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考试考核暂行办法
四川省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办法(1997年修正)
四川省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办法(1997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7.12.19•【字号】•【施行日期】1993.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四川省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办法(修正)(1992年12月3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月3日四川省劳动厅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四川省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工作,促进工人学习业务、提高技术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地方所属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应当统筹安排,分散进行,统一评定,严格标准,保证质量。
第四条地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成立工人考核委员会,负责统筹安排、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业务机构办理。
第五条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工人考核领导小组,在同级工人考核委员会的指导、协调下,组织、指导本行业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可以采用不同的形式和方法,做好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工人技术等级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技术等级。
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分级进行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
第八条工人技术业务理论考核以笔试方式进行。
技术业务理论考试的题目、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按以下规定制定:(一)初级技术等级由县(市、区)工人考核委员会组织制定;(二)中级技术等级由市(地、州)工人考核委员会组织制定;(三)高级技术等级由省工人考核委员会组织制定,但成都市所属单位的由成都市工人考核委员会组织制定。
按照前款规定的分级制定原则,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也可组织制定考试题目、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但必须报同级工人考核委会审定。
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职级晋升实施细则(初稿)
四川省苏稽蚕种场工作人员职务职级晋升实施细则(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单位内部选人用人机制,规范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职级晋升的具体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8〕19号)以及〘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四川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等28个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批复〙(川人社办发〔2010〕14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职级晋升是指单位内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择优产生岗位人选的方法。
第三条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职级的晋升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对单位产生岗位人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的单位负责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职务职级的晋升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职务职级的晋升应当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第六条职务职级的晋升应当以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为条件,采取适应单位以及岗位特点的办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晋升范围第七条单位组织职务职级的晋升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
第八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职务职级的晋升:(一)单位新设岗位或出现岗位空缺,拟从单位内部产生人选;(二)单位出现分立、合并或者职能调整,须对人员进行重新定岗;(三)聘用合同到期,需要对人员进行重新定岗;(四)需要实行职务职级的晋升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下列情形不宜实行职务职级的晋升:(一)确定不宜在单位内部公开信息的涉密岗位人选;(二)聘用合同到期按规定续订合同;(三)根据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按规定调整岗位;(四)工作人员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五)不宜实行职务职级的晋升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晋升条件第十条参加职务职级的晋升的应当是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二)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等方面的资格条件;(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四)上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全面提高工勤人员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根据人社部有关政策规定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综合考评原则,既要突出考核过程,又要注重工作实绩,做到考评结合、考用结合,全面准确评价工勤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
第三条申报参加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工勤人员经考核合格,发给由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作为单位聘用和兑现工资待遇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实行分级负责。
申报初级工、中级工,由所在地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考核;申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以及省直单位的工勤人员等级考核、评审工作,由省人社厅组织实施考核。
第二章考核种类和申报条件第五条工勤技能岗位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两个技术职务考评。
第六条工勤人员工种转换,调换新的岗位,或者操作新的先进设备时,应经过技术业务培训和上岗转岗考核,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七条工勤人员经本单位年度考核合格,且符合上一等级报考条件和资格的,可以申报参加升等级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考评。
第八条工勤人员在本工种、本岗位工作,符合下列条件,经本人申请,单位审核推荐,可以申报技术等级考核。
(一)学徒工学习期满或新聘工勤技能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可申报初级工考核。
(二)工作年限10年(截止当年9月30日,以下同)以上,取得初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满5年,可申报中级工考核。
(三)工作年限20年以上,取得中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满5年,可申报高级工考核。
(四)工作年限25年以上,取得高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满5年,可申报技师考评。
(五)工作年限30年以上,取得技师证书满3年,且具有高中(含职高)以上文化程度,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能传授技艺和培训高级工以上工勤人员的,可申报高级技师考评。
成都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成人发〔2004〕10号)
成人发〔2004〕10号成都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我市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事业单位自主用人活力,加速事业单位高素质专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有效管理,建立起正常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考核制度。
