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
江苏省机构改革方案
江苏省机构改革方案获批整合优化11个新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
在27日上午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罗志军省长对机构改革方案进行了说明。
整合优化11个新部门1、组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建理由:加强对工业的统筹协调,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加快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组建方式:将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内贸、口岸工作、能源规划以外的职责,省信息产业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省中小企业局、省乡镇企业局牌子。
将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口岸工作职责划入省政府办公厅。
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管理。
不再保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信息产业厅。
2、组建省商务厅组建理由:推动流通管理体制改革,促进现代市场体系形成。
组建方式:将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内贸职责、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商务厅。
不再保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3、组建省能源局,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组建理由:更好实施能源发展战略。
组建方式: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能源规划建设等职责,整合划入省能源局。
4、组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建省公务员局组建理由:加强人力资源统一管理、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整合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完善就业、劳动权益和社会保障体系。
组建方式:将省人事厅的职责、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组建省公务员局,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
不再保留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5、组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建理由:加强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
组建方式:将省建设厅指导城市客运以外的职责、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挂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牌子。
不再保留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6、组建省交通运输厅组建理由: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发挥整体优势和组合效率,加快形成城乡一体化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1.30•【字号】苏科技规〔2018〕360号•【施行日期】2018.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本厅规范性文件】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科技规〔2018〕360号各设区市、县(市)科技局(科委)、财政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江苏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2018年11月30日附件江苏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章项目指南及申报第四章项目立项第五章实施管理第六章经费管理第七章验收管理和绩效评价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保证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顺利实施,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和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第七届江苏省专利项目奖评选活动的通知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第七届江苏省专利项目奖评选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1.05.18•【字号】苏知发[2011]72号•【施行日期】2011.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第七届江苏省专利项目奖评选活动的通知(苏知发〔2011〕72号)各省辖市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我省的专利创造和运用,形成以自主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竞争和发展优势,加快全省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创新型省份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第七届江苏省专利项目奖评选活动,并在此基础上,推荐优秀专利项目参加第十三届中国专利奖的评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奖项设置江苏省专利项目奖设江苏省专利项目金奖、优秀奖。
本届江苏省专利项目金奖不超过10项,优秀奖不超过50项。
二、评选组织省知识产权局成立第七届江苏省专利项目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下设办公室(设在专利管理处,以下简称省评选办公室)负责本届专利项目奖评选的日常工作;各省辖市知识产权局成立市评选工作办公室,负责本地区除高校外的其他单位的项目组织申报、受理和初评工作;省教育厅成立高校评选工作办公室,负责全省高等院校的项目组织申报、受理和初评工作(各市及高校评选工作办公室的联系方式见附件2)。
三、申报条件凡本省区域内的单位所拥有的专利,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参加本届专利项目奖评选:(一)专利为申报单位自主研发获得;(二)专利为在2010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以授权公告日为准)授权并有效的中国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三)专利无权属纠纷,无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不存在对该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或者无效宣告请求明显不成立的;(四)专利已实施,并且未涉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五)专利未曾获得过江苏省专利项目奖。
四、评选标准(一)专利权稳定,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合理,外观设计专利形状、图案、色彩方面设计独特;(二)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起到关键作用,外观设计专利人机性好、实用性强;(三)专利实施后具有明显的国内外市场竞争优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四)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进行有效的市场监控,或者申请了外围专利、国外专利、构建了专利池,或者形成了相关标准,或者采取了其他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统计局关于开展全省科技服务业情况调查的通知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统计局关于开展全省科技服务业情况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统计局,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7.05.15•【字号】苏科条[2007]178号•【施行日期】2007.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统计局关于开展全省科技服务业情况调查的通知(苏科条[2007]178号)各省辖市科技局、统计局: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是加强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内容,是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要任务和支撑。
为全面准确地掌握我省科技服务业发展情况,不断加强我省科技服务能力建设,完善科技服务业工作机制,促进我省科技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现根据我省科技服务业工作现状,决定在全省开展一次科技服务业情况调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目的全面了解和掌握我省科技服务业发展现状,完善我省科技服务业统计制度,加强对科技服务业的规范管理,加快培育我省骨干科技服务机构和知名服务品牌,为“十一五”期间实现我省科技服务业更好更快的发展打下扎实基础、提供重要支撑。
