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政法干警法硕考点考试汇总综合知识 (1)
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Ⅰ备考重点点拨
3.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括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行使职权而任意扩大自己的职务权限;所谓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疏于职守、不按规程或规章行使管理职权;所谓徇私舞弊,则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视神圣公职如儿戏,为了一己之私而徇情枉法。应当指出,一般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的行为并不都构成渎职罪,只有那些因为渎职行为而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才构成犯罪。
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概述
物权的变动,即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其中,引起物权发生、变更、转移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可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两大类。
(二)不动产登记
《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登记后生效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适用于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未经登记,即使有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如抵押合同)甚至不动产占有的移转(如房屋交付),也不发生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效力。
一、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超出一定范围便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考研政法知识点归纳总结
考研政法知识点归纳总结政法是法学和政治学的结合,主要研究国家政府的组织和运行、政府的行政法规制度、社会秩序和社会法律制度。
考研政法是一个重要的学科,涉及到多个学科知识点,需要学生严谨的思维和扎实的理论基础。
在考研政法知识点归纳总结中,主要包括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方面的内容,下面就对考研政法知识点归纳总结进行详细介绍。
一、法理学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学科,主要研究法律的基本原理、法律的逻辑结构以及法律的适用等内容。
在考研政法知识点归纳总结中,需要了解法理学的基本概念、方法和思想,熟悉法律规则的适用和解释方式,以及法律与道义、现实、国家等的关系。
1. 法律的基本概念法律是国家规定的公共权力关系的规范,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多种形式,涉及到国家、公民、法人等多个主体。
2. 法律规则的适用法律规则的适用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和案件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不能简单套用和机械应用。
要想准确的应用法律规则,需要理解法律规则的目的和精神,了解法律规则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等。
3. 法律和道义法律是国家强制性的行为规范,与道义有一定的区别和联系。
法律往往是道义的最低标准,但也要符合道义的基本要求,否则会引起社会矛盾和冲突。
4. 法律与现实法律是针对社会现实而设立的,需要与现实相结合。
环境和社会的变化会引起法律规则的调整和修改,法律适用要及时调整和动态变化。
5. 法律与国家法律是国家权力的具体表现,法律权威来自于国家的权力,法律的适用和执行是国家权力的具体体现。
二、宪法学宪法学是政法学科的基础学科,研究国家的宪法规范和国家政治制度。
在考研政法知识点归纳总结中,需要了解宪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内容,了解国家的宪法规定和调整国家的政治制度。
1. 宪法的基本概念宪法是国家政治制度的根本规范,是国家的法律根源和权力来源。
宪法是超越一切法律的基本法,没有宪法就没有其他法律的效力。
2. 宪法的主要内容宪法包括宪法的基本原则、国家的组织结构、国家的权力机关、国家的行政机构、国家的立法机构、国家的司法机构等多个方面的内容,涉及到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国家权力的组织结构。
甘肃省考研学科重点章节及考点梳理
甘肃省考研学科重点章节及考点梳理考研是每年都会吸引大量学子报考的重要考试,是他们继续深造的重要途径。
在备考过程中,了解学科的重点章节及考点,对于提高备考效率和取得好成绩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将针对甘肃省考研学科的重点章节及考点进行梳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备考。
一、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考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考试是甘肃省考研法学专业的重要考试,考查学生对法学理论知识与实际应用能力的掌握。
重点章节及考点如下:1. 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基本概念、法律逻辑与思维方式- 法律制度与法律体系- 法律法规的解释与适用2.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宪法基本原理与宪政制度- 行政法基本理论与体系- 行政法与法治国家建设3. 民商法学与刑事法学- 民法基本原则与民事法律关系- 商法基本原理与企业法律关系- 刑法基本理论与刑事法律关系4. 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司法制度与法院组织- 法官、检察官职业道德- 律师、公证员职业道德二、管理学硕士(MBA)考试管理学硕士考试是甘肃省考研管理学专业的重要考试,重点考查学生对管理学理论和实践的理解能力与应用能力。
