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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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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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编 号:AP-183FS-003年3月1日批 准 人:饶绍武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程序目 录1 总则2 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审查和批准部门3 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4 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5 监督措施6 附则附表:1.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申请表2.航空人员委任单位代表体检场地、仪器和设备配备标准3.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申请表4.飞行标准委任单位代表证书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程序1 总则1.1 〔目的依据〕为规范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对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委任和管理工作,根据《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FS),制定本程序。

1.2 〔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申请、审查、委任和对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监督。

1.3 〔相关文件〕制定本程序的相关文件有《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待颁发)。

1.4 〔定义〕本程序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1.4.1 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是指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的飞行标准主管机构,包括飞行技术、航务和航空卫生管理部门。

1.4.2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是指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委任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以外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飞行标准司对航空人员进行体检鉴定工作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

1.4.3 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是指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委任的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以外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飞行标准司实施航空人员体检鉴定工作的医疗、预防和保健单位或者机构。

1.5 〔数量〕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和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的数量,由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2 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审查和批准部门2.1 〔审查部门〕民航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和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9.03.02•【文号】国办发[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3.0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9]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民用航空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二00九年三月二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2号),设立中国民用航空局 (副部级),为交通运输部管理的国家局。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范管理航空运输业、实施航空安全和空中交通管理、组织协调重大紧急航空运输任务等职责划入中国民用航空局。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航空安全监管、规范航空运输业、通用航空管理的职责,保障民航安全,促进民航行业协调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提出民航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与综合运输体系相关的专项规划建议,按规定拟订民航有关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规章草案、政策和标准,推进民航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二)承担民航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监管责任。

负责民用航空器运营人、航空人员训练机构、民用航空产品及维修单位的审定和监督检查,负责危险品航空运输监管、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和运行评审工作,负责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民航航空人员资格和民用航空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工作。

编制民航空域规划,负责民航航路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民航通信导航监视、航行情报、航空气象的监督管理。

(四)承担民航空防安全监管责任。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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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编号:AC-91-FS-2019-31R1 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9年XX月XX日编制部门:FS目录1.目的 (1)2.适用范围及分类 (1)3.定义 (3)4.民用无人机机长的职责和权限 (5)5.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资格要求 (6)6.民用无人机使用说明书 (6)7.禁止粗心或鲁莽的操作 (7)8.摄入酒精和药物的限制 (7)9.飞行前准备 (7)10.限制区域 (8)11.视距内运行(VLOS) (8)12.超视距运行(BVLOS) (8)13.民用无人机运行的仪表、设备和标识要求 (9)14.管理方式 (10)15.对无人机云提供商的要求 (11)16.植保无人机运行要求 (14)17.无人飞艇运行要求 (17)18. 修订说明 (17)19. 废止和生效 (18)1.目的近年来,民用无人机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蓬勃发展,特别是低空、慢速、微轻小型无人机数量快速增加,占到民用无人机的绝大多数。

为了规范此类民用无人机的运行,依据CCAR-61部和CCAR-91部,发布本咨询通告。

2.适用范围及分类本咨询通告适用范围包括:2.1可在视距内或超视距操作的、空机重量小于等于116千克或起飞全重不大于150千克的无人机,该无人机校正空速不超过100千米每小时;2.2起飞全重不超过5700千克,距受药面高度不超过15米的植保类无人机;2.3充气体积在4600立方米以下的无人飞艇;2.4 适用无人机运行管理分类:分类空机重量(千克)起飞全重(千克)Ⅰ(a) 0<W≤0.25Ⅰ(b) 0.25<W≤1.5Ⅱ 1.5<W≤4 1.5<W≤7Ⅲ4<W≤15 7<W≤25Ⅳ15<W≤116 25<W≤150Ⅴ植保类无人机Ⅵ无人飞艇Ⅶ有特殊风险的Ⅱ类无人机注1:实际运行中,Ⅰ(a)、Ⅰ(b)、Ⅱ、Ⅲ、Ⅳ类分类有交叉时,按照较高要求的一类分类。

注2:对于串、并列运行或者编队运行的无人机,按照总重量分类。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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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编号: AC-141-01R1编制单位:FS批准人:蒋怀宇CCAR-121部运营人选送飞行学生在境外飞机驾驶员学校进行飞行训练的规定1. 目的为规范CCAR-121部运营人以及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以下简称外送单位)选送飞行学生前往境外飞机驾驶员学校(以下简称境外学校)进行多发飞机商用驾驶员执照、仪表等级和高性能飞机训练,依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部)、《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和《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部),特下发本咨询通告。

2. 对境外学校的要求2.1 从事为中国外送单位训练飞行人员的境外学校,初次申请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 所在国为国际民航公约缔约国,且与我国建立了外交关系;(2) 具有其所在国民航当局颁发的学校合格证或等效证书至少五年;具有其所在国民航当局认可的商用驾驶员执照、仪表等级、飞机多发等级资格至少连续二年以上且现行有效;具有其所在国民航当局认可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航空理论知识培训资格。

如果申请高性能飞机培训资格,具有二年以上高性能飞机运行经历。

美国学校,应当使用FAR-141部课程,欧洲和加拿大学校,应当使用ATPL(A)整体课程;(3) 近年来飞行安全记录良好,一年内无飞行事故;(4) 具有为运输航空公司提供飞机驾驶员执照训练的经历;(5) 具有我国外送单位出具的拟送飞行学生到该境外驾驶员学校进行飞机驾驶员培训的意向书(请使用//上公布的现行有效版本的意向书样式);(6) 具有至少20名全职飞行教员;(7) 具有至少20架训练飞机,且至少50%飞机为学校自有。

