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司法局关于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深圳考区法律职业资格申请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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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简介

国家司法考试简介

(九)外省人员能否在浙江报名考试? 为方便考生报名考试,今年报名人员选择报名地点不受户籍限制, 户籍不在我省的人员可以在我省报名考试,且无需提交工作、学 习地证明。 (十)军队现役人员能否在地方报名、考试? 根据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 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 的规定,驻偏远地区的军队现役人员,在地方考试更为便利的, 可以选择在地方报考,按规定进行网上报名,并持所在单位团以 上政治机关介绍信,到报名地司法局设定的现场确认点进行现场 确认。
二、国家司法考试相关法律法规等
法律(4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司法部规定(19件)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 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 国家司法考试监考规则 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
四、考生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关心的问题
(一)报名时因网络拥堵可能出现重复交费的问题? 现场确认时申请退费,7月月末汇总人员上报省厅,统 一安排退费 (二)系统显示“证件号码已注册”,如何处理? 相同证件号码仅可网上填报一次,若证件号码被误填 或恶意占用,导致不能报名,与省司法考试办公室联 系进行修改。
(六)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能否在浙江省报名、 考试? 居住在浙江省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以 在杭州市司法局报名参加司法考试,并应当在 杭州市司法局设定的现场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
(七)报名时是否必须要有毕业证书? 原则上除本科大三生在读之外,其余考生需提供毕业证书,但有几种情况 例外:一是毕业证书遗失的,可持按教育行政部门规定补办的“毕业证明 一 书” 报名; 二是因助学贷款未还清毕业证书被扣发的,可持学校出具的毕业证 明或持银行出具的证明和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报名;三是高等教育自学考 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的,可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单科合格证书和 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或主考院校出具的格式证明,或者是提交省 辖市级以上自考办盖章证明的《毕业生登记表》报名;四是其他成高、函 授、远程等,已完成全部学业,毕业证书正在办理的,参照上述第三点自 学考试;五是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院校或国外高等院校学历(学 位)证书报名的,已经完成学业但由于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报名 的,必须同时提交院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 证证明;以上五种情况必须同时做出书面承诺,否则现场不予确认。

司法部关于做好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司法部关于做好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司法部关于做好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2.03.13•【文号】司发通[2002]23号•【施行日期】2002.03.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考试正文司法部关于做好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司发通〔2002〕23号2002年3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解放军总政司法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和司法部《关于做好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对首次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的指导,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认识做好考试组织工作的重要意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组织考试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有关国家司法考试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深刻理解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对推动我国司法制度改革和发展,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大意大,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一丝不苟、扎扎实实地做好本次考试的各项组织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逐项研究具体落实措施,进一步明确和强调各级考务人员的责任,层层签订责任状,切实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首次国家司法考试万无一失。

二、认真做好试卷接收、保管和分送工作各地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将接收试卷的地点、人员、联系方式等,报送部国家司法考试司和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并按部规定的要求做好接收试卷的准备。

各地司法厅(局)要会同当地保密部门共同成立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小组(司法部与国家保密局联合下发的有关规定另发),负责有关试卷交接、保管、出入库等事项的保密工作,确保试卷安全。

在试卷交接过程中,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填写试卷交接单(附件1、2),并按规定要求交存备查。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接收试卷后,应存入保密室或者保险柜,建立严格的专人值班制度,试卷出、入库要有严格的交接手续,切实防止试卷在保管和交接环节中出现问题。

2011年司考改革后的报名条件详解完美解析

2011年司考改革后的报名条件详解完美解析

1、某县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将张某刑事拘留,并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县公安局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案件,张某遂申请国家赔偿。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赔偿义务机关为县公安局和县检察院B.张某的赔偿请求不属国家赔偿范围C.张某当面递交赔偿申请书,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场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D.如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张某可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2、甲在公园游玩时遇见仇人胡某,顿生杀死胡某的念头,便欺骗随行的朋友乙、丙说:“我们追逐胡某,让他出洋相。

”三人捡起木棒追逐胡某,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

将胡某追到公园后门偏僻处后,乙、丙因故离开。

随后甲追上胡某,用木棒重击其头部,致其死亡。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触犯故意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B.乙、丙的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与该行为能否产生救助胡某的义务是不同的问题C.乙、丙的追逐行为使胡某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但无法预见甲会杀害胡某,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D.乙、丙属寻衅滋事致人死亡,应从重处罚3、甲因琐事与乙发生口角进而厮打,推搡之间,不慎致乙死亡。