以下是重点章节及考点的梳理:1. 经济学基础- 宏观经济学- 微观经济学- 运营与管理经济学2. 管理学基础- 组织行为学- 运营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3. 会计学与财务管理- 财务会计- 管理会计- 财务管理4. 运营管理与信息技术- 供应链与物流管理- 生产与运作管理- 信息系统与技术管理三、教育学硕士(MEd)考试教育学硕士考试是甘肃省考研教育学专业的重要考试,重点考察学生对教育学理论和实践的理解与应用能力。
以下是重点章节及考点的梳理:1. 教育学基础- 教育学基本概念- 教育学理论与实践研究- 教育学研究方法2. 课程与教学理论- 课程理论与设计- 教学理论与设计- 教育评价与测量3. 学校与社区教育管理- 学校组织与管理- 教育行政管理- 社区教育与学校社区关系4. 心理与辅导教育- 心理学基础知识- 学生发展与辅导- 特殊教育与学习困难总结:在备考甘肃省考研学科时,准确把握学科的重点章节及考点是非常重要的。
甘肃政法学院法律硕士复试真题2016年至2020年持续更新中 甘政法法硕复试经验 甘政法法硕复试真题
甘肃政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课口试真题第一编:专业课(16年-20年)1.表见代理的特征(1)概念: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的代理。
(2)构成表见代理须具备以下条件:A:代理人无代理权。
B: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者假象。
C: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D:相对人基于信任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
2.不作为义务的来源(1)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
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之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在纯正不作为中,作为义务都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
这里的法律规定,是指由其他法律规定而经刑法予以认可,如果只有其他法律规定而未经刑法认可,则不能成为不作为之作为义务。
(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
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是指一定的主体由于担任某项职务或者从事某种业务而依法要求履行的一定作为义务。
在不纯正不作为中,作为义务通常是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
它们一般都被规定在有关的规章制度中,这些规章制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因此可以成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3)法律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
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够设立一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在社会生活中,人的法律行为是多种多样的。
广义而言,不仅行为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实施的行为,而且凡是自愿承担了某种实施一定行为或者防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义务,因而也属于法律行为。
(4)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即先行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状态,该行为人有了积极行动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就是由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由于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具有不同于其他情形的特殊性,在认定由此构成的不作为时,应当充分关注先行行为与由此引起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性。
至于先行行为的性质,在所不问。
3.诚实信用原则4.传统四要件理论和张明楷、周光权的两阶层或者三阶层理论有什么区别5.从宪法角度分析毕福剑事件6.大学期间看了什么书籍?是否看过法学书籍?7.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1)对单位犯罪一般实行“两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2)刑法分则有特别规定只实行“单罚”的,依照规定,一般只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8.法的溯及力法的溯及力: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情和行为可否加以适用的效力。
甘肃政法学院法律硕士考研难度分析
甘肃政法学院法硕考研难度分析本文系统介绍甘肃政法学院法硕考研难度,甘肃政法学院法硕就业,甘肃政法学院法硕学费,甘肃政法学院法硕考研参考书,甘肃政法学院法硕考研初试经验五大方面的问题,凯程甘肃政法学院法硕老师给大家详细讲解。
特别申明,以下信息绝对准确,凯程就是王牌的甘肃政法学院考研机构!一、甘肃政法学院法硕考研难度大不大,跨专业的人考上的多不多?众所周知,近些年来法硕一直是一个热点专业,但是甘肃政法学院是属于B区,而且招生人数相对来说比较多,因此相对来说,甘肃政法学院法硕难度系数不太大。
据凯程从甘肃政法学院内部统计数据得知,90%以上都是跨专业的考生。
而且法硕也是跨专业考研最多的专业。
只要能有计划的进行针对性的复习,多听取过来人的考研经验,考上法硕也不难,在考研复试的时候,老师更看重跨专业学生自身的能力,而不是本科背景。
其次,跨专业考研,甘肃政法学院本身对本科的要求没那么高,且复试本身知识点难度并不大,跨专业的学生完全能够学得懂。
在凯程辅导班里很多这样三跨考生,都考的不错,而且每年还有很多二本院校的成功录取的学员,主要是看你努力与否。
所以记住重要的不是你之前学得如何,而是从决定考研起就要抓紧时间完成自己的计划,一丝都不能懈怠,法硕也并不是想象中的那么难。
二、甘肃政法学院法硕就业怎么样?甘肃政法学院研究生院师资力量强大,而且学术氛围特别好、人脉资源广,出国机会也不少,甘肃政法学院法硕在全国有一定的知名度的,在西北提起甘肃政法学院没有几个人不知道,甘肃政法学院作为我国重要的政法院校之一,在社会上地位自然不容小觑,所有就业肯定没有问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法硕专业一直比较热门,薪资令人羡慕。
