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存量房买卖代理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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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改进住宅商品房价格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改进住宅商品房价格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改进住宅商品房价格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04.27•【字号】苏价服[2004]175号•【施行日期】2004.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改进住宅商品房价格管理的通知(苏价服[2004]175号)各市物价局: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繁荣房地产市场,努力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市场价格配置资源的作用,决定进一步改进住宅商品房价格管理,切实规范价格行为。

现就有关意见通知如下:一、扩大住宅商品房价格市场调节的范围。

随着人民群众对居住质量要求的提高,住宅商品房建设的标准和功能日益提升,普通住宅商品房的内涵已经并将继续发生变化。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改进管理方式,主要对中低价住宅商品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放开高档化的住宅商品房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高档化的住宅商品房由各市自行界定,年内价格放开。

二、以市场评估方式确定房地产开发中的土地价格。

目前我省经营性用地尤其是房地产开发用地越来越多地以市场招投标的方式出让,土地价格已经主要由市场来形成,土地价格活跃与否已成为房地产市场的晴雨表。

今后在普通住宅商品房成本审核中,对取得使用权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土地,可视情况不再以实际出让价格作为定价依据,而改以经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依据市场行情评估价格作为主要依据。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自觉运用市场经济规律,及时调整计价办法,尊重并承认土地价格市场化运作的结果。

三、运用环境差价政策引导消费,调节供求。

为鼓励开发企业合理利用价格政策,引导消费,调节供求,允许开发企业利用楼与楼、单元与单元之间区位的差异,制定环境差价。

景观好、采光好、噪音小的楼幢、单元允许加价;反之景观差、采光差、噪音大的楼幢、单元应当减价,保证整个项目(以一次审价为准)价格加、减代数和以及整幢楼加减代数和为零。

房地产交易环节收费一览表

房地产交易环节收费一览表
3、房屋入住手续代办费为买卖双方收费合计不超过200元。
4、贷款(按揭)手续代办费按不超过500元向买方收取。
5、房地产租赁中介服务费:委托双方合计按不超过一个月的成交租金一次性收取。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闽价[2003]房367号,省物价局、省建设厅闽价[2004]房408号
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
2、按照上述标准计收的土地使用权(含个人和单位用地)初始登记费额,最低收费限额为每宗地100元;
3、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免收;基础设施用地、城市公园、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减半征收,但最低限额为每宗地50元。
4、按照上述标准计收的土地使用权登记费已包含勘丈绘图费,土地产权登记部门不得再收取勘丈绘图费、图件复制费。
2、土地他项权利、用途改变的,标准为每宗地100元;
3、土地使用权更名、更址,或因土地使用权证丢失、破损需重新办理补证手续的,标准为每宗地50元;
4、按国家有关规定换发新证的只收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工本费。
国土(籍)字[1990]93号、中办发[1993]10号、省物价局、财政厅闽价[2001]房字380号
已收取证明费的,不得再收取查询费。
3、复印资料费。需复印地籍资料的,可按下列标准收费:地籍图(线划图)(1∶500-2000)每标准分幅100元;地籍图(线划图)(1∶500-2000)1/2每标准分幅50元;详查图(蓝晒图)(1∶10000)每标准分幅10元;利用数据库提供的填充图每标准分幅200元。需复印其他地籍资料的,可按市场价格收取工本费,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924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闽价房[2008]180号
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
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

建设系统收取的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

建设系统收取的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9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收费
50000-100000
15-20
省物价局、省计委闽价[2000]房字422号
100000-500000
20-25
500000以上
25-35
4、工程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元)
咨询人员职级
工日费用标准
高级专家
1000-1200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咨询人员
800-1000
1-2.5
1000-3000
2.5-6
3000-100006-141000 Nhomakorabea-50000
14-37
50000-100000
37-55
100000-500000
55-100
500000以上
100-125
2、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估算投资额(万元)
收费标准(万元)
1000以下
2-5
1000-3000
5-12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
800-1000
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
600-800
初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称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
300-600
建设系统收取的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6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
1、投资估算:按工程造价0.2-0.8‰计
2、工程概算编制或审核按工程造价0.9-1.5‰计
建设系统收取的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1
房屋交易手续费
1、住房转让手续费:新建住宅每平方米3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

