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依规 做好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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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11年6月15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事故报告 2第三章事故应急处置 3第四章事故调查处理 4第五章法律责任 6第六章附则 7附件: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控制、减轻和消除电力安全事故损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第三条根据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程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部分项目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由独立的或者通过单一输电线路与外省连接的省级电网供电的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由单一输电线路或者单一变电站供电的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其电网减供负荷或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组织或者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电力安全管理规定,落实事故预防措施,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

2024年电力安全生产心得体会(六篇)

2024年电力安全生产心得体会(六篇)

2024年电力安全生产心得体会安全生产关乎职工生命安危,亦影响企业的持续发展与稳固。

近年来,铁路、煤矿等行业通过媒体频繁曝出的安全事故,其损失之惨重、影响之广泛、发生之频繁,均令人深感震惊。

深入剖析事故原因,不难察觉部分干部、职工在安全生产与管理上存在认知与思想的偏差。

鉴于我公司为电力企业,工程分布广泛,高危作业如高空作业、交叉作业、焊接作业等频繁进行,安全生产对我公司这一高风险行业而言,其重要性尤为凸显。

安全生产与企业效益息息相关,需多措并举、常抓不懈。

首先,应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

无论多么先进的安全设施和机械,均需人的操作、控制与维护,其对人员素质的要求亦随之提升。

因此,安全生产必须以人为本,建设一支忠诚履职、技术精湛的职工队伍,是确保安全生产的基本保障。

提升职工素质,首要在于提升思想素质。

以科学理论为指导,提升职工的政治思想水平,是构建一流电力企业、维持良好安全生产局面的重要途径。

我们应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安全生产的紧迫性与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站在保障职工生命安全的高度,切实增强职工的责任感与使命感,调动其保障安全的积极性。

其次,需提升职工的业务素质,通过全面培训与应急演练,增强其在非正常情况下的应变能力,提升事故防范能力。

其次,需增强干部的责任感和危机意识。

安全状况的好坏,关键在于领导。

为落实“谁施工、谁负责”的责任机制,纠正部分干部的错误认知与不实作风,需实施严格的考核,将结果考核转变为过程考核,形成动态的评价与监督机制。

同时,需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明确考核对象、内容与程序,并结合职工评议等方式,进行一体化考核。

对未完成考核任务或发生安全问题的,应给予相应的处罚,以此增强干部的危机感与责任感,促进逐级负责制的落实,实现从被动到主动的转变。

再者,需积极探索安全管理机制,不断创新安全管理模式。

根据工程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需不断摸索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机制与有效方法。

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外委工程与外协用工安全管理办法

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外委工程与外协用工安全管理办法

附件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外委工程与外协用工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外委工程和外协用工(以下简称两外)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集团公司系统从事外委工程和外协用工活动的各相关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本办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保证外委工程和外协用工安全。

第三条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应将“两外”安全管理纳入本企业安全管控体系,进行“四统一”(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培训、统一奖惩)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中外委工程是指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对外发包和承包的工程项目。

外协用工是指在集团公司系统各生产运营单位进行劳动作业的非本单位人员。

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一)参建单位是指直接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并对该工程项目承担特定法律责任的发包、承包、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

(二)发包单位是指项目业主单位。

(三)承包单位是指承揽发包单位委托业务并承担特定法律责任的单位(主要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等单位)。

(四)分包单位是指从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揽业务的单位。

(五)施工单位是指承担外委工程建设施工任务,具有独立组织机构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

(六)基层单位是指从事生产、运营、建设的基层企业,也包括从事承包、监理、设计、施工业务的项目机构等组织。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和电力生产类企业,工程建设和科工非电力类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和分工第六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是“两外”管理的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建立健全“两外”安全管理机制,组织、协调、监督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其他各部门根据职能范围和安全责任划分,负责“两外”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二级单位主要职责:(一)针对区域管控特点,建立健全“两外”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内容和管理标准,督导基层单位做好“两外”安全管理工作。

电力安全生产10个动作

电力安全生产10个动作

电力安全生产10个动作电力安全生产是指在电力生产和使用过程中,采取一系列预防措施,保障生产、供电和用电安全的行为和措施。

以下是电力安全生产的10个动作。

动作一: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该体系包括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确保安全生产的科学性和常态化。

