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移交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处置办法
精心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促进各项事业发展;(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经济实体、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和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审批;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组织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审核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等事项;(四)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五)负责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入。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处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促进各项事业发展;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经济实体、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入、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其管理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和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审批;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基础管理工作;三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四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的监督管理;五监督、指导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六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八条主管部门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组织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审核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等事项;四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五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入;六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第九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四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五负责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入.第十条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账卡管理、维护保管、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入.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本级、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做好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第三章资产配置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履行职能.对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按照标准进行配置;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置.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以及地方财力状况等制定;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制定.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以下程序报批: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二财政部门根据本级资产配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批;三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各单位方可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四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购置资产的,应提出资产购置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五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第十四条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财政部门应集中管理,实行领用制度.由会议或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收入进行资产购置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上级补助资金明确有设备购置项目的不再审批,由单位登记入账后报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用其他资金购置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将审批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入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行政事业单位应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四章资产使用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定期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十八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按照国家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按照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入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财政部门应对其经济效益、收入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九条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同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入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纳入单位综合预算,统一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行政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调剂使用或者处置;事业单位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内部调剂,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报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行为逐步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第五章资产处置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处置方式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方式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其资产应进行全面的清查和登记,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逐步实行国有资产集中统一处置.第二十八条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资产,需要处置的,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本办法报批处置.主办单位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不得擅自占有或处置.