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的实体法效力归属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若干法律问题
Al t a t Th r d t rs rg to u r g t n, r t c i eme s r o h r d t rs rg t s a l h d i x r c : e c e i ’ ih f b o a i a p o e t a u e f r t e c e i i h se t b i e n s o s o v o s Ch n 。 c n r c lw . l p a n i p ra t o e i r t c i g t ec e io i h s Th r s n a e . n l z i a o ta t a wi ly a l m o t n l p o e t h r d t rs rg t . e p e e tp p r a a y - r n n i g a d e p o i g t e c n e to h r d t rs r h s o u r g to islg l a u e,e a l e u r me t n n n x lrn h o c p ft ec e i i t fs b o a i n,t e a n t r t n b er q i o g e n sa d e { c s p t o wa d s me s g e to sc n e n n a h r d t r h u d p y a t n i n t i x r ii g {e t , u s f r r o u g s in o c r i g wh tt e c e i s s o l a te t o wh l e e cs n o o e t er rg t f s b o a i n I i h p d t a h r d t r C D g i o e e l h me t f o t e e s g e t n h i ih s o u r g t . t s o e h t t e c e io a an s m n i t n r m h s u g si s o g o wh l x r ii g t er r h s o u r g t n i e e c n h i i t fs b o a i . e s g o Ke r s c e i r c n r c ; w li h fs b o a in y wo d : r d t ; o ta t 【 o a rg to u r g t o
2021年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合同法学形考任务二答案
2021年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合同法学形考任务二答案题目为随机抽题请用CTRL+F来搜索试题形考任务2甲、乙双方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这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上称为()。
正确答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担保法》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债务标的额的(),否则超过部分不发生定金效力。
正确答案是:20%甲和乙之间有借贷关系,后二人结婚。
此时,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是()。
正确答案是:因混同而消灭某开发公司与某科研单位,订立了技术开发合同,合同约定,开发经费为10万元,违约金为开发经费的10%,后开发公司因故违约,给科研单位造成1.2万元的实际损失,开发公司应支付给科研单位的违约金是()。
正确答案是:1万元合同规定甲公司应当在8月30日向乙公司交付一批货物。
8月15日,甲公司把货物运送到乙公司。
此时乙公司有权()。
正确答案是:拒绝接收货物, 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支付增加的费用甲、乙公司签订一份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付钢材,乙公司验收完毕后再付款。
假设有确切证据证明下列情形存在,甲公司可中止履行的情形有()。
正确答案是:乙公司年度报表中表明出现严重亏损,无法依约履行, 乙公司被工商部门定为合同信用极差单位, 乙公司已被其债权人提起破产宣告申请下列各选项中属于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的有()。
正确答案是: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债权的对外效力,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的固有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以下各选项中对合同变更的效力描述正确的有()。
正确答案是:合同的变更具有确定性, 合同变更原则上仅对将来发生效力, 合同变更仅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部分发生效力, 合同变更对当事人未变更的部分仍维持其原先的效力关于违约时继续履行债务和支付违约金责任,下列各选项中表述错误的有()。
正确答案是:一方请求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以后,就不能请求其继续履行债务, 一方请求另一方继续履行债务以后,就不能请求其支付违约金甲购买一辆汽车,在开回的路上,因刹车失灵而翻车受伤。
《合同法》第73条
You must do what others don't want to do today, so that tomorrow you can have things that others can't.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合同法》第73条《合同法》第73条【1】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释义】本条规定了代位权。
代位权和撤销权共为合同的保全。
保全,又称责任财产的保全,指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以确保无特别担保的一般债权得以清偿。
从保全责任财产的角度,保全属于一般担保的手段。
保全责任财产,最终使债权得以保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保全又为债权的保全。
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债务人以其财产承担债务责任为一般担保,作为一般担保的债务人的财产亦称为责任财产,责任财产的增减与一般债权能否实现攸关。
虽然债权人不能支配债务人的财产,倘若债务人任意处分财产,自由地减少责任财产,就会害及一般债权,故法律赋予债权人干预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权利。
当债务人消极地怠于行使权利听任责任财产减少害及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维持责任财产。