如果有租用飞机,租期应当至少二年以上。

2.2 境外学校除应满足CCAR-141部、CCAR-121部和CCAR-61部规章的相关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1) 对拟接收的学生英语水平进行全面考核评估和测试筛选,确保学生具备进入训练的语言能力。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规定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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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编 号:AC-276-01 下发日期:2005.10.25 编制部门:FS批准人: 蒋怀宇危险品训练机构管理办法1.目的和依据《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已于2004年9月1日正式施行。

在该规定I 章中,对人员训练、训练大纲制定和批准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该章第276.161条所述的申请训练大纲批准的申请人包括运营人或相关机构,相关机构是指除运营人外,为满足CCAR-276部I 章要求,使用经批准的训练大纲为相关人员提供危险品航空运输知识训练的危险品训练机构。

危险品训练机构是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训练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对于培训运营人雇员以外的机场操作代理人员、货运代理人和托运人的训练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危险品训练机构的管理,依据CCAR-276部I章的相关规定,本咨询通告对危险品训练机构的训练大纲申请审批程序、教学设施、教学管理、教学对象、证书颁发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2.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适用对象为1中所定义的相关机构,即向《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中规定的各类人员提供训练的危险品训练机构。

3.管理机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对适用于危险品训练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设立在总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的危险品运输管理室按照委托,对危险品训练机构的训练活动及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4.申请危险品训练机构申请人应当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提交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包括一份申请表格和下列申请材料:a.拟开展的初始训练和复训课程的训练大纲,内容应符合CCAR-276第276.157条的要求;b.每种训练课程所使用的训练教材;c.教学设备、设施清单和说明;d.教员名单及其教学资格证明;e.符合性声明;f.其他材料。

5. 审查飞行标准司收到申请后,按照CCAR-276第276.157条和第276.161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危险品训练大纲、训练教材和其他相关文件进行详细审查,对训练课程和教员的授课技能进行现场验证,并作出是否批准危险品训练大纲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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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编号:AC-141-FS-2017-XX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7年 X月XX日编制部门:FS批准人:驾驶员学校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指南一、目的和依据本咨询通告依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第103条(a)(3)和(a)(4)款制定,目的是指导CCAR-141部驾驶员学校(以下均简称“学校”)建立符合驾驶员学校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QMS)和安全管理体系(SMS)。

二、定义1、危险源(hazard )——是指现有的或潜在的一种状况,该状况有可能导致人员受到伤害或死亡,也可能导致系统、设备或财产遭到损坏。

2、安全风险(safety risk)——是指某种状况预计导致危险的可能性和严重性。

3、安全管理体系(SMS)---是指管理安全的系统做法,包括必要的组织结构、问责制、政策和程序。

4、质量管理体系(QMS)---是指在飞行训练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驾驶员学校组织的管理体系。

5、策划-实施-检查-改进(PDCA)可以简要描述如下:——策划(Plan):根据客户的要求和学校的训练质量方针,建立训练质量目标、训练计划、训练大纲及训练实施程序,确定实现预期训练结果所需的资源,并识别和应对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机遇;——实施(Do):执行所做的训练计划、训练大纲和训练实施程序等;——检查(Check):根据训练质量方针、目标、要求和所制定的与飞行训练相关的活动,对训练过程以及训练阶段成果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估,并报告结果;——处置(Act):必要时,学校采取措施来预防风险、对训练方法等进行改进,提高训练绩效。

PDCA循环可以使学校确保其飞行训练过程得到充分的内外部资源和有效管理,确定改进措施并实施。

三、参考文献(1)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Doc9859 《安全管理手册》(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9001-2016/ISO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四、驾驶员学校质量管理体系(QMS)学校应按照GB/T19001-2016/ISO9001:2015版本建立相应的QMS,包括建立驾驶员学校训练质量方针和目标及与训练质量相关各部门的子目标,建立为整个训练实施提供支持且与训练质量管理相关的必要文件,保留相关文件和训练记录的程序和方法,建立用以监督核实整个训练过程是否严格按照训练大纲和组织管理程序执行的程序和方法,明确对飞行训练质量有效控制和持续改进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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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编号:AC-91-07咨询通告颁发日期:2007年8月6日批准人:蒋怀宇缩小垂直间隔(RVSM)空域的运行要求1.依据和目的本咨询通告依据CCAR-91部制定,目的是向航空运营人提供在缩小垂直间隔(以下简称RVSM)空域内运行时,获得运行批准方面的指导。

2.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适用于在RVSM空域实施运行的CCAR-91、121、135部航空运营人。

对于外国航空运营人在中国境内RVSM空域实施运行前应当符合CCAR-129部的相关规定,并通过运行规范授权获得运行资格。

3.撤销《关于印发缩小垂直间隔标准(RVSM)运行对签派员工作程序要求的指导材料的通知》咨询通告(AC-2000-1);4.说明为有效利用空域资源,国际民航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研究特定的飞行高度层(29000英尺至41000英尺)上实施缩小垂直间隔(RVSM)运行,并在一些繁忙的国际航线上率先实施RVSM运行。

我国一些航空运营人的部分机队自国际民航组织(ICAO)在北太平洋地区实施RVSM开始就在这些空域内运行。

随着各国逐步推进RVSM 运行,我国已确定在2007年11月22日零时(北京时)在中国各空域内实施RVSM运行。

实施RVSM空域运行,对航空器设备和性能、航空运营人的运行和维修管理都有特殊要求,需要航空运营人完成新引进的航空器和已运行的航空器机队的评估,制定维修方案,对实施运行的人员的进行培训等运行前的准备工作。