第六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第二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的;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四合并、分立、清算的;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七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资产清查: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六行政事业单位认为需要进行资产清查的;七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财政部门规定的资产清查办法执行.第七章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第三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第三十四条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含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资产产权关系组织实施.第三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核发产权登记证.产权登记证是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第三十六条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四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长期出借资产情况,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情况;五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第三十七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含已设立但未办理产权登记证的单位,应办理占有产权登记;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办理变更产权登记;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第三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第三十九条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调解、裁定.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第四十条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第八章资产统计报告第四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出报告.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第四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第四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第九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第四十五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第四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第四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三擅自提供担保的;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入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以及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入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九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对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第五十条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及配套办法,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收入、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等具体配套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月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处置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与处置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防止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与处置工作。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管理与处置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二)效益性原则:应确保资产的有效利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三)安全性原则:应保障资产的安全,防止资产损失和流失;(四)透明性原则:管理与处置活动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和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二)组织实施固定资产的登记、盘点、评估和监督;(三)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维修、保养和报废工作;(四)处理固定资产的处置事宜;(五)定期向单位领导报告资产管理情况。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登记与管理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建立固定资产台账。
第七条固定资产登记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二)购置日期、价格、使用年限;(三)存放地点、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四)维修、保养及使用情况。
第八条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处置第九条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出售、转让、报废等。
第十条固定资产处置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提出处置申请,说明处置理由和处置方式;(二)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核,评估资产价值;(三)单位领导审批;(四)按照审批结果组织实施处置;(五)处置完成后,更新固定资产台账。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应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国库或用于单位资产更新。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定期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财政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财政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固定资产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更好地规范固定资产的管理,保护和提高国家资产的使用效益以及减少浪费,财政部制定了《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目的与范围《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维护、报废等方面的管理,确保国家财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该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
三、固定资产的购置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符合国家的规定,通过程序严谨的审批程序进行。
在购置过程中,必须确保资金来源合法,购置的资产真实、有效,并按照财务制度进行记录。
四、固定资产的使用固定资产的使用应当符合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合理规划和调配。
所有单位都应当建立详细的资产使用记录,定期进行资产点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任何问题,并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转。
五、固定资产的维护固定资产的维护是保障资产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的重要环节。
各单位应当根据资产的种类和情况制定相应的维护计划,并确保计划的执行。
定期维护、保养和检查固定资产,发现问题及时修复。
六、固定资产的报废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固定资产到了使用寿命、无法修复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使用时,应当及时报废。