当债务人积极地减少责任财产害及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恢复责任财产。
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可以有效防止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使债权得以保全。
代位权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虽有代位诉权、间接诉权之称,然其仍属债权人的实体权利。
因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权利,故代位权与代理权全然不同。
代位权发生的条件有四个:一是需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倘若债务人没有对外的债权,就无所谓代位权。
最高法院: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观点集要
最高法院: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观点集要第一部分债权人代位权案件管辖问题关于代位权诉讼案件的管辖问题,实践中并不统一,存由争议。
一、法院与仲裁,应该由谁管在最高法院〔2013〕民二他字第19号,答复如下: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与债务人、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之间事先订有仲裁条款的,债务人或次债务人有权依据仲裁条款就双方之间的合同争议申请仲裁,债权人并非该合同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无权对此提出异议。
审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待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恢复审理。
另(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S914号中,上海二中院认为,本案系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这种抗辩既包括实体上的抗辩,也包括程序上的抗辩,如果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于代位权诉讼前订有仲裁条款的,基于保护次债务人管辖利益的立场,代位权人应当受该仲裁条款的拘束。
本案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签署的备忘录中有明确的仲裁条款,故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而在(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500号中,高院认为,根据广农商银行花都支行起诉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其并非基于涉案《中外合资“花都市花都水泥有限公司”合同书》的约定事项提起本案诉讼,而是根据上述生效判决确认其对花都工业总公司享有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本案债权人代位权之诉;且广农商银行花都支行并非上述合同的当事人,因此,本案不受涉案仲裁条款的约束。
根据(2019)粤民辖终207号,司法观点更明确些,债权人代位权是基于债权的保全权能而生成的一项法定权利,不是当事人因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而直接产生的权利,因此,起诉的依据是法律规定并非合同,无须当事人间协议约定。
题问,债权人代位权之诉的法院管辖是否受当事人之间管辖约定的约束?在上海城开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中,二审(2018)最高法民辖终107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债权人代位权之诉的法院管辖是由司法解释规定的一种特殊地域管辖,其效力高于当事人间的约定。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5
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林智明[提要] 《合同法》及其解释(一)规定了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对促进我国企业体制改革和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结合审判实践,就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若干的司法务实问题作了探讨,并在与传统民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作比较的基础上,就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进行了总体的评析。
全文共6300字。
[关键词] 债权人代位权,企业体制改革,三角债,《合同法》解释(一)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一项崭新的法律制度。
它的确立使我国民法债的保全体系在理论上进一步完善,填补了法律漏洞,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提供了更周密更细致的法律依据,对解决企业“三角债”优化民商交易环境具有积极的作用。
本文拟结合审判实践,就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谈些看法。
一、债权人代位权概念分析代位权在民法上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包括继承人代位权和求偿代位权,而后者又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务人代位权。
可见,债权人代位权系民法上代位权的种概念。
其在债法领域正式确立于法国。
《法国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及诉讼,但权利和诉讼权专属于债务人的,不在此限。
”此后,《西班牙民法典》第111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234条、《日本民法典》第423条以及我国台湾民法典第242条亦有类似规定。
我国债权人代位权的雏形最先见于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但其仅适用于诉讼终结并已进入强制执行的情形,从而不具备普遍的意义。
为此,《合同法》第73条作了更综合普遍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法第73条
合同法第73条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释义】本条规定了代位权。
代位权和撤销权共为合同的保全。
保全,又称责任财产的保全,指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以确保无特别担保的一般债权得以清偿。
