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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绿色建筑示范小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绿色建筑示范小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绿色建筑示范小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26•【字号】南府办[2009]226号•【施行日期】2009.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绿色建筑示范小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09〕2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绿色建筑示范小区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六日南宁市绿色建筑示范小区建设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建科〔2007〕15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发〔2008〕12号)的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建设绿色建筑示范小区的各项建设事宜,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进一步提高我市人居环境为目的,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因地制宜地建设我市绿色建筑示范小区。

建立从土地供应、规划立项、设计施工到运营使用的全过程项目监督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管理职能作用,采用政府引导及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又快又好地完成我市绿色建筑示范小区建设。

二、项目建设目标(一)2012年南宁市绿色建筑示范小区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二)南宁市绿色建筑示范小区项目成为我市精品工程;(三)南宁市绿色建筑示范小区项目建设完成。

创造高效、低耗、健康舒适的建筑环境;推广适合我市气候、地理条件的节能技术;成为国家建设部创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示范小区的样板,带动和引导我市房地产项目向绿色与生态综合模式的方向发展。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2•【字号】南府办[2013]77号•【施行日期】2013.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办〔2013〕7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5月22日南宁市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政策为贯彻落实《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南发〔2013〕12号)文件精神,加快南宁市本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的改革发展,实现做强做优,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市属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政策。

一、加快资产注入,做强做优企业(一)将我市政府性资金、资产和资源等有形资产以及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逐步注入我市国有优势企业,迅速提高企业的实力和发展能力,实现做强做优。

(二)加快落实《关于南宁五象投资公司多元化多渠道融资注资方案的批复》(南府复〔2012〕52号)、《关于南宁威宁公司多元化多渠道融资注资方案的批复》(南府复〔2012〕53号)、《关于南宁建宁水务集团多元化多渠道融资注资方案的批复》(南府复〔2012〕54号)、《关于南宁城建集团多元化多渠道融资注资方案的批复》(南府复〔2012〕55号)和《关于南宁交通投资公司多元化多渠道融资注资方案的批复》(南府复〔2012〕56号)等文件精神,尽快向相关投融资类企业和城建企业注入政府性资金、资产和资源,满足投融资类企业的融资需求,提升企业实力。

二、鼓励企业盘活国有资产(一)企业国有资本运作和国有产权转让的净收入原则上用于企业改革发展的再投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广西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广西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广西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公布日期】2001.05.26
•【文号】国办函[2001]28号
•【施行日期】2001.05.26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广西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国办函〔2001〕2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请求批准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桂政报〔2000〕18号)收悉。

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二、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南宁市的南部边缘,东至邕江、五象岭园艺场、南宁树木园、定天、寮垒,西至居仁、玉洞村委会、黄茅坪、友谊公路、平阳,南至寮垒、居仁,北至平阳、南站路、邕江,规划范围总用地10.796平方公里。

三、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南宁市经济技术发展的总体规划,建设发展资金由你区自筹解决。

四、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坚持以工业项目为主,吸收外资为主,出口为主和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的方针,积极改善投资环境,逐步完善综合服务功能。

五、要加强领导和管理,促进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b4519--020305wjk。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10•【字号】南府办[2002]102号•【施行日期】2002.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2年5月10日南府办[2002]10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对截至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对部分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政策措施相抵触或不适应新形势需要的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一、修改规章18件:1、《南宁市南湖管理暂行规定》由市园林局提出修改意见。

2、《南宁市暂住户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提出修改意见。

3、《南宁市公用电话管理办法》由南宁电信分公司提出修改意见。

4、《南宁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规定》由市残联提出修改意见。

5、《南宁市罚没财物、赃款赃物及办案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提出修改意见。

6、《南宁市除四害工作暂行规定》由市卫生局提出修改意见。

7、《南宁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由市卫生局提出修改意见。

8、《南宁市餐馆、饮食店、文体娱乐服务行业防治环境污染暂行管理办法》由市环保局提出修改意见。

9、《南宁市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由市房改办提出修改意见。

10、《南宁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由市房改办提出修改意见。

11、《南宁市城市客运管理办法》由市交通局提出修改意见。

12、《南宁市外来劳务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修改意见。

13、《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暂行办法》由市建设局提出修改意见。

14、《南宁市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由市建设局提出修改意见。

15、《南宁市家畜定点屠宰及家畜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由市商业贸易局提出修改意见。

