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逃税罪》(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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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常考8个罪名

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常考8个罪名

主客一体一年通关1星薪法考主观题必考8个罪名刑法张宇琛主客一体一年通关2罪名1交通肇事罪1.交通肇事罪基本情形交通肇事罪与一般的交通肇事行为相比,具有独立的认定标准,根据司法解释交通肇事罪的成立,在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基础上,需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3人以上。

此外,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肇事罪加重情形主客一体一年通关3①逃逸前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②行为人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③逃逸的目的:“为逃避法律追究”(2)二级加重,即“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基本要件:①发生了交通事故(不需要构成交通肇事罪)②行为为什么逃?-为逃避法律追究③被害人为什么死?-因得不到及时救助罪名2:信用卡诈骗罪实行行为: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

1.使用有效卡,骗取财物以窃取、骗取、抢劫、抢夺、侵占、捡拾等一切合法或非法的方式取得有效卡(他人的、骗领的),继而使用,骗取财物。

主客一体一年通关4①原则:对机器使用定盗窃罪;对人使用定信用卡诈骗罪;②例外: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无论怎么用),都定盗窃罪;抢劫信用卡并当场使用的(无论怎么用),都定抢劫罪;拾得信用卡并在ATM 机上使用的,定信用卡诈骗罪。

2.使用无效卡,骗取财物以窃取、骗取、抢劫、抢夺、侵占、捡拾等一切合法或非法的方式取得无效卡(伪造的、作废的),继而使用,骗取财物。

只有原则,没有例外,一律按照对机器使用定盗窃罪,对人使用定信用卡诈骗罪的模式处理。

逃税罪解读

逃税罪解读

逃税罪解读2021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其中第三条对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偷税罪进行了重大修改,删除了原“偷税〞行为的规定,将其修改为“躲避缴纳税款〞。

由此,“偷税罪〞的概念不再沿用,将确定一个全新的罪名。

关于新罪名确实定也有多种瞧点,如“逃税罪〞、“躲避纳税罪〞、“躲避缴纳税款罪〞等。

在相关司法解释尚未确定新罪名之前,本文暂采纳“逃税罪〞这一更为简洁通俗的讲法。

其中对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关于偷税罪的规定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躲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同时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分金;数额巨大同时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分。

对屡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分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然而,五年内因躲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分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分的除外。

一、修正案有关偷税罪的要紧修改内容(一)罪名的修改依据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所规定的罪名为“偷税罪〞,而修正案把该罪名修改为“躲避缴纳税款罪〞或者“逃税罪〞(本文以下称逃税罪)。

我们认为,这一修改更为科学、合理。

首先,把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描述的犯罪行为规定为逃税罪更符合国际惯例。

我们过往所称的偷税,在翻译成英语时,寻到所对应的词只能是“taxevasion〞。

而“taxevasion〞在翻译成中文时表述为“逃税〞更正确,即在国际上没有偷税之讲,只有逃税之讲。

其次,规定为逃税罪更符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描述的特征和实质。

税款在纳税人依法缴纳之前,原本属于纳税人的所得、收进或者财产,最初原始状态的所有权回属于纳税人。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盗窃罪与侵占罪》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盗窃罪与侵占罪》

盗窃罪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265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盗窃罪成立的方式发生变化,以前仅限于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这两种情形,现在包括五种情形:(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2)多次盗窃,是指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3)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4)携带凶器盗窃,是指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5)扒窃的,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

注意:“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不是盗窃罪的加重情形,只是成立盗窃罪的一种独立情形,与“多次盗窃的”性质一样。

而且这三种情形成立盗窃罪都不要求达到“数额较大”的条件。

比较:“携带凶器抢夺的,成立抢劫罪。

”2.本罪废除了死刑的规定:删除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一)成立条件1.行为对象:他人占有的财物。

(1)财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包括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和违禁品。

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的特殊情形:①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②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③以牟利为目的(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④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⑤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帐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罪数》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罪数》

罪数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罪数论法定的一罪:结合犯、集合犯处断的一罪: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第一节实质的一罪一、继续犯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非法拘禁罪是典型的继续犯。

其特征为:1.继续犯表现为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

而状态犯表现为不法状态的继续,例如盗窃罪。

2.继续犯必须是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成立继续犯所需的时间内)不间断地持续存在。