各个公司、企业、政府部门和行业部门需要大量的法律人才加盟。
就业方向:各大企业的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政府部门现在都需要大量的法律界人才,因此,只要将法律学通了,学精了,可谓是前途不可限量。
三、甘肃政法学院法硕学费是多少?法硕(非法学)研究生的学费总额2.4万元,学制三年;法硕(法学)研究生的学费总额1.8万元,学制两年。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专题系列及重难点.doc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专题一专题一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母法条:民法通则:9,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36,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合同法:47,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消的权利。
撤消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相关法理: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简言之,有民事权利能力,才有成为民事主题的可能。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简言之,民事行为能力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提供了现实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死亡包括生理死亡与宣告死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则因个体心智,健康状况而有差异。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均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知识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认定自然人出生时间的标准依次为: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明,其他有关证明)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有继承关系的多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如何确定死亡时间(继承法意见第2条: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果机关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例外规定A,关于胎儿的应留分额:继承法28条(死体/活体/出生后死亡)B,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问题(此时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完全行为能力(注意童工下限为16周岁),限制行为能力(年龄/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无行为能力(年龄/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5,无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纯获利益,无行为能力人处分零花钱6,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纯获利益,能力范围内,此外的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单方民事行为为无效行为(与合同法的区别)7,特殊行为能力:适用特别法:如结婚能力8,法人权利能力与经营范围之关系:合同法解释10条禁止性规定:限制经营/特许经营/法律,行政法规(不包罗其他立法文件)禁止经营机关法人签定的营利性质合同为无效行为总之要灵活理解该条子法条:民法通则11,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2,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民通意见: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
甘肃省考研法学复习指南
甘肃省考研法学复习指南一、引言法学是一门综合性强且有深厚文化底蕴的学科,对于甘肃省考研的法学专业复习来说,既需要掌握法律理论的基础知识,也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实践案例。
本指南将从法学的基础知识和重点领域两个方面为考生提供复习指导。
二、法学的基础知识复习1. 法学原理法学原理是法学的基石,包括法律的三要素、法律制度的特征、法律适用的原则等内容。
考生需通过学习经典著作,如《法学原理》等,掌握法学原理的基本概念和运用方式。
2. 法律史法学的发展需要借鉴历史经验,了解法律史可以帮助考生理解法学的渊源和发展脉络,同时也能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法律的解释和适用。
学习法律史的重点在于了解各个历史时期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思想,如古代法律、民法典的制定、宪法的演变等。
3. 法学研究方法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研究方法是法学研究的基础。
考生需要了解案例分析法、比较法、综合法等研究方法,并能够熟练应用于法学问题的分析和解决。
4. 法学基础理论法学基础理论是指法律的基本原理和概念,如法人、权利等。
考生需要深入学习《法学概论》等教材,掌握法学基础理论的核心内容,为后续的专业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法学的重点领域复习1. 宪法与行政法宪法和行政法是法学研究的核心领域,也是甘肃省法学考研的重点内容。
考生需要重点掌握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宪法法院的职能,以及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和实践。
2.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法学研究的重要领域,也是甘肃省法学考研的热点内容。
考生需要深入学习刑法的基本原则、罪与刑的关系、刑法适用等内容,同时也需要了解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流程和相关规定。
