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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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96号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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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96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96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韶辉,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羁押,同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易新文,广东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祥华,男,194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略。

系被害人张林山的父亲。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权芳,女,193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系被害人张林山的母亲。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海珍,女,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系被害人张林山的妻子。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永豪,男,200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系被害人张林山的儿子。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杰,2019年11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

系被害人张林山的儿子。

张永豪、张杰的法定代理人董海珍,系二人的母亲。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韶辉犯故意伤害罪以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祥华、陈权芳、董海珍、张永豪、张杰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9年9月5日作出2019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朱韶辉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9月2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朱韶辉在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东江酒家门前的客村立交车站与他人另案处理用扑克牌赌博时,因见同案人胡劲松已判刑与被害人张林山在旁围观赌博发生争执而相互打斗,朱韶辉等人即手持木板等工具,与手持砖头的胡劲松一起追打被害人张林山,共同朝张的头部等部位猛击,将张打倒在地。

被害人张林山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2时许死亡。

2018-2019-(201X)粤高法刑三终字第13号-范文word版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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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201X)粤高法刑三终字第13号-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粤高法刑三终字第13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201X)粤高法刑三终字第13号抗诉机关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靖安甫,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洪春,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闫记中,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颜廷宇,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靖安甫、闫记中犯抢劫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君、黄开义、郑自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X年11月16日作出(201X)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确有错误,提出抗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9月4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和亮、程建平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靖安甫、闫记中及其辩护人陈洪春、颜廷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X年1月9日,被告人靖安甫、闫记中伙同绰号“哥”的人(另案处理)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商场购买了刀具等工具,准备抢劫出租车。

当晚8时许,闫记中按计划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芙蓉工业区租乘黄国才的粤B/JE843夏利小汽车在107国道接了靖安甫和“哥”上车,当车到达松岗街道水果批发市场,靖安甫等人发现人多不方便抢劫,要求黄国才将车往回开,在宝安区松岗街道燕罗富盈酒店附近,靖安甫借口上厕所让黄国才停车,靖安甫下车后将黄搂住,同闫记中和“哥”一起用电线将黄国才捆绑。

最新-田玉犯故意杀人罪上诉一案 精品

最新-田玉犯故意杀人罪上诉一案 精品

田玉犯故意杀人罪上诉一案田玉犯故意杀人罪上诉一案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19皖刑终字第0285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健,男,1967年6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界首市,汉族,市民,住略,系被害人贾翠芝长子。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刚,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界首市,汉族,市民,住略,系被害人贾翠芝次子。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鹏,男,1979年7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界首市,汉族,市民,住略,系被害人贾翠芝三子。

原审被告人田玉,男,1965年7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界首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抓获,同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界首市看守所。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法院审理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玉犯故意杀人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健、田刚、田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2019阜刑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健、田刚、田鹏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上诉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依据田鹏、邱存良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生物物证鉴定结论书及田玉的供述等证据认定2019年11月2日晚,田玉因十年前与贾翠芝互换的土地被贾单方收回,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乘车回到家中,翻墙进入邻居贾翠芝院内,用砖头朝贾翠芝厨房和鸡鸭圈内砸,贾翠芝听到动静后,即出屋谩骂,田玉逃离现场。

稍后,田玉见贾翠芝回屋睡觉,再次翻墙进入贾翠芝院内,贾翠芝听见院内有动静便拿把刀出来查看,田玉上前抓住并将贾拉进屋内,夺下刀朝贾的头、面部连刺数刀,致贾死亡。

原判认为田玉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节和田玉认罪态度较好,田玉尚不属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

