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粹国学之(通典)卷一百六十八刑法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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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第六章

刑法分论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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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盗窃案》
二、诈骗罪 1.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骗局或隐瞒真相使 他人误解从而交付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2.诈骗罪的特征:视频《谁骗了谁》 (1)有欺诈行为 (2)被害人陷入错误 (3)作出财产处分(物主知情、愿意) (4)被告人收益 (5)被害人受损 3.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诈骗是通过虚构的事实使他人误解,从而仿佛自愿地处分 (交付)财物。敲诈勒索,是通过威胁,要挟,使他人感到 害怕、恐惧而不得不(被迫)交付财物。 4.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是否通过欺骗使他人作出财产处分行为,或者说,财物交由 行为人控制、脱离物主控制是否在物主知情、愿意的情况下 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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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在线:重拳打两抢》 《佛山打两抢专业队》
三、敲诈勒索罪 1.特点: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数额较大的 财物 2.敲诈勒索一方面有讹诈钱财的行为和意图;另 一方面应当是凭借足以使对方感到惧怕的不正当 方式讹诈钱财。 3.应使被害人以为威胁将来自行为人本人。 4.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的区别 抢劫罪通常是两个当场,也就是以当场施加暴力相 威胁,当场抢取财物; 而敲诈勒索往往是以扬言施加暴力相威胁,来索要 财物,使用暴力和取得财物都是将来的事情,当场 实施的只有威胁,言辞的或书面的恐吓信。
(二)既遂与未遂 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 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 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但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 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 为本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 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 控制。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 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例如,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 从火车上将他人财物扔到偏僻的轨道旁,打算下车后再捡回该财物。 又如,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放在浴室内的金戒指藏在 隐蔽处,打算日后取走。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行为人后来由于某种 原因没有控制该财物,但因为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也应认 定为盗窃既遂,而不能认定为未遂。 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必须根据财物的性质判断。体积小的, 放入口袋、怀中时就是既遂;但体积大的,如家具家电,须将其搬 出原来的仓库时才是既遂;如果出大门必须经过检查,则只有将其 搬出大门外才是既遂。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制史一名词解释(全面、时间、人物)五刑:北魏时,初步形成死、流、徒、鞭、杖的五刑体制。

圜土:夏商时期的监狱通称,主要关押违法犯罪的劳役刑徒。

(西周也是)。

三宥:不识、过失、遗忘,即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犯罪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

三赦:幼弱、老旄、惷愚,指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法经:战国初期,魏国在李悝的主持下参考、总结各国的立法经验,制定的一部系统的成文法典即《法经》,共六篇。

八议:三国时期,曹魏政权在《新律》中规定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这八种特殊人物,不适用普通诉讼审判程序,司法官员也无权直接审理管辖,而必须上报皇帝进行议决,其结果一般都能获得宽宥处理。

十恶: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

律学:律学是中国古代研究法律的学问。

因商鞅改法为律以后,各朝代的主要法典多称律,故有此称。

张杜律:由于《晋律》言辞简约,实施中难免产生歧义,当时的著名律学家张斐和杜预分别为律作注,“兼采汉世律家诸说之长,期于折衷至当”,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的经验。

经晋武帝批准,下诏颁行天下,与《晋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经张杜二人注解后的《晋律》,也被径称为“张杜律”。

周公制礼:西周初年,周公姬旦出师东征、平定叛乱后,为贯彻“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法制原则,而系统地建立了一套规范详备的礼仪典章制度,作《周官》,称为周公制礼。

五服:“五服”是根据血缘亲属关系的远近而规定的五种丧服的服制。

服制共分为斩衰(三年)、齐衰(最长一年)、大功(九个月)、小功(五个月)、缌麻(三个月)五等,故称五服。

法家:通常下法家是指春秋战国时期的一个以法治为思想核心的学派。

关于国学大师杜佑简介

关于国学大师杜佑简介

关于国学大师杜佑简介杜佑,字君卿,玄宗开元二十三年出生于京城长安。

他的青少年时期正值开元、天宝的繁荣盛世,而他所在的家庭,则可称得上是诗书簪缨之家。

下面是本人为大家精心整理的文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生平简介(一)杜佑(735 —812) ,字君卿,玄宗开元二十三年出生于京城长安。