本咨询通告就RVSM运行要求向航空运营人提出了具体的符合性方法,以便于航空运营人准备。

对于已有RVSM运行经验的航空运营人,由于以往仅有部分机队涉及RVSM 运行,并且主要参考国际民航组织和其他国家的一些指导文件,仍需要根据本咨询通告重新进行全面评估。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中国各空域内实施RVSM运行仅指特定的飞行高度层,并不意味着所有飞机都必须符合RVSM运行的标准,对于不符合RVSM运行标准的飞机可在规定的RVSM空域以外运行(国家航空器除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18•【文号】国办发[1998]71号•【施行日期】1998.06.1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18日国办发〔1998〕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的规定,设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正部级)。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民航事务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根据行政权力和飞行安全管理相对高度集中的行业特点,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实行政企分开,切实转变职能,以“安全第一,正常飞行,优质服务”为中心,加强飞行安全管理、空中交通管理、航空运输市场管理和机场安全运行管理以及民航发展规划、宏观调控、行业政策、依法监督等行业管理职能,将民用航空保险的管理职责、组织进行民航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职责、民航运输服务标准及质量的监督检查职能和受理用户投诉的职责交给民航企业、科研单位或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并提出民航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战略;拟定民用法律、法规草案,经批准后监督执行;推进和指导民航行业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工作。

(二)编制民航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对行业实施宏观管理;负责全行业综合统计和信息化工程。

(三)制定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依法监督管理民航行业的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制定航空器飞行事故和事故征候标准,按规定调查处理航空器飞行事故。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飞 行 标 准 司编 号:AC-61-FS-2011-12R2 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1年12月31日编制部门:FS批 准 人:金宜斌航空器型别等级和训练要求1.目的依据CCAR-61.27条的要求,经局方审定为最大起飞全重在5700 千克(12500磅)以上的航空器(轻于空气航空器除外)、涡轮喷气动力的航空器、直升机以及局方通过型号合格审定程序确定需要型别等级的其他航空器需要驾驶员具备该航空器的型别等级方可担任机长。

随着国内外各种航空器的不断发展,具有型别等级的航空器不断增加,本咨询通告及后续修订版本将及时公布经航空器评审部门的航空器型别等级清单;同时为满足通用航空、飞行学校等飞行单位的需要,本咨询通告还对航空器型别等级训练提出了要求。

2.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公布的航空器型别等级清单用于规范所有航空器驾驶员执照上航空器型别等级的签注方式。

按照CCAR-141部、CCAR-91部训练或运行,并需要进行型别等级训练的单位,须按照本咨询通告的训练要求制定型别等级训练大纲并实施训练。

3.航空器型别等级清单航空器型别等级清单见附件一。

为及时更新航空器型别等级清单,飞行人员信息管理平台-咨询服务()上也将公布最新清单,该清单被视为与本咨询通告有同等效力。

4.训练要求具体要求见附件二。

对于最大起飞全重在3180千克(7000磅)以下的审定为单人驾驶的单发直升机,可以将理论培训时间缩减为该附件的50%(同厂家的可缩减至30%),飞行培训时间缩减为5小时(同厂家的缩减为2小时)。

5.实践考试5.1完成航空器型别等级训练的申请人,局方按照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标准(飞机)(DOC NO. FS-PTS-006)组织实践考试。

5.2完成直升机型别等级训练的申请人,局方按照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标准(直升机)(DOC NO. FS-PTS-007)组织实践考试。

6.航空器型别等级清单废止本咨询通告自下发日起生效。

中国民用空总局飞行标准司咨询通告

中国民用空总局飞行标准司咨询通告

中 国 民 用 空 总 局 飞 行 标 准 司编号:AC-121/135-67咨询通告颁发日期:2006.5.15批准人:维修审查委员会和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1.依据和目的:本咨询通告依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21部(CCAR-121部)第121.151条和121.367条、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35部(CCAR-135部)第135.45条和135.425条以及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5部(CCAR-25部)第25.1529条和附录H制定。

目的是为制定、批准和使用民用航空器的初始最低计划维修和检查要求(即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提供指导。

2.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适用于航空器制造人和CCAR-121部、CCAR-135部航空运营人。

3.撤销:自本通告生效之日起,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AC-121AA-02R1《维修审查委员会和维修大纲》撤销。

4.说明: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缩写MRBR)是针对新型和衍生型航空器由航空器制造人制定并由民航总局批准的初始最低计划维修和检查要求,包括维修任务和维修间隔。

它是航空运营人针对该机型制定初始维修方案的基础。

MRBR是通过一种逻辑分析和决断方法确定航空器的维修任务和维修间隔的。

1960年,美国首先使用MSG-1的逻辑分析和决断方法针对B747飞机制定了初始最低计划维修和检查要求,之后根据B747飞机获取的经验,修订完成了适用于所有新型和衍生型航空器的MSG-2逻辑分析和决断方法。

1980年,美国联邦航空局FAA、美国航空运输协会ATA、美国与欧洲的航空器及发动机制造人和各国航空公司联合制定了新的逻辑分析和决断程序MSG-3,并被广泛使用。

目前,全世界各国已普遍采用MSG-3的分析方法来制定MRBR。

MRBR包含的初始最低计划维修和检查要求,其目的是为了保持航空器固有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水平,但其中并不包含独立未装机发动机的维修要求。

审定维修项目(缩写CMR)和适航限制性项目(缩写ALI)通常作为MRBR的附录A。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司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司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司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司(以下简称“飞行标准司”)是中国民用航空局的下属机构,负责制定和监督民用航空领域的飞行标准。

飞行标准司的主要职责是确保民用航空飞行安全,提高飞行效率,促进民用航空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飞行标准司的职责、工作内容以及未来发展进行介绍。

首先,飞行标准司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和监督民用航空飞行标准。

飞行标准司负责制定民用航空飞行操作规定、飞行员资质要求、飞行器适航标准等一系列飞行标准,确保飞行安全和效率。

同时,飞行标准司还负责监督各航空公司和飞行学校的飞行操作,确保它们符合相关的飞行标准要求。

其次,飞行标准司还负责对民用航空领域的飞行技术进行研究和发展。

飞行标准司会不断地对飞行技术进行研究,推动飞行技术的创新和进步,提高飞行安全和效率。

同时,飞行标准司还会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其他国家的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进行合作,共同推动全球民用航空领域的飞行技术发展。

