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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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3.23•【文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1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3年3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决策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着力推动投资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投资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或者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统筹兼顾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各相关政策目标,争取获得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效益。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应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战略、重大规划和重大方针政策,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第四条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五条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2•【文号】发改社会规〔2024〕284号•【施行日期】2024.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社会规〔2024〕284号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领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完成“十四五”各项目标任务,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提升公共服务设施条件、改善人民生活品质的作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央预算内投资有关规定,我们修订了社会领域5个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社会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工程、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社会领域相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社会规〔2021〕525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3月12日附件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标准第三章计划申报第四章资金下达第五章项目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产粮大县方向具体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5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10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5]482号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5]482号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或者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 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四条 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计划时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五条 审批直接投资项目时,一般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六条 直接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 发展改革委与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行业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直接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项目决策第八条 适宜编制规划的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央有关部门应当编制专项规划。

国家发改委印发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2015版)

国家发改委印发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2015版)

发改委印发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482号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中直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我委制定了《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全部投资的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概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部分投资的,原则上超支不补,如超概算,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核定调整并处理。

第二章概算核定第三条概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评审后核定。

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

编制和核定概算时,价差预备费按年度投资价格指数分行业合理确定。

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建设管理经验的,实行代建制,所需费用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除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核定的概算不得突破。

第四条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项目概算,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概算控制第五条经核定的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管理制度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管理制度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是国家财政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实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制定本制度。

二、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管理机构1.中央财政部门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并设立专门的投资管理机构负责资金的分配、监督、评估和审计工作。

2.投资管理机构由财政部门确定,并明确其权责范围、机构设置和人员构成。

三、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安排和分配1.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安排和分配由中央财政部门进行,分为各级行政单位间的分配和各个具体项目的资金安排。

2.在安排和分配资金时,须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和政策,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合理确定资金分配比例和项目安排方案。

3.资金的安排和分配应综合考虑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条件,确保资金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四、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使用和监督1.各项目单位必须按照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合同的约定使用资金,不得挪用、滞留或占有资金。

2.对于大额资金的使用,项目单位必须进行严格的资金管理和申报,接受投资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3.投资管理机构对项目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纠正。

五、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评估与考核1.投资管理机构对项目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项目成果等进行综合评估。

2.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于绩效不佳的项目单位可减少下一年度的资金安排。

3.评估结果也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

六、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审计1.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效益必须接受财政部门的审计。

2.审计结果作为项目单位的经济责任考核的主要依据,并纳入项目单位的信用档案。

3.项目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风险防范1.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使用和投资必须坚持风险防范的原则,对于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管理制度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管理制度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管理制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进行有效管理的一套规范性制度。

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推动中央财政资金的有效利用,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国家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下面就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管理制度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管理范围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管理范围包括中央财政的支出项目和投资项目,具体包括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国家重点工程等领域。

这些项目涉及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需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二、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管理的原则1.合理规划: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管理需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确保资金使用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

2.公开透明: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需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保证资金使用的公平公正。

3.风险可控:在资金投资中,需要合理评估项目的风险,采取措施确保投资项目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4.效益优先: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使用应当以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为核心,确保资金的最大化利用。

5.合法合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使用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规范的程序和流程。

三、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管理的制度体系1.预算编制与执行制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财政预算法的规定,明确资金使用的项目和规模,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

2.项目评审与决策制度:对于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需建立严格的评审与决策制度,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评估,确保项目符合国家发展需要和财政能力。

3.资金监管与使用制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监管需建立完善的制度,包括资金流向、使用程序、监督检查等内容,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4.绩效评估与考核制度: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绩效需建立科学的评估和考核制度,及时调整项目方向,确保项目的效益和质量。

5.风险防范与处理制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管理需要建立风险防范的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处置机制,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482号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482号

附件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全部投资的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概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部分投资的,原则上超支不补,如超概算,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核定调整并处理。