他的青少年时期正值开元、天宝的繁荣盛世,而他所在的家庭,则可称得上是诗书簪缨之家。

所谓“城南韦杜,去天尺五”的“杜”,指得正是杜佑这一脉杜氏。

杜佑的父亲杜希望,从地方上一个七品小官做起,直到陇右节度使,在任几年,边境安,仓廪足。

后因事遭贬至西河太守,在任也是政绩斐然,当地有《杜公遗爱碑》歌颂其事。

杜佑不到20 岁时,即以父荫入仕,在济南担任参军一职。

天宝之乱后,他又到吴越地方当剡县县丞。

他在剡县大概待了七八年之久,县丞一职职微事繁,且较为主要的职责在于治讼,这段经历使他积累了许多经验,拥有了断事干练的能力。

后来他去探望父亲的好友,润州刺史韦元甫时,对一桩不好处理的冤案发表意见,很得要领,由此得到元甫赏识,做了司法参军。

后来韦元甫官至浙西观察使、淮南节度使,杜佑一直深得其信任,在幕府中任职,官至检校主客员外郎。

再有当改革派势力较重,几位政见不同的宰相纷纷辞退时,杜佑却坚持上朝当政。

他在当时对政治发展局势的稳定起过一定作用。

在宪宗时,对经济政策、货币政策的调整也做过许多有实际意义的事情。

元和七年,杜佑在再三恳请后,被准许退休。

但仅仅五个月后,即因病去世,终年七十八岁。

赠太傅,谥安简——“安和不争曰安,宽容平和曰安”,“一德不懈曰简,平易不訾曰简,理典不杀曰简”。

学术思想及《通典》简介(二)一、史学思想唐代中期,社会由盛转衰,因此研究史学者多以致用为要,杜佑也不例外。

其史学思想在于为现实服务,探讨治国之道。

此外,杜佑认为,“现在”来自于“过去”,古人有适合古人的生活方式,今人有适合今人的生活方式,今人无法恢复到古人的生活中去。

中国法制史汉到明清

中国法制史汉到明清

汉代案例分析:汉武帝少年断案汉景帝年间,百姓防年为报杀父之仇,杀死杀害自己父亲的继母。

汉律规定:杀母以大逆论罪,廷尉据此判处防年大逆之罪,并上奏景帝。

景帝颇感疑难,问及当时12岁的太子刘彻。

刘彻认为所谓继母毕竟不同于亲生母亲,只是因为父亲的缘故,才比之于母。

如今继母亲手杀死防年之父,其下手之时,母恩已绝。

所以防年杀其罪与杀旁人同,不应判处大逆罪。

景帝采纳了刘彻的意见。

(《通典·刑法四》)案例分析:乙与丙争吵打架,丙用刀刺乙,乙的儿子甲用棍子打丙,误伤其父。

《春秋》大义:许止的父亲病了,许止给父亲喂药,父亲却死了。

法官原心定罪,赦免许止死罪。

(太平御览卷640)思考:本案如何论罪?案例分析:甲生了儿子乙,送给丙收养,乙由丙抚养长大成人。

有一天甲因为喝醉了,对乙说:“你是我的儿子”。

乙很生气,用棍子打了甲二十下。

甲因为乙是他亲生,咽不下这口气,就去县官告乙殴父。

(通典卷69)思考:本案如何论罪?课堂练习●16.汉武帝时,有甲、乙二人争言相斗,乙以佩刀刺甲,甲之子丙慌忙以杖击乙,却误伤甲。

有人认为丙“殴父也,当枭首。

”董仲舒引用《春秋》事例,主张“论心定罪”,认为丙“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

关于此案的下列哪种评论是错误的?A.“论心定罪”是儒家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的运用。

B.以《春秋》经义决狱的主张是旨在建立一种司法原则。

C.“论心定罪”仅为一家之言,历史上不曾被采用。

D.“论心定罪”有可能导致官吏审判案件的随意性。

(2006年司考真题)●15.西汉末年,某地一男子偷盗他人一头牛并贩卖到外乡,回家后将此事告诉了妻子。

其妻隐瞒未向官府举报。

案发后,该男子受到惩处。

依照汉代法律,其妻的行为应如何处理?A.完全不负刑事责任B.按包庇罪论处C.与其丈夫同罪D.按其丈夫之罪减一等处罚(2005年司考真题)●17.汉代曾发生这样一件事情:齐太仓令获罪当处墨刑,其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为官奴,替父赎罪。

这一事件导致了下列哪一项法律制度改革?A.汉高祖规定“上请”制度B.汉文帝废除肉刑C.汉文帝确立“官当”制度D.汉景帝规定“八议”制度(2005年司考真题)案例讨论:约在东汉顺帝年间(公元131年),陈留郡黄县侯氏女子侯玉为报仇,杀死夫家族人,被捕至县衙。

精粹国学之(通典)卷一百六十四刑法二

精粹国学之(通典)卷一百六十四刑法二

精粹国学之(通典)卷一百六十四刑法二刑制中(晋东晋宋齐梁陈后魏北齐后周隋)晋武帝泰始三年,贾充等修律令成,帝亲自临讲,使裴楷执读。

四年正月,大赦天下,乃颁新律。

其后,明法掾张斐又注律,表上之,其要曰:律始於刑名者,所以定罪制也;终於诸侯者,所以毕其政也。

刑名所以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等差,明发众篇之多义,补其章条之不足,较举上下纲领。

其犯盗贼、诈伪、请赇者,则求罪於此,作役、水火、畜养、守备之细事,皆求之作本名。

告讯为之心舌,捕系为之手足,断狱为之定罪,名例齐其法制。

自始及终,往而不穷,变动无常,周流四极,上下无方,不离於法律之中。

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不以为然谓之"失",违忠欺上谓之"谩",背信藏巧谓之"诈",亏礼废节谓之"不敬",两讼相趣谓之"斗",两和相害谓之"戏",无变斩击谓之"贼",不意误犯谓之"过",逆节绝理谓之"不道",陵上僣贵谓之"恶逆",将害未发谓之"戕",倡首先言谓之"造意",二人对议谓之"谋",制众建计谓之"率",不和谓之"强",攻恶谓之"略",三人谓之"群",取非其物谓之"盗",货财之利谓之"赃":凡二十者,律义之较名也。

夫律者,当慎其变,审其理。

若不承用诏书,无故失之刑,当从赎。

谋反之同伍,实不知情,当从刑。

此故失之变也。

卑与尊斗,皆为贼,斗之加兵刃水火中,不得为戏,戏之重也。

向人室庐道迳射,不得为过,失之禁也。

都城人众中走马杀人,当为贼,贼之似也。

过失似贼,戏似斗,斗而杀伤傍人又似误,盗伤缚守似强盗,呵人取财似受赇,囚辞所连似告劾,诸勿听治似故纵,持质似恐喝:如此之比,为无常之格也。

唐代的内教坊及相关问题考论

唐代的内教坊及相关问题考论
俗乐 ,)2 [r ) tz此种观点并不全面。 (2 本文 以为, 内教 坊中即有俗乐 。 又有雅乐。
1 内教坊俗乐问题补证 .


