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建筑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3篇)

建筑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3篇)

建筑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实现公司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部门和个人在从事接触粉尘、电气焊、油漆作业等有毒有害作业时应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各事业部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员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二章职业危害的定义及范围第四条职业危害的概念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第五条公司业务涉及范围内职业病危害种类为以下六类一、生产性粉尘的危害:在作业中开墙洞、地沟、石材加工及机房作业打膨胀螺栓孔时,可产生大量的矿物性粉尘,长期吸入可发生矽肺病;二、缺氧和一氧化碳的危害:在地下室、人井等作业时,由于作业空间相对密闭、狭窄、通风不畅,特别在此环境内使用内燃机和燃烧器,耗氧量极大,又因缺氧导致燃烧不充分,产生大量一氧化碳,从而造成作业人员缺氧窒息和一氧化碳中毒;三、有机溶剂的危害:作业过程中常接触到油料、油漆、化学溶剂等多种有机溶剂,这些溶剂的沸点低、极易挥发,在使用过程中挥发浓度过高,易发生急性中毒和中毒死亡事故;四、焊接作业产生的金属烟雾危害:在焊接作业时可产生多种有害烟雾物质,电气焊使用的锰焊条,除产生锰尘外,还可产生锰烟、氟化物,臭氧及一氧化碳,长期吸入可导致尘肺及慢性中毒;五、生产噪声的危害:作业中使用机械工具可产生较强噪声,长期接触噪声可损害职工的听力;六、高温作业的危害:长期的高温作业可引起人体水电解质紊乱,损害中枢神经系统,可造成人体虚脱,昏迷甚至休克。

建筑施工职业卫生管理制度(5篇)

建筑施工职业卫生管理制度(5篇)

建筑施工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根据《____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公司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预防在建设、施工中发生职业病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健康安全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实行综合监督管理,对违____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事件进行教育、监督,按照《____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施工企业职业卫生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并责令其整改。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前,不得开工建设。

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为未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____前,不得开工建设。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经费应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建设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立专人负责对项目建设、施工期间的职业卫生进行管理,报职业健康安全部备案。

五、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为职业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施工经理为直接责任人,施工队长、班组长是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施工队、本班组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施工单位应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制定相应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急救预案,报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备案。

六、建设单位在发包合同的签订中,应当有职业卫生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包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七、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职业卫生负责人进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施工单位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教育。

八、施工单位项目部经理部应向施工工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施工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做好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记录、报告和档案移交工作。

九、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及其落实情况,施工方案中涉及到职业病危害采取的防控措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急救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做好记录并存档。

建设、施工现场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范文(4篇)

建设、施工现场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范文(4篇)

建设、施工现场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范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绪论第一条总则为加强建设、施工现场职业卫生管理,保障工人的身体健康,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建设、施工现场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目标和原则1. 目标:保障工人的职业健康,筑牢安全防护网络,营造健康新环境。

2. 原则: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依法管理。

第二章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架构第四条负责人1. 建设、施工现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由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法定代表人负责。

2. 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必要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五条组织机构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立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专职卫生人员。

第六条管理机构1. 建设、施工现场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由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2.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制定职工健康监测计划,组织开展危险因素监测和评价。

第三章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第七条工作环境监测1. 建设、施工现场应当定期进行工作环境监测,包括空气质量、噪声、灰尘、有害物质等。

2. 监测结果应当公开,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八条个人防护设施1. 建设、施工现场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设施,包括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口罩、防护鞋等。

2. 使用个人防护设施应当指导工人正确佩戴和使用,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第九条职业卫生培训1. 建设、施工现场应当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包括职业病预防知识、个人防护设施使用方法等。

2. 职业卫生培训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并记录培训情况。

第十条职业卫生监测1. 建设、施工现场应当定期进行职业卫生监测,包括工人体检、职业病诊断等。

2. 职业卫生监测结果应当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四章职业卫生管理责任第十一条法人责任1. 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法定代表人对职业卫生管理负有法定责任。

