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营业税条例下的建筑业总包与分包的税收问题
建筑安装工程总包与分包差额税务处理及会计核算研究
建筑工程与水利交通119建筑安装工程总包与分包差额税务处理及会计核算研究刘岱梅(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摘要:在建筑安装工程的承包过程中,由于业主单位和总包单位之间的劳务合同签订,总包需要将这部分劳务合同的工作内容进行分包承担,因此,在具体的安装工程当中,如何对总包和分包的差额税务处理进行会计的核算,就需根据具体的工程量来进行计算,而其会计核算的研究方式,则需要委托业主单位代缴税金与其他不同的纳税形式,满足税源的足额入库。
关键词:建筑安装公司;工程总包分包;差额税务处理;会计核算研究前言一方面,在建筑与安装施工合同之间规定,安装工程的合同数量和合同期限确定之后,建筑业的业主单位和总包单位不再规定为分包单位的扣缴义务人,因此,分包单位应当自行在劳务发生地进行税款的缴纳,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在征管手机上面有所不同,需要特殊情况特殊对待,但总的来说,都需要积极向税务机关进行税款的缴费工作,取得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之间的完税证。
一、建筑安装工程总包与分包建筑安装工程的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的分包分别指的是工程建设的承包组织方式不同,其中工程总承包指的是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到业主的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承诺项目进行勘察设计,采购施工,验工竣收等等全过程或若干过程的承包;而分成包则指的是总承包将自己所承担的工程任务量进行分段承包,这种承包可能是按照工程量进行分段,也可能是按照工作的日期进行承包分散。
总的来说,分包的任务需要向总包的任务看齐,并对其负责,在收竣工上,应当以分包内容为初步完成目标,总包内容为根本目标。
二、差额税务处理工程总承包的缴费项目在不同地区的缴费税种不同,例如在“营改增非试点地区”勘察设计代理采购和管理服务按照服务业项目5%的税率,进行营业税的缴纳,而工程施工会按照建筑业税率3%进行营业税的缴纳,在“营改增的试点地区”,则会将勘察设计和管理服务,按照现代服务业缴纳增值税工程代理和代购仍然缴纳营业税,所以差额税务需要再总承包方和分承包方进行共同的运作。
老项目新项目总包分包税率问题
老项目“总包”是简易计税,“分包”是否适用房地产开发商甲公司与建设集团乙公司在2016年3月1日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由建设集团乙公司作为总包方,承包甲公司开发的某高层住宅小区的施工工程,工程范围包括桩基、基础围护、地上主体结构等土建工程,工程包工包料,施工许可证注明开工日期为4月15日。
2016年9月10日甲公司与一般纳税人丙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将住宅小区的消防、水电暖、装修等专业工程“分包”给丙公司,合同包工包料,约定开工日为9月20日。
目前的社会分工日益精细化,对于规模较大的工程,很难将全部工程完全交由总包方亲自实施,特别是消防、幕墙、电梯、弱电等专业工程,基本上会“分包”给专业承包单位来实施。
案例中的施工许可证上的开工日期为2016年4月15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配套文件规定,该房地产项目和建筑工程属于老项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因此,总包方乙公司和房地产甲公司,双方均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但是丙公司承建的该“老项目”的专业工程,是否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判定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关键在于丙公司是否为建筑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
对于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在实务中判断是否是老项目时,各地执行口径一般以总包合同为准,即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属于老项目。
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第31条规定,提供建筑服务新老项目的划分,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应视为老项目。
《山东省国税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七)》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分包服务,在判断是否是老项目时,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属于老项目。
例如:一个项目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5月1日之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则丙方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建筑业总包方涉税风险及对策
浅析建筑业总包方涉税风险及对策摘要:建筑业属于营业税征税范畴,建筑业税收是地方重要税源之一,也是国家连续多年实施税务稽查的重点行业。
与建筑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尤其是税收政策、法规几经调整,逐步完善,对纳税人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建筑业总包方在业务链条中具有特殊重要位置,工程管理和纳税环节却问题不断,甚至出现了危及企业正常经营的涉税风险。
笔者结合所在单位相关工作实际,进行粗浅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
关键词:建筑业;总包方;涉税风险;对策中图分类号:[tu-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8-0-02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修缮工程、装饰工程和其他工程作业等内容,具有种类多样、流动性大、施工条件多变、工程周期较长等特点。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及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本文的总包方系广义概念,不仅指工程总承包人,还包括从工程总承包人分包工程后再对外分包的施工单位。
一、税收政策与实务简介(一)根据《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第九条规定,建筑业纳税人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为开票纳税人。
