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案例分析举例分析
行政法案例分析举例分析行政法案例分析1994年9月田某考入北京某大学,取得本科生学籍。
1996年2月,田某在参加一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有该课程公式的经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老师发现。
监考老师虽未发现田某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某的考试。
同时,北京某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该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之规定,决定对田某按退学处理。
田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北京某大学退学处理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意义上的行政,分析本案中北京某大学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一种公共组织,其对田某退学处理的行为是基于法律授予其学籍管理权而作出的,因而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
案例分析(一)1988年6月至1989年6月,航天工业部某省管理局所属某厂,以“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授权,维护高压电线路”为由,未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在某县无证砍伐高压线路下林木达12.3亩。
据此,某县林业局根据《森林法》之规定,对某厂接到决定后,以“在其管辖的高压输电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砍伐或修剪危及线路安全的林木、竹子属于正常的线路维修工作,对线路的管理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授权,并按上级部门的指令进行。
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砍伐危及电力线路安全而不受法律保护的林木,是合法行为,不是滥伐森林的行为”为由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本案中涉及哪些行政法法源,它们的效力位阶如何,当发生冲突时,该如何解决, 分析在案中所涉及的法律《森林法》和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有一定的冲突,在制定法法源序列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的位阶次之,法规的位阶又次之。
据此,本案应适用《森林法》而不是《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案例分析(二) “会议纪要”的效力该如何认定原告:河南省开封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省开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原告诉称:原告是响应开封市委、市政府招商引资的号召来汴投资设立企业,并决定在开封市金明广场南侧开发建设高档住宅小区“浪漫之都”。
行政法案例分析大全
行政案例集毛光合诉水富县运政管理所道路运输违章处罚抗诉案--------------------------------------------------------------------------------案情简介1995年2月,个体运输户毛光合购买云C-00865中巴小客车一辆,同年4月15日在云南省水富县运政管理所办理了2103233号《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及8686号《道路运输运营证》,并于4月11日缴纳了运政管理费30元,在水富县范围内从事个体运营。
1996年5月15日,水富县运政管理所在本县境内的盐水公路牛角背处进行路查时,路查人员用手示意云C-00865小客车停车接受检查。
毛光合雇请的驾驶员苏勇(苏持有昭通地区行署公安处1995年2月13日核发的云C-00865机动车驾驶证)停车待检。
路查人员在未出示证件的情况下,要求驾驶员苏勇出示证件,苏未出示。
路查人员当即以未缴规费违反客运管理为由,作出中止车辆运行的处罚决定,并将车开至水富县港口停车场停放,客车被停运112天。
1996年5月21日,水富县运政管理所将011620号处罚决定书送达毛光合。
毛光合不服处罚决定,于1996年5月28日向水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判1996年8月28日,水富县人民法院作出(1996)水行初字第7号判决。
判决认为:水富县运政管理所为加强对营运车辆的管理,进行必要的路查是应该的,路查中发现原告毛光合的营运车辆未缴管理费,也未出示《道路运输证》的违章行为。
本应按未缴费及未带证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却按《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中“无营运证又不接受处罚”的规定实施了中止车辆运行的处罚,属适用法规错误,应撤销。
由于运政管理所的行为使毛光合在中止车辆运行期间不能营运,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但毛光合没有完善有关的营运手续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道路运输处罚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七条第三项、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一审判决:一、撤销水富县运政管理所1996年5月15日第0116620号道路运输违章处罚决定书;二、被告水富县运政管理所赔偿原告毛光合中止车辆运行期间的损失每月500元和应交的养路费2046.6元,两项共计3878.60元。
行政法典型案例分析
行政法典型案例分析行政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管理社会事务的法律规范和原则。
在实践中,行政法涉及的案例非常丰富,下面将以三个典型案例来进行分析。
第一个案例是《王与市人民政府赔偿案》。
该案发生在市,王房屋在市政府规划中被划为拆迁区域,王因此要求市政府赔偿。
市政府认为,拆迁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不应该赔偿。
王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最终判决市政府应当赔偿。
在该案中,王主张自己的财产权受到了侵犯,市政府则主张自己的拆迁决定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根据行政法的原则和规定,政府依法进行拆迁是合法的,但是也应当依法给予被拆迁户相应的补偿。
最终法院判决市政府应该赔偿是因为市政府在拆迁过程中未能充分履行赔偿义务,违反了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二个案例是《省环保局违法排污案》。
该案发生在省,化工企业被省环保局指控违法排放废水,环保局要求停产整顿,并处以高额罚款。
企业认为自己的排污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因此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最终判决环保局的处罚行为违法。
在该案中,企业主张自己的排污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而环保局认为企业的排污行为违法。
通过分析行政法的原则和规定,可以发现,环保局应当依法规范企业的环境行为,但是在进行处罚时也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和程序公正的原则。
最终法院判决环保局的处罚违法是因为环保局在进行处罚时没有合法依据,违反了行政法的法定程序原则。
第三个案例是《地高速公路收费争议案》。
该案发生在地,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市收费口收费时,因为操作失误,导致多辆车主被重复收费。
车主要求退还多收费用,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拒绝。
车主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最终判决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退还多收费用。
在该案中,车主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则认为是因为操作失误导致的重复收费并不属于违法行为。
通过分析行政法的原则和规定,可以发现,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在出现错误和遗漏时应当及时纠正。
最终法院判决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退还多收费用是因为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处理问题时未能行使好自己的职能,违反了行政法的原则和规定。
法律案例分析行政法(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政府为实施一项重点工程项目,需要征用某村集体土地。
在征用过程中,由于补偿问题引发了村民与政府之间的纠纷。
村民认为政府补偿标准过低,且未充分征求村民意见,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双方就征地补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村民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焦点1. 政府在征地补偿过程中是否依法履行了程序?2. 征地补偿标准是否合理?3. 村民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障?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四、案例分析1. 政府在征地补偿过程中是否依法履行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依法给予补偿。
”在本案中,某市政府在征地前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公告、听证,未充分征求村民意见,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此,政府在此环节存在程序违法。
2. 征地补偿标准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土地等级、地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在本案中,某市政府在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时,未充分考虑土地等级、地价水平等因素,导致补偿标准过低。