《 新唐书》 卷四十八《 百官志》“ :开元二年,
又置内教坊于蓬莱宫侧 。则开元二年(1)唐 ” 74 , 玄宗又置内教坊于蓬莱宫侧 。按蓬莱宫亦在禁 中, 此当是内教坊在宫 中位置的变化 , 不是又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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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内教坊及相关问题考论
左汉林 ( 北京师范大学 文学院, 北京 107 ) 085
摘 要: 唐代 宫廷 中的 内教坊产 生较早 。 除去在战乱 中受到一些冲击 , 它几乎是 和唐 王朝保持 始终 。内教 坊在组 织上 可能分为雅 乐部 分和俗 乐部分 , 最高的乐官 由宦官担任 。 低级的乐官则 有音 声博 士、 第一曹博 士、 第二曹博 士等 。 普通的乐工则称 为“ 弟子” 除 了俗 乐以外。 内教坊 。 在
渤海大 二。廿, 。 七 瓣 外教坊又 馆、 , 教坊 武德以来 , 置在禁门内。 由此可知, ” 武 设置比较复杂 , 学 分为内教坊和外教坊
点。 学界对外教坊的情况有较多了解 , 内教 而对 坊的创立、 沿革、 组织 、 乐官 、 乐工和音乐等情况
却知之甚少。 本文根据相关文献 。 对唐代的内教 坊及其相关问题进行梳理和论证 。
书》 卷三《 太宗本纪》 贞观五年 63 ) 61七月戊 申:
“ 初令天下决死刑必三覆奏 ,在京诸 司五覆奏 ,
龙复为教坊。《 ”唐会要》 卷三十四《 杂录》“ : 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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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0 其 日尚食进蔬食 , 8 内教坊及太常不举乐 。” 这一
分管雅乐和俗乐 园相似 。 , 另外 , 在内教坊的雅乐部分 , 还有“ 司乐” 和

精粹国学之(通典)卷一百六十六刑法四

精粹国学之(通典)卷一百六十六刑法四

精粹国学之(通典)卷一百六十六刑法四杂议上(虞周秦汉后汉晋东晋)虞书云:"帝谓皋陶曰: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

期于予治。

(弼,辅。

期,当也。

叹其能以刑辅教,当於治体。

)刑期于无刑,人协于中,时乃功,懋哉!"(虽或行刑,以杀止杀,终无犯者。

刑期无所刑,人皆合於大中,是汝之功,勉之。

)周制: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

(辟,法也。

丽,附也。

易曰:"日月丽乎天。

")一曰议亲之辟,(若今宗室有罪先请是也。

)二曰议故,(故旧不遗,则民不偷。

)三曰议贤,(若今廉吏有罪,先请是也。

贤,谓有德行者。

)四曰议能,(能,谓有道艺者。

传曰:"夫谋而鲜过,惠训不倦者,叔向有焉。

社稷之固也,宥之以劝能者。

")五曰议功,(谓有大勋力立功者。

)六曰议贵,(若今吏墨绶,有罪先请是也。

)七曰议勤,(谓憔悴以事国。

)八曰议宾。

(谓所不臣者,三恪二代之后。

)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於朝,然后听之。

(争财曰讼。

两至,使入束矢,乃治之也。

不至,不入束矢,则是自服不直者也。

诗曰:"其直如矢。

"古者一弓百矢。

)礼记曰:"刑人不在君侧。

公族有死罪,即磬於甸人,(不於市朝者,隐之也。

甸人,掌郊野之官。

悬缢杀之曰磬。

)而无宫刑。

其刑罪,即纤剸,亦告於甸人。

(纤读曰歼。

歼,刺也。

剸,割也。

皆以刀锯割刺之。

告读曰鞫。

)刑肃而俗弊,则人不归也。

刑人於市,与众弃之。

"又,"考礼正刑,一德以尊天子"。

大戴礼曰:"刑法者,御人之衔勒也;吏者,辔也;刑者,筴也;天子,御者;内史、太史,左右手也。

古者以法为衔勒,以官为辔,以刑为筴,以人为手,而御天下。

公家不畜刑人,大夫不养,士遇之途,不与之言。

屏诸四方,唯其所之,不及以政,不欲生之故也。

"又曰:"刑不上大夫者,古之大夫有坐不廉污秽者,则曰'簠簋不饰';淫乱男女无别者,则曰'帷薄不修';罔上不忠者,则曰'臣节未著';罢软不胜任者,则曰'下官不职';干国之纪者,则曰'行事不请'。

秦汉时期的“计赃论罪”

秦汉时期的“计赃论罪”

近年来 不少 学者对现 行 刑 法 中 以 计赃 为 主 的 定 罪 量 刑模 式提 出 质 疑


《 刑法修正 案 ( 八 ) 刑 》 《 法修 正案 ( 九 ) 》 对 盗 窃 罪和 贪 污受 贿 罪 的 修 改 也削 弱 了 该 传统在立 法 中 的 影 响 ① 但 是 这 些 质 疑 和 修 改 都 不 能 否 定 和 影 响 这 一 原


罪 ” 的 适 用 范 围 , 而 以 上犯 罪 均可 被 “ 涉及 财产 的 犯罪 ” 所涵 盖 。
综 上所 述 , 秦汉 时期 , “ 计 赃论 罪 ” 主要 适用 于具 有 “ 赃罪 ” 性 质 的 , 以 非 法
( 一 ) 秦汉 时期 “ 计赃论 罪 ” 的含义 及 适 用 范 围
严 格 来讲 秦汉 时期 “ 计赃论罪 ” 的 概 念 还 没 有 出 现 但 该表 述 能 恰 当 地


