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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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废物的规章制度

医院医疗废物的规章制度

医院医疗废物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医疗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院内产生的所有医疗废物的管理。

第三条医院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医院内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院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确保医疗废物得到有效的处理和处置。

第二章医院医疗废物的分类和包装第五条医院应当将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医疗废物、一般医疗废物和有害医疗废物三类。

第六条感染性医疗废物是指可能含有病原体的医疗废物,包括各种感染性材料、感染性器械等。

第七条一般医疗废物是指非感染性医疗废物,包括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废旧药品等。

第八条有害医疗废物是指具有毒性、腐蚀性、放射性等特性的医疗废物,包括废弃化疗药品、废弃放射性药品等。

第九条医院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医疗废物,采取不同的包装方式,确保医疗废物不会对环境和人类造成危害。

第十条医院应当在医疗废物包装上标明医院名称、包装日期、处理单位等信息,以便管理和跟踪。

第三章医院医疗废物的收集和储存第十一条医院应当设立专门的医疗废物收集点,确保医疗废物得到及时收集和处理。

第十二条医院应当制定医疗废物收集计划,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和任务,确保医疗废物得到全面、及时的收集。

第十三条医院应当将不同类别的医疗废物分别存放,避免混装混运,确保医疗废物得到正确的处理。

第十四条医院应当设立临时储存仓,对医疗废物进行临时储存,确保医疗废物不会对环境和人类造成危害。

第四章医院医疗废物的处理和处置第十五条医院应当与具有医疗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签订协议,委托其对医疗废物进行处理和处置。

第十六条医院应当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型、数量和特性,选择适合的处理方式,包括焚烧、填埋、消毒等。

第十七条医院应当定期检查医疗废物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确保医疗废物得到有效的处理和处置。

第十八条医院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处理档案,记录医疗废物的数量、类型、处理方式等信息,以便监管和审核。

202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最新

202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最新

202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最新一、目的和范围:202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最新制定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的危害。

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医疗废物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加,若管理不善,将严重威胁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

因此,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的所有科室和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预防保健机构、血液中心、医学研究机构等。

各科室和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储存、处理和处置,确保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

二、定义:医疗废物被定义为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控制医疗废物,根据其性质和危害程度,将其分为以下五大类:1. 感染性废物:指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废物。

包括但不限于:- 使用过的医疗用品,如注射器、输液器、棉签、敷料等;- 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分泌物等;- 病原体培养物、标本、疫苗等;- 其他含有病原微生物的物品。

2. 损伤性废物:指具有锐利边缘或尖端,可能造成人体伤害的废物。

包括但不限于:- 医用锐器,如针头、刀片、玻璃制品等;- 一次性使用后废弃的医疗器械;- 其他含有锐利部件的医疗用品。

3. 病理性废物:指在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病理学意义的废物。

包括但不限于:- 手术切除的器官、组织、尸体残骸等;- 病理切片、病理腊块等;- 其他含有病理性成分的废物。

4. 药物性废物:指过期、废弃、淘汰的药品及其包装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 过期的药品;- 被淘汰的药品;- 用药过程中产生的废弃药品;- 药品包装材料。

5. 化学性废物:指在医疗、预防、保健等活动中产生的具有化学危害的废物。

包括但不限于:- 化学试剂;- 消毒剂;- 废电池、废荧光管等含有有害化学物质的废物;- 其他具有化学危害的废物。

医疗废物收集管理规定范本

医疗废物收集管理规定范本

医疗废物收集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废物的收集管理,保障医疗废物处理的安全与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管理。

第二条医疗废物是指医疗机构在诊治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设备、药品、消毒材料、诊断试剂、尸体和其他可能含有病原体、有害物质的物质。

第三条医疗废物的收集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污染控制、安全第一、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废物的收集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行业规范,保证医疗废物的安全、高效、环保处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医疗废物收集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医疗废物的规范收集和处理。

第二章医疗废物收集装置及设施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规定的医疗废物分类,配备相应的医疗废物收集装置。

第七条医疗废物收集装置应具备防漏、防溢、防尘、防臭、密闭、耐腐蚀等功能,保证医疗废物的安全存放。

第八条医疗废物收集装置应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配备专用的医疗废物收集设施,设立专门的医疗废物存放区域,确保医疗废物与其他废物分开存放。

第十条医疗废物存放区域应设有醒目的警示标识,明确标注“医疗废物存放区域,禁止入内”等字样,以及相关警示图标。

第三章医疗废物收集人员管理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设立医疗废物收集人员岗位,明确收集人员的工作职责和要求。