工程项目职业病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职业病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职业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工程项目职业病,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保证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工程项目中工作的职工,包括施工人员、监理人员、设计人员、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工程项目职业病管理制度的目的是预防和控制工程项目职业病,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

第四条工程项目职业病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防治并重、工作保护为主、多部门协同作战的工作模式。

第五条工程项目职业病管理实行责任分工制度,明确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工程项目职业病管理的原则是科学、规范、便捷、有效。

第七条各级领导干部要重视工程项目职业病管理工作,积极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工程项目职业病管理工作要建立台账,做好档案管理,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因素管理第九条工程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包括粉尘、有害气体、噪声、高温、辐射等。

第十条工程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管理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执行,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管理应建立监测系统,定期对工作环境进行检测,确保危害因素的控制达标。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要制定职业病防治方案,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职业危害因素的管理。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管理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对职业病的认识,增强职业病意识。

第三章工作保护措施第十四条工程项目职业病管理应根据工作特点制定相应的工作保护措施,确保员工的安全生产。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职业病管理要加强员工体检工作,定期对员工进行体检,发现患者及时治疗。

第十六条工程项目职业病管理要加强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提高员工对职业病的认识和防范能力。

第十七条工程项目职业病管理要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确保发生意外时能够迅速妥善处理。

第四章责任制度第十八条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工程项目职业病管理工作的领导,确保工程项目职业病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九条工程项目职业病管理工作的责任分工要明确,建立健全的责任制度,督促各相关部门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

建筑公司职业病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职业病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保障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职业健康安全部:负责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包括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防治、职业健康检查等工作。

2. 各项目部:负责本项目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确保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职业卫生要求得到落实。

3. 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职业健康安全部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三、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1.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包括:-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定期组织职业卫生培训;- 定期开展职业卫生检查。

2. 项目经理:为职业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项目职业卫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3. 施工队长、班组长:为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施工队、本班组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四、职业危害预防措施1.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对施工现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2. 职业病防护设施: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职业病防护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3. 个人防护用品: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并指导其正确使用。

4. 职业健康检查:定期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防治职业病。

五、职业卫生培训1. 新员工入职培训:对新员工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使其了解职业病危害和预防措施。

2. 定期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职业卫生意识。

3. 专项培训: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专项培训,使其掌握相应的防护技能。

六、职业卫生检查与考核1. 日常检查:各项目部应定期开展职业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考核:职业健康安全部定期对各项目部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项目部绩效考核。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及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及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及措施
1.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制定建筑工程施工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包括职业卫生风险评估、个体防护措施、职业病防治等方面内容,明确责任和操作流程。

2. 工作环境监测和控制: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进行环境监测,对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采取控制措施,如隔离、通风、防护设施等。

3. 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包括工人职业病防护知识、个体防护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应急措施等。

4. 健康体检:定期对建筑工程施工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及时发现职业病和健康隐患。

5. 休息和劳动保护:合理安排工人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减少疲劳和劳累,提供合适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鞋等。

6. 事故预防和应急预案: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定事故预防和应急预案,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7. 资料记录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的职业健康管理档案,记录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执行情况和工人的健康状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建筑工程施工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措施,不同地区和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制度1.目的为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相关法规,规范公司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3.规范性引用文件《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4.职责技术安全部负责职业病危害的日常申报管理和对新、改、扩建项目的职业病危害申报监督。

5.管理要求5.1 对存在法定职业病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公司每年应及时、如实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申报回执和结果在技术安全部存档备查;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申报内容包括:5.1.1 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5.1.2 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5.1.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5.1.4 作业场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5.1.5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5.1.6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5.1.7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5.2 项目主管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存档备查。

5.3 项目主管部门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病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4 项目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同时存档备查。

5.5 项目主管部门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存档备查。

建筑施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

建筑施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

建筑施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一、建筑施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规范职业病是指在特定的工作环境中,症状经过长时间的潜伏期,由于工人长时间接触或吸入有毒有害物质、接触生物因素或处于特殊作业环境,产生的某种特定疾病。