因此,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
3. 村民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保障被征用土地的村民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某市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未充分征求村民意见,未与村民达成补偿协议,导致村民权益受损。
因此,村民权益未得到充分保障。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政府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补偿标准不合理、村民权益未得到充分保障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判决某市政府撤销征地补偿决定,并要求重新进行征地补偿。
六、案例启示1. 政府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程序,充分保障村民合法权益。
行政法案例分析完整版
行政法案例分析完整版行政法是国家政权行使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规定了政府机关和官员在行使公共权力时应遵循的程序和原则,以保证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以下是一则行政法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小明是大学的学生,他因为一门选修课程的成绩问题,对学校进行了一系列的行政诉讼,认为该选修课的教学评估、成绩核定以及复核程序存在违反程序正义的问题。
因此,小明将此案件诉至行政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学校违法并要求重新评估成绩。
案件分析及判决:行政法院对此案件进行了审理,并最终做出了如下判决:1.教学评估程序违法:行政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学校未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教学评估,违反了程序正义的原则。
据相关法规,教学评估应该是公开、公正和透明的过程。
然而在该选修课程中,学校并未向学生公示评估标准和评估程序,也未提供公正的评估机制,导致对该门课程的评估存在不公正的疑虑。
因此,行政法院判决学校在教学评估程序上存在违法行为。
判决结果:学校应依法重新进行教学评估,确保评估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2.成绩核定程序违法:行政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学校在成绩核定程序上存在违法行为。
根据相关法规,成绩核定应当依据规定的评估标准,以公正、客观和科学的方式进行。
然而学校在该选修课程的成绩核定过程中,未向学生提供评估标准,并且未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核定,导致核定结果不公正。
因此,行政法院判决学校在成绩核定程序上存在违法行为。
判决结果:学校应依法重新进行成绩核定,确保核定过程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3.复核程序违法:行政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学校未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复核,违反了程序正义的原则。
相关法规规定,学生有权对成绩进行复核,并且学校应当提供相应的复核程序。
然而在该选修课程中,学校未向学生提供复核程序的具体规定,并且复核结果也未公示,导致复核程序的透明度不足。
因此,行政法院判决学校在复核程序上存在违法行为。
判决结果:学校应重新进行复核程序,确保复核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行政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某市居民。
2010年,张某在未经某市规划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其自用土地上新建一栋三层房屋。
2011年,某市规划局发现该房屋后,经调查取证,认定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张某拆除违法建筑,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张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市人民政府经复议维持了原处罚决定。
张某仍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焦点:1. 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2.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建设?一、关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1. 程序合法:某市规划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法向张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和申辩,某市规划局也依法进行了复核。
因此,某市规划局在程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2. 实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
某市规划局根据张某的违法事实,依法作出了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建设1. 违法事实:张某在未经某市规划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新建房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属于违法建设。
张某的行为符合违法建设的定义。
三、判决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实体合法,张某的行为构成违法建设,遂判决维持某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擅自新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
行政法案例分析(三则)
一、结合具体案例或事例,分析行政处罚中的裁量控制2017年12月13日,陆某骑着电瓶车经过成都市东城根解与羊市街交叉口,因为停下来看了一下周边的环境,就被一名交警示意停车,并要求其出示身份证和电瓶车合格证明。
由于陆某没有随身携带证件,交警便不由分说地扣住了他的电瓶车。
并且,就在这短短的十几分钟里,该名交警先后用这种方式扣押了5辆电瓶车。
在这一案例中,交警只因行为人没有带电瓶车合格证就扣押了他的车,这样的行政处罚行为,显然是过于严苛的。
实践中,“怎么态度不好?那就罚重一点!”“这家关系不错,少罚点吧。
”日常生活中,由于存在自由裁量权的“度”,“同案异罚”的现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时有出现,这也导致一些当事人遇到被处罚时,容易产生疑问甚至不满,也影响了行政管理的公正性和严肃性,造成不公平的现象。
自由裁量权是行政实践中的一项核心手段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指在法律没有明确界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被依法赋予的,根据自己的判断,自由选择行为方式并且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
行政管理内容的广泛性赋予行政事务天然具有着不可避免的繁杂性。
同时,法律法规本身的滞后性加剧了行政处罚的难度,使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成为完善行政执法的必要手段之一。
但是对于行政处罚中的裁量控制,则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展开分析。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到:“每个被授予权力的人都易于滥用权力,并且易于将他的权力用到极限。
”任何权利都会有被滥用的可能,因此,对于行政裁量权必须进行规制和监督,这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法治政府的必要条件。
二、结合具体行政诉讼法案例,谈司法审查中的“违反法定程序”徐某在安徽省某区拥有合法房屋,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因市政道路工程要征收徐某房屋,某区街道办事处向徐某送达了《房屋征收告知书》,并告知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徐某对补偿额有异议,未签订补偿协议,亦未领取补偿款。
之后,徐某房屋被强拆。
对此,徐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某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法律行政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化工厂(以下简称“化工厂”)成立于1990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近年来,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化工厂的污染排放量也逐年增加。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化工厂应向市环保局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然而,化工厂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多次违反环保法规,超标排放污染物,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二、案件经过2018年3月,某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化工厂存在违法排放污染物的问题。
经调查核实,化工厂自2017年12月起,多次超出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废气和废水。
此外,化工厂还未经批准擅自建设了新的生产线,进一步增加了污染物排放量。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某市环保局对化工厂进行了行政处罚。
具体如下:1. 调查取证某市环保局组织执法人员对化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收集了化工厂的排污许可证、生产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等相关证据。