最新-(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48号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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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48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
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48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鑫耀,男,1983年4月22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略。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雄,男,1984年7月19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略。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林玉冬,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略。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鑫耀、李雄、林玉冬犯故意伤害罪以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小静、姜春顺、王玉兰、张友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9年10月26日作出2019佛刑一初字第1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朱鑫耀对原判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原判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文书样式:制作规范与法律依据》读书笔记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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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当事人申
请法院调查收
集证据决定用)
01
53.复议决 定书(停止 执行或驳回 停止执行的 申请复议决 定用)
02
54.决定书 (不予准许 一并审理民 事争议用)
03
55.复议决 定书(不予 准许一并审 理民事争议 用)
04
56.罚款决 定书(妨害 行政诉讼用)
06
58.决定书 (提前解除 拘留用)
127.延期举证申请 书(申请延期举证用)
128.停止执行申请 书(申请停止执行用)
129.先予执行申请 书(申请先予执行用)
131.重新鉴定申请 书(申请重新鉴定
用)
130.证人出庭申请 书(申请证人出庭
用)
132.重新勘验申请 书(申请重新勘验
用)
一、人民法院 制作民事公益 诉讼文书样式
二、人民法院 制作行政公益 诉讼文书样式
116.代表人明书 (共同诉讼的当事人 推选的代表人用)
117.授权委托书 (公民个人用)
118.授权委托书 (法人单位用)
119.公民财产保全 申请书(申请财产保 全用)
120.保全证据申请 书(申请保全证据用)
121.缓(或减、 免)交诉讼费
1
申请书(申请
缓交、减交或
免交诉讼费用)
122.参加诉讼 2
出处理建议用)
103.司法建议书 (人民法院提出书
面建议用)
105.委托调查函 (委托其他法院协
助调查用)
106.委托宣判函 (委托其他法院宣判
用)
107.案件移送函
108.调卷函 109.送卷函
111.行政起诉状
110.退卷函
112.行政诉讼答辩 状

最新-(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36号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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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36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36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建安又名安仔,男,1988年2月11日出生于广东省新丰县,汉族,中专文化,原系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合和不锈钢型材厂员工,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石红,男,1986年1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合和不锈钢型材厂员工,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容学,男,1986年9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合和不锈钢型材厂员工,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国炎,男,1983年4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合和不锈钢型材厂员工,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永锋曾用名曾远锋,男,1984年3月11日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合和不锈钢型材厂员工,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顺飞,男,1987年9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壮族,初中文化,原系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合和不锈钢型材厂员工,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苏耀峰,至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陈壮承,男,1988年1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汉族,小学文化,原系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合和不锈钢型材厂员工,住略。

最新-宁夏高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19)宁刑终字第20197号 精品

最新-宁夏高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19)宁刑终字第20197号 精品

宁夏高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19)宁刑终字第127号宁夏高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19宁刑终字第127号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宗义,男,195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宁夏海原县人,住略系被害人潘文霞之父。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莲芳,女,195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不识字,农民,宁夏海原县人,住略,系被害人潘文霞之母。

委托代理人刘正旭,海原县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振辉,男,1984年3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19年2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海原县看守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卫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振辉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宗义、王莲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9年8月6日作出2019卫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宣判后,原判刑事部分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宗义、王莲芳对原判附带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9年7月,被告人杨振辉与被害人潘文霞相识恋爱。

2019年10月,潘以双方不合适为由提出分手,后杨振辉多次找潘商谈恢复恋爱关系,均遭到潘的拒绝。

2019年2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杨振辉到海原县民乐商城购卖水果刀一把,14时许以马军的名字登记入住海原县天源宾馆。

当晚21时许,杨振辉以归还潘文霞相片为由将潘约至天源宾馆212房间,杨再次提出与潘恢复恋爱关系,被潘拒绝。

被告人杨振辉掏出水果刀欲杀害潘文霞。

潘见状上前夺刀,被告人杨振辉扔掉水果刀,将潘文霞按倒在床上,双手紧。

最新-(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0190190号 精品001

最新-(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0190190号 精品001

(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020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
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020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佩清,女,195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德庆县人,住略。

系被害人郑国贵的妻子。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建轲,又名周建科,男,1980年1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1998年12月25日因故意伤害送劳动教养三年,2001年8月25日解除劳动教养。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建轲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佩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韶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佩清、被告人周建轲均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周建轲与徐燕长期保持着不正当男女关系。

2019年3月21日晚,周在徐家看电视时,看到被害人郑国贵发给徐的短信,。

法院文书格式

法院文书格式

法院文书格式1、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刑终字第××号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犯××罪一案,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判决结果)。

被告人×××不服,以……(概述上诉的理由)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具体写明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

依照……(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院印)××××年××月××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2、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初字第××号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用)

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用)

---------------------------------------------------------------范文最新推荐------------------------------------------------------ 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用)()___刑终字第___号原公诉机关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辩护人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_________人民法院审理________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__________犯_____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______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__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___刑初字第____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________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________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______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______及其辩护人________、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_______及其诉讼代理人___________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____________________(首先概述原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理由和判处结果;其次概述上诉、辩护的意见;最后概述人民检察院和原1 / 12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二审中提出的新意见)。