二、调查对象和范围调查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从事科学研究与开发、科技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科技中介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和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要求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具体包括:(一)科学研究与开发机构:各类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科技类民办非企业、企业性研发机构等。
(二)科技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各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技术推广机构等。
(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生产力促进机构、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技术交易服务机构、科技测试服务机构、科技信息服务机构、科技评估与科技招投标机构、专利服务机构、科技风险投资相关机构及担保机构、科技咨询机构(工程咨询、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科技培训机构等。
(四)其他相关机构:各类行业协会(科技咨询业协会、风险投资协会、软件产业协会、民营科技企业家协会、高新技术企业协会等)、技术监督机构等。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实施“江苏科技创新创业双千人才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实施“江苏科技创新创业双千人才工程”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8.04.18•【字号】苏科政[2008]138号•【施行日期】2008.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实施“江苏科技创新创业双千人才工程”的意见》的通知(苏科政〔2008〕138号)各省辖市科技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苏发〔2006〕29号),切实加大高层次科技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为创新型省份建设提供人才支撑,现将《关于实施“江苏科技创新创业双千人才工程”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二OO八年四月十八日关于实施“江苏科技创新创业双千人才工程”的意见(2008年4月18日)为深入贯彻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苏发〔2006〕29号),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创业,加快引进、培养、集聚各类科技人才,促进创新型省份建设,现就组织实施“江苏科技创新创业双千人才工程”(以下简称“双千人才工程”)提出如下意见:一、实施“双千人才工程”的重大意义“十一五”时期是江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人才是关键。
实施“双千人才工程”努力造就一批一流的科技领军人才,使江苏涌现一批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科学大家、科技名家和杰出的科技型企业家,实现科技大省向科技强省的跨越,对于提高我省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率先建成创新型省份具有重大意义。
二、实施“双千人才工程”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紧紧围绕“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的奋斗目标,把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摆在科技工作的突出位置,通过省市县联动,整合科技资源,加快引进和培养各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人才支撑。
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06•【字号】苏政发〔2023〕104号•【施行日期】2023.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23〕10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未来产业代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方向,对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具备重大引领和变革作用。
为加快培育发展未来产业,开辟新领域新赛道、塑造新动能新优势,积极把握未来发展主动权、抢占国际竞争制高点,助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强原始创新和颠覆性创新,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扩大高水平国内国际合作,着力培育创新策源、转化孵化、应用牵引、生态营造的产业链条,打造自主可控、系统完备、先进安全的“10+X”未来产业体系,构筑江苏新型工业化竞争新优势,为全省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形成新质生产力,增强发展新动能,着力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提供新的产业支柱。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建设10个未来产业(技术)研究院、未来技术学院、未来产业科技园等平台载体,引育50个未来产业领军人才(团队),涌现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技术、应用场景和重点企业,南京、苏州率先建设未来产业先导区,重点领域、关键产业实现从小到大、从无到有,加快培育第三代半导体、未来网络、氢能、新型储能、细胞和基因技术、合成生物、通用智能、虚拟现实、前沿新材料、零碳负碳(碳捕集利用及封存)等10个成长型未来产业,谋划布局量子科技、深海深地空天、类人机器人、先进核能等一批前沿性未来产业,初步形成“10+X”未来产业体系。
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省科技厅通知)
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管理办法(省科技厅通知)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管理办法第⼀条为贯彻落实《中华⼈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加快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以下简称“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主创新能⼒建设中的引导与⽰范作⽤,规范和加强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的认定和评价⼯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技术中⼼是指:在全省⼯业重点产业特别是新兴产业、⾼新技术产业中建⽴的具有技术创新⽅⾯⽰范和导向作⽤以及⾏业促进和带动作⽤的企业、⾏业内的技术经济组织。
第三条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会同江苏省发展和改⾰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江苏省地⽅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地税局)、中华⼈民共和国南京海关(以下简称南京海关)联合组织开展省认定企业技术中⼼的认定和评价⼯作。
第四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的认定每年组织⼀次。
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期为每年5⽉15⽇。
第五条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有系统的创新战略和实施计划,企业技术创新运⾏机制和投⼊机制健全,具有较完善的组织机构以及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技术创新能⼒,在全省同⾏业或者同领域中具备明显优势和重要地位;企业年销售收⼊不低于规定标准,其中⾼新技术产业不低于1亿元,其他产业不低于2亿元;企业实际缴纳税收不低于800万元;企业技术中⼼经费纳⼊企业财务年度预算,中⼼财务实⾏单独核算,年度科技活动经费⽀出额不低于800万元,企业技术开发仪器原值不低于800万元;科技⼈员队伍结构合理,企业拥有技术⽔平⾼、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在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才优势。
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员数不低于50⼈;有较完善的产学研联合创新的组织架构。
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术中心是指:在全省工业重点产业特别是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中建立的具有技术创新方面示范和导向作用以及行业促进和带动作用的企业、行业内的技术经济组织。
第三条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会同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地税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以下简称南京海关)联合组织开展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