概 括秦 汉 时期这 种 特定 的法 律现 象 。 在那 时 , 法律 文 本所 使 用 的 汉 字 “ 臧 ” 是
的 结论为 涉及财产 的 犯罪 :

非法 手 段
取得 官私 财 物 的 犯罪

犯赃

赃罪

“ 计 赃 论罪 ”
的适用 范 围


该结 论论 证
基础 十分薄 弱 , 所 得结 论也 存在 缺 陷 , 甚 至 可 以 说是 错 误 的 , 因 此 基 于 该结 论 展开 的 研 究难 免 会存 在 一 些 疏漏 。 而 这 一 切 实缘 于 既往 研 究 对 “ 计 赃论 罪 ”
以 私利 为 目 的 的 职务 犯 罪 中 是 否 存 在 采 用 “ 计赃 论 罪 ” 量 刑 模 式 的 犯 罪 呢 ?

史部文献通考马端临卷一百六十二刑考一刑制

史部文献通考马端临卷一百六十二刑考一刑制

史部文献通考马端临卷一百六十二刑考一刑制文献通考马端临卷一百六十二刑考一刑制虞舜“象以典刑(象,法也。

法用当刑用不越法),流宥五刑(宥,宽也。

以流放之法宽五刑),鞭作官刑(以鞭为治官事之刑),扑作教刑(扑,夏楚也。

不勤道业则夏楚之),金作赎刑。

眚灾肆赦,怙终贼刑(注见《赎》及《详谳门》)。

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流共工於幽州,放兜於崇山,窜三苗於三危,殛鲧於羽山(注见《徒流门》),四罪而天下咸服。

帝曰:“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猾,乱也。

群行攻劫曰寇,杀人曰贼,在外曰奸,在内曰宄),汝作士,五刑有服(士,理官也。

五刑:墨、劓、非刂、宫、大辟。

服,从也。

言得轻重之中正),五服三就(既从五刑,谓服罪也。

行刑当就三处:大罪於原野,大夫於朝,士於市);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注见《徒流门》):惟明克允。

”帝曰:“皋陶,惟兹臣庶罔或干予正(或,有也。

无有干我正言顺命),汝作士,明於五刑,以弼五教,期於予治,刑期於无刑,民协於中(合於大中之道),时乃功,懋哉!”皋陶曰:“帝德罔愆,临下以简,御众以宽;罚弗及嗣,赏延於世(嗣亦世,俱谓子。

延,及也。

父子罪不相及,而及其赏,道德之政);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见《详谳门》);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好生之德洽於民心,兹用不犯於有司。

”《吕刑》:“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三苗之君习蚩尤之恶,不用善化民而制以重刑,惟为五虐之刑,自谓得法),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耳刂、、黥(三苗之主顽凶苦民,敢行虐刑以杀戮无辜,於是始大为截人耳鼻、阴、黥面以加无辜,故曰五虐)。

越兹丽刑并制,罔差有辞(苗民於此施刑,并制无罪,无差有直辞者。

言淫滥也)。

民兴胥渐,泯泯棼棼,罔中於信,以覆诅盟(三苗之民渎於乱政,起相渐化,泯泯为乱,棼棼同恶,皆无中於信义,以反背诅盟之约)。

虐威庶戮方告无辜於上,上帝监民,罔有馨香,德刑发闻惟腥(三苗虐政作威,众被戮者万方各告无罪於天;天视苗民无有馨香之行,其所以为德刑,发闻乃惟腥臭)。

通典卷第一百六十四 刑法二

通典卷第一百六十四 刑法二

通典卷第一百六十四刑法二通典卷第一百六十四刑法二刑制中晉東晉宋齊梁陳後魏北齊後周隋晉武帝泰始三年,賈充等修律令成,帝親自臨講,使裴楷執讀。

四年正月,大赦天下,乃頒新律。

其後,明法掾張斐又注律,表上之,其要曰:律始於刑名者,所以定罪制也;終於諸侯者,所以畢其政也。

刑名所以經略罪法之輕重,正加減之等差,明發眾篇之多義,補其章條之不足,較舉上下綱領。

其犯盜賊、詐偽、請賕者,則求罪於此,作役、水火、畜養、守備之細事,皆求之作本名。

告訊為之心舌,捕繫為之手足,斷獄為之定罪,名例齊其法制。

自始及終,往而不窮,變動無常,周流四極,上下無方,不離於法律之中。

其知而犯之謂之「故」,意不以為然謂之「失」,違忠欺上謂之「謾」,背信藏巧謂之「詐」,虧禮廢節謂之「不敬」,兩訟相趣謂之「鬥」,兩和相害謂之「戲」,無變斬擊謂之「賊」,不意誤犯謂之「過」,逆節絕理謂之「不道」,陵上僭貴謂之「惡逆」,將害未發謂之「戕」,倡首先言謂之「造意」,二人對議謂之「謀」,制眾建計謂之「率」,不和謂之「強」,攻惡謂之「略」,三人謂之「群」,取非其物謂之「盜」,貨財之利謂之「贓」:凡二十者,律義之較名也。