《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核减实施细则(修订稿)》的修订

《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核减实施细则(修订稿)》的修订

《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核减实施细则(修订稿)》的修订说明一、修改背景2017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颁布修改后的规章《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简称《办法》),于2018年2月1日开始施行。

根据《办法》规定,租金核减的幅度及办法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8﹞98号)文件精神,市住建局对《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核减实施细则》(南住房规﹝2016﹞8号,简称旧细则)进行修改。

二、修改依据1.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进城农村贫困人口优先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并有序实现市民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280号);2.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3.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8﹞98号);4.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国保险业协会于2007年4月3日发布);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府规﹝2016﹞8号);6.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5﹞67号);7. 关于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南价格﹝2015﹞12号);8.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核减实施细则》的通知(南住房规﹝2016﹞8号)。

三、修改过程2018年2月市住建局成立配套文件起草和修改工作组,启动修改工作,因公共租赁住房移交市级国有平台公司运营管理,相关工作程序需要重新理顺和调整,为此市住建局与国有平台公司对公共租赁住房移交设立了过渡期,过渡期间由双方共同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工作。

移交过渡期结束后,市住建局在系统内开展广泛征求意见和论证工作,经多次论证和修改后形成本修订稿。

四、主要修改内容和需要说明的事项(一)关于适用范围。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2006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2006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2006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南府办[2006]44号【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3.24【实施日期】2006.03.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2006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06〕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完成2006年建设100万平方米,竣工80万平方米的为民办实事目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2006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四日南宁市2006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2006年市委、市政府再次把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进行目标考核管理,提出2006年我市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00万平方米,竣工80万平方米的目标任务,并经市第十一届十一次人大会议审议通过。

为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目标任务的完成,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2006年,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总体思路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目标任务,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精神,抓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实施,加大建设、销售管理力度,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户型面积和供应对象,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招投标制度以及申请、审批、公示制度。

加强协调,优化服务,树立“民心工程”形象,促进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二、组织机构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南委会[2005]132号文件)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首府南宁房改办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在首府南宁房改办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和销售管理工作。

南宁市国资委关于做好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国资委关于做好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国资委关于做好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1.27•【字号】•【施行日期】2023.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国资委关于做好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通知各直管企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和国家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等政策精神,按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现就做好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国有科技型子企业(以下简称科技型子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的重要性在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是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激发人才活力中长期激励机制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完善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办法,有利于加快动力机制转换,有利于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提质增效。

各集团公司要充分认识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的重要性,把握政策机遇,推进工作落实。

各集团公司应将《暂行办法》精神和本通知要求及时传达至科技型子企业,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科技型子企业探索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

集团公司及科技型子企业要认真组织规划发展、人力资源、财务等部门认真学习和领会政策精神,准确把握政策要点,对照实施条件科学选择适合企业实际的激励方式,严格确定激励对象,科学制定实施方案。

二、科学制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方案各集团公司要指导科技型子企业准确把握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内涵,坚持“依法依规、公正透明,因企制宜、多措并举,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落实责任、强化监督”的原则,科学制定激励方案。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0•【字号】南府发[2008]12号•【施行日期】2008.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发〔2008〕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现将《南宁市节能减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日南宁市节能减排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7〕26号)精神,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方案:一、进一步明确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