第二章 概算核定第三条 概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评审后核定。

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

编制和核定概算时,价差预备费按年度投资价格指数分行业合理确定。

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建设管理经验的,实行代建制,所需费用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除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核定的概算不得突破。

第四条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项目概算,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概算控制第五条 经核定的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国家建立项目信息化系统,项目单位将投资概算全过程控制情况纳入信息化系统,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项目主管部门通过信息化系统加强投资概算全过程监管。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履行概算核定和监督责任,开展以概算控制为重点的稽察,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调整概算。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国家发改委印发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2015版)

国家发改委印发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2015版)

发改委印发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482号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中直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我委制定了《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全部投资的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概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部分投资的,原则上超支不补,如超概算,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核定调整并处理。

第二章概算核定第三条概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评审后核定。

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

编制和核定概算时,价差预备费按年度投资价格指数分行业合理确定。

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建设管理经验的,实行代建制,所需费用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除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核定的概算不得突破。

第四条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项目概算,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概算控制第五条经核定的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2014年 第4期●政策法规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主 任:徐绍史2014年1月29日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或者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 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四条 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计划时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五条 审批直接投资项目时,一般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六条 直接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 发展改革委与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行业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业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业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业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5.31•【文号】发改农经规〔2024〕744号•【施行日期】2024.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业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4〕744号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林草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农业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农业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5月31日农业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5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10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农业项目投资计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19〕30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项目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申报、审核、下达和监管等,贯彻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坚持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责任相统一,建立健全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的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压实项目单位(法人)投资项目和投资计划执行的日常管理主体责任,以及日常监管责任单位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日常监管和投资计划执行的直接责任。

国家发改委印发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2015版)

国家发改委印发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2015版)

发改委印发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482号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中直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我委制定了《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全部投资的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概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部分投资的,原则上超支不补,如超概算,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核定调整并处理。

第二章概算核定第三条概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评审后核定。

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

编制和核定概算时,价差预备费按年度投资价格指数分行业合理确定。

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建设管理经验的,实行代建制,所需费用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除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核定的概算不得突破。

第四条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项目概算,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概算控制第五条经核定的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推荐下载】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通知

【推荐下载】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通知

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通知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以下是为您提供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2014〕92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各总局直属事业单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8月1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4年8月28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安排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直接管理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恢复、单纯购置工程项目)。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授权监管的项目,根据授权范围履行项目申报、审批或相关组织管理职责。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申报和审批。

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其中: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tips:感谢大家的阅读,本文由我司收集整编。

仅供参阅!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四条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专项规划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项目建设有效,防止资金浪费和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中央财政投资建设的,用于发挥全国统一战线作用,实现有关节点、域、区域和省区市间的中央计划落实的大型重点项目,以及完成省级任务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国务院领导的统一战线财政有关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并汇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四条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由提出的单位组织实施,主管机关和参与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负责统筹组织和协调全过程。

第五条凡采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方式实施建设项目的,需经主管机关批准,经国务院批准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报批;未经国务院批准的,由主管机关报批。

主管机关的报批标准,凡是属于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的,一般按照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检查:(一)项目建设需求符合国家战略发展目标。

(二)有充分证据表明项目投资总体经济效益明显高于其社会经济效益。

(三)有能够充分发挥项目带动作用的经济效益分析和财务分析有效支持。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详细规划可行、建设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建设资源能保证正常发挥其效益的。

第六条各地区各投资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正确使用财政资金,健全施工管理、有效控制质量、有效考核和评价实施成果。

第七条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要定期进行绩效评价,采取必要的配套措施调整实施机制,优化实施机制,提高执行效率。

第八条各级财政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发布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细则,形成一套制度体系,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管,确保合理介入。

第九条对投资实施中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给予处理,并积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平。

第十条各省级人民政府、有关地方财政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应当落实本办法规定,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

