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身份界定借鉴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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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无删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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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1. 引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稳定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指导政策和标准,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问题一直存在困扰和争议。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文提出了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以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标准和程序。

2. 身份确认标准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需要依据以下几个标准:2.1 资格条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具有合法的农村户口;- 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继承人;- 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和管理超过一定年限;- 具有土地经营规模和收入的要求。

2.2 权益义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以下权益和承担以下义务:- 参与和决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事项;- 分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红利和分红;- 承担适当的经济责任和义务。

2.3 合法合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和禁止。

3. 身份确认程序为了明确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程序,建议按照以下步骤进行:3.1 提交申请申请人应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相关行政机关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2 审核材料相关行政机关应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包括联系、户口本、土地经营证、劳动合同等。

3.3 组织调查相关行政机关可以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调查,包括核实申请人的农村户口信息、土地经营情况、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和管理情况等。

3.4 复核审核相关行政机关应按照程序对审核结果进行复核,确保审核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5 发放证明审核通过后,相关行政机关应向申请人发放身份确认证明,明确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身份。

4. 监督和评估为了确保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应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占有、共同管理、共同分享土地、林地、水域等生产资料的经济组织。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问题日益凸显,这不仅关系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和稳定,也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

本文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进行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指农村居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依法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比如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社等组织的成员;另一类是依法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农户成员,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只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才能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主要以是否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依据。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规定,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成员,需要符合相关条件,比如拥有相应的农业生产经营资格,具备相应的农业生产经营技术等。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中,存在一些问题亟需解决。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导致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混乱。

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际享有者与法定享有者之间存在差异,这就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带来了困难。

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成员的条件不够明确,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容易出现模糊现象。

在实践中,一些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也可以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成员,并享有相应的权益,这就容易引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争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法律依据不够明确也是一个问题。

当前,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还比较笼统,没有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进行明确规定,这就容易导致不同地区、不同组织对成员身份的理解存在偏差,给成员身份的界定带来不确定因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在农村集体经济中组织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自主经营管理权的非营利性经济组织。

它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经济效益。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理解成员的身份界定非常重要,因为它直接关系到组织实际运营的管理和发展。

成员身份是指个人在特定集体组织中所具有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是成为该组织一份子的特殊状态。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是在组织的规定范围内,依法取得和享有的权益和义务。

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根据不同组织形式、不同业务类型不尽相同。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通常会存在以下类型的成员身份:1.股东股东是指在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制度组织中,通过出资认购股份而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个人或组织。

股东享有根据出资额所占股份,参与股东会决策、分配利润和分配剩余财产等权益;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股份损失和债务风险等义务。

2.基础成员基础成员是组织建立时加入的、经组织批准和备案的成员,其权益与义务由组织章程和业务规则规定,主要包括享有集体财产收益、参与集体经济组织决策、参与集体活动等权益,同时需要肩负组织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3. 合作社会员三、成员身份的权益成员身份的权益主要包括权利和收益两个方面:1. 权利权利是指成员在组织中享有的合法权利,包括参与组织决策、参与经营分红、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服务、获得信息公开等。

2. 收益收益是指成员从组织中分得的经济利益,这些经济利益主要来源于组织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利润或者资本收益。

成员通过出资等方式,参与组织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利润或者资本收益,可以分得相应的收益。

四、成员身份转让成员身份是有权转让的,但必须遵守组织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通常情况下,只有经过集体组织批准、并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规和规定,才能进行股权转让等行为。

而在农村集体合作组织中,由于组织较小、组织的规模改变不大,因此一般不会存在成员身份的转让。

总之,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成员身份的理解,对于管理农村经济组织,稳定组织成员关系等方面都十分重要。