检察院以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提起公诉,乙母丙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法院可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B.如甲与丙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调解协议中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可分期履行C.如甲提出申请,法院可组织甲与丙协商以达成和解D.如甲与丙达成刑事和解,其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可分期履行4、未成年人小付涉嫌故意伤害袁某,袁某向法院提起自诉。

小付的父亲委托律师黄某担任辩护人,袁某委托其在法学院上学的儿子担任诉讼代理人。

本案中,下列哪些人有权要求审判人员回避?A.黄某B.袁某C.袁某的儿子D.小付的父亲5、关于李某脱逃前的诉讼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是否逮捕李某,应由甲市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B.李某符合逮捕条件,但因其有孕在身,可对其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C.李某委托的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李某,需经侦查机关许可D.侦查人员每次讯问李某时,应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6、警察带着警犬(价值3万元)追捕逃犯甲。

司法部关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8.06.21•【文号】•【施行日期】2018.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考试正文司法部关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根据2015年9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5〕25号)、2017年9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和司法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结合考试工作实际,现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缴中央财政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根据对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成本测算和当前物价水平,结合目前考试的组织实施方式,考试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部分进行、两卷客观题考试全面推行计算机化考试、主观题考试主要是纸笔考试等因素,从2018年起,司法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收取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具体标准为:每个考生按客观题考试22元、主观题考试20元收取,合计每人42元。

按两阶段考试实际报名交费人数核算,全额缴入中央财政,支出按照批准的预算及财政部门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

二、合理核定各地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试费收费标准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做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试费标准核定工作,商请价格、财政部门核定考试费标准,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考试成本等因素,按照国家考试费标准的相关规定,在考试费标准上限内合理核定,确保最大限度减轻考生负担,确保考试经费对考试工作的有效保障。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司法职业道德)模拟试卷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司法职业道德)模拟试卷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司法职业道德)模拟试卷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下列关于公证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不仅对继承和遗嘱等法律行为可以进行公证,也可以对亲属关系等事实进行公证B.我国公证不仅证明公证客体的真实性,也证明公证客体的合法性C.公证具有强制执行力,公证机构可以执行公证内容D.公证不能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正确答案:C解析:公证的客体即公证对象,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继承、赠予、遗嘱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亲属关系,婚姻状况以及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等。

所以A项正确。

英美法系国家的公证制度侧重于形式证明,只证明真实性,大陆法系国家则侧重于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我国属于后一种。

所以B项正确。

公证效力具有特殊性,它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当的,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机构无权执行。

所以C项错误。

公证不能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所以D项正确,依题意,应选C。

知识模块:司法职业道德2.我国《公证法》对公证员任职作了专门规定,下列选项对此表述正确的是:( )A.张某22岁大学本科毕业后,当年即取得国家司法考试资格,在所在区公证处实习两年后,担任公证员B.白某大学毕业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因打架斗殴致人重伤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后经过两年公证处实习,担任公证员C.李某26岁硕士毕业,取得司法考试资格,在公证处实习1年,担任公证员D.陈律师从业3年,在某公证处实习1年,经考核合格,担任公证员正确答案:D解析:我国《公证法》对公证员的条件作了专门规定:第18条:“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五)在公证机构实习2年以上或者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司法部关于做好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做好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做好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6.11.21•【文号】司发通[2006]85号•【施行日期】2006.1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考试正文司法部关于做好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的通知(2006年11月21日司发通[2006]85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于即日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布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成绩、合格分数线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

为做好今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合格分数线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经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并依据国家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队伍发展的实际需求,确定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为360分。

根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名单》中所规定地方的应试人员,合格分数线放宽为325分。

考虑到少数地方对通晓并使用民族语言文字法律职业人员的迫切需求,对该地方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参加考试的民族考生,今年仍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二、考试成绩的发布与核查(一)考试成绩的发布。

司法部已于本通知下发的同时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的考试成绩,考试违纪人员名单和试卷雷同人员名单下发各司法厅(局)。

各厅(局)在收到上述材料后,请立即对相关材料进行认真核对。

核对无误后,于11月22日起向应试人员邮发《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未经司法部同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对外发布应试人员成绩。

为方便应试人员查询本人成绩,各地可选择适当方式为应试人员提供分数查询服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正文:----------------------------------------------------------------------------------------------------------------------------------------------------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为满足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录用公务员的需要,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将组织实施2011年度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报考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4年10月15日至1992年10月15日期间出生),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即1969年10月15日以后出生);(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八)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

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报考中央机关的人员,在地(市)直属机关工作的经历,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招考职位要求有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经历的,是指报考人员为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或“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四类人员。