建筑施工企业作为一个高风险行业,严格遵守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规范至关重要。

1. 制定详细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方案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不同施工项目的特点,制定详细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方案。

方案需要包括该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防范措施、监测评估和应急处理等内容。

方案应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2. 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定期监测施工现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和工人的接触情况。

监测结果应及时进行分析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3. 健全职业病危害档案管理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档案管理制度,对工人的职业病暴露情况进行记录。

档案管理制度应包括工人入职前的体检记录、工作岗位暴露情况、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等内容,并定期对档案进行整理和更新。

4. 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和体检建筑施工企业应定期对从事高风险工种的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体检,以及定期体检所有从业人员。

体检应包括职业病病因的筛查和相关健康指标的检测,确保工人的身体健康。

5. 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和设备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工人的工作环境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和设备。

对于需要进行呼吸防护的工作岗位,应提供合适的防护口罩。

对于需要进行皮肤防护的工作岗位,应提供耐酸碱、耐油、防刺穿等特殊功能的防护手套。

6. 加强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人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和防护意识。

培训内容应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认识、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应急处理措施等。

7. 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研讨会建筑施工企业应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研讨会,交流经验、分享最新的防治技术和经验。

研讨会还可以邀请职业病防治领域的专家开展专题讲座,提高企业的职业病防治水平。

工程施工职业病防止制度

工程施工职业病防止制度

工程施工职业病防止制度一、职业病防治制度的建立1.明确责任主体。

施工单位应指定专门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机构和责任人员,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的职业病防治体系。

2.制定职业病防治方案。

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职业病防治方案,内容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估、职业病检测监测、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

3.建立职业病档案。

施工单位应建立完整的职业病危害检测档案和职业病病例档案,对工人的职业病危害接触情况、健康状况等进行记录和统计,为职业病的监测和防治提供数据支持。

4.开展职业病防治培训。

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向工人宣传职业病防治政策法规和技术措施,提高工人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和技能水平。

5.监督检查与评估。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有效落实。

二、常见职业病危害及防治措施1.粉尘危害。

在施工过程中,粉尘是一种常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长期接触粉尘会导致呼吸道疾病、肺部疾病等。

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的粉尘防护措施,降低工人的粉尘暴露量,如戴口罩、开展通风换气等。

2.噪音危害。

施工现场常常伴随着高强度的噪音,长期接触噪音会导致听力损伤等职业病。

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的噪音控制措施,如佩戴耳塞、采取隔音措施等,减少工人的噪音暴露时间和强度。

3.化学品危害。

在施工现场使用的化学药剂和化学品会对工人的健康造成危害,导致中毒、皮肤病等职业病。

施工单位应选择无毒无害的化学品,加强化学品管理和防护,确保工人的安全健康。

4.振动损伤。

某些施工设备和机械会产生振动,长期接触振动会对工人的神经系统和肌肉骨骼造成损伤。

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的振动控制措施,如减少振动时间、提高工作条件等,减少工人的振动暴露量。

5.高温危害。

在夏季高温天气下,施工现场易出现高温、中暑等问题,对工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

建筑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4篇)

建筑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4篇)

建筑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筑公司员工的身体健康,促进工作环境的安全和健康,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建筑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公司各个岗位的员工,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工等。

第三条建筑公司要充分认识职业危害防治的重要性,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积极推行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制度内容包括职业危害防治的基本要求、责任分工、控制措施、培训教育、事故应急等方面的内容。

第五条建筑公司要建立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本制度的实施由建筑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制度的修订和审查由公司的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职业危害防治的基本要求第七条建筑公司要充分认识职业危害的种类和危害性,把职业危害的防治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把预防职业病作为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建筑公司要具备职业危害防治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手段,保证员工在工作中不受职业危害的影响。

第九条建筑公司要建立职业危害防治的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落实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十条建筑公司要配备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和设备,确保对危害源的有效控制和防范。