凡未在建筑业劳务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证,非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所辖企业,属异地提供应税劳务,须到该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并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笔者单位主要从事高速公路养护维修工程,注册地为广州市,但承接的工程项目覆盖广东省多个地区,如梅州、河源、阳江、江门等地级市或所辖的县级市、区、镇等。
需要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持该证明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资料前往劳务发生地开展工程作业,就地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等建筑业流转税种,企业所得税仍回注册地缴纳。
(二)根据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简称“旧条例”)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建筑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这些税务要点一个都不能少!
建筑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这些税务要点一个都不能少!在建筑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税务方面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以下是一些涉及税务的要点,以确保合同的合规性和税务的合法性。
一、增值税1.增值税发票:分包单位需要向总包单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总包单位能够计算扣除税额。
2.税率问题:要明确合同执行过程中所涉及的具体税率,以确保分包单位向主包单位开具符合标准的发票。
3.资质问题:分包单位需要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按时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1.税率问题:根据分包单位的性质和所属行业,确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并在合同中明确。
2.税前扣除:分包单位可能需要在签订合同时,根据合同约定,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在合同执行完结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结算。
3.汇算清缴:分包单位应提前安排好会计和税务人员,及时进行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以确保企业所得税的准确申报和缴纳。
三、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1.税率问题:根据分包单位所属行业和涉及的劳务类型,确保正确适用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在合同中明确。
2.预扣预缴:分包单位需要在支付劳务报酬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劳务人员进行预扣预缴,并及时缴纳给税务机关。
3.申报纳税:分包单位需要按照规定在每年1月至2月期间,对上一年度的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四、土地增值税1.土地性质:根据分包单位所在地、项目涉及的土地性质,明确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并在合同中明确责任。
2.税前扣除: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分包单位可能需要在合同签订时预先扣除并缴纳土地增值税,再进行结算。
五、工资、社保、住房公积金1.工资支付:分包单位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务人员的工资,并出具合规的工资发放凭证。
2.社保缴纳:分包单位需要根据国家规定,按时缴纳劳务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3.住房公积金缴纳: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分包单位需要按时缴纳劳务人员的住房公积金。
施工企业总包与分包的税收问题
施工企业总包与分包的税收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规定,税人从事跨地区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和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这里所述的“跨地区工程”是指工程为一条线,如公路、铁路、河流、长途管线等,不能理解为从甲地到乙地的定点工程。
总包人应扣缴哪些税种?如何扣缴?票据如何操作?为了说明问题,举一个普通的例子:A公司具有总承包资格,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1000万元,向B企业进行分包,合同价款400万元。
一、代扣税种问题,1、应代扣营业税,正是由于《营业税条例》的规定,A企业为法定扣缴义务人,必须无条件的对分包给B企业的400万营业税进行代扣,代扣营业税为400*3%=12万.2、代扣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因这些税种是流转税的附加税,一旦发生了流转税,就产生了计算城建税和附加的计税依据,因此只要有营业税的产生,就必须产生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A企业应代扣城建税12*7%=0.84万,代扣教育费附加12*3%=0。
36万,代扣地方教育费附加12*1%=0.12万元.以上共代扣税款12+0。
84+0。
36+.0。
12=13。
32万,代扣税收负担率3.33%。
3、不能代扣印花税,因《印花税暂行办法》并没有赋予总包人代扣的义务,AB双方各自向合同签订地(劳务发生地或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A企业应缴印花税为1000万*0.03%+400万*0。
03%=4200元,B企业应缴纳印花税400万*0。
03%=1200元,4、不能代扣企业所得税.同理,企业所得税法只规定了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由税务机关指定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主体确定
❖ 涉案企业不明白,为什么全部交了增值税还有 问题???