动作二:加强电力设备的安全维护保养。

定期对电力设备进行巡视、维护、保养和检修,及时排除隐患,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动作三:加强电力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

电力工作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提升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确保在工作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动作四:加强电力设备的安全监测和检测。

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测系统,及时发现设备运行异常,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动作五:严格执行电力安全生产标准与法规。

坚持依法依规进行生产活动,遵守电力安全生产的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确保安全生产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动作六:加强巡视和检查工作。

建立巡视和检查制度,对电力生产和使用环节进行现场巡视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动作七:加强应急预案和演练。

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

动作八: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度。

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电力安全生产的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对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形成有效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

动作九:加强信息化建设。

采用先进的信息化技术手段,对电力生产和使用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和数据分析,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

动作十: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各种渠道,向公众普及电力安全知识,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

以上就是电力安全生产的10个动作。

通过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加强设备维护、人员培训、监测检测、执行标准和法规、巡视检查、应急预案和演练、监管、信息化建设以及安全宣传教育等措施,可以有效防止和减少电力事故的发生,保障电力生产和使用的安全。

第2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5年3月1日发布日期2015年2月17日发布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目录1.1?文件发布2.2?政策全文3.3?内容解读文件发布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2015年2月17日[2]?政策全文编辑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七)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27•【字号】津城管安办〔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城管安办〔2020〕4号市公用事业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全面深入贯彻《天津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各项制度规定,有效防范事故风险,强化安全生产制度管理,扎实推进城市管理事业安全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安全。

按照委党组工作要求,结合我委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市城市管理委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4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三章安全生产日常和专项工作第四章应急管理第五章事故调查处理第六章安全生产考核及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市城市管理委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防范事故风险,遏制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实施细则,结合我委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公用事业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做好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是指通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日常和专项工作、应急管理、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考核及责任追究等制度,监督管理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制度。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以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不断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范化解事故风险。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2017年发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2017年发布)

【法规标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2017年发布)【发布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文字号】发改能源规[2017]1986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7-11-17【生效时间】2017-11-17【关键词】能源,其它能源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电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17]19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企业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推进电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落实电力企业主体责任,完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电力安全生产责任(一)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常态化机制。

要健全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建立并完善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各电力企业和电力项目参建单位应当自觉接受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明确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法定责任。

国家能源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切实履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不断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指导地方电力管理等有关部门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工作;统筹部署全国电力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电力安全生产督查,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电力安全管理规定范本(2篇)

电力安全管理规定范本(2篇)

电力安全管理规定范本1.引言电力安全是保障电力生产、传输和使用过程中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要方面。

为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管理制度,提高电力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电力行业的稳定发展,制定本规定。

2.定义电力安全:指电力生产、传输和使用过程中,防止事故发生,保护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保障电网和电力设施的稳定运行的行为,以及相关管理体系。

3.基本原则(1)安全第一:电力安全是首要任务,安全生产必须放在首位。

(2)预防为主:采取预防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3)全员参与:所有相关人员都应参与电力安全管理,共同维护安全。

(4)责任明确:明确部门和个人的安全责任,强化安全意识。

(5)法律依据:依法履行电力安全管理的各项义务。

4.电力安全管理职责(1)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电力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安全技术指导。

(2)电力企业应制定电力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电力安全。

(3)电力生产、传输和使用单位应按照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进行安全管理和操作。

(4)电力设备维护单位应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维修和更换损坏的设备。

5.电力安全管理制度(1)电力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电力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

(2)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控制制度、事故应急预案等内容。

(3)安全管理制度应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适应电力行业的发展和变化。

6.电力安全生产控制(1)电力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控制制度,建立安全监测和隐患排查机制。

(2)安全生产控制应包括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安全培训等内容。

(3)安全生产控制应强调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

7.事故应急预案(1)电力企业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各种事故应对准备工作。

(2)事故应急预案应包括组织体系、应急措施、人员分工和物资准备等内容。

(3)事故应急预案应根据电力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修订。

8.安全培训(1)电力企业应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年”活动重点措施三十条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年”活动重点措施三十条

附件:“安全年”活动重点措施三十条(一)安全生产1.贯彻执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和《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依法依规从事安全生产。