从保全责任财产的角度,保全属于一般担保的手段。
保全责任财产,最终使债权得以保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保全又为债权的保全。
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债务人以其财产承担债务责任为一般担保,作为一般担保的债务人的财产亦称为责任财产,责任财产的增减与一般债权能否实现攸关。
虽然债权人不能支配债务人的财产,倘若债务人任意处分财产,自由地减少责任财产,就会害及一般债权,故法律赋予债权人干预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权利。
当债务人消极地怠于行使权利听任责任财产减少害及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维持责任财产。
当债务人积极地减少责任财产害及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恢复责任财产。
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可以有效防止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使债权得以保全。
代位权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虽有代位诉权、间接诉权之称,然其仍属债权人的实体权利。
因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权利,故代位权与代理权全然不同。
代位权发生的条件有四个:一是需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倘若债务人没有对外的债权,就无所谓代位权。
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尚需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二是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应当收取债务,且能够收取,而不收取。
债务人已经行使了权利,即使不尽如意,债权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权。
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若不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则不发生代位权。
论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
一
行使效 果 入 库规 则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90 9(091—9 — 10.5 220)0030 2 法创 设 了实体法 “ 怠于” 设 的实体权 利 创 优 先权 。当然这 不是
、
“ 入库 规则” 的概述
一
依传 统 的债权人代 位权法 理 , 代位权 行使 的效 果, 直接 地归 我们 的 创造 , 是程序法 学 者的创 意 。若 更换一 个视角 , 开程 而 抛
对于该制度的设计与完善 亦不断进行着.特别是行使代位权的效果归属方面, 我国否认 了传统的 ‘ ‘ 入库规则说”使得这一 , 制度 完全脱 离原有 债 的保 全轨迹 , 沿着债 的 实现 方 向前进 . 本文 将通过论 述债 权人代 位权 行使 的效 果提 出完善代位 权的 建
债权人的代位权分析论文
债权人的代位权分析论文摘要: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
我国《合同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代位权制度。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
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关键词: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构成要件;法律适用与物权相比,债权具有相对性。
其权利主体即债权人具有特定性,其义务主体即债务人也是特定的,权利主体权利的实现,必须有特定的义务主体的帮助。
债权的这种相对性,决定了债只发生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
但债的效力并非只及于债的关系之内,债除具有内部效力之外,在特殊情况下,为保障债权人的权利,法律亦当确认债权可以产生对第三人的效力,即债权也具有对外效力。
债的这种对外效力集中表现在债权的保全上。
债的保全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而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不当损害,确保债务得以清偿,责任得以承担。
考察我国《合同法》制定以前的我国民商法,不能不说我国的民商立法在债的保全方面存在重大的立法漏洞。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规定了债的保全制度即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称《合同法解释》)更对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做出了详尽的解释,确立了我国的债的保全制度。
该制度确实立是对债的相对性规那么的突破,是债的对外效力的表达,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规那么和制度。
债的保全制度在我国确实立,使其与债的担保制度及违约责任制度一起,共同构成了保护债权人债权的稳固的三角架。
债的保全,其方法有二:债权人的代位权和债权人的撤销权。
本文试就债权人的代位权谈谈自己的理解。
一、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代位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正式确立于法国。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理论问题研究(李蓉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理论问题研究(李蓉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理论问题研究李蓉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传时间:2007-1-30代位权和撤销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核心内容,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规定这些制度,只是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有不甚完善的零星规定。
而学者们多认为仅有债务人责任制度和债的担保制度,还不足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还应建立债的保全制度,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对市场主体的保护。