经审理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首先写明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二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最后针对上诉理由中与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有异议的问题进行分析、认证)。

法律文书名词解释

法律文书名词解释

法律文书:是指司法机关以及非诉讼机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依照法定程序,在进行诉讼或者与诉讼有联系的非诉讼活动中,依据事实,适用法律、法规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审程序进行审理,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的什么罪,是用什么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作出的书面决定。

第二审刑事判决书: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依法提出的上诉或者抗诉,对下一级任命法院所做出的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重新进行审理的法律文书。

第一审刑事裁定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对有有关程序作出的书面决定。

第二审刑事裁定书:是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在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过程中,就有关诉讼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做出的书面决定。

第二审维持原判用刑事裁定书: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后,经审理确认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上没有错误,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对依法审理终结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确认被告人的行为应否负刑事责任的同时,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请求一并判决时所用的文书。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指一审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对审理完结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就如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问题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是指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所做出的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审理终结后做出的书面决定处理。

民事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并制作的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公益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公益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公益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3.06•【文号】法〔2020〕71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公益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法〔2020〕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进一步规范和统一人民法院公益诉讼文书制作,提高公益诉讼文书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公益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现予印发,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请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3月6日附:公益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目录一、人民法院制作民事公益诉讼文书样式1.民事判决书(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用)2.民事判决书(一审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用)3.民事判决书(一审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用)4.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并判决用)5.民事判决书(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分开判决用)6.民事判决书(二审检察民事公益诉讼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用)7.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用)8.民事裁定书(对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不予受理用)9.民事裁定书(民事公益诉讼准许撤回起诉用)10.民事裁定书(民事公益诉讼不准许撤回起诉用)11.民事调解书(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用)12.出庭通知书(通知公益诉讼起诉人派员出庭用)13.受理民事公益诉讼告知书(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用)14.公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公告受理用)15.公告(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公告受理用)16.公告(民事公益诉讼公告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用)二、人民法院制作行政公益诉讼文书样式17.行政判决书(一审行政公益诉讼用)18.行政判决书(二审行政公益诉讼用)。

法律文书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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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是什么法律文书:是指司法机关以及非诉讼机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依照法定程序,在进行诉讼或者与诉讼有联系的非诉讼活动中,依据事实,适用法律、法规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审程序进行审理,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的什么罪,是用什么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作出的书面决定。

第二审刑事判决书: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依法提出的上诉或者抗诉,对下一级任命法院所做出的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重新进行审理的法律文书。

第一审刑事裁定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对有有关程序作出的书面决定。

第二审刑事裁定书:是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在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过程中,就有关诉讼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做出的书面决定。

第二审维持原判用刑事裁定书: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后,经审理确认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上没有错误,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对依法审理终结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确认被告人的行为应否负刑事责任的同时,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请求一并判决时所用的文书。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指一审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对审理完结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就如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问题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是指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所做出的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审理终结后做出的书面决定处理。

民事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并制作的文书。

最新-(2019)粤高法刑三终字第49号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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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高法刑三终字第49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
2019粤高法刑三终字第49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戴兵,男,1985年11月9日生,湖北省黄梅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

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廖立人,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戴兵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2019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戴兵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4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戴兵在深圳市罗湖区坭岗西村34栋楼前与被害人赵菊华谈好以人民币40元的价格由赵菊华提供按摩服务。

随后赵菊华将戴兵带至其住处坭岗西村34栋2室木二号房内按摩,并在按摩过程中发生了性关系。

22时许,戴兵给了被害人赵菊华40元人民币并准备离开,赵菊华称按摩加发生性关系要80元,被戴兵拒绝,赵菊华即上前抓住戴兵不让其离开,戴兵遂将赵菊华推倒在床上并用手掐赵的脖子,直至见赵菊华呼吸困难才放手。

后被害人赵菊华又上前抓伤被告人戴兵的脸并大喊救命,被告人戴兵随即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向赵菊华上半身连刺数刀。

后被闻讯赶到的群众当场抓获。

被害人赵菊华经抢救无效死亡。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等。

最新-(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37号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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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37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201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37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文兵,男,1972年2月10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汉族,小学文化,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达辉,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文兵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2019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张文兵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张文兵在广州市海珠区桥南新街非法开设一个地下赌场。