夫律者,當慎其變,審其理。

若不承用詔書,無故失之刑,當從贖。

謀反之同伍,實不知情,當從刑。

此故失之變也。

卑與尊鬥,皆為賊,鬥之加兵刃水火中,不得為戲,戲之重也。

向人室廬道逕射,不得為過,失之禁也。

都城人眾中走馬殺人,當為賊,賊之似也。

過失似賊,戲似鬥,鬥而殺傷傍人又似誤,盜傷縛守似強盜,呵人取財似受賕,囚辭所連似告劾,諸勿聽治似故縱,持質似恐喝:如此之比,為無常之格也。

五刑不簡,正於五罰,五罰不服,正於五過,意善功惡,以金贖之。

故律制,生罰不過十四等,死刑不過三,徒加不過六,囚加不過五,累作不過十一歲,累笞不過千二百,刑等不過一歲,金等不過四兩。

月贖不計日,日作不拘月,歲數不疑閏。

不以加至死,并死不復加。

不可累者,故有并數;不可并數,乃累其加。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乐律典 第六十八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乐律典 第六十八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乐律典第六十八卷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乐律典第六十八卷目录律吕部总论三明朱载堉律吕精义二〈总论律度量衡四器寓法于黍总论律吕辨李文利之失辨何妥之失〉乐律典第六十八卷律吕部总论三明·朱载堉《律吕精义二》《总论律度量衡四器寓法于黍》唐《礼乐志》曰:声无形而乐有器。

古之作乐者,知夫器之必有敝,而声不可以言传,惧夫器失而声遂亡也,乃多为之法以著之。

故始求声者以律,而造律者以黍。

自一黍之广,积而为分、寸;一黍之多,积而为龠、合;一黍之重,积而为铢、两。

此造律之本也。

故为之长短之法,而著之于度;为之多少之法,而著之于量;为之轻重之法,而著之于权衡。

是三物者,亦必有时而敝,则又总其法而著之于数。

使其分寸、龠合、铢两皆起于黄钟,然后律、度、量、衡相用为表里,使得律者可以制度、量、衡,因度、量、衡亦可以制律。

不幸而皆亡,则推其法数而制之,用其长短、多少、轻重以相参考。

四者既同,而声必至,声至而后乐可作矣。

夫物用于有形而必敝,声藏于无形而不竭,以有数之法求无形之声,其法具存。

无作则已,苟有作者,虽去圣人于千万岁后,无不得焉。

此古之君子知物之终始,而忧世之虑深,其多为之法而丁宁纤悉,可谓至矣。

宋司马光曰:夫所谓律者果何如哉。

向使古之律存则吹其声,而知声度其长,而知度审其容,而知量校其轻,重而知权衡,今古律已亡矣。

非黍无以见,度非度。

无以见律,律不生于度,与黍将何从生耶。

夫度量衡所以佐律,而存法也。

古人所为制四器者,以相参校,以为三者虽亡,苟其一存则三者从可推也。

又谓后世器或坏,亡故载之于书形之于物。

夫黍者自然之物,有常不变者也。

故于此寓法焉,今四器皆亡不取于黍,将安取之,凡物之度,其长短则谓之度,量其多少则谓之量,称其轻重则谓之权衡。

然量有虚实,衡有低昂,皆易差而难精等之不若。

因度求律之为审也,非谓太古以来,律必生于度,也特以近世古律不存,故返从度法求之耳。

臣谨按古法,由律累黍以生尺,今则由黍累尺,以求律,故或者多笑之,谓若溯流而探源也。

立法语言抑或学理解释?——注释律学中的“六杀”与“七杀”

立法语言抑或学理解释?——注释律学中的“六杀”与“七杀”

一、研究缘起杀人,是最古老的犯罪行为,规制杀人行为的条文是最古老的法律规范。

以禁止杀人、处罚杀人者为基本内容的法律规范产生极早,从所见记载来看,这些法律规范的数量较多,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体系化程度也更加完备。

如竹简秦汉律中所见针对不同杀人行为的描述及其相应处罚,从中皆能看出至迟于秦汉,杀人罪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已占有重要地位,并呈现出较之针对其他犯罪行为的立法更加完备的体系。

与之相应,规制杀人行为的相关条文很早就被注释律学所关注。

“这些罪名具有古老的历史,罚则相对稳定、合理,也为人们所熟知,容易成为比类、依据的标准或范例……长期磨琢出来且区划较细的罪名及其罚则,自然就被作为定型化了的典型来使用。

”“定型化了的典型”较之刑事法律规范体系内的其他“罪名”需要有更加抽象、概括的表述,“六杀”与“七杀”显然是针对法律规定的大量杀人行为所做的类型化概括。

关于“六杀”与“七杀”的概括可见于宋代以后的大量律学著作与官箴书中,如《刑统赋解》《吏学指南》《读律佩觽》与《福惠全书》等。

当代学者在总结传统立法与律学成就时,延用此种概括,大量辞书中皆收有“六杀”与“七杀”词条,如《中华法学大辞典》《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中国百科大辞典》等。

另外,大量中国法制史教材,都在讲述唐代刑事法律制度相关内容时,将“杀人罪”作为唐代刑事立法的主要罪名,并明确指出“六杀”乃是唐律立法所设,甚至更加具体地指出此乃《贼盗律》《斗讼律》所做之划分。

从“六杀”与“七杀”的表述及其内容来看,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首先,从现有材料来看,这种针对杀人罪立法所做的近似于现代刑法“类罪名”的概括始见于宋元时期的律学著作,后世仍沿袭此类表述;其次,律学著作中的“六杀”与“七杀”皆未包含排他性的表述,但“七杀”之说所见更为普遍;最后,也是最为值得注意的问题,当代辞书中兼有“六杀”与“七杀”之说,且大量注释内容明确指出此为唐律立法所设并为后世刑律沿用,中国法制史教材中仅见“六杀”,同样强调此为唐律立法之划分。

高二上学期期中试题_1 52

高二上学期期中试题_1 52

东辽五中2021-2021学年高二语文上学期期中试题制卷人:歐陽文化、歐陽理複;制卷時間:二O二二年二月七日本套试卷一共22题,一共150分,一共5页。

考试时间是是为150分钟。

在在考试完毕之后以后,只交答题卡。

一、现代文阅读(36分)(一)阐述类文本阅读(此题一共3小题,9分)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3题。