第五条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有系统的创新战略和实施计划,企业技术创新运行机制和投入机制健全,具有较完善的组织机构以及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技术创新能力,在全省同行业或者同领域中具备明显优势和重要地位;企业年销售收入不低于规定标准,其中高新技术产业不低于1亿元,其他产业不低于2亿元;企业实际缴纳税收不低于800万元;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中心财务实行单独核算,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800万元,企业技术开发仪器原值不低于800万元;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50人;有较完善的产学研联合创新的组织架构。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3.06.05•【字号】苏财规[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3〕19号)各市、县财政局、科技局(科委),省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意见》(苏发〔2011〕10号)精神,全面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我们进一步整合了科技专项资金,并拟定了《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2013年6月5日附件: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意见》(苏发〔2011〕10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苏发〔2012〕17号)精神,全面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省财政厅、科技厅进一步加强科技专项资金整合,设立自然科学基金、科技条件建设与民生科技、前瞻性研究、企业创新与成果转化等四项科技专项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体现政府目标导向,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多元投入,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科学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三条科技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设立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二章使用方向及重点第四条自然科学基金:主要面向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重点支持青年科技人员自主选题,自由探索,开展科学研究,攀登科技高峰,为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技术和人才储备。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21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名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21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1.10.26•【文号】国知办函服字〔2021〕962号•【施行日期】2021.10.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知识产权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21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名单的通知国知办函服字〔2021〕9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和旅游部、中科院、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办公厅,各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形成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让创新成果更好惠及人民”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建设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的战略部署,统筹布局全国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提升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便利性和可及性,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经审核并公示,确定安庆师范大学等88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备案为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级知识产权局要结合本领域和本地区实际,加强对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指导支持和宣传推广,引导服务网点结合区域优势、地方需求和自身特点科学有序发展,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特此通知。
附件:2021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名单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21年10月26日附件2021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名单(按照拼音首字母排序,排名不分先后)网点名称推荐部门安庆师范大学安徽省知识产权局宝鸡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陕西省知识产权局北京邮电大学教育部长春理工大学吉林省知识产权局成都中医药大学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重庆江北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重庆市知识产权局重庆科技发展战略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知识产权局重庆科技服务大市场有限公司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大连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研究中心辽宁省知识产权局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河北省知识产权局佛山市顺德区顺企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中心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福建省电子信息应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建省知识产权局阜阳师范大学安徽省知识产权局共享智能铸造产业创新中心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广东省科技图书馆(广东省科学院信息研究所)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广州恒成智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贵州省标准化院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图书馆文化和旅游部国知云(辽宁)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国知中意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直接申请邯郸职业技术学院河北省知识产权局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浙江省知识产权局河北科技工程职业技术大学河北省知识产权局河南省知识产权保护协会河南省知识产权局贺州学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黑河学院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黑龙江工业学院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湖南文理学院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专利信息服务中心吉林省知识产权局吉林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吉林省知识产权局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工业和信息化部江苏经纬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江苏省发明协会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江苏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江西理工大学江西省知识产权局江西省科学院科技战略研究所江西省知识产权局昆明理工大学云南省知识产权局兰州科技大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知识产权局六盘水师范学院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内蒙古科技大学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内蒙古商标品牌协会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平潭大闽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省知识产权局黔东南州市场监管投诉举报中心贵州省知识产权局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贵州省知识产权局三明学院福建省知识产权局