苏州二手房交易税费明细

苏州二手房交易税费明细
非普通住宅
(1)购房时间超过5年(含5年)。营业税及附加=(计税价格-购房价格)×5.55%(外籍个人5.05%)
(2)购房时间不满5年。营业税及附加=计税价格×5.55%(外籍个人5.05%)
非住宅
营业税及其附加=(计税价格-购房价格)×5.55%(外籍个人5.05%)
说明:购房价格根据纳税人提供的《销售不动产发票》确定。详见(苏州二手房营业税怎么算?二手房营业税谁交?)
依据苏价服〔2003〕233号、苏价服字〔2009〕98号
抵押贷款代办服务
代办购房抵押贷款相关手续
100~300元/户
依据省物价局、建设厅苏价服〔2003〕233号文件
苏州二手房租赁交易中介费
苏州二手房租赁中介费无论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计收。租赁代理费由租赁双方各承担50%,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依据省物价局建设厅苏价服〔2003〕233号文件
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代理服务
提供买卖(置换)服务,包括提供信息登记、信息咨询、买卖(置换)配对、陪同看房、参予洽谈、签订合同、物业交割和代理贷款、交易、过户等相关手续。
根据实际服务内容,由当事双方协商确定。
依据省物价局、建设厅苏价服〔2008〕267号文件
权证代理服务
单独代办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和房屋所有权证;
单独代办土地使用权变更和土地使用证。
单独代办一项权证的,50元/户;
同时代办“两证”的,80元/户。
依据省物价局、建设厅苏价服〔2003〕233号文件
房地产价格评估费
评估房屋价格
按照房地产的评估价格(价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房地产价格(价值)总额25万元以下,累进计费率5.5-6‰;25以上至50万元,4.5-5‰;50以上至100万元,3.5-4‰;101以上至1000万元,2-2.5‰;1001以上至2000万元,1.2-1.5‰;2001以上至5000万元,0.6-0.8‰;5001以上至8000万元,0.3-0.4‰;8001以上至10000万元,0.15-0.2‰;10000以上,0.08-0.1‰。每宗最低收费标准为250-450元。

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服[2003]233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我省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依法设立、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为委托人有偿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管理原则、办法和重要项目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级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并在省定指导收费标准内确定当地属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

第四条下列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商品房销售代理费:中介服务企业受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委托代理销售商品房,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4—1.2%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代理费。

实行独家代理销售的,按不超过成交价格总额的2.5%向委托方收取代理费。

(二)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代理费:根据服务内容的多少实行差别收费。

提供买卖(置换)全过程服务的(包括提供信息,勘查评估、置换配对,陪同看房、代缴税费、代收代付购房款、代办房屋所有权证及上地使用证、协助办理物业交割等),按成交价格总额的1.5-2%收取;只提供部分服务事项的,由交易双方在低于上述标准内协商确定。

代理费用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权证代理费:个介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单独代办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和房屋所有权证,单独代办上地使用权变更和上地使用证的,按每户不超过50元收取代办服务费;同时代办“两证”的,按每户不超过50元收取服务费;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商品房销售单位,接受购房者的自愿委托,集中成批代办“两证”的,按每户不超过60元收龋(四)抵押贷款代办服务费:中介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办购房抵押贷款相关手续的,按每户100-300元收取服务费。

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服[2003]233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我省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依法设立、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为委托人有偿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管理原则、办法和重要项目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级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并在省定指导收费标准内确定当地属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

第四条下列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商品房销售代理费:中介服务企业受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委托代理销售商品房,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4—1.2%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代理费。

实行独家代理销售的,按不超过成交价格总额的2.5%向委托方收取代理费。

(二)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代理费:根据服务内容的多少实行差别收费。

提供买卖(置换)全过程服务的(包括提供信息,勘查评估、置换配对,陪同看房、代缴税费、代收代付购房款、代办房屋所有权证及上地使用证、协助办理物业交割等),按成交价格总额的1.5-2%收取;只提供部分服务事项的,由交易双方在低于上述标准内协商确定。

代理费用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权证代理费:个介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单独代办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和房屋所有权证,单独代办上地使用权变更和上地使用证的,按每户不超过50元收取代办服务费;同时代办“两证”的,按每户不超过50元收取服务费;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商品房销售单位,接受购房者的自愿委托,集中成批代办“两证”的,按每户不超过60元收龋(四)抵押贷款代办服务费:中介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办购房抵押贷款相关手续的,按每户100-300元收取服务费。