同时,对周边环境进行了监测,确定了化工厂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
2. 调查结果经调查,化工厂自2017年12月起,多次超出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废气和废水。
具体违法事实如下:(1)废气排放:化工厂废气排放口排放的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浓度均超出排放标准。
(2)废水排放:化工厂废水排放口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浓度均超出排放标准。
(3)擅自建设生产线:化工厂未经批准,擅自建设了新的生产线,增加了污染物排放量。
3. 行政处罚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某市环保局对化工厂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化工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整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问题。
(2)对化工厂超出排放标准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
(3)对化工厂擅自建设生产线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
三、案件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案件,涉及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等多个法律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评析:1. 环保执法机关的职责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保执法机关负责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和处罚。
行政法经典案例分析
行政法经典案例分析[案例1]2000年1-2月间,石家庄市康桥药店承包人霍某在该市流沙镇集市个体摊档中,购得印有\中超\牌商标标识的养胃丸一批,运往某市后,由康桥药店批销给本市六家商场及医药公司。
上述单位购入\中超\牌养胃丸后,随即进行了调运、批发与零售,致使本市18家药店经销了这批养胃丸。
在销售过程中,某市医药生产供应总公司获悉消费反映该养胃丸药味不浓,于同年6月派出质检员进行检查,证实该\中超\牌养胃丸质量确实欠佳,便通知所属部门停止销售,并抓紧退货。
该养胃丸注册商标专用人某中药制药一厂于2000年8月6日,分别向石家庄工商局与市卫生局投诉,请求对市医药单位销售冒牌养胃丸案依法查处。
市工商局于2000年9月10日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对现已封存于康桥药店的412盒冒牌养胃丸予以全部销毁;(2)对消费者的退货全部销毁;(3)对康桥药店及其他18家药店的非法利润予以没收,并分别处以2000元罚款。
问:(1)这起处罚案件哪些机关报有管辖权?(2)市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3)如果市卫生局亦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进行处罚,是否违背了\一事不再罚\之原则?为什么?(4)市工商局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对相对人履行哪些告知义务?(5)经查,市工商局是以简易程序作出上述处罚决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本拟处以罚款1500元,因康桥药店不断提出申辩,后决定罚款2000元。
从程序上看,市工商局的以上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案:(1)市卫生局有管辖权。
(2)不合法。
因为市工商局超越了决定职权,该处罚决定属于越权行为。
(3)违背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因为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同行政机关不得依据同一法律根据予以重复处罚。
(4)应当告知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不两处不合法。
(6)不应适用简易程序。
(7)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解题思路本案综合考查了行政处罚的管辖,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超越职权行为、行政处罚的程序等内容,所涉及的知识点均为律考重点内容,应予重视。
法律基础知识行政法案例及分析
法律基础知识行政法案例及分析(正文)行政法是法律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涉及到国家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组织与职权、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在实际应用中,行政法案例的分析是学习行政法基础知识的重要方法之一。
本文将以一些典型的法律案例为例,通过分析案例的具体情况和判决结果,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案例一: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在某市某街道上,一辆非法停放的车辆给交通通畅造成了很大的阻碍。
行政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了这一情况,并依照相关法规,对车主做出了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
车主对此不满,并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及其合理性的问题。
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行政,依照法定程序,合理决策。
在这里,行政机关在发现非法停放车辆的情况下,依照相关法规做出了罚款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
因此,该行政法案例中,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是合法有效的。
案例二:行政机关的补偿责任某县政府决定征用一块农田用于建设公路,并通知相关农民进行土地的交接。
其中一位农民对政府的征用决定不满,并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政府进行合理的补偿。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行政机关的补偿责任问题。
根据行政法的原则,行政机关在征用农田时,应当依法进行公告、听证、征收监察等程序,同时也需要付出合理的补偿。
在这里,政府在决定征用农田时,是否遵循了法定程序,是否给予了合理的补偿,是需要进行仔细分析的焦点。
如果政府在征用农田过程中没有履行相应的程序,或者补偿不合理,那么其行政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违法,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性审查在某市的一个建设项目中,一家民营企业因过错性拖欠了承包商工程款。
承包商对此进行了投诉,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对该企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对行政机关行为合法性的审查问题。
根据行政法的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行政,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行政法法律原则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于2008年依法取得某市某区域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
2010年,某市规划局在未征得甲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甲公司土地划入城市绿地,并规划为公共绿地。
甲公司认为规划局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某市规划局将甲公司土地划入城市绿地,是否违反了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公开原则、程序正当原则等行政法原则。
三、案例分析(一)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必须合法,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
本案中,某市规划局在未征得甲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甲公司土地划入城市绿地,其行为违反了以下合法性原则:1. 实体合法性原则:某市规划局在划拨甲公司土地时,未依法进行听证、评估等程序,侵犯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法编制,并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某市规划局在划拨甲公司土地时,未履行法定程序,违反了实体合法性原则。
2. 程序合法性原则:某市规划局在划拨甲公司土地时,未依法进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听证程序,侵犯了甲公司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应当公开、公正、公平,听取有关单位、个人和专家的意见。
某市规划局未履行法定程序,违反了程序合法性原则。
(二)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将相关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本案中,某市规划局在划拨甲公司土地时,未依法进行公开,侵犯了甲公司的知情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公开政府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某市规划局未依法公开相关信息,违反了行政公开原则。