2011年司考卷四真题

2011年司考卷四真题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真题一、案例分析题(每题20分,共80分)(1)甲、乙、丙三人自行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的行为是否有效?(2)若丁胜诉,公司应如何处理?(1)乙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2)若乙公司解除合同,甲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3)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二、论述题(每题35分,共70分)1. 论述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及其意义。

2. 论述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理论及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三、文书题(40分)2010年,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王某向张某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10%。

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约将10万元借款交付给王某。

借款到期后,王某未按约定归还本金及利息。

张某多次催讨未果,遂委托你作为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案例分析题答案1.(1)无效。

(2)公司应依法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2.(1)有权。

(2)是。

(3)有权。

二、论述题答案1. 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包括平等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等。

这些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障,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2.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理论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犯罪构成理论对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具有重要意义。

三、文书题答案民事起诉状(略)一、案例分析题知识点1. 《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股东权利与义务、公司治理结构。

2. 《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

二、论述题知识点1. 宪法基本理论: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制度、国家机构。

2. 刑法基本理论:犯罪构成、刑罚种类、刑法学说。

三、文书题知识点1. 《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起诉条件、诉讼程序、文书格式。

2. 民法基本理论:合同法、物权法、债权法。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9.07.16•【字号】粤司办[2009]276号•【施行日期】200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的管理办法(广东省司法厅2009年7月16日以粤司办〔2009〕276号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律师执业证的申领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律师执业证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执业证中各记载事项必须由省司法厅填写完整,并加盖省司法厅印章。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律师执业证管理,应当遵循依法、高效、规范、透明、公正、便民的原则,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律师执业证申领第五条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领律师执业证:(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六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二)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

第七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司法部关于2002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及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司法部关于2002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及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司法部关于2002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及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2.11.07•【文号】司发通[2002]116号•【施行日期】2002.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关于2002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及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司发通〔2002〕116号2002年11月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解放军总政司法局:各地上报的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报告,我部已于近日全部审核完毕。

依据我部的审核批复,各地将开始向申领人员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关于做好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及司法部2001年12月30日《公告》的有关规定,现就证书颁发及管理工作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证书发放工作(一)各司法厅(局)接到经司法部审核批准的“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通知”后,对授予资格人员名单进行认真核对。

经核对无误后,尽快将证书正、副本发放至各地(市)。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申领人所在地(市)司法局负责发放。

各发证单位在收到本地(市)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证书后,应当及时通知申领人领取证书。

在证书发放工作中,应审核申领人身份,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二)各地(市)司法局向申领人颁发证书时,应当就证书管理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包括证书编号办法(附件一)、证书的分类及适用范围(附件二)以及证书年度备案与变更备案登记有关规定等。

(三)根据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有关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的规定,每套证书收取工本费35元(其中正本每本10元、副本每本25元)。

(四)各地上报经司法部审核但未被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近日内将陆续发出通知,请做好相关工作。

二、关于证书管理工作(一)各司法厅(局)应根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下发本省(区、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年度备案和变更备案等管理工作文件,明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年度备案制度、变更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及证书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备案时间和备案工作程序,建立证书管理信息库,切实做好证书管理工作。

司法部关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问题的批复-司复[2013]4号

司法部关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问题的批复-司复[2013]4号

司法部关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问题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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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问题的批复
(司复〔2013〕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你厅《关于2011年我区达到司法考试放宽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人员申请律师执业有无区域限制问题的请示》(新司请[20II]57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条等规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人员,应当在其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申请律师执业。

在本批复发布之日前,已经被许可在其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时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从事律师执业的取得C证人员,可以在现执业地的县(市、区)律师执业机构继续执业。

此复。

2013年5月2日
——结束——。

(完整word版)行政诉讼法模拟法庭

(完整word版)行政诉讼法模拟法庭

行政诉讼法模拟法庭剧本【书记员】:现在,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原告】:到庭【原告】诉讼代理人:到庭【被告】:到庭【被告】诉讼代理人:到庭【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记员】:请审判长、主审法官、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席。

【审判长】:请坐【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己经全部到齐,可以开庭。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45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小马诉被告广东省司法厅不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一案。

现在,宣布开庭。

【审判长】: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小马,女,22岁,汉族,深圳大学法学院学生,住dt京市XX区X乡XX村X号。

【原告】代理人:张赞宁,男,27岁,江苏臣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郭莲辉,男,30岁,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被告】:广东省司法厅,住所地广州市XX区XX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XXX委托代理人:XXX,男,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条、第46条规定,本庭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长XXX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XX和XXX依法组成合议庭。

由主审法官XXX主审本案,由本院书记员XXX担任法庭记录.【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30条、第32条、第47条、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2)当事人(被告限于诉前)有提供证据、要求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3)当事人在诉讼中有述和辩论的权利;(4)当事人有申请保全证、提起上诉的权利;(5)在诉讼中原告有申请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权(6)原告有放弃、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的权利。