到2010 年,万元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0.91吨标准煤下降到0.82吨标准煤,降低10%;全市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由2005 年的2.03吨标准煤下降到1.62吨标准煤,降低20%;全市45家重点耗能企业“十一五”节能量52.609万吨标准煤;二氧化硫(SO2)排放量控制在7.28万吨以内(扣除预留1万吨用于南宁电厂),削减12.6%;化学需氧量(COD)减少到11.80万吨,削减22.5%;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0%,市辖六县县城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50%;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危险废物处置率和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率100%;建筑节能累计实现28万吨标准煤目标,新型墙体材料占全市墙体材料总量的50%以上。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促进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促进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促进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16•【字号】南府规〔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促进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促进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3月16日南宁市促进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为落实强首府战略,加快南宁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实现强枢纽目标,提升南宁市现代物流业发展水平,加快构建高效率、低成本、多层次的物流服务体系,按照政府引导与市场资源配置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南宁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加大物流招商引资力度(一)重点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的物流企业,国内外知名航空货运、国际货代、供应链管理等现代物流企业和五星级冷链物流企业(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评定为准)。

支持和鼓励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在南宁市设立全国或跨省区域总部。

(二)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和国家5A级大型物流企业到南宁市新设立独立法人物流企业,根据其在南宁市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给予5%的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新设立或从南宁市外迁入的上述企业,租用、购买办公用房的,按照南宁市鼓励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进行补助。

二、加大物流用地支持(三)为工业服务的物流项目和市级重点物流项目按照工业项目用地价格标准执行。

(四)市级重点物流项目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出让年限可以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使用期满后,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外,使用者可以优先续期。

(五)市级重点物流项目可通过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处置长期停工建筑工程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处置长期停工建筑工程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处置长期停工建筑工程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处置长期停工建筑工程若干规定》的通知(2003年12月11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南宁市处置长期停工建筑工程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处置长期停工建筑工程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管理,妥善处置长期停工建筑工程,保证城市规划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长期停工建筑工程,是指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已办理工程报建、招投标、质量监督手续并开工后,中止施工连续达六个月以上的在建建筑工程。

长期停工建筑工程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三条在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处置长期停工建筑工程,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规划区内处置长期停工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国土、房产、财政、金融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处置长期停工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建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中止理由并提出复工计划。

第六条在本规定实施前已停工的长期停工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工计划,并严格按批准的计划时限处置完毕。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9•【字号】南府发[2009]114号•【施行日期】2009.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南府发〔2009〕1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制度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34号)和《全市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总体方案》(南发〔2009〕4号)要求,现将2008年12月31日之前以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公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决定予以确认24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修改90件,停止执行70件,确认失效111件。

(详见附件)二、对列入修改目录的规范性文件,有关部门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要求,于2010年12月31日前提出修改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并对外公布,逾期未修改完成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未纳入确认继续有效目录或者修改目录的2008年12月31日前以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2010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1.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确认继续有效的2008年12月31日前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42件)2.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90件)3.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70件)4.南宁市人民政府确认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11件)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1: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确认继续有效的2008年12月31日前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42件)附件2: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90件)。

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4.12.13•【字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南宁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科技局、各开发区、三宁公司,市属各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我局根据国家科技部、广西科技厅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规定,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了《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南宁市科学技术局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科技部、广西科技厅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规定,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南宁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立项、市财政拨款支持或以政府科技政策调控和引导的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是指在我市科技计划中安排实施,由法人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科技进步活动。

第四条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科学管理,管理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市科技局是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

在项目的立项、实施和结题等环节,市科技局可以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委托有关单位处理项目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六条市科技局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1、负责制定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2、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对项目进行评估(评审);3、负责项目的立项和调整;4、审定项目的保密级别;5、负责项目合同的签订和提出项目经费拨付计划;6、负责管理项目经费;7、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问题;8、监督检查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9、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项目结题和项目后续绩效考核。

