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负责人任免事项审核的规定(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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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负责人任免事项审核
的规定(暂行)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林资发[2003]208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03.11.27
【实施日期】2003.1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资源林政
管理机构负责人任免事项审核的规定(暂行)
(林资发[2003]208号2003年11月27日)
第一条为加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干部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国发 [2001] 2号文件关于“森林资源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要征得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负责人是指地方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森林资源管理机构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主要负责人和其它负责人,重点国有林区森工主管部门及其各国有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它负责人。
森林资源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职、免职、轮岗或调离,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职、免职、轮岗或调离,由所在林业主管部门研究提出人选和意见,在党组或党委讨论确定拟定人员之后,应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重点国有林区森工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