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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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标准范本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97275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标准范本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标准范本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水利企事业单位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推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广西水利系统各级水行政主管水利企事业单位(含项目建设单位)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水利工程设施运行安全、水文监测安全和生产管理安全的隐患排查治理。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稳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前言水利行业是国民经济中重要的基础产业之一,对于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保障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水利行业的不断发展,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也在不断上升。

为了确保水利行业的安全生产,加强对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暂行制度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制定背景近年来,水利行业在发展中面临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增多、事故频发等问题,严重威胁到人身安全、社会和谐与稳定。

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了加强对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

目的和意义此制度是为了确保水利行业的安全生产,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推动水利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其主要目的和意义有:1.加强对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提高水利行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2.加强对水利工程生命安全保护等重要安全措施的监管,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3.加强安全生产意识和文明施工意识,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保障水利行业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措施和方法此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措施和方法:1.建立健全水利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明确职责,严格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安全施工工作有序推进。

2.开展全面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严重安全隐患。

3.严格落实监理、施工、设计等方面的职责,确保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的质量和安全。

4.制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和管理。

5.强化安全技能和文明施工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安全意识和文明施工素质。

预期成效制定此制度后,能够在以下方面取得明显成效:1.提高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水平,减少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水利行业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2.加强安全生产意识和文明施工教育培训,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提高工作人员安全意识和文明施工素质。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推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第 16 号令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以下简称事故稳患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水利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对本单位所属的施工项目、运营设施、水文监测等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市、县 (市、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查全区水利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企事业单位每月至少要进行一次隐患排查。

市、县 (市、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日常安全监管工作,每季组织一次集中性的隐患排查。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查和抽查。

第六条水利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事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各单位要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按照事故隐患等级实行“一患一档”登记,登记内容包括隐患部位、隐患类型、主要问题、公示情况、整改责任人、计划完成期限、整改资金落实情况、整改审查意见和验收结果等 ;市、县 (市、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这域内的重大隐患,应建立重大隐患档案挂牌督办,并督促整改奋跟踪治理。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暂行制度1. 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进展,水利行业在我国的进展中起侧紧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水利行业的特别性以及一些不可控因素的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治成为了必不可少的任务。

为了进一步加强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订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暂行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认真阐述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暂行制度的实在内容和有效实施措施。

2. 问题定义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治是为了保障水利工程建设和运维人员的生命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以及削减事故的发生率。

然而,在当前的水利行业中,依旧存在着一些安全生产隐患,如: - 设备老化和损坏 - 工作人员缺乏培训和意识- 区域环境变化引起的安全隐患因此,需要订立一套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暂行制度,以解决上述问题。

3. 制度内容3.1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安全责任人的确定:每个水利工程项目应明确安全责任人,责任人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学问和阅历。

•隐患排查周期:订立隐患排查周期,依据项目的不同阶段和特点,合理布置排查时间。

3.2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整治措施的确定:针对排查出的隐患,订立相应的整治方案,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整改期限和验收:订立整改期限,并在整改完成后进行验收,确保隐患得到有效整治。

3.3 安全培训和意识提升•安全培训计划:订立安全培训计划,包括新员工培训、定期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内容。

•安全意识宣扬:通过悬挂标语、宣扬栏、宣扬册等方式宣扬安全意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4. 实施措施4.1 领导支持和重视领导层要高度重视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供给必要的资源和支持。

4.2 设立专门机构成立专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机构,负责水利行业的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保障工作的有序进行。

4.3 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制度,明确相关责任和流程,确保工作的规范进行。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暂行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水利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和化解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企业的正常运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任务目标第一条本制度的重要任务是对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整治,除去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防备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保护和提升员工的健康安全意识。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部水利行业企业,包含但不限于水利工程建设、水资源开发、水利设备维护等。

第三章隐患排查第三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工作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划定检查范围和时限。

第四条隐患排查应依据水利行业的特点,订立相应的检查项目和标准,重点关注以下方面:1.水利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设备老化、损坏等问题;2.施工现场是否设置警示标志,是否存在安全防护措施不足的情况;3.用电安全是否得到有效掌控,是否存在电器线路老化、过载等问题;4.筑堤水坝是否存在渗漏、冲刷等隐患;5.水库、水闸是否进行定期巡查和日常维护;6.工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定期进行安全培训。

第五条隐患排查需要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隐患排查报告应认真记录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解决方案。

第六条依据隐患排查报告,各单位应及时订立整改措施和时限,并明确责任人。

第四章隐患整治第七条各单位应依照整改措施和时限,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隐患整治。