2.强化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到岗到位要求,按照职责分工,严格落实到岗到位制度和标准,负责安全生产全过程职责,严格对方案、预案、措施的监督管理。

3.巩固“两抓一建”活动成效,深化基于检修计划和生产流程的风险管控机制,加强检修计划管理,优化生产组织流程,量化工区、班组安全承载力分析,从源头控制作业风险。

4.巩固电网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推进“树典型、传经验”工作,开展输电网和城市电网安全性评价,及时解决电网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

5.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和细节管控,开展“两票三制”监督与考核,狠抓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与落实,加大反违章力度,防止误操作、误调度、违章作业造成人身伤亡和责任事故。

6.适度提升电网规划设计标准,做好各级电网的布局配合、网架结构、短路电流控制、电磁环网解环等工作,严格电厂、大用户接入系统审批,解决网架结构性缺陷问题。

7.巩固“六抓六防”专项行动成效,加强调度内控机制建设,强调主网方式集中决策,优化稳定控制策略,深化非正常方式安全校核,加强二次系统安全管理,严格发电机组涉网技术监督,提升电网运行控制水平。

8.认真执行《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加强特高压、跨区电网、枢纽变电站和重要输电通道的运行维护,落实直流单双极闭锁反事故措施,加强变电站直流电源、站用电系统、电缆防火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变电站全停和重要输电线路跳闸。

9.加强配电网运行管理,合理划分供电区域,均衡负载分布,优化接线方式,增强中压配网联络,加强城市电网电缆隧道、沟道运行监控,提高城市配电网供电可靠性。

10.加强基建安全管理,落实施工安全风险防控责任,推进现场安全设施标准化,强化基建安全工作策划、方案编制与执行落实,严格分包队伍选择、分包单位与人员动态管理、分包作业现场安全管控等工作要求,加大对基层单位、工程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力度。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行业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行业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行业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电监安全[2010]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行业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电监安全〔2010〕5号)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15号)要求,我会制定了《电力行业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

电力企业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

电力监管机构要做好本地区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年”活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电力监管机构和电力企业要对该项工作进行及时、全面的总结,分别于2010年6月10日、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本单位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情况报电监会。

电力行业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2009年,电监会系统和电力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和政策,扎实开展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年”活动,着力推动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明显成效,全国电力安全生产保持了总体平稳态势。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电力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若干意见》要求,现对电力行业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线,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深化电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着力构建电力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长效机制,为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强有力的安全生产保障。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年”活动重点措施三十条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年”活动重点措施三十条

附件:“安全年”活动重点措施三十条(一)安全生产1.贯彻执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和《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依法依规从事安全生产.2.强化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到岗到位要求,按照职责分工,严格落实到岗到位制度和标准,负责安全生产全过程职责,严格对方案、预案、措施的监督管理。

3.巩固“两抓一建"活动成效,深化基于检修计划和生产流程的风险管控机制,加强检修计划管理,优化生产组织流程,量化工区、班组安全承载力分析,从源头控制作业风险.4.巩固电网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推进“树典型、传经验”工作,开展输电网和城市电网安全性评价,及时解决电网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

5.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和细节管控,开展“两票三制"监督与考核,狠抓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与落实,加大反违章力度,防止误操作、误调度、违章作业造成人身伤亡和责任事故。

6.适度提升电网规划设计标准,做好各级电网的布局配合、网架结构、短路电流控制、电磁环网解环等工作,严格电厂、- 1 -大用户接入系统审批,解决网架结构性缺陷问题。

7.巩固“六抓六防"专项行动成效,加强调度内控机制建设,强调主网方式集中决策,优化稳定控制策略,深化非正常方式安全校核,加强二次系统安全管理,严格发电机组涉网技术监督,提升电网运行控制水平。

8.认真执行《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加强特高压、跨区电网、枢纽变电站和重要输电通道的运行维护,落实直流单双极闭锁反事故措施,加强变电站直流电源、站用电系统、电缆防火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变电站全停和重要输电线路跳闸。

9.加强配电网运行管理,合理划分供电区域,均衡负载分布,优化接线方式,增强中压配网联络,加强城市电网电缆隧道、沟道运行监控,提高城市配电网供电可靠性。

10.加强基建安全管理,落实施工安全风险防控责任,推进现场安全设施标准化,强化基建安全工作策划、方案编制与执行落实,严格分包队伍选择、分包单位与人员动态管理、分包作业现场安全管控等工作要求,加大对基层单位、工程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力度。