3.继续犯必须是一个行为侵犯了同一具体的法益,即犯罪行为自始至终都针对同一对象、侵犯同一法益。

4.继续犯必须出于一个罪过(一个故意)。

注意:继续犯的考点主要有两个。

第一,对继续犯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继续犯跨越新旧法时,适用新法。

第二,共同犯罪的认定:在实施继续犯的过程中,只要行为没有终了,第三者知道真相参与犯罪的,一律成立共同犯罪。

例如甲拐卖妇女、儿童,乙知道真相后提供帮助或者阻碍他人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已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再如,甲绑架被害人后,乙知道真相后负责看管被害人或者去被害人家领取赎金的,乙成立绑架罪的共犯。

二、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法,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即基于自然的观察,在社会的一般观念上被认为是一个行为,而不是从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看是一个行为。

(2)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罪名,即因为该行为具有多重属性或者造成多重结果,在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符合数罪的构成要件。

对于想象竞合犯,由于行为人只有一个行为,所以从一重罪处断。

【2013-2-56】关于想象竞合犯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向乙购买危险物质,商定4000元成交。

甲先后将2000元现金和4克海洛因(折抵现金2000元)交乙后收货。

甲的行为成立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与贩卖毒品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B.甲女、乙男分手后,甲向乙索要青春补偿费未果,将其骗至别墅,让人看住乙。

法律逻辑案例分析逃税(3篇)

法律逻辑案例分析逃税(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知名企业A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公司成立初期,凭借良好的市场定位和优质的产品,迅速在本地市场站稳脚跟。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其逃税行为也逐渐暴露出来。

根据调查,A公司自2010年起,采取虚假申报、隐瞒收入、虚开发票等手段,连续多年未足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据统计,A公司累计偷逃税款达数千万元。

2019年,当地税务机关依法对A公司进行税务稽查,发现其逃税行为后,立即立案调查。

二、案件分析(一)逃税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逃税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 行为人具有逃避缴纳税款的主观故意;2. 行为人采取了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3.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

(二)A公司逃税行为的认定1. 主观故意A公司逃税行为的主观故意明确。

根据调查,A公司负责人明知其行为会导致国家税款流失,却故意采取虚假申报、隐瞒收入等手段逃避缴纳税款。

这种行为明显具有逃避缴纳税款的主观故意。

2. 欺骗、隐瞒手段A公司采取了多种欺骗、隐瞒手段进行逃税。

具体包括:(1)虚假申报:A公司通过虚构业务、虚增成本等方式,使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实际应纳税所得额。

(2)隐瞒收入:A公司通过设立“小金库”、账外经营等方式,将部分收入隐瞒不报。

(3)虚开发票:A公司通过虚构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方式,使购方企业虚抵进项税额,从而减少应纳税额。

3.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根据调查,A公司累计偷逃税款达数千万元,占其应纳税额的比例超过百分之十。

因此,A公司逃税行为符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要求。

(三)A公司逃税行为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对于逃税罪的处罚如下:1. 犯逃税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逃税罪》

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逃税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一、逃税罪1、主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2、定罪的标准:(1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2扣缴义务人:数额较大。

3、认定中的几个问题:(1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初犯不罚。

(2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使用税等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且偷税数额较大的,定逃税罪。

(但如果是骗免过路费、过桥费的,定诈骗罪①纳税人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一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②纳税人逃避追缴欠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③纳税人以暴力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后主动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④扣缴义务人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关于上述观点的正误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 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B. 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C. 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D. 第①②③句正确,第④句错误二、骗取出口退税罪1、骗取出口退税罪与逃税罪之间的关系。

(1行为人完全没有缴纳税款,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成立骗取出口退税罪。

(2已经缴纳了一定的税款,通过欺骗的方式骗回来,成立逃税罪。

(3如果行为人不仅仅骗回了自己已经缴纳的税款,还另外骗取了国家财产的,成立逃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

2、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牵连犯。

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其它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通常情形下,定骗取出口退税罪。

3、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从重处罚。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罪重点罪名:(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2)走私武器、弹药罪。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153条第1款:“走私本法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2款(单位犯罪):“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3款(连续犯):“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本款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第154条(变相走私):“下列走私行为,构成走私罪:(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第155条(间接走私):“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本条经《刑法修正案(四)》修正)第156条(共犯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所谓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指某个犯罪已经既遂,又实施了另一个犯罪行为,但由于某些原因不处罚事后行为。