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川办发〔1996〕134号)、《关于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发〔2003〕83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属事业单位及其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和区(市)县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考核原则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二)一级考核一级的原则。
(三)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四)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原则。
(五)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章考核内容第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一)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表现;(二)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和知识更新情况;(三)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四)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五)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的情况。
第五章考核标准第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德、勤、廉的内容和标准适用于所有工作人员;能、绩的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同专业、不同职务、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技能)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能量化的要尽量量化,不能量化的必须以准确的、定性化的文字进行表述。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进行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4号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进行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进行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4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60号文件批准人事部“三定”方案中关于“组织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职能分工,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人事管理和工资管理特点,组织开展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已成为各级人事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执行全国统一的工资制度、工资政策、工资标准,其经费由财政统一负担,所以人事部门在组织机关、事业单位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中,必须要对工人的工资增长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并提出统一的办法和条件,使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工资能够有计划的增长。
为整顿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管理工作方面出的混乱现象,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工作的宏观管理,现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进行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参加由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委托单位组织的培训与考核,并取得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后,方可按相应技术等级兑现工资。
通过社会其它渠道取得的技术等级证书在机关、事业单位内不与工资待遇挂钩。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在本《通知》下发前已考取技术等级资格的,根据工作岗位的要求,按照人事部制定的有关办法,重新予以复核认定(复核认定办法另发),并核发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
三、各级人事部门要按照国发〔1993〕79号和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的组织管理,严格控制工人工资的增长,以利于工资的宏观控制。
成都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考试考核暂行办法
成都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考试考核暂行办法各区(市)县人事(人事劳动保障)局、市级各部门、中央在蓉有关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成都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考试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成都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考试考核暂行办法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4〕50号)、《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和事业单位技术工人首次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工〔1995〕21号)、《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考试考核晋升技术等级的暂行规定》(川人工〔1998〕18号)、《四川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川人发〔2006〕46号)和《四川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川人发〔2006〕4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按照引入激励竞争机制、构架新的考培模式的要求,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通过晋升技术等级(职务)考试考核工作,进一步激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生产、工作、学习热情,提高工人的综合素质,造就一支各方面过得硬的新时期的工人队伍,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和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
二、考试考核对象晋升技术等级(职务)考试考核的对象,是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中已转正定级并在技术工种岗位上工作且具备申报条件的技术工人。
机关技术工人的技术岗位设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五个技术等级(职务)岗位;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的技术岗位设为:技术五级、技术四级、技术三级、技术二级、技术一级等五个技术等级(职务)岗位。
除政策明确规定外,晋升技术等级(职务)考试考核必需逐级进行。
三、考试考核内容(一)晋升技术等级(机关: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事业单位:技术五级、技术四级、技术三级。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职务考评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1〕346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中央在川有关单位:根据工作安排,决定组织开展2011年度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职务考评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范围对象及报考条件(一)范围对象全省各级机关及各类事业单位(含中央驻川机关事业单位)已转正定级并从事技术工种(岗位)工作,且2011年7月31日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技术工人。
(二)报考条件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职务考评报考条件(详见附件1),严格按照《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考试考核晋升技术等级的暂行规定》(川人工〔1998〕18号)和《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工人技师职务评聘试点工作的通知》(川人办发〔2003〕16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考核考评工种技术等级考核工种涉及24个行业521个工种(附件2),其中:大工种16个,包括汽车驾驶员、汽车维修工、公路养护工、农艺工、蚕桑工、林木种苗工、绿化工、电工、渠道维护工、中式烹调师、客房服务员、打字复印工、护理员、仓库保管工、经济服务岗位工、公共服务岗位工。