新颁布的《合同法》第73条、74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12月1日通过,1999年12月29 日实行)第11至29条则作了更为详尽的规定,从而正式建立了我国的债的保全制度。
关于代位权制度,实体法学者已从实体法角度对其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然而这种制度不仅仅涉及到实体法,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诉讼制度,有关理论和实践问题同样应当受到重视。
本文旨在通过对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几个理论问题的研究,寻求完善这项诉讼制度的方法。
一、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之当事人问题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理论通常从两个层面上界定当事人这个概念:一是实际诉讼当事人,即当事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发起诉讼的人(程序法意义上的当事人);二是适格当事人,即当事人是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管理权和处分权的人(实体法意义上的当事人)。
适格当事人包括如下几种:1.讼争法律关系的主体,这是最常见的当事人类型;2.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管理权或处分权的第三人,如破产财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等;3.因自己的权利义务与讼争的法律关系或权利有某种联系而要求本案判决并取得主体法定权益的人,相当于大陆民诉法学中的第三人(广义上的当事人);4.公益上的当事人,如请求给付海难救助费的船长;5.被权利关系主体赋予诉讼实施权的第三人,如选定当事人[1](P148.P162)。
这两个层面的内容可以概括成三个因素:即诉讼行为人、诉讼名义承担人、实体权利享有人,这三种因素组合不同,可构成三类不同类型的当事人(或参加人)。
论债权人代位权论文
论债权人代位权论文摘要本文结合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就代位权的概念、历史渊源、意义作简要概括,进一步对代位权的性质及其与代理权的区别加以分析,更加明确代位权的含义,我国《合同法》对债权代位权保全法律制度的确定,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无疑产生了深远而现实的意义,加强了债权人满足债权的力度,拓宽了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可操作范围,解决了长期困扰我国经济界和司法界的“三角债”问题,提供了一种可操作的法律手段,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指明了便利的途径。
重点对代位权的特性、法律特征、构成要件作重要研究,认真分析,从而更进一步明确代位权的行使及其效力问题,以此引出我国法律关于债权人制度规定,了解代位权制度价值存在的积极和消极两方面内容,进而对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价值之利弊进行分析,扬优补缺,从而对完善我国代位权制度提出建议。
归纳总结,最后,就我国现行代位权制度存在的不足,有针对性地提出几点建议,代位权作为我国民法中的一项新的制度,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单一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后发展,各种市场主体之间的债务纠纷也随着增加,再加上各方面的原因,债务的审理难度也越来越大,尤其表现在不少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故意不主张自己的债权,甚至放弃自己的债权,不仅使债权人的权利得不到实现,债务案件的判决难以得到执行,而且对社会现实加强对债权保护就突显必要,而作为债权保全手段之一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自然就在我国立法中得到确立。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历史渊源及意义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权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对保全对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理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起始于罗马法中的代位请求权,在罗马法中的代位请求权制度,其含义是指债权人不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影响债权人权利实现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现代意义上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最先出现于1840年《法国民法典》该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债权人的一切权利及诉讼,但权利和诉讼权专属于债务人的,不在此限”。
论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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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 人的 代 位 权 是 一 种 债 的保 全 制 度 ,是 债 权 人 所 固 有 的一 种 实 体 法 上 的权 利 。代 位 权 制 度是 为 了担 保 债 权 人 的 债权 的 实 现 而 设立 的 法 律 制 度 ,19 年 我 国合 同 99 法首 次 规 定 了 代位 权 制 度 ,对 健 全 我 国 民法 中债 权 的 担 保体 系具 有 重要 意 义 。 债权 人代位权 制度概述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在传统 民法里 ,是指当债务人 怠 于行使 其到期权利 而可能 危及债权 人的债权 之实现 时 , 债权 人 得 以其 自己之 名 义 代位 行 使 债 务 人 之 权利 , 以避免责任财 产的不 当减损的制度。根据一些学者的观 点, “ 代位权制度起源于 罗马法 ”,… 而作为一种法律 制 度 正 式 确 立于 法 国 。此 后 ,意大 利 、 日本 及 我 国 台湾 的民法里都确认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中国于 19通过 99 的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合 同 法 第7 条 规 定 : “ 债务 人 3 因 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 以 向 人 民法 院 请 求 以 自 已的 名 义 代 位 行 使 债 务 人 的 债 权 。”