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事实主义及其局限性——以刑事诉讼为视角
浅析电子证据立法——以刑事诉讼领域为视角
特定符号 等所 记载或 者表 示的内容来证 明待 证案件 事实的一切 书面文件或其他物 品。 虽然书证与电子证 据都是以其 内容来证明 案什事 实的, 这并不是两者 独有 的特 征。 但 勘验 笔录 、 鉴定结论
缺 失 与滞后 , 得 电子 证 据 在 司法 实践 中 出现 无所 适 从 的局 面。 使 要 解 决 电子 证 据 证 明 力的 问题 , 要 在肯 定电子 证 据 独 立 的 法律 属 就
性 基 础 之 上 , 独 立 法 加 以规 制 。本 文拟 从 电子 证 据 的理 论 层 面 单
其 所 记 载 的 内 容 和 思想 来 汪 明案 件 事 实 。视听 资 料 说 认 为 : 电子
、
电子 证据 的理论分 析
证据 的信息是 以某种非文字符 号的形式储存在非纸质介质上, 以 “ 可读形式” “ 和 可听形式” 来表现。 合证据 说所持的观点为: 混
电子证 据 既 不 单 纯 属 于某 一 传 统 证 据 类 型 , 不 能 单 列 为一 种 新 也
( ) 一 电子 证 据 的 概 念
目前, 理论界对于 电子证据 的概念并无统 一定 论, 主要有两 种观点 : 种观点认为, 一 电子 证 据 即为 电子 计 算 机 产 生 的证 据 ;
另一种观点认为, 电子 征 即为 与 电 子计 算 机 相 关 的 证据 , 除了 计 算 机 产 生存 储 的 信 息 之 外 , 包 括 计 算 机 模 拟 结 果 以及 计 算 还
远 角 度 , 足 要 将 电 予 迁 据 概 ; 范 嗣 扩 大 一 些 , 括 但 不 限 还 念的 包
于计算 机机证据 、 模拟数 槲等。陶此 . 电子证据 的概念町以定 义 为: 是指 以计算机 、 磁性 物 、 光学物 或者类似设备为载 体, 过 通
中国语境下的诱导性询问——以刑事诉讼为视角
反 询 问是 由提 出某 一 证 人 一 方 的 相 对 方 在 庭 审 活 动 中 对 该 证 人 所 作 的 询 问 。 由于 证 人 被 划 分 为 控 方 证 人 和 辩 方
方 证 人 的询 问 为 主 询 问 。主 询 问 原 则 上 不 允 许 进 行 诱 导 性
F d r ue o vd n eR l 6 e e dn u s o s 一L a i u s o ss o l n t e ue ntedrc e a ia e e l l f i c ue 1 aR s E e 1( )L a igq et n . edn q et n h u o b sd o i t x m n - i g i d h e
问 。 我 们 不 难 发 现 诱 导 性 询 问 的 功 能 发 挥遵 循 以下 规 则 : ”
要时 ; 证 人对 主讯问人表 示敌意或反 感时 ; , 四, 五 涉及证人
意 图避 免 提 供 证 言 的事 项 时 ; , 证 人 作 出 与 以前 供 述 相 六 在
反的供述或者实质上不同的供述的场合 , 涉及 该供述的事项
事 项 时 ; , 证 人 记 忆 不 清楚 的事 项 , 唤起 其 记 忆 而 有 必 三 对 为
在英美法系 当事人诉讼模 式中 , 对证人 的询问存在主询 问和 反询 问之分 , 两种 不 同的询 问方式遵循 不 同的规则 , 而 诱导
性 询 问就 是 在 二 者 不 同 功 能 区 分 的 基 础 上 发 挥 其 作 用 的 。
诱 导 性 询 问 不 只 是 一 种 简 单 的 孤 立 的庭 审质 证 方 式 , 其 与交 叉 询 问 规 则 以及 以证 人 为 中 心 的 审 判 模 式 有 紧 密 联 系 。
刑事诉讼目的论下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转型
The Transformation of Authority Doctrine Litigation Mod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urpose of Criminal Procedure
LI Jia-wei
( School of Criminal Justice,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Beijing 100088, China)
《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Qiqihar University( Phi& Soc Sci)
2021 年 6 月
摇 摇 Jun. 2021摇
刑事诉讼目的论下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转型
李佳威
(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
摘摇 要:无论在何种法系的国家,等腰三角形式的刑事诉讼结构都大体相同。 但由于追求的诉讼目的不同,相 似的诉讼结构表现出的诉讼模式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主要表现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诉讼模式。 随着 不同法系的相互融合以及诉讼理念与诉讼制度的多元化发展,刑事诉讼中专属于当事人主义的处分原则是否 能够在恪守实体真实主义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求得赖以生存的制度土壤,将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协商化 转型给出答案,并为我国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提供新的理论进路。 关键词:诉讼目的 诉讼模式 实体真实 处分主义 中图分类号:D925. 2摇 摇 文献标识码:A摇 摇 文章编号:1008-2638(2021)06-0097-04