技师职务考评工种涉及20个行业73个工种(附件3)。
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职务考评,必须严格按照已列入考试范围的工种进行对岗报考。
各地、各部门不得强行合并工种、擅自将未开考工种或未设置较高岗位等级工种,纳入考核或考评范围。
三、时间安排2011年8月部署工作;2011年9月20日前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2011年9月21日至12月18日组织考试;2012年1月公布成绩;2012年2月至3月初级、中级、高级审批;2012年4月组织技师评审、审批。
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四、报名办法、程序及资格审查(一)报名办法2011年度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职务考评报名组织工作,采取个人申报、单位初审、网上报名、资格复审、现场缴费的方式进行。
成都市人事局关于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开展技术工人高级技师职务评聘试点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事局关于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开展技术工人高级技师职务评聘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7.05.23•【字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成都市人事局关于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开展技术工人高级技师职务评聘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县人事(人事劳动保障)局、市级各部门、中央在蓉有关单位:为了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技师(技术一级,下同)考试考核工作,提高工作质量、统一工作程序和考核标准,完善科学、客观、公正的高级技师考试考核机制,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高级技师职务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按照人事部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适应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并规范适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分类管理、工资待遇与聘用等级(职务)挂钩的管理制度,进一步激励工人的生产、工作、学习热情,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工人队伍。
二、岗位设置机关事业单位中技术性较强,技术水平要求较高的工种可设置高级技师岗位。
机关工勤岗位高级技师职务实行全市总量控制、统筹分配;事业单位高级技师岗位的设置在符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主管部门按总量控制,统筹分配。
在国家、省新政策出台前,机关、事业单位高级技师总量暂按工勤人员总数的2%掌握。
市本级高级技师(技术一级)职务总量的具体分配方案由成都市工考办汇总后,提交市人事局局长办公会议决。
各区(市)县的高级技师(技术一级)岗位设置按此原则,由各区(市)县人事局制定具体方案。
三、工种范围汽车驾驶员、汽车维修工、电工、电焊工、车工、钳工、铣工、水处理工、医技工、农艺工、渠道维护工、锅炉工、管道工、中式烹调工、技术监督类、勘探专业、尸体火化(整容)等。
四、评聘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申报高级技师职务考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一般条件: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具有高中(含职高)、中专以上学历,取得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职务岗位证书》并聘在该岗位工作年满5年,连续五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的技师(技术二级)。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核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核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5.22•【字号】川人社函[2012]389号•【施行日期】2012.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核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函〔2012〕389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中央在川有关单位: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职务考评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1〕346号)精神,现就核发《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证书印制《资格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统一印制。
二、发证对象参加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职务考评合格人员。
三、核发办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核发中央在川和省直各单位参加初级、中级、高级考核合格人员及全省参加技师考评合格人员的《资格证书》。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核发本地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初级、中级、高级考核合格人员的《资格证书》。
四、核发程序(一)证书申领各市(州)、中央在川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按实际合格人数填写《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资格证书申领计划表》(附件1),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二)证书领取申请审核批准后,各市(州)、中央在川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持《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资格证书发放单》(附件2)领取空白证书。
(三)证书填写《资格证书》由拟办证人所在单位负责填写。
证书必须按照规定格式填写,字体规范,颜色为蓝色或黑色,不得涂改;证书须贴二寸近期免冠证件彩色照片;工种栏的填写统一规范到原人事部颁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试行)》规定的名称;发证日期填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文批准时间;证书所需填写数字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升等级考试考核政策及工作流程-PPT精选
市人社局认定培训考试学校 考生自愿参加考前培训 考生按时参加考试考核
2年周期
2019 2019 ……
4、培训 考试考核
3、县市 区市级单 位报名
资格初审 组织网上报名
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缴费
全市职业能力建设工作业务培训
三、工作流程
(二)办事流程
省
市
人 工考 人 工考 社 信息 社 信息
欢迎
概念·知识
岗位等级设置
高级技师
技 师 涉及2 0个行业7 3个工种 高级工 中级工 初级工 涉及24个行业521个工种
职业资格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全市职业能力建设工作业务培训
概念·知识
大工种
1.汽车驾驶员 2.汽车维修工 3.公路养护工 4.农艺工 5.蚕桑工 6.林木种苗工 7.绿化工 8.电工
工作年限 从事本工种年限
新参加工作 试用期、熟练期满
10↑
5↑
20↑
5↑
--
--
备注
不包括应参加而未参 加考试或考试不合格
人员
全市职业能力建设工作业务培训
二、报考条件
(二)晋升报考
工种级别
中级工 高级工 技师
工作年限 技术等级工资及相 (满) 应工种年限(满)
10
初级工工资 5
20
中级工工资 5
25 ↑ 相应高级工岗位 5 ↑
取得证书
初级工 中级工 高级工
各年度考核
合格↑ 合格↑ 合格↑
(三)技师晋升破格条件
12..文工政作府年人限社满(事30)年高级工A证.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3123....化程度相工政相应作府应工年人工种限社种工满(工作事作25满 ) 满年高58年年级工BC证..技普工通学高校中
成都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考试考核暂行办法