这表 明代位权 制度在我 国法律体 系 中得 到了确 立 , 使 代 位 权 制 度 从 以 往 学 者 的 理 论 中 走 进 了 社 会 生 活 。债 权 人代 位 权 制 度 在 大 陆 法 系 民法 中几 乎都 有所 规 定 ,但 由于 各 国的 历 史 文化 背景 、价 值 观念 迥异 与政 策 取 向 等 不 同 ,在 制 度 构 成 上存 在 着 差 异 。我 国有 着 自己 的 国情 ,在吸收借鉴 了国外的先进经验后 ,根据本 国的 社 会实 践 ,形 成 了有 自己特 色 的 代位权 制 度 。 二 、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现状及存在 问题 ( )我 国债权人 代位权 制度 的现状 。在 ( 同 一 《 合 法》颁布之前 ,我 国没有代位权制度的规范基础。19 99 年 通 过 的 合 同 法 对 债 权 人 代 位 权 制 度 作 了 明 确 规 定 。 我 国现 行 的 债 权 人 代位 权 制 度 排 除 了 传 统 民法 “ 入 库 规 则 ” 的适 用 ,规 定 代 位权 的行 使 效 果直 接 归于 代 位 权 人 ,这 一 方 面 节 省 了 交 易成 本 ,大 大 提高 了债 权 人 行 使 代 位权 的积 极 性 ,有效 地 弥 补 了传 统 债权 人代 位 权 制 度的缺陷 ,但其又在很多方面作 了较传统民法债权人代 位 权 制 度较 狭 窄 的规 定 ,从 而 不 利 于 其 债权 保 全 功 能 的 充分 发 挥 。 ( )我 国 债权 人 代位 制 度存 在 的 问题 。l 二 、代位 权 行使方式的问题。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否必须通过诉讼 方式 ,对此 国外立法采取 了两种方式 ,即裁判方式和直
论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与效力
论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和效力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不断活跃,民事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逐渐的成为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怎样解决好这些债权债务纠纷也成为民事法律所关注的对象。
特别是在当今社会,货与款可能在大部分情况下并不是同时交付的,伴随着商业的风险和个体的信用差别,产生了各种债权债务的纠纷,解决纠纷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完善法律规定以及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做好法律的界限,以期能更好的处理现实生活中的债的纠纷。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对于解决多个当事人之间的相互欠款的解决提供了法律的支撑。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
债务人是否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债权人不得随意干预,但是债务人因怠于行使自身的权利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受损或可能受损时,就有必要对债务人的漠视行为加以法律的拘束。
债权人代位权即是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以及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后所设立的制度。
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后,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也应加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中,作为债务履行的一种保证。
因此,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应当及时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以确保能够及时偿还对债权人的债务。
如果债务人客观上能够行使对于第三人的权利而怠于行使,从而危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法律即应允许债权人代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使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从而确立了我国合同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但该条规定比较狭窄,将债权人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局限于债权,而且要求是对债权造成损害的,方可行使代位权,适用范围较窄,为了能够使该项制度在实务操作中更加可供操作,有必要对该项制度做进一步探讨。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债务人不积极行使自身权利,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很不利,然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也会损害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利益。
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
围 应 以 保 全 债 权 的 必 要 为 标 准 , 代 位 权 必 须 通 且
过 诉 讼 程 序 行 使 , 权 人 通 过 行 使 代 位 权 所 获 得 债
消极 行 为 。债 的关 系 成立 后 , 务 人对 于第 三人 债
的 权利 , 应 加 入 债 务 人 的 责 任 财 产 中 , 为履 也 作 行债 务 的一般担 保 。因此 , 照 减实信 用原 则 , 依 债 务 人 应 当及 时 行 使 其 对 第 三 人 的 权 利 , 强 自 己 增 对债 权人 的清偿 能力 。如果 债务 人客 观上 能够行
债 务 而 未 按 期 履 行 , 为 履 行 迟 延 , 债 权 未 能 即 使 及 时 实 现 。 一 般 认 为 , 果 是 专 为 保 全 债 务 人 权 如
法律 赋 予 了债 权 人 直 接 向次 债 务 人 追 索 债 务 人
债 权 的权 利 。 因 为 债 务 人 的权 利 是 对 于 第 三 人 的
的 利 益 , 只 有 通 过 强 制 执 行 程 序 才 能 满 足 其 债
权。
( ) 位权 是债 权 的 一 种 对 外 效 力 , 债 权 2代 是
的法律效 力 的体现 。债权 人代 位权是 债权人 代替 债 务 人 向 债 务 人 的债 务 人 主 张 权 利 。 尽 管 债 权 人
2债 权 人 代 住 权 的 性 质 .
