公信力,以期达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与此同时,更应当审慎的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避免从-个极端走向另-个极端,造成该制度的滥用和泛用。

关键词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恶意情节严重法律适用中国图书分类号D923.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4741(2021)03-0055-07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事关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事关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繁荣,事关国际国内两个大局”①#近年来,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也因此备受关注,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开幕式上明确提出,要“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②# 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举行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中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要“抓紧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③由此可见,关于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问题,已经从“有没有”“能不能用”的阶段进入“该如何用”的新阶段#为了更好地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应用于司法实践,最大程度地发挥其功能,本文文商标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为切入点,在对当前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司法现状进行整理的基础上,对当前该制度适用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进行分析,并对我国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提出新的思考,以期为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和借鉴。

浅议商标侵权及损害赔偿

浅议商标侵权及损害赔偿

浅议商标侵权及损害赔偿摘要:针对市场上时常出现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为了保障商标权人的利益,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商标侵权的赔偿。

商标的侵权造成的后果除了直接损害商标权人销售利益外,对商标商誉、商标与消费者之间联系的损害也是同时存在的,甚至损害程度更大。

关键词:商标;商标侵权;损害赔偿一、案情回顾及评析原告:sgg利是高有限公司(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1]被告:丹阳扬升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原告诉称,原告于1996年12月在中国获得注册“spalding”商标,原告产品在1995年进入中国市场,“spalding”牌篮球在中国拥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

被告成立于2001年2月,未经原告许可,被告生产大量假冒原告“spalding”商标的篮球内胎,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于是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定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和律师代理费等合理支出5万元等。

被告辩称,其受张建军委托为其生产篮球内胎,并非故意侵权,被告的行为已经受到工商行政处罚,且生产侵权产品未形成销售,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原告律师代理费过高,不应予以支持。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12月,“spalding”商标在中国获得注册,注册人为撒哈拉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球拍、球类,篮球等。

2003年7月原告受让取得商标专用权。

“spalding”牌篮球进入中国市场后,“spalding”商标在中国享有较高知名度。

被告成立于2001年2月21日,于2005年6月初至7月底,未经原告许可,擅自生产印有“spalding”商标的篮球中胎。

2005年7月21日镇江市工商局接原告举报对被告生产车间及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告仓库堆放印有“spalding”商标标识的篮球中胎3650只,生产模具15套,镇江工商局扣留上述全部产品和模具。

法院认为, 原告是“spalding”商标的权利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不受侵犯,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或许可,擅自生产假冒“spalding”商标的篮球内胎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商标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之探析

商标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之探析

商标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之探析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商标的侵权行为会严重影响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声誉。

因此,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日益加大,其中惩罚性赔偿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手段。

惩罚性赔偿是指在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赔偿时,除了普通损失赔偿外,对侵权人适用一定的惩罚性赔偿,使其感受到经济上的压力和惩罚。

具体来说,就是根据侵权人违法所得的大小来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

商标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有以下几点:第一,商标侵权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其中包括了商标的使用价值、知名度、声誉等,因此侵权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应该比普通损失赔偿更高。

第二,商标惩罚性赔偿有助于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增强对商标权的保护,提高公众对商标权保护的认识和尊重。

第三,商标惩罚性赔偿可以起到震慑作用,能够提醒商人在经营中要遵守法律,规范经营行为。

以下是几个商标侵权案例:案例一:北京公安部门查获一家涉嫌侵犯其他著名品牌商标的私酒厂,商标侵权后追加惩罚性赔偿超过100万元,并做出批量毁掉造假商品。

案例二:某地方一服装店使用“NIKE”商标,被判定为商标侵权,除赔偿方面给予200万的损失赔偿外,还被追加惩罚性赔偿50万元。

案例三:依法查处淘宝网一家涉嫌侵害他人商标权的店铺,商标侵权后被追加惩罚性赔偿40万元。

总之,商标侵权行为虽然侵害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出现,对商标侵权者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手段。

一方面,可以通过增加惩罚性赔偿来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也可以提高商标所有人的知名度、声誉和品牌形象,更好地保障商标权益的正当性。

商标惩罚性赔偿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手段,可以让商标侵权者感受到经济上的压力和惩罚,提高商标所有人的维权意识,遏制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

同时,商标惩罚性赔偿也能够起到劝诫作用,提醒商家要遵守法律,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健康的市场竞争。

在适用商标惩罚性赔偿时,需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准则,对商标侵权者进行量化评估和赔偿,以保障商标所有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保障侵权者的合法权益,增加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论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

论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
高人 民法院 关 于审理 商标 侵权 民事 纠纷 案 件适用 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 第 7条的规定 , 在确定商标侵 权损 害赔 偿 的范 围时 应重 点考 虑下 列 问题 :
( ) 一 商标 权 人 因被 侵 权 而 造 成 的 合 理 收 入 的 减少
对于 商标 侵权人 是 否应 向商标 权人 赔偿 法 院判 决 前 的利息 , 国法 律 没有这 方 面的规 定 , 有时 候 我 但 商 标 侵权 的 民事诉讼 需要 占用 很 长 的一 段 时间才 能 够 审 理结案 , 因此 , 了维 护 商标 权 人 的利 益 , 商 为 使 标 权 人能够 得 到充 分 的 赔偿 , 国 法律 有 必 要 借 鉴 我
与有 体 物权 相 比 , 有无 形 性 的 商标 权 遭 到侵 具 害 的赔偿 问题 , 然 世 界 各 国商 标 法 都 作 了明确 规 虽 定 , 实际操 作却 非 常 困难 , 中赔偿 范 围的界 定就 但 其
是 一个 很棘 手 的问题 。