此外,飞行标准司还负责对飞行员的培训和评定工作。

飞行标准司会制定飞行员的资质要求和培训大纲,确保飞行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

同时,飞行标准司还会对飞行员进行评定和监督,确保他们的飞行技能和状态符合相关的标准要求。

未来,随着中国民用航空业的快速发展,飞行标准司将面临更多的挑战和机遇。

飞行标准司将继续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民用航空领域的挑战。

同时,飞行标准司还将加大对飞行技术的研究和创新力度,推动民用航空飞行技术的进步和发展。

总之,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司作为中国民用航空领域的重要机构,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确保民用航空飞行的安全和效率。

飞行标准司将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水平,为中国民用航空业的健康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飞行标准管理业务岗位职责

飞行标准管理业务岗位职责

1.关键管理岗位人员职责各处处长作为主管领导,全面负责各处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工作,在飞行标准业务系统中起着核心作用。

同时根据上级领导要求,负责选派合适的监察员在对应岗位工作,并对工作完成的质量进行管控。

2.驾驶员执照颁发管理2.1民航局飞行标准司驾驶员执照颁发主管A.制定和维持驾驶员执照颁发相关的标准、建议措施和程序。

确保标准、建议措施和程序符合国际民航组织要求。

B.修订并颁布执照颁发标准相关的民用航空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

C.督导民航监察工作人员定期对经批准的训练机构实施监察,确保其遵守经批准的标准、措施和程序。

D.督导落实驾驶员执照颁发和能力保持相关的民用航空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向上级提出关于吊扣、撤销或者修改执照的建议。

E.通过提供适当的指南和指导材料、定期调研、召开会议,确保颁照工作的标准化。

F.确保人员配备、设施配置和训练的充足性,并编制评估报告,以保证驾驶员执照颁发部门的持续正常运转。

G.定期向上级报告驾驶员执照颁发部门的工作情况、重要事件和最新动态。

H.确保就驾驶员执照颁发工作与民航局其他部门进行协调。

1.确保对批准或委任代表局方实施飞行或实践考试的监察员和其他人员进行恰当的指派和训练,并为其提供完成任务所需的相关指导材料和文件,同时确保维持一个有效的系统,以对这些经批准或委任人员的情况以及所有颁照行为进行记录。

J∙统筹下列证书或文件的颁发与修改工作,包括执照和等级、对航空训练机构与训练方案的批准,以及经批准或委任的人员名单。

K.确保妥善保管上述执照、等级、批准和名单的记录。

1..就适用于执照和等级的标准,以及适用于驾驶员的考试和测试的标准和方法等事宜,与国际民航组织以及在适当情况下与其他国家民航当局保持联系。

M.发起和指导对与驾驶员相关的执照颁发问题的调查和研究。

N.履行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0.妥善履行被授予的所有权力。

2.2民航局飞行标准司驾驶员考试管理监察员A.根据国内外相关文件要求和行业发展需要,及时制修CCAR-61部、CCAR-92部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理论考试、语言等级考试、实践考试)等,组织相关培训。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编号:AC-121-FS- 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07.10编制部门:FS批准人:交叉机组资格和混合机队飞行1、目的本咨询通告为《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合格证持有人(以下简称合格证持有人)的飞行机组成员实施交叉机组资格和混合机队飞行提供指导。

2、依据合格证持有人可根据本咨询通告的要求申请豁免CCAR-121R2 N章、CCAR-121R2 O章有关训练的要求。

3、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合格证持有人。

4、定义本文中所用术语见附件1。

5、背景随着科学技术发展,飞机制造厂家设计的不同型别飞机之间的差异不断缩小,一些不同型别飞机在驾驶舱布局、系统设计、飞行操纵和机组操作程序等方面十分相似,为已经持有一个型别等级执照的飞行人员在进行另一个型别等级的训练时,减少训练时间创造了条件;也为在具备相似特点的不同型别飞机飞行机组的熟练检查和定期复训互相替代提供了可能。

合格证持有人可以通过对具备上述特点的不同型别飞机的差异进行评估、制定科学的训练方法,经局方批准后,实施交叉机组资格和混合机队飞行,在保证训练质量的前提下适当减少训练时间,节省运行成本和人力资源。

6、原理6.1飞行机组成员是否能够实施交叉机组资格和混合机队飞行取决于合格证持有人和相关飞行机组的经验、知识和能力。

6.2哪些机型可以实施交叉机组资格和混合机队飞,应首先考虑不同型别的飞机之间是否具备足够的相同点,能够保证安全运行。

其次应考虑不同型别飞机所要求的训练和机组成员合格要求中是否有相同部分,是否可以由其它相似型别飞机进行替代。

如果具备这些特点,局方飞机评估组(AEG)以飞行标准委员会(FSB)报告文件的形式予以公布。

合格证持有人可以根据有关文件,通过向局方申请规章相关条款的豁免,实施交叉机组资格和混合机队飞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编号:AP-121- 管理程序下发日期:2007.5.编制部门:FS批准人: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延长驾驶员飞行年限管理程序1、目的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民用航空运输量不断增长,航空公司对驾驶员的需求量也不断增加。

由于驾驶员,特别是机长的培养周期较长,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全行业飞机驾驶员的供求数量还会存在很大缺口,目前已经由于驾驶员不足问题影响到行业的增长速度。

与此同时,国际民航组织在对附件1的第167次修订中,放宽了对飞行机组成员的年龄限制,建议所有缔约国允许国际商业运输的驾驶员在65周岁之前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或机长。