2019年9月25日21时许,张文兵纠合同案人汪红章已判刑、胡启民等多人均另案处理持刀到海珠区大塘华丰大街七巷内的另一非法地下赌场内闹事。

张文兵等人离开该赌场经过海珠区华丰大街六巷16号附近,遇见在该赌场看场的被害人张文超,即持刀围攻追砍张文超,致使受伤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学鉴定书、被告人张文兵的供述等。

原判认为,被告人张文兵伙同同案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张文兵的伤害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继平、刘长枝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按照《广东省201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张文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张文兵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继平、刘长枝经济损失共计15428481元。

法律文书 单选排序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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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单选排序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选择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хх人民法院"。

这一段交待上诉事项的行文是(D)中的规范用语。

D.民事判决书和行政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这一段交待上诉事项的行文是(BC )中的规范用语。

B. 民事判决书C. 行政判决书B B B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年立案的第99号刑事案件,其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案号应当表述为(A)。

A (2013)海刑初字第99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2年第35号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编号应为(C)。

C.(2002)京西刑初字第35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3年第35号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编号应为( C )。

C.(2003)京西刑初字第35号笔录忠实地记载了诉讼和非诉讼活动的实际情况,在写作上第一位的要求是( B )。

B.内容真实、完整辩护词的结构层次,一般分为前言、辩护意见和(C)。

C.结束语辩护词不属于(C )。

c. 律师事务所文书不起诉决定书对当事人应当使用的规范称呼是( D )。

D.被不起诉人不起诉决定书中对当事人的称谓是(B)。

B 被不起诉人不起诉决定书中对当事人的称谓应该是( C )。

C.被不起诉人C C C撤销案件通知书的送达对像是( B )。

B.人民检察院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的送达对象是(D)。

D. 中级人民法院呈请拘传报告书的首部不仅要写明被拘传人的基本情况,还要写明被拘传人的( D )。

D.主要简历呈请拘留报告书的性质和特点表现为( ABC )。

A.是公安机关内部使用的文书B.是签发拘留证的依据C.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方能发生法律效力呈请拘留报告书应当送达(B)。

王连昌、张加翠、鲁某、普文明、王某与周华山、余建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连昌、张加翠、鲁某、普文明、王某与周华山、余建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连昌、张加翠、鲁某、普文明、王某与周华山、余建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3【案件字号】(2020)云23民终16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红云沈黎芸王中强【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连昌;张加翠;鲁某;普文明;王某;周华山;余建英【当事人】王连昌张加翠鲁某普文明王某周华山余建英【当事人-个人】王连昌张加翠鲁某普文明王某周华山余建英【代理律师/律所】张晓佳云南楚国律师事务所;段娅云南楚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晓佳云南楚国律师事务所段娅云南楚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晓佳段娅【代理律所】云南楚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王连昌;张加翠;普文明【被告】周华山;余建英【本院观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云23刑终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驳回了王连昌、张加翠、鲁某、普文明、王某对周华山、余建英的起诉,该事实有在案证据证实。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过错第三人特别授权法定代理人证据诉讼请求撤诉不予受理简易程序驳回起诉发回重审申请再审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3 17:25:24王连昌、张加翠、鲁某、普文明、王某与周华山、余建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云23民终161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连昌(系死者王绍林之父)。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加翠(系死者王绍林之母)。

上诉人(原审原告):鲁某(系死者王绍林之妻)。

上诉人(原审原告):普文明(系死者王绍林之子),男1997年5月10日生,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用)xxxx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用)(xxxx)x刑终字第XX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XXXX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兼附带民事原告人XXX控诉被告人XXX……(写明案由)一案,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X刑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对判决的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均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X、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XXX、证人XXX 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改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原判决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上诉、辩护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肯定原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和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情况是正确的,证据确凿、充分。

如果上诉、辩护对事实、情况提出异议,应予重点分析否定)。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确认的事实、情节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批驳上诉、辩护对原判决的定罪量刑和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方面的主要意见和理由,论证原判决是正确的)。

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XXXX年XX月XX 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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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用)
______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______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兼附带民事原告人______控诉被告人……(写明案由)一案,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______)___刑字第___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___对判决的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均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______及其委托代理人______、被告人______及其辩护人______、证人______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改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原判决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上诉、辩护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肯定原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和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情况是正确的,证据确凿、充分。

如果上诉、辩护对事实、情况提出异议,应予重点分析否定)。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确认的事实、情节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批驳上诉、辩护对原判决的定罪量刑和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方面的主要意见和理由,论证原判决是正确的)。

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 版权所有:北京中高盛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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