(三)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某市规划局在划拨甲公司土地时,未依法进行听证、评估等程序,侵犯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分析行政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某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食品厂”)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生产过程中使用过期原料;二是未按照规定进行食品生产记录;三是生产场所环境卫生不达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市场监管局对食品厂进行了立案调查。
二、案件经过1. 调查取证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后,立即对食品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食品厂存在上述违法行为。
在调查过程中,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食品厂的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原料库、产品库等进行了全面检查,收集了相关证据。
2. 调查核实市场监管局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了核实,确认食品厂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生产过程中使用过期原料,导致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2)未按照规定进行食品生产记录,无法追溯食品生产过程;(3)生产场所环境卫生不达标,存在交叉污染风险。
3. 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市场监管局对食品厂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2)罚款人民币10万元;(3)责令食品厂停产整顿,整改期间不得生产、销售食品。
三、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行政违法案件,涉及食品安全领域。
食品厂在生产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重威胁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 违法行为分析(1)使用过期原料:食品厂在生产过程中,为了降低成本,使用过期原料,导致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
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即食品生产者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
(2)未按照规定进行食品生产记录:食品厂未按照规定进行食品生产记录,导致无法追溯食品生产过程。
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即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生产记录制度。
(3)生产场所环境卫生不达标:食品厂生产场所环境卫生不达标,存在交叉污染风险。
行政案例分析范文
行政案例分析范文概述本文旨在通过对行政案例的深入分析,探讨不同案例涉及的具体问题、理论背景以及行政法规等问题。
通过系统地分析和解析案例,可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行政法制度,并能够在实际生活中应用相关知识。
案例一:公务车使用管理案例案例背景某地区政府公务用车管理不善,导致部分公务员滥用公车并涉嫌腐败,引起公众的不满和质疑。
案例分析1. 案例涉及的具体问题该案例涉及倡导廉洁政府的重要问题,主要包括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公务员职责的履行和监督机制的建立等。
在公务用车使用上,应该建立起严格的管理制度,明确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和限制条件,严格执行用车审批流程。
此外,应该加强监督机制,对滥用公车的行为进行严格查处,确保公务用车能够真正为公务服务。
2. 相关法规《公务员法》《公务车使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3. 理论背景行政管理的核心是公共利益的实现。
在公务用车管理方面,行政机关应该依法合规,依靠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对公车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
此外,要推进政府的廉政建设,树立廉洁政府形象,确保公务员尽职尽责,不滥用职权。
案例二:城市环境保护案例案例背景某城市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市民的居住环境和健康受到威胁,引起广泛关注和社会不满。
案例分析1. 案例涉及的具体问题该案例主要涉及城市环境保护问题,包括噪音、空气、水源等方面的污染。
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法规和制度,并且对违反法规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
此外,还需要增加环境监管部门的力量和效率,加强对环境污染企业的监管,以确保市民的生活环境能够得到保护。
2.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法》3. 理论背景城市环境保护是维护公民权益的重要责任。
在城市规划和建设过程中,行政管理者应该注重环境保护,通过制定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确保城市环境的卫生和健康。
同时,要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对环境污染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问题。
行政法法律程序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化工企业(以下简称“化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水、废气等污染物排放,导致周边环境受到污染。
某市环保局(以下简称“环保局”)经调查核实后,认为化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遂于2018年6月15日向化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化工企业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化工企业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于2018年7月1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争议焦点1. 环保局是否有权对化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2. 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3. 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适当?三、案例分析(一)环保局是否有权对化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或者暂停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本案中,化工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水、废气等污染物排放,导致周边环境受到污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环保局有权对化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二)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1. 环保局是否履行了调查取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本案中,环保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对化工企业进行了调查取证,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现场检查笔录、监测报告等,履行了调查取证程序。
2. 环保局是否依法告知了化工企业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本案中,环保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化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化工企业依法享有的权利。
行政法中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例分析
行政法中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例分析行政法是指规范政府行为和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体系。
在行政法中,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常见的手段,用于强制执行法律与法规,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具体的案例,来说明行政强制措施的运用和效果。
案例一:城市管理中的拆迁行政强制措施在城市发展的过程中,拆迁是非常常见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座城市的规划调整和发展需要,可能会导致某些旧有房屋或建筑物需要被拆除。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可以通过行政强制措施,要求相关业主或居民无条件搬迁,并且对拒绝搬迁的个体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例如,某城市计划进行市区改造,需要清理一片老旧房屋群。
政府依法发布公告,通知受影响的居民要在一定期限内搬离。
对于拒绝搬离或逾期不搬迁的居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如强制拆除已指定的房屋,以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这种行政强制措施是在依法维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维护城市的社会秩序和发展。
案例二:环境保护中的行政强制措施环境保护是现代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针对违法行为,政府常常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以保护环境资源和生态平衡。
例如,某工厂存在严重的污染排放问题,超过了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污标准。
环保部门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要求该工厂停产整治、限期改善排污设施,并处以高额罚款。