第十一条建筑公司要加强职业危害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职业危害的存在和变化,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控。

第三章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分工第十二条建筑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负有最终的决策责任和管理责任,确保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建筑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建筑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做好职业危害的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建筑公司的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危害源的防控工作,落实相应的措施,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健康。

工程人员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工程人员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工程人员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工程人员的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工程项目的从业人员,包括建筑工程、城市规划、道路桥梁、轨道交通等各类工程项目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工程人员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事关工程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项目单位应充分重视,并认真履行管理责任。

第四条工程人员职业病防治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有序施策的原则,注重防治工程从业人员的职业病。

第五条工程人员职业病防治管理应实行全员参与、科学预防和综合治理的原则,注重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

第六条工程人员职业病防治管理应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并不断完善,确保从业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第七条工程人员职业病防治管理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危害防范意识。

第八条工程人员职业病防治管理应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估机制,确保从业人员在安全的环境中工作。

第九条工程人员职业病防治管理应建立职业病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处理职业病事件,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十条工程人员职业病防治管理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协调合作,应建立相应的沟通机制,形成合力。

第二章工程人员职业病危害防护第十一条工程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应穿戴符合规定的防护用具,并按要求正确使用。

第十二条工程从业人员在遇到有毒、有害、高粉尘、高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时,应立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工程从业人员应认真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因私心私念忽视自身安全。

第十四条工程从业人员在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协助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五条工程从业人员在危险情况下应及时报警求助,不可擅自处理。

第十六条工程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职业健康检查,保障自身健康。

第十七条工程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控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规定。

第十八条工程从业人员应积极配合项目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共同维护个人和群体健康。

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管理规定

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第三条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第四条各项目部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必须依法对员工健康承担法律责任,保障劳动者享有的健康权益.第五条安全管理部是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政策、法规、标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对公司职业病防治实行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二制定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参与编制公司职业病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三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四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和经验交流等.第六条员工依法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四要求公司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七条因员工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第二章前期预防第八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一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其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施工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吸烟室等卫生设施.五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六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员工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第九条各项目部如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当每年一次如实向公司安全管理部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并接受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必须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做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第十一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施工项目的防护设施,应当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查,施工单位必须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后,方可施工.施工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第三章职业卫生现场管理与监测第十二条公司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度.二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管理制度.三制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原材料和设备管理制度.四制定危害因素识别与监测制度.五制定培训与告知制度.六制定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制定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八制定职业健康监护与职业病人管理制度.九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十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档案管理制度.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业危害防治制度.第十三条各项目部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第十四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施工现场应当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告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第十五条对可能产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应设置报警装置、配备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并对职业病防护设备、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防护效果,确保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第十六条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施工单位应及时与用人单位联系,并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要求,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第十七条各项目部如使用或引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应向生产单位供货商索要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及应急救援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储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放射性警示标识.第十八条各项目部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第十九条各项目部在安排施工人员作业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施工人员,不得隐瞒或欺骗.第二十条职业卫生教育:一安全管理部、劳资部门应制定计划,对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施工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工会要行使好监督检查职责.二施工人员应自觉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第二十一条按国家规定公司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第四章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第二十二条各项目部应当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施工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施工人员从事其禁忌的作业.第二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周期.第二十四条公司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第五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患者管理第二十五条委托取得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第二十六条职业病病人治疗,康复费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管理,减少职业病危害对员工的伤害,提高劳动者健康水平,制定本制度。

二、申报要求1.申报单位:所有从事职业病危害行业的单位,包括生产、加工、制造、施工等。

2.申报内容:申报单位需提交详细的申报内容,包括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名称、危害程度、员工数量、防护措施等。

3.申报时间:申报单位需在每年的年初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并在新增职业病危害项目出现时及时进行补报。

三、申报流程1.申报单位负责人填写申报表格,并提交给所在地职业病防治机构。

2.职业病防治机构对申报表格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3.职业病防治机构根据申报内容,进行评估和分类,确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等级。