中国古代的法典蕴含着重德礼、慎刑罚,遵伦常、讲忠孝,重和谐、求和睦的民族精神。

由此,思想家提出“明刑〞〔彰明刑罚〕可以“弼教〞〔辅助教育〕,也就是通过彰显法律标准的内容,使民理解它所蕴含的民族精神,说明法律非以刑人为目的,而以使民远恶迁善为目的,以期实现以刑弼教、以刑辅教。

法家主张“以法为教〞,使民知法既可以远离犯罪,又可以借法保护其自身的权益。

正是由于法具有止恶劝善的功能,并非一味以刑人为目的,因此守法者如沐春风,违法者如履薄冰。

历史上,明刑弼教的内容因朝代不同而略有变化。

汉儒传承了以礼乐主宰刑罚的传统,确立了德主刑辅的指导原那么,即朝廷以道德感动民众,刑法只作为辅助手段。

例如,董仲舒借助阴阳五行之说,大力宣传“大德小刑〞,以德化民教民,使民不敢为非、不触法禁。

唐代法典?唐律疏议?开宗明义便宣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说明了教化为先、刑罚其后,明刑弼教的真义。

韩愈也曾经说过:“德礼为先而辅以政刑。

〞明太祖朱元璋认为,要到达天下大治,应效仿圣王,以德化天下,“亦以五刑辅弼之〞。

为矫正元末法纪败坏、人不畏法、肆意为恶的积弊,以严刑治国。

他手订的?大诰?搜集了严刑惩治犯罪的案例,意在教民“趋吉避凶〞之道。

?大明律?旨在运用法律打击奸顽,惩罚犯罪,以维护社会的安定与国家的纲纪。

明太祖还有意识地对某些案件重法又重情,借以表达明刑弼教之意。

例如,“有子犯法,父贿求免者,御史欲并论父。

太祖曰:‘子论死,父救之,情也。

但论其子,赦其父。

’〞清代在承袭明代的立法思想的同时,对政刑与礼教的目的做了经典阐述,并指出立法的精义在于“明刑弼教〞。

第十讲 五代宋辽金法律制度

第十讲 五代宋辽金法律制度

2. 敕、编敕 自唐代以来,凡属律所未载者,例以 敕判决,敕、律并行,为宋代所沿袭。敕 是以皇帝名义随时发布的诏令,编敕是将 过去历年散敕编纂而使其具有普遍适用效 力的立法活动和立法形式。 编敕成为自太宗以后的主要立法活动 和立法形式。
建隆四年编成《建隆编敕》四卷、一 百零六条,与《宋刑统》并行天下。 综合性编敕如太宗朝《太平兴国编 敕》、《淳化编敕》,真宗朝《咸平编敕》 等。专门的编敕如《农田敕》、《转运司 编敕》、《礼部考试进士敕》等。 制定与编集法令,成为北宋朝廷的重 要职责。
淳熙六年,宋孝宗认为《淳熙敕令格 式》“其书散漫,用法之际,官不暇遍阅, 吏因得以容奸”,尚书省提出“海行新法 凡五千余条,检阅之际难以备见”。
孝宗即下诏,将现行敕、令、格、式、 申明,依照《吏部七司条法总类》“随事分 门修纂”,每项事类收入相关敕令格式, 淳熙九年编成《淳熙条法事类》,则是法 律、法规编纂中的新体例,便于法官的检 阅,有利于依法审讯,这是宋代法书编制 的重大改革,史称“前此法令之所未有 也”。
海陵王完颜亮正隆年间(1156-1161), 又作《续降制书》,与《皇统制》并行。 世宗完颜雍颁行《军前权宜条理》,大定 五年(1165)又加删定。
大定中叶,将前几项法律一并校正, 凡“制有缺者以律文足之,制、律俱缺及 疑而不能决者,则取旨画定”,颁行时名 为《大定重修制条》,共1190条,分12卷。 它是对熙宗、海陵以及世宗初年所定法典 的综合整理而成,对统一法制起重要作用。
道宗耶律洪基咸雍六年(1070),以 契丹与汉人风俗不同、国法不可异施为由, 命大臣更定重熙《条制》。意在使治契丹 和汉人的法律合而为一,但契丹、汉人间 的文化差异尚存,统一律令的条件尚不成 熟,终因“条约既繁,典者不能遍习,愚 民莫知所避,犯法者众,吏得因缘为奸”。 而于大安五年( 1089 )悉除新法,复用旧 制。

