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员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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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员管理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人事处发布者:mmli 发布时间:2012/3/2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阳江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阳办发〔2010〕8号)和市编委有关会议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合同制职员是指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中,不列入编制序列的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聘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合同制职员的职位共设置六个职级,从高到低依次为一级合同制职员、二级合同制职员、三级合同制职员、四级合同制职员、五级合同制职员、六级合同制职员。
合同制职员的职位按工作性质分为专业技术类职位和辅助类职位。
专业技术类职位是指具有专业性、技术性工作的职位,职级最高为一级合同制职员、最低为四级合同制职员。
辅助类职位是指具有辅助性、事务性、后勤服务性工作的职位,职级最高为三级合同制职员、最低为六级合同制职员。
第四条合同制职员的招聘与管理工作由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如下:
市编办的职责是:下达用人单位的合同制职员数、职位以及相应的职级。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是:
(一)负责合同制职员招聘计划、招考方案的审核、呈批与下达;
(二)组织合同制职员的招聘工作,监督和指导用人单位对特殊岗位合同制职员的招聘工作;
(三)审核初聘合同制职员工资档次,对合同制职员的考核结果进行审批;
(四)承办合同制职员有关劳动(人事)关系的转接、代理,对用人单位与合同制职员所签订的合同鉴证,对合同制职员减员进行审核备案。
市财政局的职责是:
(一)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审核合同制职员的工资档次及数额;
(二)核拨合同制职员的工资,按规定标准核拨合同制职员的社保经费和有关费用。
用人单位的职责是:
(一)申报招聘计划及招考方案;
(二)参与合同制职员招聘的政审工作;
(三)与合同制职员签订聘用合同书,管理合同制职员的人事档案;
(四)申报并发放合同制职员的工资(含绩效工资),为合同制职员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
(五)组织合同制职员的考核,负责合同制职员的日常教育和管
第二章聘用程序
第五条合同制职员招聘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全面实行公开招考,特殊岗位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可由用人单位招考。
辅助类职位合同制职员原则上应从本市户籍人员中招聘,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
本市下岗失业人员、转业退伍军人、现役军人随军家属、转业军人随调家属。
第六条应聘合同制职员应具备以下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其它资格条件。
此外,初聘不同职级的,还应具备下列相应的职位条件:
一级合同制职员:副高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从事相关工作6年以上;年龄在50周岁以下。
二级合同制职员: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三级合同制职员:初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技工资格,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40周岁以下。
四级合同制职员: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技工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
五级、六级合同制职员:高中以上学历,年龄原则上在40周岁以下,下岗失业人员、转业退伍军人、现役军人随军家属、转业军人随调家属等可适度放宽。
需要放宽上述条件的,须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
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合同制职员续聘不受上述年龄条件限制。
第七条合同制职员招聘工作每年分上、下半年两次进行。
第八条聘用合同制职员要严格按照单位申请、招聘考试、体检、资格复审、公示、聘用审批、办理劳动(人事)
关系手续等程序进行。
(一)招聘计划申请和招聘方案的审定。
用人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招聘计划和招聘工作方案,经审核批准,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招聘考试、体检、资格复审、公示和招考工作经费参照《阳江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执行。
(三)聘用审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公示结果,确定拟聘用合同制职员人选,用人单位填写《阳江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员审批表》及相关资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四)办理劳动(人事)关系手续。
用人单位根据审批结果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鉴
证、备案,办理聘用人员的组织、劳动(人事)关系转移、申报工资福利及接收档案,如需要劳动(人事)关系代理的应到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相关手续。
相关招聘工作完
成后,报市编办备案
第三章合同管理
第九条合同制职员实行合同管理,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合同进行鉴证。
第十条聘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
(二)职位及其职责要求或工作任务;
(三)劳动保护和职位工作条件;
(四)职位工作纪律;
(五)工资福利待遇;
(六)合同期限;
(七)违约责任;
(八)用人单位和合同制职员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合同的期限根据合同制职员的职位任务确定。
一般为 1-3 年,试用期分别为 1-3 个月。
第十二条合同期满,除非岗位撤销,在合同制职员考核合格和本人愿意的前提下,原则上应续订聘用合同;如果合同制职员单方面不同意续订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给予经济补偿,不负责重新安排工作。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在聘用合同续订或解除后,报市编
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市财政局重新登记或撤销登
记备案
第四章工资福利
第十四条合同制职员工资由职位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实行以任务定岗,以岗位定职级,以级别定酬的原则。
(一)合同制职员职位工资每月固定发放,绩效工资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发放标准;
(二)合同制职员初聘的工资档次,由用人单位在参照本细则第六条的要求拟定,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确定;
(三)辅助类合同制职员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初聘工资可调高1档;专业技术类合同制职员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或取得专业技术职称或学位3年以上的,初聘工资也可调高1档;
(四)合同制职员的试用期工资按初聘工资的80%发放;
(五)合同制职员被聘用后,连续两年考核称职以上的,在该职
级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可连续晋升至该职级最高工资档次为止。
工资档次的调整,由用人单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在聘用合同中作相应变更;
(六)在合同期内,合同制职员取得更高学历、学位或专业技术职称,其工资不随着晋升。
第十五条合同制职员工资总额和社会保险列入财政预算。
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的各单位合同制职员人数和工资标准,将款项拨付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统一发放。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根据规定代扣代缴社会保险金、个人
所得税,按照城镇职工参保的标准和现行财政供给标准,负
责为合同制职员办理社会保险。
投保费用分别由用人单位和
合同制职员个人依法承担,用人单位支付部分在市财政局划
拨该单位的专项经费中列支,合同制职员个人支付部分从合同制职员工资中扣支。
(一)用人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为合同制职员办理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保险手续;
(二)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由合同制职员本人和用人单
位按规定比例缴纳;
(三)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合同制职员缴纳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用;
(四)合同制职员节日补贴按公务员节日补贴标准的50%发放;
(五)因病或非因工伤死亡抚恤待遇参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合同制职员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时制度,享受与用人单位公职人员同等的法定假期、公休假,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应给予相应的补休。
合同制职员休假、病假、事假以及工伤、抚恤等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需给予合同制职员经济
补偿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执行。
经济补偿按合同制职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