3. 民法与商法民法和商法是法学研究的基础领域,考生需要掌握我国民法典的基本架构和各个分则的内容要点,同时还需要了解商法的基本理论和实践。
4. 法律职业道德与法律伦理法律职业道德与法律伦理是法学专业必修课程中的重要内容,也是甘肃省法学考研中的考察点。
考生需要熟悉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和法律伦理的理论体系,注重实践与理论结合。
甘肃省考研法学专业重点知识点整理
甘肃省考研法学专业重点知识点整理一、导言甘肃省考研法学专业是我国高等教育中培养法学领域专业人才的重要渠道之一。
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本文将整理甘肃省考研法学专业的重点知识点,希望能为考生提供参考和辅导。
二、宪法学1. 宪法的概念与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家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的基本规范。
宪法具有普遍性、最高性、稳定性和刚性等特征。
2. 宪法的种类宪法可以分为成文宪法和习惯宪法两种。
成文宪法是明文规定的宪法,而习惯宪法则是依据习惯形成的宪法。
3. 宪法的解释宪法解释是对宪法规定的解释和运用,包括文字解释、历史解释和制度解释等。
4. 宪法的修正宪法修正是对宪法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一般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和程序要求。
三、刑法学1.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罪和刑罚的平等原则以及法无禁止即可为等。
2. 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人的故意或过失。
3. 刑法的刑罚种类刑法的刑罚种类包括主刑和从刑两种。
主刑主要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死刑,从刑主要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
4. 刑法的适用原则刑法的适用原则包括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法无规定不得为原则、惩前毖后原则以及从宽原则和从重原则等。
四、民法学1. 民法的分类民法可以分为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
物权法是规定人们对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法律规范,合同法是规定合同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除等法律规范,侵权责任法是规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给他人造成损害应承担责任的法律规范。
2. 民事权利与义务民事权利是公民和法人根据民法所享有的权益,民事义务是公民和法人根据民法所承担的责任。
3. 民法的成立与终止民事行为的成立和终止是民法关系产生和消灭的基础,主要包括合同的成立和解除、民事诉讼的提起和终结等。
4. 民事法律行为民法中的法律行为包括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要素、意思表示的效力和撤销等。
2014年甘肃政法干警考试综合1综合2知识汇总 (3)
2014甘肃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考点荟萃甘肃政法干警考试网上报名及考试分为专科、本科(专升本)、法硕三大类。
民法学是政法干警专本科层次的必考内容【建议备考政法干警(本科)的考生下载此文,作为学习资料】【免费下载】1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的概述1.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2.古代社会民法的典型代表为罗马法。
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
资产阶级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苏俄民法典》(列宁).我国《民法通则》1986年颁布。
3.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4.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要特点:a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b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c受价值规律支配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要特点:a主体的地位平等b与民事权力的享受和行使有关c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5.我国民法具有一下性质:a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b民法为文明法c 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d民法为实体法e民法为私法6.民法的任务有:a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b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c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7.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8.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9.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A平等原则(首要原则):a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b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受权利和负担义务c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d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B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重点提炼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重点提炼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1、支配权:不绝对是物权2、要求权:债权要求权物权要求权等等3、形成权:单方行为就能够使法律关系发生终止的权力。