江苏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服[2003]233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我省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依法设立、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为委托人有偿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管理原则、办法和重要项目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级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并在省定指导收费标准内确定当地属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

第四条下列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商品房销售代理费:中介服务企业受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委托代理销售商品房,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4—1.2%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代理费。

实行独家代理销售的,按不超过成交价格总额的2.5%向委托方收取代理费。

(二)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代理费:根据服务内容的多少实行差别收费。

提供买卖(置换)全过程服务的(包括提供信息,勘查评估、置换配对,陪同看房、代缴税费、代收代付购房款、代办房屋所有权证及上地使用证、协助办理物业交割等),按成交价格总额的1.5-2%收取;只提供部分服务事项的,由交易双方在低于上述标准内协商确定。

代理费用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权证代理费:个介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单独代办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和房屋所有权证,单独代办上地使用权变更和上地使用证的,按每户不超过50元收取代办服务费;同时代办“两证”的,按每户不超过50元收取服务费;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商品房销售单位,接受购房者的自愿委托,集中成批代办“两证”的,按每户不超过60元收龋(四)抵押贷款代办服务费:中介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办购房抵押贷款相关手续的,按每户100-300元收取服务费。

《江苏省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业务规程》(2018)

《江苏省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业务规程》(2018)

目录第一部分总则 (1)一、政策依据 (1)二、适用范围 (1)第二部分系统业务概述 (1)一、基本术语 (1)二、评估模型 (3)三、基准价格确定方法 (3)四、计税价格确定方法 (4)(一)评估价格生成 (4)(二)计税价格核定 (4)第三部分系统数据标准 (4)一、房产分类 (4)二、标准房设置 (5)(一)标准房设定粒度 (5)(二)标准房的限定条件 (6)(三)标准房编码规则 (6)三、评估修正系数设定 (7)(一)修正系数范围 (7)(二)修正系数参数值 (8)(三)修正系数标准样本 (12)四、其他系数参数设定 (12)五、基准价格评估模型 (13)(一)住宅类评估模型 (13)(二)商业类评估模型 (13)(三)工业类评估模型 (14)六、应税房地产评估模型 (15)(一)住宅评估模型 (15)(二)商业类评估模型 (16)(三)工业类评估模型 (16)第四部分系统数据采集 (16)一、评估分区建立 (16)(一)评估区域划分 (16)(二)片区内涵及划分 (17)(三)小区内涵及划分 (18)(四)分区作业要求 (18)二、评估分区数据采集 (19)(一)工作流程 (19)(二)采集内容及要求 (20)三、基准价格采集 (20)(一)工作流程 (20)(二)评估作业及报告 (22)(三)采集内容及要求 (23)四、其他基础数据采集 (24)(一)片区房价指数采集 (25)(二)市场挂牌价数据采集 (25)(三)观测点设定信息采集 (25)(四)观测点价格采集 (25)五、系统参数、系数采集 (25)(一)《住宅比较因素修正系数及系统参数表》编制要求 (25)(二)《非住宅(商业)比较因素修正系数表》编制要求 (26)第五部分系统数据维护 (26)一、工作范围及要求 (26)(一)工作范围 (26)(二)维护要求 (26)二、维护内容及方法 (27)(一)系统修正系数维护 (27)(二)评估分区信息维护 (28)(三)标准房基准价格维护 (29)三、数据审核 (33)(一)审核要求 (33)(二)审核流程 (34)第六部分系统业务应用 (35)一、岗位设定 (35)二、业务流程 (36)(一)纳税环节存量房纳税评估业务流程 (36)(二)业务环节说明 (36)三、争议处理 (36)附件一:数据采集表 (38)JSPS001.住宅及配套商业用房评税小区表 (38)JSPS002.住宅小区情况采集汇总表 (39)JSPS003.住宅小区情况采集表 (40)JSPS004.住宅因素条件说明一览表 (41)JSPS005.住宅因素条件系数一览表 (42)JSPS006.住宅(/住宅小区配套商业用房)标准房评估结果明细汇总表 (43)JSPS007.住宅标准房评估案例匹配明细表 (44)JSPS008.挂牌数据采集汇总表 (45)JSPS009.片区房价指数采集表 (46)JSPS010.观测点绑定小区设定表 (46)JSPS011.观测点价格采集汇总表 (47)JSPS012.商业(商铺/办公/综合)用房租金区段划分表 (48)JSPS013.商业(商铺)用房租金信息采集表 (49)JSPS014.商业(办公)用房租金信息采集表 (50)JSPS015.商业(综合)用房租金信息采集表 (51)JSPS016.非住宅(商铺)租金案例因素条件(说明/系数)一览表 (52)JSPS017.非住宅(办公)租金案例因素条件(说明/系数)一览表 (53)JSPS018.非住宅(综合)租金案例因素条件(说明/系数)一览表 (54)JSPS019.非住宅(商铺)收益乘数因素条件(说明/系数)表 (55)JSPS020.非住宅(办公)收益乘数因素条件(说明/系数)表 (56)JSPS021.非住宅(综合)收益乘数因素条件(说明/系数)表 (57)JSPS022.非住宅(商业)标准房评估结果明细汇总表(收益法) (58)JSPS023.非住宅(商铺)租金标准评估案例汇总 (59)JSPS024.非住宅(办公)租金标准评估案例汇总 (60)JSPS025.非住宅(综合)租金标准评估案例汇总 (61)JSPS026.非住宅(工业)基准地价区段划分表 (62)JSPS027.非住宅(工业)基准地价表 (63)JSPS028.标准工业用房建筑物重置价格采集表 (64)JSPS029.片区划分表 (65)JSPS030.片区与小区对应关系明细表 (65)JSPS031.征收数据(计税价)采集汇总表 (66)JSPS032.住宅特殊楼栋标准房采集表 (66)JSPS033.住宅特殊楼栋标准房信息采集汇总表 (67)附件二:系统修正系数维护表 (68)一、住宅综合修正系数表(范本) (68)二、非住宅(商业类)综合修正系数表(范本) (71)附件三:数据维护表单(格式) (76)一、存量房评估系统维护申请单 (76)二、存量房评估系统评估分区信息维护报告 (77)三、存量房评估系统标准房基准价格维护报告 (78)四、存量房评估系统修正系数维护报告 (79)江苏省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业务规程第一部分总则一、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评税技术核定房地产计税价格的意见》(国税函[2008]30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存量房评估工作管理办法》、《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数据维护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程。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1.22•【字号】〔2018〕第24号•【施行日期】2018.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价格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2018〕第24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等文件要求,鼓励工程建设各方创建优质工程,建立优质优价制度,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现就《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中的工程按质论价、安全文明施工、工程排污费等费用计取方法调整的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程按质论价费用1、工程按质论价费用按国优工程、国优专业工程、省优工程、市优工程、市级优质结构工程五个等次计列。