对于隐患无法及时整改的,应采取相应防范措施以确保安全。

第八条隐患整治应重视防备为主的原则,通过技术改造、设备更新、人员培训等手段,进一步提升安全水平。

第九条隐患整治过程中,应做好记录和统计工作,对整治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

定期组织隐患整治情况的现场检查。

第十条对于长期存在且无法整治的隐患,应立刻采取措施将其隔离,确保不对工作人员和设备造成威逼。

第五章责任和奖惩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人和职责分工。

水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本

水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本

水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和减少水利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水利工程,包括水库、河道、水闸、泵站、水电站等。

第三条水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单位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各级水利部门是水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章隐患排查第五条水利工程单位应当定期组织隐患排查,针对工程运行、施工、拆除等环节,查找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隐患。

第六条隐患排查应按照以下内容进行:(一)工程结构安全:检查水利工程的主体结构、附属设施、安全防护设施等是否完好,是否存在裂缝、沉降、位移等现象。

(二)设备设施安全:检查水利工程中的设备、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磨损、腐蚀、漏电等现象。

(三)作业环境安全:检查水利工程的施工、运行、维护等环境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是否存在危险品存放、火源控制等不安全因素。

(四)安全管理:检查水利工程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是否健全,是否存在安全培训、演练不落实等现象。

第七条水利工程单位在发现安全隐患时,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隐患治理第八条水利工程单位应根据隐患排查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责任主体、整改措施、整改期限等。

第九条隐患治理措施应包括但不限于:(一)对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部位进行加固、维修或更换。

(二)对存在设备安全隐患的设备进行检修、维护或更新。

(三)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区域进行整改,确保作业环境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四)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条水利工程单位应定期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复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水利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管理制度范本

水利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水利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68205水利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Interim system for investigation and management of hidden dangers inwater safety production accidents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水利企事业单位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推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广西水利系统各级水行政主管水利企事业单位(含项目建设单位)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水利工程设施运行安全、水文监测安全和生产管理安全的隐患排查治理。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稳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水利企事业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水利企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所属的施工项目、运营设施、水文监测等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查全区水利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正式)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7722-71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水利企事业单位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推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广西水利系统各级水行政主管水利企事业单位(含项目建设单位)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水利工程设施运行安全、水文监测安全和生产管理安全的隐患排查治理。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稳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水利企事业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水利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水利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水利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水利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推进水利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水利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一般水利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按照业务指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市水务局相关业务科室、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有关单位限期排除。

第四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出现的重大隐患,由市水务局督促限期整改到位;在建工程重大水利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项目法人单位应联系相关技术人员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工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措施决定,按照《XX市水利工程建设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限期整改到位;水管单位重大水利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按照“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水管单位是事故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要联系技术人员及时应对并采取适当措施限期整改到位,相关县市区水利局负责督办;完工工程重大水利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相关县市区水利局负责限期整改到位,并报市水务局备案;重大隐患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移送其他部门并登记备查。

第五条事故隐患的范围(一)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隐患范围1.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决策部署情况;2.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责任体系建立情况;3.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机制建立情况,监管机构、人员落实情况;4.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巡查落实情况;5.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中发现隐患及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6.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安全风险辨识、重大危险源管控等情况;7.推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引言水利行业是我们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之一,其在国家经济建设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运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安全生产时常会面临各种隐患,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为了加强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水利行业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必须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

主要内容一、制度适用范围该制度适用于水利行业各类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运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同时,也可以作为类似行业其他单位的参考。

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基本原则1.突出预防为主的原则2.依法治理的原则3.安全责任落实的原则4.综合治理的原则5.先治标后治本的原则三、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基本要求1.建立台账:针对水利工程中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点位进行台账记录,保证每个位置均有专人跟进,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2.规范管理:建立健全的水利工程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施工作业行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3.安全教育:加强对从事水利工程的管理人员和施工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自我保护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4.安全检查:定期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工程和施工人员安全。

5.信息共享: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将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信息反馈到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协调和治理。

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措施1.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2.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加强安全意识的宣传和推广。

3.安排专人负责台账的维护和跟进,及时发现和处理隐患问题。

4.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程和施工人员的安全。

5.建立水利行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

结论建立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有助于规范水利行业人员的安全行为,提高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枣庄市山亭区水务服务公司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全体管理、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树立安全生产的思想,掌握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知识,增强保护自己及不伤害他人的技能,实现青石拦河坝(闸)除险加固工程的安全生产目标,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要求,结合青石拦河坝(闸)除险加固工程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一)各参建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的责任主体。