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5年3月1日发布日期2015年2月17日发布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目录1.1?2.2?3.3?文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2015年2月17日[2]?政策全文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七)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

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

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
是指电力企业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落实电力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确保电力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性。

电力企业作为电力安全生产的主体,在电力生产过程中具有重要的责任和义务。

其责任包括:
1. 安全生产责任: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权限和义务,加强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监督,确保电力生产过程的安全。

2. 安全设施责任:电力企业应当负责安全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并依法进行安全设施检测和评估。

同时,电力企业还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3. 应急救援责任: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应急救援机制,及时组织应急救援行动,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

4. 监管合规责任:作为电力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加大对电力企业的监督力度,确保其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对于保障电力供应的安全和可靠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有效预防和减少电力生产过程中的事故和灾害事件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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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在(3篇)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在(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电力生产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特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电力生产、施工、运行、检修、试验等各个环节,以及与电力相关的工作。

第三条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技兴安”的原则,不断提高电力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各级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本规程;工人必须熟悉和严格遵守本规程的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七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三章安全技术措施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采取以下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安全生产:(一)电力线路及配电设备上工作:1. 停电:进行线路停电作业前,应做好下列安全措施:断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闭所、配电站(所)(包括用户设备)等线路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断开线路上需要操作的各端(含分支)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和熔断器;断开危及线路停电作业,且不能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交叉跨越、平行和同杆架设线路(包括用户线路)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和熔断器;断开有可能返回低压电源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和熔断器。

2. 验电:停电设备的各端,应有明显的断开点,若无法观察到停电设备的断开点,应有能够反映设备运行状态的电气和机械等指示。

3. 装设接地线:装、拆接地线导体端均应使用绝缘棒和戴绝缘手套,人体不得接地线或未接地的导线。

4. 使用个人保安线:在电力线路上工作,应使用个人保安线,防止触电。

电力安全生产考核规定(3篇)

电力安全生产考核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电力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企业及其所属电力生产、施工、检修、运行、维护等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第三条电力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依法考核、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三)量化考核、分类指导、持续改进;(四)责任到人、奖惩分明、严格规范。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三)安全生产投入和设备设施状况;(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五)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六)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情况;(七)应急管理工作情况;(八)其他应当考核的内容。

第五条各级电力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考核细则。

第三章考核方法第六条电力安全生产考核采取以下方法:(一)现场检查;(二)查阅资料;(三)问卷调查;(四)访谈;(五)其他适当方式。

第七条现场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三)安全生产投入和设备设施状况;(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五)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六)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情况;(七)应急管理工作情况。

第八条查阅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件;(三)安全生产投入和设备设施相关资料;(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资料;(五)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资料;(六)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资料;(七)应急管理工作资料。

第四章考核程序第九条电力安全生产考核程序如下:(一)制定考核计划;(二)成立考核组;(三)进行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四)汇总考核情况,形成考核报告;(五)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批;(六)公布考核结果;(七)提出考核整改意见。

2024年电力安全生产心得体会模版(四篇)

2024年电力安全生产心得体会模版(四篇)

2024年电力安全生产心得体会模版经过严谨、稳重、理性、官方的语言风格改写后,内容如下:经过深入的学习,我深刻领悟到以下几点关键认识:一、安全生产,须臾不可轻忽安全生产,作为电力工作者的日常警训,其重要性远非口号所能涵盖。

它不仅是我们工作的首要准则,更是保障人身安全的唯一防线。

我们不能因过去的平安而轻视未来的风险,一旦忽视这一准则,就如同将自己置于“电老虎”的威胁之下。

二、严格服从指挥,确保调度有序电力工作的危险程度极高,若无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其风险甚至超越战争。

因为战争并非每个人都会牺牲,而电力生产若缺乏安全生产措施的保障,任何人都无法逃脱“电老虎”的威胁。

如同战争需要运筹帷幄、灵活指挥以及各兵种、各单位的协调配合,电力工作同样需要严格的安全生产措施作为武器,以及严格的指挥和协调,以避免自伤、误伤事故,甚至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以及由此带来的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