❖ 是不是有点冤? ❖ 不是! ❖ 下面我们一点一点抽丝剥茧!
混合销售业务?
❖ 增值税规定,
❖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缴增值税的货物或劳务,又涉及
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
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称为混
工(安装)资质; ❖ 才能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为什么要这样规定? ❖ 主要是因为3%和17%的税率差! ❖ 第二阶段规定的漏洞是什么? ❖ 税收筹划的任意性。利润率低可取得进项税多
的产品往往按照增值税,反之,采用营业税。 ❖ 案例
税务总局公告 〔2011〕23号
❖ 第三阶段: ❖ 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
❖ 第十六条 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 (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 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 关于材料与设备划分问题,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假设个例子
税务出招:解决结合部 问题2
❖ 第二阶段:有条件分别核算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
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 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2006]80号) ❖ 例子 ❖ 宽----严----宽
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
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
财税实务税收法规上的分包与建筑法规上的转包并不一致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税收法规上的分包与建筑法规上的转包并
不一致
问:若按总分机构分别申报纳税,由于资质要求,施工合同必须由总机构签订,分支机构开具的发票与总机构名称不一致,也与合
同不一致,导致分支机构销项专票项目业主无法抵扣;同时,分支机构采购进项也只能以总机构名义索取,这样,建筑业分支机构
就无法纳入增值税管征范围,而企业所得税历来是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缴纳的,如何协调分支机构对于增值税风险责任如何分担由此,分支机构或者异地(含跨省)项目部是否需要办理国税登记,
是临时税务登记还是项目报备?
答:税收法规上的分包与建筑法规上的转包并不一致,与施工资
质没有联系.总机构是否在建筑服务发生地设立分支机构并办理正式税务登记作为一个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由纳税人自主决定;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持外管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办理报验登记,两者在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上存在一定的区别.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分包税务及会计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分包税务及会计处理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分包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项目的一部分工作交给其他企业承包,以减轻自身负担或提高效益的做法。
工程分包涉及的税务及会计处理是建筑施工企业必须面对和处理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从税务和会计两个方面对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分包的税务及会计处理进行详细分析。
一、税务处理:1. 工程分包税法征管主体及纳税义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纳税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3号),工程分包合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收入,分包人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缴纳增值税。
2. 工程分包劳务税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税务政策,分包人与劳务人员的关系是雇佣关系,关于分包劳务的居间费用是计入实际劳动者工资及报酬的,按劳务报酬的累进方式计算个人所得税。
3. 分包业务增值税税率适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合同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公告》(国税字[2011]第103号),对于工程分包合同,如果品目为进口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及其他物资安装施工和暂估价应税劳务的,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品目为土地整理等其他建筑工程的,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
4. 分包业务增值税进项税额认证:分包人在承包分包工程的过程中,需要认真管理好进项税额,及时认证从发包人处购买的分包工程材料和设备等相关费用发票,以便后续申报税务及报销。