对于拒不改正或违反再度排污的情况,政府可以采取更严厉的措施,如停电、停水等,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这种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例反映了政府依法保护环境的决心和措施,也警示了公众和企业必须积极遵守环保法规,推动绿色发展与可持续发展。
案例三:食品安全中的行政强制措施食品安全是人们生活中最关键的问题之一,政府在维护食品安全方面也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例如,某家食品加工企业被检测出产品不符合卫生健康要求,存在危害公众健康的风险。
卫生监督部门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责令企业停产整改,并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吊销许可证等制裁措施。
同时,政府会发布相关警示信息,警示公众不要购买或消费该企业的产品。
法律行政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某市某区政府规划局在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批准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该区某地块上建设住宅小区的申请。
该地块位于市区边缘,周边环境优美,交通便利,是市民向往的居住区域。
然而,在该住宅小区建设过程中,周边居民发现该小区的建筑密度过大,绿化率过低,严重影响周边环境,并导致周边道路拥堵。
因此,周边居民向市政府规划局提出异议,要求撤销该审批决定。
二、案例分析1. 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的立项。
在本案中,某市政府规划局在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批准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该地块上建设住宅小区的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
2. 违法审批原因(1)规划局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在审批过程中,规划局工作人员未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对建设项目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重视不够。
(2)规划局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
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导致审批过程中出现漏洞。
(3)房地产开发公司利益驱动。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利益驱动下,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规划局的审批,导致违法审批行为的发生。
3. 案件处理结果经调查,某市政府规划局违法审批行为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市政府规划局撤销了该审批决定,并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已建成的小区进行整改,提高绿化率,降低建筑密度。
同时,市政府对规划局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给予其行政处分。
三、案件启示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确保审批工作依法进行。
2.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防止违法审批行为的发生。
3. 强化责任追究。
对于违法审批行为,应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以警示他人。
行政法典型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分析1.海口市陈某驾驶货轮在我国内海航运时;被上海市海关缉私队查获;货轮上载有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上海市海关对该货轮做出处罚决定:该货轮载有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无合法证明;认定该货物为走私货物;依海关法给予该货轮罚款2万元;拘留10日;并没收上述走私货物..陈某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请求海关总署撤销该处罚决定..海关总署经复议;决定除没收走私物品予以维持外;罚款改为1.5万元;并决定对陈某处以8日的拘留..请问:1陈某仍然对复议不服..陈某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理由是什么2如果陈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3陈某是否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4陈某如果不经过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由谁管辖;谁是被告为什么答:1陈某可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一;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海关处理的案件不服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二;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三;行政诉讼法还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和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海关总署所在地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被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故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2陈某应以海关总署为被告..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3陈某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海关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先向做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或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4陈某可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陈某应以上海市海关为被告..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2.甲与乙在定县的火车站候车时发生争执;甲将乙打伤..定县的铁路公安分局处理了该案;对甲罚款500元;甲对此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将罚款改为400元;甲仍然不服;便向市公安局所在地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铁路法院受理了该案;市公安局认为该法院没有管辖权;以口头方式提起管辖权异议..请问:1该法院对此是否有管辖权 2市公安局以口头方式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做法是否正确答:1没有;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因此;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没有管辖权..2错误..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所以;市公安局口头提出异议的做法是错误的..3.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各种卫浴设备、黄铜阀门及水道器材零配件等产品的生产..其中黄铜铸造工序在生产过程中有刺鼻的恶臭气体排出..因此;在审批该项目时;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核定其对大气污染较严重的铸造及噪声较严重的工序应放到杏林冶炼厂距离居民区较远生产..1990年下半年;路达公司擅自将黄铜铸造车间迁入其集美分厂并投入生产..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出的恶臭气体污染着周围环境;尤其是与其一路之隔的福建省体育学院时常受到恶臭气体的侵袭;不少师生夜里经常不能入眠;口干、喉痛、咳嗽、胸闷等病症增多;一些班级无法正常训练;大运动量项目成绩下降..该院师生不断向有关部门反映该厂排放恶臭气体;干扰该院教学、生活秩序;强烈要求环保部门责令该车间搬迁..问:福建省体育学院是否为行政公产路达公司集美分厂对其承担何种性质的义务4.市规模相差不大的造纸厂B与C;共同向河流排放污水;河流涨水;致使沿岸农民庄稼受损;颗粒无收..市环保局经检测发现;B与C都超标排放了某类有毒物质;而且;农民庄稼受损的原因在于该类有毒物质致害..于是;市环保局做出一项决定;B交纳超标排污费1万元;C交纳超标排污费1万元;并责令B与C赔偿农民损失5万元;每人一半..B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B认为;市环保局的行政征收显失公正;要求人民法院责令市环保局重新做出合理的行政征收费额..并认为B厂处于河流下游;所以不应当与C平均承担农民损失;而且农民的损失根本没有5万元;请求人民法院对赔偿费重新做出确定..问:1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该案为什么2B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与第二项诉讼请求性质上有什么差异3假如你是B的律师;如何实现不B的权益答: 1不应该..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本案中;B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显然属于行政征收是否合理的问题..而行政征收是否合理应当属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问题..