撤销权解除权摈弃权追认权谢绝权催告权取归权选择权等等不适用诉讼时效限制(可变期间),但受除斥期间(无中止中止延长)的限制。
4、抗辩权:永久抗辩权(用时效经由)暂时抗辩权(同时不安先实施抗辩权)抗辩权与否认权区别:抗辩权基于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才存在。
否认权当事人之间没有关系。
借一万已还了,但还要,不给就是否认权。
5、绝对权:指义务主体的不特定性。
除讲物权外,还讲知识产权和人身权。
6、相对权:主权力和从权力专属权和非专属权:人身权自救行为民事义务第二章天然人1、民事权力才能户籍证明最高效力。
弃婴诞生的认定:没有时光证明,以捡到的日期认定。
胎儿不是民事主体,也不享有民事权力。
胎儿不享有继承权。
目前脑死亡。
脑电波成一条直线。
民事主体权力消灭,原则上不享有,特殊法有划定的依照特殊法划定。
坚持作品搞定权,署名权等人身权。
不享有人格权。
鲁迅的昆裔,损害死者肖像、声誉、(依照通例不能够)2、年满十八周岁,没有行为才能,对人实施的损害造成的侵权行为,义务的承担人应该是本人。
但父母负有先行垫付的义务,是强迫性的。
向别人借钱,还不起,父母没有先行垫付的义务。
不能做扩张说明。
入行侵权的时间不满十八周岁,但审讯的时间已满,且也有才能承担,这时是由自己承担,而不是由父母承担。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时,有独立生涯才能,视为完全民事行为才强人。
但是:第一:立遗嘱时,无效。
遗嘱必需年满18周岁。
第二:处罚不动产的行为。
来源:其他和完全民事行为才能一样。
3、住所: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常常居地住时,一年以上。
病院不算。
牵户口:在身上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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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 被监护人的住所由监护人的住所为住所。
主要是诉讼文书送达。
4、监护:父母当然成为监护人。
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一必胜攻略.doc
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一必胜攻略华图教育陈换林在即将到来的2011年9月18日,我们要迎來各地区的政法十警的考试,其中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I的测试,这部分内容包括了法学的两大核心学科即刑法学和民法学,而且此卷分值为150分,由此可见,是否能够真正的掌握这两人基础核心法学科目成为了致胜的关键。
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专家将从真题的角度出发,深入解析依然具有重复测试性的真题,并对今年的备考给予大家启辿。
例题一:甲乙双方约定:甲公司租乙公司的建筑施工设备,但乙方所附条件是:若到年底上述设备有富余。
合同中的这一条件约定在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上称为()。
A.附延缓期限的行为B.附否定的解除条件的行为C.附肯定的延缓条件的行为D.附肯定的解除条件的行为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条件的分类。
这个知识点基本上在近期的政法干警考试中屡次进行考杳,在实际牛活中,附条件、附期限法律行为的语言很少使用, 对其分类并没有多人的应用价值,但却极具考试价值,可以说属于考生们必须掌握的知识点。
众所周知,条件是指决定法律行为的效力的未来不确定的事实或者说或然发生的事实。
根据条件所主效力的不同划分为延缓(停止)条件和解除(消火)条件。
延缓条件是指影响行为牛效的条件;解除条件是指影响行为失效的条件。
根据条件约定的事实是否发牛为标准,还有肯定(积极)条件和否定(消极)条件的分类。
条件作为将来不确定的事实,与其相对的当事人还会约定以必然到来的事实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此为附期限。
在所附期限中,与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相对的,只有始期和终期的划分,并无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的划分。
就木题而言,约定的事实是“到年底上述设备冇富余”,决定卬乙双方建筑施工设备租赁合同行为的效力。
“年底”是必然到來的事实,应该说是期限,但决定该行为效力的并非是年底的到來, 而是“设备是否有富余”这一或然的事实。
由此可认定为是附条件。
如果说"设备有富余”, 表明条件成就,意味着租赁合同开始生效,由此可以认定是附延缓条件,非解除条件;是附肯定条件,非否定条件。
甘肃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学基本概念归纳
甘肃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学基本概念归纳宪法学是法学领域中的重要学科,它主要研究宪法的本质、原理、运作机制等内容。
在甘肃省考研法学的复习过程中,宪法学是一个重要的考点。
本文将对宪法学中的基本概念进行一些归纳,帮助考生加深对宪法学的理解。
一、宪法的概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基本法源。
宪法是国家政治、法律、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总章程,它规定了国家的组织形式、权力机构、权力范围和运行方式,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二、宪法的特点1. 最高性:宪法在法律层级上处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效力,其他法律法规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2. 稳定性:宪法的修改往往比较复杂,需要符合一定的程序和条件,因此相对稳定。
3. 综合性: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各个方面的制度和原则,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文本。
4. 刚性:宪法的内容比较固定,不易随意变动,具有一定的刚性。
5. 指导性:宪法对国家的政治、法律、经济等方面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三、宪法的基本原则1. 君主立宪原则:君主立宪是一种君主制度下的宪政制度,通过宪法确立君主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2. 民主原则:宪法强调人民民主,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保障公民参与政治决策的权利。