2023年农发行调查项目评估专业资格等级知识试题库附含答案

2023年农发行调查项目评估专业资格等级知识试题库附含答案

2023年农发行调查项目评估专业资格等级知识试题库(附含答案)一、单选题1.某项目在项目建议书阶段正在进行融资前分析,应()。

A.以静态分为主动态分析为辅B.以动态分析为主,静态分析为辅C.只用静态分析D.只有动态分析正确答案:B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土地整理。

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O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土地整理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

A.60%B.70%C.80%D.90%正确答案:A3.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规定:“()是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重大创新,即政府采用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双方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合同,明确责权利管理,由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依据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相应对价,保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

A.公司自营B.政府和企业合营C.委托代建D.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正确答案:D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O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A.15%B.25%C.30%D.50%正确答案:D5.根据《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建设项目可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

按项目投资管理形式,分为()和()。

A.新设法人和既有法人B.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C.新建项目和改扩建项目D.公共项目和非公共项目正确答案:B6.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在审查还款来源时,使用者付费及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综合偿债备付率原则上不低于();政府付费项目综合偿债备付率原则上不低于1。

A.IB.1.1C.1.2D.1.3正确答案:B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

南宁市对外开放支持政策汇编

南宁市对外开放支持政策汇编

南宁市对外开放支持政策汇编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2.03.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对外开放支持政策汇编为优化开放营商环境,推动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南宁市商务局坚持以企业需求为导向,牵头全面梳理现行有效的自治区、南宁市开放领域政策文件,按照精简管用原则和支持产业方向分类梳理,主要开放政策内容摘要如下:一、服务贸易类(一)鼓励发展服务外包。

实行国际服务外包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和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部分税前扣除。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承接国际服务外包。

(摘自国发〔2014〕67号)落实单位: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二、跨境电商类(二)跨境电商市场开拓。

对平台建设、线下体验店建设、品牌培育、国际认证、人才培训、设立海外分公司、购买跨境电商保险等按标准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摘自南府规〔2019〕32号)落实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三)跨境电商企业入驻。

落户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500万元。

对新落户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

对经营满1年且入驻跨电企业达30家的跨境电商园区,给予主办方奖励最高300万元。

(摘自南府规〔2019〕32号)落实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四)跨境电商仓储物流。

对租用保税仓的企业给予免除保税仓租金,最高不超过5年。

建设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的,按投资额的3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租赁海外仓的按租赁费用的2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摘自南府规〔2019〕32号)落实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三、招商引资类(五)落实利用外资奖励。