依照法律规定;除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当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法院可以做出变更判决外;对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人民法院不能侵犯..B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是关于民事侵权赔偿问题;是民事性质的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所以;人民法院不应受理..2B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是行政诉讼;第二项诉讼请求是民事诉讼..前者处理的是诉讼主体行政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者处理的是民事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者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前者依据行政诉讼法..两种诉讼请求不能一并提起;应分别提起..3对于行政征收行为自由裁量权的不服;即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不服;应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本案中应向市政府或向上级环保局提出复议..对于民事赔偿问题不服;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5.星沙市政府正筹建本市中心公园;鉴于资金短缺;便做出一项决定;要求本市所有公务员每人捐助100元;违者给予警告或降级处分..该市税务局公务员王某;因拒绝交纳;该市政府给予警告处分..王某不服;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市政府的决定;并责令撤销市政府给予的处分请问:1星沙市政府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理由是什么2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该案为什么3公务员王某的权利怎样才能得到救济依据是什么答:1依据最高人民法关于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的决定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本案中;市政府的决定表面上看是非特指的;其实;该决定所指的对象是明确具体的、特定的;就是全市的所有公务员;而不是其他人..而且该决定只适用一次;不能在以后的情形中反复适用..因此;该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2不应该..因为;虽然王某可以针对市政府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但不能对市政府对其所作的行政处分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由行政机关做出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3王某可以以市政府的决定侵犯其财产权为由;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向上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而对该市市政府所作的行政处分;王某可以依据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向行政监察机关提起申诉..6.万某于某日参与流氓斗殴时将二人打成重伤;该县公安局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万某为躲避追捕逃往外地..后公安局侦查人员了解到万某从外地潜回其表兄刘某家中;便至刘某处追查;却未发现..于是侦查人员在未办理有关手续的情况下;将刘某的运货用东风卡车一辆扣押;并告诉刘某必须将万某找到并送交公安局机关后才能发还车..刘某多次与公安局交涉要求返还被扣车辆;均遭拒绝..后万某在潜回家取日用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将万某拘留..请问:1公安机关扣押刘某车辆的行为是否是刑事侦查行为因此引发的争议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果公安机关在手续完备;又有刑事诉讼法依据的情况下为扣押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 2万某如果不服公安机关的拘留行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理由何在答:1不是;该扣押行为是行政强制措施;因此引发的争议依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不可诉的刑事侦查行为不仅要有刑事诉讼法的条文依据;更要满足其授权目的;不然就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2不可以;公安机关对万某所采取的拘留行为是由刑事诉讼法授权的刑事侦查行为;目的是要防止万某逃避侦查和审判;以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7.1994年;某市防疫站检查了两辆载有8吨猪肉的汽车;并将其扣押在市城东关的一个大院内..防疫站认为这批肉有疑点并抽样20余袋去检验;但24小时后检验结果仍未出来;某公司提出天气炎热猪肉易于变质;请求防疫站解除扣押;将猪肉送往肉制品加工厂冷藏后由防疫站查封;待检验结果出来后再作处理..防疫站不同意并于当地对这些猪肉进行了查封..该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查封其两车猪肉的行为;并同时申请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法院审理中认为在本案中如果不对被告的强制措施利益停止执行;可能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但如果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又有可能放行质量存在问题的猪肉;由此对公共利益带来威胁..法院应如何运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制度解决这一问题答:法院应裁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同时对该批猪肉依职权做出诉讼保全;将其查封于肉制品加工厂冷藏库内..8.2005年8月;某市技术监督稽查队依据举报到该市甲印刷厂查封了一批未经“新飞集团”合法授权而印制的近30万个“新飞”牌空调的商标标识;同时;查封了有关的印刷设备和厂房;并对该厂和厂长李某分别作出了罚款20万元和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请从行政法基本原则视角分析某市技术监督稽查队的行为..答:行政法基本原则包括责任行政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甲市技术监督稽查大队的行为违反了行政合法性原则;因为依据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行使行政管理权;不能超越法定权限..而依据法律规定;查处制造假冒商标行为的权力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而不是技术监督行政机关..9.甲市乙区公安局交通警察王某一天在下班骑车回家途中;看到一辆摩托车违章便将车拦住;要求驾驶人刘某出示有关证件..刘某出示证件时;王某还发现刘某属酒后驾车;于是王某拿出盖有乙区公安交警大队公章的处罚单;填好后交给刘某;要求刘某接受处罚..第二天;刘某不仅未按处罚通知单到指定地点缴纳罚款;反而到甲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以处罚不合理为由提出申诉..问:王某是否有权对刘某进行处罚答:王某有权对刘某进行处罚..因为李某是交通警察;属国家公务员;国家公务员有权获得履行职责应有的权力..这表明李某有权制止交通违章行为..同时本案中;李某拿出了盖有甲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处罚单;表明李某是以国家行政机关的名义;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处罚的;因此;李某有权对刘某进行处罚..10.据南方周末2002年9月6日载:山东泰山的中天门索道于1983年8月5日建成;着名的月观峰被炸掉1/3的峰面..1987年修订的规划中明确:“泰山索道是一项功不抵过的工程;为了挽回这项世界遗产的损失;建议等到索道承载索使用期满后;连同构筑物一起拆除..”但是2000年10月1日;新的索道在一片反对声中投入运营;运量由原来的每小时300人增加到1650人..问:月观峰、泰山索道及其构筑物各属于何种性质行政公产的成立、处分与废止在本案中如何体现答:均属于行政公产..索道构筑物属于不可分割的补充物和有益的附属物..月观峰被炸掉1/3的峰面属于公产部分被废止和部分被处分;新老泰山索道的建成与投入使用属于公产的成立;而1987年修订的规划中所明确的“拆除”既属于公产的废止;也属于公产的处分..11. 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各种卫浴设备、黄铜阀门及水道器材零配件等产品的生产..其中黄铜铸造工序在生产过程中有刺鼻的恶臭气体排出..因此;在审批该项目时;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核定其对大气污染较严重的铸造及噪声较严重的工序应放到杏林冶炼厂距离居民区较远生产..1990年下半年;路达公司擅自将黄铜铸造车间迁入其集美分厂并投入生产..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出的恶臭气体污染着周围环境;尤其是与其一路之隔的福建省体育学院时常受到恶臭气体的侵袭;不少师生夜里经常不能入眠;口干、喉痛、咳嗽、胸闷等病症增多;一些班级无法正常训练;大运动量项目成绩下降..该院师生不断向有关部门反映该厂排放恶臭气体;干扰该院教学、生活秩序;强烈要求环保部门责令该车间搬迁..问:福建省体育学院是否为行政公产路达公司集美分厂对其承担何种性质的义务答:福建省体育学院的校舍及其他教学设备属于行政公产;该学院的师生及其校内组织机构视为是公产的管理和使用人..路达有限公司集美分厂对其应承担保证全院师生正常使用校内公产的义务..这种义务一般称为行政役权..12.钱老汉以修车为生计;领有大众路口的占地许可证并在该地修车多年;1998年4月间钱老汉生病在家;很久没有出门修车..一日;其老朋友赵老汉来看望;闲聊时提出要借占地证修车;钱老汉碍于情面又想反正自己现在也不用就借给了赵老汉..1998年9月;钱老汉病好;想再去修车;就找赵老汉要自己的占地证..赵老汉告知钱老汉占地证已于5月被某市容管理办公室吊销..钱老汉去市容管理办公室要求该办返还自己的占地许可证;该办认为钱老汉擅自将占地许可证借给他人;依法应予吊销..钱老汉说自己并不知道许可证被吊销的事实..市容管理办公室说将处罚通知书发给赵老汉了..问:市容管理办公室吊销占地许可证的行政行为合法吗答:不合法..在本案中市容管理办公室将处罚钱老汉的行政处罚通知书发给赵老汉;赵老汉并不是行政处罚的对象;况且;赵老汉也没有义务代行政机关告知钱老汉;行政处罚明显违反法定程序;而这一程序;又是行政处罚生效的条件;由于此项程序的违法;导致了行政处罚不发生法律效力.. 13. 