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政治思想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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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分立思想的历史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影响

在对政府权力进行控制方面,除民主与法治的思想之外,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权力分立的理论。这一理论上承古代希腊罗马关于混合政体的思想,在近代则通过洛克与孟德斯鸠的学说得到了充分的展开,最终通过美国立国者们的“实践的智慧”而被直接发展成为一整套具体的制度设计。

一、混合政体理论中的分权思想

混合政体理论,是由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分析和研究了当时希腊城邦的政治实践后提出来的一套国家政体理论,它的核心内容是将纯粹政体(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的要素和优点混合起来,从而达到更佳的治理效果。这种理论认为,(1)如果政治权力为一部分人所控制,不管这些人属于社会中的哪一部分,都有可能被滥用;(2)对这部分人运用权力进行控制的唯一有效办法就是另一部分人拥有与之相抗衡的权力。随后为其他政治家所继承和发扬。这一理论,把君主制因素、贵族制因素、民主制因素融合到一起,使得除奴隶阶级以外的各阶级都能参与到国家的治理中。他认为“共和政体中的各个因素倘使混合得愈好愈平衡,这个政体就会存在得愈久”,他的这一思想为随后的古希腊、古罗马的其它政治家和思想家所继承和发扬。

(一)古希腊纯粹的阶级分权思想

1、柏拉图和苏格拉底关于国家政治的理论对亚里士多德的影晌。

2、亚里士多德的混合政体及其中的分权思想。

亚里士多德研究了希腊150多个城邦的政治制度后,对政体进行了分类:

首先他依掌握国家最高统治权人数的多少分为:个人统治的君主政体、少数人统治的贵族政体、多数人统治的共和政体;

依国家所要实现的目的分为:“正当的”政体和“变态的”政体,前者包括君主制政体、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立宪政体),这类国家是谋求公共福利的,后者则指那些只为谋求个人利益的国家,它包括僭主制(即暴君专制)、寡头制和平民制。

亚里士多德不赞同雅典那样的“极端的”民主制,而是较为倾向于中庸的、民主主义的共和政体,这种政体吸收君主政体、贵族政体、民主政体的因素混合而成,故称为混合政体。亚里士多德的分权思想,正是在他对混合政体的推崇中体现出来的,他认为对于国家权力,不能过分集中于任何一个阶级,“不让任何阶级在政治方面获得脱离寻常比例的超越地位”,因此国家权力,应为各个阶级平衡的共同掌握。

3、评述:亚里士多德的这种分权只是一种以阶级为主体的分权思想,为“纯粹的阶级分权”。

(二)古罗马机构分权掩盖下的间接阶级分权思想

古罗马时期,生活于罗马共和时期的波利比乌斯与西塞罗继承和发扬了亚里士多德的混合政体理论及分权思想。

1、波利比乌斯为了探求罗马强大的原因,他在罗马搜集了大量资料,悉心考察了罗马公元前三世纪到前二世纪的政治制度,完成了名著《通史》一书。在这本书中,他详细叙述了各种政体的起源和衰败的历史,吸取并发挥了亚里士多德的“混合政体”的思想,对分权理论作出了重大贡献。

2、生活于罗马共和末期的西赛罗也论述了分权理论,他主要继承和重申了亚里士多德和波利比乌斯的思想,同时也是对罗马现存制度的承认。此外,他还主张“权力从属于法律”,代表统治者力量的执政官,代表贵族和在野执政官力量的元老院,代表平民力量的监察官、保民官、平民大会,三者的地位必须由法律确立,并依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3、评述:以波氏为代表的分权思想是一种以机构分权为表象的的阶级分权,其实质仍是阶级分权。

二、近代意义的分权思想

1、文艺复兴时期一些资产阶级思想家的分权思想,他们的思想对之后的洛克、孟德斯鸠分权理论的形成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洛克、孟德斯鸠有限的职能分权思想

洛克是近代意义的分权思想的首创者,“以一种科学的态度和自由主义眼光来研究权力制约问题,严格来说,是从洛克开始的”。他的分权思想集中体现在他的最为著名的作品《政府论》下篇中

1、总的说来,洛克的分权思想分为两部分:

政治分权和法律分权。

(1)政治分权。政治分权,就是人民权力与国家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关系。他认为国家权力源于充满人性的人民自然权力,人民与国家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对于人民来说,其拥有以暴力制约国家权国力的最高权力,如果政府的存在严重危害了社会(其实是构成社会的个人)的利益,社会就有权推翻原有的政府并且再次通过契约建立一个新政府。

(2)法律分权。法律分权,即人民将国家权力委托给国家后,法律在对这个权力束的分立以及相互关系。洛克首次交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与对外权。

当然,在立法权、执行权与对外权三者之间,洛克并没有平均分配力量,他强调指出,立法权应该享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在一切场合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权就是最高的权力,因为谁能对另一个人订立法律就必须是在他之上。社会的任何成员或社会的任何部分所有的其他一切权力,都是从它获得的和隶属于它的。但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如果立法机关制定了与公共利益不一致的法律,人们除进行公开反抗之外是否还有其他可取矫正方法?如前所述,洛克曾经试图通过规定立法机关不能制定某些方面的法律以预防这种可能,但这毕竟不属于制定的保证。实际上,这个问题要等到美国宪法制定之后才得到基本解决。另外,洛克的分权理论还存在另外一个方面的缺陷,那就是他在对三种权力进行划分的时候依据的标准并不一致,即在区分立法与执行权的时候主要是根据权力本身的性质,而在界定对外权的时候则主要以社会契约论为前提,这就产生了上面提及的矛盾:对外权和执行权虽然不同,但又必须由同一批人加以行使,对外权与立法权和执行权之间的区分明显不如后两者之间的区分那么清晰。这一方面的矛盾是由孟德斯鸠加以克服的。

2、分权理论的集大成者是法国的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系统阐述了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思想。他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在明确提出了国家权力的三分法并对各种权力进行了界定之后,他郑重提到,“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因此,为了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就必须防止权力的滥用,“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3、评述:他们的分权理论称为有限的职能分权理论。

(二)联邦党人完全的职能分权思想

美国的联邦党人是近代分权理论的最终完成者,总的说来,联邦党人的国家权力理论是以洛克的政治分权与法律分权思想为蓝本的,经过改造后创立了他们引以为傲的复合共和制的国家制度。

首先他们将人民的权力与政府的权力分开吸收并改造了洛克“人民最高权力”理论和欧洲“人民主权”的思想,坚持国家权力是由人民赋予的,本质上是有限的。

其次,在法律上他们把人民所赋予的国家权力分为两部,一是联邦权力,二是州的权力。

因此他们的分权思想就分为了两个部分:在中央与地方的分权(纵向分权)方面,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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