于德 国 民法 的窠 臼 , 所 以 , 直 以利益 说 为 原 则 , 一
的救济 , 而行 为人 也 只 有 在 因 自己 的行 为 及 自己 所
引用 损 害 的通 用 概念 , 标 侵权 之 损 害 可 以定 商 义为商 标 侵权人 的侵 权行 为给商 标权 人带来 的不利
益。
控 制 的物件 致他 人 损 害 时 , 才有 可 能 承 担 损 害赔 偿
责任。 柏 损 害 ( a ae 一 词来 源 于 拉 丁 文 “ a u 。 D m g) D mn m”
很 可能会给商标权人 的商誉造成毁灭性 的打击 , 甚 至使 商标 权人 破产倒 闭 , 以 , 所 商誉 损 害也 是商标 侵 权 行 为造成 的严重 后 果 , 该 纳 人 商标 侵权 损 害 赔 应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原则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原则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原则损害赔偿原则;是指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准则..我国侵权行为法坚持公平、等价的民法原则;以实际损害作为确定损害赔偿的基本依据;既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使其损害得到救济;也保障了加害人不负担非本人行为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一般侵权行为法中的损害赔偿原则包括:全部赔偿原则、损益相抵原则、过失相抵原则和衡平原则等等..下面;作者仅就商标侵权的损害赔偿原则中的三个原则略作分析..一、全面赔偿原则全面赔偿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其行为造成的实际的财产损失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换言之;就是赔偿范围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全面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简言之;直接损失是现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由于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对商标权的侵害不会造成受害人的现实财产的减少..因此;一般说来;商标侵权不会产生直接损失;而间接损失则成为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主要部分..间接损失是一种可得利益的减少;而不是既得利益的减少..这种损失有一种未来的可能性;而不是现实原已然性..所以赔偿是对权利人利用该权利在经营中应创造出;但因遭受损害而未创造出的价值的损失赔偿..根据全面赔偿的原则;要使侵权人得不到侵权利益..但如果要侵权人赔偿其他人的侵权行为所致受害人的损失;这对于侵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在此应当充分考虑受害人所受损害与侵权人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当然;要受害人举证证明其所受全部损害系侵权人所为是困难的;在此需要将举证责任倒置;侵权人只要证明其侵权行为所侵占的市场份额;即可以免除其他市场份额被侵占致使权利人受到损害的赔偿责任..根据全面赔偿的原则;将为消除财产损失而支出的费用列为赔偿范围是很必要的..没有侵权行为的发生;就不权导致权利人因维护自己的权益而进行的调查、制止侵权行为以及对财产损失的估价的行为;因而也就不涉及支出的费用;如估价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更谈不上这些费用的赔偿和负担问题了..这种结果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尽管其结果比较间接;但由于过错在侵权一方;因此由侵权人承担这种责任是合理并正确的..德、美等国的律师诉讼代理制度中规定;胜诉方聘请律师的费用;可请求败诉方赔偿;日本亦采取律师费用赔偿制..而TRIpS第45条第2款更是全面肯定了律师费包含在赔偿费用的范围之内..我国法律至今尚未将律师费用列入赔偿范围;是与全面赔偿原则不相符的..幸运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我国一些法院在一些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中;已经开始尝试将律师费等维权费用计入损害赔偿的范围..如1993年北京巴黎大磨坊食品有限公司诉北京太阳城商场侵犯商标专用权一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定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方面就作出了较大的突破:不仅将被告因侵权获得的利润答为原告的损失;而且将碑为罅侵权所支出的费用如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视为原告所受的损失;并在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危害程度、原告商业信誉的受损情况等基础上;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一定的商誉损失;加大了对侵权者的制裁力度;充分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此举不仅符合立法本决;在实践中亦被各界所赞同和接受..二、衡平原则衡平法是英美法的概念;它的基本含义是公平、合理、正义;同进也包含更为重要的意义;即自然正义和合理准则在特殊情况下的适用..当适用某一法律的一般原则处理特定案件出现明显的不公正的后果时;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可以应用衡平法;作出符合公平、正义、合理的判决;以救济适用变通法的不足..现代各国法律多将救济依照普通法判决出现某种不公平的后果而应予以纠下的原则;称之为“衡平原则”..在中国的侵权行为法中;与衡平原则相通的赔偿原则;是“考虑不如人经济状况原则”..这一原则的称谓;起源于原苏联民法理论..五十年代建立我国民法理论体系时;开始使用这一概念;并沿用至今..这一概念的基本精神就是衡平;使法院处理的结果更加符合公平、合理、正义的要求..因此;衡平原则也就是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的原则;只是内涵更宽一些;涵盖的内容更加丰富;使其在使用其他赔偿原则确定的赔偿范围造成不公平结果时;发挥衡平法的作用;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纠正不公平的后果..同时;使用衡平原则的概念更简洁;更具法律术语的特点..全面赔偿原则与衡平原则正是科学性与可行性之间的关系;全面赔偿是以侵权人的赔偿能力为实现条件的;若其无力全面赔偿;也只能在赔偿限度内进行..衡平原则是对全面赔偿原则的补充;是现代侵权法理论所强调的..换言之;在确定损害赔偿时首先要适用全面赔偿原则;以满足受害人的要求和利益;只有在侵权人经济状况不佳;无力全面赔偿的情况下;才考虑减少其一定数额的赔偿责任;以确定一个合理的赔偿额..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在法官享有一定范围的自由裁量权时;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显得尢为重要..三、法定赔偿原则已经有很多学者提出;在难以完全准确的确定知识产权权利人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和侵权人的获利状况;并且不能通过其他方法确定侵权人赔偿数额的情况下;应由法律直接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金额;即建立法定赔偿制度..如何建立我国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制度;目前有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对侵权成立;但确认侵权损害赔偿额缺乏证据的情形;应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最低赔偿金额..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以每件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一定倍数作为法定赔偿额..第三种观点认为;由于不同知识产权的价值差异很大;侵权损害的后果也不尽相同;因此应当根据其价值大小;侵权损害的后果等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定赔偿金额幅度..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若干总是的意见中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一般应赔偿被侵权人人民币1万元至30万元;对于拒不悔改;有侵权前科或造成严惩后果的侵权行为人;其赔偿被侵权人的金额可至人民币50万元..