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山东理工大学山东省知识产权局汕头大学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山西同方知网数字出版产业园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山西省知识产权局上海航天信息研究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浦东智产科技服务中心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纺织科学院有限公司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生物岛实验室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丝绸之路国际知识产权港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知识产权局苏州大学苏州知识产权研究院江苏省知识产权局苏州工业园区图书馆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天津海高融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天津医科大学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天津中医药大学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渭南市食品药品和知识产权服务中心陕西省知识产权局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教育部西安市碑林环大学创新产业带管理委员会陕西省知识产权局西南石油大学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西藏自治区标准化研究所西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宣城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安徽省知识产权局烟台大学山东省知识产权局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浙江省知识产权局浙江师范大学浙江省知识产权局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育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六院情报信息研究中心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湖南省知识产权局中国计量大学浙江省知识产权局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科技部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中科院中国科学院广州能源研究所中科院中国科学院天津工业生物技术研究所中科院中国科学院新疆生态与地理研究所中科院中国(宁波)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浙江省知识产权局中国轻工业信息中心直接申请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直接申请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药科大学教育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直接申请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药信息研究所知识产权信息服直接申请务中心中华商标协会直接申请中汽知识产权投资运营中心(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3.26•【字号】•【施行日期】2007.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及《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精神,为加大对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引导和扶持力度,省财政设立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省创新资金)。
为保证省创新资金的科学管理和规范运作,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联合制订了《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与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联系。
附件: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六日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来源与管理机构第三章支持对象与方式第四章申请与受理第五章立项管理第六章项目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精神,根据《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设立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省创新资金),并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省创新资金是政府引导性资金,旨在通过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创新活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人员创业的良好环境。
第三条省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2.12.14•【字号】苏科高[2012]402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苏科高〔2012〕402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科委),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意见》(苏政发〔2012〕79号)精神,进一步明确科技金融相关政策的扶持对象,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和备案工作,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暂行办法江苏省科学技术厅2012年12月14日附件: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强科技与金融紧密结合,着力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瓶颈,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意见》(苏政发〔2012〕79号)及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和备案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1、对江苏省范围内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获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计划资助的科技人员创办的企业,上述四类企业如同时符合营业收入在40000万元以下或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下条件的,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
2、对不满足上述要求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以下标准和条件,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1)依法在江苏省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2)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或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3)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的研发经费投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4)企业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5%以上。
关于《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7.13•【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关于《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2011年7月13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省长助理、省科技厅党组书记徐南平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科技进步条例是地方科技工作中一部重要的、具有基础作用的法规。
认真做好科技进步条例的修订,对进一步规范全省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行为,完善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全面实施创新驱动核心战略,建设创新型省份的需要。
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早在1989年,我省就确立了“科技兴省”发展战略;2005年,明确了“科教优先”的发展方针;2006年,提出了率先建成“创新型省份”的目标;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明确提出实施科教与人才强省基础战略、创新驱动核心战略,十次全会又进一步作出了《关于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在新的起点上开创科学发展新局面的决定》,全面落实“六个注重”,重点实施包括科技创新工程在内的“八项工程”。