新引进年实际利用外资额1500万美元(含)以上的国家鼓励类外资重大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1亿元,用地指标由自治区统筹安排。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南府发[2011]27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南府发[2011]27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南府发〔2011〕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南宁市制度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我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现决定废止《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管理的通知》等83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附件: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目录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附件: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制定时间1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管理的通知南府发[1985]76号1985年6月15日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94]48号1994年4月23日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现代化工程还贷资金来源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4]137号1994年11月3日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及优惠政策的通知南府发[1995]99号1995年8月1日5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外地驻邕办事机构设立及其工作人员申办户口问题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6]4号1996年1月6日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关于进一步发展勤工俭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96]130号1996年9月9日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水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南府发[1996]145号1996年11月30日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目标管理责任制风险抵押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7]29号1997年3月13日9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捐资助学款物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97]97号1997年7月25日10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中小学生统一穿着学生装的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97]118号1997年9月9日1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旅游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97]123号1997年9月30日12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南府办[1997]136号1997年8月5日13《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关于城镇居民私有房屋转让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8]19号1998年2月27日1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劳动模范享受特殊贡献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8]62号1998年5月16日1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8]78号1998年7月28日16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居委会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8]102号1998年11月18日1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首府南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9]76号1999年11月24日18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委、市民委关于加强我市壮文进校工作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00]77号2000年7月17日19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1]26号2001年3月19日20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偿付管理暂行办法》等八个医疗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南府发[2001]27号2001年3月19日2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监督严格审计执法的通知南府发[2001]42号2001年4月10日2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1]70号2001年6月28日23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改办等部门关于《南宁市改制企业以售房款结余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01]89号2001年8月1日2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1]139号2001年12月12日2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工程担保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1]149号2001年12月31日26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委、市教委《关于加强南宁市寄宿制民族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办[2001]136号2001年9月5日2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燃气管网相邻施工监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2]56号2002年5月15日2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劳动用工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府发[2002]76号2002年7月16日29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乡村医生、保健员工作实行经济补贴的通知南府发[2002]106号2002年11月5日30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南府发[2002]109号2002年11月7日31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的通知南府办[2002]55号2002年3月25日32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宁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南府办[2002]196号2002年9月7日3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旧城区改造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03]10号2003年1月17日3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03]44号2003年4月4日3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南府发[2003]58号2003年4月24日3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车辆清洗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3]85号2003年6月10日3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区、旅游区、经济园区规划和土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03]101号2003年7月21日3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旧城改造项目招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03]125号2003年9月25日39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构建首府南宁科学完善的全民公共卫生体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府发[2003]127号2003年10月12日40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3]131号2003年10月17日4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灭鼠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3]136号2003年10月27日4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住房补贴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3]139号2003年10月31日4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蔬菜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的通告南府字[2003]23号2003年12月22日4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九年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03]89号2003年6月4日4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南府发[2004]1号2004年1月5日4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民办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4]6号2003年1月31日4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4]7号2004年2月4日4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府发[2004]35号2004年4月20日49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4]39号2004年4月24日50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中国—东盟经济园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4]40号2004年4月28日51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改制企业经营层持大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4]58号2004年6月18日5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4]107号2004年12月2日5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4]119号2004年12月28日5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相思湖新区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4]122号2004年12月29日5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通告南府字[2004]9号2004年11月15日56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消防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南宁市重大火灾隐患报告制度》、《南宁市火灾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南府办[2004]57号2004年6月8日57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宁市县区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南府办[2004]250号2004年12月30日5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市政管理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区环卫工人工资待遇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05]33号2005年4月18日59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华侨投资区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5]44号2005年4月27日60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已出让土地补交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5]83号2005年7月6日61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大做强南宁工业实现千亿目标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5]107号2005年9月8日6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5]118号2005年10月17日63南宁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意见南府发[2005]132号2005年12月2日6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05]8号2005年1月5日65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南府办[2005]63号2005年4月6日66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市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南府办[2005]97号2005年5月13日6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6]2号2006年1月25日6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大明山旅游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南府发[2006]36号2006年3月27日69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邕江网箱养鱼规划的通知南府发[2006]53号2006年5月12日70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6]99号2006年9月22日7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河道采砂规划的通知南府发[2006]125号2006年11月29日7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餐饮业发展的意见南府发[2006]132号2006年12月15日7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6]135号2006年12月25日7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06]151号2006年8月30日75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招商引资社会引资者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府办[2006]170号2006年9月25日7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推广应用水煤浆实施的意见南府发[2007]58号2007年4月19日7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大明山旅游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有关涉税条款的通知南府发[2007]90号2007年8月31日7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7]101号2007年9月29日79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通知南府发[2007]109号2007年11月10日80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慢性病)管理试行办法》等三个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配套文件的通知南府办[2007]257号2007年9月29日81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宁市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的意见南府办[2008]21号2008年2月7日82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食品卫生安全与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南府办[2008]106号2008年5月5日8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有关执行地质灾害危险评估和治理制度会议纪要的通知南府办[2008]178号2008年8月12日——结束——。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攻坚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攻坚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攻坚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30•【字号】•【施行日期】2017.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攻坚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攻坚实施方案(2017—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2月30日南宁市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攻坚实施方案(2017—2020年)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要求,以及自治区、南宁市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有关精神统筹推进高中阶段教育,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根据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攻坚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教基〔2017〕1号)和自治区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攻坚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桂教基教〔2017〕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高中阶段教育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优先发展教育事业战略部署要求,落实政府职责,加大财政投入,创新体制机制,改善办学条件,优化资源配置,促进高中阶段教育多样化和特色化发展,健全完善与初等、高等教育相衔接,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相融通,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高中阶段教育发展格局,为推进首府教育现代化,持续推进“六大升级”工程,加快建设“四个城市”,勇当广西持续营造“三大生态”、加快实现“两个建成”的排头兵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