各区(市)县人事(人事劳动保障)局、市级各部门、中央在蓉有关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成都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考试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成都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考试考核暂行办法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4〕50号)、《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和事业单位技术工人首次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工〔1995〕21号)、《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考试考核晋升技术等级的暂行规定》(川人工〔1998〕18号)、《四川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川人发〔2006〕46号)和《四川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川人发〔2006〕4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按照引入激励竞争机制、构架新的考培模式的要求,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通过晋升技术等级(职务)考试考核工作,进一步激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生产、工作、学习热情,提高工人的综合素质,造就一支各方面过得硬的新时期的工人队伍,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和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
二、考试考核对象晋升技术等级(职务)考试考核的对象,是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中已转正定级并在技术工种岗位上工作且具备申报条件的技术工人。
机关技术工人的技术岗位设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五个技术等级(职务)岗位;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的技术岗位设为:技术五级、技术四级、技术三级、技术二级、技术一级等五个技术等级(职务)岗位。
除政策明确规定外,晋升技术等级(职务)考试考核必需逐级进行。
三、考试考核内容(一)晋升技术等级(机关: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事业单位:技术五级、技术四级、技术三级。
下同)考试考核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技术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人薪发(1994)50号人事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智联招聘日期: 2004-04-27【法规分类号】 L35401199410【标题】人事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人事部【颁布日期】 1994/12/22【实施日期】 1994/12/22【内容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文号】人薪发(1994)50号【题注】【正文】按照国办发〔1994〕60号文件批准人事部“三定”方案中关于“组织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职能分工,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工作,适应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工资管理工作的需要,加强工资的总量控制,处理好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我部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在岗的技术工人(含合同制技术工人,下同),列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范围。
二、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
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要在严格考核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成绩的基础上进行。
思想政治表现主要包括: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工作态度等。
生产工作成绩主要包括: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生产工作中解决技术问题、从事技术革新及安全生产等。
技术业务水平主要包括: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
考核标准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执行,未实行《国家职工技能标准》的工种,可按现行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执行。
对机关、事业单位中尚未建立《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由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标准。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参加晋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参加晋升技术等级(职务)考核考评工作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
【发文字号】成人社办发[2018]39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8.02.22
【实施日期】2018.0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参加晋升技术
等级(职务)考核考评工作的补充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8]39号
成都天府新区人力资源局、成都高新区人力资源局,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按照《成都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考核考评管理办法》(成人社办发〔2015〕134号)规定,现就2018年度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
级(职务)考核考评(下简称“工考”)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一)2018年 3月1日至4月1日,报名、审查及缴费。
(二)2018年7月1日至9日,打印准考证。
(三)2018年7月10日至8月10日,传统实作考试。
(四)2018年8月11日至20日,论文答辩。
(五)2018年8月25日上午8:30至12:30,实作机考考试。
(六)2018年8月26日上午8:30至12:30,理论机考考试。
(七)2018年9月,综合评审。
(八)2018年10月,公布成绩。
二、工作安排(一)报名缴费。
工考报名相关工作按照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参加晋升技术等级(职务)考核考评报名工作的通知》(成人社办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年度考核规定.doc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年度考核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1 、考核对象、内容和标准(1)本办法考核对象为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参照、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考核。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1、非社会公众,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半年以上(含半年)的人员;2、当年病假、事假或出国探亲半年以上(含半年);3、当年办理退休手续、辞职或退休。
(本文来源于秘书工作_自由秘书工作、模范工作、论文)(3)考核的内容包括四个方面:品德、能力、勤奋、成绩,重点是工作绩效的考核。
德国:主要考察政治意识形态和职业道德的表现;能力:主要评估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应用和发展,业务技术改进、知识更新;勤奋: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成就:主要评估职责的履行情况、完成的任务数量、质量、效率、取得的成果以及产生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4)评估标准基于工作职责、年度工作任务。
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根据道德、能量、勤奋、绩效的考核内容,制定量化的具体标准。
不同专业、不同岗位、不同层次的人员考核标准应具体明确。
(5)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各级人员考核的基本标准如下:1、各级人员考核的基本标准为:优秀:正确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业务熟练,勤奋工作,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政策、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积极工作,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一般政治和业务素质,工作作风明显不足,积极性不足、主动性;能够基本完成自己的工作,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者工作中存在一些错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低,组织纪律性差,责任心不强,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无法完成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成都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成人发〔2004〕10号)