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

(二)项目法人应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制订项目事故隐患排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隐患排查目的、内容、方法、频次和要求等;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法人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制订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各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均有权向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

(三)各参建单位应根据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排查前应制定排查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和方法。

各参建单位应采用定期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和日常检查等方式,开展隐患排查。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组织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并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建立事故隐患信息台账。

(四)项目法人应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施工单位应至少每两月自行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

(五)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应分别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六)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3、隐患的治理方案等。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一、总则目的:确保水利工程建设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基本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持续改进。

二、组织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和监督。

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各项目部应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本项目安全生产的具体实施。

三、隐患排查定期排查: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

专项排查:针对特殊时期或特定情况,如雨季、汛期、施工高峰期等,进行专项排查。

日常巡查:项目部应每日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四、隐患分类一般隐患:对生产安全影响较小,可短期内整改的隐患。

重大隐患:对生产安全影响较大,需要立即整改或采取紧急措施的隐患。

特大隐患:对生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需要立即停工整改的隐患。

五、隐患治理一般隐患:由项目部负责人组织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7天。

重大隐患:由安全生产管理部组织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天。

特大隐患:由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整改,立即停工,整改期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隐患报告发现隐患应立即报告给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项目部应在发现隐患后2小时内报告给安全生产管理部。

安全生产管理部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给安全生产委员会。

七、隐患整改整改责任人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整改时限。

整改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整改完成后,应进行验收,确保隐患得到彻底消除。

八、隐患记录所有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应详细记录,建立隐患管理档案。

隐患管理档案应包括隐患发现时间、地点、类型、整改措施、整改结果等信息。

隐患管理档案应定期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九、培训与宣传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通过各种形式,如安全会议、安全标语、安全教育片等,营造安全生产氛围。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暂行制度一、总则为确保水利行业安全生产,防备和掌控事故隐患,提高工作场合安全风险的管理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订立本暂行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水利行业的全部岗位员工,包含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等。

三、管理标准1.事故隐患排查责任1.1 公司将明确事故隐患排查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订立相应的排查计划和方案。

1.2 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依照排查计划和方案,认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确保排查工作的及时性和全面性。

1.3 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对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确保排查工作的结果和效果。

2.事故隐患排查内容2.1 对工作场合的安全设施、设备设备的安全运行情形、操作人员是否依照相关规定执行等进行排查。

2.2 对易导致事故的因素和隐患进行排查,包含但不限于水利设施的损坏、泄漏、老化等,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等。

2.3 对环境因素的排查,包含但不限于恶劣天气、自然祸害等可能对工作场合安全产生影响的因素。

3.事故隐患排查整治3.1 发现事故隐患后,责任人应立刻采取必需的措施进行掌控和处理,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3.2 相关部门应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处理和修复,并跟踪整改情况,确保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3.3 事故隐患整治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现场员工的看法并做出相应的调整,确保整治措施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4.事故隐患排查记录和报告4.1 排查人员应认真填写事故隐患排查记录,记录排查时间、地方、内容、隐患等级及处理措施等。

4.2 排查人员应将事故隐患排查记录报告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及时对报告进行审核、分析和反馈。

四、考核标准1.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考核1.1 依照排查计划和方案开展事故隐患排查的得分情况。

1.2 排查工作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的得分情况。

1.3 事故隐患排查记录的填写和报告的准确性的得分情况。

2.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考核2.1 发现事故隐患后及时采取掌控和处理措施的得分情况。

水利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管理制度范本

水利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管理制度范本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水利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管理制度范本水利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平安生产管理,排查事故隐患,保障水利设施和人员平安,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设施建设、修理、运营、管理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遵循预防、综合治理、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水利行业各级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

其次章事故隐患排查第五条水利行业各级单位应每年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制定排查方案,并依据方案组织实施。

第六条事故隐患排查应全面、细致、深化,对水利设施及其周边环境进行逐项检查,重点排查弱化和老化设备、施工质量问题、环境平安隐患等。

第七条事故隐患排查应实行逐级逐项排查的方式,由下级单位向上级单位报告排查进度和结果。

第1页/共3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第八条事故隐患排查结果应准时记录,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通报。