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2003年3月28日)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总公司、公司,各人民团体,市级各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市属各企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为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切实做好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再就业工作,明确工作责任和目标(一)充分认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各级党委、政府必须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出发,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促进就业、保持稳定的关系。

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大就业再就业的投入,努力改善我市就业环境,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把就业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举措,统筹兼顾,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

(二)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

成立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进行宏观决策和指导,研究就业再就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协调解决,督促检查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具体事务,各县、区要自设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的就业再就业工作。

各县、区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党政一把手是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关于成立南宁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关于成立南宁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关于成立南宁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7•【字号】•【施行日期】2006.04.2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关于成立南宁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为加快我市小康社会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以大开放带动大发展,做大做强经济总量,推进区域性国际化城市建设。

经市委、市政府和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研究同意,决定成立南宁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组长:林国强市长蒋志刚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行长副组长:覃孟征市委副书记黄家仁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戴国辉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副行长XXX 副市长肖莺子副市长臧国平副市长成员:卫自光市政府副秘书长黄伟京市长助理、市财政局局长黄礼新市政府副秘书长罗大光市政府副秘书长黄善武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规划局局长刘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林国开市国资委主任陈琪市监察局局长朱林玉市审计局局长唐本开市建设委员会主任阮兆丰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黄毅市招商局局长周志波市房产局局长雷德贵市交通局局长董秀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卢学智市农业局局长周井光市房改办主任胡晶波共青团南宁市委书记刘志烈市财政局副局长李南山市基本建设项目办公室副主任颜孔刚市预算外局局长杨维超武鸣县县长吴炜横县县长莫树周宾阳县县长陈文儒上林县县长容康社马山县县长唐波文隆安县县长杨荣才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总公司总经理胡恩政市高新技术开发投资公司总经理许谦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客户一处处长覃素华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客户三处处长其中,由黄家仁任常务副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公室(简称“合作办”)。

主任:黄伟京市长助理、市财政局局长、市筹资办主任(兼)副主任:刘志烈市财政局副局长、市筹资办副主任(兼)刘文斌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客户一处副处长(兼)成员:张忠卫市筹资办副主任熊华团市委青工部副部长李艳市预算外局副局长夏雅莉市基本建设项目办公室副主任郎勇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张育红市规划管理局财务科科员袁军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客户一处项目经理文勇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客户一处项目经理邵桂蝶市高新技术开发投资公司副总经理邹莉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总公司总经理助理颜崇锦武鸣县财政局副局长赖江梅共青团武鸣县委员会副书记黄云高马山县财政局副局长甘献乐共青团马山县委员会书记蓝海林马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雷炎横县财政局副局长袁承良共青团横县委员会副书记刘建军宾阳县财政局局长韦佳共青团宾阳县委员会书记韦桂枝上林县财政局副局长谭城汉共青团上林县委员会书记李道子隆安县财政局局长黄国光共青团隆安县委员会书记莫烽市筹资办主任科员阳佳宏市筹资办科员合作办的主要职责:一是通过宣介开发性金融理论和实践,提高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认知程度,统一思想,达成共识,推进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的合作和地方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和谐发展;二是发挥政府组织协调和增信优势,给予融资平台必要的政策、资源和资本方面的支持,制定有关政策性贷款管理和资金使用的办法;三是组织政策性贷款项目的前期工作,参与项目的规划、选择和协调工作。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南府办[2007]156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南府办[2007]156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南府办[2007]156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1•【字号】南府办[2007]156号•【施行日期】2007.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南府办〔2007〕15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根据市长、副市长的工作分工和实际工作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工作分工通知如下:卫自光秘书长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市人民武装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国防动员委员会,市编办、监察局、人事局、审计局,接待办、市直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工作。