在适用该规定时;庆考虑侵权人行为的社会影响、侵权手段和情节、侵权时间和范围、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给被侵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或商业信誉损失等因素..法定赔偿额制度的建立;如上海高院的新措施;可以成为权利人选择计算损失的依据之一..权利人可以根据损害速写和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选择一条促护其权益的最佳途径..一旦权利人选择以法定赔偿的方式由法官来确定其损失;就不必再承担有关损失或侵权人侵权利润的举证责任..而且权利人在起诉前即或知道其应得到的赔偿数额;故在提出赔偿诉请时;就会将较合理的赔偿数额提交法院;防止出现“得不偿失”的诉讼结果..相对的;侵权人在实施侵权行为前也可以了解一旦被判定侵权;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如已进入诉讼程序;侵权人认为权利人所提出的赔偿额不符合实际情况;可以提出异议..由此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利润的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侵权人身上;减少了被侵权人无法举证的困难;简便了案件的审理;降低了当事人缠讼的可能;有利于双方在庭外或庭内调解解决..提高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可操作性;有利于知识产权在法制环境中向生产力的转化..第三章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一、以商标法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侵权赔偿额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限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被侵犯人可按其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额请求赔偿;也可以请求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利润指除成本和税金外的所有利润作为赔偿额..对上述两种计算方法;被侵人有选择权..”此批复在一定适度上进一步规范了商标未能赔偿计算方法的操作;但鉴于时间已过十年之久;面对大量新型诉讼案件;审判实践中已难于适用..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看似简单明确;但在诉讼实务中远非如此;其难眯主要是以下两人方面..一是侵权人因侵权和为获取利润核算进;如何界定“侵权所得利润”;司法实务中存在不同看法;亟等解决..首先是以于利润的认定..“利润”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根据来源不同可以分为生产利润销售总额扣除生产成本、销售利润生产利润扣除销售成本、经营利润销售利润扣除管理部门的管理费用和税后利润经营利润扣除后的利润;即纯利润等等..那么;批复中的利润究竟是指上述的那一种批复解释“侵权利润”指除成本外的所有利润;那么;“成本”范围又如何界定;是否包括管理部门的费用目前通行的处理方法是将利润理解为销售利润;即扣除生产成本和销售成三的所有利润..其次是对于销售数量的确定..一些处于特殊情况下的产品该如何处理;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1、库存品..由于库存品尚未进入流通领域;未对商标权人的市场造成实质性的侵害;不应计入销售总数..如侵权人愿意折价购买存品的;可以收买;否则予以销毁..2、在代销、经销过程中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二者法律性质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代销产品的所有权还未转移;虽然已对侵权专用权人的市场造成了一定的潜在损害;但仍按库存品处理..经销产品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已实质性的进入了流通领域;构成了对权利们品销售市场的实在威胁;应计处销售总数..3、退货的侵权产品..因产品质量有其他原因;被退货的侵权产品应按库存品处理.. 二、按不低于商标使用费赔偿很多学者认为;商标侵权赔偿应从专利侵权赔偿方法中获得启示;按不低于商标使用费的金额来进行赔偿..虽然;这为商标赔偿的计算又地加了一种方法;但是我们也应注意到其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商标使用费并非是一个单一、恒定的概念;而是一个不确定的、尚有待于细化的概念..商标使用强;在权利人许可使用的方式、当事人约定商标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使用规模、期限等的不同而不同..商标使用费的非恒定性还体现在发生侵权事实灾害时;权利人对其商标并非都作出某种方式的许可..如果尚未作出可否选择一种作为计算损失的方法如果已选择的是普通许可;那是否还可以选择对已有利的独占许可另外;许可使用费是一种合同行为;其费用为当事人协商确定;那么;事后选择许可方式按市价确定使用费;对双方当事人都有不公之虞..三、按商标设计费确定商标价值;核算赔偿额大多数商标是由申请人委托商标事务所、工艺美术学院等专业人员设计完成;由商标申请人支付一笔商标设计费用..该费用系合同双方合议一致而具有相对的客观性..法官可以借用商标设计费数额;责令侵权人提供使用他人商标的数量;平均商标设计费后核定每一个商标的价值;再去用该商标价值乘以非法使用他人商标的总数;作为侵权赔偿额..采用商标设计费来核算侵权赔偿额;可能因各案涉及到商标设计费用多少出现核算后赔偿额的差异..对此应意识到商标是无形资产;无论是企业家还是法官;都不可能人为的制定出通用的价值标准;商标设计费用是当事人自愿协定的金额;代表着设计得和委托者共同的价值观念;差异的出现亦是合理和正常的..当然;这一点也导致了本计算方法适用上的局限性..四、以商标销售区域范围和广告资金投入核定赔偿额生产者和经营者使用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从侵权人和受害人之间商品、服务地域范围的比例可以看出侵权行为事实的区域;核算侵权商品在市场上挤占的份额..如果在知道商标专用权人在此商品上投入的广告费用的情况下;根据国际广告业的调查统计证实的广告费用一般可为其商品、服务带来20%的增长;即20%的回报率;法院可以核算出商标侵权的赔偿额.. 本计算方法的适用还需要注意对被侵权人回报的估算;还可能是法官面临的最大困扰..如果案件中当事人有外国企业;法官可以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广告投入费用的回报率;如果是国内当事人之间的诉讼;采用多少数额的回报率的确是一个难题..五、以无形资产评估来核定侵权赔偿额世界各国都有较为完善的无形资产评估体系;而世界上众多的驰名商标大多价值不菲..而我国的商标价值评估主要是以商标权转让和许可使用为内容的..在审判实践中;法院遇到的是有相当数量的商标权许可使用和转让时;并未作出价值评估;主要由转让双方自行定价;合议而确定价值..为此;有观点认为;如果被侵权人已提交商标评估价值标准;侵权赔偿数额可以直接计算认定;也可以在诉讼中委托评估机构;对被侵权商标作出价值评估..商标价值是商标权人在整体上拥有的无形资产价值;包括商标收益现值、商标比例收费率、商标的定额收费等项目;而最终评估的商标价值代表的是正常转让和许可使用时的价值..法官在运用此项商标价值时;必须核定商标侵权行为人使用他人商标而生产的产品数量;扣去成本和税收后才能确定赔偿额..在诉讼中;如果被侵权的商标未作评估;或现有材料已无法再作评估时;法官可以借助商标权转让或许可使用合同中约定的转让费或许可费标准来确定赔偿数额..六、综合侵权行为人主观恶意等具体情况判定赔偿数额我国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只有很短的时间;商标评估工作暂时还不能完全满足市场的需要;现有的法律、法规又显得滞后而束手无策..特别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缺乏规范性的无形财产登记、核算和交易;相关财务记载混乱..面对这种情况;法院仍然要及时、公正的审结诉讼纷争..为此;当其他的赔偿计算方法都难以适用时;法官只能采取综合案件具体情况;酌情作出赔偿数额判定..中国最大的知识产权案件之一;佛山市陶瓷研究所专利案件的审判长霍彦杰曾说过“法庭最多的工作;实际上是在寻找被告的合理证据..”例如;除了侵权人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实施方法、侵权行为实施时间、对社会经济秩序危害等因素外;法官也要斟酌被侵权人对商标使用的时间、区域、商标的驰名度和市场占有量的高低等情节;通盘考虑确定赔偿数额..这就意味着;最灵活的赔偿额的判定是最具有难度;也是最需要法官慎之再慎果断作出的..此时;主审法官的诉讼实务功底;对商标专业知识的知晓层次;对不同诉因形成纷争的法律关系的判别和对裁决结果当事人、社会公众承认预测的正误都在左右着对案件的判决..毋庸置疑;法官是法律的执行者;但不是机械的照搬法律..只有不断的在诉讼实务中注重典型案例的研究;总结出具有共性的规律;才能避开法律上的缺陷;依据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官自由裁判”;对侵权人予以司法惩罚;对受害人施以有效的司法救济;最终形成司法实务中灵活实用的商标示侵权计算方法和标准..••••••••••••••••••••••••••••••••••••••••••••••••••••••••••••••••••••••••••••••••••••••••••••••••。