XX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

XX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土地等集体所有财产为纽带,承担土地承包、资源开发、资本积累、资产增值等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服务的基层经济性组织,依法代表集体成员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享有独立经济活动自主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是稳定完善农村经营体制的需要,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成员资格的界定,有利于明晰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关系,有利于拓宽农民财产权实现渠道,有利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切实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8.原户籍在本村内的“农转非”到小城镇居住的人员;
9.原户籍在本村的服刑人员;
10.其他符合规定,户籍在本村,享有村集体权利、履行村集体义务的人员;
11.特殊情形,由2/3以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投票表决通过认定。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予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已死亡人员;
2.户口已从本村迁出,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编在册,并享受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与本村无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员;
(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必须依法依规。
成员身份界定工作中参照的村规民约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以违反法律法规的村规民约、约定俗成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的依据。
五、界定程序和要求
1.推选有威望、能服众、公道正派的人员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小组。
2.以村为单位,结合各村现实情况,制定符合本村实际的成员身份界定办法。界定办法要在反复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及逐户签字确认的基础上,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方可执行。
XX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
指 导 意 见
为有序推进我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合法权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根据中央和省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以下简称成员身份界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村民开始加入集体经济组织,如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以期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增加收入。

但是,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一些身份界定问题,使得某些村民不知道自己的身份,导致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也使得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常运转受到一定的影响。

因此,为了更好地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必须明确村民的身份界定。

1. 定位原则。

根据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目的和职能,分清主体和客体身份,认真对待不同角色的权利与义务。

2. 功能原则。

按照成员应承担的职责和任务,从不同的角度界定身份。

3. 协作原则。

在实际运作中要坚持“权利导向与责任导向”同等重要的原则,做到机制与制度、利益与权利、责任与义务“三者互动”,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平衡和保护。

1. 实物出资人。

以实物出资形式对集体经济组织投入场地、房屋、设施、机械、设备、材料、用工、专业技能等资源,可视为实物出资人。

2. 资金出资人。

以货币出资形式对集体经济组织投入基金、股金、债权等资金,且其表现方式为每年按照所认购的权益份额提取利润分红,可视为资金出资人。

3. 劳动出资人。

在合法为集体经济组织劳动创造价值并获得收益的前提下,可视为劳动出资人。

4. 普通成员。

对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出资或劳动贡献的,但愿意参加集体经济组织事务的村民,可视为普通成员。

5. 管理人员。

任职为集体经济组织经理或董事会成员等职位的村民,可视为管理人员。

6. 使用者。

在以集体资产为基础的生产或经营活动中,无论其是否参加了集体经济组织,只是为使用其资源或服务的个人或单位,可视为使用者。

1. 公开透明原则。

对各成员的身份进行公示,使村民均有知悉、参与的机会。

2. 真实合法原则。

不弄虚作假,保证身份合法真实。

3. 公正平等原则。

对各种身份进行原则性平等处理,在权益分配、服务质量、业务交易等方面保证公正、公平。

4. 识别认定原则。

准确识别和认定各种身份成分,在业务事务上正确对待,控制风险和代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农村经济组织的组织章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进行明确和确定的过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是非常重要的,不仅可以确保成员的权益得到保障,还可以为组织的决策和发展提供参考和依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个是法律层面,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另一个是组织内部规定的层面,即根据组织章程或会员协议等内部规定,成员享有的权益和义务。

在法律层面,根据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农民身份,即是农村常住户口的农民,包括农村居民和农业经营者;(二)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格,即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入会条件;(三)具有支付股东或份额持有人入资费用的能力。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主要取决于是否具备农民身份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入会条件。

对于是否具备农民身份,一般可以通过户口、农业经营者资格等证明材料来确定,而具体的入会条件则需要根据各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进行确定。

在组织内部规定的层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界定主要取决于组织章程或会员协议等内部规定。

这些规定可以包括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成员对组织的投资和分红情况等。

根据这些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可以区分为两类:一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入股成员,即按照一定的比例投入资金或资源成为组织的股东,享有投票权和分红权;另一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参股成员,即按照一定的比例参与组织的经营和管理,但不享有投票权和分红权。

除了以上两个层面的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还需要考虑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和目的。

根据不同的性质和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可能会有所不同。

农村合作社的成员身份主要是指合作社的注册会员,而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身份主要是指合作社的农户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日益壮大,成员资格的界定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指在某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能够享有该组织权利和利益的人员的资格。