主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全面工作;兼管市效能办、信用办、应急办的工作。

黄善武副秘书长协助副市长分管市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地税局、劳动保障局、交通局、统计局、法制办,发展研究中心,审批办、世行办、重点办、政府采购中心,振宁公司、壮宁公司、威宁公司、商业银行等方面工作。

协助副市长联系市国税局,中直、区直各金融、保险、证券机构。

协助秘书长分管市政府办公厅日常工作。

罗大光副秘书长协助副市长分管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五象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市市政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兼管市开发办。

许广英副秘书长(兼)主持市人民政府驻京联络处全面工作。

负责市人民政府交办的联络工作。

覃善开副秘书长(兼)主持市直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机关事务管理局)全面工作。

黄秋娣副秘书长协助副市长分管市文化局、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旅游局,大明山管委会、昆仑关管委会,市政府新闻办、“三会一节”办、市志办、社科院等方面工作。

协助副市长联系市档案局、南宁日报社、大型活动办,市总工会、团市委(青联)、妇联、文联、社科联,驻邕新闻机构。

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第三期南宁市急需紧缺金融人才培养对象的公示

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第三期南宁市急需紧缺金融人才培养对象的公示

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第三期南宁市急需紧缺金融人才培养对象的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4.13•【字号】•【施行日期】2023.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第三期南宁市急需紧缺金融人才培养对象的公示根据《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共南宁市委员会组织部关于印发〈南宁市急需紧缺金融人才培养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南金办〔2020〕163号)精神,现将第三期南宁市急需紧缺金融人才培养对象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4月17日-4月21日,共5个工作日。

如对公示人选有异议,请于2023年4月21日前邮寄或直接向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反映,过期不予受理,反馈意见需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地址(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邮寄的以邮戳为准,邮政编码:530028,联系电话:0771—5520038)。

群众如实反映公示对象的有关问题受法律保护。

附件:第三期南宁市急需紧缺金融人才培养对象名单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2023年4月13日附件第三期南宁市急需紧缺金融人才培养对象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序)王航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邓露晶南宁市威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刘通广西中科恒邦投资有限公司农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苏麒文广西联合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李可萃广西农垦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李幸畅南宁产投科技创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杨万泽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朝阳支行杨广强华蓝集团股份公司肖皓匀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陆天南宁金融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罗晓芸广西青蓝投资有限公司周永胜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赵波广西力源宝科技有限公司赵婧南宁建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殷传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凌波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梁楹银南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彭卓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民族大道证券营业部潘燕桂润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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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南府办[2008]223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0.12
【实施日期】2008.10.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使
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2008〕2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人民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二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以下简称“开行技援贷款”)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及专款专用,根据国家开发银行的有关管理要求和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开行技援贷款包括A、B两类,A类技援贷款主要用于规划,包括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城市规划,及其他综合开发规划的编制、论证、技术和市场等专题研究相关费用的支出;B类技援贷款主要用于相关行业以及重大项目的规划、重大项目前期费用,包括“两基一支”(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重大技术改造、环保及资源开发利用、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国际业务等项目的前期费用。

第三条凡以南宁市人民政府信用为基础,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支持的我市技援贷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利用开行技援贷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

贷款资金必须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专户存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效益原则。

在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必须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统借统还原则。

南宁市开行技援贷款统一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借款人向国家开发银行借款,到期统一偿还。

(四)还款分担原则。

南宁市统一承贷的开行技援贷款,分为公益性项目用款和经营性项目用款两类。

公益性项目用款由项目建设单位的管辖政府(含派出机构)负责筹集还款资金;经营性项目用款由项目建设单位或其管辖主体负责筹集还款资金,市财政适当予以贴息资金补助。

公益性项目用款和经营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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