报废程序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并由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确保合规合法。
七、固定资产的清查为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各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的清查工作。
清查应当做到全面、规范、认真,确保资产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清查结果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和备案,便于日后查询和管理。
八、违规处理对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财政部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
对于涉嫌犯罪和严重违纪的情况,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总结《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和提高固定资产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严密的管理和规章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并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减少浪费和损失。
固定资产移交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固定资产移交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完善(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公建设工程项目固定资产移交管理工作,及时发挥公司固定资产投资效益,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移交程序5、财务部根据工程结算终审报告,财务部的相关配套费用清单,结合交验清单的内容,进行综合费用分摊;6、财务部在资产交验清单上签字后返还工程管理部门;7、工程管理部门现场工程师按清单中资产内容及使用单位签认的工程实物清册,向公司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固定资产的移交,依据是设计文件和工程实体;8、公司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按资产交验清单列出资产明细清单,组织使用单位编写工艺流程号,完成建帐工作,纳入固定资产的管理。
二、移交工作各步骤的工作内容和程序固定资产移交流程图实注:1.流程各步骤均由工程管理部门协调组织。
四、移交条件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企业会计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
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五、确认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如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
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1.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帐价值。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的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帐价值。
3.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加上企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
6.再建工程发生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报废或毁损,或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报废或毁损,应将其净损失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固定资产交接与移交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交接与移交管理办法一、引言固定资产交接与移交是企业在内部进行资产流转的重要环节。
对于企业而言,合理、高效地管理固定资产的交接与移交,不仅可以降低企业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还可以保障资产安全,规范企业内部运作。
因此,建立科学的固定资产交接与移交管理办法是企业管理的必要措施。
二、交接与移交的概念1. 交接交接是指将固定资产从一名使用人交给另一名使用人,并由双方确认资产的数量、规格、状况等相关信息的过程。
2. 移交移交是指将固定资产从一个部门或地点调配到另一个部门或地点的过程。
三、固定资产交接与移交的原则1. 合法性原则交接与移交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
2. 安全性原则交接与移交应保证资产的安全,在交接过程中防止造成损坏或丢失。
3. 公平性原则交接与移交应公平公正,确保交接双方的合法权益。
4. 审慎性原则交接与移交应审慎进行,确保资产信息的真实准确性。
5. 规范性原则交接与移交应按照规范操作流程进行,确保交接程序的顺利进行。
四、固定资产交接与移交的程序1. 资产清查在交接与移交之前,双方应进行资产清查,核对资产的数量、规格、状况等信息。
2. 资产登记将交接与移交的资产进行登记,包括资产编号、名称、型号、数量等详细信息。
3. 资产验收接受方要对交接与移交的资产进行验收,确认资产的完好性和数量的准确性。
4. 资产移交将经验收合格的资产移交给接受方,并对交接过程进行记录。
5. 资产交接确认双方对交接过程进行确认,签署交接单,并将其归档存档备案。
五、固定资产交接与移交管理的责任1.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固定资产交接与移交管理办法,监督资产的交接过程。
2. 使用人负责将资产交接给下一位使用人,并提供资产的准确信息。
3. 监督部门负责对固定资产交接与移交过程进行监督,确保交接程序的规范性和顺利进行。
4. 受领人负责接收和验收交接与移交的资产,并确认相关信息的准确性。
六、固定资产交接与移交管理的挑战和建议1. 挑战固定资产交接与移交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准确、手续不规范、监督不到位等问题。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公用品、后勤备品采购申请单、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分公司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和管理,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固定资产业务中的各种差错和舞弊,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通号xx59号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分公司为了生产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单位价值高于2000元的有形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各项目部、各部门。
第四条分公司主管生产负责人对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取得与使用、维护第五条分公司工程技术部以及业务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岗位人员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同一部门或个人不得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与审批:(一)工程技术部负责编制分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预算。
工程- 2 -技术部依据分公司所属各部门、各项目部提出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综合考虑分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规模、资金占用成本、预计盈利水平和风险程度等因素,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审批,确保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科学合理。
(二)分公司依据局集团公司批复的固定资产投资预算执行。
第七条资产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预算过程管理(一)对于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办理相关手续。
(二)对于超预算或预算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先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经局集团公司审批通过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三)对无预算的固定资产不予支付。