摇
的改革转向,并在不断地对刑事诉讼法加以完善。 在恪守实 体真实主义的日本刑事诉讼法中,认罪答辩制度的确立,无 疑是对“ 刑法实现说冶 这一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诉讼目的的 重大改造。 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构建多元化刑事司法制度的 基础理论,田口守一教授在常规“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冶 的 双重程序目的基础上,得出了“ 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在于解 决刑事案件冶 这一结论,并以此为基础展开了对不同诉一教授对德国和美国的诉讼模式进行了分析。 他认为,德国刑事诉讼中实体真实的相对性,主要源于导致 “ 真实冶 的概念发生变化的几个因素:从实体法的角度看,刑 法完成了从报应刑思想向合目的的预防原理的转向;从程序 法的角度看,合意程序使得审判程序得以摆脱神秘化;最重 要的是平和的诉讼目的的转变———由发现真实转向了强调 被追诉人的自我决定权。
诉侦协作论——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2013年6月海峡法学Jun.2013第2期(总第56期)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No.2(Sum No.56)诉侦协作论——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视角徐荷生,王超强摘要:虽然诉侦协作的正当性有受质疑,但其并未混淆公诉与侦查的分权与监督。
诉侦协作符合辩证法原理,其正当性既表现为合法性,也表现在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积极践行刑事案件的诉讼与侦查协作关系,有助于消减诉侦环节“各自为营”境况下存在的问题,能更好地保证案件质量,切实提高诉讼效率。
新时期,诉侦协作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关键词:诉侦协作;现状;正当性;价值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8557(2013)02-0094-08引言诉侦协作是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常用语,是有关权力机关行使刑事司法权时不可推卸的职责所需。
其意指国家有关权力机关的公诉部门与侦查部门在实施国家赋予的刑事司法职权过程中,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积极配合与协作,从而有效地打击犯罪和更好地保障人权的刑事执法行为。
诉侦协作意在强调诉侦的合作与交流,合作不是合并或简单的交叉,其有明确而规范的法律条件和法律限度。
在当前新《刑事诉讼法》已经实施的现实背景下,刑事执法和刑事司法必须兼顾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双重价值,尤其要更加注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护。
新《刑事诉讼法》还通过严格司法权和扩大律师辩护权的变革,对此予以进一步强化。
因而,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侦查取证和审查起诉过程中共同面临着一定风险和挑战,如何化解这些难题成为新的现实课题,加强诉侦协作也因之成为新时期实践法治路径的理性选择。
【收稿日期】2013-05-20【作者简介】徐荷生(1963-),男,浙江台州人,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
王超强(1976-),男,江苏东海人,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助理。
94罗斯科庞德曾对合作有着独特的解说。
他说:“如果合作还不是全部内容的话,那么它也是全部内容里很大的一部分。
论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作 者 简 介 : 飞 ( 9 9一) 女 , 东大 学法 学 院 2 1 赵 18 , 山 0 1级 法律 ( 学 ) 业 硕 士研 究 生 。 法 专
・
95 ・
其 进行 二次 秩序 处罚 。2 H l ( 在 证人 保 护 方 面 , 国 l 德 整合前 期松 散 的法律 并于 19 9 8年通过 了专 门的《 证
公 正性 。
性 。建立科 学 完善 的刑 事证 人 出庭作 证 制度是 解 决
这 一 问题 的有 效途 径 , 是 提 升我 国刑 事 审 判 水 平 也
的迫 切所需 。
证 人 出庭 作 证 已经 成 为普 遍 理 念 , 论 是 奉行 无
一
、
证 人 出庭作 证 的理 论分 析
当事人 主义 的英美 法系 还是奉 行职 权主 义 的大 陆法 系, 均将证 人 出庭接 受 质 询 作 为庭 审 中必 不可 少 的 环节 。例 如 在 美 国证 人 必 须 出庭 作 证 , 否 则 会 按 “