为满足国际民航组织附件1的要求,缓解我国驾驶员短缺和民航运输快速发展的矛盾,合理地利用现有飞行人员资源,在试点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本管理程序,允许航空承运人在获得CCAR-121部第121.381条(c)款的豁免批准后,使用不超过年满65周岁的驾驶员参加飞行运行。

2、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合格证持有人(以下简称合格证持有人)。

3、一般规定3.1合格证持有人使用年满60-65周岁的驾驶员,在所飞机型的飞机上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时,应遵守本程序的规定。

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安排年满65周岁以上的驾驶员,在按121部规章运行的飞机上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

3.2对于年满60-65周岁的驾驶员,其训练、技术资格、记录保存、值勤和飞行时间控制、执照和体检合格证的管理等除须符合CCAR-121、CCAR-61、CCAR-67部规章的相应规定外,还需满足本程序的要求。

3.3合格证持有人可安排年满60-63周岁的驾驶员担任机长,对于年满63-65周岁的驾驶员,合格证持有人可安排其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但不得安排其担任机长。

3.4合格证持有人在使用年满60-65周岁驾驶员实施国际运行时,应遵守相应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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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空总局飞⾏标准司中国民⽤航空总局飞⾏标准司编号:AC-121-21R1下发⽇期:2015年⽉⽇批准⼈:⾼原机场运⾏1、⽬的1.1本通告是对中国民⽤航空规章CCAR-121部《⼤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运⾏合格审定规则》中有关特殊机场运⾏要求的进⼀步细化,为121部合格证持有⼈(以下简称合格证持有⼈)申请进⼊⾼原机场运⾏及对在⾼原机场运⾏实施安全管理提供指导。

1.2本通告供局⽅对合格证持有⼈在⾼原机场的运⾏的批准和监督检查提供依据。

2、适⽤范围本通告适⽤于按CCAR-121部运⾏的航空承运⼈。

3、定义⼀般⾼原机场:海拔⾼度在1532⽶(5000英尺)及以上,但低于2438⽶(8000英尺)的机场。

⾼⾼原机场:海拔⾼度在2438⽶(8000英尺)及以上的机场。

⾼原机场:⼀般⾼原机场和⾼⾼原机场统称⾼原机场。

⾼⾼原机场运⾏:航空运营⼈实施的⽬的地或起飞地机场为⾼⾼原机场的运⾏。

⾼⾼原机场运⾏关键系统:根据⾼⾼原机场运⾏的特点,失效会导致危及安全或运⾏困难的系统。

⾼⾼原运⾏敏感部件:指在实施⾼⾼原机场运⾏的航空器上,易受到⾼⾼原环境因素的影响,导致其失效的可能性增加,从⽽危及飞⾏安全的部件。

4、基本要求4.1合格证持有⼈的基本要求a.除⾮符合本条c款的有关要求,以⾮⾼原机场为基地新成⽴的合格证持有⼈合格证持有⼈连续运⾏⼀年后⽅可在⼀般⾼原机场运⾏;在⼀般⾼原机场连续运⾏两年且⾄少积累500个起落后⽅可在⾼⾼原机场运⾏。

b.除⾮符合本条c款的有关要求,以⼀般⾼原机场为基地新成⽴的合格证持有⼈合格证持有⼈,经局⽅进⾏技术评估后⽅可在运⾏基地外的其它⼀般⾼原机场运⾏;在⼀般⾼原机场连续运⾏两年且⾄少积累500个起落后⽅可在⾼⾼原机场运⾏。

c.合格证持有⼈合格证持有⼈或申请⼈以⾼⾼原机场为主运⾏基地合格证持有⼈,或偏离本条a、b款的规定申请缩短进⼊⾼原机场运⾏的时限应符合下列条件:(1)合格证持有⼈CCAR-121部中实施运⾏所必需的管理⼈员(运⾏副总经理或总飞⾏师、机务副总或总⼯程师)近10年内应具备三年以上的⾼⾼原运⾏、维护管理经验。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编号:MD-FS-2012-3编制单位:FS下发日期:2012年05月24日批准人:万向东关于下发2012年度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名单的通知(第二批)各管理局、航空公司、飞行学院、体育总局航管中心:根据CCAR-183FS部规章的规定,经审查,现下发2012年度飞行检查委任代表(以下简称委任代表)名单(第二批),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该名单中的委任代表,任期从下发之日起至2015年05月31日止。

二、根据《民用航空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管理程序》(AP-183FS-001R1)中8.2.1的条件,需要终止委任代表的任期时,各管理局要按照8.2.2的要求,及时向飞行标准司报告,并交回“委任代表证”。