3. 法治原则:法治是宪法的核心原则,规定了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
4. 人权原则: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包括生命权、财产权、言论自由等。
5. 分权原则:宪法规定国家权力的分立和制约,确保权力不集中于某个个体或机构。
6. 有限政府原则:宪法规定国家权力的行使应受到限制,避免滥用权力。
四、宪法的解释和适用宪法的解释和适用是确保宪法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
宪法的解释包括宪法文字解释、宪法原则解释和宪法精神解释。
宪法的适用包括宪法直接适用和宪法间接适用。
宪法解释和适用的具体方法和程序,以及宪法解释权的行使问题是宪法学的重要内容之一。
五、宪法的保障机制宪法的有效实施需要一定的保障机制。
宪法的保障机制包括宪法监督和宪法救济。
2023甘肃辅警招聘高频考题汇编(含答案)
2023甘肃辅警招聘高频考题汇编(含答案) 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15题)1.现行《宪法》规定,公民的()不受侵犯A.合法财产B.私有财产C.合法的私有财产D.合法财产的所有权2.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政法机关办案只讲法律效果B.政法机关办案只讲社会效果C.政法机关办案必须既讲法律效果又讲社会效果D.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具有内在一致性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指定的医院进行A.县级人民医院B.地市级人民政府C.省级人民政府D.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4.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执行,不受逮捕A.人民检察院B.人民法院C.公安机关D.武警部队5.下列情形中,可以适用治安调解的有()A.放任动物恐吓他人B.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C.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D.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6.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一般情况下,自()起不得超过30日A.调查案件之日B.立案之日C.受理之日D.初次讯问查证之日7.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A.审判权B.检查权C.监督权D.检察权8.政法工作尊重和保障人权,首先要坚持(),为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和普遍的人权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
A.文明执法B.依法执法C.以人为本D.以法律为准绳9.把法律划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的主要依据是()A.适用范围不同B.制定和表达方式不同C.制定和实施的主体不同D.制定的内容、法律地位和制定的程序不同10.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的原则A.高效B.简捷C.精简D.实效11.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传唤,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A.被传唤人所在单位或家属B.被传唤人家属C.被传唤人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D.被传唤人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家属12.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任命警察不得少于()人A.3B.2C.1D.413.法律规范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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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甘肃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试题(含答案解析)甘肃政法干警考试网上报名及考试分为专科、本科(专升本)、法硕三大类。
民法学是政法干警专本科层次的必考内容【建议备考政法干警(本科)的考生下载此文,作为学习资料】【免费下载】一、判断题1、民法的调整方式包括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
其中"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方式属于事前调整。
()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由民法调整,但亲属间形成的财产共有和分配等横向财产关系则不属民法调整。
()3、我国《民法通则》在民事立法中具有普通法的性质,故其应属形式意义的民法,是我国尚待修订和完善的民法典。
4、某国驻华使馆的官员驾车外出,与中国公民发生民事侵权纠纷,在其同意适用我国民法时,法院可依我国民法作为审判依据。
()5、“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是两种立法体例的具体表现,并不是否认民商法是私法的理由。
6、就民法原理而言,民法的渊源除法律外还应包括判例和法理,其具有弥补制定法局限的功能。
7、民事法律关系包括所有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8、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当事人地位上都是平等的,且在经济利益上也是等价有偿的。
9、我国民法规定的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只有自然人和法人两种。
10、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是法律赋予的,而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是基于人的自然属性自然取得的。