论 我 国刑 事 证 人 出庭 作 证 制 度
— —
以新 刑 事 诉 讼 法 为视 角
赵 飞
( 山东大学 , 山东 济 南 2 0 0 ) 5 10
摘 要 : 事 证 人 出庭 作 证 制 度 是 现 代 刑事 诉 讼 中的 重 要 环 节 , 到 世 界 各 国 的广 泛认 同 , 长 期 来 该 制 度 却 由于 各 刑 得 但
证 人 出庭 作证 , 是指 凡是 知 道 案 情 事 实 的人 都 有 义务 在法 庭 审理 阶段 到 庭 如 实 陈述 案 情 , 接 受 并 控辩 双 方 的质询 , 法 律 明确 规 定 有 拒 绝作 证 权 或 但 可 以不 出庭 作证 的人 除外 。证 人 出庭作 证作 为证 人 的 一项 法定 义务 和庭 审 中不 可缺少 的环节 应 当得 到
落实检察听证制度的实践探索
落实检察听证制度的实践探索作者: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课题组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22年第01期摘要:检察办案引入听证程序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有效举措,落实检察听证制度应开展高质量检察听证工作。
从实践角度出发,引入功能导向方法将听证进行分类,分为查明事实型、疑难问题型、释法说理型和争议化解型。
以听证不同类型的划分为抓手,通过配置多元化的听证员、注重听证程序的准备环节、检察官充分履行听证的主导责任及保障听证效果的客观条件等工作,重点开展高质量的检察听证。
关键词:检察听证检察公开司法为民正当程序《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出“引入听证等方式审查办理疑难案件,有效化解矛盾糾纷”。
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于2020年10月出台《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听证工作规定》),首次对检察办案中应用听证程序作出统一规定,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拟不起诉、刑事申诉、民事诉讼监督、行政诉讼监督、公益诉讼等案件适用听证审查提出更高要求。
同时,最高检明确了“应听证尽听证”的基本要求,检察听证制度的规范化发展进入新阶段。
但是,司法实践表明,检察听证程序的实施效果还存在不足,有待进一步细化、优化。
本文从实践角度出发,对检察听证进行类型化研究,并以检察听证类型的划分为抓手,以期开展高质量检察听证工作,落实检察听证制度。
一、听证程序依功能导向细化的分类(一)听证程序的历史考察目前,我国学术界普遍认为听证(hearing)的概念来源于英国普通法上自然正义(nature justice)原则,即“必须听取两方的陈情,任何人不得在未被听取陈情的情况下被判罪或处罚”,强调的是听取双方的证词后才能做出决断。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非经正当程序不得被剥夺。
作为正当程序的一种重要形式,听证会广泛适用于美国立法、司法、行政和社会治理等各个领域,并演化出种类繁多的样式。
“沉默”的证据能力分析——以刑事诉讼为视角
2 0 1 2年 3月 l 4日第 十 一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 第五 次会 议 权 问题 的研究很 深入 , 但对 于“ 沉默 ” 能否 为证据 这一方 面 的研 究
据 的证 明力 的概念 。某项 材料 必须 首先 具备 证据 能 力才 能讨论
关于 沉默权 的研 究 以及 是否 引进 我 国刑事 诉讼 , 学界 已有很 其证 明力 问题 , 若 某项 材料 没有 证据 能力 , 则视 为对案 件事 实不 多 的争论 , 本文 不做 过 多的关注 , 而且 本 文的 讨论 重 点也不 在于 会 产 生影 响, 必然 不会 考虑 其证 明力 。本 文认 为 , 无论 从证 据 的 沉 默权 制 度 , 关注 点在 于沉 默权 制度 之 中的 “ 沉 默” 的证 据 能力 , 概 念还 是从证 据 的三大特 征来看 , “ 沉 默” 都 不应 当纳 入证据 的范
也 即本 文 重 点讨论 “ 沉默 ” 能否 为刑事 诉讼 法上 的证 据 。本文 是 围 。
基 于 以下 的假 设: 假 设我 国刑事 诉讼 法经过 修 改已经确 立 了沉默
二、 从 证据 的概念 角度分析
权 制度 , 那么 , 在刑 事诉讼 之 中犯 罪嫌 疑人 、 被告 人 的“ 沉 默” 是否
通 过 了刑事 诉讼 法修 正案 , 并于 2 0 1 3年 1 月 1日起 生效 。新 法 比较少 , 这 一方 面 与我 国沉 默权制 度 尚未确 立有 关 , 另 一方面 也 首 次将“ 不得强 迫 自证其罪 ” 的规 定纳入 , 被学 界认 为是本 次修 改 是 与我 国 目前 的法 律规 定 有关 。我 国 《 刑事 诉讼 法》 第l 1 8 条 规 最 大 的亮点 之一 。 这 一修 改 , 一方面 是对 新 时期 新形 势对 刑事诉 定 : “ 犯罪 嫌疑 人对 侦 查人 员的提 问, 应 当如 实 回答 。 但与 本案 无 讼 办案要 求 的回应 , 另一方 面也与 法学 界多年 的努 力呼吁 与提倡 关 的问题 可 以拒 绝回 答 。 ” 如 果将“ 沉 默” 纳入 证据 的范 围, 这将 与
律师执业行为的失范及其矫正——以刑事诉讼为视角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主要体现在与公安机