宋史-刑法篇

宋史-刑法篇

卷一百九十九志第一百五十二书名:宋史作者:脱脱等上一页回目录下一页◎刑法一夫天有五气以育万物,木德以生,金德以杀,亦甚盭矣,而始终之序,相成之道也。

先王有刑罚以纠其民,则必温慈惠和以行之。

盖裁之以义,推之以仁,则震仇杀戮之威,非求民之死,所以求其生也。

《书》曰:“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

”言刑以弼教,使之畏威远罪,导以之善尔。

唐、虞之治,固不能废刑也。

惟礼以防之,有弗及,则刑以辅之而已。

王道陵迟,礼制隳废,始专任法以罔其民。

于是作为刑书,欲民无犯,而乱狱滋丰,由其本末无序,不足相成故也。

宋兴,承五季之乱,太祖、太宗颇用重典,以绳奸慝,岁时躬自折狱虑囚,务底明慎,而以忠厚为本。

海同悉平,文教浸盛。

士初试官,皆习律令。

其君一以宽仁为治,故立法之制严,而用法之情恕。

狱有小疑,覆奏辄得减宥。

观夫重熙累洽之际,天下之民咸乐其生,重于犯法,而致治之盛于乎三代之懿。

元丰以来,刑书益繁,已而憸邪并进,刑政紊矣。

国既南迁,威柄下逮,州郡之吏亦颇专行,而刑之宽猛系乎其人。

然累世犹知以爱民为心,虽其失慈弱,而祖宗之遗意盖未泯焉。

今摭其实,作《刑法志》。

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敕》,一司、一路、一州、一县又别有《敕》。

建隆初,诏判大理寺窦仪等上《编敕》四卷,凡一百有六条,诏与新定《刑统》三十卷并颁天下,参酌轻重为详,世称平允。

太平兴国中,增《敕》至十五卷,淳化中倍之。

咸平中增至万八千五百五十有五条,诏给事中柴成务等芟其繁乱,定可为《敕》者二百八十有六条,准律分十二门,总十一卷。

又为《仪制令》一卷。

当时便其简易。

大中祥符间,又增三十卷,千三百七十四条。

又有《农田敕》五卷,与《敕》兼行。

仁宗尝问辅臣曰:“或谓先朝诏令不可轻改,信然乎?”王曾曰:“此憸人惑上之言也。

咸平之所删,太宗诏令十存一二,去其繁密以便于民,何为不可?”于是诏中外言《敕》得失,命官修定,取《咸平仪制令》及制度约束之在《敕》者五百余条,悉附《令》后,号曰《附令敕》。

通典-卷一百六十八刑法六_国学经典

通典-卷一百六十八刑法六_国学经典

卷一百六十八刑法六肉刑议(汉后汉魏晋东晋)汉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淳于意有罪,逮系长安当刑。

其女缇萦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廉平,今坐法当刑。

妾痛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属,联也。

之欲反。

)虽欲改过自新,其道无繇。

妾愿没入为官婢,赎父刑罪。

"天子怜悲其意,遂下令曰:"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人弗犯。

今法有肉刑三,(黥、劓二,刖左右趾合一。

)而奸不止,吾甚自愧!夫训道不纯,愚人陷焉。

诗曰:'恺悌君子,民之父母。

'今刑者,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

(息,生也。

)或欲改行为善,而道无繇,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

"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奏:"议正律令:诸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

"(其制具刑制上篇。

)班固曰:善乎!孙卿之论刑也,曰:"时俗之为说者,以为治古无肉刑,(治古,谓上古至治之时。

)有象刑墨黥之属,菲履赭衣而不纯,(菲,草履也。

纯,缘也。

衣不加缘,示有耻也。

菲,扶味反。

纯,之允反。

)是不然矣。

以为治古,则人莫触罪邪,岂独无肉刑哉,亦不待象刑矣。

(人不犯法,则象刑无所施。

)以为人或触罪矣,而直轻其刑,是杀人者不死,而伤人者不刑也。

罪至重而刑至轻,人无所畏,乱莫大焉。

凡制刑之本,将以禁暴恶,以惩其未也。

(惩,止也。

)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是惠暴而宽恶也。

故象刑非生於治古,方起於乱今也。

(古无象刑也,所以有象刑之言者,近起今人恶刑之重,故远推治古之圣君但以象刑,而天下自理也。

)凡爵列官职,赏庆刑罚,皆以类相从者也。

一物失称,乱之端也。

(称,宜也。

)德不称位,能不称官,赏不当功,刑不当罪,不祥莫大焉。

夫征暴诛悖,治之盛也。

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

故治则刑重,乱则刑轻,(代所以治者,乃刑重也;所以乱者,乃刑轻也。

通典-卷一百七十刑法八_国学经典

通典-卷一百七十刑法八_国学经典

卷一百七十刑法八宽恕(殷汉后汉宋大唐)汤出野,见张网四面者,汤曰:"嘻!尽之矣。

"乃去其三面,祝曰:"欲左,左;欲右,右。

不用命,入吾网。

"诸侯闻之曰:"汤德至矣!及禽兽。

"乃叛桀而归汤。

汉文帝二年,制曰:"今法有诽谤訞言之罪,是使众臣不敢尽情,而上无由闻过失也。

将何以来远方之贤良?其除之!人或咒诅上,以相约而后相谩,(谩,欺也。

初为要约,共行咒诅,后相欺诳,中道而止,无实事。

)吏以为大逆,其有他言,吏又以为诽谤。

此细人之愚,无知抵死。

自今有犯此者,勿听治。

"时将相皆旧功臣,少文多质,惩秦恶政,务在宽厚,耻言人过。

化行天下,告讦之俗易。

(讦,面相斥罪也。

)吏安其官,人乐其业,风流笃厚,禁网疏阔。

文帝选张释之为廷尉,罪疑者予民,(从轻断之。

)是以刑罚大省,至於断狱四百,(谓普天之下重罪者。

)有刑措之风。

感齐女子淳于缇萦言,除肉刑。

(具肉刑议。

)景帝之初,制曰:"孝文皇帝除诽谤,去肉刑宫刑,罪人不孥,德侔天地。

然加笞与重罪无异,(重罪,谓死刑。

)幸而不死,不可为人。

(谓不能自起居。

)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

"犹尚不全。

"自今吏及诸有秩,受其官属所监、所行、所将,(行谓按察也,音下更反。

)其与饮食计偿费,勿论"。

(计所费而偿其直,勿论罪。

)罢磔曰弃市。

(先是,诸死刑皆磔之於市,今罢之,若妖逆则磔之,磔,谓张其尸也。

其刑具刑制上篇。

)宣帝制曰:"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论。

(凡首匿者,言为谋首而藏罪人。

)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元帝柔仁好儒,见宣帝多用文法吏,以刑名绳下,(刘向别录云,申子学号刑名。