深圳市律师业务操作指引

深圳市律师业务操作指引

深圳市律师业务操作指引为保障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业务服务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操作指引,对深圳市律师从事业务时的操作方式和注意事项进行规范和说明。

一、律师执业准备1.律师应当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深圳市司法局注册备案。

2.律师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职业素养,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律师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深圳市律师执业规则》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维护律师行业的声誉和形象。

二、律师业务流程1.接待客户(1)律师应当接待客户时做到礼貌、亲切、耐心,了解客户诉求和需求。

(2)律师应当对客户提出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和研究,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建议。

(3)律师应当保护客户的隐私和商业机密,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2.案件受理(1)律师应当认真审查客户提供的证据材料和法律文件,判断案件的可行性和法律效力。

(2)律师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和要求,制定合理的代理策略和方案,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3)律师应当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得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3.案件代理(1)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相关规定,如期履行代理职责,为客户争取合法权益。

(2)律师应当注重与当事人沟通和协商,积极寻求和解和妥协的可能,尽量避免长期诉讼和纠纷。

(3)律师应当遵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利用代理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违法行为。

三、律师服务质量管理1.律师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和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2.律师应当加强对职业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3.律师应当建立客户档案和案件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和整理业务资料,便于查询和管理。

4.律师应当建立满意度调查机制,及时了解客户对服务质量的评价和意见,不断改进和提升服务水平。

以上就是本指引的基本内容,律师在从事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做到公正、规范、高效,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司法部为首批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香港居民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司法部为首批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香港居民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4月3日,司法部在深圳市为2004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4名香港居民举行了隆重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仪式。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杜国兴司长主持仪式并宣读了《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通知》,张军副部长为获证人员颁发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代表司法部致辞。

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司长梁爱诗应邀出席了颁证仪式并讲话。

最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香港居民代表作了发言。

深圳市委副书记庄礼祥、省司法厅厅长陈伟雄、副厅长黄武、深圳市司法局局长黄振芬、副局长陈志新、石岗及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郑静仁等参加了颁证仪式。

张军副部长在颁证仪式上指出,香港居民首次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并有4人通过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标志着司法部在落实CEPA中关于法律服务方面的承诺取得了具体成果,标志着香港与内地在法律服务方面的合作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梁爱诗司长说,396名香港考生参加考试,4名取得合格成绩,1%的通过率和全国的11.22%的通过率相比,还是有较大的差距。

但是她相信随着港人对内地的法律体系增加认识,对司法考试制度的熟悉,今后将会有更多的香港居民通过考试。

颁证仪式结束后,4名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居民进行了首次年度备案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0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如下:一、报名(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县级市、区)(不属于国家或者省扶贫开发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西部九省、自治区所辖县(市、区);重庆、陕西省(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适用以户籍为准,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

(《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5)品行良好。

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广东省司法厅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

广东省司法厅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

广东省司法厅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4.06.12•【字号】〔2024〕第1号•【施行日期】2024.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司法厅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2024〕第1号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24年第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广东省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报名条件及有关政策(一)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报名人员户籍在放宽条件地方的,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

广东省有3个自治县属于放宽条件地方,分别为:乳源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3.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4.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5.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6.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的公告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的公告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1.11.17•【字号】•【施行日期】2011.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司法厅关于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的公告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我省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公告如下:一、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于11月18日公布。

我省应试人员可自11月18日上午8时起,通过司法部网站---中国普法网(http://)或声讯电话16899800查询本人成绩。

应试人员考试成绩以司法行政机关书面通知为准。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

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规定,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

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书面通知本人的,不再次核查。

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二、合格分数线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分为四档,其中:西藏自治区合格分数线为280分;内蒙古、广西、宁夏、新疆4个自治区,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的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合格分数线为305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所辖的县(市、区)合格分数线为310分;除上述10省(区)外,全国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

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应试人员考试成绩达到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应在2011年12月16日至30日期间,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历年真题试卷汇编6.doc

[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历年真题试卷汇编6.doc

[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历年真题试卷汇编6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 关于司法功能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0年卷一47题)(A)司法具有解决纠纷、调整社会关系的直接功能和解释、补充法律及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B)司法要求司法活动的公开性、裁判人员的中立性、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司法过程的参与性、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案件处理的正确性(C)我国晋代刘颂认为应该严格区分君臣在实现司法公正方面的职责(D)英国哲学家培根强调司法公正的重要性:“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2 随着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改革的落实,当事人诉权得到进一步保障。