关和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中。《 刑事诉讼法》 9 条主 第 6 要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聘请 律师的时间及律师 的权利 。
该条规定 , 律师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 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 日起介入侦查 , 并可依法会
见犯罪嫌疑人 , 为犯罪嫌疑人 提供 法律 咨询, 代理 申 诉、 , 控告 申请取保候审等。20 07年《 律师法》 的颁布 ,
或 者为 了 自保而充 当起 “ 二 法 官 ” “ 二 检 察 官 ” 第 或 第 的角 色 , 在法庭 上 揭 露并 痛 斥 被 告 人 的罪 行 。律师 的
在我 国 , 律师 资格 的取 得 必 须 首先 取 得法 律 职业 资格证书, 也就是要通过司法考试 , 而司法考试是纯法
在审查起诉阶段 , 国《 我 刑事诉讼法》 律师法》 和《 均赋予了辩护律师会见权、 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 , 以确 保其在刑事诉讼 中的充分对抗。与侦查 阶段不 同的
是, 在审查起诉 阶段, 律师不再是一个法律帮助者 , 而 学 , 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仅凭一 己之力往往无法充分行 是法律 明确规定的辩 护人 ; 介入审查起诉 阶段的时 使法律赋予的辩护权 , 其 他们必须依赖于谙熟法律专业 间为“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 日起” 。
使《 刑事诉讼法》 中规定的律师的权利更加细化, 并有
所突破 , 赋予了律师更加实在权利。第 3 条规定了律 3 师的会见权, 且突破了《 刑事诉 讼法》 的规定 , 规定律 师凭“ 三证” 即可会见且不被监听 ; 3 第 4条规定 了律 师的阅卷权, 此处的阅卷范 围应该包括犯罪嫌 疑人供
— —
以刑事诉讼 为视 角
骆 永兴 , 费勤效
《暨南学报》2006年论文分类总目
由民间规则 到国家制 定法——析 中 国土地 制度 与地政管理 的近代转型 ( ) 1
年《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的个案研究( ) 5 马栩生 论中 国不动产登记 赔偿机 制之构建—— 以公信
力为视角的诠 释( ) 5
曹云华 , 唐
许 梅
种
东南亚 : 新世纪 中国外交的前沿 ( ) 2
试析东盟 一日本关系发展中的相互依存性 ( ) 2 论物业管理 的物权性质 ( ) 2 民事损害赔偿范 围之研究 ( ) 2
葛承 书 我 国诉讼时效的立法思考 ( ) 5
丛 中笑 论 中国财政制度法治化 的创新 ( ) 5
潘嘉玮 张俊 岩
张永忠
宏观调控视角下的我国国债 立法研究 ( ) 5
维普资讯
《 南 学报 ̄ 0 6年 论 文分 类 总 目 暨 20
( 各类 别之 下以各期 原 次序 列 出, 名后 注明期 号 ) 题
【 国际关 系、 法学、 哲学、 政治学】
陈乔之 , 李仕燕 西 方文 化霸权 威胁 与 中国 国家 文化 安 柏元海
角() 4
谭慧颖 朱 玲
《 西儒 耳 目资》 概念术语辨源 ( ) 1 “ : 大” 修辞原型和隐喻认 知( ) 1
全 知视角对几类新闻报道真实性的影 响( ) 1 跨越鸿沟 : 语言濒危 与公众意识( ) 1
闰庆霞
郭 鹏
中 日诉讼外调解制度 比较 ( ) 4
论 海事强制令 的实施 和执行 ( ) 4
贾海涛 赵静蓉 李
全选择( ) 1
不( ) 4
博爱 与新 自由主义 的社会治理 ( ) 5
孔子的形而上学及其对中国哲学本体论的贡献 () 5 现代人的认 同危机与怀 旧情结 ( ) 5 益 历史 、 女人 、 时间 : 克里斯蒂娃 的时间哲
证人出庭作证的权益保障机制研究——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一
、
我 国证 人 出庭 作 证 的现 状 分 析
证 人 出庭 作证 的 意义在 于保证 直接 言词证 据 的真 实
性、 可靠性 。 法官通 过在法庭上 亲 自听取被告人 、 证人 以及
其他诉讼 参与人 的陈述 .直 接审理调查 案件 事实 和证 据 .
由控辩 双方经 过 口头辩论 和质证 . 确保证 人言词证 据 的客 观性 . 最大程 度 的减少证 人证言 的主观 臆断色 彩 但是 在
助” 的困境 。 多数人 。 了保 护 自身的利 益 , 为 防止犯 罪分 子
的报 复 , 不愿 意参 与配合 国家 司法机 关 的执法活 动 。
( ) 人 出庭 的 法律 规 定 不 明确 二 证
《 刑事 诉 讼 法 》 没 有 明确 规 定 刑 事 诉 讼 中所有 的 并 证 人 都必 须 出庭 作证 . 许 某些 情 况 下证 人 可 以不 出 庭 允 作证 . 并认 可 证人 询 问笔 录 的效 力 。由此 , 人 在尽 可 能 证 的情 况下 , 会 选 择 便 宜 的 不 出庭 方 式 , 成 作 证 。 此 都 完 外 . 律 也没 有 明确 规定 证 人拒 不 出庭 作 证 应 承担 的 责 法
证 人 资质 、 人 证 言 的效 力 、 人 出庭 权 益 保 障 等 问 题 证 证
做 了详 细 的立 法 规 范
{清 华 大 学 公 共 管 理 学 院 博 士后 研 究 人 员 , 家检 察 官 学 院讲 师 , 学 博 士 [0 03 国 法 10 8 ]
文◎ 靳
婷
蔡 学 峰
证人出庭作证 的权益保障机制研究
以新 《 刑事诉讼法》 为视 角
.