国 民 法 将 代 位 权 视 为 诉 权 , 受 其 影 响 西 班 牙 民
法 、 大 利 民法 均 称 债 权 人 代 位 权 为 代 位 诉 权 或 意
间 接诉权 。《 日本 民法 典》 代位 权规定 为 实体权 将
利 , E本 民 法 的 影 响 , 国 台 湾 地 区 民 法 也 规 受 t 我
2023法考主观题考试成绩查询时间最新消息
2023法考主观题考试成绩查询时间最新消息2023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时间1、客观问题结果查询时间:2023年9月22日。
9月22日司法部公布客观题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后,考生可在司法部官网打印考试成绩通知书。
2、主观题成绩查询时间:2023年11月30日11月30日,司法部公布了主观题考试成绩和合格分数线,考生可在司法部官方网站上打印考试成绩通知书。
司法考试报名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司法考试要注意的事项1、一定不要交空白卷,平常复习那么多,就是套内容,也要写上字,不然就是没有得分,写了或许会有分,别小看这分小,也许能让你过线。
2、平常复习的时候,就要按着考试答题的时间来进行,这样可以让自己对答题时间有明确的感知,并合理分配答题时间,而不会前松后紧。
3、平常要加强法言法语的训练,这样在做卷四的时候,你就能拿到高分。
4、在考场答题的时候,发现回答内容写错了,一定不要直接涂黑,浪费时间不说,还影响美观,其实,只需轻轻的将你认为错误的内容在文字中间画条横线就可以了。
司法考试主观题难吗法考主观题是有一定的难度的,主要是开放类题目,主观题不是难在考点上,而是难在组织语言和书写上。
这就需要考试夯实基础,并训练用法言法语来表述结论的能力。
司法考试主观题答题技巧一、简析题简析题的答题要求是:要求严格按照实体提问回答问题。
考生应仔细阅读试题及提问,按要求作答。
简析题的出题特点与答题思路:1、一般每个简析题的提问中,会包含6到10个不等的小问题,这一题型出题数量较多,总分值很高,覆盖的知识点很广,而且所要考查的知识点明确,考试可以针对每一个小提问作答,而且这些小问题一般都是独立的知识点,互相之间不会影响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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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
有些 学者 在阐述设解 释时 ,列举 了 四点理 由 : 1、法律 赋予债 权人 直接追 索次债务人 的权 利 ,应 当认 为不仅 具有程 序意义 .而 且具有 实体 意义 ,即在债权人与 次债务 人之 间创 设 了新 的有 直接后 果的权利义务 关系。 2、次债务 人 向债务 人履 行 .不 切合实 际 ,不具有 可操作性 ,不仅 不 利于发挥代 位权 制度 的作用 ,而且有可 能使 代位权 制度 形 同虚设 。 3、 若次债务 人向债务 人腥行 .那 么债权人 再以债务 人为被 告提
起诉讼 ,则 会徒增 当事人的讼 累 .浪费 司法资源 。 4、认为
符合 “ 告不理 原则 ,债务 人的其他债 权人未 主张 ,人民 不 法 院就难以保 护 ,而代位权 人已主 张权 利 ,所 以保护 已提起
第 二 ,代 位权是一种 救济权 .其行使的 目的是为 了增 加
债务 人的财产 ,从而充 分保障 自己债权的实现 。次债务人 向
法 院可 以强 制执行 。 ”这 一 司法解释将代位权 应用到执 行程
序 中 ,井规定 ,第三人 可直接 向 申请执行人履 行 .好象 代位
权行 使的结 果是 次债务 人直接 向代位权人履行 。但实质 上 . 该条 司法解 释并不是 真正意义 上的代位权 .而仅将代位 权局 限于在 民事诉讼 程序 的执行 程序中适用 .使 其法律 作用 太打 折扣 。很显 然 ,这一解 释和 目前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合同法)
人对 债务没有异议 但 又在 通知指 定 的期限 内不履 行 的.人民
华人 民共 和 国合 同法>则首 次在法律 上正式 确立 了债权 人代