因此,电力工作必须如同军队般,纪律严明,指挥到位。

三、依法行事,严格执行随着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安全生产已被提升至法律层面。

个人若违反安全生产准则,不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构成“谋杀”罪,也可能造成国家经济损失,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

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亦构成“玩忽职守”罪。

我们在工作中所遵循的安全措施,如“两票三制”,必须严格遵守,任何形式主义或走过场的行为都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体现,这不仅威胁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更是犯罪行为。

在“____”事故中,存在工作票“代签名”、“未签名”现象,以及未严格执行工作间断、转移签名制度等问题,这些都是对安全生产保障制度的忽视,未能将其提升至遵守“法律”的高度。

未来,我将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各项安全保障制度,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认真执行“两票三制”等安全保障措施,绝不懈怠。

我将以家庭的幸福和事业的繁荣为动力,珍惜自己和他人的宝贵生命。

2024年电力安全生产心得体会模版(二)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职工的生命安全,同时也是企业生存、发展与稳定的核心要素。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推动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和提升,提高电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力安全生产监管是指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对电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促使电力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确保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

第三条在电力安全生产监管活动中,应当坚持工作服务对象以安全、服务为中心,遵循依法、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监管协调与合作,提高监管效能,有效促进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和监管权限,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界定、权限分工和相互配合机制。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管对象第五条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对象包括电力生产企业、电力供应企业以及其他与电力生产、传输、供应、使用等相关单位。

第六条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对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监管职责和权限第七条电力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制定电力安全生产监管规章制度和标准,组织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二)开展对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抽查和复查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三)开展电力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指导企业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并提出整改意见;(四)开展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审核和评价,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五)组织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电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六)组织协调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加强与相关电力部门的沟通交流和合作;(七)对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矛盾进行研究,提出解决意见。

某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模版(3篇)

某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模版(3篇)

某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提高电力安全生产意识,推动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化和科学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电力生产、供应、输送、使用单位。

第三条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应本着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奖惩程序和标准进行。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应当充分考虑单位和个人各自责任,注重以奖促进、以罚约束相结合,综合考虑单位的规模、性质、行业地位、安全管理、技术水平等因素。

第五条奖惩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信息透明,对奖励和惩罚的依据、过程、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奖励第六条对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条奖项设置应充分激励单位和个人对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可设置以下奖项:(一)先进单位奖:每年评选出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先进单位奖。

(二)优秀个人奖:每年评选出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个人,给予优秀个人奖。

(三)技术创新奖:对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创新成果和发明专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技术创新奖。

(四)先进团队奖:对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协同作战、团结合作良好,并且取得突出成绩的团队给予先进团队奖。

(五)先进工作者奖:对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出色、勇于担责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先进工作者奖。

(六)其他奖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设置其他奖项,以激励各类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奖励的评选应当经过公开、公正、严肃的程序,奖励人选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审定。

第九条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评选奖项,并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颁发奖励。

第十条对获得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充分的宣传和表彰,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等渠道加强宣传,提高其在行业中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第三章惩罚第十一条对违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发生事故、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严重安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相应的惩罚。

安全用电保护条例规定(3篇)

安全用电保护条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使用电力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用电保护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用电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安全用电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用电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用电保护责任制,确保安全用电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安全用电设施第六条电力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电力设施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安全用电的要求,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八条电力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九条电力设施的运行、维护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条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一)电力线路走廊、电缆通道、变电站、配电站等电力设施;(二)电力设施附属的设备、设施;(三)电力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四)其他与电力设施安全有关的设施。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或者覆盖电力设施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章用电安全管理第十二条电力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电力设施保护和安全用电的规定,自觉维护电力设施安全。

第十三条电力用户用电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按照电力设施的设计和运行要求使用电力;(二)不得擅自改动电力设施;(三)不得擅自增加用电容量;(四)不得擅自改变用电性质;(五)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恢复用电设施。

第十四条电力用户应当采取以下安全措施:(一)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用电设备;(二)定期对用电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三)加强用电安全管理,防止电气火灾、触电事故的发生;(四)发现电力设施故障或者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电力设施管理部门。