成人发〔2004〕10号成都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我市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事业单位自主用人活力,加速事业单位高素质专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有效管理,建立起正常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考核制度。
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川办发〔1996〕134号)、《关于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发〔2003〕83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属事业单位及其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和区(市)县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考核原则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二)一级考核一级的原则。
(三)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四)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原则。
(五)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章考核内容第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一)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表现;(二)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和知识更新情况;(三)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四)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五)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的情况。
第五章考核标准第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德、勤、廉的内容和标准适用于所有工作人员;能、绩的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同专业、不同职务、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技能)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能量化的要尽量量化,不能量化的必须以准确的、定性化的文字进行表述。
成都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成人发〔2004〕10号)
成人发〔2004〕10 号成都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我市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事业单位自主用人活力,加速事业单位高素质专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有效管理,建立起正常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考核制度。
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川办发〔1996〕134 号)、《关于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发〔2003〕83 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属事业单位及其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和区(市)县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考核原则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二)一级考核一级的原则。
(三)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四)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原则。
(五)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章考核内容第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一)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表现;(二)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和知识更新情况;(三)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四)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五)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的情况。
第五章考核标准第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德、勤、廉的内容和标准适用于所有工作人员;能、绩的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同专业、不同职务、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技能)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能量化的要尽量量化,不能量化的必须以准确的、定性化的文字进行表述。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在岗的技术工人(含合同制技术工人,下同),列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范围。
二、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
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要在严格考核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成绩的基础上进行。
思想政治表现主要包括: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工作态度等。
生产工作成绩主要包括: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生产工作中解决技术问题、从事技术革新及安全生产等。
技术业务水平主要包括: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
考核标准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执行,未实行《国家职工技能标准》的工种,可按现行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执行。
对机关、事业单位中尚未建立《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由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标准。
三、考核成绩的评定工人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种。
考核工作由工人所在单位以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技术业务水平考核按百分制计分,理论考核和操作考核均达到规定分数者为合格。
考核工作由各地政府人事部门和委托单位组织进行。
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三项考核成绩全部合格者,即为考核合格。
四、技术等级考核的申报条件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两个技术职务的考评。
技师、高级技师职务的考评办法另行规定。
(一)工人必须经所在单位批准,在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两项考核合格的基础上,申报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
(二)1993年9月30日以前已转正定级,未考取过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可直接申报参加相应技术等级的考核,申报的年限条件是:1.工作年限25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15年以上或从事本工种工作20年以上的工人,可申报高级工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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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事(人事劳动保障)局、市级各部门、中央在蓉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成都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考试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成都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
考试考核暂行办法
