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劳动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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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 权利和义务。 这是由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围绕着劳动力 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而具体规定。 一方面,从劳动者让渡劳动力的使用权来看,劳动者 负有将其劳动力交给用人单位使用的义务,其表现形式主 要是: 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劳动过程,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 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完成用人单位安排的劳动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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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认定 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⑴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 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⑵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 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 名表”等招用记录; ⑷考勤记录; ⑸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⑴⑶⑷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或者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形成的; ⑵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当事人双方既不终止执行,又不 续订合同,继续维持原劳动关系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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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劳动合同制职工转移工作单位,既未与原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又未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形成 的; ⑷劳动者被劳动教养或判刑,用人单位认为劳动 合同自行解除而未办理解除手续形成的; ⑸劳动合同终止而未办理终止手续形成的。 所有这些虽然都处于劳动用工的事实状态, 但并未发生法律意义上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因 而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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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⑴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隶属性的法 律关系,或称为管理性的法律关系, 这种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国家利益。它 在许多场合下具有“强制”的特点, 即这种关系是否建立和如何建立都是 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确定,当事人没 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当事人的意志受 到国家意志的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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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关系是在协调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基础上建立 起来的法律关系,兼有平等性和隶属性的特征。在劳动法 律关系建立之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个人和集体是处于 平等协商的地位。然而劳动关系一旦建立,现代化大生产 要求把个人意志集合为一种整体意志。恩格斯在《论权威》 一书中说,大工厂是以“进门者放弃一切自治”为特征的。 这种集体意志往往反映为各种规章制度。通过劳动者遵守 劳动纪律,使劳动者的个人意志纳入到集体意志的轨道。 法律一方面保护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另一方面又通过立法 对这种自主权给予必要的限制,以防止用人单位在支配, 使用劳动力的过程中,对劳动力所有权的侵害。因此劳动 法律关系在是否建立上,应该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充分 协商,然而在如何建立上却应该受到国家意志的严格限制。
⒉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的调整,是以劳动法律规 范对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作出抽象的典型的规定, 即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模式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实 际上是为当事人设计了一个劳动关系的“标准格 式”或“法定模式”。当人们按照这种“标准格 式”缔结劳动关系或者说人们的行为符合了劳动 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所缔结的劳动关系便具备 了法律关系的形式。当事人双方的行为就用权利 义务的形式固定下来,要求当事人正确行使和履 行,并以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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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关系中所体现的国家和当事人的意 志,不是平行的或平等的,国家意志处于首位, 当事人的意志不得违反国家意志,并且只能在符 合国家意志或国家意志允许的范围内才能发挥作 用。劳动法律规范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整时,赋予 劳动关系以法律形式,实际上已经把劳动关系中 个别的意思表示纳入到符合国家意志的范围内。 从而使一般的劳动关系上升为劳动法律关系,并 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⑶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与义务; 而事实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 ⑷劳动法律关系由法律保障其存续; 事实劳动关系如不能依法转化为劳动法 律关系,就应当强制其终止,但事实劳动关 系中的劳动者利益仍然受劳动法保护。
从实际生活看,形成事实劳动 关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⑴建立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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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使一般 劳动关系上升为法律关系,并在国家 强制力的保证下,实现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之间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从而使劳动关系得到发展。因此,劳 动法正是借助于劳动法律关系在人们 生活中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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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虽然在劳动法调整 范围内,但不符合法定模式 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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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按劳动 法规定确立劳动关系,但在双方 之间却实际存在具有劳动关系内 容且未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一种 社会劳动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与事实劳动 关系尽管都在劳动法调整范围 内,但二者具有不同的法律属 性。 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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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劳动法律关系是意志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则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 分。 ⑵劳动法律关系是符合法定模式的劳 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则完全或部分不符 合法定模式,尤其是缺乏劳动法律关系 赖以确立的法律事实的有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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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区别:两者产生的前提和内容不同 ①两者所属的范畴不同 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物质关系, 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因为一定的劳 动关系最直接地联系着一定的生产关 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 而劳动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思想关 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依据国 家制定的劳动法律而形成,体现了国 家的意志。
第四章