第三章事故隐患治理第九条对发觉的事故隐患依据治理优先的原则进行处理,要确保首要隐患准时整改消退。

第十条事故隐患治理应有明确的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制定整改方案,依据时间进度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对于无法准时整改的事故隐患,应实行临时措施进行防护和限制,同时上报上级单位,寻求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事故隐患治理应留意综合治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不得实行简洁粗暴的方法。

第四章动态管理第十三条水利行业各级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动态管理机制,准时跟踪和监测隐患整改状况。

第十四条水利行业各级单位应定期召开平安生产会议,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总结与评估,并制定下一阶段工作方案。

第五章相关责任第十五条水利行业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工作成效和平安生产负有直接责任。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第十六条相关部门和人员应依据各自职责,乐观参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准时汇报和解决相关问题。

第六章惩罚与嘉奖第十七条对于拖延不整改、掩盖事故隐患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予以行政惩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广西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

广西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

广西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广西水利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西水利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广西行政区域内所有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明确责任,分级管理。

定期排查,及时治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组织机构成立广西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职责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隐患排查治理计划,组织监督检查。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实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级水利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水利工程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隐患排查第六条隐患分类隐患分为一般隐患、较大隐患和重大隐患三个等级。

第七条排查频次一般隐患排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较大隐患排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重大隐患排查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进行。

第八条排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结构安全、施工作业安全、设备设施安全、环境安全等。

第九条排查方法采用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专家评估等多种方法。

第四章隐患治理第十条治理原则立即整改原则。

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科学治理原则。

第十一条治理措施对一般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对较大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

对重大隐患,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迅速制定整改方案。

第十二条治理记录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详细记录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及相关责任人。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监督检查频次领导小组应定期对水利工程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建立、实施情况,隐患整改进度和效果等。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方式采用现场检查、资料审核、问卷调查和访谈等方式。

第六章责任追究第十六条责任追究原则对未按规定进行隐患排查治理或整改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水利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本

水利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本

水利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水利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条水利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第二章安全隐患排查第五条水利工程安全隐患排查应全面、深入、细致,确保不放过任何潜在隐患。

第六条隐患排查应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排查责任主体。

第七条隐患排查内容包括:(一)水利工程设施设备的安全性能及运行状况;(二)危及水利工程安全的环境因素;(三)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的落实情况;(四)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及操作行为;(五)其他可能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因素。

第八条隐患排查应定期进行,特殊情况下应增加排查频次。

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前应开展专项排查。

第三章安全隐患治理第九条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治理。

第十条安全隐患治理应根据隐患等级、性质和影响范围,制定针对性治理措施。

第十一条安全隐患治理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治理长效机制,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有效治理。

第四章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与考核第十二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纳入水利工程安全考核体系,对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鼓励和支持水利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创新,推广先进经验和技术。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水利部。

第十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暂行制度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暂行制度1. 前言水利行业作为国家关注的重点行业,承载着保障国家水资源安全和国民经济进展的紧要责任。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是保障水利工程安全稳定运行的紧要环节,也是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紧要手段。

为了进一步提升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制度,规范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特订立本制度。

2. 目的和依据2.1 目的本制度订立的目的是规范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第一、防备为主”的方针,有效地防备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2 依据本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水利行业的实际情况订立。

3.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水利行业各级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水利行业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中执行。

4. 隐患排查和整治4.1 隐患排查4.1.1 隐患排查的内容隐患排查包括水利行业各级单位的工程设施、设备、人员、管理等方面的隐患排查。

4.1.2 隐患排查的方法隐患排查应从水利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设施、安全操作流程等方面入手,实行定期、不定期、临时查的方式,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进行检查,确保隐患排查得到全面、彻底地开展。

4.1.3 隐患排查的要求隐患排查应充分发挥行政管理、技术管理和责任管理作用,实现隐患排查和整治的统一、协调和高效。

在实际操作中,应充分考虑工程、环境和人员等多因素综合分析,把排查结果适时地传达给有关方面,确保相应隐患得到有效的整改。

4.2 隐患整治4.2.1 隐患整治的内容隐患整治包括事前防备、事中掌控、事后整改等措施。

4.2.2 隐患整治责任的调配水利行业各级单位的隐患整治责任应调配到相关人员,并明确各自职责,确保隐患整治工作的有效执行。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第一篇: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推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稳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水利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对本单位所属的施工项目、运营设施、水文监测等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查全区水利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企事业单位每月至少要进行一次隐患排查。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日常安全监管工作,每季组织一次集中性的隐患排查。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查和抽查。