1999年10月;应某县人民医院的要求;县人民政府发布文件;批准该县所有医院扩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该文件从1999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医院据此均大幅提高收费标准;结果加重了就医者的经济负担;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影响..依据有关法律和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某省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第37条规定:“……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由省卫生和物价主管部门归口管理..”请问:1县人民政府发布文件的行为是否属行政立法为什么2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是否合法为什么答:1县人民政府发布文件的行为不是行政立法..因为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依据宪法、组织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行政立法的主体并不包含县级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发布文件的行为只能是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之制定行为..2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是违法的..因为按国家法律和某省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的规定;医疗收费的权限限定在省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县人民政府没有该项权力;因此;县人民政府发布文件的行为属越权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撤销该文件..14.A市人民政府为了繁荣商业市场;计划在该市的某繁华地区建设一条步行商业街;为此市政府于2000年8月10日颁布了关于拆迁某地区房屋有关问题的规定..市政府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由该房地产公司负责开发建设;并于当日发布了拆迁公告..房地产公司分别与该地区居民就拆迁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问题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其中14户居民因为在此地区有店铺;认为市政府的决定直接影响了他们的利益;为了弥补损失;在与房地产公司的谈判中对补偿费等事项产生了较大的分歧..房地产公司与这14户居民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A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关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规定;裁决房地产公司一次性补偿拆迁费的数额;房地产公司对此有异议;14户居民也认为补偿还是不合理..于是均向人民法院提诉讼..那么:114户居民能对市政府的关于拆迁某地区房屋有关问题的规定提起诉讼吗为什么2A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 3房地产公司对A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有异议时;应提起何种诉讼答:1不能对市政府的拆迁决定提起诉讼..市政府的拆迁决定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范畴;而非行政处理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不能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所以不能对其提起诉讼..2A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行为属于行政裁决行为..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依法居间解决与行政管理事项有关的民事纠纷的行为;是一种行政司法活动..本案中;房地产公司与14户居民因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发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依照法律规定;这一纠纷可以由行政机关裁决;它符合行政裁决的主要特征;属于行政裁决行为..3房地产公司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裁决不同于行政仲裁与行政调解;它属于一种行政处理行为;一旦作出;则产生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或撤销..因此;房地产公司对行政裁决不服;应当就A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行政裁决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加以审查、作出裁判;并可一并要求人民法院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就拆迁补偿问题引起的民事纠纷..15.1998年5月的某日;杨某向本乡农民收购了几头生猪准备运往县城出售..运输途中恰好遇到县税务局稽查大队上路检查..稽查大队经过调查与询问;获知杨某在未到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以及办理查验手续的情况下采购生猪..县税务局于同年6月8日以税务违章处理通知书的形式;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对杨某处以追缴偷税漏税款85元并罚款1 500元的行政处罚..县税务局将这一情况通报给本县的畜牧防疫站..畜牧防疫站对此事也进行了调查;认为杨某收购的生猪未进行防疫检验;杨某将未检验的生猪运往外地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于是又对杨某做出了罚款105元的行政处罚..试问:案中杨某所受的行政处罚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答:杨某所受到的行政处罚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针对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多次处罚..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它是指同一违法行为不受两次以上的同一种类的处罚;而不是不受两种以上的处罚..本案中;杨某有两个违法行为;并且违反了不同的法律规范:其一是未进行纳税申报;违反了税收管理法的规定;其二是未办理防疫检疫手续;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的规定..所以;县税务局和县畜牧防疫站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对杨某不同的违法行为进行的两次行政处罚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16某市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是主要生产黄铜阀门、卫浴设备等产品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黄铜铸造工序排出的气体恶臭刺鼻排出;致使周围居民的生活和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影响;居民强烈要求环保部门责令该车间搬远..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多人也数次提出议案;反映同样的情况和要求..某市环保局据此对该公司实施环保监督;该公司亦表示要采取治理措施;但一直未见行动;群众反映依然非常强烈..为此;市环保局于3月9日组成了以赵某、张某为正副组长的调查小组进行周密详实的调查和检测;调查小组确认了该公司生产车间排放恶臭气体污染环境的事实;认为该公司违反了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环保局根据有关规定和事实拟做出对该公司罚款50 000元..责令停产停业的决定..在做出决定之前;环保局调查小组告知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有权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环保局听取了该公司的陈述和申辩之后;对原认定的事实进行了复核并应该公司的要求决定举行听证..3月15日环保局通知该公司于在3月20日举行昕证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会由调查小组组长赵某主持;赵某、张某会同全体组员经过认真的讨论和评议;做出处罚决定;并当场宣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1责令该公司排放臭气车间停产治理;2对该公司处以30 000元。
行政法指导案例
行政法指导案例分析:Just-in-time制造企业环境保护要求案例背景某国某省正逐步推进环保工作,加大了对企业环境保护要求的监管力度。
与此同时,该省吸引外来投资,发展制造业。
在该省发展迅猛的制造业中,有一家以Just-in-time制造模式运营的汽车零部件企业,我们称其为A公司。
该企业因采取先进的生产方式和技术,获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但由于其生产过程中产生了一些有害气体和废水,导致环境污染问题。
省环保部门接到举报后,决定对A公司进行环境保护检查,并要求其达到相关的环境保护标准。
案件过程1.检查和指导省环保部门派出执法人员对A公司进行环境保护检查。
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A公司的环境保护措施存在一些问题,包括排放口监测不完善、废水处理设施不规范等。
同时,执法人员了解到A公司采用的是Just-in-time制造模式,要求原材料的供应和生产的协调性非常高,严格控制库存。
而A公司表示,由于库存的紧张性,一些环境保护设施的维护和改造工作受到了限制。
2.环保要求与企业特点的冲突省环保部门将A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相关的环境保护要求,并进行整改。
然而,A公司认为,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可能需要停产数日进行设施改造,这将对其Just-in-time制造模式产生重大影响,造成很大经济损失。
A公司聘请了一家专业的环保咨询公司进行评估,咨询公司认为,虽然A公司目前的环境保护设施存在问题,但影响并不大,可以通过逐步改造来达标,而不必要求立刻停产整改。
3.环保部门的合理引导省环保部门组织了专家组对A公司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评估,并与企业及环保咨询公司进行沟通。
专家组的评估结果表明,A公司目前的环境污染问题确实存在,但威胁程度并不高,可以通过逐步改造来达到相关标准。