国家发改委令第7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令第7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或者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 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四条 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计划时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五条 审批直接投资项目时,一般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六条 直接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 发展改革委与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行业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直接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项目决策第八条 适宜编制规划的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央有关部门应当编制专项规划。

国家发改委印发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2015版)

国家发改委印发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2015版)

发改委印发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482号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中直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我委制定了《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全部投资的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概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部分投资的,原则上超支不补,如超概算,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核定调整并处理。

第二章概算核定第三条概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评审后核定。

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

编制和核定概算时,价差预备费按年度投资价格指数分行业合理确定。

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建设管理经验的,实行代建制,所需费用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除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核定的概算不得突破。

第四条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项目概算,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概算控制第五条经核定的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01•【文号】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中直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充分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加强和改进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及项目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的内涵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安排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

(一)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二)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三)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四)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二、合理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的条件(五)对支持中央本级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合理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安排方式。

(六)对支持地方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根据投资专项的具体情况,对地方可以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提出要求。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或者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四条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300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计划时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五条审批直接投资项目时,一般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六条直接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发展改革委与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行业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直接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

202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02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4 年第 7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 1 页共 25 页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安排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直接管理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恢复、单纯购置工程项目)。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授权监管的项目,根据授权范围履行项目申报、审批或相关组织管理职责。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申报和审批。

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其中: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 2 页共 25 页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第四条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专项规划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过建立项目储备库,安排组织规划项目的论证评估、审批立项并安排年度投资计划。

第五条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3000 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初审后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中央预算内投资 3000 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

第六条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组织编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第 3 页共 25 页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3000 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3.15
•【文号】发改投资[2015]482号
•【施行日期】2015.03.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5]482号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中直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我委制定了《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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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有关规定,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照项目可行性
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及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开展项目
后评价,必要时应当参照初步设计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对比分析,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项目管理,不断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
项目单位可以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
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等,并委托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第十九条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
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
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
照规定程序报原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
百分之十的,概算核定部门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并依
据审计结论进行概算调整。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直接投资项目的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
制度,加强直接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九条 直接投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
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
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
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
投资项目或者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
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
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法律法规对直接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
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
目,其初步设计经中央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
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
步设计及核定投资概算的;
(二)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损害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
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根据其情节轻重,依
法给予警告、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资质等处罚;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直接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和勘察
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
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 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
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
开工报告。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
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
计划时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五条 审批直接投资项目时,一般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
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特别重大
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六条 直接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
(六)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七)不按国家规定履行招标程序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有关工程咨询机构或者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建
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以及开展咨询评估或
者项目后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咨询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国家发
第十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以下招标内容:
(一)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
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
(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
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按照
有关规定拟自行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书面材料;
依据职能分工,对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单位、
个人对直接投资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
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审批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
或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
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责令其限期整
改、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投资安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中央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及职能分工,
制订本部门的具体管理办法。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
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
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
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
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
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八条 适宜编制规划的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央有关部
门应当编制专项规划。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专项规划,是项
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项目储备库,作为
项目决策和年度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
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
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项目,其初步设计应当由具备相
应资质的甲级设计单位编制。
第二十条 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百
分之十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
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报告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
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城乡规划、国批部门可以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
件的有效期。
对于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的,应当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
者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投资概算后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
投资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直接投资项目应当符合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
护、土地使用、节约能源、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
和建设工期等要求,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将项目交付项目单位。
第二十四条 直接投资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具备国
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对于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规定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的项目,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五条 直接投资项目的招标采购,按照《招标投标法》
改,经复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直接投资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竣工决
算。项目竣工决算具体审查和审批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直接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报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直接投资项目建成运行后,项目审批部门可以依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从事直接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
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
第二十六条 建立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应当按照
规定向项目审批部门定期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二十七条 项目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
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
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
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四条 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以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
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特别重大
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
算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
范。
第七条 发展改革委与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
金融监管、行业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直接投
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
理经验的直接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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