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市伊洛连通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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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市伊洛连通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土地
的通告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洛政通[2016]5号
【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14
【实施日期】2016.03.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市伊洛连通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通告
(洛政通〔2016〕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洛阳市伊洛连通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函〔2015〕878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以豫国土资函〔2016〕78号文件下达批复,同意我市征收洛龙区李楼镇潘寨村等2个镇、4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22.9837公顷(其中耕地17.6471公顷)。
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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