三、前一批委任代表名单中印刷错误的,此次在“勘误表”中更正;终止委任代表任期的,在“终止任期的委任代表名单”中列出。

附: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名单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终止任期的委任代表名单编号姓名航空器等级PPE30011 黄玉富单发飞机ATPE50373薛福国B-737ATPE50500陈志刚B-737ATPE80051朱江ATR-72ATPE80055张鸿涛ATR-72ATPE40242袁家琪B-737ATPE40244代刚B-757/767ATPE40246仲锁高B-737ATPE40248马哲昆B-757/767ATPE40278胡建荣B-737ATPE40292刘连海CL-65ATPE60088 赵民A-320勘误编号姓名航空器等级原航空器等级CPE10014 曹威滑翔机、初级飞机滑翔机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考试员华北局编号姓名航空器等级ATPE20520王洪太MA-60 ATPE20521刘新B-737 ATPE20522牟福伟A-380 ATPE20523赵烁B-747-4 ATPE20524张松A-320 ATPE20525田钢A-380 ATPE20526王韶飞A-320 ATPE20527 田炜A-320中南局编号姓名航空器等级ATPE30507胡忠运B-737 ATPE30508夏晴EMB-145 ATPE30509孙洪涛A-320 ATPE30510刘涛A-320 ATPE30511赵桂文A-320 ATPE30512黄炜A-320 ATPE30513潘穗A-330 ATPE30514李为B-737 ATPE30515伍文彬B-777 ATPE30516李国龙A-330 ATPE30517黄庆俊A-320 ATPE30518黄兵A-320 ATPE30519熊海涛A-320 ATPE30520张志坚A-320 ATPE30521张弢A-380 ATPE30522刘松A-380 ATPE30523游兰飞B-757/767 ATPE30524徐庭喜A-320 ATPE30525彭伟标A-320 ATPE30526魏挺A-320 ATPE30527董昕A-320 ATPE30528周易之A-330 ATPE30529游汉A-330 ATPE30530蒲瑞生B-777 ATPE30531秦懋智A-330 ATPE30532谭福进A-320 ATPE30533李锋B-737ATPE30534尹海明B-737 ATPE30535王伟B-737 ATPE30536张立平B-737 ATPE30537徐文革A-320 ATPE30538汪晓光A-320 ATPE30539冯国昱ERJ-170/ERJ-190 ATPE30540李勇B-737 ATPE30541谷立才A-320 ATPE30542郭军B-737 ATPE30543牟牧A-320 ATPE30544刘磊A-320 ATPE30545李嵘A-320西南局编号姓名航空器等级ATPE40330谢东A-320 ATPE40331丛晓东CL-65 ATPE40332郑志宏A-320 ATPE40333李黎A-320 ATPE40334谢锐A-320 ATPE40335杨青A-320 ATPE40336黄晓A-320 ATPE40337李建国A-320 ATPE40338杜坚A-320 ATPE40339孙世国A-320 ATPE40340汪涛A-320 ATPE40341吴奇志A-320华东局编号姓名航空器等级ATPE50522尹爱明A-320 ATPE50523邓战胜A-320 ATPE50524匡强B-737 ATPE50525王黔B-737 ATPE50526丁志荣B-737 ATPE50527倪锋B-737 ATPE50528府月忠B-737 ATPE50529刘晓峰B-757/767 ATPE50530李强B-757/767 ATPE50531王勇B-757/767 ATPE50532孙存国B-757/767 ATPE50533蔡晖A-340 ATPE50534易敬民A-320ATPE50535蔡轶峰B-737 ATPE50536吕伟进B-737 ATPE50537仲岩B-737 ATPE50538张建亮B-747-4 ATPE50539王鑫B-747-4 ATPE50540 余建华A-310 ATPE50541 陈锐营A-320 ATPE50542 毛军B-737 ATPE50543 丁志明B-757/767 ATPE50544 王炯A-330 ATPE50545 程生阳A-320 ATPE50546 时惠林A-330 ATPE50547 陈群A-340西北局编号姓名航空器等级ATPE60093张忠兴A-320东北局编号姓名航空器等级ATPE70100杨庆健A-320新疆局编号姓名航空器等级ATPE80064王小平B-737 ATPE80065刘晖ERJ-170/ERJ-190 ATPE80066冯国胜B-757/767商用驾驶员执照考试员华北局编号姓名航空器等级CPE20019彭泉多发、仪表-飞机,CE-560XL,CE-680 中南局编号姓名航空器等级CPE30028 刘俊明单发、仪表-飞机CPE30035 董玉富单发、多发、仪表-飞机西南局编号姓名航空器等级CPE40166 刘雪冰多发、仪表-飞机,CE-525,MA-60西北局编号姓名航空器等级CPE70001 钱吴明单发、多发、仪表-飞机私用驾驶员执照考试员中南局编号姓名航空器等级PPE30013 王兆伟单发-飞机PPE30014 时景利单发-飞机西南局编号姓名航空器等级PPE40001 叶磊磊单发-飞机PPE40002 王海家单发-飞机PPE40003 张宇单发-飞机西北局编号姓名航空器等级PPE70002 杨兵单发-飞机熟练检查考试员西南局编号姓名航空器等级PCE40001 田伟直升机、BH-206。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关于对《无管制机场飞行运行规则》咨询通告征求意见的通知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关于对《无管制机场飞行运行规则》咨询通告征求意见的通知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关于对《无管制机场飞行运行规
则》咨询通告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布日期】2024.08.12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对《无管制机场飞行运行规则》咨询通告征求意见的通

为规范航空器运营人和驾驶员在无管制机场实施飞行运行活动,飞标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第91.333条和《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
93TM)第十七节,修订了《无管制机场飞行运行规则》。

该文件在原文件基础上增加了飞行指挥员相关内容,主要明确了飞行指挥员的适用性、准入条件、职责分工、培训要求、资格保持、退出机制、资格恢复和指派要求等相关内容。

现面向行业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8月28日前反馈至******************.cn。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2024年8月12日附件:
无管制机场飞行运行规则(征求意见稿)
意见反馈表。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关于征求《航空器运行-飞行程序》咨询通告意见的函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关于征求《航空器运行-飞行程序》咨询通告意见的函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关于征求《航空器运行-飞行程序》
咨询通告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布日期】2024.09.02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征求《航空器运行-飞行程序》咨询通告意见的函
各地区管理局,各航空公司,各运输机场,各地区空管局:
为全面提高飞行员、管制员等相关运行人员对飞行程序的理解,更好地执行飞行程序,确保飞行运行的安全和效率,我司组织修订形成了《航空器运行-飞行程序》咨询通告初稿,可从民航局网站“意见征集”栏目
(/HDJL/YJZJ/)下载。

现就以上咨询通告初稿征求意见。

请各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讨论,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包括现行条文、修订后条文和修订理由及说明),并于9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过邮件或微信反馈,联系人:黄晋,电子邮箱:
****************,手机:137****9979(微信同号)。