5. 工程分包款项支付证明及税务登记:工程分包款项支付需要提供明确的支付单据,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确保纳税义务。
二、会计处理:1. 分包预计利润的确认及处理:建筑施工企业在分包合同中,应根据合同约定将分包预计利润按照按工程完工百分比法按期确认和处理。
2. 工程分包合同价款的确认:工程分包合同的价款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部分或者按照固定比例的办法确认。
3. 工程分包的成本管理: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将分包工程的劳务费、材料费、机械费等各项费用细化核算并及时计入成本,以便后续的会计处理和管理。
工程施工分包如何缴税
工程施工分包如何缴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其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在建筑市场中,工程施工分包现象普遍存在,分包商在完成工程任务的同时,需要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缴纳相应的税费。
本文将详细介绍工程施工分包如何缴税。
一、工程施工分包的税务处理方式1. 营业税时代在营业税时代,工程施工分包的税务处理方式如下:(1)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也就是说,存在工程分包的情况下,总承包单位应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方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2)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上级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也就是说,存在再分包的情况下,分包单位应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上级分包方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2. 增值税时代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增值税试点,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
工程施工分包的税务处理方式如下:(1)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金额向总承包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总承包人将分包发票纳入进项税额抵扣。
(2)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他人,再分包人按照再分包合同金额向分包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分包人将再分包发票纳入进项税额抵扣。
二、工程施工分包缴税注意事项1. 合法合规开具发票在工程施工分包过程中,各方应按照税法规定,合法合规开具增值税发票。
总包方应按向建设方收取得价款全额开具建安发票。
分包方按向总包方收取的价款向总包方开具建安发票。
2. 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在工程施工分包过程中,各方应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如实申报纳税,确保税款及时足额缴纳。
3. 注重税收筹划在工程施工分包过程中,各方应注重税收筹划,合理利用税收政策,降低税收负担。
例如,合理利用进项税额抵扣、税收优惠政策等。
4. 及时了解税收政策变化税收政策会随着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发展需要进行调整。
在工程施工分包过程中,各方应及时了解税收政策变化,确保合规纳税。
新旧营业税条例下分包工程总包方营业税会计核算研究
浅析新营业税条例下施工企业分包抵税及其会计处理
二 、 工 企 业 总分 包 的主 要 特 征 施
应税行为 , 承包人 以发包人 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 关 法律责任 的 , 以发包人为纳税 人 , 则发包人 属于法定 的代扣代 缴纳税 义务人 , 在与分包人办 理已完工程 价款结 算时 , 还应 以 与分包人结算的工程价款为依据计算并代扣代缴 其营 业税 , 并 向分包 人提供 《 筑业 总承包及 分包单位 结算工程 款完税 证 建 明》 。但如果承包人不是 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 由发包人 承 担法律责任的 , 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义务人, 而不再由发包人缴 纳税款并提供完税证明 。在实际操作 中 , 承包人代扣缴 分包人 营业 税费后 , 应对分包 人开具相关代 扣税款凭证 , 以防止 产生 总包人不提供相关凭证或分包 入不接受 代扣缴等不规范行为 , 出现漏税或重复纳税现象 。 2 纳税 地点。由于存在 区域 陆税收 政策的竞争 , 、 涉及多个 行政 区域的大 型施 工项 目在 纳税实践 中分包工程 的纳 税地点 常常成 为关注的焦 点。根据相 关条例规 定 , 工企业项 目存在 施 分 包时 , 总包人应按营业税纳税地点规定 扣缴 分包人应缴的营 业 税。具体的做 法主要有两 种 : 当施 工项 目为非跨省分包 一是 时, 扣缴人可 以在 工程所在地代 扣缴分包人 营业税 费 ; 二是 当 施 工项 目为跨省分包时 , 由总包人在 其机 构所 在地代扣缴相关 分包人的营业税费 , 即总包人在其所在地 代扣缴各层次分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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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 】 随 着 施 工 企 业 项 目规 模 不 断 扩 大 , 工 企 业 的 工 摘 施