位权 。 19 9 9年 12月 2 9日最 高人民法 院颁布 了 < 于 关 适用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合 同法 )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 )) 一 ( 以下简称 ( 释) ) 解 《 解释)第 二十条规定 : “ 债权人
问题 的意见 》第 3 00条有 这样 的规定 : 被执 行人不 能清 偿债务 ,但对第三 人享有 到期债 权的 ,人 民法 院可依 申请 执
作为 合同保 全的一 项重要 形式 ,债权人 代位权 制度是我
国合 同法 规定 的一项 重要 民事 制度。所谓债 权人代 位权 ,是 指债务 人息于行 使其 对第三 人享有的到期 的权利 .而 对债权 人的债权 造成 了危害 ,债权 人为了保 全 自己的债权 ,向人 民
法院请求 以 自己的名义 向第三 人代位行使债 务人债 权 的一种
民事权利 。我 国以前的法律对 此仅作 了一些 类似 的规定 ,而 非实 质意义 上的代位 权 , 19 99年 3月 15日通 过 的 < 中
行人 的 申请 ,通 知该第 三人 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债务 。该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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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 的 实体法效 力归属
口 汤成 明
一
、
问题 的提 出
大 了债 权的一般担 保财力 ,具有 为强制执行作 准备 的作用 , 而且代位 权不是对 于债务 人或第 三人的请求权 ,也不是 纯粹 的形成 权 ,而是 以行使他 人权 利为 内容的管理 权 。另外 ,最 高人 民法院 ( 于适用 ( 关 中华人 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若干
债务 人履行 .非常符合 这种 目的。而且 ,根据传 统 民法 的理 论 、合同 的相 对性原则 以及某些 国家 的立法倒 ,次债务人 向 债务 人履行有 其理论依据 ,也符 合实 际的需要 ,显然具有可 操作 性。 同时 .债务人 某项权 利披债权人代位行 使后 .债 务
人对 该权 利的处分权将 受到限 制 .债务人不得 就其被取得 的财产 只 能由债 务人 受领 .会 使得债权 人丧 失提起 代位诉讼 的积 极性 ,债 务人坐
享其成 .即 “ 劳不多得 .少 劳不少 得”。其实不然 ,笔者 多 试用博 弈论来解释这一现象产 生的原 因。
主要原 因 ,另外 ,根 据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 同法 )第 4 2条 之规定 ,缔约过 失也 可形 成债 。而债 务人行使代位 权后 ,和 次债务 人井无 上述 六种债 形成原 因的法律事实 ,因此 ,代位
权并不 能在债 权人和次债 务人之 间剖设新的有 直接后果的权 利义务关系。
诉讼 的债权人的利益井无不当。
笔者认为 . ‘ 释)第 20条 的解 释和上述 观点欠 妥。 解
债权 人行使代位 权后 .次债 务人应 当向债务人履 行 .而 非直
接 向债权人履 行。 二、四点理 由
代位 行使 的权 利 进行 处分 ,从而 避 免 了代位 权制 度形 同 虚
设。
笔者试从以下四/ 方面论证上述观点。 卜
第一 ,债 权人行使 的代 位权究竟是 何性质 ?债权 人代位 权是 债权 的从 权利 ,随债权 的产生 、转移 和消灭 而产 生 、转 移 和消灭 ,它 是债权 人 以自己的名 义 ,代债务 人之位 向次债 务人 主张权利 ,法律 目的是为 了保 全债权 ,不是扣押 次债务 人的财产 .也 不是就 收取的财产有 优先受偿权 ,而是 将行使 权利 的后 果归于债 务人 .这样 .就保全 了债 务人 的财产 .增
所规定 的代位权不是同一 法律层次上的。 再者 ,代位权是 否可 以在债权人与次债 务人之 间创 设新 的有 直接 后 果 的权利 义 务关 系?对 于 债 的形 成 .主要有 合 同、代 理权授 与、无 因管理 、不 当得 利以及侵权行 为这 五个
向次债 务人提起 的代位诉讼 经人 民法 院审理后 ,认定代 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