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4〕50号)、《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和事业单位技术工人首次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工〔1995〕21号)、《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考试考核晋升技术等级的暂行规定》(川人工〔1998〕18号)、《四川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川人发〔2006〕46号)和《四川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川人发〔2006〕4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按照引入激励竞争机制、构架新的考培模式的要求,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通过晋升技术等级(职务)考试考核工作,进一步激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生产、工作、学习热情,提高工人的综合素质,造就一支各方面过得硬的新时期的工人队伍,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和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
二、考试考核对象
晋升技术等级(职务)考试考核的对象,是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中已转正定级并在技术工种岗位上工作且具备申报条件的技术工人。
机关技术工人的技术岗位设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五个技术等级(职务)岗位;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的技术岗位设为:技术五级、技术四级、技术三级、技术二级、技术一级等五个技术等级(职务)岗位。
除政策明确规定外,晋升技术等级(职务)考试考核必需逐级进行。
三、考试考核内容
(一)晋升技术等级(机关: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事业单位:技术五级、技术四级、技术三级。
下同)考试考核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技术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思想政治表现的考核,主要包括遵纪守法、工作态度等。
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主要包括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生产工作中解决技术问题的能力,从事技术革新的成果及安全生产达标情况等。
技术业务水平的考试,包括技术业务理论、实际操作技能。
考试标准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职业道德的考试,按省、市统一教材的内容和要求进行考试。
(二)晋升技术职务(机关:技师、高级技师;事业单位:技术二级、技术一级。
下同)的考试考核内容在晋升技术等级的考试考核内容的基础上,增加论文评审(答辩)。
四、晋升等级(职务)的申报条件
(一)已获得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职务)岗位证书的技术工人,按下列条件,申报、参加晋升技术等级(职务)考试考核。
1、具有高中(含职高)、中专及以上学历,取得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职务岗位证书》,在该岗位工作年满5年,且连续五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的技师(技术二级),可以报考高级技师(技术一级)。
2、具有高中(含职高)、中专及以上学历,取得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机关事业单位高级技术工人岗位证书》,在该岗位工作年满5年,且连续考核称职(合格)5年以上的高级工(技术三级),可以报考技师(技术二级)。
对行业中公认具有较高技艺的男满50岁、女满45岁以上人员,学历可放宽至初中毕业。
3、工作年限满20年,取得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机关事业单位中级技术工人岗位证书》,在本岗位工作年满5年的中级工(技术四级),可以报考高级工(技术三级)。
4、工作年限满10年,取得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初级技术工人岗位证书》,在本岗位工作年满5年,以上的初级工(技术五级),可以报考中级工(技术四级)。
本款规定的工作年限的计算,按《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和事业单位技术工人首次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工〔1995〕21号)第四条(二)款规定执行(即:工作年限、本工种工作年限,均从参加工作、从事本工种工作的当年起算,当年计算一年。
工作年限、本工种工作年限有间断,应合并计算的,其当年只能计算一次,不能重复计算)。
本等级工作时间从本人执行本等级工资时起计算。
工作年限和从事本工种工作年限均计算至本轮次考试考核报名截止日。
(二)新参加工作转正定级后的技术工人,可申报确定初级工的考试考核。
(三)从企业划转、部队复员等新进入机关事业单位,未获得技术等级(职务)岗位证书的技术工人(不含原已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未参加技术等级考试或参加考试未合格的人员),按下列条件申报参加晋升技术等级(职务)考试考核。
1、工作年限25年及以上并从事本工种15年及以上,或者从事本工种20年及以上的工人,可申报高级工(技术三级)的考试考核。
2、工作年限15年及以上并从事本工种5年以上,或者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工人,可申报中级工(技术四级)的考试考核。
3、其他工作年限在14年及以下或者从事本工种不到10年的工人,申报初级工(技术五级)考试考核。
(四)申报参加晋升技术等级(职务)考试考核的技术工人,必须是所在单位在对其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两项考核合格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工作需要和岗位设置等情况,自愿申报、组织批准后,参加晋升技术
等级(职务)考核考试。
(五)其他符合破格申报条件的,报经成都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办公室(简称成都市工考办,下同)批准后,可申报相应等级(职务)的考试考核。
五、组织实施
(一)晋升技术等级(职务)考试考核工作由成都市工考办组织实施,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
(二)思想政治表现的考核和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由所在单位结合年度考核进行。
(三)技术业务水平理论考试和职业道德考试,由成都市工考办委托成都市人事考试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事考试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动态题库,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卷。
(四)技术业务水平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论文评审(答辩)以及综合评审工作,由成都市工考办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组成专门评审小组进行。
评审小组成员由成都市工考办负责人和相关行业或工种的技术骨干、专家等人员担任,每个专门评审小组一般要求7~9人组成,设评审主任1名。
参加评审的评委人数要占评委总数的2/3以上,其评审结果方能生效。
(五)技术工人的晋升技术等级(职务)的考前培训,坚持考、培分开和自愿报名的原则。
培训由成都市工考办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进行。
培训机构根据所培训工种技术等级(职务)标准的要求,制定教学计划,经成都市工考办审定后实施。
培训时间:高级技师(技术一级)为400
学时;技师(技术二级)为300学时,高级工(技术三级)为150学时;中级工(技术四级)为120学时;初级工(技术五级)为90课时。
(六)技术工人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考核均合格,技术业务水平(业务理论、实际操作技能)和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均在60分及以上,技师、高级技师(技术二级、技术一级)论文及论文答辩合格者,经综合评审通过后,成都市工考办为其颁发证书。
六、工资待遇
技师、高级技师(技术二级、技术一级)技术工人的工资待遇,从聘任至相应岗位的次月起兑现新聘职务工资;高级工(技术三级)及以下等级技术工人晋升工资的时间,由成都市工考办在发布考试考核成绩的通知中明确。
七、监督检查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的考试考核工作政策性强、纪律要求高,在考试考核环节,要加强管理、接受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八、有关问题
(一)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的申报、培训、考核、考试、评审、颁证等所需经费,严格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自立名目、自定标准,严禁乱收费。
(二)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考试考核,按照本办法执行。
(三)按《关于加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管理的通知》(成人发
〔2006〕2号)规定聘用的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申请参加技术等级(职务)晋升考试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但其工资待遇,按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格,双方协调,合同约定。
九、以往文件如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改按本文件执行。
待国家、省出台新文件后,本文件如与新文件有抵触的,从其新规定。
十、本通知从发文之月起执行。
由成都市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