第十二条医疗废物收集人员应定期进行岗前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医疗废物收集人员应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包括口罩、手套、防护服等,保证自身安全。

第十四条医疗废物收集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收集方式和时间进行废物的收集,禁止私自处理或转运医疗废物。

第十五条医疗废物收集人员应做到废物包装完好、不泄漏,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存放和运输。

第四章医疗废物收集管理监督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收集管理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管理制度)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废物的管理,保障公共卫生,维护环境卫生,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医疗废物的分类和识别
第二条医疗废物按照其性质分为感染性废物、化学性废物、尖锐杂物、药品废物和其他废物。

医疗机构应当通过标志、颜色、包装等方式明显标识医疗废物的种类。

第三条感染性废物应采用红色标志,化学性废物应采用黄色标志,尖锐杂物应采用蓝色标志,药品废物应采用橙色标志,其他废物应采用黑色标志。

第三章医疗废物的收集和储存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医疗废物暂存区域,暂存区域应设置密闭收集容器,保证医疗废物不外泄。

第五条医疗废物暂存区域应当实行定期清洁和消毒,避免细菌繁殖。

第四章医疗废物的处理和处置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医疗废物的处理。

未经审批或违规处理医疗废物的企业或个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医疗废物的处理方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废物在处理过程中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五章对医疗废物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废物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医疗废物管理人员,负责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暂存、运输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按规定进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运输和处置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其他未尽事宜,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以上为《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全部内容,望遵守。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度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度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度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度 1一、科室要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要求,将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包装;医疗废物分为损伤性废物、感染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分离用锐器盒或黄色胶袋双层密封包装,并在包装物外面注明类别、科室、和日期;病区生活垃圾用黑色胶袋包装收集,不得与医疗废物混合收集。

二、工作人员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该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举行仔细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三、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的`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急废物,在本科室应先举行浸泡消毒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四、对废弃的麻醉、精神、发射性、毒性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依照有关法律、规矩举行处理。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度 2为加强对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治疾病传播,保护环境和健康,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制度。

一、定义: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共分五类,包括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医疗废物和化学性废物。

二、管理部门:公共卫生科负责医疗废物监督、检查管理部门;总务科为医疗废物回收部门,设专职回收人员。

三、医疗废物收集必须按照类别进行,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容器内,应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医疗废物必须用黄色塑料袋包装(生活垃圾置黑色袋),严禁与生活垃圾混放。

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封口紧实、严密。

四、对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均应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五、医疗废物中病原培养基、标本、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前应当先灭菌或消毒处理。

六、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认真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废物的来源、资种类、数量或者重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废物是指在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医疗废液、医疗废渣、医疗废弃物、医疗废气等。

第三条医疗废物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规范化。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制定详细的管理方案。

第五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废物管理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章医疗废物分类管理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管理,分为感染性医疗废物、化学性医疗废物、辐射性医疗废物和一般性医疗废物。

第七条感染性医疗废物是指含有病原体的医疗废物,应当采取专门的处置方法,保证不会对环境和公众健康造成危害。

第八条化学性医疗废物是指含有有害化学物质的医疗废物,应当进行特殊的处理和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九条辐射性医疗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的处理和处置。

第十条一般性医疗废物是指除感染性医疗废物、化学性医疗废物和辐射性医疗废物以外的医疗废物,应当进行集中收集、分类存储和正确处置。

第三章医疗废物的收集和运输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医疗废物收集容器,并设置明显的标识,方便医务人员正确投放。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废物收集和运输的方案,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运输,防止泄漏和污染。

第十三条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相关要求,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保证废物不会在运输过程中对环境和公众健康造成危害。

第十四条医疗废物收集和运输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具备必要的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四章医疗废物的处理和处置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医疗废物处理设施,进行废物的处理和处置。

第十六条医疗废物处理设施应当获得相关部门的许可,并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运行和监测。

第十七条医疗废物处理设施应当定期进行设备检修和维护,确保处置效果和安全性。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适用范围:总则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医疗废物定义●医疗废物定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

医疗废物的分类●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3]287号●分五类:感染性废物、损伤性锋利物、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

●同时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医疗废物分类的常见问题-例●问题一:●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有关规定、标准都是什么?●问题一:有关规定、标准都是什么?●麻醉、精神药品废物:执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部门规章)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放射性废物:《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2号2011年12月20日(行政法规)●毒性药品:分类中药物性废物---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号1988年12月中药毒性药品:如砒霜、水银、生马前子等西药毒性药品:品种仅指原料药,如阿托品、芸香碱等●问题二:●感染性废物: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视为感染性废物。