2011年5月18日,省委、省政府又进一步提出《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意见》。
省委、省政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对大力推进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建设创新型省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在新的形势下,抓紧对条例进行修订,对于切实加快科技进步与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推进全省“两个率先”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构建区域创新体系,提高全省自主创新能力的需要。
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近年来,全省重视科技、崇尚创新的氛围日益浓厚,全社会科技投入大幅增长,企业创新能力迅速提升,产学研合作十分活跃,知识创新产出明显提高,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蓬勃发展,我省区域创新能力位居全国前列,全省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工作已经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
江苏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3.09•【字号】苏科计[2006]102号•【施行日期】2006.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科计[2006]102号)各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省各有关厅局:为加强我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与管理,现将修订的《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二00六年三月九日附件: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是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规范省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是具有基础性、开放性和公益性特征,向社会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公共技术服务、创新创业服务的科技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旨在根据我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中长期需求和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以科技资源集成开放和共建共享为目标,通过整合、集成、优化科技资源,完善相关基础条件建设,提升公共技术服务能力,为我省高技术研究、产业技术创新、科技创新创业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第三条公共服务平台主要有向社会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为主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和提供公共技术服务为主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按照组成方式,可分为多单位参与共建或具有多个功能子平台的网络化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化平台)和具有单一功能的单一性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单一性平台)。
第四条公共服务平台围绕我省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科技重点工作,按照“统筹规划、整合集成、突出特色、共建共享”的原则,主要依托我省具备一定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创新服务机构等组织建设,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1.05.10•【字号】苏科计[2001]211号•【施行日期】2001.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科计[2001]211号)各省辖市科委,省有关厅局,各国家、省高新区(园)管委会:为了规范我省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管理,我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参照国家科技部有关管理办法,制定了《江苏省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请将对“管理办法”的改进和修订意见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今后加以完善。
二00一年五月十日附件:江苏省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施江苏省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目的是:通过引导和推动各类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加强常规业务和能力建设,深化体制改革,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着力培育一批管理规范、服务优良、市场竞争力较强的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加快建设社会化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为提高我省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提供有力的支持。
第二条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是以政府拨款资助为引导,与“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共同组成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是省“十五”科技计划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重点围绕生产力促进、科技创业、技术市场、科技信息等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的建设和发展,主要支持其增强服务功能和服务能力的实施项目。
第四条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服务项目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会同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和省各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并在管理中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咨询和评估作用。
第五条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立项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维权指引》的通知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维权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公布日期】2009.04.15•【字号】•【施行日期】2009.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维权指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提高我省企业在开拓境外市场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指导企业在境外维护自身知识产权合法权益,积极应对知识产权纠纷,我们制定了《江苏省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维权指引》,现印发给你们,供企业在境外知识产权维权中参考。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江苏省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维权指引为指导我省企业在境外维护自身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合法权益,积极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特制定本指引。
一、名词解释1、本指引所称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且在境外开拓市场的企业法人。
2、本指引所称对方,是指境外有关国家(或地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3、本指引所指知识产权,是指在境外获得有关国家(或地区)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
二、企业遭受知识产权侵权的维权策略企业在境外发现对方涉嫌侵犯自身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时,可采取以下步骤和策略维权:(一)证据准备1、企业自身知识产权权利证明材料;2、对方实施侵权证据。
如侵权产品实物或样品、销售记录、销售发票、侵权产品广告、网络信息、证人证言等。
证据的收集尽量采用公证的方式进行。
(二)分析评估1、对遭受侵犯的知识产权权利稳定性进行分析评估;2、根据收集的证据材料,对对方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进行分析评估;3、研究纠纷发生地的相关法律规定。
(三)维权策略1、非诉讼程序(1)发律师函。
向对方明确告知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指出对方存在的侵权行为,提出解决办法。