不处罚的根据是,第二个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或者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1.没有侵犯新的法益
例1,甲盗窃到一幅名画后,误以为是赝品便毁坏。

因为只侵犯了一个法益(文物的财产所有权),所以不再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只定盗窃罪。

例2,乙委托甲保管自己的一个名包,甲保管后想据为已有,便欺骗乙,谎称名包被盗。

乙信以为真便不予追究。

甲的欺骗行为只是实现据为已有的一种手段,没有侵犯新的法益,只定侵占罪。

2.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所谓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

期待可能性的理论认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适法行为,就不能对其进行法的非难,因而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

例1,盗窃后销售赃物或窝藏赃物,由于无法期待小偷偷到财物后不去销赃,所以对销赃、窝赃行为不处罚。

例2,杀人后为了毁灭证据而秘密碎尸,不再成立侮辱尸体罪。

这是因为,无法期待犯罪人犯罪后不毁灭证据。

例3,行为人帮助配偶、近亲属(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或者窝藏、包庇犯罪的配偶或近亲属的,不以犯罪论处。

例4,行为人原本无罪,在被司法机关错误关押后单纯脱逃的,均应认为缺乏期待可能性,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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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妨害公务罪》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妨害公务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童的:(1)聚众阻碍解救的首要分子,应以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2)聚众阻碍解救的非首要分子,原则上不认为是犯罪。

但是,如果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3)对没有实施聚众行为的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也定妨害公务罪。

二、招摇撞骗罪1、冒充的对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不包括冒充军人,冒充军人的成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如果行为人冒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高干亲属、烈士子弟等进行招摇撞骗活动的,不能构成本罪,达到犯罪程度的可以构成诈骗罪或者其它犯罪。

2、骗取的内容:非法利益。

3、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竞合:处理原则,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4、招摇撞骗罪与相类似的犯罪:(1)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372条);(2)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3)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三、聚众斗殴罪1、处罚的对象首要分子和其它积极参加者(二)转化犯2、致人重伤、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四、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界定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性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它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经济性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暴力性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洗钱罪》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洗钱罪》

洗钱罪第191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经《刑法修正案(三)》、《刑法修正案(六)》修正)1.上游犯罪的具体范围记忆:走私、毒品犯罪;两个组织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两个犯罪金融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当官的人犯的罪(贪污贿赂犯罪);上游犯罪的本犯不成立洗钱罪(第191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312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以及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49条)。

例如,毒品犯罪分子本人实施洗钱行为的,仅以毒品犯罪论处。

本罪的上游犯罪已经增加到了七种。

需要注意以下两点:(1)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这不仅包括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个具体罪名,还包括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主体实施的各种犯罪,例如,绑架罪、抢劫罪等。

因此,虽然刑法未明文规定侵犯财产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侵犯财产罪,依然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2)金融诈骗犯罪。

贷款诈骗罪是金融诈骗罪的一种,因此也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遇到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案件,正确的判断过程应是: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自然人带着为自己或第三人(包括单位)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贷款诈骗,在单位贷款诈骗的过程中,必然存在有关自然人实施贷款诈骗的行为,那么该自然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贷款诈骗罪。

逃税罪的处罚阻却事由

逃税罪的处罚阻却事由

逃税罪的处罚阻却事由一、概述逃税罪,指的是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也破坏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逃税罪的处罚并非一律严格,而是存在一系列的阻却事由,即在特定情况下,即便行为人构成了逃税罪,也可能因为某些法定或酌定的原因而减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

这些阻却事由的存在,旨在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收制度的合理运行,以及实现刑罚的公正与效率。

逃税罪的处罚阻却事由包括但不限于:自首、立功、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从犯、胁从犯、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等。

这些阻却事由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其他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和适用这些阻却事由,对于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实现刑罚的公正与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和实践两个层面,对逃税罪的处罚阻却事由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