11、甲到非禁渔区钓鱼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12、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只能相应地由一个自然事实或人的行为引起。
13、不以主观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能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即指自然事实,包括事件和状态。
14、甲自杀身亡,其财产由甲之配偶继承。
引起这一法律关系变化的是甲的自杀行为。
15、不当得利能够引起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16、无行为能力人同完全行为能力人一样享有人格权。
17、小明虽未满7周岁,但因经常随父母购买食物,已知一些食品的价格,故小明单独实施购买其已知价格食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8、胎儿没有权利能力,不能作为民事主体,故对胎儿的任何利益一律不予保护。
19、人的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故法律无理由再对此种非民事主体的利益予以保护。
20、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21、精神病患者陆某在住院治疗期间逃出,将某百货店柜台玻璃砸碎造成经济损失500元。
该损失应由精神病患者陆某的监护人和精神病院共同赔偿。
22、甲失踪已达6年,甲的配偶不愿意申请宣告甲死亡,但甲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宣告甲死亡的申请,法院必须受理。
23、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即使事实上没有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也终止。
24、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
25、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依照继承法取得他人财产的法人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在的,应给予适当补偿。
26、我国民法既规定宣告死亡又规定宣告失踪,这意味着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27、法人与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资格都是法律赋予的,故二者的权利能力应相同。
28、企业法人自愿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29、财团法人一般设有意思机关、执行机关和代表机关。
30、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都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
31、社团法人就是社会团体法人。
32、法人的财产与其成员的财产相分离,故法人承担有限责该文章转载自无忧考网:45、形成权系以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为法律关系变动的根据,故无需考虑相对方的利益。
46、基于私法自治原则,权利人在权利受侵犯时,在任何情况下都可自主选择采取公力救济还是自力救济。
47、法律行为均可采取推定方式确定,即依当事人的外部行为推知其意思表示,使法律行为成立。
48、绝对权就是权利在行使上没有限制的权利,其最典型代表为物权。
49、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就是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所为意向一致的法律行为。
50、诺成法律行为就是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实践法律行为就是仅需交付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51、要物行为即为要式行为,指依法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52、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的划分限于财产行为范围,由此说明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皆属财产行为。
53、物的主从关系决定了行为性质,即对主物为处分的行为称为主法律行为,对从物为处分的行为称为从法律行为。
54、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合同无效。
55、无效的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从撤销起失去效力。
56、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而使对方为错误表示的,法律为保护交易安全赋予受骗方的撤销权,可在行为完成后的任何时间行使。
57、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依照民法通则第59条属可撤销行为。
可撤销行为因撤销权的存在属效力待定。
58、甲故意将市场价格一百元的A画为一千元卖予乙。
对此行为甲乙均享有撤销权,可主张撤销该买卖行为。
59、要约是要约人对合同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包含了其内心追求的效果意思并将其表现与外部,因此要约是法律行为。
60、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的代理权产生于委托合同。
61、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代理行为,故代理行为只能体现被代理人的意志。
62、超越代理权限属无权代理,不论何种情况都不能产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63、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必须经委托人授权或同意才允许转委托。
64、代理人对复代理人有选任、监督、解除的权利,故复代理人不仅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也是代理人的代理人。
65、委托代理关系涉及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故当被代理人死亡后无论何种情形委托代理关系即消灭。
66、法定代理人可因被代理人取消委托而丧失代理权。
67、委托合同与委托不同,其属委托代理的基础法律关系。
68、代理授权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和代理人共同签名方为有效。