证 的质证 对 必
我国电子数据取证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刑事诉讼为视角
我国电子数据取证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刑事诉讼为视角陈瑞君;王云峰【摘要】自从2010年“两个证据规定”的公布到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电子数据终于以基本法的形式与视听资料并列,正式被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这无疑为公检法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提供了巨大的便利和法律支撑.然而,由于电子数据其本身具有的特殊性质,使得执法人员在取证方面存在很多诸如取证不及时、取证不完整、取证专业人才紧缺等方面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对于我国司法机关提高刑事案件办案质量,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显得尤为重要.【期刊名称】《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7(029)006【总页数】4页(P39-42)【关键词】刑事诉讼;电子数据;调查取证【作者】陈瑞君;王云峰【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5自20世纪末,以计算机科学技术为代表的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使得犯罪手段愈加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和智能化的态势。
计算机、手机等设备的出现也让网络犯罪有了诞生的土壤,电子数据作为犯罪证据以及如何提取等相关法律问题不得不被提上日程。
2010年“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促使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将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并列,正式成为证据法定种类之一。
而电子数据最终能否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关键环节就在于侦查部门对电子数据的取证过程是否有理有据。
证据的收集作为查明案件事实的基本前提,是完成证明任务、实现证明过程的基础。
因此,电子取证对于提高公检法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效率,确定是否有犯罪行为发生等至关重要,这要求工作人员在取证过程中必须牢牢坚持及时、完整、合法三原则,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按照去年“两高一部”① 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电子数据规定》)中对电子数据的界定,电子数据是指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本科法学教学模式探索——以刑事诉讼法教学为视角
和操作 程序 , 定 了在教 学 活动 中师生先 做什 么 、 它规 后做 什 么, 各步骤应 当完成的任务 。 四是实现条件 , 能使教学模 式发挥效力 的各种条 件 是指 因素 , 如教师 、 生、 学 教学 内容 、 教学 手段 、 教学环境 、 教学时 间 等等。 五是教学评 价 , 教学评 价是各种 教学模式所 特有 的完 成 教学任务 , 达到教学 目标 的评价方 法和标准 。由于不 同教 学 模式所要完成 的教学 任务和达 到的教学 目的不 同, 使用 的程 序和条件不 同 , 当然其评价 的方法和标准也有所不 同。 二、 刑事诉讼法教学模式分析 在刑事诉讼 法的教学实践 中 , 同的老师根 据其不 同的 不 知识背景 、 教学经历和个人性格所采取的教学模 式有所 不同。 不过 , 也课教师在课 堂上要抓住重点 , 案例 抓 住 主要矛盾 , 问问题能恰 到好处 , 提 对案件涉及 的法律 问题要 进行 深入的思考和研究 。对授课老师的知识要求相对较高 。
( 建构主义模 式 四)
建构 主义( o su ti 也译 作结 构 主义 , 最早 提 出 cnt c v m) r is 其 者可追溯 至瑞 士的皮亚杰 ( i e) 源 自关 于儿童认知发展 工Pa t , g
“ 式” 模 一词是来源于英文 m d l oe 一词。一般是指被研究 对象在理论上 的逻辑框架 , 是理 论与经验 之间的一种 可操作 性的知识系统 , 是一种理论 性的 简化结构。模式 一词 由美 国 人 乔伊斯 和韦尔引入 教育教学 中。乔伊斯 和韦尔在 《 教学模 式》 一书 中认为 : 教学模式是构成课程 和作业 、 “ 选择 教材、 提 示 教师活动 的一 种范式或计划 。因此教学模式可以定 义为是
在 一定教学思想 或教学理论指导下建立起来的较为稳定 的教 学活动结构框架 和活动程 序。
我国检察体制改革面临的问题与对策——以刑事诉讼为视角
2012年第8期山东社会科学No.8总第204期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General No.204我国检察体制改革面临的问题与对策———以刑事诉讼为视角魏黎明张霞(山东政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摘要]在建设法治国家和推进政治文明的进程中,作为我国政治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和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参与者的人民检察院的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当前检察制度中与宪政体制、诉讼构造以及国际刑事准则不相适应的矛盾和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应在宪政理念的指导下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检察制度。
[关键词]检察制度;检察权;诉讼构造;检察改革[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45[2012]08-0077-04完善检察制度对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和司法体制的改革与完善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检察制度也发生了重大变化。
这种发展与变化,一方面是在总结过去检察工作的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展开的,同时也契合了历史前进的时代要求。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检察制度在外部领导关系及内部职能关系上不断地进行调整,走过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
经过改革开放以来3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特别是1996刑事诉讼法修改后采取的一系列改革举措,如取消了检察机关的免予起诉,改原来的庭审监督为事后监督,普遍推行主诉检察官制度,有些地方检察机关推出的证据展示、辩诉协商等改革尝试,逐步实现侦查阶段的同步录音录像、司法鉴定的民间化等改革举措,我国的检察制度日益完善。
但中国检察制度目前仍存在很多问题,特别是由于体制方面的原因,一些长期以来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的根本性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
一、我国现行检察体制面临的问题具体来讲,我国现行检察体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在制度层面上强化了检察权的地位而在技术层面上却削弱了检察权能。
当今世界检察体制大致有三种模式: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模式,检察机关的职能是公诉;二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模式,检察机关具有公诉和侦查的职能,且侦查权限强大,可以指挥警察侦查;三是俄式(苏式),俄罗斯原属大陆法系传统,检察机关设置大致符合德国模式,但具有一个重要区别,即俄国检察机关是确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实施一般监督,也就是说俄式检察机关具有公诉、侦查和监督三大职能。
论刑事诉讼监督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以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职能“二元论”为视角
一
、
控诉 职能和 诉讼监 督职 能的 区别 与联 系
机关、 审判机 关和 刑罚执 行机 关等 . 它们 分别代 表 国家
( ) 诉 职 能 和 诉 讼 监 督 职 能 的 区别 一 控
“ 元 论 ” 要 义 . 先 在 于 厘 清 控 诉 I 和 诉 讼 二 ①的 首 双能
行使检 察权 、 侦查 权 、 审判权 和刑罚执行 权 , 其法律地位
完全平 等 。
监 督 职 能 的 区别 者 表 现 为 检察 机 关 在 刑 事 诉 讼 法 律 前 关系 中 , 为控诉方 , 作 与其 他 司 法 机 关 “ 工 负 责 、 相 分 互 配 合 、 相 制 约 ” 针 对 被 追 诉 人 的 犯 罪 行 为 而 开 展 的一 互 . 项 诉 讼 活 动 , 当遵 循 诉 讼 规 律 : 者 是 指 检 察 机 关 为 应 后 保 障 国 家 法 律 在 刑 事 诉 讼 活 动 中 的 统 一 正 确 适 用 . 对 针 其 他 司法 机 关 的 诉 讼 违 法 行 为 而 开 展 的 一 项 监 督 活 动 .