程 项 目分 包 业务 已成 为 一 种 常 见 的 经营 方 式 。本 文 从 新 旧 营 业
建筑工程分包纳税
建筑工程分包纳税
建筑工程分包纳税是指建筑施工项目中,总承包商将部分工程任务委托给其他承包商或供应商,由他们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在进行分包招标时,纳税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
按照相关纳税法规,建筑工程分包纳税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增值税:分包商和总承包商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货物销售额和劳务费都需要缴纳增值税。
分包商作为供应商,会根据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向总承包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增值税纳入国家税收。
2. 所得税:分包商作为独立的合同承包商,通过对建筑工程的分包进行经营活动获得的收入需要缴纳所得税。
根据纳税法规定,分包商需要准确申报并缴纳相应所得税。
3.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分包商也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这些税款是按照一定比例计算并上缴至国家财政部门。
分包纳税对于建筑工程项目的正常进行有着重要的意义。
它能够保证相关税款的合法缴纳,为国家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同时也能够规范纳税行为,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因此,各承包商在分包过程中应积极履行纳税义务,确保按规定缴纳相应税款。
新营业税法下分建工程营业税会计处理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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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 建 筑 施 工 公 司 承包 一 项 T 程 ,工 期 l A 2个 月 ,总 承 包 收 入 10 0万 元 , 中结 构 工 程 10 00 其 50万 元 , B公 司 承 包 ( A 公 司代 扣 由 由 代 缴 营 业 税 , 般 的 建 筑 施 T 丁 料 费 票 具 )其 中 装 修 分 包 工 程 10 一 ; 00 万 由 C公 司 承 包 ( C公 司 自行 缴 纳 营 业 税 , 供 专 业 建 安 发 票 ) 由 提 。A 公 司完 成 工程 累计 发 生 合 同 成 本 7 0 0 0万 元 , 目在 当 年 1 项 2月 份 如期
完 工 。此 处 仅 仅 考 虑 营 业 税 问 题 。 其 账 务处 理如 下 :
充 r如果是承乜人以发包 人的 名义 “时外f : - 营片由发包 几承 相 天法律 责任的 ”, 以发 则
包 凡为 纳 税 几 的 规 定
综 合 以上 考 虑 , 般 情 况 下 , 筑 业 的一 建 二 人 , 工 程 的 全 部 承 包额 减 去 付 给 分 包 人 价 款 后 的余 额 为 营业 额 。 分 以
策 都 有 新 的 规 定 , 其 对 分 包 工程 营 业 税 的缴 纳 有 了新 的变 化 , 筑 尤 建 施 l 企 业 只有 充分 领 会 文 件 精 神 . 能 符 合 国 家新 税 收 要 求 并 为 企 业 T 才 带来 有 效 的税 收 利 益 。
建筑业总分包合同存在的涉税风险及管控措施
建筑业总分包合同存在的涉税风险及管控措施一、涉税风险及影响1.阴阳合同:在建筑业总分包过程中,总包方可能与分包方达成合理的合作协议,但却采用两份合同进行签订,一份合同标明正常的合同金额,另一份合同上标明较低的金额并将其作为合同存档。
这种操作可能是为逃避税务部门的监管,从而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2.假冒发票:在建筑业总分包过程中,有些分包方可能会为了获得更高的出厂价或减少应纳税款,使用假冒发票进行虚增或虚减,并将其作为合同凭证,此举不仅侵害了税收利益,还可能导致税务部门对合同的真实性产生怀疑,从而引发税务风险。
3.不合规操作:由于建筑业总分包合同的细节复杂,包括实施方案、材料选择、施工周期等,分包方可能会采取一些不合规的操作,如虚报材料费用、虚报员工工资等,以降低税收负担,这可能导致税务风险。
二、涉税风险管控措施为了避免涉税风险和确保合同的合规性,建筑业企业应采取以下管控措施:1.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对涉税合同进行认真审查和真实记录,确保合同文件的一致性和真实性。
同时,应建立合同档案库,妥善保存合同文件,以备税务部门查阅。
2.正规发票核验:总包方在与分包方签订合同前,应核实分包方的纳税资质,确保其具备合格的发票开具能力。
同时,总包方要认真核对所收到的发票,确认其真实性,避免与假冒发票相关的税务风险。
3.加强内部控制:建筑业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内部审计,对涉税关键环节进行监控。
同时,建立成本核算和税务自查制度,定期对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加强培训和沟通:建筑业企业应加强税法和相关法规的培训,提高员工对税务风险的认识和理解。
同时,与税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和配合,及时了解涉税政策和要求,确保企业的税务合规。
5.强化合作关系管理:总包方应建立与分包方的良好合作关系,共同确保合同的合规性。
同时,对潜在分包方的纳税信用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选择正规的分包方进行合作,降低税务风险。
建筑企业总包和分包如何缴税?