(请各地区管理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各飞行程序设计单位)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2024年9月2日附件:航空器运行-飞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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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编号:AC-61-FS-2018-20R2 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8年8月31日编制部门:FS批准人:胡振江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1 目的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得到了蓬勃发展,其驾驶员(业界也称操控员、操作手、飞手等,在本咨询通告中统称为驾驶员)数量持续快速增加。

面对这样的情况,局方有必要在不妨碍民用无人机多元发展的前提下,加强对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的规范管理,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的健康发展。

由于民用无人机在全球范围内发展迅速,国际民航组织已经开始为无人机系统制定标准和建议措施(SARPs)、空中航行服务程序(PANS)和指导材料。

这些标准和建议措施已日趋成熟,因此多个国家发布了管理规定。

无论驾驶员是否位于航空器的内部或外部,无人机系统和驾驶员必须符合民航法规在相应章节中的要求。

由于无人机系统中没有机载驾驶员,原有法规有关驾驶员部分章节已不能适用,本文件对相关内容进行说明。

本咨询通告针对目前出现的无人机系统的驾驶员实施指导性管理,并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随时修订,最终目的是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建立我国完善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监管体系。

2 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用于民用无人机系统驾驶人员的资质管理。

其涵盖范围包括:(1)无机载驾驶人员的无人机系统。

(2)有机载驾驶人员的航空器,但该航空器可同时由外部的无人机驾驶员实施完全飞行控制。

分布式操作的无人机系统或者集群,其操作者个人无需取得无人机驾驶员执照,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3 定义本咨询通告使用的术语定义:(1)无人机(UA:Unmanned Aircraft),是由控制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

(2)无人机系统(UAS:Unmanned Aircraft System),是指无人机以及与其相关的遥控站(台)、任务载荷和控制链路等组成的系统。

(3)无人机系统驾驶员,对无人机的运行负有必不可少职责并在飞行期间适时操纵无人机的人。

(4)等级,是指填在执照上或与执照有关并成为执照一部分的授权,说明关于此种执照的特殊条件、权利或限制。

(5)类别等级,指根据无人机产生气动力及不同运动状态依靠的不同部件或方式,将无人机进行划分并成为执照一部分的授权,说明关于此种执照的特殊条件、权利或限制。

(6)固定翼,指动力驱动的重于空气的一种无人机,其飞行升力主要由给定飞行条件下保持不变的翼面产生。

在本规定中作为类别等级中的一种。

(7)直升机,是指一种重于空气的无人机,其飞行升力主要由在垂直轴上一个或多个动力驱动的旋翼产生,其运动状态改变的操纵一般通过改变旋翼桨叶角来实现。

在本规定中作为类别等级中的一种。

(8)多旋翼,是指一种重于空气的无人机,其飞行升力主要由三个及以上动力驱动的旋翼产生,其运动状态改变的操纵一般通过改变旋翼转速来实现。

在本规定中作为类别等级中的一种。

(9)垂直起降固定翼,是指一种重于空气的无人机,垂直起降时由与直升机、多旋翼类似起降方式或直接推力等方式实现,水平飞行由固定翼飞行方式实现,且垂直起降与水平飞行方式可在空中自由转换。

在本规定中作为类别等级中的一种。

(10)自转旋翼机,是指一种旋翼机,其旋翼仅在起动或跃升时有动力驱动,在空中平飞时靠空气的作用力推动自由旋转。

这种旋翼机的推进方式通常是使用独立于旋翼系统的推进式动力装置。

在本规定中作为类别等级中的一种。

(11)飞艇,是指一种由动力驱动能够操纵的轻于空气的航空器。

在本规定中作为类别等级中的一种。

(12)视距内(VLOS:Visual Line of Sight)运行,无人机在驾驶员或观测员与无人机保持直接目视视觉接触的范围内运行,且该范围为目视视距内半径不大于500米,人、机相对高度不大于120米。

在本规定中作为驾驶员等级中的一种。

(13)超视距(BVLOS:Beyond VLOS)运行,无人机在目视视距以外的运行。

在本规定中作为驾驶员等级中的一种。

(14)扩展视距(EVLOS:Extended VLOS)运行, 无人机在目视视距以外运行,但驾驶员或者观测员借助视觉延展装置操作无人机,属于超视距运行的一种。

(15)授权教员,是指持有按本规定颁发的具有教员等级的无人机驾驶员执照,并依据其教员等级上规定的权利和限制执行教学的人员。

(16)无人机系统的机长,是指由运营人指派在系统运行时间内负责整个无人机系统运行和安全的驾驶员。

(17)无人机观测员,由运营人指定的训练有素的人员,通过目视观测无人机,协助无人机驾驶员安全实施飞行,通常由运营人管理,无证照要求。

(18)运营人,是指从事或拟从事航空器运营的个人、组织或企业。

(19)控制站(也称遥控站、地面站),无人机系统的组成部分,包括用于操纵无人机的设备。

(20)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C2:Command and Control data link),是指无人机和控制站之间为飞行管理之目的的数据链接。

(21)感知与避让,是指看见、察觉或发现交通冲突或其他危险并采取适当行动的能力。

(22)无人机感知与避让系统,是指无人机机载安装的一种设备,用以确保无人机与其它航空器保持一定的安全飞行间隔,相当于载人航空器的防撞系统。

在融合空域中运行的Ⅺ、Ⅻ类无人机应安装此种系统。

(23)融合空域,是指有其它有人驾驶航空器同时运行的空域。

(24)隔离空域,是指专门分配给无人机系统运行的空域,通过限制其它航空器的进入以规避碰撞风险。

(25)人口稠密区,是指城镇、乡村、繁忙道路或大型露天集会场所等区域。

(26)空机重量,是指不包含载荷和燃料的无人机重量,该重量包含燃料容器和电池等固体装置。

(27)飞行经历时间,是指为符合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的训练和飞行时间要求,操纵无人机或在模拟机上所获得的飞行时间,这些时间应当是作为操纵无人机系统必需成员的时间,或从授权教员处接受训练或作为授权教员提供教学的时间。