(1)国优工程包括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

(2)国优专业工程包括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安装工程优质奖(中国安装之星)等。

(3)省优工程指江苏省优质工程奖“扬子杯”。

(4)市优工程包括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市级优质工程,如“金陵杯”优质工程奖。

(5)市级优质结构工程包括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市级优质结构工程。

2、工程按质论价费用取费标准详见附件1。

3、工程按质论价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用于创建优质工程。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按招标文件提出的创建目标足额计列工程按质论价费用;投标报价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工程质量创建目标足额计取工程按质论价费用。

依法不招标项目根据施工合同中明确的工程质量创建目标计列工程按质论价费用。

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服[2003]233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我省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依法设立、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为委托人有偿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管理原则、办法和重要项目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级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并在省定指导收费标准内确定当地属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

第四条下列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商品房销售代理费:中介服务企业受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委托代理销售商品房,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4—1.2%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代理费。

实行独家代理销售的,按不超过成交价格总额的2.5%向委托方收取代理费。

(二)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代理费:根据服务内容的多少实行差别收费。

提供买卖(置换)全过程服务的(包括提供信息,勘查评估、置换配对,陪同看房、代缴税费、代收代付购房款、代办房屋所有权证及上地使用证、协助办理物业交割等),按成交价格总额的1.5-2%收取;只提供部分服务事项的,由交易双方在低于上述标准内协商确定。

代理费用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权证代理费:个介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单独代办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和房屋所有权证,单独代办上地使用权变更和上地使用证的,按每户不超过50元收取代办服务费;同时代办“两证”的,按每户不超过50元收取服务费;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商品房销售单位,接受购房者的自愿委托,集中成批代办“两证”的,按每户不超过60元收龋(四)抵押贷款代办服务费:中介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办购房抵押贷款相关手续的,按每户100-300元收取服务费。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通知-苏价服[2012]104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通知-苏价服[2012]104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通知(苏价服[2012]104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我省自2003年推行住宅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以来,为提高住宅商品房销售价格的透明度,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价格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近年来,特别是从2009年全省停止执行普通商品住房政府指导价管理以来,房地产市场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出现了部分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房价构成不透明,重复收费,价外乱收费等问题,房价行为中这方面纠纷和投诉增多,购房人反映比较强烈。