第六条水利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事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各单位要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按照事故隐患等级实行“一患一档”登记,登记内容包括隐患部位、隐患类型、主要问题、公示情况、整改责任人、计划完成期限、整改资金落实情况、整改审查意见和验收结果等;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这域内的重大隐患,应建立重大隐患档案挂牌督办,并督促整改奋跟踪治理。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1. 引言水利行业是国民经济中重要的支柱产业,对于保障国家的安全和民众的生活质量至关重要。

然而,随着水利行业的不断发展和建设,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和自然环境带来巨大的损失。

为了加强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制定并实施本暂行制度。

2. 目的和范围2.1 目的本暂行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提高水利行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2.2 范围本暂行制度适用于水利行业内所有涉及安全生产的单位和人员。

3. 主要内容3.1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水利行业各单位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并按照规定的时间限制进行整改。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应由专业的安全生产人员组织和开展,确保排查的科学性和全面性。

•排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设施的安全性、作业场所危险源的排查、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培养等。

3.2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应根据排查结果制定具体的整改方案,并严格按照计划进行整改。

•对于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进行整改,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针对安全隐患整改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应及时记录并报告,确保整改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3.3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和考核•上级主管部门应组织对水利行业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定期的监督和考核,评估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水平和整改工作的效果。

•对于排查治理工作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应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并督促其整改到位。

4. 保障措施•水利行业各单位应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加强对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安全评估,确保其安全性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模板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模板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暂行制度模板1. 引言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石,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是确保安全生产的紧要措施。

本制度的目的是为水利行业企业订立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暂行制度,规范各职能部门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的责任、流程和标准,确保安全生产。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水利行业企业的各职能部门,包含但不限于生产部门、安全环保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

3. 职责和权限3.1 总经理•负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决策。

•确保职能部门的合作和协调,形成推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合力。

3.2 安全环保部门•负责组织订立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建立隐患台账并定期更新。

•针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订立整治方案并督促整改。

•定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本领。

3.3 生产部门•负责日常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并及时上报。

•搭配安全环保部门对隐患进行整改和整治。

•供应生产设备、工具、料子的安全使用和维护培训,确保员工遵守操作规程。

3.4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员工安全培训,确保员工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负责安全生产意识的宣传和推广,组织安全文化建设活动。

•监督员工的安全行为,对安全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矫正。

4. 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流程4.1 事故隐患排查阶段4.1.1 确定排查责任人安全环保部门依据年度计划,确定每个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责任人,明确责任和权限。

4.1.2 订立排查计划安全环保部门依据排查责任人供应的信息,订立全年的事故隐患排查计划,并及时公布和下发给相关部门。

4.1.3 开展排查工作各部门依据排查计划,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全面检查隐患点,并填写隐患排查表。

4.1.4 形成排查报告安全环保部门依据各部门的隐患排查表,汇总形成年度排查报告,反馈给总经理,并确定隐患的优先整治次序。

4.2 事故隐患整治阶段4.2.1 编制整治方案安全环保部门依据排查报告确定的隐患优先整治次序,订立相应的整治方案,并匹配相应的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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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实用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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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水利企事业单位事故隐患,提高安全
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
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推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
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
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广西水利系统各级
水行政主管水利企事业单位(含项目建设单
位)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水利工程
设施运行安全、水文监测安全和生产管理安全的隐患排查治理。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稳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水利企事业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水利企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所属的施工项目、运营设施、水文监测等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查全区水利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企事业单位每月至少要进行一次隐患排查。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日常安全监管工作,每季组织一次集中性的隐患排查。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查和抽查。

第六条水利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事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各单位要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按照事故隐患等级实行“一患一档”登记,登记内容包括隐患部位、隐患类型、主要问题、公示情况、整改责任人、计划完成期限、整改资金落实情况、整改审查意见和验收结果等;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这域内的重大隐患,应建立重大隐患档案挂牌督办,并督促整改奋跟踪治理。

第七条水利企事业单位应当每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每月底前向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水行政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水利企事业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当地安全监管
监察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八条水利企事业单位对一般隐患要做到立即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水利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水利企事业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条水利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
施,制定应急预案。

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水利企事业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水利企事业单位应对已发现的重大隐患,用警示性标牌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隐患名称、隐患状态、隐患位置、整改责任人、整改开始时间、整改计划完成时间等。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季度向社会公示现存的重大隐患,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重大隐患可能对周边社会公众、公共设施等造成危害的,市、县(市、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上进行警示性公告。

第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发现水利企事业单位对查出的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要依法查处,必要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启动联合执法机制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第十四条经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水利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须书面申请,经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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