要想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需要考虑如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农民、农业劳动者,有依法获得的土地和其他经营资源的权属、使用权、管理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该组织的权利和利益。

”这就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即有劳动能力、拥有土地和其他经营资源的权属、使用权、管理权,以及加入了集体经济组织。

二、会员资格的审批和批准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经过审批和批准程序确定的。

这一程序一般包括递交入会申请、审核入会资格、公示、批准等环节。

在入会申请时,应具备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应的资格条件。

审核入会资格时,需要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认真的审查,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公示环节是为了让其他组织成员对入会申请人的资格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最后由组织成员大会或理事会进行审批和批准,确定其为该组织的正式成员。

三、权利和义务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权利包括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分配、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监督组织经济活动、提出建议和意见等。

而义务则包括遵守组织章程和决策、积极参与组织经济活动、合理利用集体经济资源、保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等。

四、参与程度和贡献成员的参与程度和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贡献也是界定成员资格的重要因素。

一般来说,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该积极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种植、养殖、加工等生产经营活动,并积极支持和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决策和管理事务。

同时,为了促进成员的积极性和贡献,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对于成员的贡献进行评判,制定相应的贡献量化标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1. 引言1.1 研究背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是当前农村改革发展中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新型农村社会组织的不断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已经成为一个复杂而紧迫的议题。

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存在着很多模糊不清的情况,导致了诸多矛盾和纠纷的出现。

深入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问题,明确界定标准,探讨实施路径,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和发展建议,对于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利益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为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提供参考依据。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了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问题,探讨界定标准及实施路径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分析存在的问题和障碍,并提出解决对策和发展建议,希望通过研究为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中的困难和矛盾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为农村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做出贡献。

1.3 研究意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成员身份的界定对于组织的稳定运行和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并探讨界定标准及实施路径,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

通过研究,不仅可以深入了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特点和属性,帮助规范组织的管理和运作,也可以为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通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研究,可以为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理论支持,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的转型升级。

本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广泛的应用价值。

2. 正文2.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成员身份的界定直接影响着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也会影响到组织的稳定运行和发展。

浅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浅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本期策划132019.8 总第 198 期 农村经营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认定,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的基础性问题。

当前,我国法律尚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概念及其资格的认定问题给出具体解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受当地村规民约、传统观念和历史习惯等因素影响,在某些特殊人群身份认定上有较大差异,由此引发的问题不利于农村深化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

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践,就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提出如下拙见。

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外延及其权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土地等集体所有财产为根本,以农业等生产经营为目的,以一定范围内的农民为其成员的经济合作组织,其有权对农村土地进行发包,组织生产经营管理,进行收入分配。

在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表现为村民小组及村经济合作社等形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某些程度上类似于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只有具有成员资格,才享有相关成员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简要地定义为:具有该村合法村民资格,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村、组居住生活,并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依法登记常住户籍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的当事人。

在农村改革逐步深化的大前提下,务须厘清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要从法律和实践上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不完全等同于村民资格。

要从法律上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条件,建议由全国人大出台原则性的认定标准,条件成熟后,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并以此为准绳,修订《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有关农村集体的表述,让农村集体权益类纠纷止于村集体内部 。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基本原则和标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一般应以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为基本原则,同时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为条件,兼顾是否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并充分考虑农村土地承包所具有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是由较为稳定的成员所组成的具有延续性的共同体,内部具有熟人社会的乡土特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随着我国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过程中,成员身份的界定对于组织的管理和运作具有重要意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也牵涉到土地权益、分红权益等重要问题,因此需要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主要包括两种类型,即法定成员和实际参与者。

法定成员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经过组织程序加入和退出的成员,其身份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

实际参与者是指在组织经济活动中参与劳动、投入资金或其他资源的人员,他们虽然可能没有正式加入组织,但却对组织经济活动产生了实际的影响。

1. 参与投入的程度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界定首先面临的问题是参与投入的程度不同。