医疗废弃物管理的法律法规

医疗废弃物管理的法律法规

医疗废弃物管理的法律法规随着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医疗服务的普及,医疗废弃物的产生量也在逐年增加。

合理管理医疗废弃物是保障公共卫生和环境卫生的重要举措。

为了规范医疗废弃物的处理与处置,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医疗废弃物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介绍,以期增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和理解。

一、《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的基本法律法规是《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该条例于2003年1月1日实施,全面规范了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输、存储、处置等环节的管理要求。

条例明确规定了医疗废物的分类标准,对生活垃圾、一般医疗废物、有害医疗废物和感染性医疗废物进行了明确划分。

同时,条例还明确了医疗废物的包装、贮存、运输和处置应符合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细化医疗废物的处置管理要求,我国制定了《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办法》。

该办法于2003年12月1日实施,明确了医疗废物处置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办法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成立医疗废物管理机构,并明确了医疗废物的收集、提取、装运和处置等环节的标准和要求。

此外,办法还对医疗废物处置的检测和监督进行了规定,确保医疗废物的处置达到国家标准。

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除了专门针对医疗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外,我国还有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废物的处置进行了规范。

其中,《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一部涉及固体废物管理的基本法律法规。

该法于2005年4月1日实施,对于医疗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等环节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法律强调了医疗废物“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废物管理制度,并自行负责废物的处置。

四、卫生行业标准和标准化制度除了上述法律法规外,卫生行业还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标准和标准化制度。

例如,《医疗机构感染控制规范》和《医疗废物管理规范》等,对医疗废物的管理和处置提出了更为具体和细致的要求。

这些标准和规范的制定有助于提高医疗机构的废物管理水平,保障公共卫生和环境卫生的目标的实现。

2024年度医疗废物管理条例PPT课件

2024年度医疗废物管理条例PPT课件

对锐利器具进行特殊处理,防止刺伤 或划伤
2024/3/23
使用专用包装物或容器,确保废物不 泄露、不扩散
13
运输和处置环节管理
01
使用专用车辆运输医疗 废物,确保运输过程中 不泄露、不扩散
2024/3/23
02
将医疗废物交由具有相 应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 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03
04
建立医疗废物转移联单 制度,确保废物处置的 可追溯性

03
案例三
某医院未按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直接将医疗废物倾倒至附
近河流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卫生行政部门对该医院进
行了严厉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18
05 风险防范与应急 处置措施
2024/3/23
19
风险识别评估及预警机制建立
01
02
03
风险识别
通过对医疗废物产生、收 集、运输、处置等环节的 全面分析,识别出可能存 在的风险点。
14
对医疗废物处置过程进 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处 置符合环保要求
04 监督检查与法律 责任
2024/3/23
15
监督检查机制建立及实施情况
监督检查机制建立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职 责、频次、方式和内容等。
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 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医疗废物管理各项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技术创新在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应用前景
1
智能化医疗废物分类技术
通过图像识别、深度学习等技术,实现医疗废物 的自动分类和识别,提高分类效率和准确性。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以下是为大家的关于医疗废物的管理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 ___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 ___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 ___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给予适当的支持。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废物的管理,减少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保障公共健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医疗机构和个人产生的医疗废物的管理。

第三条医疗废物是指医疗机构和个人产生的固体、液体、气体,以及尖锐物品和化学药品,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的废物。

第四条医疗废物的分类管理原则是“谁产生谁负责、谁运输谁处理、谁使用谁回收”。

第五条医疗废物的治理应当坚持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主、依法治理为主的原则。

第六条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管理机构,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培训,加强废物分类和处理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八条医疗废物处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确保废物的安全处理。

第九条医疗废物处理单位应当建立废物分类处理的台账,并向地方政府定期报告处理情况。

第十条医疗废物排放单位应当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废物排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医疗废物的分类管理第十一条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其危险程度和处理方式分为四类:强毒性医疗废物、有害医疗废物、一般医疗废物和普通废物。

第十二条强毒性医疗废物是指含有病原体、放射性、化学有害等物质的废物,必须由专业机构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有害医疗废物是指对人体和环境可能造成危害的废物,需经过专门处理方可排放。

第十四条一般医疗废物是指对人体和环境影响较小的废物,可以由医院内部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普通废物是指与医疗过程无关的废物,可按照一般垃圾处理方式处理。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垃圾分类和存放点,对不同类型的废物进行分类存放。

第十七条医疗废物的运输应当由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的运输单位进行,确保废物在运输过程中不泄漏。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与合法的废物处理单位签订处理协议,合理安排废物的处理时间和方式。