劳动法学中的法律关系
第一节 劳动法律关系 • 第二节 劳动行政法律关系(不 讲不考) • 第三节 劳动服务法律关系(不 讲不考)
第四章

劳动法学中的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以及与其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 系经劳动法的调整,就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 系,此即劳动法学中的法律关系。其包括: ⒈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一般称之为劳动法律关系; ⒉劳动法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 会关系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可称之为附随法律关 系,其中最重要的是劳动行政法律关系与劳动服 务法律关系。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㈠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即: 依照劳动法律规范参与劳动法律关 系,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 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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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关系缔结之前,双方在劳动力市场 上是平等主体,对于是否缔结劳动法律关系,以及 缔结什么样的劳动法律关系的问题,经双方依法 自愿协商一致才能确定。劳动法律关系一旦缔结, 劳动者就成为劳动力提供者,用人单位就成为劳 动力使用者,劳动力同生产资料如何具体结合, 则由用人单位在劳动法规和劳动合同所允许的限 度内单方自主支配。于是,在双方之间,劳动者 成为用人单位所属的职工(雇工),用人单位成 为劳动者的管理者。这样,就由平等型主体转化 为隶属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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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内容不同:

劳动关系是以劳动为内容的,当国家没有制 定相应的劳动法律规范时,这种关系不具有法律 上权利和义务的约束力,也就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这时,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缺少有效的保护与保障; 劳动法律关系是以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的。任何一个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都是作为 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出现的,同时受国 家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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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
现实的劳动关系,只有取得劳动法律关系的 形式,才能受到国家的保障。但是,国家不可能 把所有的劳动关系都上升为劳动法律关系。只有 在一定的条件下,国家根据需要和可能,把一定 范围内的劳动关系固定下来,把它作为法律调整 的对象——只有已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并且符 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才得以表现为劳动法律 关系。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只有通过比较才能认识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⒈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联系和区别

⑴联系:人们总是依据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制订劳动法 律规范,劳动关系的参加者依照法律规范的要求缔结劳动 关系,所缔结的劳动关系便具备了法律关系的形式,从而 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发展变化了,要求劳动法律规范作相应调整, 于是劳动法律关系也会随之变化。实际的劳动关系也正是 通过获得法律关系的形式而得到巩固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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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有如下区别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平等性的法律关系,体现的是 两个个体的利益,这种法律关系比较充分地反映了当事人 双方的意志。它在许多场合下具有“任意”的特点,即这 种关系是否建立,如何建立,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相互 间可以充分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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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形成的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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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 动 法 规(标准格式)
劳动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
⒈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的 现实基础,劳动法律关系是劳 动关系的法律形式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劳动关 系都表现为劳动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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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并非所有 的劳动关系都表 现为劳动法律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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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产生的前提不同:

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有共同劳 动存在就会有劳动关系的存在;

劳动法律关系则是被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的 劳动关系,所以它的形成必须以劳动法律规范的 存在为前提。每一种具体的劳动关系之所以成为 劳动法律关系,正是因为有规定和调整这种劳动 关系的劳动法律规范存在,如果没有相应的劳动 法律规范,就不可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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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有下列主要特征:
• ⒈各项权利和义务都与劳动力的使用和再生产紧 密联系,或者说,都是实现劳动力的使用和再生 产所必要的权利和义务。 • ⒉各项权利和义务所实际体现的劳动者利益,可 以高于法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 ⒊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由本人亲自实现,而 不得由他人代理。这是由劳动力与劳动者人身的 不可分性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组织隶属性所 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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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劳动法律关系
• • •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四、劳动法律事实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

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
据劳动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实现劳动过程的权利和义务关 系。 或者说,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关系被劳动法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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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劳动者在让渡劳动力的使用权的同时仍保 留有劳动力所有权,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保证 劳动力再生产的义务,其表现形式主要是: 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其他物质待遇,保护劳动者 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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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 和负有义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相互对应并彼此 依存,即:各方的权利都以对方的义务为保证, 各方的义务都是对方的权利的体现。这不仅反映 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制约,而且表现了双方 当事人对客体的共同支配。因而,劳动法律关系 的内容,是劳动法律关系构成中主体之间、主体 与客体之间的纽带,也是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 实质。
⒋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受用人 单位的支配。这是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 中所处的被管理地位相联系的。 ⒌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在一定条件下可与 劳动法律关系的“外壳”相对分离,劳 动者的某些权利和义务存续于劳动法律 关系终止之后,并且,有的权利还扩及 劳动者供养的亲属。
㈢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即 是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指向的对 象——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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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劳动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联系和区别
劳动法作为一种国家意志,是借助于法律关系才得以 在社会生活中实现。国家根据社会主义经济的要求制定劳 动法律文件,把国家意志表达为劳动法律规范,作为人们 在经济活动中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 照法律规范的要求缔结劳动关系,所缔结的劳动关系便获 得法律关系的形式,被纳入国家意志的范围之中。因此, 劳动法律关系首先体现了这种国家意志。 由于劳动关系还需要物质利益的协调,劳动法中存在 着大量的任意性规范,因此,劳动法还在一定程度上体现 着当事人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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