一些农民可能只是在组织活动中临时参与了一次性的劳动,而另一些农民则可能长期投入了大量的劳动和资金。

如何界定成员身份需要考虑到不同成员的实际贡献程度,以保障他们的权益和利益。

2. 加入和退出的程序不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另一个问题是加入和退出的程序不完善。

一些组织存在着成员加入和退出程序不清晰、不规范的情况,导致一些人员的成员身份无法明确。

这就需要组织及时完善相关的加入和退出程序,确保成员身份的明确和合法性。

3. 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成员身份的界定还存在不完善的情况。

一些法律法规对于成员身份的增设、转让、退出等情况规定不够明确,导致成员身份的界定存在漏洞和难题。

相关法律法规需要及时完善,明确规定成员身份的各种情况,以保障成员的权益和利益。

在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时,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以确保成员的权益和利益得到保障。

1. 实质性原则成员身份的界定应当以实际参与和贡献为依据,而不是仅仅以法律关系为依据。

只有实际参与和贡献的成员才能真正享有相应的权益和利益。

2. 平等自愿原则成员身份的加入和退出应当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或侵犯成员的权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由农民自愿结成的经济组织,旨在实现土地流转、农村产权改革和农业现代化的目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运营的基础,需要明确成员的权利与义务,进而保障组织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下面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进行详细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需要明确的是成员的资格条件。

一般而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与土地的关系紧密相关。

在我国,农村土地的归属权是属于集体所有制,农民个人并不拥有土地所有权。

农民个人的土地使用权和收益权既是农民个人的权益,也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财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办法规定,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必须是农民个人,且必须具备农村户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需要明确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成员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份子,享有相应的权益,例如共同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享受土地收益分红、参与合作经济等。

成员也有一定的义务,包括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参与土地流转、参与决策、履行自己的农业生产责任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需要明确成员的退出与迁移条件。

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自愿组成的经济组织,成员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选择退出或迁移组织。

一般来说,成员退出组织需要征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程序上的处理。

成员迁移组织需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组织的要求,遵守相关流转纳入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还需要充分考虑农民个体的意愿和利益保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界定应该以农民个人的意愿为基础,以保障农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

在界定成员身份的过程中,应当注重农民个体的参与和沟通,尊重农民个体的意愿和利益,避免对个体的不公平和侵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运营的基础,其合理与否会直接影响到组织的发展和稳定。

明确成员的资格条件、权利与义务以及退出与迁移条件,并充分考虑农民个体的意愿和利益保障,能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

浅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作者:————————————————————————————————日期:浅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内容提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业人口进城经商、务工的不断增多,加上婚姻、收养、升学等事由,使得农业人口的流动性不断增强,传统的以户籍为单位认定某一农业人口系某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模式面临着极大挑战。

由于各地在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标准并不统一,致使许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出现“两头挂”和“两头空”的现象,影响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团结与和谐。

本文从资源配置的角度,力图通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标准的分析,阐述应当以具有本地农业户口,并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从事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作为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依据。

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和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纠纷大量出现,究其原因,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发包和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分配时,否认某一自然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从而以不具备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资格为由,剥夺该自然人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所至。

我国农村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使得原本单一的以户籍为标准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员权的传统习惯模式,已不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

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的标准,是我国的现行法律的空白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事关农村社会生活的基础,对广大农民而言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形成及其性质。

建国初期,为促进工业化进程,我国实行了“城乡分治”,城市人的生活资料供给、就业及社会保障处于国家的有力支持之下。

在农村,废除了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建立农民土地私有制,之后,引导农民走互助合作道路,建立了以私有土地入股分红的初级农业合作社,并逐步发展以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的高级农业社和人民公社的经济组织,由此,原本属于农民私人所有的土地,也转化为集体所有[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由农村居民自愿组成的、按照一定形式管理、经营和分配土地、林木、草原、水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其他财产的社会经济组织。

其成员包括:1.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成员。

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实体,其成员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有关规定经过登记立案,具有法人或事业单位资格的经济实体。

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成员包括实际投入资金的单位、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等。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由农村居民自愿组成的、按照一定形式管理、经营和分配土地、林木、草原、水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其他财产的社会经济组织内的成员。