第八条固定资产采购、验收与款项支付:使用部门提出采购要求,并填写《北京分公司办公用品、后勤备品采购申请单》(附件1),依据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采购,审批后的申请单原件由工程技术部备存,资产财务部及申请部门留存其复印件,工程技术部组织验收,财务部门根据批复的资金申请办理付款。
固定资产移交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移交管理办法固定资产移交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完善(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公建设工程项目固定资产移交管理工作,及时发挥公司固定资产投资效益,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移交程序在负荷联动试车前由承包单位编制工程实物清册,由工程管理部门进行核实签认,设备管理部门对工程实物清册中设备的规格型号、制造厂家、制造日期、出厂编号、重量、附机及型号进行核定签认。
依据工程实物清册,由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生产使用单位、设计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对工程项目所属资产进行划分,并由使用单位在工程实物清册上填写注明,作为将来固定资产建帐的依据之一。
同时,工程管理部门将工程实物清册送交生产使用单位核实签认。
1、由工程管理部门现场工程师填写资产交验清单;2、由工程管理部门组织设备管理部对设备交验清单中设备的规格、型号、制造厂家、制造日期、出厂编号、重量、附机及型号进行核定,并在签字栏上签字。
3、由工程管理部门组织设计管理部门和设备管理部门对清单中的资产的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定,并由部门代表在鉴定栏上签字;4、交验清单由工工程管理部门现场工程师负责填写后提交财务部;5、财务部根据工程结算终审报告,财务部的相关配套费用清单,结合交验清单的内容,进行综合费用分摊;关职能部门,他们共同向使用单位移交工程实体,并进行移交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移交流程图固定资产移交流程图工程实物清册(承包单位填写)实交验清单(工管部填写)物移设备部门(核对签认)使用单位(审核签认工程实物量)交线设计管理部门(核对签认)工管部(现场工程师核对)造价人员(配合费用分摊)财务部(资产确认、初始计量)费用构财务部(决算审核)工管部(结算审查、报送审计)成线工程管理部(资产移交)资产管理部门(签收、建帐)注:1.流程各步骤均由工程管理部门协调组织。
四、移交条件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企业会计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
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最新)
(二)负责固定资产核算,正确计量,按规定提取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转回和核销,及时反映其增减变动情况;
(三)负责建立固定资产账簿和固定资产卡片,定期核查,参与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三者相一致;
(四)负责固定资产购建、更新改造、修理、运行维护支出的预算安排,并控制其费用;
(二)需要报经审批(定)的资产报废,由企业按前款规定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审批单、进行技术鉴定并经内部决策机构同意后,在每月10日前汇总报送上级企业或集团公司;上级企业或集团公司负责相关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的部门对技术鉴定结果进行复核(如必要可以重新组织进行技术鉴定)后出具审批(定)意见,企业财务部门按照上级企业或集团公司审批(定)意见办理固定资产清理手续。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各类固定资产的质量和使用情况,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统一政策、分级负责与归口管理相结合、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责任到人,谁使用、谁维护、谁保管。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第六条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第十九条企业购置(含零星购置)固定资产,经办部门应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填制固定资产验收报告单,连同有关批准文件、合同、协议、发票单证等,报送财务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安装完成后转增固定资产。
第二十条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融资租赁、无偿调入固定资产比照前款规定办理资产交接和入帐手续。
(二)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三)已经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
(四)处于更新改造过程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应按月计提,计提折旧的依据为月初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价。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次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财政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财政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财政部的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财政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活动。
固定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合理配置。
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统筹规划固定资产的购置和配置,避免重复购置和浪费。
(二)规范管理,责任明确。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确保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三)保障安全,提高效益。
加强固定资产的维护和保养,保障其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
(四)勤俭节约,物尽其用。
倡导勤俭节约,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价值,防止闲置浪费。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与计价(一)固定资产的分类财政部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几类:1、房屋及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职工宿舍等及其附属设施。
2、专用设备,指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如办公设备、通信设备、科研设备等。
3、通用设备,指一般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如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
4、文物和陈列品,如具有历史、艺术价值的文物和陈列品。
5、图书、档案,包括各类图书、期刊、资料和档案等。
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二)固定资产的计价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照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的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计价。
5、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三、固定资产的购置(一)购置计划各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资产配置标准,编制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最新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1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价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桌、椅等,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资产,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做到静态记录、动态管理。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由局计财装备处归口管理,计财装备处和使用部门分级负责,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计财装备处指定专人分别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和固定资产的资金管理。
第五条固定资产明细账的建立。
根据固定资产分类目录设户,按品种记载固定资产的金额、增加、减少和结存数量,其固定资产总金额应与固定资产总账金额一致。