1. 逃税罪的定义及危害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一定比例的行为,以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逃税罪不仅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而且由于其具有欺骗性和隐瞒性,严重损害了税收征管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逃税行为还会对社会诚信体系造成冲击,削弱公众对税收制度的信任度,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对逃税罪的处罚阻却事由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2. 逃税罪处罚阻却事由的重要性逃税罪处罚阻却事由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逃税罪作为一种经济犯罪,其处罚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直接关系到国家税收秩序的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而处罚阻却事由的存在,为逃税罪的处罚设定了一定的界限和条件,使得在特定情况下,即使行为人构成了逃税罪,也可能因为符合阻却事由而免于刑事处罚。

逃税罪处罚阻却事由的重要性在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遗弃罪》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遗弃罪》

遗弃罪
第261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本罪侵害法益是他人的生命权、身体权。

【注意】本罪侵害的法益不是家庭关系。

本罪不是家庭犯罪,而是人身犯罪,本质是将需要扶助的人置于不受保护的状态,进而使其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的犯罪。

2.行为主体与行为对象
(1)行为主体是负有扶养义务的人。

扶养义务主要来自:第一,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义务,主要是指亲属法规定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扶养义务。

第二,基于合同行为产生的义务。

例如,受雇保姆对婴儿的照顾义务。

第三,基于业务所产生的义务。

例如,孤儿院、养老院、精神病院、医院的管理人员,对所收留的孤儿、老人、精神病人、患者具有扶养义务。

由此可见:行为主体与行为对象不限于家庭成员之间。

例如,某孤儿院院长用卡车将低能儿抛弃到郊外,构成遗弃罪。

(2)行为对象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3.拒绝扶养:本质含义是指使他人生命、身体产生危险,或在他人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时不予救助。

4.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
关键区分:生命所面临的危险是否紧迫,生命对作为义务的依赖程度,行为人履行义务的难易程度。

例如,甲将婴儿置于医院门前,属于遗弃罪。

乙将婴儿放在空旷无人的高楼楼顶上,属于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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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二)概念

逃税罪(二)概念

逃税罪(二)概念
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将1997年刑法中的偷税罪改为逃税罪,换句话说,逃税罪就是以前的偷税罪。

什么是逃税罪,刑法201条做出了明确的定义。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 从该定义来看,构成逃税罪的犯罪方式有二个:
1、纳税人采取了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申报。

2、纳税人没有申报。

虽然逃税罪承继于以前的偷税罪,但是仅从犯罪的方式上比较还是有不小的区别。

偷税罪采取列举方式列出了五种方式: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4、虚假纳税申报;
5、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

与逃税罪列举的虚假纳税申报和不申报两类犯罪方式,偷税罪显然要多出来不少。

当然了,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税务机关在界定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时,只能按照逃税罪规定作为标准,做出移送与否的决定。

Hello,伙伴们。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第276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劫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条是《刑法修正案(八)》增设)
1.本罪是个不作为犯罪,即不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2. 成立杰罪有个前提条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3.本罪的从宽处罚条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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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卷二《刑法》基础知识:逃税罪

2019年司法卷二《刑法》基础知识:逃税罪

2019年司法卷二《刑法》基础知识:逃税罪(一)概念与特征逃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实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行为。

1.本罪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实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行为。

例如,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的方法实行虚假纳税申报进而逃税;通过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方式实行虚假纳税申报进而逃税;等等。

“不申报”应理解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即拒绝按税务机关的通知申报纳税。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应认定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2)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3)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此外,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才可能成立逃税罪。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相勾结,共同实施逃税行为的,成立逃税罪的共犯;行为同时触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3.本罪主体是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所以,逃税罪的主体既能够是自然人,也能够是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成立本罪。

例如,因为记账错误导致少缴税款的,不成立本罪。

(二)认定1.合理确定逃税数额及其比例。

逃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

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逃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

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逃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逃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

逃税罪的客观方面的表现得包括什么

逃税罪的客观方面的表现得包括什么

Don't believe everything you see, don't say everything you know.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逃税罪的客观方面的表现得包括什么导读:1、伪造(设立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变造(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等)、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3、不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然拒不申报;4、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即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

一、逃税罪的客观方面的表现得包括什么一是伪造(设立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变造(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等)、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二是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三是不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然拒不申报;四是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即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比如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的纳税资料等。