为进一步规范房价行为,制止乱收费现象,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现就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重申和明确全省所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规定。

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要求,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为商品房经营者与购房者最终结算的合同成交价格,合同成交价格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税金和利润等。

与商品住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工程,安全监控系统、进户门、信报箱以及面向所有业主的配套设施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

对于商品住房建设成本中个别工程(或配套设施)项目确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预算费用,商品房经营者必须公示说明并与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约定收费及其收费方式。

江苏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整顿规范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整顿规范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整顿规范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2.07.22•【字号】苏价服[2002]272号•【施行日期】2002.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整顿规范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苏价服[2002]272号)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建设局(房产局):近年来,随着土地、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房地产得到进一步发展,推动了商品住宅价格合理回升,但最近一段时间,省内一些地区的商品住宅价格出现了异常波动现象,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政府指导价不严肃、擅自定价、价外乱收费、中介服务质价不符等成为社会反映突出的热点问题。

为维护我省房地产市场的良好秩序,保持住房价格的基本稳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6月25日七部委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整顿规范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活动。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重申普通商品住宅价格管理的有关政策普通商品住宅价格属政府指导价的范围。

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1998]106号文件明确规定:列入国家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建设计划、享受优惠政策的经济适用房,以及通过集资等方式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其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普通商品住宅实行政府指导价。

2001年底,全国人大批准的我国加入WTO 协议书附件四中明确将住房销售价格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范围。

最近,经国家计委审定的《江苏省定价目录》,也明确普通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普通商品住宅价格的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严格审核开发成本,规范费用构成,确保全省普通商品住宅价格的基本稳定。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经济适用房和普通商品住宅前必须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报价手续,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建设(房产)部门不予核发《销售许可证》。

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厅苏价服(2004))483号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建设局(建委)、物价局: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5年1月20日起施行。

原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收费管理办法》(苏价工[1997]60号、苏建定[1997]49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号)规定,结合我省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国家建设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项目等。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正、公平、合理、诚信和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造价咨询企业,咨询企业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关于允许商业和办公用房等存量用房改造为租赁住房的通知(送审稿)》政策解读

《关于允许商业和办公用房等存量用房改造为租赁住房的通知(送审稿)》政策解读

《关于允许商业和办公用房等存量用房改造为租赁住房的通知(送审稿)》政策解读为推进房地产市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有效增加租赁住房供应,我局起草了《关于允许商业和办公用房等存量用房改造为租赁住房的通知(送审稿)》(以下简称《通知》)。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依据(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第五点第十二条:“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

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二)18号)第四点第三条:“允许将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

允许将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其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经改建的租赁住房不得分割产权出售。

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民用标准执行,消防安全验收标准应与实际用途相符。

各市(州)政府要制定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的管理办法,明确土地、规划、建设、消防等环节的具体规定,简化服务流程。

”(武政规〔2017〕(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39号)第二点第三条第二款“鼓励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存量房市场增加供应。

鼓励住房租赁企业收购或者长期租赁闲置的非住宅项目,将其改建为集中式公寓,在规划用途调整为公寓的前提下,按照公寓标准进行重新设计、建设,经公安消防、国土规划部门按照公寓类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并验收合格后,面向社会出租。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建办房函〔2019〕483号)附件1《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方案完善指引》第二点第二条第五款:“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包括……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管理规定……”二、主要内容说明(一)改造范围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开发区(不含汉南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西湖区金银湖、金银潭、吴家山片、江夏区纸坊、庙山、大桥、藏龙岛片、黄陂区盘龙城片、长江新城近期起步区、武汉新港空港综合保税区和武汉阳逻经济开发区。

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房产测绘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房产测绘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房产测绘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2.06.14•【字号】苏价服[2002]220号•【施行日期】2002.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房产测绘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2]220号)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房产管理(建设)局:为了规范房产测绘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房产测绘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产测绘费为经营性收费,由具有相应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在提供合格的房产测绘成果时收取。