根据固定资产的分布情况,按使用部门建立固定资产台账。
第六条固定资产的购置。
购置固定资产,必须按“先预算、后审批、再购置”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计财装备处审核其经费来源,并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后,由计财装备处统一采购。
对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应通过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
购进后,由使用部门验收并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
计财装备处凭《固定资产领用单》及经办人交回的支票存根、购货发票、审批表等原始票据编制记账凭证,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及部门固定资产台账。
第七条固定资产的保管。
机关各部门应指定专人做好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应建立固定资产台账,经常核对,保持账物相符;应注意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保养等情况,提高使用效益。
第八条固定资产的调拨。
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 以下简称 资产”)购置、使用、移交、保管和报废的管理,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明确相关经济责任,监督并完善资产的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充分发挥资产效能,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
第三条 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定义及划分标准如下:一)固定资产是指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 构)筑物、机械设备、运输工具、器具等。
认定标准为:1、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有形资产;2、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 含)以上。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办公设备类 传真机、复印机、电脑、测量仪、打印机、碎纸机、扫描仪、数码摄像设备等)、生活设施类 公务车、电视机、空调、办公家具等)。
二)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年限和价值标准低于固定资产要求的各种用具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工具、通讯设备、电器设备及材料、办公设备、劳保用品等。
认定标准为:1、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有形资产;2、价值在人民币300元 含)以上,1000元以下。
第二章 资产管理职责第四条 资产管理坚持公司统一管理与分部门负责相结合、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做到责任到人,谁使用、谁保管、谁维护,资产直接使用人为资产实物责任人,资产直接使用部门为资产实物责任部门,负有对其使用的资产直接保管、维护、安全的责任。
第五条 人力行政部为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资产的统一管理。
财务部负责公司资产的全面核算和管理,建立完整的财务明细账和固定资产登记卡。
各部门职责如下:一)人力行政部职责1、负责制定资产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监督落实制度的执行;2、负责对公司资产进行统一管理,对资产实物进行监督管理;3、负责建立资产台帐,明确资产使用人的管理责任,跟踪实际使用情况;4、根据需求部门的申请采购资产;5、负责处理各部门资产调拨、登记、报废等申请,生成及更新资产标签;6、组织开展公司每年度的资产盘点工作,制定资产盘点台帐。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是什么(固定资产出售的管理规定)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是什么(固定资产出售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明确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的权责关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办事处。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管理职责界定、固定资产划分标准与分类管理、固定资产计价管理、固定资产折旧管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固定资产卡片和保管以及固定资产购置、修理、转移、转让、清查盘点、报废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各类固定资产的质量和使用情况,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统一政策、分级负责与归口管理相结合、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责任到人,谁使用、谁维护、谁保管。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综合管理部负责办公设备、家俱、运输设备、房地产及建筑物等固定资产实物的管理。
财务中心负责公司所有固定资产实物的价值管理。
使用管理部门根据业务分工不同承担固定资产的实物保管、使用、维护职能。
第七条综合管理部行政职能部门是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主管部门。
(一)设置固定资产实物台账,并与价值管理部门核对一致;(二)负责实施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保证卡、物相符,对闲置多余、盘盈盘亏固定资产提出处理意见;(三)负责各部门办公设施设备编制;(四)负责办公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实物的需求审核及集中采购;(五)组织审核各项固定资产的出售、调拨、报废、停用、拆除及内部转移等技术鉴定工作;(六)组织对出险的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鉴定,收集有关资料提供给财务中心。
第八条财务中心门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二)负责固定资产核算,正确计量,按规定提取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转回和核销,及时反映其增减变动情况;(三)负责建立固定资产总账、明细分类账,定期核查,参与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三者相一致;(四)负责固定资产购建、更新改造、修理、运行维护支出的预算安排,并控制其费用;(五)会同并督促有关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减、转移、租赁和残值回收工作;(六)参与固定资产的评估工作,配合制定出售固定资产价格和出租固定资产租赁费。
固定资产移交管理办法
与 财 务 部 共 同 2. 财务部提供工程相关的财务费用,
组成与分摊
完成此项工
进行工作
共同完成费用分摊。
作。
3. 财务部审核项目决算的准确性。
1、使用单位签认的实物清册送交工程
完 成 移 交 的 由 工 程 管 理 部 管理部门。
交工验收后
4
准备工作
门完成
2、财务部审核后的交验清单送交工程 二个半月内。
三、固定资产移交流程图
固定资产移交流程图
工程实物清册 (承包单位填写)
交验清单 (工管部填写)
设备部门 (核对签认)
设计管理部门 (核对签认)
实
物
使用单位
移
(审核签认工程实物量)
交
线
工管部(现场工 程师核对)
造价人员(配合 费用分摊)
财务部 (决算审核)
财务部
费
(资产确认、初始计量)
用
构
成
工管部
线
1、 由工程管理部门现场工程师填写资产交验清单; 2、 由工程管理部门组织设备管理部对设备交验清单中设备的规
格、型号、制造厂家、制造日期、出厂编号、重量、附机及 型号进行核定,并在签字栏上签字。 3、 由工程管理部门组织设计管理部门和设备管理部门对清单中 的资产的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定,并由部门代表在鉴定栏 上签字; 4、 交验清单由工工程管理部门现场工程师负责填写后提交财务 部;
管理部门。
1. 工程管理部门按交验清单及工程
由工程管理部
实物清册向机动部进行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移 门组织固定资
交工验收后
5
的移交。
交
产管理部门共
三个半月内。2. 固定资产源自理部门核实并在交验同进行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保障资产的安全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内所有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三、固定资产的分类1.房屋建筑:单位所拥有的各类房屋、土地、固定建筑物、附属设施等。
2.机械设备:单位内所有的机械设备,包括专用机器设备、通用设备、运输设备、物流设备等。
3.办公设备:包括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所有办公设备。
4.器材耗材:包括文具、耗材、办公室用品等。
5.其他:包括土地矿产资源、艺术品、图书资料等所有未分类的资产。