(28)飞行经历记录本,是指记录飞行经历时间和相关信息的证明材料,包括纸质飞行经历记录本和由无人机云交换系统支持的电子飞行经历记录本。

(29)训练记录,是指为获取执照或等级而接受相关训练的证明材料,包括纸质训练记录和由无人机云交换系统支持的电子化训练记录。

(30)理论考试,是指航空知识理论方面的考试,该考试是颁发民用无人机驾驶员执照或等级所要求的,可以通过笔试或者计算机考试来实施。

(31)实践考试,是指为取得民用无人机驾驶员执照或者等级进行的操作方面的考试(包括实践飞行、综合问答、地面站操作),该考试通过申请人在飞行中演示操作动作及回答问题的方式进行。

(32)申请人,是指申请无人机驾驶员执照或等级的自然人。

(33)无人机云系统(简称无人机云),是指轻小民用无人机运行动态数据库系统,用于向无人机用户提供航行服务、气象服务等,对民用无人机运行数据(包括运营信息、位置、高度和速度等)进行实时监测。

(34)无人机云交换系统(无人机云数据交换平台):是指由民航局运行,能为多个无人机云系统提供实时数据交换和共享的实时动态数据库系统。

(35)分布式操作,是指把无人机系统操作分解为多个子业务,部署在多个站点或者终端进行协同操作的模式,不要求个人具备对无人机系统的完全操作能力。

4 执照和等级要求无人机系统分类较多,所适用空域远比有人驾驶航空器广阔,因此有必要对无人机系统驾驶员实施分类管理。

(1)下列情况下,无人机系统驾驶员自行负责,无须执照管理:A. 在室内运行的无人机。

B.Ⅰ、Ⅱ类无人机(分类等级见第6条C款。

如运行需要,驾驶员可在无人机云交换系统进行备案。

备案内容应包括驾驶员真实身份信息、所使用的无人机型号,并通过在线法规测试)。

C.在人烟稀少、空旷的非人口稠密区进行试验的无人机。

(2)在隔离空域和融合空域运行的除Ⅰ、Ⅱ类以外的无人机,其驾驶员执照由局方实施管理。

A. 操纵视距内运行无人机的驾驶员,应当持有按本规定颁发的具备相应类别、分类等级的视距内等级驾驶员执照,并且在行使相应权利时随身携带该执照。

B. 操纵超视距运行无人机的驾驶员,应当持有按本规定颁发的具备相应类别、分类等级的有效超视距等级的驾驶员执照,并且在行使相应权利时随身携带该执照。

C. 教员等级1)按本规则颁发的相应类别、分类等级的具备教员等级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行使教员权利应当随身携带该执照。

2)未具备教员等级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i)向准备获取单飞资格的人员提供训练。

ii)签字推荐申请人获取驾驶员执照或增加等级所必需的实践考试。

iii)签字推荐申请人参加理论考试或实践考试未通过后的补考。

iv)签署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

v)在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授予申请人单飞权利。

D. 植保类无人机分类等级担任操纵植保无人机系统并负责无人机系统运行和安全的驾驶员,应当持有按本规定颁发的具备Ⅴ分类等级的驾驶员执照,或经农业农村部等部门规定的由符合资质要求的植保无人机生产企业自主负责的植保无人机操作人员培训考核。

(3)自2018年9月1日起,民航局授权行业协会颁发的现行有效的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自动转换为民航局颁发的无人机驾驶员电子执照,原合格证所载明的权利一并转移至该电子执照。

原VII分类等级(超视距运行的I、II类无人机)合格证载明的权利转移至III分类等级电子执照。

5 无人机系统驾驶员管理5.1 执照和等级分类对于完成训练并考试合格,符合本规定颁发民用无人机驾驶员执照和等级条件的人员,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如下信息:A.驾驶员等级:1)视距内等级2)超视距等级3)教员等级B.类别等级:1)固定翼2)直升机3)多旋翼4)垂直起降固定翼5)自转旋翼机6)飞艇7)其他C.分类等级:分类等级 空机重量(千克) 起飞全重(千克)Ⅰ 0<W≤0.25Ⅱ 0.25<W≤4 1.5<W≤7Ⅲ 4<W≤15 7<W≤25Ⅳ 15<W≤116 25<W≤150Ⅴ 植保类无人机Ⅺ 116<W≤5700 150<W≤5700Ⅻ W>5700D. 型别和职位(仅适用于XI、XII分类等级)1)无人机型别。

2)职位,包括机长、副驾驶。

注1:实际运行中,Ⅲ、Ⅳ、Ⅺ类分类有交叉时,按照较高要求的一类分类。

注2:对于串、并列运行或者编队运行的无人机,按照总重量分类。

注3:地方政府(例如当地公安部门)对于Ⅰ、Ⅱ类无人机重量界限低于本表规定的,以地方政府的具体要求为准。

5.2 颁发无人机驾驶员执照与等级的条件局方应为符合相应资格、航空知识、飞行技能和飞行经历要求的申请人颁发无人机驾驶员执照与等级。

具体要求为《颁发无人机驾驶员执照与等级的条件》(附件1)。

5.3 执照有效期及其更新A. 按本规定颁发的驾驶员执照有效期限为两年,且仅当执照持有人满足本规定和有关中国民用航空运行规章的相应训练与检查要求、并符合飞行安全记录要求时,方可行使其执照所赋予的相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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