房产测绘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的原则。

二、房产测绘包括房产平面图测绘和房屋面积测算,房产测绘成果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发证的要求,房屋面积测算成果应报经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收费标准:(一)受政府及部门委托进行的房产平面图测绘(1:500)按每平方公里16万元收取(1万元/幅)。

(二)房屋面积测算:按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收费。

1、新建商品房住房:南京、苏州、无锡、常州地区按2.50元/平方米收取,其余地区按2.00元/平方米收取;非住房:南京、苏州、无锡、常州地区按4.00元/平方米收取,其余地区按3.00元/平方米收取。

以上测绘费由开发经营者交纳,可计入房价。

2、存量房(二手房)及其他非交易房住房:南京、苏州、无锡、常州地区按2.00元/平方米收取,其余地区按1.50元/平方米收取。

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按此标准的50%收取。

非住房:南京、苏州、无锡、常州地区按3.50元/平方米收取,其余地区按2.50元/平方米收取。

房屋面积、结构不发生变化的,每件收取不超过20元的配图资料费。

上述标准均为省定最高标准,具体标准由各省辖市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产权登记费与测绘费总水平有所降低的原则,在不超过省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抄送省物价局、建设厅备案。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招标代理收费标准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招标代理收费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
(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04〕483号文件发布)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发布、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03〕4号文件转发
新招标代理服务费计价标准(发改价格【2011】534号)
附件一:调整后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2011)534
注: 1.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0%=1万元
(500-100)万元×0.7%=2.8万元
(1000-500)×0.55%=2.75万元
(5000-1000)×0.35%=14万元
(6000-5000)×0.2%=2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07.17•【字号】苏价服[2003]233号•【施行日期】200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03]233号)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房产局,泰州、宿迁市建设局:为促进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发展,规范收费行为,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现将《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二00三年七月十七日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我省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依法设立、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为委托人有偿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管理原则、办法和重要项目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级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并在省定指导收费标准内确定当地属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

第四条下列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商品房销售代理费:中介服务企业受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委托代理销售商品房,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4-1.2%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代理费。

实行独家代理销售的,按不超过成交价格总额的2.5%向委托方收取代理费。

江苏省房地产经纪服务标准

江苏省房地产经纪服务标准

江苏省房地产经纪服务标准前言为规范江苏省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主编单位依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5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苏建科[2015]302号),以国家、行业现行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为依据,经广泛调研、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6章,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 基本规定;4商品房买卖服务标准;5 存量房买卖服务标准;6房屋租赁服务标准.本标准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287号银城广场B 座4楼;邮政编码:210036),以供今后修编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南京工业大学参编单位:苏州信义房屋南京我爱我家房屋租赁置换有限公司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江苏鑫洋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陆建生郭宗逵汪先良冯刚康凯林小峰付光辉许晓琦孙建业别亮亮吕连雷王玥佳安春晓何炎鑫彭敬钱诚主要审查人:朱建君李德智张艳陈凯峰施建军聂小峰金柳目次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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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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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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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房地产经纪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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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屋转让手续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综〔2016〕12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屋转让手续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综〔2016〕12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屋转让手续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屋转让手续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综〔2016〕12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为进一步规范房屋转让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8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3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房屋转让手续费征收管理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调整房屋转让手续费收费性质自2016年3月1日起,我省房屋转让手续费调整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所属房地产交易机构在办理房屋转让手续时收取,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资金缴入同级财政,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二、降低房屋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一)住房转让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

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2元,由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每平方米4元,由转让双方各自承担50%。

(二)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按非住房建筑面积收取。

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8元,转让双方各承担50%,存量房交易双方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每宗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三、明确房屋转让手续费优惠政策(一)新建保障性住房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二)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三)小微企业免收房屋转让手续费。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全省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7〕231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全省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7〕231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全省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全省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7〕231号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5〕119号)精神,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现就我省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予以结构性调整并降低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定价形式本通知调整范围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单位,经有资质从事国有产权交易的机构(包括地方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以下简称国有产权交易机构),转让资产和权益等属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资源交易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对进场交易成功的国有产权交易,交易服务收费作为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执行省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

对自愿进场交易的非国有产权交易,交易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兼顾市场供求、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与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提供上述交易服务后交易成功的,只能收取交易服务费。

对提供上述交易服务未成功的,按照交易双方权利、责任、义务对等和补偿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合理成本的原则,以实际发生的成本收取咨询服务费,具体标准由国有产权交易机构与服务对象协商确定。

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经业务主管部门允许提供产权交易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国有产权交易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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