违 反 法 律 规 定 的行 为 . 侦查 机关 在 侦 查 过 程 中对 被 追 如 诉 人 刑 讯 逼 供 、 供 、 供 的 行 为 等 等 果 有 关 司法 人 指 诱 如
员 的诉 讼 违 法 行 为 , 节严 重 、 成 犯 罪 的 , 将 转 化 为 情 构 则
更 是 一 种 对 国家 工 作 人 员 滥 用 或 疏 于 履 行 职 务 进 行 司 法 弹 劾 的制 度 安排 诉 权 的 制 约 功 能 则 体 现 在 : 是 . 公 一
定 专 门督制度
根 据 我 国宪 法 、 民 检 察 院组 织 法 和 刑 事 诉 讼 法 等 人 法律 的规定 . 察机关 在刑 事诉讼 活动 中既履 行侦 查 、 检 公 诉 等控 诉 职 能 , 要 履 行 立 案 监 督 、 查 监 督 、 判 监 又 侦 审 督 、 罚 执 行 监 督 等 诉 讼 监 督 职 能 。 中 . 讼 监 督 职 能 刑 其 诉 是 检 察 机 关 法 律 监 督 职 能 在 刑 事 诉 讼 活 动 中 的 具 体 体 现 管 控 诉 职 能 和 诉 讼 监 督 职 能 是 两 项 不 同 的 职 能 . 尽 但 它 们 均 属 检 察 职 能 的下 位 概 念 . 者 之 间 在 着 内在 两
对我国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程序独立性的反思——以刑事初查制度为视角
我国刑事诉讼实践活动的产物 的初查制度, 其法律性质~直 处于模糊的状态。 这种立法的不 明确 , 又将 执法 带入 了困境 , 如:如果立案前 的审查就是一种非诉讼活动 , 那么在这种非 诉讼活动 中收集到的证据便 不具有证据资格, 既然不具有证 据资格便无法进 入法庭进行审查 ?立案前采用非 法的侦查 手段收集到的证据是否又应当排 除? 二 、初查制度 的出路与改革 从 以上 对 初 查 制度 理 论 困境 的分 析 中 我们 可 以看 出 , 这 些困惑并非完全初查制度本身的原 因所导致, 而主要是因为 我 国现 行 刑 事 诉 讼 法 将 立 案程 序 独 立 化 , 其 成 为 刑 事 诉讼 使 的启动程序这一不合理设计造成的 。因此,笔者 认为 ,根据 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刑事诉讼法作 出相应修改, 确立更为合理 的刑事案件启动程序, 有助于从根本 上解决初查制度的理论 困惑 。 ( )取消立案程序 一 从初查制度与立案程序的关 系来看 , 立案程序既是导致 初查制度产生 的直接原因又是初查制度 面临的难 以解 决的 理论 困惑 的根源之所在。 由此 ,笔者认为,取 消立案程序 , 借 鉴域外绝大 多数法治 国家将某种 事实性行为的存在作 为 刑事诉讼的启动程序的设计, 使初查具备初步侦查的法律性 质,才能从根本上确认初查制度 的法律地位。 ( )对域外随机侦查型启动程序的考察 二 取消立案程序后, 初查应当 以何种方式存在于法律中以 使其积极作用得 以继续发挥, 以及对 初查行为尤其是期间采 用 的侦 查 行 为 如 何 有 效 的 规 制成 为 问题 的 关 键 。 此 ,笔者 对 认为, 域外 采 用 随机 侦 查 型 启 动 程序 的 国家 对 刑 事 诉 讼 启动 程序 的设计对我 国初查制度 问题 的解 决与建构有一定 的借 鉴意义 。 随机侦查型启动程序的国家对刑事诉讼开始的程 采 序规 定以法律 规定是否需要办理专 门的手续 为标准可 以分 为两 种 : 1无需办理专 门手续, . 刑事诉讼的启动 以侦查或某种侦 查 行 为 为 起 点 英 国 、美 国 、德 国是 这 种 程 序 设 计 的典 型 国 家 。从 英 国 和 美 国的 刑 事 诉 讼 理论 和 国家 立 法 来 看 , 认 为警 察 的侦 查 均 活动 可以在提 出正式的控告前 ,及刑事诉讼 正式 启动前进 行 ,通常从逮捕 或传讯嫌疑人开始。只要有公民的告发,包 括警察 自行 发现的案件 ,警察就可 以对犯罪进行侦查 。 在侦 查过程中,当警察认为需要时,即可对嫌疑人 实行拘 留和搜
浅谈生效判决的权威性及其支撑要件——以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收 稿 日期 : 0 lO 1 2 1 - 9O 基 金 项 目 : 家 社会 科 学 基 金 重 大 项 目“ 国 建设 公 正 、 高效 、 威 的社 会 主 义 司法 制 度 研 究 ” 0  ̄Z 0 2 阶 段 性 成 果 权 (7 D 3)
作 者 简 介 : 恪 ( 9 3 ) 女 , 北 政 法 大 学 讲 师 , 国政 法 大 学 博 士 研 究 生 , 杨 18一 , 西 中 主要 研 究 方 向为 刑 事诉 讼 法 。
决 的权 威性不 仅需 要 有 刑 事诉 讼 程 序 的 保 障 , 需 还
要 判决 具有 使人 主 动 遵从 、 赖 的力 量 。具 体 到刑 信 事 司法 活动 中 , 效 判决 的权 威 性要 求 法 院所 做 出 生 的判决 应是 由中立 的 审判 机 构 , 照 法定 程 序 依 法 按 做出, 其所 做 出的判决 基于 法 的安 定性 要求 , 除非 特
生效 判决 权威性 不 足 , 司法 的公 信力 降低 。因此 , 有 必要 分析 影 响我 国生 效 判决 权 威 性 的 因素 , 对 其 并 进 行改革 完善 , 而维护 司法 权威 。 从
内在 服从 的统一 。 还有 观 点认 为“ 管 司法 权威 ”] 尽
的概念 是抽象 的 , 不容易 为人们 所 理解 , 它 的构成 但
定性 , 降低 了生 效判 决 的权 威 性 。 因此 , 者拟 从 刑 事诉 讼 法 角度 , 作 浅谈 我 国刑 事 诉讼 活 动 中 生 效 判 决 权 威 性 的 相
关 要 件 , 析 目前 生 效判 决权 威 性 缺 失 的 现 状 , 分 并提 出一 些 完善 措 施 。 关 键 词 : 效判 决权 威 性 ; 止 双 重 危 险 规 则 ; 状 ; 生 禁 现 完善 手段 中图 分 类 号 : 9 1 D 0 文 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9 9 0 ( 0 2 O 一O 1 — O 1 0 — 1 7 2 1 )1 1O 6
刑事案件听证会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作为本案的公诉人,就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在此发表以下意见。
首先,我要简要介绍一下本案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张某某,男,25岁,无业。
2022年3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进入本市某超市,趁工作人员不备,窃取了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商品,并将商品藏匿于衣物中。
