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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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单位委托人事代理

合同书

甲方:水利部人才资源开发中心乙方:

签订日期:

水利部人才资源开发中心制

代理机构委托单位

水利部人才资源开发中心

(简称甲方)(简称乙方)

批准机关及文号批准机关及文号水利部水人教[1996]535号

批准时间批准时间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详细地址详细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1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100038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010)63205025

根据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有关人事政策,及《水利部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接受委托,为乙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订立人事代理合同如下:

一、甲方接受乙方人事代理委托,为乙方代理计人(名册附后)。

二、人事代理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甲方提供如下服务:

1、负责保存管理乙方委托保存的档案;

2、办理乙方委托管理人员的工作调转手续;

3、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乙方委托管理人员的档案工资;

4、协助办理乙方委托管理人员的职务任免及考核手续,并将有关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5、应届毕业生人事代理和毕业生转正定级;

6、代办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手续;

7、党团组织关系管理

8、代办代缴保险;

9、按人事管理和档案管理规定,出具各类人事证明

10、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为乙方办理其它与人事管理有关的服务工作。

四、乙方选择本合同中第三条中

共条人事代理项目。

五、甲方责任

1、甲方以政策法规为依据,承担人事代理中的具体工作,为乙方做好服务;

2、甲方未得到乙方通知时,不得应任何个人要求调转人事档案或出具有关证明。

3、甲方应及时向乙方人员通报或解释国家人事制度及水利部的有关人事政策规定。

六、乙方责任

1、按照甲方要求,乙方应在年月日以前将委

托代理人员的有关档案材料整理后送交甲方;

2、代理期间,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委托代理人员按档案管理规定必须归档的材料及出具有关证明和政审时所需要的现实表现、鉴定材料、业务能力材料等。

3、乙方职工如有工作变动或其他变化,应及时通报甲方;

4、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及时付给甲方人事代理费。

七、甲方代管乙方的人事档案期间,凡与乙方有关的一切政治、经济、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予承担。

八、合同书一经双方签定后,一但甲乙双方引起协议纠纷,应以甲方开具的缴费收据为据。

九、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为乙方开展人事代理业务,乙方有权拒付费用或要求退款;

2、乙方不按合同约定缴纳费用或提供材料,甲方有权停止对乙方代理业务的相关服务,并每超过一年每份档案收60元滞纳金。

十、人事代理期满,乙方需继续或终止合同的,乙方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内通知甲方,以利做好交接工作。

十一、合同期至少一年,合同期满后,如双方无异义便可延续。

十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

1、

2、

3、

十三、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双方协商,签订补充条款,双方履行签约手续。

十四、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盖章)(盖章)

负责人负责人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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