关于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理解和执行。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一47题)(A)立案登记制有助于实现司法效率,更有助于强化司法的应然功能(B)对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存在的欠缺和错误,法院应主动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C)如不能当场判定起诉是否符合规定,法院应接收起诉状。

并口头告知当事人注意接听电话通知(D)对法院既不立案也不做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投诉,但不可向上一级法院起诉3 关于法律职业道德,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2013年卷一45题)(A)基于法律和法律职业的特殊性,法律职业人员被要求承担更多的社会义务,具有高于其他职业的职业道德品行(B)互相尊重、相互配合为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这就要求检察官、律师尊重法官的领导地位,在法庭上听从法官的指挥(C)选择合适的内化途径和适当的内化方法,才能使法律职业人员将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融进法律职业精神中(D)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和方法,包括提高法律职业人员道德认识、陶冶法律职业人员道德情感、养成法律职业人员道德习惯等4 关于我国司法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1年卷一46题)(A)我国实行两审终审、人民陪审员、审判公开等审判制度,促进实现审判活动科学化、规范化(B)基层法院除审判案件外,还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但不能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C)我国实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检察制度,实现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D)检察官独立不同于“除了法律没有上司”的法官独立,要受到“检察一体化”的限制5 张法官与所承办案件当事人的代理律师系某业务培训班同学,偶有来往,为此张法官向院长申请回避,经综合考虑院长未予批准。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调解工作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调解工作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调解工作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2.12.25•【字号】深司规[2012]2号•【施行日期】2012.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调解工作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司规〔2012〕2号)各有关单位:为充分发挥专家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作用,促进我市人民调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民调解工作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司法局2012年12月25日深圳市人民调解工作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专家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作用,促进我市人民调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人民调解工作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法律、经济、医疗、婚姻、劳动等方面专家(以下简称调解专家)名录组成。

第三条调解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过相关领域的工作,具有相应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三)热爱社会公益事业,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熟悉人民调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胜任人民调解专家工作;(四)年龄在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参加人民调解工作。

第四条调解专家候选人由市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公开征聘、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以及自我推荐的方式产生。

推荐专家候选人需提交以下材料:(一)《深圳市人民调解专家库专家推荐表》;(二)个人身份证明;(三)有关职称证明或者反映其学术、专业成就、经验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市司法行政部门从符合条件的候选人中聘任调解专家,聘任期为五年,可以连聘连任。

调解专家在聘任期内辞去调解专家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时间表》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时间表》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时间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公布日期】2024.06.19•【字号】桂司通〔2024〕80号•【施行日期】2024.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司法考试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时间表》的通知各市司法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司法部的工作安排,为进一步明确我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和推进时间,实现清单式管理、挂图式作战,现将《广西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时间表》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时间表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2024年6月19日附件广西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时间表序号时间(周期)工作内容完成进度一、客观题考试2月-3月完成2023年度统一批次法律职业资格审核制证及证书发放工作。

已完成5月27日-31日参加全国司法厅(局)考试管理干部业务培训。

已完成6月6日-7日组织召开全区2024法考工作会议(或培训)。

已完成6月5日-11日司法厅检查报名系统交费参数设置、联系方式设置、照片未通过原因管理、短信自动发送定制、系统用户管理等,并设置照片审核工作计划。

司法厅、各市完成报名硬件设备配备、调试,登陆系统内部测试网络平台进行测试,至少完成测试交费成功1人。

已完成6月11日发布广西考试公告、转发司法部通知。

已完成6月中旬前各地与机考服务公司工作对接,初步确定考点学校,开展考试培训工作。

6月14日-30日(17天)网上报名、审核。

重点审核电子证件照片、户籍电子照片以及学历、户籍(如党校函授学历、应届毕业生、取得学籍考籍时间、放宽地区户籍)等重要信息;提供电话咨询、网上咨询服务。

7月5日前完成报名审核和交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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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司法局关于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深圳考区法律职业资
格申请事宜的公告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深圳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1.12.07
【实施日期】2011.1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深圳考区法律职业资格申请事宜的公告
根据司法部、广东省司法厅公告,现就深圳考区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申请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格申请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申请法律职业资格须完成以下两个步骤:(一)网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应试人员应于2011年12月8日至15日期间,先行登录广东司法考试网
()“资格申请”栏,如实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无需自行打印)。

(二)现场提交申请法律职业资格材料
现场受理时间为2011年12月16日至22日(含周六、周日)上午9:20-11:30,下
午2:20-5:30。

请申请人本人到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四楼行政许可服务室现场提交申请法律职业资格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
1、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2份,由司考办根据申请人网上填报信息现场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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