第三章医疗废物的处理方式第十九条医疗废物的处理方式包括焚烧、化学处理、填埋等方式,应根据废物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进行选择。

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

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发布。

第三条本条例合用于医疗废物的采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赋予适当的支持。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采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采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 职人员,负责检查、催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

【2018最新】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word版 (10页)

【2018最新】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word版 (10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36 号《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已于201X年8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xx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内容包括:(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四) 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一) 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二) 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四) 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五) 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六) 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修订内容解读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修订内容解读
条例要求
医疗机构需加强与相关部门 的沟通与协作,共同推进医
疗废物管理工作
促进医疗废物 处理行业的规
范化发展
提高医疗废物 处理效率和安
全性
推动医疗废物 处理技术的创
新和应用
增强医疗废物 处理行业的市 场竞争力和盈
利能力
减少医疗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降低疾病传播的风险,保障公众健康。 提高医疗废物处理效率,促进医疗废物资源化利用。 提升医疗废物管理水平和能力,推动医疗废物处理行业健康发展。
医疗机构应对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 采取整改措施。
建设医疗废物集 中处置设施,提 高处置能力。
鼓励社会资本参 与医疗废物处置 设施建设。
规定医疗废物处 置设施的运营要 求,确保安全、 环保。
加强对医疗废物 处置设施的监管 ,确保达标排放 。
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标准,严格分类管理 强化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责任,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 加大对医疗废物处理、运输、处置等环节的监管力度,确保安全可控 完善医疗废物监管的法律法规,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处置单位:指定具备相应资 质的单位进行医疗废物处理
监督管理:加强监管力度, 确保医疗废物得到妥善处理
医疗废物监管: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确保医疗废物的安 全处置。
法律责任: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拘留 等惩罚措施。
修订内容解读:对修订后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的具体条款进行详细解读,包括对医疗废物分类、 收集、运输、处置等方面的规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修订内容更加完善,有助于提高医疗废物处理效率和安全性。 修订内容注重与国际接轨,借鉴了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做法,具有前瞻性。 修订内容充分考虑了医疗废物处理行业的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 修订内容对于加强医疗废物管理、保护环境和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医疗废物管理规定小结(3篇)

医疗废物管理规定小结(3篇)

第1篇一、引言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

医疗废物具有传染性、毒性、腐蚀性等特性,如不加以妥善处理,将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为了规范医疗废物管理,我国制定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文将对《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小结。

二、医疗废物管理的基本原则1. 依法管理原则: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遵守《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确保医疗废物得到安全、有效处理。

2. 预防为主原则: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医疗废物管理,预防医疗废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危害。

3. 分类收集原则: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的特性,将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储存和运输。

4. 安全处置原则: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或者专业机构进行安全处置。

三、医疗废物的分类根据《条例》规定,医疗废物分为以下五类:1. 感染性废物:包括被病人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污染的物品,以及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废弃物品。

2. 化学性废物:包括废弃的化学试剂、消毒剂、药品等。

3. 毒性废物:包括废弃的放射性同位素、化学毒物等。

4. 损伤性废物:包括废弃的针筒、刀片等。

5. 其他废物:包括生活垃圾、破损的包装物等。

四、医疗废物的管理要求1.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明确医疗废物管理的职责和责任。

2.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医疗废物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理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3. 医疗废物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理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4. 医疗废物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

5. 医疗废物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理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规定。

五、医疗废物的处理1. 医疗废物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优先采用无害化处理技术;(2)尽量回收利用;(3)确保医疗废物得到安全、有效处理。

2. 医疗废物处理方法:(1)焚烧法:适用于感染性废物、化学性废物、毒性废物等。

医疗废弃物管理政策的法律法规解读

医疗废弃物管理政策的法律法规解读

医疗废弃物管理政策的法律法规解读医疗废弃物是指在医疗、预防、诊断、治疗以及相关的研究、教学等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

由于这类废弃物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不当的处理和管理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对人体健康产生潜在风险。

因此,为了保障医疗废弃物的安全处置和环境污染的预防,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医疗废弃物的管理。

本文将对医疗废弃物管理政策的法律法规进行解读。

一、医疗废弃物的分类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弃物主要分为四类: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药物废物以及其他的医疗废物。

感染性废物是指含有病原体或者潜在病原体的废物,如用过的注射器、输液器。

病理性废物是指带有病理组织或者尸体的废物,如手术切除的组织、排泄物。

药物废物主要指过期或者废弃的药品以及药品包装物。

其他的医疗废物包括一次性医疗用品、废弃的实验器材等。

二、医疗废弃物管理政策的法律法规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是我国对医疗废物管理进行全面规范的法律法规。