4.职业病防治机构向申报单位颁发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四、申报证书管理1.申报单位需妥善保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证书,且必须张贴在明显位置。

2.职业病防治机构有权随时进行核实和检查,申报单位需积极配合,如有不配合情况,职业病防治机构有权撤销其申报证书。

3.申报单位需在证书到期前两个月内重新进行申报,否则,职业病防治机构有权撤销其申报证书。

五、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1.申报单位需根据职业病防治机构要求,制定并实施职业病危害项目的防护措施。

2.申报单位需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测和评估,并将结果报告给职业病防治机构。

3.申报单位需定期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的防护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4.职业病防治机构有权对申报单位进行随机检查,如发现申报单位未按要求履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职责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有权撤销其申报证书。

六、处罚措施1.申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有权责令其限期申报,并可以处以罚款。

2.申报单位未按要求履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职责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有权撤销其申报证书,并可以处以罚款。

3.对于造成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申报单位,职业病防治机构可以采取停产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XXX上市集团公司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1、目的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内容2.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2.2用人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2.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严重三类建设项目。

(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2)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2.4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2.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2.6用人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3)用人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4)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施工现场职业病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职业病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施工现场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施工现场所有参与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工作的单位及个人。

三、职业病防治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2. 保障职工健康,提高职工生活质量。

3. 加强施工现场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提高职工职业病防治意识。

4. 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职业病防治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四、职业病防治组织机构及职责1. 施工单位应设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施工现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施工单位应设立职业病防治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

3. 施工单位应设立职业病防治监督员,负责监督检查施工现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落实情况。

4. 施工单位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

五、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评价1. 施工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对施工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与评价。

2. 识别与评价应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暴露时间、接触方式等。

3. 识别与评价结果应作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依据。

六、职业病防护措施1. 采取工程措施,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

2. 采取个人防护措施,确保职工在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的安全。

3. 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如通风、除尘、降噪、防辐射等。

4. 定期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

七、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1.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与检测。

2. 监测与检测应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暴露时间、接触方式等。

3. 监测与检测结果应作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依据。

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处理1.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2. 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

3.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职业病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赔偿。

建筑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建筑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建筑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本制度的制定旨在保障建筑公司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工作安全,预防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提高建筑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建筑工地的安全施工。

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共同维护公司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

二、危害识别与分类建筑公司应当对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和分类,包括但不限于:1. 物理危害:如噪音、震动、辐射等;2. 化学危害:如有毒有害物质的接触、吸入等;3. 生物危害:如病毒、细菌的感染等;4. 人为因素:如工作强度、工作制度等。

三、危害防控措施建筑公司应根据危害识别的结果,制定相应的危害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采取物理防护措施,如合理设置防护设施、减少噪音等;2.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加强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和使用;3. 定期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和评估,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4. 设立警示标志并合理安排工作场所,确保员工的工作环境安全。

四、危害防护教育与培训建筑公司应当每年定期组织危害防护教育与培训,包括但不限于:1. 向员工普及各种危害因素的知识和防护措施;2. 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并进行正确佩戴和使用的培训;3. 强调危害防护的重要性,并教育员工主动参与危害识别和防控工作。

五、应急预案和演练建筑公司应当制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员工在危险情况下能够正确迅速地采取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规定危险情况的判断标准和应急处理流程;2. 指定应急责任人和组织应急救援力量;3. 制定员工疏散和避灾措施,并安排逃生通道和逃生设施的维护和检查。

六、责任与处罚建筑公司应当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1. 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工整顿等处罚;2. 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七、评估与改进建筑公司应当定期进行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的评估和改进,包括但不限于:1. 对危害防控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2. 对员工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收集和分析,并及时采纳有效措施;3. 定期组织职业卫生检查,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

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一、客观的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防护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矿属各单位。

二、术语和定义建设项目?--指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新建工程、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可能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工人造成健康损害或影响的各种危害。