建筑企业总包和分包如何缴税?默认题主说的是建筑企业总包与分包的增值税问题。
建筑业增值税比较复杂,一般涉及总包、分包,计税方法有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而且还有异地预缴等。
营改增之后,分包款的扣除政策规定模糊,各地执行口径也有差异。
今年9月总局发布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其中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该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31号公告,明确了总包方支付的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即其中既包括货物价款,也包括建筑服务价款,31号公告对于分包款的扣除,终于有了政策依据,因此总包方与分包的计税依据也比较明朗了。
那么建筑企业总包方与分包方如何缴纳增值税?总包方⑴简易计税条件下:举栗:腾飞建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19年11月在异地承揽了一项工程,合同总造价1000万元,可以简易计税。
2019年11月腾飞建筑公司收到含税工程款200万,支付分包款50万,分包方给腾飞建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45.87万元,税额4.13万元解析:如果腾飞公司选择简易计税①异地预缴=〔(200-50)÷1.03〕×3%=4.37万元②回机构所在地申报应缴增值税=〔(200-50)÷1.03〕×3%=4.37万元应补(退)税款=4.37-4637=0⑵一般计税条件下如果腾飞建筑公司选择一般计税①异地预缴=(200-50)÷1.09×2%=2.75万元②回机构所在地申报销项=200÷1.09×9%=16.51万元进项=4.13万元应缴增值税=16.51-4.13=12.38万元应补(退)=12.38-2.75=9.63万元⑶分包方如果涉及货物上述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额是建筑服务发票,如果分包方涉及货物,可以将分包款开具成:货物+建筑服务,总包方同样可以扣除。
建筑工程分包怎么计税
建筑工程分包怎么计税营改增后,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从事建筑工程分包业务如何计税,是一个全新的课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通知》),建筑工程分包业务以余额为销售额,现结合具体案例作如下分析,供在实际工作中参考。
同一县(市、区)《通知》附件2第一(三)9条: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那么,建筑行业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征收:(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例如,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3月1日承接M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3月15日),并将M工程项目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了乙公司。
5月31日发包方按形象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00万元,价外费用10万元。
5月底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万元。
对M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则5月份应缴纳增值税计算如下:根据上述规定,由于该项工程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工程分包合同的税收问题
工程分包合同的税收问题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在工程分包过程中,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等。
具体到分包合同中,双方应当明确各自的税务责任和义务,确保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税务合规性。
在增值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工程分包方在提供建筑服务时应缴纳增值税。
同时,作为扣缴义务人,主包方有责任从分包方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的增值税额,并代为上缴国家税务机关。
以一份标准的工程分包合同为例,合同中应详细列明以下税务条款:1. 分包方应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的税率,对所提供的建筑服务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主包方提供。
2. 主包方有权对分包方提供的发票进行审核,并在发现不符合要求时要求分包方重新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
3. 分包方必须保证其提供的发票真实、合法、有效,且不得有任何虚假行为。
4. 若分包方未能按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包方有权暂停支付相应款项,直至分包方补足符合要求的发票为止。
5. 主包方在收到分包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及时进行认证,并于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完成税款的抵扣和缴纳工作。
除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也是工程分包合同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分包方需对其所得的工程款净收入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合同中,双方应约定分包方的所得税由其自行负责申报和缴纳,主包方则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以便分包方履行其税务义务。
为了避免日后的税务争议,合同中还应包含如下条款:1. 若因分包方原因导致主包方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罚款或滞纳金,分包方应负责赔偿主包方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损失。