成员的加入是自愿的,并且必须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批和登记。

成员具有享有和承担收益和风险的权利和义务,并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和决策。

3.农户。

农户是指以农民为主的家庭经济单位,包括户主及户主的配偶、子女等。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农户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组成单位。

农户可以通过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参与经济活动,分享经济收益。

1. 自愿性原则。

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是自愿的,不得采取强制、欺诈、胁迫等手段进行。

成员的退出也应该是自愿,不得有限制和难度。

2. 应缴纳的资金和费用。

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缴纳一定的资金和费用,用于共同投入、共同经营和共同分享收益。

这些资金来源包括入会费、会员管理费、共益金、利润分成金、社员储蓄金等。

3. 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成员应当享有参与经济活动、分享收益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包括遵守集体经济组织的规章制度、缴纳相关的资金和费用、参与管理和决策等。

4. 导致身份变更的情形。

身份变更指的是成员的身份有一定的变动,使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地位发生了变化,例如转出、转移、退会、解散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农村居民为了共同经营和管理集体经济事务,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利益而组成的基层经济组织。

其成员身份的界定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行和发展至关重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类是间接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户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成员,是指在农村常住并在农村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农村经营和其他农村经济活动的家庭成员。

农户的身份通常与其在农村土地上的权益挂钩,包括农村土地的承包权、流转权等。

农户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直接成员,享有参与决策和共享分红等权益。

农民合作社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础上组建起来的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户自愿加入,以实现农业生产、农村经营和其他经济活动的集体经济合作为目的。

农民合作社的成员身份通常通过购买股份或入社分红等方式来确认。

农民合作社的成员享有参与决策、共享经济效益以及享受优惠政策等权益。

间接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通过间接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和管理而间接享受经济效益的农村居民。

间接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通常包括非农户成员、合作社员工等。

合作社员工是指农民合作社的雇员,在合作社中从事相关工作,依法取得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的成员。

合作社员工的身份通常是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和与农民合作社的工作关系来确定的。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中,需要充分重视农村居民的自愿性原则和权益保护原则,确保各类成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也要根据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和任务特点,制定相应的成员身份界定方式,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和农户的利益增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浅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作者:————————————————————————————————日期:浅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内容提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业人口进城经商、务工的不断增多,加上婚姻、收养、升学等事由,使得农业人口的流动性不断增强,传统的以户籍为单位认定某一农业人口系某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模式面临着极大挑战。

由于各地在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标准并不统一,致使许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出现“两头挂”和“两头空”的现象,影响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团结与和谐。

本文从资源配置的角度,力图通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标准的分析,阐述应当以具有本地农业户口,并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从事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作为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依据。

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和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纠纷大量出现,究其原因,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发包和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分配时,否认某一自然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从而以不具备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资格为由,剥夺该自然人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所至。

我国农村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使得原本单一的以户籍为标准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员权的传统习惯模式,已不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

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的标准,是我国的现行法律的空白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事关农村社会生活的基础,对广大农民而言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形成及其性质。

建国初期,为促进工业化进程,我国实行了“城乡分治”,城市人的生活资料供给、就业及社会保障处于国家的有力支持之下。

在农村,废除了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建立农民土地私有制,之后,引导农民走互助合作道路,建立了以私有土地入股分红的初级农业合作社,并逐步发展以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的高级农业社和人民公社的经济组织,由此,原本属于农民私人所有的土地,也转化为集体所有[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由农村集体经济成员投资组建的具有独立经济组织形态的企业、合作社、联合体等生产经营性组织,其具有资产独立,经济行为自主,收益分配自主等特点。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中,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分
析。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股份制企业成员应当具有
股份,而合作社、联合体成员则应当拥有入资或贡献相应资产或知识的合法证明文件。

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应当与其投入的资金或产权相对应。

再次,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是有赚取收益的愿望和能力;二是为集体经济发展作出贡献;三是认同集体经济组织的
目标和规章制度。