商标侵权的研究与应对

商标侵权的研究与应对

商标侵权的研究与应对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世界中,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承载着企业的声誉、形象和市场价值。

然而,商标侵权现象屡见不鲜,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因此,深入研究商标侵权问题,并制定有效的应对策略,对于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商标侵权的定义与表现形式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以及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等行为。

常见的商标侵权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直接假冒:未经授权,直接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

2、近似侵权: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3、销售侵权商品:明知是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商品而进行销售。

4、反向假冒:将他人的商品更换商标后再次销售。

5、网络侵权:在互联网上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商标,如域名抢注、网店侵权等。

二、商标侵权的危害商标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也对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利益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对于商标注册人而言,商标侵权会导致其市场份额被侵占,品牌形象受损,消费者信任度下降,进而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和长期发展。

从市场经济秩序的角度来看,商标侵权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使合法经营的企业处于不利地位,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

对于消费者来说,商标侵权容易导致其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无法获得应有的品质和服务保障,甚至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

三、商标侵权的成因商标侵权现象的产生,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因素。

从主观方面看,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追求短期的经济利益,不惜违反法律法规,侵犯他人商标权。

他们缺乏诚信意识和法律意识,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不够。

客观方面,市场监管机制的不完善、执法力度的不足,以及商标注册和保护制度的某些漏洞,都为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此外,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交易的便捷性和隐蔽性也使得商标侵权行为更加难以监管和打击。

案例透视下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若干思考

案例透视下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若干思考

案例透视下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若干思考摘要: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财富,司法实践中要确定其侵权损害赔偿,实属难题。

通过实证分析方法考察实践中确定赔偿额的酌情确定方法,通过酌情确定考虑因素和法定赔偿额两个角度对该方法进行透视,揭示个中原因及存在的问题,并对确定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途径提出建议如下:以商标许可使用费为参考基数;适当考虑广告费用。

关键词: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酌情确定;知名度;法定赔偿额商标侵权损害赔偿一直都是学界关注的重点,许多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某些学者指出我国当前的法定赔偿最大限额应进一步提高、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商标侵权的评估制度等。

这些建议对立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现有的损害赔偿制度效果能否达到预期,存在哪些问题,有哪些新的解决方法,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本文通过实证分析方法,抽取有关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法院案例,整理后的有效案例共1729个。

①试图通过案例考察实践中法官认定数额的原则——酌情确定,进而考察法官酌情确定的考虑因素以及酌情确定所存在的问题,最后对比酌情确定所得出的具体实然数额与现行立法的一致性,找出相应的原因和解决方法。

试图对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相应立法和司法实践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一、商标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酌情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做了“细致”的规定:《解释》第14条“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第15条“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但根据统计,几乎没有法院依据被侵权人的损失和侵权人所获的利益进行赔偿数额的确定,而是一笔带过:“根据被侵权人的损失……予以酌情确定”。

商标侵权范文

商标侵权范文

商标侵权范文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类商品或相关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标识,引起消费者混淆,损害商标注册人的权益的行为。

商标侵权不仅会对商标注册人造成经济损失,还会严重影响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权益。

下面是一个商标侵权案例,通过范文向读者介绍商标侵权的主要特点和应对策略。

范文:关于商标侵权的案件,原告是某饮料公司,被告则是另一家饮料公司。

原告声称被告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飞跃”相似的商标“飞行”,导致消费者混淆,影响了原告的市场份额和声誉。

经过法院的审理,裁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判决被告停止使用侵权商标,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商标侵权概念的两个主要要素:商标相似和混淆可能性。

首先,商标相似是商标侵权的前提条件之一。

无论是商标名称、图形、字体还是色彩,只要与他人商标相近或相同,都有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在本案中,被告的商标“飞行”与原告的商标“飞跃”在发音、字形上非常相似,因此构成商标相似。

其次,混淆可能性是商标侵权的重要标准之一。

即使用与他人商标相似的商标,在同类商品或相关商品上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使其难以辨别商品来源。

这种混淆可能导致原告的市场份额和声誉受损。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使用与原告商标相似的商标“飞行”,在饮料市场上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因此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

针对商标侵权,商标注册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有效的应对策略。

首先,及时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可以获得法律保护,有效预防他人侵权。

其次,积极监测市场。

通过监测市场,及时发现和采取措施应对侵权行为,保护自身的商标权益。

再次,加强维权意识。

发现商标侵权行为后,必须及时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避免进一步损失。

最后,加强宣传和品牌建设。

通过加强宣传和品牌建设,提高消费者对自身商标的认知,避免混淆可能性。

商标侵权是一个严重影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问题,需要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通过以上案例和应对策略,希望能够提高公众对商标侵权问题的认识,确保商标权益的有效保护,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形成与发展。

论商标侵权归责原则

论商标侵权归责原则
作者简介: 李静,体现着 民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 民法基本 是 原则在侵权法领域的具体化 , 决定着侵权责任 的构成要件 、 举证责任 的负担、 免责条件 、 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 是司法人 员处理侵权纠纷 案件 的指导和根据。 因此, 归责原则在整个侵权法包括在知识产权侵 权损害构成中居于核心地位, 侵权法上的归责原则制度所考虑的是在 损害之外是否需要另寻归责事 由, 以及将什么作 为归责事 由的 问题。 本文从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种归责原则进行宏观 比较 。 过错责任原则 ( ) 责任原 则的含义 一 过错 过错责任 原则, 叫过失责任原则, 也 它是 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 作为承担 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 的认定责任的准 则, 以过错为责任的 它 构成要件、 归责的最终要件和确定责任范 围的依据。 有过错才承担责 任, 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 , 以此来判 断其对造成的损害应 否承担侵 权责任 的归责原则 。过错, 实际上指“ 行为人在实施加害行为时的某 种应受 非难 的主观状态 , 此种状态 是通过行为人所实施的不正当的、 违法的行为所表现 出来 的。过错也体现 了法律对行为人所实施的违 背法律和道德 、 侵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行为的否定评价和非难。 过错是行为人在法律上应 负责任的重要根据 。 砌早在罗马时代就流行 “ 无过 失无责任” 的谚语。近代第一部 民法典 10 年法 国民法 ( 84 或称 “ 拿破仑 民法” 第 1 8 ) 32条、 18 条就规定:使他人 发生损害之行 第 33 “ 为, 无论系何种行为, 其有过 失者 , 应负赔偿责任 ” “ 何人不仅对于 ;任 因其行为所生之损失,而且对其因过失和疏忽造成损害应负赔偿责 任 。圆 ’ 后来的 10 ’ 90年德国民法、英美 的判例也逐步确立了此原则。过 错在整个侵权法体系中具有核心意义。所以, 美国学者莫里斯说“ 如果 简单的概括侵权行为, 可以说它是私法上的过错 。侵权行为法中过错 责任原则的确立是法律文明进步 的标志之一, 它在填补损害结果, 实现 社会正义等方面都发挥了巨大作用 。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也将 过错责任确认为 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是我国社会市场经济要求的体 现。这有利于提高人们的守法观念 ,增强维护社会秩序的 自觉性和工 作责任心。使人们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努力避免可能发生的损害 ( ) 二 过错责任原则效率性分析 由于传统 的民法理论没有把 知识产权侵权 作为一种特殊 的民事 侵权对待 , 故理论和实践中顺理成 章地把一般民事侵权 所体现 的“ 过 错原则” 作为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 我国很多学者将 《 民法通则》 第 16条第 2款和第 3款的规定作为知识产权 侵权行 为归责原则的 0 国内根据 。另外 , 商标法属于知识产权法范畴, 知识产权 的侵权与法 律保护均具有显著的国际性 , 商标侵权与法律保护也具有这种属性。 我 国加入 WT O后, 基于对保护知识产权方面 的有关承诺 , 知识产权 世界贸易组织《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T p 协议) (r s i 成为完善我

商标侵权总结(5篇)

商标侵权总结(5篇)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_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_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一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商标侵权总结第2篇1、高额利润的诱惑。