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5年3月1日发布日期2015年2月17日发布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目录1.1?2.2?3.3?文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2015年2月17日[2]?政策全文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七)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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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依规 做好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四)石少华(国务院安委会专家咨询委,北京 100713)1 创新安全发展机制(1) 健全企业安全资信管理。

电力行业的工程、项目运行广泛采用发承包方式。

从一些电力事故的教训看,有的电力企业违法发包建设、经营项目,没有明确的承包单位准入制度,发包方不履行管理职责,以致发生事故。

对此,《安全生产法》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发包方)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是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三是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四是对相关违法行为给予法律制裁。

如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实施意见》规定,电力企业要强化安全资质准入管理和业务评价准入参考机制,建立承包单位安全履职能力基础信息数据库,健全承包单位安全履约评价动态管控机制,实行承包单位和管理人员安全资信“双报备”制、施工作业人员安全资质与安全记录“双审核”制。

(2) 严格落实安全评估制。

一是依照《电力法》《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关于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规定,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新、改、扩电力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二是开展电力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评估,安全投入与工期的动态评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安全性评估,燃煤电厂液氨罐区和贮灰场大坝定期安全评估。

各项评估的时限应当根据评估内容和要求确定,并由具备专业资质条件的机构实施。

(3) 推进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险是《安全生产法》鼓励企业投保的一项具有事故预防与事故补偿双重作用的商业保险。

保险机构根据投保企业的安全风险、安全现状、事故发生率、赔付金额的情况,通常实施不同行业企业的差别保费费率和浮动保费费率。

要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的优势,引导保险机构服务电力安全生产,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服务与评价制度。

构建政府、保险机构、企业等多方协调运作机制,实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公共信息共享。

鼓励保险机构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实行浮动费率,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4) 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

加强社会专业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是《安全生产法》倡导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建立健全该项制度的目的就是要推动、发挥安全生产服务体系的社会化,充分发挥有关社团组织和专业机构的优势和特长,为企业提供行业自律和信息交流、检测检验、评估评价、咨询服务、教育培训等专业化服务。

《实施意见》提出,一是支持发展电力安全生产专业化行业组织,强化行业自律,推进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咨询服务等第三方机构产业化和社会化。

鼓励中小微电力企业订单式、协作式购买运用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

二是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第三方机构联合开展事故预防理论研究和关键技术装备研发,建设一批电力安全生产领域产、学、研中心,加快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

(5) 建立科技支撑体系。

一是充分应用现代信息化技术,适应大数据时代流程再造,实施“互联网+安全监管”战略,实现监管手段创新,完善监督检查、数据分析、人员行为“三位一体”管理网络,实现流程和模式创新。

二是建立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信息大数据平台,深度挖掘大数据应用价值,以信息技术手段提升电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是推进能源互联网、电力及外部环境综合态势感知、高压柔性输电、新型储能技术等新技术在电力建设和设备改造中的安全应用。

(6) 推进市场化改革与安全协同发展。

一是强化技术标准的统一规范,规范市场交易和调度运行业务流程,推动电力市场参与各方的技术标准统一,加强监督执行,保障电网运行安全。

二是加强辅助服务的市场化交易机制的监管,加大对负荷侧参与电网运行调节、“源、网、荷友好互动”等新型电力市场形态的安全监管。

三是深化电力改革和安全监管。

强化对多种所有制形式、业务形态各异的大量新兴市场主体的安全监管,构建与电力市场化改革发展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体系。

2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预控体系(1) 加强安全风险管控。

一是完善安全风险管控的机制、体系。

健全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机制,构建风险辨识、评估、预警、防范和管控的闭环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风险清单或台账,确定管控重点,实行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加强新材料、新工艺、新业态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有效实施风险控制。

二是完善和落实各项安全管控措施。

各企业要研究制定重特大事故风险管控措施,根据作业场所、任务、环境、强度及人员能力等,认真辨识风险及危害程度,合理确定作业定员、时间等组织方案,实行分级管控,落实分级管控责任。

(2) 加强隐患排查治理。

一是提升“忧患”意识。

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所在地负有电力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实行自查、自报、自改的闭环管理。

二是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的措施。

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导则或通则,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系统联网信息平台,建立重大隐患报告和公示制度,严格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实行隐患治理“绿色通道”,优先安排人员和资金治理重大隐患。