可附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材料。
(2)沟通协商。
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对方侵权问题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办法,达成一致的,应订立书面协议。
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项目是我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工程中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中心建设旨在以促进我省产业科技创新为目标,加强工程化研发平台建设,开展工程技术研究、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开发产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技术,持续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促进成果转化和技术辐射,带动相关行业的技术提升和科技进步,增强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三条工程中心建设按照“ 统筹规划、突出优势、制度创新、支撑发展”的原则,主要依托省内有关行业或领域中科技实力较强的重点科研机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高等院校,建成“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一)根据我省经济建设和市场需求,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在自主创新和引进的基础上,持续不断地创造新成果,开发新技术,并进行工程化研究,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新产品。
(二)实行开放服务,接受行业或部门以及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咨询。
(三)培养、聚集相关专业的高层次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本省行业、企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开展相关的标准制定工作和行业信息服务,促进行业、领域的技术发展。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会同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及其区域共同发展需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工程中心的组建和运行管理工作。
省辖市科技局及省有关厅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的工程中心建设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相关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省科技厅1、负责制定工程中心建设的总体规划;2、负责编制工程中心年度建设工作计划与经费预算;3、负责组织工程中心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评估和验收;4、负责制定工程中心的运行评价指标体系并组织对工程中心年度考核和阶段运行绩效评估工作;5、委托省科技条件管理服务中心具体从事工程中心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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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筹建第一批省科技服务业
特色基地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苏科条发[2017]1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17.01.16
【实施日期】2017.0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筹建第一批省科技服务业特色基地的通知
(苏科条发〔2017〕11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科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服务业促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作用,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
根据《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26号)的要求,省科技厅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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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领域企业和行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
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知发[2003]10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03.10.17
【实施日期】2003.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领域企业和行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的通知
(苏知发[2002]105号)
各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经贸委(经委)、各有关单位:
为应对入世挑战,提高我省重点领域企业和行业运用知识产权战略的能力,培育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和产业,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决定在全省实施《江苏省重点领域企业和行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二000二年十月十七日
江苏省重点领域企业和行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特别是知识产权被纳入WTO框架后,世界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为了提高竞争力并在国际市场上获取更大的利益,正在加快实施本国的知识产权战略,其核心是在政府的有力组织和统筹协调下,支持和帮助企业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制约竞争对手,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这对我国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带来严峻挑战。
目前我省企事业单位(以下通称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意识还十分薄弱,为应对入世挑战,使我省重点产业领域的重点企业和行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率先取得突破,加快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和产业,提高全省经济的竞争力,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实施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围绕全省“十五”期间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重点,针对入世后江苏重点产业领域和企业在知识产权问题上面临的紧迫形势和严峻挑战,通过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和综合运用能力,培育和发展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能力强的优势企业和产业,为逐步形成一批重点产业领域行业知识产权战略为引导、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实施为支撑的知识产权战略体系,为确保我省经济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提高科技经济综合竞争力提供有力的知识产权保障。
(二)实施原则
1、政府引导和企业自主实施相结合原则。
政府有关部门从提高我省科技、经济竞争力的全局出发,研究制订推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为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作必要的引导和示范。
企业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大人才和资
金的投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竞争的需要,认真制定和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2、知识产权战略与技术创新战略相结合原则。
知识产权战略是制定技术创新战略的基础,通过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要为技术创新选准重点和突破口。
同时,技术创新战略要以获取更多自主知识产权,提高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为重要目标,为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取得竞争优势打下良好基础。
3、知识产权战略与经营发展战略相结合原则。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提高竞争力,加快企业和行业的发展,因此,要把知识产权战略纳入到企业和行业的总体经营发展战略之中,成为其中的有机组成部分。
要突出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