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分析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本科生课程作业

作业题目案例分析:“上访妈妈被教养”—由“唐慧案”分析中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必要性

学生姓名梁栋学号1040450324

专业公共管理年级大三

指导教师常亮老师

学院人文学院

中国农业大学(烟台)教务处制

2013 年 7月

案例描述

笔者7月14日晚翻阅微博时得知自2006年以来备受人们关注的“唐慧案”---上诉永州市劳教委二审将于7月15日上午九点开庭审理,想必每一个对这件案件多少有些了解的人都会怀着无比好奇的心情和湖南省最高人民法院将作出惩恶扬善公平宣判的期待。15号中午,宣判已出:唐慧“胜诉”,获赔2641.65元人民币,同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唐慧被劳教”始于7年前轰动一时的“湖南永州幼女乐乐(化名)被逼卖淫案”。2006年10月,乐乐被秦星、陈刚等人诱骗,强奸并卖入色情场所,此后被逼卖淫100多次,2012年6月,在历经两次发回重审,前后4次判决后, 乐乐母亲唐慧终于等来终审判决:色情场所老板秦星、周军辉两被告被判死刑,4人被判无期徒刑,另有1人获刑15年。唐慧认为当初包庇秦星等被告人的涉案民警仍逍遥法外,于是不断上访,要求惩处她所指称的包庇被告人的执法人员。然而2012年8月1日,唐慧却突然被永州市公安局以其在上访过程中以“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为由,处以劳教一年半。

案例现象中反映出的问题描述

该案件带给我们感性意义上的直观感受便是法律的惩恶扬善公平公正原则被严重亵渎,暂且不去论本次二审的结果之是否够公平、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所秉承的正义性,单就唐慧提出二审上诉的动机和源头---永州市劳教委以不成立证据和缘由判处唐慧接受劳教一年半这一现象,便可觉得有失公正、其合法性仿佛全然得不到踪迹。

那么我提出的问题便是,劳教制度在当代已越来越成为行政权扩大化、集中化、随意化的反映;结论便是,改革劳教制度势在必行。

案例中所蕴含的学术性问题和相关行政法学知识

接下来笔者便从案例所反映现象背后的内涵和法理知识来探索行政法意义上劳教制度的详细内

容和劳教制度之所以为舆论所诟病的深层原因。(注:观点来源于笔者的个人看法并结合课程中的理论观点,参考了文献张兴华《法治视角下的现代劳动教养制度》以及文献《改革劳动教养如箭在弦》佚名)

(一)劳教制度其存在本质上是一种行政处罚

我们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中已经学习到劳教制度本质上是一种行政处罚,

而行政处罚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那么这一行为便涉及到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概念和范畴。具体到唐慧案件中来,行政主体即是永州市劳教所和永州市公安局,行政相对人即是唐慧本

人。

展开分析之前我们有必要弄清楚行政处罚的概念和劳动教养的实施之条件和范围。所谓行政处罚,是指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给予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劳动教养作为行政处罚中“人身罚”中的一种,有其实施条件和范围。劳动教养的适用法律有《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法律。劳动教养一般是由劳动教养机关实施并针对以下行为(1)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2)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3)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4)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5)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6)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

但凡稍微懂法的人一看便知,唐慧的任何行为均未满足上述六项基本条框的任何一个方面;相反,唐慧的行为是为了行使其合法权益,而在此情况下行政机关非但未按照其合法程序给予唐慧应当所取得帮助,却反其道而行之:对唐慧下达了实施劳动教养的处理决定。可以说这次处罚是完全没有任何根据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劳教所的这种具体行政行

为明显是不适当的。劳教机关或公安机关在作出决定甚至处罚之前应当清晰劳动教养的性质,劳动教养的根本目的是为教育改正违法未犯罪人员的行为的,而非为处罚而处罚。劳动教养虽然是有法律根据的行政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的行政案件中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这一点却相当困难,很多情况下行政主体都会歪曲或改变行为的方向。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贸然做出决定,而且这种决定在多数情况下在相对人的后期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往往会被驳回、这一现象本身就说明了行政主体不是在实施一种有法可依的执法行为,而是在将行政权给予扩大化。扩大行政权必然带来行政主体和普通公众利益的对立,权力和地方资本的结合便会发生效力----直接效果表现为对公众利益的剥夺和地位的压制。唐慧案件就是对这一解释的最有力再现。

(二)多数情况下劳教制度违反《立法法》而成为打击报复的工具

笔者关注于建嵘实名认证新浪微博很久,于建嵘曾公开发布了许多劳教警察的来信:称

其所在的劳教所称其所在的劳教所曾因年龄大身体不适合拒收一名多次上访者,地方政

府为了不让他再上访,通过各种渠道施压迫,使我们接收。对多次非正常上访行为人,

除予以行政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符合劳教条件的,将予以劳教,许多地方都有类似的规定和要求。“非法上访,一次拘留,两次劳教,,三次判刑”。劳动教养是为劳动的方式达到教育改正的目的而非为了处罚而劳教,有的地方政府部门甚至给出了4年甚至更多

的拘役年份处罚,这显然比对应的刑事处罚还要严重。所以此举往往会在无形之中违反

《立法法》的精神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意志。《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立法法》也规定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劳教所之所以会针对唐慧下达一年6个月的劳动教养

处罚,笔者推测多数是因为唐慧在逐次上诉案件中看穿了权力关系的腐败而提出了有关

威胁其利益的上诉请求,权力关系人在此情况下运用劳动教养的方式实施打击报复。(三)程序不公开成为拉动教养的致命死结

唐慧事件暴露了这个程序性的问题,在很短的时内用内部的方式就可以限制一个人的自由。这主要是由于劳教的审批权转给了公安机关,完全是封闭式的汇报审批,不公开,也不能保护,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同时,劳教制度的初衷是针对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惩治,但是现在劳教的处罚力度却高于刑事处罚。对于未来的劳教制度的存废,我认为国家可以对现行的劳教制度做一些改革,尤其是程序性的改革。同时,关于劳教决定书公开的问题,现在法院的判决书都要在网上公开,行政处罚也要公开,这样就方便了社会更好的监督,从而减少劳教的错案发生率。我认为从法律上讲,行政主体应当在作出处罚的时候告知或提醒相关利害人有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在他们申请的前提下担任主持并按合法程序召开听证会,保证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权。邀请多方相关利害人参与听证可以明显增强决定的透明度和公正客观性。

(四)唐慧案揭露了国家司法制度捉襟见肘

唐慧案始于上访的无人受理、延误受理和怠慢受理,一些地方信访部门为了息事宁人,对一些事件的处理无原则无底限。地方长官对信访系统的工作思路表现出的结果是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有句话说,有刁官才会有刁民,这是很有道理的。在权力面前,每一个人都是绝对弱势。每一个需要通过公权力办事的人,唯有主动地遵循权力潜规则,才最有可能遂意。弱势群体为了实现目的就得审时度势,是闹是笑,是刁是贿全凭形式需要。从法治的精神和规律来讲,社会纠纷要有多元化化解机制且必须由司法终局解决。也就是说,这类问题最终要由法院说了算,不应当再有其他途径推翻司法裁判,其他各权力部门不应该乱插手。唐慧案中,本来一审湖南最高院已作出相对比较公正的判决,后来却因为其他部门的介入在二审被驳回。这既是权力关系的相互勾结也是司法终局制的缺失。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