该条例明确了医疗废物的分类和处置要求,要求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同时,该条例也规定了医疗机构和个体使用医疗设施的责任和义务,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2.《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是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补充和细化,进一步明确了医疗废物管理的具体要求。

该办法详细规定了医疗废物的分类、标记、包装、运输、储存和处置等环节,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医疗废物的监测和评估,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医疗废物管理人员。

3.《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污染防治技术标准》《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污染防治技术标准》是指导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的技术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选址、设计、建设和运营所必须具备的要求,包括医疗废物收集、储存、运输、处理和处置的各个环节,以及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保护要求。

4.《医疗废物运输管理规定》《医疗废物运输管理规定》主要规定了医疗废物的运输管理要求。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第一节医疗废物相关人员防护制度一、相关工作人员在医疗废物处理工作中必须做到标准防护。

二、根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危险程度,采取有效的分级防护措施。

三、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进行安全防护知识的考试考核。

四、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上岗前应进行免疫接种。

五、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及时报告感染管理科,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由感染管理科登记备案。

感染管理科处理后要分析总结经验减少事故的发生。

、工作时,穿工作服?戴工作帽?戴防护口六、医疗废物收送人员的防护:1 罩?戴乳胶手套?穿防水胶鞋;2、工作完成后,脱手套?洗手?脱口罩?脱帽子?脱胶鞋?脱工作服?洗脸或淋浴。

七、未遵守本制度做好防护的,限期改正,多次检查不合格的,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给予警告甚至罚款处理。

第二节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制度一、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产生医疗废物的有关科室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1、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2、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3、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

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病理性废物,冰箱低温、防腐暂存。

4、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5、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6、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规章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规章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规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废物的管理,保障公共卫生和环境安全,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医疗机构产生的废弃物管理,包括医疗废物的收集、分类、运输、处置等环节。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管理程序、资金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医疗废物的分类和标识第四条医疗废物应当根据其性质和来源分为不同类型,包括感染性医疗废物、化学性医疗废物、尖锐器械、药品废物等。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在产生医疗废物时,对其进行分类,并在外包装上做出相应标识,以避免混淆和错置。

第六条医疗废物的标识应当包括废物类别、危险程度、产生单位、日期等信息,以便对废物进行有效管理。

第三章医疗废物的收集和存放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收集点,对不同类型的医疗废物进行分开收集,并区分不同存放区域。

第八条医疗废物的收集容器应当具有密闭性、防渗漏性等特点,以确保废物不会外泄或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九条医疗废物收集点应当定期清理和消毒,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的发生。

第四章医疗废物的运输和处置第十条医疗废物的运输应当由合法的医疗废物处理单位进行,采取封闭式和专用车辆进行运输,避免废物泄漏。

第十一条医疗废物的处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安全、环保、卫生的方式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抛弃或倾倒。

第十二条医疗废物处理单位应当具备合法资质和技术能力,进行医疗废物的焚烧、消毒、垃圾填埋等处理工作。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处罚规定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废物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章规定的医疗机构或个人,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医疗废物管理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意识,确保规章的有效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章作为医疗废物管理的基本法规,对医疗机构和相关单位具有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服从和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章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对原有相关规定和制度产生补充和完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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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内容是什么?在医疗机构,每天都会产生很多的医疗废物,这些医疗废物不同于一般的废物,由于这些医疗废物都是各种类型的病人使用过的,所以过多过少的携带了部门的病毒,所以这些医疗废物必须按照规定处理,为此我国有关部门颁布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严格规定的医务工作者处理医疗废物的操作规范,杜绝了病毒和疾病的传播。

在医疗机构,每天都会产生很多的医疗废物,这些医疗废物不同于一般的废物,由于这些医疗废物都是各种类型的病人使用过的,所以过多过少的携带了部门的病毒,所以这些医疗废物必须按照规定处理,为此我国有关部门颁布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严格规定的医务工作者处理医疗废物的操作规范,杜绝了病毒和疾病的传播。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给予适当的支持。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第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条禁止邮寄医疗废物。

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

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

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第三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第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第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

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四章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二)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三)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四)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

第二十六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

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第二十七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

第二十八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二十九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

第三十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第三十一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可以纳入医疗成本。

第三十二条各地区应当利用和改造现有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和其他设施,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并达到基本的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第三十三条尚无集中处置设施或者处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应当在1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级市应当在2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县(旗)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在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交换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

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二)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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