刑名者,以名责实,尊君卑臣,崇上抑下。

宣帝好观其君臣篇。

绳谓弹治。

)大臣杨惲、盖宽饶等坐刺讥语而诛。

尝侍燕从容言:"陛下持刑太深,宜用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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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粹国学之(通典)卷一百六十八刑法六肉刑议(汉后汉魏晋东晋)
汉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淳于意有罪,逮系长安当刑。

其女缇萦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廉平,今坐法当刑。

妾痛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属,联也。

之欲反。

)虽欲改过自新,其道无繇。

妾愿没入为官婢,赎父刑罪。

"天子怜悲其意,遂下令曰:"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人弗犯。

今法有肉刑三,(黥、劓二,刖左右趾合一。

)而奸不止,吾甚自愧!夫训道不纯,愚人陷焉。

诗曰:'恺悌君子,民之父母。

'今刑者,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

(息,生也。

)或欲改行为善,而道无繇,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

"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奏:"议正律令:诸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

"(其制具刑制上篇。

)
班固曰:
善乎!孙卿之论刑也,曰:"时俗之为说者,以为治古无肉刑,(治古,谓上古至治之时。

)有象刑墨黥之属,菲履赭衣而不纯,(菲,草履也。

纯,缘也。

衣不加缘,示有耻也。

菲,扶味反。

纯,之允反。

)是不然矣。

以为治古,则人莫触罪邪,岂独无肉刑哉,亦不待象刑矣。

(人不犯法,则象刑无所施。

)以为人或触罪矣,而直轻其刑,是杀人者不死,而伤人者不刑也。

罪至重而刑至轻,人无所畏,乱莫大焉。

凡制刑之本,将以禁暴恶,以惩其未也。

(惩,止也。

)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是惠暴而宽恶也。

故象刑非生於治古,方起於乱今也。

(古无象刑也,所以有象刑之言者,近起今人恶刑之重,故远推治古之圣君但以象刑,而天下自理也。

)凡爵列官职,赏庆刑罚,皆以类相从者也。

一物失称,乱之端也。

(称,宜也。

)德不称位,能不称官,赏不当功,刑不当罪,不祥莫大焉。

夫征暴诛悖,治之盛也。

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

故治则刑重,乱则刑轻,(代所以治者,乃刑重也;所以乱者,乃刑轻也。

)犯治之罪固重,犯乱之罪固轻也。

书云:'刑罚代重代轻。

'此之谓也。

"(周书甫刑之辞也。

刑罚轻重,各随其时。

)所谓"象刑惟明"者,言象天道而作刑,(虞书益稷曰:"咎繇方祗厥叙,方施象刑惟明。

"言敬其次序,施用刑法,皆明白也。

)安有菲屦赭衣者哉?
孙卿之言既然,又因俗说而论之曰: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汤武顺而行之者,以俗薄於唐虞故也。

今汉承衰周暴秦极弊之流,俗已薄於三代,而行尧舜之制,是犹以鞿而御駻突,(以绳缚马口谓之曰鞿。

駻突,恶马也。

马络头曰羁。

)违救时之宜矣。

且除肉刑者,本欲以全人也,今去髡钳一等,转而入於大辟。

以死罔人,失本惠矣。

(罔,谓罗网。

)故死者岁以万数,刑重之所致也。

至乎穿窬之盗,忿怒伤人,男女淫佚,吏为奸赃,(佚与逸同。

)若此之恶,髡钳之罚又不足以惩也。

故刑者岁十万数,人既不畏,又曾不耻,刑轻之所生也。

故俗之能吏,公以杀盗为威,专杀者胜任,奉法者不理,乱名伤制,不可胜条。

是以罔密而奸不塞,刑蕃而人愈嫚。

(塞,止也。

蕃,多也,音扶元反。

嫚与慢同。

)必世而未仁,百年而不胜残,诚以礼乐阙而刑不正也。

岂宜
惟思所以清源正本之论,删定律令,撰(音撰)二百章,以应大辟。

其馀罪次,於古当生,今独死者,皆可募行肉刑。

(欲死邪,欲腐邪?)及伤人与盗,吏受赇枉法,男女淫乱,皆复古刑,为三千章。

诋欺文致微细之法,悉蠲除。

(诋,谓诬也,丁礼反。

)如此,则刑可畏而禁易避,吏不专杀,法无二门,轻重当罪,人命得全,合刑罚之中,殷天人之和,(殷亦中也。

)顺稽古之制,成时雍之化矣。

后汉献帝之时,天下既乱,刑罚不足以惩恶,於是名儒大才崔实、郑玄、陈纪之徒,咸以为宜复肉刑。

及曹公令荀彧博访百官,欲复申之,少府孔融议以为:"古者敦厖,善否区别,吏端刑清,政无过失,百姓有罪,皆自取之。

末代凌迟,风化坏乱,政挠其俗,法害其教。

故曰'上失其道,人散久矣'。

而欲绳之以古刑,投之以残弃,非所谓与时消息也。

纣剒朝涉之胫,天下谓之无道。

九牧之地,千八百君,若各刖一人,是天下常有千八百纣也,求俗休和,弗可得已。

且被刑之人,虑不念生,志在思死,类多趋恶,莫复归正。

夙沙乱齐,伊戾祸宋,赵高、英布为世大患,不能止人遂为非也。

虽忠如鬻拳,信如卞和,智如孙膑,冤如巷伯,才如史迁,达如子政,一罹刀锯,没世不齿。

是太甲之思庸,穆公之霸秦,陈汤之都赖,魏尚之临边,无所复施也。

汉开改恶之路,凡为此。

故明德之君,远度深惟,弃短就长,不苟革其政者也。

"朝廷善之,卒不改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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