三同时--建设项客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管理职责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向煤炭监管局芦溪分局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2、职业病危害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控制部门,负责组织建设项目“三同时”各项管理工作。

3、安全监察站是职业卫生管理职能部门,监督检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

4、各生产单位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要求向员工发放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5、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四、一般规定1、对可能产生一般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设施“三同时”制度,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应在建设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并向煤监局备案,防护设施由矿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煤监局备案。

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煤监局审核;防护设施竣工后,有煤监局组织验收。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预评价报告报煤监局审核,防护设施设计报煤监局审查,防护设施竣工后,由煤监局足足验收。

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职业病是指工作环境和工作内容导致的各类职业健康问题,是由于一些特别的工作条件、工作方式和工作环境而在职业过程中显现的疾病。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进展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在各行各业中,职业病的发生率越来越高,对人们的身体健康产生了严重的威逼。

因此,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推行是特别必要的。

“三同时”制度指的是,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同一岗位的职工在进行工作时必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同一劳防管理人员、同一职业卫生检测和监测、同一职业卫生防护设施。

通过“三同时”制度的落实,可以有效地掌控职业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同一劳防管理人员工业园区是一个集中聚集着各种企业的开放性区域,员工与企业所在的园区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因此,园区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控需要依托于园区管理公司的职业防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治服务平台,来进行规划、落实、监督和执行职业防护措施。

在此基础上,订立园区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健康监测方案,布置职业卫生检测,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评价、分级管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设备和技术改造,同时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保障职工利益,防止审批和执法之间的利益冲突。

二、同一职业卫生检测和监测由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多而杂性和多样性,工作环境的不安全程度往往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工人的职业健康水平、工作负荷、工作年限等。

同时,职业病防备工作中存在肯定的时效性和地域性,也就是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同样的工作环境、同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显现的不安全程度可能是不一样的。

因此,职业卫生检测和监测是职业病防备工作的紧要环节。

通过适时开展职业卫生检测和监测,可以对危害因素进行全面的评估和监测,订立出科学的防备措施,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

三、统一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在工业生产中,工人往往需要用到各种防护设备,如口罩、防护服、安全帽等,这些设备的质量和使用情况直接关系到职业病的防治效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三条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四条各项目部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必须依法对员工健康承担法律责任,保障劳动者享有的健康权益。

第五条安全管理部是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政策、法规、标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对公司职业病防治实行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二)制定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参与编制公司职业病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三)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四)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和经验交流等。

第六条员工依法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公司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
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因员工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

第二章前期预防
第八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
(一)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其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施工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吸烟室等卫生设施。

(五)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六)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员工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各项目部如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当每年一次如实向公司安全管理部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并接受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必须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做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施工项目的防护设施,应当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查,施工单位必须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后,方可施工。

施工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三章职业卫生现场管理与监测
第十二条公司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度。

(二)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管理制度。

(三)制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原材料和设备管理制度。

(四)制定危害因素识别与监测制度。

(五)制定培训与告知制度。

(六)制定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制定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八)制定职业健康监护与职业病人管理制度。

(九)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档案管理制度。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三条各项目部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施工现场应当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告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对可能产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应设置报警装置、配备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并对职业病防护设备、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防护效果,确保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第十六条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施工单位应及时与用人单位联系,并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要求,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第十七条各项目部如使用或引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应向生产单位(供货商)索要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
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及应急救援等内容。

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储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放射性警示标识。

第十八条各项目部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第十九条各项目部在安排施工人员作业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施工人员,不得隐瞒或欺骗。

第二十条职业卫生教育:
(一)安全管理部、劳资部门应制定计划,对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施工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工会要行使好监督检查职责。

(二)施工人员应自觉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按国家规定公司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第四章职业健康监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项目部应当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不得安排未经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施工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施工人员从事其禁忌的作业。

第二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周期。

第二十四条公司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第五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患者管理第二十五条委托取得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六条职业病病人治疗,康复费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