2. 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任何一方均不得采取任何手段逃避税收或者减少应纳税款。
通过上述条款的设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双方的税务行为,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和税务合规。
工程分包合同如何算税
工程分包合同如何算税我们需要明确工程分包合同涉及的主要税种。
通常情况下,这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等。
具体的税率及征收标准需根据国家最新的税法规定执行。
在增值税方面,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适用的税率为9%。
而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3%的征收率。
需要注意的是,税率可能会因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因此双方应实时关注相关税收政策的更新。
接下来是企业所得税。
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其从事建筑服务所得的收入,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一般为25%,但具体税率可能因地区不同而有所差异。
对于个人所得税,如果分包商为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那么其收入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率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进行累进税率计算,具体档次需参照最新的个税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通常是基于已缴纳的增值税额来计算的,分别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
在工程分包合同中,税务处理的关键在于正确计算应纳税额并及时申报缴纳。
为此,合同中应明确包含以下内容:1. 合同双方的信息,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方式等。
2. 工程的具体内容、范围、标准和要求。
3. 分包工程的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和时间。
4. 双方对税务责任的约定,包括税种、税率、计税依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
5. 发票的开具和交付规定,确保符合税务管理要求。
6. 违约责任的约定,明确逾期缴税或逃税的责任方及其承担的后果。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双方可以聘请专业的税务顾问或律师,以确保合同的税务条款符合最新的税法规定,避免因税务问题引发的法律风险。
工程分包合同是否需要交税
工程分包合同是否需要交税在工程分包合同中,是否需要交税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具体需要根据合同的性质、内容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和判断。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工程分包合同。
工程分包合同是指在建筑工程或者其他大型工程项目中,总承包商将其承担的部分工程或者工作分包给其他承包商或者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或者完成。
在这个过程中,分包商与总承包商之间会签订一份工程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那么,在工程分包合同中,是否需要交税呢?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分包合同中的税收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增值税:在工程分包合同中,分包商需要向国家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分包商在提供建筑服务时,应当依法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2. 营业税:在工程分包合同中,分包商还需要向国家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分包商在提供建筑服务时,应当依法开具营业税发票,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3. 企业所得税:在工程分包合同中,分包商还需要向国家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分包商在提供建筑服务时,应当依法计算企业所得税,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 个人所得税:在工程分包合同中,如果分包商是个人,则还需要向国家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分包商在提供建筑服务时,应当依法计算个人所得税,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工程分包合同中的税收问题比较复杂,分包商在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税款时,需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税务申报和缴纳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同时,总承包商也有责任对分包商的税务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分包商的税务申报和缴纳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总之,在工程分包合同中,税收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分包商需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税款,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同时,总承包商也有责任对分包商的税务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分包商的税务申报和缴纳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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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营业税条例下的建筑业总包与分包的税收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实施细则》于2009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关于建筑业总包和分包的问题与以前的规定变化较大,不论是税务机关人员,还是纳税人,都有一个熟悉和学习的过程,因此有必要将这个问题搞清楚。