假冒国际品牌产品,通常情况下可以获取高额利润。

而且因为品牌效应,销售比较容易。

由于高额利润的驱使,致使侵权或假冒精品名牌产品的不法行为屡禁不止。

2、现行政策法规存在缺陷且执法力度不够。

近几年来,为规范市场,虽然我国政策法规立法数量逐渐增多,但至今尚未有一部完整、系统的法律法规来确认市场执法和监督管理机构名称、地位、取权与体制。

行政执法手段缺乏,难于震慑不法分子。

作为商标侵权的一个重要执法部门,当前工商行政管理体制与严格依法行政、行政法治的建设与经济的发展还有不相适应的环节。

3、许多消费者偏品牌而不重产品本身,这也是产生商标侵权的一个温床。

商标一开始就是用来让顾客识别的,当这一信息被定位以后,顾客就只认牌子而不管其他了。

我国新《商标法》背景下商标侵权案件损害赔偿的司法适用

我国新《商标法》背景下商标侵权案件损害赔偿的司法适用
利滥用 最 后 ,在 商标 损 害赔偿 额 的计 算 和衡 量 方 面 ,先要 对 商标 的价 值进 行
评 估 ,进 而对 不 同种 类 的商标 适 用不 同的 评估 方法 。在 补偿 性 赔 偿 的基 础 上如
果侵权人主观恶意明显且证据足 以达到 “ 清晰且有说服 力”的证明标; 住 时便 可
我 国新 商标法 背景 下商 标侵权 案 件 损害赔 偿 的 司法适 用
孙 那
摘 要 :我 国现行 商 标侵 权 案件 的损 害赔 偿 存在 着判 罚数 额低 ,法 定 赔偿
被 过度 适 用 ,商标 侵权 赔偿 的 酌定 情 节泛 化 等 问题 。在 我 国新 《 商标 法 》 出台 后 ,确 立 了商标 侵 权 案件 的损 害赔偿 应 坚持 四 步骤 的赔 偿 计 算 方法 ,使 得 法定 赔 偿 成 为最 后 的衡 量依 据 . . 在 商标侵 权 案 件 的 归责 原 则上 应确 立过错 推 定 原 则 为主 ,以过 错 责任 为辅 的 二 元 归责 原 则 , 即在 商标 损 害赔偿 的 归责 原 则上 以过 错推 定责 任 为依 据 ,在 适 用 商标 惩 罚性 赔偿 时 ,适 用过 错 责任 。在 惩罚 性 赔偿 适 用的证 明 标 ; 隹方 面 ,应 适 用 比一般 民事侵 权 案 件 更 高的证 明标 准 ,以防 止权
作 者简 介 :孙 那( 1 9 8 6 ~ ) ,北 京 大 学法 学院 民商 法 ( 知识 产权 法 )博 士研
究生 ;主要 研 究方 向 :知 识 产权 法 、经济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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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我 国商 标侵 权损 害赔 偿 案件 的现 状分 析 ( 一 )商标 侵权 案件 的判罚数 额 较低
公开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 修订草案 )》 ( 送审稿共 1 1 l 条 )中

浅论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归责原则

浅论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归责原则
论 侵 犯知 识产 权 的 民事 归责原则
费 弘 霞
( 黑龙 江省 木 兰县 法 律援 助 中心 , 龙 江 木 兰 1 10 0 黑 590 )
摘 要 : 知识产权的归责原则是侵权损 害赔偿责任 的核心 问题。 侵犯 关于侵害知识产权的赔偿 责任 的归责问题 , 主要有三种学说 : 过错责任说、 无过错说 、 混合说。在认定上 , 普遍采用的原则是二元 归责原 则, 在采 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 , 补充适 用其他 归责原则。 关键词 :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 归责原则 ; 过错责任 权行为 的分类 、 责任任构成要 件、 举证责任 的负 明其发行 、 出租的复制 品有合法来源的 , 应当承 知识产权 的侵权行为是指擅 自 行使知识产 担 、 免责条件、 害赔偿等, 损 是在处理侵权纠纷所 担法律责任。” 权 人所享有的排他性权利 , 给权利人的其他利 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或 侵犯知识产权的归责原则是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商标法》第 五十六 条规 益造成损 害的不法行为。 侵犯知识产权的归责原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核心问题 。 关于侵害知识产 定 :侵犯商标专用权 的赔偿数额 , “ 为侵权人在侵 则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核心 问题。 权的赔偿责任的归责问题 , 主要有三种学说 : 过 权期 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 或者被侵权人在被 1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错责任说 、 无过错说 、 混合说 。 理论中之所 以出现 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 的损失 , 包括被侵权人 1 . 1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概述 如此悬殊 的观点的根本在于: 立法中混淆了知识 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 的合理开支 。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与一般 的侵权行为有 产权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的不同。 前款所称侵权人 因侵权所得利益 ,或者被 着 相同的法律性质及 一定程度上相似的法 律后 21 .过错责任说 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 , 由人民法 果。 但是 , 由于侵害对象的不同 , 知识产权 的侵权 过错 责任说是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使用 的一 院根据侵权行为 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 行为又有其独有 的特点。由于 目 , 前 对于知识产 种归责方法 。 说认为 , 该 知识产权侵权为一般侵 的赔偿 。 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各个国家有着不同的标准。 权行为 , 在我国民事基本法及知识产权部门法没 销 售不知 道是侵 犯注册 商标专 用权 的商 在—个国家被认定为是侵权的行为 , 在另外一个 有明确规定知识产权侵权应坚持无过错责任原 品 , 能证明该商品是 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 明提供 国家有可能是合法 的行为。 则的情况下 , 就应坚持过错责任原则 。 者的, 不承担赔偿责任 。” 在我国 , 大部分通说认为知识产权 的侵权 2 . 2无过错说 《 中华人 民共和国专利法》第 6 条第 2 3 款 “ 行为是指, 自 擅 行使知识产权人所享有 的排他性 般说来 , 在知识产权的侵权构成上 , 使用 规定 :为生 产经营 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 权利, 或给权利人的其他利益造成损害的不法行 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 即无论侵权人是否知道他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 的专利产品或 为。其特点表现为: 人的权利 ,也无论侵权人是否知道他人的权 利 , 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 的产品, 能证 明其产品 不承担赔偿责任。” 1 .侵害行为表现的特殊性 .1 1 也无论他在侵权是是否具有主观的故意或过失 , 合法来源的 , 侵 害财产的行为 , 往往表现为对有形财产 只要发生了侵权的事实 , 就可 以认定 为侵权。 同时 ,RP T IS协议第 4 5条规定 :涉及知识 “ 的占有、 使用 、 妨碍或损害。 知识产权 的客体是无 23混合说 . 产权侵权损 害赔偿 的归责原则及私法救济诸多 此说主张对 于不同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应 问题 , 对各缔约方相关 国内立法具有普遍 的指导 形的, 这就决定了对 客体侵害行为 的特殊性 。它 往往表现为剽窃 、 修改和假 冒, 其侵害的对象是 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 即对直接侵权行为应适用 意义 。” R P 协议第 4 条 的标题是损害赔偿, T S I 5 对于间接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 该 条第 l 明确规定 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 款 作者、 创作者或传播者 的思想 内容或思想表现形 无过错责任原则 , 式, 与客体所依附的物化载体 无关 。 任原则。此说的依据是 : 世界上大多数 国家在确 提是“ 已知或有充分理 由应知 ”即主观过错 , , 也 1 .侵害行为手段的技术性 .2 1 认是否构成知识产权侵权并要求侵权人停止有 就是说 , 知识产权的侵权损害赔偿 以侵权人有过 由于知识 产品含有相当程度 的技 术含量 , 关侵权活动时 , 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 在确定是 错为归责原则, 这一条款肯定了过错责任原则是 适用过错责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 使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人必须凭借相应 的技术手 否赔偿被侵权人或确定赔偿额度时 , 段才能实施侵权行为,因而较一般 的财产侵权 , 任 。 参考 文 献 【】 1王建平. 民法学( 【 . 下)M] 成都 : 四川 大学 出版 更具有技术性和隐蔽性 。 3我国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归责原则 2o. 虽然我 国知识产权学术界对于知识产权侵 社 .0 5 1 .侵害范围的广泛性 .3 1 普遍存 在的侵 害行为 主要 有两个 重要 表 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存在很大的分歧 , 但是在知识 [] 2刘春 田. 识产权 法【 . 知 M1 北京 : 高等教 育 出版 这方面的工作却做得非 社 、 京 大 学 出版社 ,00 北 20 . 现: 一是个体侵权行为的普及化。二是高科技 侵 产权立法和司法实践中, 常成功 。在我 国修改后 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著作 【1 3郑成 ̄- R P .I S协议逐条讲解【 . T M1 北京 : 法律 出 权行为国际化。 20. 1 _侵权行为类型复杂化 .4 1 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 民共 版 社 .0 1 和《 4吴 知识 北 中国政 法 大 学 出 这三个知识产权法 , 实际上采取的 『1 汉 东. 产权 法唧 . 京 : m 按照侵权人 的行为方式及其在侵权 中的 和国专利法 》 2 1 作用 , 可以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 归责原则 , 是在各 自 侵权行为 的判断上 , 采用的 版 社 .o0 . 在对侵权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损 b . 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 可分为一般侵权行 是过错推定原则 ; 害赔偿 匕 则采取的是过错原则。 , 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 据我国《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 16 第 0 c . 根据侵权行为主体 的数量进行划分 , 可分 更 正 条规定 , 我国民法据此确立 了以过错责任原则为 为单方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 1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 2 主导 、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补充 的侵权归责任原 本 刊 20 09年第 2 4期 ( 8月下旬刊)7页 5 同时 , 据第 l 8 1 条规定 , 确立了知识产权法是 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一般 认为包括对著 则。 企业人 事薪资信 息管理 系统的开发 与 作权 、 商标权 、 专利权 、 商业秘密权 、 反不正 当竞 民法的特别法地位 。在我国, 对于侵犯知识 产权 刊发的 《 实现》 文 , 一 作者 : 于清峻 , 单位应 为: 尔滨电 哈 争权等智力成果权的侵害行为。 知识产权法相对 的普遍采用的归责原则 , 是二元归责原则 , 在采 补充适用其他归责原 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冷作 分厂。 于民法来讲, 属于特殊法。民法概括性的规定 了 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 ,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运作及完善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运作及完善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运作及完善摘要:通过对商标侵权案件的调查分析,发现在商标侵权成立的司法判决中,判决损害赔偿金额占权利人请求额的比例尚不足三分之一。