69、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能否独立为意思表示是与使者的区别所在。
70、国家财产应予特殊保护,在其被侵害时,该请求权均不能为诉讼时效的客体。
71、诉讼时效期间的长短,除法律规定外,当事人可以自行商定。
72、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不得起诉义务人履行义务。
73、时效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应属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74、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的胜诉权随之丧失。
因此即使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权利人也无权接受。
二、选择题(一)单项选择1、民事法律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总和是指()A、狭义的形式意义的民法B、狭义的实质意义的民法C、广义的实质意义的民法D、广义的形式意义的民法2、下列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是( )A、公司内部的工作隶属关系B、国家与纳税人的税收关系C、工厂排污超标收费关系D、国家机关购买工作用品的买卖关系3、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是( )A、社会主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B、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C、平等、自愿、诚信、公平原则D 、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兼顾原则4、甲与乙为邻居,素有矛盾,甲开设一露天排档后,乙遂将房屋租给一小型垃圾处理所。
乙的行为()A、违反公序良俗B、违反自愿原则C、违反诚信原则构成权利滥用D、并无不当5、甲于市中心买下一块空地,但常年搁置不用,与周围的繁荣形成鲜明对比。
有关部门建议其及早兴建土木,然甲称自己所有之物,他人无从干涉。
甲的行为()A、违反公共利益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B、违反善良风俗和诚信原则C、违反公平原则D、根据所有权绝对原则,该文章转载自无忧考网:其行为并无不当6、甲买受人发现物有瑕疵后,即通知出卖人乙。
乙表示愿与甲协商,但拖延两年后即以甲在法定期限内未主张物的瑕疵,而拒绝甲的请求。
乙的行为()A、无可责难,因甲未及时行使其权利B、出尔反尔,违背诚信原则C、有违道德和公序良俗原则D、违背自愿原则7、下列对于民事法律关系,表述不正确的是()A、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B、以权利义务为内容C、均以法律明文规定而发生D、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8、依据我国民法,下列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A、胎儿与死者B、植物人C、触犯刑法正被执行刑期的人D、被宣告死亡但实际未死亡的人9、下列属于非法人团体的是()A、集团公司B、企业的分支机构C、公立学校D、外资银行10、甲杀害乙,乙的继承人因乙死亡而继承其遗产。
引起该继承关系的法律事实是()A、乙的死亡B、甲的违法行为C、甲的事实行为D、乙的死亡和甲的违法行为11、下列属于法律行为的是()A、甲对所种果树之果实的收获行为B、甲入乙果园擅自摘取果实的行为C、甲为避免乙的果实受损而擅入乙果园所为的摘取行为D、甲与乙约定以一定报酬为条件由甲帮乙收果实的行为12、下列行为不属于法律行为的是()A、甲对其未成年幼子所为交易行为予以追认B、甲将其所有的A物予以抛弃C、甲将其所有的一幅名画赠与乙D、甲对抗乙不法侵占其所有物的自助行为13、下列事实中,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是()A、刘某将电脑送给好友B、老张因病去世C、小李每天坚持跑步D、王某将许某打伤14、甲的形成权因在法定期间内未行使而消灭,导致甲与相对人之间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是()A、准法律行为B、法律行为C、事实行为D、事件15、对于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正确的理解是()A、几个法律事实的总和能引起数个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B、几个法律事实的总和能引起一个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C、几个法律事实能引起一个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D、几个法律事实能引起数个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16、下列不属于法律事实构成引起法律关系变化的是()A、甲立遗嘱后死亡发生的遗嘱继承B、限制行为能力人为超越其年龄和智力的行为经其父同意C、甲开车撞到乙致乙死亡而产生的侵权行为D、甲先于其父死亡、甲父死亡,甲子代位继承甲父遗产17、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民法对出生时间的确定以婴儿()A、全部脱离母体为准B、第一声啼哭为准C、脱离母体能独立呼吸为准D、部分脱离母体为准18、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是()。
A、父母B、成年子女C、监护人D、其他近亲属19、大学生赵某,18 周岁,骑车不慎撞伤他人,造成受害人经济损失千余元,则()A、赵某赔偿,父母垫付B、赵某免责,父母赔偿C、赵某与父母各半赔偿D、赵某与父母均不赔偿20、刘某在十岁生日时,接受了海外亲戚赠送的5000元人民币。
刘某的独立接受行为()A、虽未经父母同意但仍然有效B、因未经父母同意而无效C、因未经父母同意而部分无效D、因未经公证而无效21、葛某携款外出做生意。
途中,葛某所搭乘的私人货船遇暴风雨翻船沉没。
其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葛某死亡的,依法应在()。
A、危难发生之日起满两年B、危难发生次日起满两年C、危难发生之日起满四年D、危难发生次日起满四年22、依民法规定,监护人处理被监护人财产的前提是()A、征得被监护人的同意B、经被监护人所在单位批准C、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D、被监护人住所地居委会认定23、甲(20岁)与乙(14岁该文章转载自无忧考网:)走到丙家门口,见一条狗卧睡门旁,甲对乙说,你拿一块石头去打狗,乙照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