二、如何区别避税和逃税避税和逃税,虽然都是违反税法的行为,但二者却有明显区别:(1)适用的法律不同。

避税适用涉外经济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后者仅适用国内的税法规范。

(2)适用的对象不同,前者针对外商投资、独资、合作等企业、个人;后者仅为国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各自行为方式不同。

前者是纳税义务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不完善,通过对经营及财务活动的人为安排,以达到规避或减轻纳税的目的的行为;后者则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纳税到期前,有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及收入的行为,达到逃避纳税的义务。

一般情况下不构成犯罪,严重的构成偷税罪,手段情节突出的可构成抗税罪。

在西方国家,发生逃税行为有其主客观原因,一方面纳税人怀有减轻本身税收负担的强烈欲望,另一方面,税务管理不严和税率过高也会助长逃税行为,而且税法越复杂以及越是要求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逃税也就越容易。

逃税罪最新司法解释全文

逃税罪最新司法解释全文

逃税罪最新司法解释全文[刑法条文]刑法规定: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为依法惩处偷税、抗税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纳税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二)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四)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五)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构成标准1.一个数额犯(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2.两个抽象危险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3.两个具体危险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5条)。

4.四个侵害犯: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2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7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148条)。

罪数问题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其余八个具体罪名的关系(1)第149条第1款:生产、销售八个具体罪名的产品,不构成该罪的,如果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例如,王某生产、销售劣药,没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但销售金额超过了5万元。

王某的行为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第149条第2款:如果行为同时构成八个具体罪名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按照处罚较重的罪论处。

这是法条竞合的特别规定。

对于法条竞合,原则上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而在这里是重法优于轻法。

通过比较法定刑得知:只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定刑轻。

如果行为构成这两罪,同时也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就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其余六个罪名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发生竞合,定六个具体罪名。

2.本节九个罪名与其他罪名关系(1)实施本节九个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罪论处。

这是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的体现。

(2)实施本节九个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如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

(3)共犯问题:明知他人在实施本节九个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或者提供运输、仓储等便利条件的,以共犯论处。

逃税罪题目

逃税罪题目

关于逃税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为过失
B.为结果犯,必须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实际后果
C.构成逃税罪的,一律要追究刑事责任
D.主体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也包括协助逃税的第三人
答案:B
知识拓展:
甲乙两公司为了逃税,签订了金额不同的两份合同,一份涉及金额较小,用于主管机关备案登记纳税;另一份涉及金额较高,用于实际的交易价格。

以下相关说法,你认同的是
A.甲乙两公司是自愿订立的合同,因此是合法的
B.甲乙两公司逃税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当受刑罚处罚
C.甲乙两公司违背了遵守法律这一民事活动基本原则
D.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法人可以逃税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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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税收征管罪
一、逃税罪
1、主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2、定罪的标准:
(1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2扣缴义务人:数额较大。

3、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1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初犯不罚。

(2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使用税等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且偷税数额较大的,定逃税罪。

(但如果是骗免过路费、过桥费的,定诈骗罪
【2012-2-61】
①纳税人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一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②纳税人逃避追缴欠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③纳税人以暴力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后主动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④扣缴义务人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上述观点的正误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 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
B. 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
C. 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
D. 第①②③句正确,第④句错误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
1、骗取出口退税罪与逃税罪之间的关系。

(1行为人完全没有缴纳税款,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成立骗取出口退税罪。

(2已经缴纳了一定的税款,通过欺骗的方式骗回来,成立逃税罪。

(3如果行为人不仅仅骗回了自己已经缴纳的税款,还另外骗取了国家财产的,成立逃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

2、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牵连犯。

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其它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通常情形下,定骗取出口退税罪。

3、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从重处罚。

三、抗税罪
第202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本罪行为属于作为(暴力、威胁方法与不作为(不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相结合的犯罪。

2.暴力包括对人暴力和对物暴力。

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断(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造成轻伤结果,仍然成立抗税罪。

3.本罪主体仅限于自然人,单位不成立本罪。

与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共同实施抗税行为的,以抗税罪的共犯依法处罚。

【2008-2-12】个体工商户乙欠缴营业税15万元,当税务人员上门征收税款时,乙组织甲等多人进行暴力围攻,殴打税务人员,抗拒缴纳,其中甲出手最狠,将一名税务人员打成重伤。

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逃税罪
B.抗税罪
C.故意伤害罪
D.抗税罪与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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