可见,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与权利人的期望有较大差距。

《商标法》第三次修订已经提上议事议程,通过对目前我国商标法损害赔偿法律规定的分析,为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特别是法定赔偿制度的完善作一些尝试。

关键词: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法定赔偿;赔偿数额一、我国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运作现状近年来,商标侵权案件的涉案标的越来越大,法院判决的赔偿额度也越来越高,甚至出现了涉案上亿,赔偿几千万的大案,如2008年1月杭州中院对对赵某诉纵横二千有限公司及其特许经营商上海和缘服装有限公司、广州千盈服装有限公司以及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万元。

如此高额的判决额度引起了学者和知识产权实务人员的关注和思考。

笔者近日对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情况了作了一个详细的调查,具体调查法院数和案件数如下表所示:商标侵权损害赔偿调查表调查分析共涉及18个法院的40件判决,其中包括上海浦东区法院、宁波北仑区法院、杭州滨江区法院3个基层人民法院的4件判决;武汉中院、长沙中院、上海一中院、重庆五中院等10个中级人民法院的23件判决;江苏、福建、宁夏、江西、上海5个高级人民法院的13件案件的判决。

①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与被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比例如下图所示:从上图可知,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所认定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与请求人或权利人的诉讼请求赔偿额的比例比较接近,分别约为37.5%,34.4%,而高级人民法院相应的比例则略低于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约为26.3%,这与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涉案金额较大有一定的关系。

总体而言,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构成侵犯商标专有使用的案件中,判决的侵权损害赔偿额与被侵权人诉讼请求赔偿额的比例约为32.7%。

商标侵权案件法律适用(3篇)

商标侵权案件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市场竞争力的象征。

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商标侵权案件层出不穷,如何正确适用法律解决商标侵权纠纷,已成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从商标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角度,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商标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1. 法律适用原则商标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商标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应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公平原则:商标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应公平合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3)效益原则:商标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应追求法律效益的最大化,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 优先适用原则在商标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中,应优先适用以下法律:(1)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商标法是解决商标侵权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

(2)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商标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中具有补充作用。

(3)合同法:合同法在商标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中具有辅助作用。

三、商标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具体问题1. 侵权行为的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是商标侵权案件法律适用的关键。

根据《商标法》第57条的规定,以下行为属于商标侵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 侵权责任的承担商标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停止侵害:侵权人应立即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赔偿损失:侵权人应赔偿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3)消除影响:侵权人应消除其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不良影响。

(4)公开赔礼道歉:侵权人应公开向权利人赔礼道歉。

浅谈商标侵权举证责任

浅谈商标侵权举证责任

‘Le ga l S y st e m A nd Soci et y ■曩墨圜重鎏。

竺堡墅!f叁塑!圭垒垒浅谈商标侵权举证责任王乐摘要在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要求下,民事实体法依据行为人主观过错状态将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分为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和过错推定归责原则。

适用举证责任分配唯4置”规则的仅包含属于无过错归责原则和过错推定归责原则的特殊侵权诉讼。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并未将商标侵权行为界定为特殊的侵权行为,但事实上商标侵权行为所采用的却是无过错责任。

关键词商标侵权驰名商标直接侵权间接侵权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一、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可能成为证明责任的主体,但对于相同要件事实不能同时承担证明责任。

证明主题须对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当不履行证明责任或者证明不能时,应承担败诉或者其他不利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l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此即我们通常所称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证据规定》第2条进一步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作了明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实施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所谓不利后果也即当事人因举证责任所应承担的法律风险,一旦当事人无法对自己的主张或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而提出的反驳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明时,将承担因此而导致的不利后果。