后被超市保安发现并报警,被告人张某某被当场抓获。
经审查,被告人张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我们注意到了以下几点: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盗窃的金额虽达到2000元,但其在作案过程中并未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也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较轻。
二、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
在侦查阶段,被告人张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张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也供认不讳,并表示悔罪。
三、被告人张某某具有悔罪表现。
在侦查阶段,被告人张某某主动退赔了被盗的财物。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张某某表示愿意接受法律制裁,并承诺今后遵纪守法,不再犯罪。
综上所述,我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且具有以下从轻处罚的情节:1. 犯罪情节较轻;2. 认罪态度较好;3. 具有悔罪表现;4. 退赔了全部被盗财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不是自首的犯罪分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鉴于以上理由,我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并提出以下量刑建议: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
刑事案件辩论总结发言稿
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进行了一场关于刑事案件的辩论。
在此,我作为辩护方的一员,对整个辩论过程进行总结,并对我的观点进行阐述。
首先,我想对原告方表示敬意。
在辩论过程中,原告方提出了许多有力的观点和证据,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思考。
以下是我对整个辩论过程的总结: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的基本案情如下:被告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提出了以下指控:被告人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某某地点,因与被害人发生纠纷,持刀将被害人刺伤,致其重伤。
原告方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严惩。
二、辩护方观点针对原告方的指控,辩护方提出以下观点:1. 被告人不存在故意伤害的故意。
在案发当天,被告人并未持刀故意伤害被害人,而是因为一时冲动,采取了过激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并无伤害被害人的故意,故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被告人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虽然将被害人刺伤,但并未造成被害人死亡,且伤情并不严重。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
3. 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对被告人应从轻处罚。
4. 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宣告缓刑。
因此,对被告人可以考虑适用缓刑。
三、总结经过双方的激烈辩论,我认为以下几点值得强调:1. 刑法在追究犯罪行为的同时,也应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
论诉讼法上的真实发现——以刑事诉讼为视角
论诉讼法上的真实发现——以刑事诉讼为视角
刘根;邓增萍
【期刊名称】《井冈山学院学报:综合版》
【年(卷),期】2005(026)07M
【摘要】真实发现是刑事诉讼的重要功能和价值。
无论是当事入主义诉讼,还是职权主义诉讼都具有发现真实的功能和价值。
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探讨了刑事诉讼中发现真实的司法方法、规则和程度等几个基本理论问题,并提出:我国应当修改相关刑事程序规则,以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真实的平衡统一。
【总页数】5页(P85-89)
【作者】刘根;邓增萍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井冈山学院政法学院,江西吉安343009;青原区人民法院,江西吉安34300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5.1
【相关文献】
1.证明、查明与拍板——真实发现途径与刑事诉讼模式的立法选择 [J], 李昌林
2.刑事诉讼证据真实性的理性辨思--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背景的探讨 [J], 李璐
3.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浅析--以我国刑事诉讼法"案件事实"为视角的分析 [J], 彭丹
4.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现代化之管见——以二十余年来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之流变为视角 [J], 孙其华
5.职务犯罪中监察与刑事诉讼程序衔接机制——以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机制为视角 [J], 陈明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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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裁判建立在 侦查认 定 的事实基 础之上 ; 是 二