举例说明。
A企业从事建筑工程业务,2009年2月承包了二栋楼的建筑工程,各1000万元,将其中的一栋楼分包给B企业,仍是1000万元,但按5%收取管理费;将另一栋楼的“地基工程”和“外墙面粉饰工程”分包给C企业,共350万元,C企业又将“外墙面粉饰”工程200万元,分包给D企业。
A企业自己施工了650万的工程,估计成本为400万。
工程结束后,A企业向建设单位开具发票一张共计2000万元,同时也收到工程款2000万元。
一、计算应缴税款。
根据新《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A企业应缴的营业税为
(2000-350)×3%+1000×5%×5%=49.5+2.5=52
由于给B企业工程不属于分包,因此不能差额征收,但分包给C企业,及C 企业分包给D企业的工程,可以确认为分包工程,可以按差额征收,另外还从B 企业取得了50万元管理费,应按5%计税。
B企业
1000×3%=30万,由于取消了总承包代扣税,B企业自行申报纳税。
C企业
(350-200)×3%=4.5万元,理由同上。
D企业
200×3%=6万元,理由同上。
二、分包与转包问题。
原《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也就是说,原《条例》对转包也允许差额征税,但新《条例》将不再允许。
另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
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
第八条: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但可以分包,124号令的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第五条专门解释了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的含义。
上例中的B就是一项转包工程,不得执行差额征收的优惠政策。
三、建筑工程。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所注的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
本税目
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此次新修订的《条例》中的差额征税,仅指建筑工程,而非其他工程,将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排除在外,这是我们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如果上例中是一项绿化工程,或安装工程,或其他工程,也不得享受差额征税的优惠。
我们一定要注意,建筑业不等于建筑工程,建筑工程是建筑业中的一部份,只有这一部份才是差额征税前提条件。
原《条例》将所有的工程都包含在内,而新《条例》只列举了建筑工程,排除了其他工程,新旧条例的规定区别很大,这是我们切切要注意的。
四、差额征税。
上例中的A企业如果具备总承包人资格,按旧《条例》规定,只能实行一级差额征税,因为C不具备总承包人资格,也就是说,只有总承包人才有资格实行差额征税;而新《条例》取消了此项限制,只要是纳税人,不论有无总承包资格,都可以实行差额征税,A分包给C,可以按差额征税,C又分包给D,也可以按差额征税,可以实行多层次的差额征税。
五、发票的开具。
(忽略50万)
A向建设单位开具了2000万元的发票,收入应做2000万元,
B向A开具1000万元的发票,收入为1000万,A做成本。
C向A开具350万元的发票,收入为350万,A做成本。
D向C开具200万元的发票,收入为200万,C做成本。
[特别提示]
发票是一项凭证,但并不是征税的唯一凭证,有人认为,A的收入应是缴税的计税依据,应为1000-350+50=700万,C的收入应为150万,这就错了,如果这样,会计核算将是一个亏损数,差额征税就是允许收入数额和缴纳税款的
计税依据不一至的情况出现,需要纳税人进行备案,也便将来说明问题。
六、会计核算
A企业
借:银行存款-2050
贷:工程收入-2000
其他业务收入-50
借:工程成本-B-1000(B企业1000万的发票)
-C-350(C企业的350万的发票)
-A-400(自己施工的成本400万)
贷:银行存款175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52
贷:应缴税费-营业税52
毛利润为:
2050-1750-52=248万
如果将收入视为计税依据,将形成亏损:
700-1750-52=-1102
B企业
借:银行存款-1000万
贷:工程收入-1000万
借:成本-50万
贷:银行存款-50万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30万
贷:应缴税费-30万
(其他略)
C企业
借:银行存款-350万
贷:工程收入-350万
借:工程成本-200万(D企业开具200万发票)
贷:银行存款-200万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4.5万
贷:应缴税费-4.5万
(其他略)
D企业
借:银行存款-200万
贷:工程收入-200万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6万
贷:应缴税费-6万
(其他略)
七、抵扣凭证。
《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了上述的“合法有效凭证”主要是:发票、财政票据以及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除此之外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加以规定。
如上例中的D,工程完工后逃避纳税义务,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也开具不
了发票,为此,C得不到200万元的抵扣凭证,此时的C就不能抵扣税款,应按全额350万元征收税款。
[话外音]
新《条例》将不再允许转包具体有什么实质性作用?
现在建筑行业,实质上都是转包,而且是个人承包,过去建筑法也禁止,但一样运行了十几年。
新营业税有什么具体的操作上的控制吗?如果控制了规范了,这样当然对行业发展有利,但个人在税局不能代开发票了,或严格控制了转包,是否会扶持了假发票市场。
我对新法的理解是:打击个人承包,但引导和鼓励个人成立建筑公司后,继续按分包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