二、商标侵权商标侵权行为分为直接侵权行为与间接侵权行为:(一)直接侵权行为商标的直接侵权行为包括:第一类侵权行为是未经许可在同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用以只是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可能的行为。

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研究论文

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研究论文

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研究论文标题: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的影响与对策研究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商标侵权问题日益突出。

本文针对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的影响和对策进行了研究。

首先,分析了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的特点和造成的影响。

接着,探讨了解决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的对策,包括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与执法工作、加强企业自我保护、提升消费者的知识与意识等方面。

最后,总结了对于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问题的探讨,并提出了今后研究的方向。

关键词:电子商务、商标侵权、影响、对策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也带来了商标侵权的问题。

商标侵权不仅对品牌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还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因此,研究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的影响和对策对于维护商业秩序和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的特点和影响1.商标侵权的定义和特点商标侵权是指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商标、冒充他人商标等行为。

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的特点主要包括隐蔽性高、传播速度快等。

2.商标侵权的影响商标侵权不仅对品牌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还严重影响消费者购买体验和信任度。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还会导致市场秩序的紊乱和品牌形象的破坏,影响整个电子商务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

三、解决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的对策1.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商标法律法规的制定,明确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的处罚力度和法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从法律层面上维护商标权益。

2.加强监管与执法工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建立健全举证责任制度,促使电子商务平台自觉维护商标权益。

3.加强企业自我保护企业应主动监测市场,加强自身商标保护意识和能力。

通过商标注册、品牌宣传等方式提高品牌知名度,进而提高商标侵权者的违法成本。

4.提升消费者的知识与意识加强消费者的知识与意识培养,普及商标法律法规和品牌保护知识。

浅议我国侵权法上的归责原则

浅议我国侵权法上的归责原则

( )三元 论的一种 观点认为 ,我 国 民 法律制 度中 同 三 时存在三个 归责原 则:一般侵权损害适用 过错责任 原则 ,特 殊侵权损 害适用无过 错责任原则 ,无行 为能力的人致人 损害 而监护人不 能赔偿 的特别 案件适用公平 责任原则 。三元 论的 另 一种 有代 表性 的 观点认 为侵 权 法归 责原 则 为过错 责 任原 则、过错推 定原则和 公平 责任原 则,无 过错责任不 是一 种独 立 的归责 原则。三元 论的第三种观 点认 为侵权法 的归则原则 包括过 失责任原 则,不 问过 失责任原 则和推定 过失责任 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不是-4' 的归则 原则 。 , 1 独立
人 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而且过错责任对于醇 化社会风气 ,实 现法律 责任与道德 责任的统一起着 良好 的促进 作用 。因此 , 虽然过 错推定责任 、无过错责任 日渐 兴盛 ,但过错责任 的基 础地位却绝不能替代 [] 2。
( 无过错责任 原则 二) 无过错 责任原则 ,指侵权行为的 成立 不以行为人 的故意 或 者过 失为要件 ,法律规定应 当承担 民事 责任的 ,行为人应 当根据 法律的规 定承担 民事责任 。无过错 责任 原则的法律特 征 是:( )有法 律的特别规定 :( )不考 虑加害人是否有过 1 2 错 :( )侵害行 为与损害后果之 间的因果关系是确定和追究 3 加 害人 侵权责任 的最 终依据 。笔者认 为,无 过错责任原 则是 侵权 行为法的一项 归责原则 ,与过错 责任 原则共同搭建起侵 权行为法的 归责 原则体系 。1 世 纪.随着 西方 资本 主义 国家 9 经济 的蓬勃 发展 ,面对 机器大工业导致 的工业 灾害、交通事 故 、高度危 险损 及人们 的生命健康 以及产 品缺 陷经 常导致消 费者的严重损害 ,过错责任原 则显得力不从心 。在这种情 况 下,人们试 图寻 找一种较传统 过错 责任原则更为严格 的法律 对 策对 受害人提供保 护和救济 。于 是在 实行 过错推定和举证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研究——基于我国123件判决书的实证分析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研究——基于我国123件判决书的实证分析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研究——基于我国123件判决书的实证分析文 / 王莲峰 蹇佳伶摘要:对恶意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要适用惩罚性赔偿,司法裁判中需要从主观、客观两个方面考察是否满足“恶意”和“情节严重”的情形。

“恶意”是指比“故意”更恶劣的主观状态,需要结合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等自身的性质和特征、侵权人对涉案商标的认知程度和屡犯不改的程度、诉讼过程中的悔过态度综合进行判断;“情节严重”需要从侵权行为方式、侵权行为影响等方面综合考虑。

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和倍数需要细化;基数的计算不能和“恶意”、“情节严重”等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的具体判断情形割裂开。

关键词: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法律适用;恶意;情节严重;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和倍数我国2013年第三次修改《商标法》时就引入了英美法系的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2019年第四次修改《商标法》又将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同年国务院发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15条规定强调要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从国家立法的修改到国务院行政法规的政策导向,都表明有效实施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利及营商环境的提高均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但是,自2013年《商标法》引入商标侵权惩罚性制度以来,该制度的司法实践情况却不容乐观。

本文将通过对相关司法审判的梳理,揭示、分析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提出具体建议,以期有助于提升相关司法审判质量,推进商标侵权惩罚性制度的有效实施。

基金项目:本文为上海市教委2019年上海高水平地方高校创新团队建设:“科创中心建设与知识产权保护”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王莲峰,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蹇佳伶,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硕士研究生、美国南加州大学法学硕士。

一、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条款法律适用的现状及问题(一)在审理商标侵权案中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进行裁判的案例较少2013年修改后的《商标法》第63条规定了对商标侵权人的惩罚性赔偿规定。

商标侵权的启示的作文

商标侵权的启示的作文

商标侵权的启示的作文在21世纪的今天,盗版对整个社会文明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和危害。

面对这一现象,我们应该做些什么?大街小巷,盗版商品,侵权商品随处可见。

那些打着所谓的商标,泛用别人的版权买东西的小贩,或是打着自己商标售买物品的商人。

都是侵犯了别人的知识产权,都是在偷窃别人的果实,侵犯了法律和版权规定,对《版权保护法》内的相关法律条文熟视无睹,这样的人,还有什么资格去卖东西呢?要想做遵纪守法的青少年,就应该尊重别人的劳动,知识与创造。

从我做起,拒绝盗版。

对侵占版权的商品我们应该主动拒绝,因为商家并不是按照合法权益去出售商品的,我们应该对那些“法盲商家”表示鄙视,我们要知道,版权是法律给予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创作者的一系列专有权益,是作者依法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受的各种的权利。

对我们消费者来说,自觉购买和使用正版产品,既可以使创作者享受了自身的合法权益,这对他们的劳动又给予了尊重。

所以我们要维护创作者自身版权,从我做起,拒绝盗版。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使用正版商品,可以体现一个公民的基本素质,可以看出其对道德、文化、法律的认识。

反之,一个不尊重知识产权的人,认为版权保护与自己无关,购买盗版商品心安理得,就大大地暴露了他对科学、个人素养的缺失。

所以,让我们都做一个好公民,提高素质,保护版权,从我做起,拒绝盗版吧!产业的发展也离不开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产业的发展对其也是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记得海尔集团的张总说过:“虽然海尔几乎在世界各地有工厂,但与海尔享有的知识产权相比,这些有形资产的分量都很轻。