四、固定资产的登记1.固定资产应进行清点并登记,登记包括以下内容:资产名称、资产编号、规格型号、设备产地、购买日期、购买价格等。
2.固定资产登记表应由所属部门负责,资产登记表要经过审核签字后上报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并存入电子资产系统。
3.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更新系统内的资产信息,更新后需要进行校对、核对,确保资产信息及时准确。
五、固定资产的保管1.固定资产保管人应对其所管辖的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维护、巡查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处理。
2.资产保管人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采购或清点,保证资产数量、状态与登记表相符。
3.固定资产的存放应放置于固定位置,如需运动可发放借用单,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工作日。
六、固定资产的使用1.使用单位应在固定资产登记表中对保管人使用情况进行即时更新,并负责为资产维修、更换或更新。
2.固定资产使用时应遵守相关操作规程,经过实物验收后方可使用。
在使用过程中,应正确维护设备、注意安全,有问题一定要及时上报。
3.不得将单位固定资产用于个人用途,不得私自买卖、抵押或移交固定资产。
七、固定资产清理处置1.固定资产应按照摊销年限,进行预期剩余价值核算。
预期剩余价值为零或不到50%的资产应报单位管理部门进行清理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处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促进各项事业发展;(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经济实体、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入、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其管理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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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移交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公建设工程项目固定资产移交管理工作,及时发挥公司固定资产投资效益,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移交程序
在负荷联动试车前由承包单位编制工程实物清册,由工程管理部门进行核实签认,设备管理部门对工程实物清册中设备的规格型号、制造厂家、制造日期、出厂编号、重量、附机及型号进行核定签认。
依据工程实物清册,由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生产使用单位、设计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对工程项目所属资产进行划分,并由使用单位在工程实物清册上填写注明,作为将来固定资产建帐的依据之一。
同时,工程管理部门将工程实物清册送交生产使用单位核实签认。
1、由工程管理部门现场工程师填写资产交验清单;
2、由工程管理部门组织设备管理部对设备交验清单中设备的规格、型号、制造厂家、制造日期、出厂编号、重量、附机及型号进行核定,并在签字栏上签字。
3、由工程管理部门组织设计管理部门和设备管理部门对清单中的资产的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定,并由部门代表在鉴定栏上签字;
4、交验清单由工工程管理部门现场工程师负责填写后提交财务部;
5、财务部根据工程结算终审报告,财务部的相关配套费用清单,
结合交验清单的内容,进行综合费用分摊;
6、财务部在资产交验清单上签字后返还工程管理部门;
7、工程管理部门现场工程师按清单中资产内容及使用单位签认的工程实物清册,向公司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固定资产的移交,依据是设计文件和工程实体;
8、公司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按资产交验清单列出资产明细清单,组织使用单位编写工艺流程号,完成建帐工作,纳入固定资产的管理。
二、移交工作各步骤的工作内容和程序
注:工程管理部门、设备部门、设计管理部门、综合部和财务部是完成固定资产建造的相关职能部门,他们共同向使用单位移交工程实体,并进行移交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移交流程图
固定资产移交流程图
注:1.流程各步骤均由工程管理部门协调组织。
四、移交条件
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企业会计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
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五、确认
1. 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
(1)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2.企业在对固定资产进行确认时,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考虑企业的具体情形加以判断。
企业的环保设备和安全设备等资产,虽然不能直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却有助于企业从相关资产获得经济利益,也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但这类资产与相关资产的帐面价值之和不能超过这俩类资产可收回金额总额。
3. 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如果各自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从而适用不同的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
六、初始计量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帐。
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如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
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1. 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
帐价值。
2.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的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帐价值。
3. 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的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帐价值。
4. 企业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增值税额、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实际成本,并按照各种专项物资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如转作本企业库存材料的,按其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转作企业的库存材料。
如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应按减去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转作企业的库存材料。
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减去保险公司、过失人赔偿部分后的差额,工程项目尚未完工的,计入或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已经完工的,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5. 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
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
6. 再建工程发生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
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报废或毁损,或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报废
或毁损,应将其净损失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七、工程实物清册及资产交验清单见附表。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集团)有限公司负责
解释。
九、本办法的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
2、《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财政部印发;
公司房屋、建筑物交验清单
工程名称:承建单位:日年月日
期:
公司设备交验清单
工程名称:日期:
公司工程实物清册(房屋、建筑物)
工程名称:承建单位:日期:
年月
日
公司工程实物清册(设备)
工程名称:
日
期:
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