强调司法 审判 要具有 直接性 和亲历性 。“ 即要
求司法官亲身经历程序 , 直接审查事实 , 从而 准 确把握案件事实 。 ] ”19 5
听证事实主义蕴含着司法审判 活动最 自然
评来 看 , 人们对这 一改革 的渐进性是不满意 的 ,
[ 作者简介 ] 梁玉霞(91 , 湖北襄樊人, 16一)女, 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客座教授, 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兼职研
究员 , 学博士, 法 主要 研 究 领 域 : 诉讼 法 学 , 司法 制 度 , 证据 法 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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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朴素的原理 : 到纠纷 双方 一致 信赖 和崇敬 受 的公 断人 , 正襟危 坐 , 不动声 色地聆 听各执一词 的诉辩双方滔滔不绝 , 至相互辩驳 , 甚 在双方理 尽言竭 之时 , 严宣布 : 实真相 明了 , 庄 事 依法 裁 判如下 。在这 里 , 辩 双方 可以 向公 断人尽 情 诉 诉说冤枉或委 屈 , 目的在于谋 求 中立者 的裁 判 支持 。裁判者 则通 过无偏 私 的认 真 的听证 , 形
的羁绊 ; 包括 审 判 官享 有 审 案 、 案 的 自主 还 判 权、 独立权 , 享有裁判时不受法 院 内部人和事影 响的意志 自由。其 次 , 排除 审判前 预 断。审判 官在起诉 书外 对 案情 的 直 观 了解 仅从 庭 审开 始, 庭审外既不单独接触诉辩任何一方 , 也不进 行单方案情 或证据 调查 , 更不 能对 案件作 审前 先行裁断。其三 , 审判要坚持直接原则 、 言词原 则 、 中原则 , 集 保证 审判官在 法庭情 景交流 中 , 了解案情并作 出内心确信 的判断和裁决 。
的移转 , 避免顺 刑事诉讼 纵 向通道传 人导 致法 官产生预断或 偏见 的不适 当信息 。另一方 面 ,
司法改革 以来 , 国法学界 一直 致力 于构 我
院的裁判要 以法庭 听证 的事 实为依据 , 而不 能
建听证事 实 主义 的乌托 邦 。19 96年 刑事 诉 讼 法在 确立对抗 式庭 审方式 的 同时 , 检察机 关 将
提起公诉时 的“ 卷宗移送 ” 改为递交 “ 修 主要 证 据复印件” 由此迈出 了走 向听证事实主义的第 , 步。但是 , “ 从 复印 件主义 ” 所遭 到 的广 泛批
成对案件 事实 的确 信并 据此 作 出其 判决 或 裁
一
、
听证事实主义解说
定 。诉辩双方对裁判 的遵从仰赖于对公 断人 品 格的尊敬 、 亲临听证 的感激 、 对其 对其直 接裁 判
的信任 , 即是审判原初 的境界 。 这 中国古代 自西周开始就把“ 以五声 听狱讼 , 求 民情” 作为审判官听证的基本要求 。 五听” “ , 包括辞听 、 色听 、 气听 、 听 、 耳 目听。 一这实际上 即是 中国早期 的听证事实主义。在 中国的奴隶
我 国 19 9 6年刑事诉 讼 法在 实现 公 正审判
的‘ 隔音空间 ” , 现法庭审与判 的一体化 , ’实 保
证裁判 以听 证事 实 为基 础。为 此 , 论 是英 、 无 美, 还是 日、 意各 国, 在程序 内诉材 料 向审判 阶段
因此 可以说 , 刑事诉 讼法 的再修 改可 能使其 得
到真正的实现 。但 是 , 证事 实主义 也是有 诸 听 多局限的 , 了解 这一点 , 能对其局 限性给予 不 不 足够的认 识和防范 , 可能导致 新 的失误 和不 就
满 。因此 , 文重在 对 听证事 实主义 的局 限性 本
给予 揭示 , 以期引起立法者和学术界的重视 。
总第 13期 2
S m . 1 3 u No 2
【 诉讼法研究】
听证 事 实 主义 及 其 局 限性
— —
以刑 事诉讼为视 角
梁 玉 霞
( 暨南 大学 法学 院 , 广东 广州
503 ) 162
[ 摘
要] 听证事实 主义强调法院 的裁判要 以法庭听证的事实为依据 , 强调审判 的直 接性 和亲历性 , 因
而被广泛认 同。但是 , 听证事实主义在 当代 , 有制度 环境 上的局 限 , 既 也有 来 自生 物智能 的挑战 。我 国刑 事
诉讼法在修改时应 当认识并注意克服这些局限性。
[ 关键词] 听证事 实主义 ;制度环境 ; 生物智能 ; 服 克 [ 中图分类号] D 1 . 9 53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 10 5 7 (06)4— 0 2— 5 00— 0 2 20 0 0 8 0
听证事实 主义是指审判法 官通 过亲临法庭 听取诉讼 各方 的举 证 、 陈述 、 质证 和辩 论 , 获知
案情 事实 , 并在此 基础 上适用法 律作 出裁判 的
一
种 获知 事实 的方式 , 与卷 宗事 实 主义 相对 。
听证事 实主义 有两个 显著 的特征 : 是强调 法 一
[ 收稿 日期 ] 20 1 — 0 05— 2 3
第2 卷 8
第4 期
暨南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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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和封建制 时代 , 对于刑事案件 , 审判官都要亲 自听审 , 直接宣判 , 当然 , 由于其 司法 体制 、 诉讼 模式 、 侦查手 段 、 证据制 度等多种 因素 的制约 , 这种听证事实主义并未 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现代西方法治 国家 的 司法 独立 , 根到 底 归 就是要 “ 创造 一个 相对独立 于外部 环境 的决 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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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第 4期 N . 20 o 4 06
暨南 学报 ( 学社 会科学 版 ) 哲
Jun l f ia nvri ( hlsp yad S c l ce c s o ra o n nU ies y P i o h n oi in e ) J t o 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