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具有投资、创新、奉献、认同等素
质。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应当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界定,避免出现以名义加入集体经济组织却实际未投入任何资金或未履行合法义务的情况。

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保障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应当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注
重投资金额或产权、入股或入资证明、愿望能力、集体经济贡献等因素,避免出现非法、
不公平或虚假加入的情况。

成员身份界定办法

成员身份界定办法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办法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长期而有保障的权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村实际,出台本界定办法。

一、界定原则(一)尊重历史。

就是要尊重我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过去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

(二)照顾现实。

就是要照顾我村现有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

(三)程序规范。

就是成员身份界定工作要按照程序开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

(四)群众认可。

就是必须交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充分协商、民主决定,而不能由少数人决定。

二、界定办法(一)资格取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村的;4、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二)资格保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2、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3、正在服刑的人员。

(三)资格丧失。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动丧失:1、死亡的;2、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3、属于财政供养的在职入员和离退休人员(无论其户口是否已经迁出);4,国有企业职工或国有企业退休职工(无论其户口是否已经迁出)5、自户口迁入时起,未在户口所在地生产、生活,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6、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空挂户口人员。

(四)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人员,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计论决定。

三、资格认定的基准时日。

我村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基准时日为*年*月*日*时。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殊群体人员的界定方法及其探索实践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殊群体人员的界定方法及其探索实践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殊群体人员的界定方法及其探索实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农村中由农民自愿组成的经济组织,是农民集体经济的组织形式,是农民在生产和生活中自发组织起来,共同经营、管理、分配集体经济的一种组织形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经济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助于提升农民的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存在着一些特殊群体人员,他们在组织中的地位和角色并不明确,需要通过界定方法和探索实践来解决相关问题。

一、特殊群体人员的界定方法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特殊群体人员可以指那些因身体残疾、年老体弱、思想观念落后等原因,无法全面参与集体经济活动,需要得到特殊关爱和帮助的人员。

而对于特殊群体人员的界定,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标准和程序。

应当通过相关政策文件和法律法规来确定特殊群体人员的范围和标准。

国家和地方政府可以出台相关文件,明确特殊群体人员的范围和标准,依据身体残疾等情况进行界定。

可以采取调查和评估的方式来确定特殊群体人员的身份。

可以由农村集体组织的相关工作人员对农民进行走访和调查,了解他们的实际情况,根据调查结果进行评估,确定特殊群体人员的身份。

可以建立专门的评定机构或委员会来对特殊群体人员进行评定。

可以由当地政府或相关社会组织成立专门的评定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对特殊群体人员进行认定和评定,确保界定的公正和客观性。

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特殊群体人员的存在和问题,需要开展一系列的探索实践,为他们提供更好的帮助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健全特殊群体人员帮扶机制。

可以通过建立农村集体组织内部的特殊群体人员帮扶机构,为他们提供经济援助、生活照顾和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帮助,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2.加强特殊群体人员的思想教育和技能培训。

可以组织针对特殊群体人员的思想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升他们的思想觉悟和就业能力,帮助他们融入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3.建立特殊群体人员的权益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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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成员身份取得:(1)初始取得:在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且户籍关系至今仍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予以登记确认。

(2)法定取得:①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户籍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予以登记确认(公务员、事业在编、国企人员除外)。

②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并将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予以登记确认;对独女、多女户,户籍在本村的,取得其成员身份,每户只限一女招赘至本村的女婿及其子女,取得成员身份。

③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予以登记确认。

(3)申请取得: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关规定,经申请人自愿书面申请,按照民主议事程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取得成员资格,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予以登记确认。

(4)其他取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或者经集体经济组织认定的其他人员予以登记确认。

第五、成员身份保留。

基准日前户籍关系不在本村的,同样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予以登记确认。

(1)现役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服刑人员。

(2)在基准日前出生、未登记户口的婴儿。

第六、下列成员丧失成员资格。

一是基准日前死亡或符合民法规定宣告死亡条件的;二是已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三是以书面形式申请自愿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四是不因婚嫁关系落户本村的空挂户口人员(只有户口落入的住址,而落户人实际却不居住这一住址的现象)。