考虑到A公司采用的Just-in-time制造模式的特点,专家组提出了一套合理的环保改造方案,包括先行整改一部分设施、逐步推进改造、持续监测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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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课程作业作业题目案例分析:“上访妈妈被教养”—由“唐慧案”分析中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必要性学生姓名梁栋学号1040450324专业公共管理年级大三指导教师常亮老师学院人文学院中国农业大学(烟台)教务处制2013 年 7月案例描述笔者7月14日晚翻阅微博时得知自2006年以来备受人们关注的“唐慧案”---上诉永州市劳教委二审将于7月15日上午九点开庭审理,想必每一个对这件案件多少有些了解的人都会怀着无比好奇的心情和湖南省最高人民法院将作出惩恶扬善公平宣判的期待。
15号中午,宣判已出:唐慧“胜诉”,获赔2641.65元人民币,同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唐慧被劳教”始于7年前轰动一时的“湖南永州幼女乐乐(化名)被逼卖淫案”。
2006年10月,乐乐被秦星、陈刚等人诱骗,强奸并卖入色情场所,此后被逼卖淫100多次,2012年6月,在历经两次发回重审,前后4次判决后, 乐乐母亲唐慧终于等来终审判决:色情场所老板秦星、周军辉两被告被判死刑,4人被判无期徒刑,另有1人获刑15年。
唐慧认为当初包庇秦星等被告人的涉案民警仍逍遥法外,于是不断上访,要求惩处她所指称的包庇被告人的执法人员。
然而2012年8月1日,唐慧却突然被永州市公安局以其在上访过程中以“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为由,处以劳教一年半。
案例现象中反映出的问题描述该案件带给我们感性意义上的直观感受便是法律的惩恶扬善公平公正原则被严重亵渎,暂且不去论本次二审的结果之是否够公平、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所秉承的正义性,单就唐慧提出二审上诉的动机和源头---永州市劳教委以不成立证据和缘由判处唐慧接受劳教一年半这一现象,便可觉得有失公正、其合法性仿佛全然得不到踪迹。
那么我提出的问题便是,劳教制度在当代已越来越成为行政权扩大化、集中化、随意化的反映;结论便是,改革劳教制度势在必行。
案例中所蕴含的学术性问题和相关行政法学知识接下来笔者便从案例所反映现象背后的内涵和法理知识来探索行政法意义上劳教制度的详细内容和劳教制度之所以为舆论所诟病的深层原因。
(注:观点来源于笔者的个人看法并结合课程中的理论观点,参考了文献张兴华《法治视角下的现代劳动教养制度》以及文献《改革劳动教养如箭在弦》佚名)(一)劳教制度其存在本质上是一种行政处罚我们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中已经学习到劳教制度本质上是一种行政处罚,而行政处罚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那么这一行为便涉及到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概念和范畴。
具体到唐慧案件中来,行政主体即是永州市劳教所和永州市公安局,行政相对人即是唐慧本人。
展开分析之前我们有必要弄清楚行政处罚的概念和劳动教养的实施之条件和范围。
所谓行政处罚,是指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给予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劳动教养作为行政处罚中“人身罚”中的一种,有其实施条件和范围。
劳动教养的适用法律有《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法律。
劳动教养一般是由劳动教养机关实施并针对以下行为(1)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2)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3)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4)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
不够刑事处分的;(5)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6)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
但凡稍微懂法的人一看便知,唐慧的任何行为均未满足上述六项基本条框的任何一个方面;相反,唐慧的行为是为了行使其合法权益,而在此情况下行政机关非但未按照其合法程序给予唐慧应当所取得帮助,却反其道而行之:对唐慧下达了实施劳动教养的处理决定。
可以说这次处罚是完全没有任何根据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劳教所的这种具体行政行为明显是不适当的。
劳教机关或公安机关在作出决定甚至处罚之前应当清晰劳动教养的性质,劳动教养的根本目的是为教育改正违法未犯罪人员的行为的,而非为处罚而处罚。
劳动教养虽然是有法律根据的行政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的行政案件中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这一点却相当困难,很多情况下行政主体都会歪曲或改变行为的方向。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贸然做出决定,而且这种决定在多数情况下在相对人的后期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往往会被驳回、这一现象本身就说明了行政主体不是在实施一种有法可依的执法行为,而是在将行政权给予扩大化。
扩大行政权必然带来行政主体和普通公众利益的对立,权力和地方资本的结合便会发生效力----直接效果表现为对公众利益的剥夺和地位的压制。
唐慧案件就是对这一解释的最有力再现。
(二)多数情况下劳教制度违反《立法法》而成为打击报复的工具笔者关注于建嵘实名认证新浪微博很久,于建嵘曾公开发布了许多劳教警察的来信:称其所在的劳教所称其所在的劳教所曾因年龄大身体不适合拒收一名多次上访者,地方政府为了不让他再上访,通过各种渠道施压迫,使我们接收。
对多次非正常上访行为人,除予以行政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符合劳教条件的,将予以劳教,许多地方都有类似的规定和要求。
“非法上访,一次拘留,两次劳教,,三次判刑”。
劳动教养是为劳动的方式达到教育改正的目的而非为了处罚而劳教,有的地方政府部门甚至给出了4年甚至更多的拘役年份处罚,这显然比对应的刑事处罚还要严重。
所以此举往往会在无形之中违反《立法法》的精神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意志。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立法法》也规定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
劳教所之所以会针对唐慧下达一年6个月的劳动教养处罚,笔者推测多数是因为唐慧在逐次上诉案件中看穿了权力关系的腐败而提出了有关威胁其利益的上诉请求,权力关系人在此情况下运用劳动教养的方式实施打击报复。
(三)程序不公开成为拉动教养的致命死结唐慧事件暴露了这个程序性的问题,在很短的时内用内部的方式就可以限制一个人的自由。
这主要是由于劳教的审批权转给了公安机关,完全是封闭式的汇报审批,不公开,也不能保护,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同时,劳教制度的初衷是针对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惩治,但是现在劳教的处罚力度却高于刑事处罚。
对于未来的劳教制度的存废,我认为国家可以对现行的劳教制度做一些改革,尤其是程序性的改革。
同时,关于劳教决定书公开的问题,现在法院的判决书都要在网上公开,行政处罚也要公开,这样就方便了社会更好的监督,从而减少劳教的错案发生率。
我认为从法律上讲,行政主体应当在作出处罚的时候告知或提醒相关利害人有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在他们申请的前提下担任主持并按合法程序召开听证会,保证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权。
邀请多方相关利害人参与听证可以明显增强决定的透明度和公正客观性。
(四)唐慧案揭露了国家司法制度捉襟见肘唐慧案始于上访的无人受理、延误受理和怠慢受理,一些地方信访部门为了息事宁人,对一些事件的处理无原则无底限。
地方长官对信访系统的工作思路表现出的结果是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
有句话说,有刁官才会有刁民,这是很有道理的。
在权力面前,每一个人都是绝对弱势。
每一个需要通过公权力办事的人,唯有主动地遵循权力潜规则,才最有可能遂意。
弱势群体为了实现目的就得审时度势,是闹是笑,是刁是贿全凭形式需要。
从法治的精神和规律来讲,社会纠纷要有多元化化解机制且必须由司法终局解决。
也就是说,这类问题最终要由法院说了算,不应当再有其他途径推翻司法裁判,其他各权力部门不应该乱插手。
唐慧案中,本来一审湖南最高院已作出相对比较公正的判决,后来却因为其他部门的介入在二审被驳回。
这既是权力关系的相互勾结也是司法终局制的缺失。
结论唐慧案件及其所反映的问题绝非特例,具有全国范围内的普遍性。
网络搜索关键字“劳教制度”,关于对劳教制度的吐槽和废除或改革的建议以及观点甚嚣尘上,此起彼伏。
现象具有特殊性,但是道理却具有同一性。
通过对唐慧案件的分析我总结如下:短时间内废除劳教制度是不可能的,它已渗入到国家制度的各个层面,作为权力组织的特有工具和统治阶级的代表相融合。
但是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尝试:1、劳动教养在由公安机关决定的时候要确保有效监督,在审批过程中,由于劳动教养并不是作为一种司法程序被设计,并没有考虑抗辩双方的平衡,被处理对象的意见也没有机会充分表达。
这就表明在作出行政处罚的时候,保证相对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必须要提上日程。
2、公务人员的为民服务意识、人民公仆意识要时刻武装头脑,杜绝权力关系的非法性相互作用,不要让权力成为公务人员和公务系统打击报复的工具。
维稳应当采取疏通、教育、救济等有效合法的方式切忌不要动用公权力来非法维稳,牺牲公众利益的做法任何时候都不应该成为一种选择。
3、确保听证制度在行政处罚中的使用频率,听证制度不是一种必需却很有必要。
4、有法学背景的专家学者建议要出台《违法行为矫治法》的必要,现有法律能够做到对违法犯罪行为、轻微违法行为的有效调整:对普通的治安行政违法行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涉嫌刑事犯罪行为则依《刑法》进行处置,即便出现新的问题,也完全可以在《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内寻求解决途径。
因此,应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定程序废止劳动教养的相关规范,彻底终结劳动教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