”知识产权对经济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已越来越明显,创造性的劳动成果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

为了产业的发展给我们人民带来更多的益处,让我们尊重知识产权,拒绝盗版吧!盗版、侵权行为使我们鄙视,令我们愤恨。

为了使整个社会的文明发展不遭到其侵害与影响,让我们手拉手,心连心,拒绝盗版吧!别忘了“拒绝盗版,从我做起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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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归责任原则及损害赔偿研究论文
润(指除成本和税金外的所有利润)作为赔偿额。

对上述两种计算方法,被侵人有选择权。

”此《批复》在一定适度上进一步规范了商标未能赔偿计算方法的操作,但鉴于时间已过十年之久,面对大量新型诉讼案件,审判实践中已难于适用。

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看似简单明确,但在诉讼实务中远非如此,其难眯主要是以下两人方面。

一是侵权人因侵权和为获取利润核算进,如何界定“侵权所得利润”,司法实务中存在不同看法,亟等解决。

首先是以于利润的认定。

“利润”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根据来源不同可以分为生产利润(销售总额扣除生产成本)、销售利润(生产利润扣除销售成本)、经营利润(销售利润扣除管理部门的管理费用)和税后利润(经营利润扣除后的利润,即纯利润)等等。

那么,《批复》中的利润究竟是指上述的那一种?《批复》解释“侵权利润”指除成本外的所有利润,那么,“成本”范围又如何界定,是否包括管理部门的费用?目前通行的处理方法是将利润理解为销售利润,即扣除生产成本和销售成三的所有利润。

其次是对于销售数量的确定。

一些处于特殊情况下的产品该如何处理,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1、库存品。

由于库存品尚未进入流通领域,未对商标权人的市场造成实质性的侵害,不应计入销售总数。

如侵权人愿意折价购买存品的,可以收买;否则予以销毁。

2、在代销、经销过程中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

二者法律性质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

代销产品的所有权还未转移,虽然已对侵权专用权
人的市场造成了一定的潜在损害,但仍按库存品处理。

经销产品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已实质性的进入了流通领域,构成了对权利们品销售市场的实在威胁,应计处销售总数。

3、退货的侵权产品。

因产品质量有其他原因,被退货的侵权产品应按库存品处理。

二、按不低于商标使用费赔偿很多学者认为,商标侵权赔偿应从专利侵权赔偿方法中获得启示,按不低于商标使用费的金额来进行赔偿。

虽然,这为商标赔偿的计算又地加了一种方法,但是我们也应注意到其中存在着一些问题。

商标使用费并非是一个单一、恒定的概念,而是一个不确定的、尚有待于细化的概念。

商标使用强;在权利人许可使用的方式、当事人约定商标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使用规模、期限等的不同而不同。

商标使用费的非恒定性还体现在发生侵权事实灾害时,权利人对其商标并非都作出某种方式的许可。

如果尚未作出可否选择一种作为计算损失的方法?如果已选择的是普通许可,那是否还可以选择对已有利的独占许可?另外,许可使用费是一种合同行为,其费用为当事人协商确定;那么,事后选择许可方式按市价确定使用费,对双方当事人都有不公之虞。

三、按商标设计费确定商标价值,核算赔偿额大多数商标是由申请人委托商标事务所、工艺美术学院等专业人员设计完成,由商标申请人支付一笔商标设计费用。

该费用系合同双方合议一致而具有相对的客观性。

法官可以借用商标设计费数额,责令侵权人提供使用他人商标的数量,平均商标设计费后核定每一个商标的价值,再去用该商标价值乘以非法使用他人商标的总数,作为侵权赔偿额。

采用商标设
计费来核算侵权赔偿额,可能因各案涉及到商标设计费用多少出现核算后赔偿额的差异。

对此应意识到商标是无形资产,无论是企业家还是法官,都不可能人为的制定出通用的价值标准,商标设计费用是当事人自愿协定的金额,代表着设计得和委托者共同的价值观念,差异的出现亦是合理和正常的。

当然,这一点也导致了本计算方法适用上的局限性。

四、以商标销售区域范围和广告资金投入核定赔偿额生产者和经营者使用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

从侵权人和受害人之间商品、服务地域范围的比例可以看出侵权行为事实的区域,核算侵权商品在市场上挤占的份额。

如果在知道商标专用权人在此商品上投入的广告费用的情况下,根据国际广告业的调查统计证实的广告费用一般可为其商品、服务带来20%的增长,即20%的回报率,法院可以核算出商标侵权的赔偿额。

本计算方法的适用还需要注意对被侵权人回报的估算,还可能是法官面临的最大困扰。

如果案件中当事人有外国企业,法官可以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广告投入费用的回报率;如果是国内当事人之间的诉讼,采用多少数额的回报率的确是一个难题。

五、以无形资产评估来核定侵权赔偿额世界各国都有较为完善的无形资产评估体系,而世界上众多的驰名商标大多价值不菲。

而我国的商标价值评估主要是以商标权转让和许可使用为内容的。

在审判实践中,法院遇到的是有相当数量的商标权许可使用和转让时,并未作出价值评估;主要由转让双方自行定价,合议而确定价值。

为此,有观点认为,如果被侵权人已提交商标评估价值标准,侵权赔偿数额可以
直接计算认定;也可以在诉讼中委托评估机构,对被侵权商标作出价值评估。

商标价值是商标权人在整体上拥有的无形资产价值,包括商标收益现值、商标比例收费率、商标
的定额收费等项目;而最终评估的商标价值代表的是正常转让和许可使用时的价值。

法官在运用此项商标价值时,必须核定商标侵权行为人使用他人商标而生产的产品数量,扣去成本和税收后才能确定赔偿额。

在诉讼中,如果被侵权的商标未作评估,或现有材料已无法再作评估时,法官可以借助商标权转让或许可使用合同中约定的转让费或许可费标准来确定赔偿数额。

六、综合侵权行为人主观恶意等具体情况判定赔偿数额我国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只有很短的时间,商标评估工作暂时还不能完全满足市场的需要,现有的法律、法规又显得滞后而束手无策。

特别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缺乏规范性的无形财产登记、核算和交易,相关财务记载混乱。

面对这种情况,法院仍然要及时、公正的审结诉讼纷争。

为此,当其他的赔偿计算方法都难以适用时,法官只能采取综合案件具体情况,酌情作出赔偿数额判定。

中国最大的知识产权案件之一,佛山市陶瓷研究所专利案件的审判长霍彦杰曾说过“法庭最多的工作,实际上是在寻找被告的合理证据。

”○15例如,除了侵权人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实施方法、侵权行为实施时间、对社会经济秩序危害等因素外,法官也要斟酌被侵权人对商标使用的时间、区域、商标的驰名度和市场占有量的高低等情节,通盘考虑确定赔偿数额。

这就意味着,最灵活的赔偿额的判定是最具有难度,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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