(3) 落实企业事故预防措施。

加强安全风险因素分析,制定落实电力安全措施和反事故措施计划,形成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消除的闭环管理长效机制。

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完善组织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强化安全监护,保障作业安全。

(4) 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

重大危险源与生产安全事故之间存在密切关系,有重大危险源不等于、不一定发生事故,但重大危险源失控则会引发事故。

《实施意见》要求:一是完善相关规范和标准,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认真开展危险源辨识与评估,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设施;二是实施重点防范措施,加强液氨罐区、油区、氢站等安全管理,落实重大危险源防范措施;三是狠抓源头治理,加强重大危险源源头管控,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应采用没有重大危险源的技术路线,生产过程中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燃煤发电企业应研究实施重大危险源替代改造方案。

(5) 强化安全禁令清单。

针对电力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规范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从人员资格、作业流程控制、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明确必须坚决禁止的行为,避免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关于安全禁令清单的制定,应当根据电力企业存在的安全风险、不安全因素、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和常见的不安全行为,列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明令予以法律制裁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梳理电力行业企业的安全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中明令禁止的不安全行为,并明确相应的预控和管理措施,经综合整理形成禁令清单,使其成为企业安全生产不可逾越的“红线”。

(6) 建立职业病防治体系。

要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坚持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并重。

一是建立职业病防治中长期规划,制定职业健康安全发展目标,实施职业健康促进计划。

二是强化高危粉尘、高毒作业管理,加强对贮煤、输煤及锅炉巡检过程中煤尘、硅尘和设备噪声等职业病危害治理。

三是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持续改进职业健康水平的责任,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体系,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日常监测、定期检测评价和报告、防护保障和职业健康监护等制度措施。

3 加强电力运行安全管理(1) 加强电网运行安全管理。

《实施意见》共提出了6项措施。

一是调度机构要科学合理安排运行方式,做好电力平衡工作。

二是各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调度指令,做到令行禁止;调度指令的制定、下达、执行必须要科学、准确、快捷。

三是加强电网设备运维检修管理,对不同电网设备要制定并实施不同的运维和检修的标准和计划。

四是加强涉网机组安全管理,建立网源协调全过程管理机制。

五是加强大容量重要输电通道安全运行,制定相应的防范策略和应对措施。

六是提升机组深度调峰和调频能力,完善新能源及分布式电源接入技术标准体系,增强电网对新能源的安全消纳能力;加强电网安全运行风险管控工作,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

(2) 加强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

加强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梳理分析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等二次系统的配置和策略;查找和消除二次设备、二次回路、保护定值和软件版本等方面的隐患;加强发电侧涉网继电保护等二次系统的正确配置和安全运行。

要落实上述措施,企业应当根据二次系统安全管理的特点和要求,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计划,确定查消事故隐患的责任人及职责、整治资金、具体措施、应急处置预案。

(3) 提升电力设备安全水平。

设备是保证电力安全的“硬件”。

针对设备事故时有发生的情况,《实施意见》提出了“四加强”:一是加强设备运行安全性分析和设备全寿命周期管理,制定设备治理滚动计划;二是加强设备状态监测、设备维护和巡视检查,完善设备安全监视与保护装置;三是加强设备设施缺陷管理,着力整治“家族性”缺陷;四是加强电力设施保护,防范电力设施遭受外力破坏。

实现“四加强”,首先要保证足够的安全投入,购置、改造、更新必要的设备,使设备特别是安全设备始终保持完好、高效、安全的状态,成为监控和发现、警示事故隐患和事故的“眼睛”“抓手”。

无数事故的教训证明,安全生产是有“成本”的,不是“空手道”。

企业不投入、少投入,致使安全设施、设备这些安全硬件“疲软”,设备严重老化,往往导致事故发生。

因此,《安全生产法》第20条将企业的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设定为法定义务,不投入、投入不足的企业将受到法律制裁。

(4) 保障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

一是切实做好水电站大坝防汛调度、安全定期检查、安全注册登记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加强病险大坝的除险加固和隐患排查治理。

二是强化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和运行安全分析,开展高坝大库的安全性研究。

水电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安全管理规章。

(5) 加强电力可靠性管理。

加强电力可靠性数据统计及监督管理,提高可靠性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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