第七、民主商议特殊情况。

一是婚姻中特殊情况人员及其子女;二是户口迁出有土地人员;三是退养人员;四是外来妇女,在本村生活多年,至今仍无户口人员;五是外来妇女户口在本村,又无故失踪人员;六是当年买了商品户口,至今在村生活人员;七是村民有儿子(残疾),女儿又招上门女婿人员;八是其他特殊人员。

第八、界定成员身份具体要求:一是因地制宜,实行一村一策,不搞一刀切;二是公开、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合法。

三是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户籍关系为基础,以村规民约为参考,以村民民主表决为结果来进行。

符合法律法规政策,不得侵害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四是对外嫁女、入赘男等群体“既不能多头占有,也不能两头落空”;五是坚持“宜宽不宜严,宜粗不宜细”、“能享则享,应享尽享”、“复杂问题简单化”(开发区北张吾村,户口管理比较规范,村里有自己长期以来坚持用的利益分配方案,村民都认可,这次界定成员就可以直接作为确认成员依据,如果重来反而会产生矛盾)。

具体如何做:……按照县里制定的指导意见(哪些必须纳入,
哪些必须排除,其余部分,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决定)。

各村根据文件精神,探索出符合本村实际的一个标准,即制定出本村界定办法。

一村一策。

村改革领导小组先定出来,商量没问题,再上村民代表会。

坚持“宜粗不宜细、宜宽不宜严”“能享则享、应享尽享”的原则,最大限度地满足群众要求,维护和保障群众利益。

制定办法的干部不能有私心。

对闺女户的登记界定要考虑多种因素,因村施策。

一是本村闺女出嫁后户口未迁,其生育子女也落户本村的,怎么办?大部分村都是只登记本村闺女,其子女不予登记(独羊岗、西石庄等村,对于这种情况,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子女也予以登记);二是外地男子入赘到本村独女、多女户的,只登记一个女婿及其子女;三是本村闺女出嫁迁出户口,因离婚将本人及子女户口迁回本村的,登记闺女,其子女以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决定登记与否。

其他特殊人员的界定,由村两委组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在成员身份界定上,存在如下难题:一是外来妇女,在本村生活了许多年,至今仍无户口的(建议界定为成员);二是外来妇女户口落户本村,生活几年后,又无故离家“失踪”,至今生不见人,死不见尸(根据实际情况界定)。

三是有的村民“自行消失”,好多年谁都没见过,派出所仍保留其户口的(建议保留成员身份);四是当年买了商品户口,本人始终没工作,至今仍留在村里以种植父母留下的土地为生的(建议界定为成员);五是家里有儿子是残疾,为顶门立户,闺女又招了上门女婿的,上门女婿及子女怎么登记(界定为成员);六
是大中专毕业生,户口在村里,本人在外地打工,很少回家的,如何界定等(一般界定为成员),户口没有在村里的(自己定)。

注意:一是成员身份界定办法(包括后面股权设置方案)要通过召开会议、征求意见、公示等民主程序,做到无人不知、无人不晓。

特别是对没有被界定为成员的人员,逐人做好解释工作,杜绝上访隐患的发生。

二是制定成员身份界定办法,各种因素考虑要充分(尊重历史、……);三是在关键节点上,要留存好事实证据,避免出现过后,没人承认的现象发生。

四是界定成员把握不准的法律依据:可以参考农村土地承包法、河北省土地承包条例,界定谁为成员,谁就拥有分地的权利。

强调:抓好成员确认环节注意几点:
原则: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依民
措施:依法定条件、民主定成员、酌情定身份
一是依法定条件:户籍关系、土地关系、劳龄计算
二是民主定成员:以村为单位,以户籍为基础,进行分类登记,由村“两委”(工作小组)进行资格初审,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张榜公示;对有异议的,由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决定。

如:双重身份、空挂户等。

三是酌情定身份:三明确:明确原则、条件、方式
三议:村委会评议党支部审议村民大会
(村民代表大会)决议
三公开:全体村民公开评议结果公开决议结果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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